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作证有没有强制出庭作证的规定
强制民事诉讼证人出庭制度初探

种公法上 的义务。证人应 当在案件 的庭 审时 向法庭提供 证 介入排斥原来圈子的纠纷解 Hale Waihona Puke 方式, 与官方合作并参诉的 民众
言, 除非有正当理由, 证人不能 以书面证言代替其出庭陈述 , 如 将被 原有人际圈边缘化 。参诉者将会受到与之熟知的民众的排
果 证 人 无 正 当 理 由拒 不 出庭 作 证 , 院可 强制 其 出庭 作 证并 对 挤, 法 将会在圈里被边缘化或受到孤立 、 排斥甚至受到打击。如果
法律效果 , 这样进一步加 重 了当事人 的举证责任 , 是符 合审判 人 情 无 疑 占有 较 重 的 分 量 , 个 人 都 身 不 有 己地 处 于 一 个 人 情 每 改革潮流 。笔者认为 : 证人 的作证行为首先体现 的是一种 义务 , 关系 的网中, 人们 不愿意 冒险地去破坏这张关 系之网 , 甚至有 因为在现代 国家 ,公 民作为 民事诉讼 中的证人的作证义务 , 是 可能在被告人“ 遇难 之时施 以援手 。 倘若官方裁决机构 的强行
【 关键词】证人制度; 强制证人 出庭制度 学术 界的主流观 点认 为中 国民事诉 讼证人制度 借鉴大 陆 与适用法律 由陪审团和法官分别进行 陪审团被要求依据 向它 法系及 英美法系 国家 先进 理念 ,应采 取强制证人 出庭 作证制 提交 的证据来裁判案 件; 收集证据并 非法官的责任 , 只考虑诉 度 ,证人 出庭作证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 那么违反 了义务就应 当 讼请求及陪审 团的裁决 ; 当事人为 自己收集 并提交证据 。律师 受到制裁, 对于证人拒绝作证 的, 应采 取强制作证 的措施 , 对于 负责收集证 据资料 、 过滤证据 资料 、 准备证据 资料并 以一种最 严重的拒证行 为, 就应 当追究刑事责任 ” 。另一种较为微弱 的声 能够促进其代理人利益的方式提供证据, 证据方法与 当事人 中 音认为, 民有拒绝作证 的义务 , 公 其理论构建基础为 : 民个体 的某一方有 密切 的联 系,特点可 以概括为证据 资料 的当事人 公 权利之上 的政 治理念是西 方法 治国家文 明的支柱, 我国“ 大一 化。证明方法与诉讼者联系越紧, 案件事实虚假性的可能性就 统” 的封建传统思想引起的高度集中的计划 观念 则使公民权利 越 大 。 该 特 点 诱 使 证 人 证 据 资 料 的虚 假性 程 度 很 高 , 据 法 对 证
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证⼈出庭作证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经⼈民法院通知,证⼈应当出庭作证。
有相关情形的,经⼈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证⾔、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式作证。
⽐如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等等。
对于证⼈出庭作证的法律规定的问题,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答相关的内容。
⼀、证⼈出庭作证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三条证⼈出庭作证
经⼈民法院通知,证⼈应当出庭作证。
有下列情形之⼀的,经⼈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证⾔、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式作证:
(⼀)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然灾害等不可抗⼒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证⼈出庭作证的程序有哪些
1、当事⼈申请证⼈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前提出,并经⼈民法院许可;
2、⼈民法院对当事⼈的申请进⾏审查,如果予以准许的,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承担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3、证⼈出庭后、作证前,审判⼈员要告知其作证的权利和义务;
4、审判⼈员和当事⼈可以对证⼈进⾏询问。
证⼈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时,其他证⼈不得在场。
⼈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进⾏对质。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对于经⼈民法院通知,证⼈应当出庭作证。
在⼀定的情形下可以通过书⾯证⾔、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式作证,希望⼤家可以明⽩。
以上就是⼩编整理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不懂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浅析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兼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相关规定

低 的出庭率可 以看 出这两种方式均 收效甚微 。其二 , 法 刑诉
第4 7条要求证人证言需要 经过控辩 双方 的质证 , 但是第 17 5 条又允许未到庭 的证 人其证 言通 过 当庭 宣读 的方式 来进 行
证人不 出庭具有种种危害 。首先 , 证人不 出庭 使得法官 无法就证人作证形成直观 印象 , 仅仅 通过查看 书面证言难 以
证人亲 自当庭提供证言 , 法律也设立 了种种措施来保 障证人
出庭作证 。然而 , 在我 国事实却恰 恰相反 。根据学 者的调查
报告, 在刑事庭审实践中, 证人出庭率普遍不足 1%, 0 更有相
关报道称刑事证人 出庭率普 遍在 5 以下 , 些地方甚 至不 % 有
足 1 。2 % [ 3
题 , 其存 在 的 不 足 之处 展 开 思考 和讨 论 。 对
一
证人不愿 出庭 的原 因林 林总 总 , 既与立法 制度 相关 , 也
和 社 会 文 化 与 证 人 自身 的心 理 等 因素 的影 响相 关 。 从 法 律
、
强制证人出庭 作证 制度的设 立背景
规定层面来看 , 与我 国刑事诉讼法 关于证人作证 的规定存 这 在缺漏直接相关 。其一 , 刑诉 法第 4 8条规 定凡是 知道 案件
兼评 《 刑事 诉讼 法修 正案 ( 草案 ) 的相 关规 定 》
口李 轩
( 中国政 法大 学, 北京 1 0 8 ) 0 0 8
摘 要: 证人 出庭作 证是 实现 实体公 正和程 序 正义 的双 重要 求 , 在我 国司法 实践 中普 遍存 在证人 不 出庭
作证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 , 刑诉法修 正案 ( 草案) 以下简称《 ( 修正案草案》 中确立 了强制关键证人 出 )
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规则及适用

信性 ’ 不 同. 外 在主 义规 范 地发 展 了一 种有 关 一 般 知 识性 质 的理论 。 而 不是 单纯 与非 推论性 知 识有 关 。” 阁 即事 实 的认 定是 靠外 在 的主客 观 因素 的 从 诉 讼本 质上 看 .狭 义 的刑 事诉 讼 中 .审判 是 诉讼 的典 型 阶 段. 起诉 与侦 查 只不 过 对刑 事 审判 活动 起 辅 助作 用 。 因此 , 具 有 终局 性 、 权威 性 的判 断 主体 就 是确 证 主 体 即法 官 。侦查人 员 、 司法 鉴定 人员 及 狭义证 人 都处 于 求证 地位 .应 为审判 活 动 的公 正进 行 提供 相 应 的证
位 的接 触 品格 ; 相 比而 言 , 外在主义者认为 , 对 事 物
院 认 为 证 人 有 必 要 出庭 作 证 的 .证 人 应 当 出庭 作
证 。” 毋 庸置 疑 , 在 法律 上 确立 我 国关键 证 人 出庭 作 证 的规则 是 对我 国司法 实践 中证 人 “ 三难” 问题 的 回
. .
保 护—— 拒 绝 作 证 之 后 果 , 这是 对 《 刑事诉讼法 》 证
人 出庭作 证制 度 的高 度概 括 。证人 由幕 后走 到 台前 , 是对 对 抗式 诉讼 、实 现控 辩 双方 平 等 武装 的直 接 响 应。 但 不 容 忽视 的是 , 《 刑 事诉 讼法 》 对证 人 出庭 作证 的规 定 仍存 在 不尽 合理 之 处 .本 文 拟 就从 现 行法 关 于证 人 出庭 作证 的具 体规 定 人手 分 析 .就 其 存在 的 具体 问题作 一 探 究 。 尝试 以层 次 性 、 体 系性 为 视 角构 建、 完 善 我 国的证 人 出庭 作证 。
新刑诉法关于证人作证新规能否破解证人出庭作证难题探析

新刑诉法关于证人作证新规能否破解证人出庭作证难题探析[摘要]新刑诉法规定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经济补助、证人保护等内容,对证人出庭作证作出了具有历史性的进步,但是这能否破解我国证人出庭作证难题尚有待于进一步的努力。
[关键词]出庭作证难原因;新法回应说到证人出庭作证,证人为什么要出庭作证,就涉及诉讼制度中的直接言辞原则。
现代诉讼制度要求法官必须亲自在法庭上直接以言辞辩论等方式呈现的事实和证据为审理判决的依据。
直接言辞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双方当事人、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陈述,亲自听取双方辩论,从而形成对案件事实真实性的内心确信;其二,审判程序上应以言辞陈述方式进行,其中包括当事人之间在诉讼中就事实主张和证据的可信性进行攻击和防御,必须以言辞辩论方式进行。
这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要求,“我们做不到这一点怎么办?后果很严重……证人出庭是能够正确审视和认定这个证据的主要前提,这个问题解决不了,质证就会流于形式。
”[1]质证,是指在庭审过程中由控辩双方对诉讼证据采取说明、反驳以及交叉询问等形式进行质询,以确认其证明力大小的诉讼活动。
简而言之,质证的功能之一是有利于发现实体真实,功能之二是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等的程序参与权。
“质证是对证据,包括证人证言提出质疑,那么证人不出庭,怎么质疑?对谁质疑?我们多数情况下是在对着纸张在质证,对着死物质证,质证没有互动,没有回应,没有交叉,严格意义上不能称之为质证。
”[2]证人不出庭,证言无法质证,怎么能确定它是真实的?又怎么能根据这样的证据定案呢?证人不出庭作证一直是我国司法审判中的大难题,尤其是在刑事案件的审判中,证人出庭作证率更是不到5%。
对于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有无数的著作和文章进行了论述,归纳起来大概有这几种:1.法律意识淡薄、传统观念的影响根深蒂固和畏惧法庭心理综合作用,致使多数人从骨子里不愿出庭作证。
“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和为贵”、“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各家自扫门前雪”等等传统观念在中国老百姓的心里是根深蒂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了关于证人的出庭程序
和识别程序,这一条款对于保障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性起着至关
重要的作用。
首先,根据该条款的规定,证人在接到传票后,必须按时出庭作证。
这一规定旨在保障证人的出庭率,并保障庭审的顺利进行。
另一方面,对于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证人,司法机关有权进行强制传唤,进
一步保障了证人出席庭审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该条款还规定了证人出庭的程序和证言的识别程序。
在出庭时,证人需先接受法庭的询问和宣誓,确认自己所作证言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同时,法庭也会对证人的身份信息和证言内容进行审核和确认,
确保证言的合法有效性。
最后,该条款还规定了证人出庭的权利和保护。
在庭审中,证人有权
拒绝回答可能自证不利的问题,并且有权拒绝作出有失实情的证言。
同时,法庭也要保护好证人的人身安全和隐私权,禁止进行任何侮辱、威胁、报复等无关言行的干扰。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2条对于证人出庭和作证片面
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了一定的安排和规范。
它不仅有助于保障刑事
诉讼中审判公正和证据充分的原则,同时也有助于保护证人的合法权
益和司法公正。
因此,我们应该密切关注和遵守该条款,以加强我国
法治建设和促进司法公正。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思考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尚有许多欠缺和不尽人意的地方,本文根据本人从事司法工作(审判)的经验总结,着重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问题,造就这些问题的原因作以罗列,以及作证制度如何完善,试图造就一个良好的证人出庭作证的环境,目的是给我国证人出庭方面立法提供参考意见。
一、我国证人作证制度存在的问题。
1、证人拒绝出庭。
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是当今世界一个普遍性问题,也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大难题。
人们都不愿去证明自己身边人有罪或为此承担没有必要的风险,在通常审理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中,证人一般为当事人、自诉人、被告人的同事或邻居,甚至有某种亲情关系,对于出庭作证存在着重重的顾虑,这样,有些人虽然目睹了事情的全过程,了解一切事实真向,但趋于某种考虑,在当事人、控辩方要求其出庭时不愿出庭,甚至干脆予以回绝。
虽然我国三大诉讼法都有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但是规定的很笼统。
2、作证随意性大。
有些证人证词前后不一,甚至在法庭上任意改变证词,为案件审理带来难度,这主要是受证人主观条件限制的,证人具有主观虚假性。
证人往往与当事人有某种亲属、近邻、同事、恩怨、上下级或为了追遂某种利益,基于庇护、营救亲人、友情、报恩、情面、报复、贪利等心理动机,而作的随意性陈述。
3、作伪证,基于某种目的,故意作虚假证明或帮助他人隐匿某种事实,往往给法官办案带来麻烦,完全要靠法官去去伪存真。
这是由于我国现行立法对证人作证制度规定得过于简单、粗陋、流于形式,而不注重于可操作性,使证人证言产生证据效力的途径不能借助正当程序使之客观化、程序化,导致法院对案件事实无法认定,从而使法官在办案过程中不注重对证人证言的采信,而无法发挥证人证言这一证据方式的优势。
4、对证人资格和证人作证方式的规定不科学。
我国民事诉讼法在证人资格上,规定单位与自然人同样具有作证资格,这在当今世界上是绝无仅有的,单位既不能象自然人那样凭借感官、感觉、感知案件事实,也不能被直接传询,无法承担伪证责任,因而这种规定是不科学的,起码也是不严谨的。
近亲属非强制出庭作证制度

浅析近亲属非强制出庭作证制度【摘要】随着新刑诉法的颁布,“亲亲相隐”这个古老的法律名词一度聚集了各方的目光,争议颇多。
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一款的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正是这样的一条规定,让许多人都认为这是传承了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亲亲相隐”制度,是其在现代法制下的复苏。
但从概念法学角度以及利用文义解释的方法来解读这一法条,事实却并非如此,仅仅是我国法律走向人性化的体现。
【关键词】“亲亲相隐”;人性化;被告人对质权一、“亲亲相隐”谓之何追溯“亲亲相隐”之滥觞,当属《论语·子路章》中的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从这段文字中,我们不难看出,最初的亲隐是以孔子为首的儒家学派关于正义的一种理想。
孔子认为大义灭亲得来的正义是不可取的,如果父子至亲之间都要怀疑猜忌,那么家就不是家,进而也会国不将国了。
因此儒家主张亲属向容忍,牺牲个案的破获来维护社会秩序,使民都在“亲其亲”的基础上“尊其尊”。
其后这种停留在理论层次的思想,在汉代得到了法律化。
《公羊传》的何休注就曾引过《汉律》的一条并表述为“亲亲得相首匿”,???自此亲隐成为了2000多年来中国古代法律中的重要制度为历代所沿用。
我们也能得出这样一条结论,中国古代的“亲亲相隐”制度,是指亲属之间相互隐匿犯罪行为而不告发。
二、再读法条之感想在新闻媒体的热情渲染之中,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被定性为“亲属出庭作证豁免”,那么如果我们从概念法学的角度以及利用文义解释的方法来细读一下这一法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从法条的字面含义来看,法律只是规定了法院不能强制其近亲属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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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作证有没有强制出庭作证的规定
我国的法律上有关于强制让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规定,这一点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当中,如果案件有需要,在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下,证人没有什么正当理由可以不出庭作证的话,法律赋予了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
一、证人作证有没有强制出庭作证的规定?
证人作证有强制出庭作证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该条明确了法院具有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力,前提是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第206条对于条文中的具有“正当理由”的情形规定如下:
1、在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行动极为不便的;
2、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
3、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
4、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对于本应强制出庭的证人如若出现了上述情形也是可以通过其他不出庭的方式提供证据,体现了诉讼便宜主义和一定的人文关怀。
二、证人的条件是什么?
要成为诉讼中的证人,适格的条件有四个:
1、知道部分或全部案件情况。
知道案情是指证人直接凭借自己的眼、耳、鼻舌等感觉器官感知案情的人,这里的感知是直接感知,而不是听说,据说等的间接感知。
2、能正确表达意志。
如生理、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做为证人,证人是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法院进行相关陈述的人,因此,这就要求证人具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以便真实、清晰地表达所感知的案件事实。
3、能正确认识作证的法律后果。
4、诉讼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只要同时具备这四条,不论国籍、种族,性别,文化程度有何不同,均可成为民事诉讼中的证人,但是,在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中担任法官、陪审员、鉴定人、法警、翻译人员、ls,不能同时定为该案的证人,因为那样便会造成角色冲突,不利于公正原则的实现,也不利于诉讼程序的维护,做为案件的当事人,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冲突,也不能做为证人。
虽然法院可以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但是这种做法在现有案例当中几乎是很少见的,因为法律上的规定是一回事,但是实际操作中如果真的用这种方法让证人出庭作证的话,很难避免证人在作证的时候会有一种相对消极的情绪,有些强制措施对证人可能也很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