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令2013年第31号令)
0.《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旧适用对照表(彩色版)

确定违纪行为名称
例如: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行为
4、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9〕15号,2009年6月17日)
5、设立“小金库”和使用 “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9〕20号,2009年8月23日)
6、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10〕23号,2010年5月7日)
【北京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正确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条例》有关条款中的数额、数量标准,依据《条例》和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任务】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刑法修正案》(一)至(八)
条规依据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处分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第四条【纪律处分工作原则】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令第18号,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令第18号《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已经监察部2009年2月9日第一次部长办公会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08年12月30日第十六次部务会议、国家统计局2008年11月6日第十八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马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惩处和预防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促进统计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一)行政机关公务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二)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三)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四)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违规发放津补贴整治方案1

违规发放津补贴整治方案1违规发放津补贴整治方案引言:津补贴是政府为了改善公务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待遇而设立的一种福利制度,旨在提高工作积极性和生产效率,促进经济的发展。
然而,由于管理不善和监管不严,一些地方和单位存在违规发放津补贴的现象,严重侵害了财政资源的合理配置,损害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破坏了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形象。
因此,有必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整治违规发放津补贴的问题。
一、加强监管和控制要解决违规发放津补贴的问题,首先要加强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控制力度。
具体措施如下:1.加强财政部门的监督。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津补贴发放审核制度,确保津补贴的发放符合合法合规的原则。
同时,要加大对各地方和单位的监督力度,对违规发放津补贴的地方和单位给予严厉的处罚。
2.加强人力资源部门的管理。
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津补贴申请和审核制度,严格审查津补贴的申请材料和发放条件,确保津补贴的发放符合规定和政策。
3.加强审计部门的监督。
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津补贴的审计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发放的问题。
对违规发放津补贴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追责,追回违规发放的资金。
二、建立健全制度和机制在加强监管和控制的基础上,还需要建立健全制度和机制,为整治违规发放津补贴提供有力支持。
具体措施如下:1.建立津补贴的发放标准和条件。
要建立明确的津补贴发放标准和条件,规定津补贴的种类、金额和发放对象等。
同时,要及时调整和优化津补贴的发放标准和条件,确保其合理、公正和可行。
2.建立津补贴的申请和审核制度。
要建立统一的津补贴申请和审核制度,规定津补贴的申请流程和审核程序。
同时,要加强对津补贴申请材料和发放条件的审查,确保津补贴的发放符合规定和政策。
3.建立津补贴的监督和检查机制。
要建立津补贴的监督和检查机制,加强对津补贴发放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对违规发放津补贴的地方和单位进行严肃问责,追回违规发放的资金。
三、加强教育和培训为了提高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职工的自律意识和工作素质,必须加强教育和培训工作。
违规发放津补贴整治方案

违规发放津补贴整治方案违规发放津补贴是指以不合法的方式获取或向未符合条件的个体发放国家和地方给予的津贴、补贴等福利待遇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政府的利益,还严重侵犯了社会公平和公正原则,影响了政府对困难群体的救助工作的开展。
为了规范津补贴发放的制度,加强监督和管理工作,下面本文将提出违规发放津补贴整治方案。
一、加强制度建设(一)完善津补贴发放的管理制度,明确发放对象和条件。
制定津补贴发放管理细则,明确发放对象的条件、标准、程序和时间等,防止任意性和不合理性发放的产生。
(二)建立津补贴发放的申请、审核和审批机制。
建立津补贴发放的申请制度,要求申请人提供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并在一定时间内进行审核和审批,确保发放到位。
(三)建立津补贴发放的监督和核查机制。
建立津补贴发放的监督和核查机制,定期对发放对象进行核查和追踪,对发现的违规发放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二、加强组织建设(一)加强对津补贴发放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对津补贴发放工作人员进行相关岗位培训,提高其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水平,确保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
(二)建立津补贴发放的责任追究机制。
建立津补贴发放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机制,对工作失职、违规发放等行为进行严肃处理,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纪律性。
(三)加强津补贴发放工作人员的监督和考核。
建立津补贴发放工作人员的考核制度,并进行定期的监督和评估,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相应的奖惩,激励和约束工作人员的行为。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一)建立津补贴发放的信息管理系统。
建立全面、准确、可操作的津补贴发放信息管理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对发放对象、金额和时间等进行控制和监督,提高管理的透明度和效率。
(二)加强津补贴发放数据的共享和交流。
推动相关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和交流,加强对津补贴发放数据的比对和核对,防止数据的重复和虚假。
(三)建立津补贴发放的数据分析和预警机制。
通过对津补贴发放数据进行分析和挖掘,建立数据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排查可能存在的违规行为。
中纪委、中监部关于《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解读

中纪委、中监部关于《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公布日期】2013.11.04•【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纪委、中监部关于《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解读制定《处分规定》的必要性津贴补贴问题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
我国机关事业单位法定工资标准相对较低,且在全国范围内标准统一。
考虑到我国区域发展不平衡,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水平差异较大,因此,国家允许各地根据本地经济发展、财力状况调整津贴补贴。
但由于有关规定不明确,某些环节缺乏有效监督,一些地方和单位津贴补贴发放逐渐失序。
地方和单位在国家统一工资政策外普遍自行设定津贴补贴,名目繁多,资金来源不规范,水平相互攀升,不仅违反了国家财经纪律,导致收入分配不公,而且容易影响公务员队伍的稳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
发放津贴补贴涉及广大公务员的切身利益。
为建立科学合理、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2006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
经过几年的努力,逐步统一了同级政府不同部门之间的津贴补贴项目、标准、资金来源和发放办法,初步缓解了地区之间、部门之间收入差距过大的矛盾,建立了规范化的津贴补贴发放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有效遏制了津贴补贴发放混乱的现象,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果。
同时,规范津贴补贴工作也面临着一些阻力和问题:一是部分地方调控指导力度不够,少数地方市地以下机关存在盲目提高公务员津贴补贴水平的倾向;二是监督检查力度不够,惩处制约机制不完善,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以提高改革性补贴标准、滥发各种奖金或有价证券等形式,突破政策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问题逐步显现;三是不同地区之间、同一城市中不同层级之间收入分配关系还有待进一步理顺;四是财政支出压力明显加大。
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定性及处理

关于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定性及处理从2015年开始,中央纪委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报表类型中增加了“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项目,虽然看似一个小小的变化,但却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四风”突出问题及查处重点的变化。
与违规公款吃喝、公款旅游、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等问题相比,这类问题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加之近10多年来津贴补贴政策的变化较大,此类问题违纪行为法纪关系复杂,涉及违纪主体多样等因素,对于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不易把握。
下面,我就“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定性及处理”与大家一起进行学习探讨。
一、规范津补贴或福利发放的情况及现状(一)规范津补贴或福利情况。
津贴补贴问题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
我国机关事业单位法定工资标准相对较低,且在全国范围内标准统一,但考虑到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水平差异较大,国家允许各地根据本地经济发展、财力状况调整津贴补贴。
但由于有关规定不够明确,某些环节缺乏有效监督,地方和单位在国家统一工资政策外普遍自行设定津贴补贴,名目繁多,资金来源不规范,地区之间相互攀比,一些地方的津补贴甚至超过了正常工作收入,不仅违反了国家财经纪律,导致收入分配不公,而且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1.从2005年6月开始,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布署开展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要求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实行统一的津贴补贴标准,发放标准按各省正式批准的方案执行,不准在国家统一工资政策之外自行设立津贴、补贴、奖金项目,不准自行扩大有关经费费开支范围和提高现有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不准以现金、有价证券和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
2.为以严明纪律、惩治和预防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发生,2012年2月4日,中央纪委印发了《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12〕4号)。
2013年2月下发的《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都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等行为做出禁止性和处分性规定。
中纪委规定12种违规发放津贴的行为

中纪委规定12种违规发放津贴的行为中纪委印发《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津贴问题解释》),适用于所有公务员单位和按公务员单位管理的事业单位。
其中强调,将执收执罚工作与津贴补贴挂钩,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贴补贴的,相关责任人中的共产党员(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最重可开除党籍。
中纪委强调,津贴补贴不仅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等,还包括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津贴问题解释》中详细列出十二种违规行为,包括社会关注度极高、争议较大的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和执法罚款收入与公务员津贴挂钩等内容。
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此外,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变相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使用“小金库”款项发放;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等等6种违规行为,有关责任人员,也将受到最高开除党籍的处分。
《津贴问题解释》明确说明,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应当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并清退收回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
中纪委在文件中表示,此举为维护收入分配秩序,严肃财经纪律。
(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八)继续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九)将执收执罚工作与津贴补贴挂钩,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贴补贴的;(十)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十一)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党纪处分条例解释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2月4日)为维护收入分配秩序,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津贴补贴发放工作,现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一、本解释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二、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和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违反津贴补贴管理规定的,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追究责任。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八)继续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九)将执收执罚工作与津贴补贴挂钩,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贴补贴的;(十)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十一)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四、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变相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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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令2013年第
31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第31号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已经2013年5月3日监察部第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黄树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
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
2013年6月13日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收入分配秩序,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津贴补贴政策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第三条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属于下列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
(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
(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
(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
(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
(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
(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八)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
(九)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
(十一)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第五条将执收执罚工作与津贴补贴挂钩,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六条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变相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条违反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的规定核算津贴补贴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八条使用“小金库”款项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九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影响,违反规定在其他单位领取津贴补贴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条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并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合伙私分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十一条在执行津贴补贴政策中不负责任,导致本地
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应当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并清退收回。
第十四条经费来源由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所列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违纪情节,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处分的程序和不服处分的申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