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制度(一)
浅谈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构建

法 实践 中, 事案件证人 出庭作证率低长期 以来一 直严 重 困扰着我 国刑 事审判 工作 , 刑 产生这 一现 象的主要原
因是我 国刑事诉讼证人 出庭作证制度存在 重大缺 陷。本文通过分析我 国刑事诉讼 中证人 出庭 作证 率低 的主 要 原 因, 出我 国刑事诉讼证人 出庭作证制度 的构 建设 想, 提 尝试 为刑 事案件证人 出庭作 证难这 一 问题提 供解
失 , 法 律 并 没 有 规 定 这 些 损 失 由 谁 来 负 担 , 法 实 践 中 而 司
法院基本不支付 给 证人上 述给证人 自身带来 经济 损失 而没有 任何 补偿 , 因此几
乎 没 有人 愿 意 吃力 不讨 好 地贴 钱 去 出庭 作 证 。
昌吉学 院学报
20 0 9年第 6期
浅 谈 我 国刑 事 诉 讼证 人 出庭 作 证 制 度 的构 建
黄 石
( 建省 政 法管理 干部 学院 福
摘
福建
福 州 300 ) 5 0 7
要 : 事诉讼证人 出庭作证制度是刑 事诉讼 法的重要 组成部分和 必不可 少环节, 刑 但在 我 国的刑事 司
2 法律没有规定 对证人人 身及财产安 全的具体保 障 、
措施 。证 人因其作证行 为可 能使 一方 当事人 的利益遭受 损 害, 容易 引发该 当事人 对证人 的仇 视心 理和打 击报 复
行为 。我国现 行刑 事 诉讼 法 虽然 在 第 四 十九 条 规定 了
收 稿 日期 :0 9 1~ 1 20— 1 9
而证 人 拒 绝 出 庭 作 证 的 主 要 原 因 又 包 括 文 化 原 因 、 法 立
证 人 出庭 作证 率低 的 立 法原 因包 含 以 下 三 个方 面 :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范文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为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司法公正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证人出庭作证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如证人出庭率低、证言可信度不高等。
因此,对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对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提高司法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二、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概述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依法出庭陈述其所知道的案件事实,以供法庭查明案件真相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核心在于保障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能够真实、全面地陈述案件事实。
三、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必要性首先,证人出庭作证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
其次,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监督司法活动,防止司法腐败。
此外,证人出庭作证还能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社会对司法制度的信任。
四、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现状及问题目前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立法和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如证人出庭率低、证言可信度不高、证人保护机制不完善等。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和效果,也影响了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
五、完善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建议1. 完善证人保护机制。
加强对证人的保护,提高证人安全保障水平,消除证人出庭作证的后顾之忧。
2. 建立健全证人经济补偿制度。
对因出庭作证而产生的经济损失给予合理补偿,激励证人积极出庭作证。
3. 强化证人作证义务和责任。
明确证人的作证义务和责任,加大对拒不出庭作证或作伪证等行为的惩处力度。
4. 提高法庭调查质量。
加强法庭调查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确保证人作证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5. 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教育,提高公民对证人出庭作证重要性的认识。
六、结论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通过对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现状及问题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完善该制度对于提高司法公正性、增强社会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具有重要意义。
浅论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作证

案件 中, 证人都不认为 自己出庭是法律赋予 自己的一项义务 , 应该履
行 。 是认 为 自 己是 在 帮 忙 , 此 , 于 出不 出庭 , 而 因 对 以及 出庭 的意 义 何
在 , 识不 够 。 认 二 、 决 证 人 不 出庭 的 建议 解
、
形 式 诉 讼 中 证 人 不 出 庭 的原 因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se A dS cey
2 0 . 申) 0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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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 论刑事诉讼 中的证人 出庭作证
吕 杰
摘
陈 园 园
要 自 19 96年 的刑 事诉讼 法 实施 以 来 , 人 出庭 率低 一直是 司法 实践 中的难 题 , 文 以此 为剖析 点 , 证 本 分析 证人 不愿 意
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都没有保障的情况下挺身而出出庭作证 ?
2法 律对 证 人证 人 出庭 的经 济 补 偿 没 有 做规 定 。 人 出庭 , 然 . 证 必 会 牵 涉 到 一些 花 费 , 如 因为 作 证而 不 能 上班 所 带 来 的损 失 以及 作 证 诸 的交 通 费 , 饮 费和 住 宿 费 等 。 些 花 费 该 由谁 来 补 偿 以及 怎样 补 偿 餐 这 的 问题 , 国法 律 对 此 皆没 有 规 定 。 也 是证 人 不 愿 意 出 庭所 考 虑 的 我 这 因素 之 一 。而 在 西 方 很 多 国家 , 如 美 国 , 国都 对 这 一 问题 都有 着 例 德 详 细 的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下规 定仍然不完善, 正如有的人所
言 :得 罪 了人 不 说 , 得 由证 人 自 己掏 腰 包 , “ 还 真是 ’ 巴吃黄 连 —— 有 哑 苦 说不 出 ’” 。 最 重 要 的原 因 应 当是 我 们 国家 公 民 的法 治 观 念仍 不 到 位 , 很 多 在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它对于保障司法公正、促进司法透明、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价值。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是查明案件事实、认定犯罪行为的重要手段。
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将对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概述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出庭作证,为法庭提供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和证据。
这一制度旨在保障司法公正,确保案件的审理过程和结果符合法律规定。
三、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一)证人出庭率低当前,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率普遍较低,导致案件审理过程中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
原因在于证人对出庭作证的恐惧心理、对司法制度的不信任、以及缺乏相应的经济补偿等。
(二)证人作证质量不高部分证人在出庭作证时,由于紧张、害怕或其他原因,其作证质量受到影响,导致法庭无法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此外,部分证人存在虚假陈述、隐瞒事实等问题,进一步影响了证人作证的质量。
(三)证人保护制度不完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往往面临来自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威胁、报复等风险。
由于证人保护制度不完善,导致部分证人因担心自身安全而不敢出庭作证。
四、完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建议(一)提高证人出庭率1. 加强司法宣传,提高公民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度;2. 完善证人经济补偿制度,为证人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3. 建立健全证人保护制度,保障证人的安全。
(二)提高证人作证质量1. 加强证人心理辅导和培训,帮助其克服紧张情绪;2. 完善证人询问和质证程序,确保法庭能够准确认定案件事实;3. 加大对虚假陈述的处罚力度,提高证人的诚信意识。
(三)完善证人保护制度1. 建立健全证人保护机制,为证人提供全方位的保护;2. 加大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惩处力度,降低其对证人的威胁和报复;3. 设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负责证人的安全保障工作。
论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则, 果证 人不 出庭 , 证言 即不 具有 可采性 , 如 其 法庭 不予 采纳 。 而 人 , 都有作 证 的义务 。 但 在现 实 的司法 实践 中 , ” 证人 拒绝 提供 证
在 大 陆法系 国家 , 直接 言辞 原则 的制约 , 受 证人 同样被 要求 出庭 言 、 绝 出庭 陈述 的现象 却十 分 的普遍 。 人 出庭率 低 的原 因可 拒 证
相 的人 , 其所 作 的证 言对 当事 人双 方都 具有十 分重 要的意 义 , 这 就要 求证 人 要最 大限 度 的保持 中立 。而 证 人证言 受人 的 主观意 识影 响较大 , 为证人在 感知 、 因 记忆 和陈述 案件经过 的过程 中 , 由 ( ) 关 法律 规 范的缺 陷 二 相
下 出庭 和接 受询 问” 可 见 , 则上 , 。 原 单独 的证 人证 言不 能作为 定
案 的证据 , 必须 在证人 出庭 作证 后经过 双方 当事人 的质 证才 能成 此 , 如果只 有证 人证 言就使 被追 诉方 处于被 动 的弱 势地 位 , 其质 为 定案 的证 据 。然而 , 在我 国司 法实 践 中, 事诉 讼证 人 出庭 作 证权 更 是无法 保证 。 了平衡 控辩 双方 实力 上 的悬殊 差距 。 刑 为 被追 这 证率 却 非常低 , 法庭 审理 中普遍 使用 的是书面 的证人证 言作 为定 诉 方的质 证权受到 越来越 多的关 注 , 项权利 已经被 规定 在联合 案 的依 据 。这 就使 得法 官无 法通 过 当庭 询 问了解 案件 的事实 情 国一系 列的文 件 中 。因此 , 作为 缔约 国之 一 , 国应 当坚 决保 障 中
就 是证人 出庭作证 , 这样 , 不仅有 利于质 证权 的充 分实行 , 而且有 利 于案件 事 实真相 的查 明 。 二、 刑事 诉讼 中证 人 出庭 率低 的原 因
浅论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浅论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王
摘 要
楠
在 我 国的刑 事诉讼 中证 人 出庭 率极低 , 而证 人 不 出现在 庭 审现 场就 会使 得证 据调 查程序 被虚 置 , 控 辨 双方 的对抗
也就失去前提条件, 进而影响事实认定与程序公正。本文从两大法系证人 出庭作证制度- / . L -  ̄, 继 而通过对国内外证人 出庭 作证 制度 的 比较 分析 , 探讨 我 国证 人 出庭 率低 的原 因, 最后提 出了完 善该制度 的构 想。
如上 , 在 英美 法系 国家证 人 的范 围很 宽泛 , 而 且英 美法 系 国
作证 有利 于 查 明案件 真实情 况 、 保证案 件 公正审 理 ; 有利 于充 分
保证 被 告人 的诉 讼权利 ; 有利 于 实现程序 公 正 ; 有利 于提 高公 民
的法 律 意识 。
家规 定证人 负有 强制 出庭作 证的义 务 , 即证人只 要具 备作证 能 力
都 可 以作 为证人 , 关于 证人 的 资格 , 英美 法系 国 家都取 消 了严 格 明确 将证 人 出庭 作证作 为 强制性 的义务加 以规 定, 并规 定 了证 人
的限制 , 如: 美国《 联邦 证据 规则》 第6 0 1 条规 定 : “ 除本 证据 规 则 无 正 当理 由不 出庭作 证 的法律后 果 。 关 于证人 的宣 誓 、 证 人保 护
关键 词 证人 出庭作 证 直接 原 则 作 证特 免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4 . 0 6 3 . 0 2 ( 二) 大 陆法 系国 家证 人 出庭作 证 的规 定
作 者简 介 : 王楠, 河北 师范 大学 法政 学院 , 研 究 方 向: 刑 法学 。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5 文献 标识 码 : A 证人 是刑 事诉讼 的重要 参与 人 , 证人 证言 也是法 定八种 证据 种类 之一 。 无论 在大 陆法 系 国家还 是英美 法 系 国家 , 证 人证 言都
浅谈完善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制度

浅谈完善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制度[摘要]在控辩式刑事庭审方式下,证人出庭与否对庭审的正常进行及事实查明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我国证人出庭比例普遍较低,此状况已对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造成了较大的障碍,究其根源,立法上存在缺陷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本文从立法角度剖析了证人出庭的现状及成因,就如何完善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制度进行简述。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立法完善一、当前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自1996年我国对《刑事诉讼法》作重大修改以来,我国的刑事诉讼庭审制度的改革正在积极地推进。
从各地司法实践情况来看,刑事诉讼庭审制度改革中最突出、最难以解决的问题,莫过于证人出庭作证问题。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率普遍低于10%[1]。
在控辩式刑事庭审方式下,证人要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和质证,必要时还要接受法官的询问,以便法庭对证人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回忆能力、表达能力以及其他主客观因素对证人可信性的影响进行审查。
如此低的证人出庭率导致了许多不良的法律后果:司法机关虽然查获了犯罪嫌疑人,却因证人拒绝作证而拖延了时间,造成司法资源的大量浪费;某些重大案件因缺少关键证人的关键证据,使得司法机关长期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但又不敢轻易放人,只得长期关押,对司法机关的声誉造成不利影响;证人出庭难使控辩式庭审模式在实践中未能落到实处,影响和制约了我国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进一步深入。
二、证人不愿出庭的立法成因那么导致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原因何在呢?从大处上讲,不外乎传统“非讼观念”的影响、证人法律观念淡薄、害怕打击报复、司法机关不够重视等,但笔者以为,除此之外,造成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一个重要原因还是立法存在矛盾与漏洞,主要表现在:1.立法上的矛盾使证人可以规避法律。
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言并且经过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57条又同时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范文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它不仅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审理,也影响着司法公正的维护。
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旨在通过对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研究,分析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概述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依法定程序出庭作证,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是查明案件事实、揭示案件真相的重要手段,对于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三、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现状当前,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 证人出庭率低:由于种种原因,许多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导致庭审中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
2. 证人保护不足:对证人的保护措施不够完善,导致证人遭受报复、威胁等风险较高。
3. 询问方式不规范:庭审中证人的询问方式不规范,导致证言的真实性、可靠性受到影响。
4. 法律制度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导致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实施缺乏法律保障。
四、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问题分析针对上述问题,本文认为主要原因包括:1. 社会环境因素:受传统观念、社会风气等因素影响,证人出庭作证的意愿较低。
2. 法律制度因素: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导致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实施缺乏法律保障。
3. 司法实践因素:庭审过程中对证人的保护、询问方式等方面存在不规范之处。
五、完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建议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完善建议:1. 提高证人出庭率: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完善证人保护措施等手段,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的意愿。
2. 加强证人保护:建立健全证人保护制度,为证人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和安全保障。
3. 规范询问方式:制定科学的询问方法、规范庭审中证人的询问方式,确保证言的真实性、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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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制度(一)〔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在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要想切实的实现刑事诉讼法的的目的,必须提供确凿的证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二条明确规定证据有下列七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重要形式,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正确打击犯罪活动,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加案件审理的透明度、促进司法公正。
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对公正、合理、高效地审理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就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来看,证人出庭作证难,已经成为严重困扰我国刑事审判的一个重要问题,其主要原因在于:对证人的保护不力,证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平衡,证人拒绝作证的法律后果果不明确。
我认为,建立、健全和完善证人出庭的经济补偿制度、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制裁措施、对证人的保护制度,大力进行法制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和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据证人不出庭原因建议刑事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主要是对证明事实的证据的认证。
①证据只有在法庭上经质证,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因此,证据在法庭上出示质证,是整个庭审活动的中心。
而证人证言是被应用得最为广泛、最为普遍的证据之一。
一、刑事证据的产生和发展英国学者肯尼曾经指出“在我们的司法程序开始包括传唤证人向陪审团举证这种实践以后的相当长的时间里,证据法还没有形成确定的形式。
直到是七世纪,证据规则才在民事法庭第一次出现,继而又开始出现刑事法庭,并且随之比在民事法庭有了更为重要的意义。
”“在刑事法院,证据规则得到了严格的考察……”②事实上,除英国、美国等少数英美法系国家形成了严密的证据法体系之外,其他许多国家还处于十分艰苦的探索之中。
参照欧洲大陆证据制度的发展模式,对历史上出现过和现实中仍然存在的证据制度,可以划分为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③证人证言在我国古代是司法官吏断案的重要依据,封建王朝的证据制度,明文禁止诬告、作伪证。
如根据考古发现的秦简《睡虎地秦墓竹简》记载,进行诉讼时应当如何审讯,审讯时可否拷打受审人,法律中就已有规定。
同时,秦律已有诬告罪的规定,实行“诬告反坐”制度。
《唐律》对于证人已有某些人不得作证的规定,表明询问证人时可以拷掠。
同时还规定了证人作伪证的责任,即凡是证人没有讲真实情况,以致根据证言定案,造成罪有出入的,按所出入之罪减二等处罚。
④我国的证据制度是由古代证据制度、半殖民地半封建证据制度发展到了新中国证据制度,并且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性质的科学证据体系和制度。
⑤二、现行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的问题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中重要而且普遍的一种证据。
在西方国家刑事诉讼过程中,打“证人牌’是律师们听使用的重要的手段。
因此,各国刑事诉讼对证人证言的出示,质证、采信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一般情况下,由证人出庭作证,当庭接受诉讼各方的询问质证。
但是,在现实执法过程中,严重存在着以书面证人证言代替证人出庭、证人不愿出庭甚至拒绝作证的现象,致使控辩式的庭审难以实现,流于形式,有悖于立法的初衷。
证人不出庭作证将给刑事诉讼带来一系列不利的影响.(一)、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讯问、质证是法律赋予当事人重要诉讼权利,特别对于被告人和辩护人来说,如果证人不出庭,他们又去向谁讯问?又要如何质证?就算他们发现证人证言有疑点也没有机会和条件去查证。
(二)、不利于保证证言的真实性由于主客观等方面的原因,证人提供的证言有可能与真实情况不符合,有时甚至是错误的。
在开庭过程中,通过控、辩双方的交叉讯问.可以最大限度的减少证人证言的主观性,提高其客观性。
从而可以减少伪证的发生(三)、不利于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法官单靠书面证言往往很难判断事情的真伪,只有在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下,通过控辩双方对证人的质询,才能对案情有较全面的了解,从而作出较科学的判断。
如果证人不出庭,对于证言中的矛盾之处就很难查清,审判人员也就很难避免出现认定事实上的失误和作出错误的判断。
三、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原因分析我国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证人作证制度作了必要的修改和完善,但一个突出问题就是所传唤的证人不少均未出庭作证。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证人不愿出庭作证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一)、立法不明确,并且相互冲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但是,对于条款中的“作证”是出庭向法院口头陈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还是不出庭只是向司法人员提供证人证言,没有明确的规定。
同时《刑事诉讼法》第157条又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
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这就说明证人履行作证义务既可以采取出庭作证,向法庭口头陈述自己所知道案情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出庭作证,由司法人员将其证言制成笔录在法庭上宣读的方式。
证人在可自由选择的情况下,容易造成不出庭作证的现象。
另外,对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所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并未作出规定。
这样就产生了两方面的消极后果,一方面证人以为自己不出庭作证也符合法律的规定,遂不愿出庭作证,使法律的规定落空;另一方面,司法工作人员为了减少工作量和不必要的麻烦,会考虑优先采取宣读证人证言的简便易行的方式,而不会采取程序复杂、效率低下、易出意外证人出庭作证的方式。
(二)、证人拒不履行作证义务的法律后果不明确《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那么,单位拒不履行作证义务怎么办?个人拒不到庭如何处罚?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人拒不履行作证义务缺乏强制性的规定,也没有相应的制裁措施。
证人拒不出庭作证,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从某种角度上讲,这对证人不出庭作证起到了放纵作用。
其实,这种没有责任作保障的义务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三)、没有健全的证人及其家属的保护制度,使证人心存顾虑《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但是,由于没有具体的保护措施,没有专职的保护人员以及行之有效的保护机制,对证人的保护只停留在事后保护、人身保护、宣言式保护范围内,对证人事前预防性保护以及在财产方面的保护没有具体的规定,一旦证人及其家属遭到打击报复,造成损害,无论是追究刑事责任还是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这对于证人及其家属来说,已经于事无补。
这样,怎能调动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主动性呢? (四)、缺乏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制度,造成证人的权利和义务的不平衡。
证人出庭作证,必然会遭受一定的物质损失,特别是一些地处边远地区或离审判地点较远的证人,损失会更大。
这些损失究竟由谁来承担?现行法律没有赋予证人该项权利,操作实施比较困难,谁愿意管一些吃力不讨好的事呢?(五)、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造成证人不愿出庭作证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儒家的思想为历代封建统治者接受和尊崇,并贯彻到律令之中。
作为儒家法哲学最高标准的“和谐”便成为整个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最高价值理想。
这种和谐价值理想在司法诉讼领域的表现,就是“无诉”。
两千多年来,这种“无诉”的法文化意识基本没有改变,人们以无诉为有德行,以诉讼为耻辱。
这种“和谐”的社会伦理要求人们息事宁人,以和为贵,造成证人明哲保身,互不得罪的心理。
同时,传统社会中完全忽视证人的权利,对待证人就像对待被告人一样,刑讯拷问的事情时有发生,使得证人对司法机关心怀恐惧,这种“仇诉”的心理表现为司法机关通知证人出庭时,不予合作,故意回避作证,要么知情不举。
这种的传统和生活习俗,严重阻碍了证人正常的出庭作证。
(六)、司法工作人员自身的素质问题首先,由于司法工作人员还未完全从旧的庭审方式转变到新的庭审方式上来,对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没有做好证人出庭作证的基础工作。
有的司法工作人员甚至担心证人出庭作证会出现难以预料的变化,使法庭难以控制,遂在实践中用宣读证人证言来代替证人自己出庭作证。
其次,司法工作人员怀着怕麻烦、图省事的思想,特别是在证人较多的情况下,不但通知难度大,而且当庭审理也较难。
这种思想往往是造成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重要原因。
最后,由于个别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低下,形象欠佳,使证人对所有司法工作人员抱有成见,持不信任和不合作态度,从而从行动上制约了证人出庭作证的可能性。
四、保证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意义早在五十年代,董必武同志就提出“公开审判是审判活动的中心”。
公开审判就在于将法院审判活动的全过程公置社会,在众目睽睽之下进行,既增强了法院审判案件的透明度,又有利于广大群众对法院审判活动实行监督。
法院开庭审判的目的就在于查清案件事实。
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主要是对证明事实的证据的认证。
证据只有在法庭上经质证,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因此,证据在法庭上出示质证,是整个庭审活动的中心。
而证人证言是被应用得最为广泛、最为普遍的证据之一。
证人因思想文化素质,与当事人的关系,与案件处理结果的利害关系等主客观因素,其证言的证明力就有可能受到影响。
同时,由于受诸多因素的影响,证人出庭率相当低。
因此,必须正确认识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加强法官、检察官和辩护律师的责任心证人出庭作证,能够促使法官、检察官和辩护律师更加认真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提高业务水平,严格依法办案,并可以防止发生违法乱纪行为。
证人当庭作证,在控辩双方的质问下,法官对证据是否有效,依法当庭加以确认,并可当庭认证。
一方面可以避免法官使用证据的随心所欲;另一方面,要求法官依法认证。
这就使得法官必须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
由于认证的公开性,避免了法官使用证据的偏面性,促使法官公正断案。
(二)、有利于全面核实证据,查清案件事实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仅宣读人所反映内容更加全面、客观,使法官能公正断案,正确定罪量刑,提高办案质量。
如果证人不出证人的证言笔录或鉴定结论,剥夺了被告人与证人、鉴定人质证的权利和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