固定资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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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机关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机关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机关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结合本机关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机关单位内部各类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维护、处置等管理活动。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

二、固定资产的购置(一)购置计划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于每年年底编制下一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资产管理部门。

资产管理部门汇总各部门购置计划,结合单位财务预算,制定单位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报单位领导审批。

(二)购置审批购置固定资产应按照单位内部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对于重大固定资产购置项目,需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三)购置方式固定资产的购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三、固定资产的登记与入账(一)验收登记购置的固定资产到货后,应由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采购人员共同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和台账,详细记录固定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购置日期、使用部门、使用人等信息。

(二)入账核算财务部门应根据购置发票、验收单等凭证,及时进行固定资产的入账核算,按照规定确定固定资产的原值、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

四、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维护(一)使用管理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和使用人应合理使用固定资产,不得擅自转借、出租、变卖或损坏。

使用人应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保管和维护,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二)维护保养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固定资产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固定资产的正常运行。

对于大型设备和重要设施,应制定专门的维护保养计划,并由专业人员负责实施。

(三)清查盘点单位应定期组织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清查。

机关固定资产采购及管理制度

机关固定资产采购及管理制度

机关固定资产采购及管理办法机关固定资产的采购与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结合实际我局实际,制定如下办法:一、下列标准列为固定资产:1、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2、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质,按固定资产管理。

二、局机关固定资产实物由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会同财务科采购与管理,其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其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三、固定资产(含办公用品)的采购,根据各科室的实际,由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拟出采购申请,报分管领导审批后,与财务科一起采购,不经同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采购占用固定资产,同时做好登记保管、领用发出、调拨处置等具体管理。

四、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局机关固定资产和其它物品的清点、保管及维护等工作。

五、经局领导同意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实行领用交还制度,使用人应爱护,保管好所用资产,因工作调动时,应办好移交手续。

广播电视局固定资产采购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局的采购行为,提高有限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公共利益,规范采购程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办法:一、采购应遵循的原则是:(一)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二)坚持以工作需要和最佳经济效益,节约资金为目的原则;(三)坚持接受职工监督的原则;(四)坚持统一政策的原则。

二、为保证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局成立采购领导小组管理办公室。

具体负责购物登记和招标、评标、议标、定标、履行验收,监督定点单位服务质量以及其它相关工作。

三、该定购的范围包括:凡需要购置的一切固定资产和耗材;四、各单位凡需购置的,应向采购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办公室组织财务和相关单位人员进行调查论证后,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是否定购。

办公固定资产采购管理制度

办公固定资产采购管理制度

办公固定资产采购管理制度1. 引言办公室是一个组织内各部门进行日常工作的核心场所,固定资产的采购管理对于办公室的正常运转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办公固定资产采购的流程和管理方式,制定本文档,明确办公固定资产采购的管理制度。

2. 采购范围办公固定资产采购指的是对办公室内的固定资产进行购买、维护和管理的工作。

固定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办公设备、家具、电子设备、保安设备等。

3. 采购流程3.1 采购需求确认在采购固定资产之前,需要明确采购需求。

相关部门或人员应提出采购需求,并填写采购需求确认表,包括资产名称、数量、规格等详细信息。

3.2 采购方案制定根据采购需求,采购部门应制定采购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选择、报价比较、采购合同签订等内容。

采购方案需要经过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

3.3 供应商选择采购部门应根据采购方案选择合适的供应商,并进行供应商评审。

评审内容包括供应商信用情况、产品质量、价格、交货能力等方面。

评审结果应记录,并作为选择供应商的依据。

3.4 报价比较选定供应商后,采购部门应向供应商索取报价,并进行比较。

在比较报价的过程中,不仅要考虑价格,还要综合考虑质量、售后服务等因素。

3.5 采购合同签订确定最终供应商后,采购部门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合同内容应明确商品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时间、售后服务等条款,确保双方权益。

3.6 采购执行采购部门根据采购合同要求,与供应商保持良好的沟通,监督供应商按时交付货物,并进行验收。

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供应商反馈并要求解决。

3.7 资产登记和管理所有采购的固定资产应在到货后立即进行登记,并安排专人进行管理。

登记内容包括资产名称、数量、规格、购买价值等信息。

4. 采购控制为了确保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需要对采购过程进行控制和监督。

4.1 采购预算控制在制定采购方案时,采购部门应根据预算限额制定采购计划,并在采购过程中进行预算控制,不得超出预算限额进行采购活动。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督和管理,节约国有企业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国有企业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形成固定资产的物品。

第三条国有企业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采购文件和公告信息必须在当地国资网和招标投标网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发布,根据需要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发布信息,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第六条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七条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部门)是国有企业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国资部门负责制订年度国有企业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并负责审批采购任务确认书,明确采购方式。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履行国有企业进场采购综合协调和场内管理职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交易场所。

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履行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的监督职责。

第二章采购当事人第八条国有企业采购当事人是指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第九条采购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采购的市属国有企业.采购人应当按照国资和企业管理有关规定,集体决策采购需求,科学合理测算并明确采购预算,报市国资部门备案。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全文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全文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全⽂颁布单位: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号:国管资[2009]167号颁布⽇期:2009-07-02执⾏⽇期:2009-07-02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资产配置第三章资产使⽤和⽇常管理第四章资产处置第五章报告制度第六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法院,⾼检院,各⼈民团体: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节约若⼲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要求,规范中央⾏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保障机关运转,降低⾏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中央⾏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

在执⾏过程中遇到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00九年七⽉⼆⽇中央⾏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中央⾏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保障机关运转,降低⾏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中央⾏政事业单位(即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政经费在国务院系统的⼈民团体,以下简称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适⽤本办法。

第三条中央⾏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统⼀制度、分级管理。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中央⾏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作,制订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作;管理中央⾏政事业单位机关和机关服务中⼼等的国有资产,接受财政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部门按规定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作,接受国管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国管局应当完善中央⾏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健全监督机制,推进管理创新,提⾼国有资产管理⽔平。

各部门应当认真履⾏管理职责,建⽴健全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制度,明确资产占有、使⽤单位的管理责任,维护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五条中央⾏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规范、节俭、效能的原则,逐步完善制度标准体系,加强资产配置、使⽤和处置全过程管理;创新服务⽅式,推进管理信息化建设,提⾼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平,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政府采购相结合。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机关、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资产等。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为固定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暂付款等。

无形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能提供某种权力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等。

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和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登记、产权纠纷处理、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市财政局是市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四)负责全市各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审批,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五)负责全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六)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七)向市政府和省财政厅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12.13施行日期2013.12.13文号主题类别国有资产监管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固定资产管理办法(2013年12月1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办机关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资产合理、有效、节约使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78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资产〔2010〕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办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秘书行政处负责办机关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和日常管理、维护,各处室负责使用管理。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职责(一)秘书行政处职责。

1负责起草办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资产采购管理流程(附表7);2负责办机关固定资产新增、变更和注销的审核和报批;3负责办机关废旧、闲置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核和监管;4负责各处室固定资产协管人员的培训;5负责制定日常管理规范,落实管理人员;6负责固定资产电子卡片数据的收集整理以及采购、入库、发放、维修和登记等。

(二)各处室职责。

1每项固定资产须确定管护负责人,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对本处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总责;2负责本处室固定资产的日常管护,保证固定资产的完全完整和合理使用;3指定固定资产协管人员,负责本处室使用的固定资产的登记、报修、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 年7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烟花美文xxxx小编分享的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参考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xx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各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五条xx财政所负责对各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购置。

各单位要成立由一把手负总责的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产权界定配备清查变动处置,以及资产使用维护过程中的监督任务。

第六条各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资产的配置登记统计维护保管等,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第七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的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学校的课桌椅图书等,均要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三)各单位认定的需要按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的其它物资或耐用品。

第八条固定资产的分类,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第一类土地房屋和建筑物1土地:指单位具有使用权的土地(含陆地和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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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本采购办法采购内容限于日常办公设备和用品的采购,指一般设备和办公消耗品等资产,一般不包含建筑、修缮、装饰等工程类方面的采购。

采购资金:采购的项目必须编入当年度的政府预算,采购实施前确定有关政府采购指标并落实相应采购资金;
采购方式: 日常固定资产等有关资产的采购一般采取协议
定点采购的方式,采购目录可从“浙江省政府采购网”查询,对于特殊要求的资产采购也可采取询价采购等方式。

采购程序:采购部门有关人员在需要资产采购时,首先提交《办公设备和用品采购申请单》,申请单必须填写规范,并审批。

如果是设备更新,则需要事先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申报单》,报废有关资产后,才能给予办理有关资产采购手续。

财政所在接到采购申请单后,审核申请单,并及时向上级采购部门提交采购申请。

采购商品:所采购的资产,采购人需要填写详细有关的购置要求和技术参数。

如无特殊要求,在与采购人沟通后,财政所将按需确定有关产品型号和供应商,并由采购人最终确认。

采购验收和支付:财政所协调有关采购人验收和供货商送货安装等事项,并协助办理有关的政府采购手续,采购合同一式5份,其中一份留财政所备案,一份由采购人自行办理有关支付审批手续,另外三分给供应商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日常固定资产的处置和采购秉持勤俭、适当的原则,资产的处理需要分管领导和后勤部门的确认,设备的采购也需要有关部门领导和分管领导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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