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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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全文2020

刑诉法全文2020

第四编执行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章缺席审判程序第四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五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律审判法(最新版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律审判法(最新版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律审判法(最新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适用刑事法律,正确审判犯罪,保护人民群众对刑事违法行为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主义法治的权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律适用的原则是:刑事责任以法定为基础,犯罪以罚为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无特殊,应当罚则必罚,罪刑相适应,认罪悔罪可以从轻,疑罪从无。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定罪的证据标准为:犯罪事实成立,证据确实、充分,罪刑相适应的,可以定罪。

第二章起诉和审判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案件的起诉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

人民检察院对已经掌握的犯罪线索,应当依法进行检察,如果足以涉嫌犯罪的,依法提起公诉。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案件的审判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司法裁判。

第三章犯罪的认定和处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犯罪分为犯罪和与犯罪相沾的情节。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犯罪的认定原则为:有犯罪事实,有犯罪主体。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犯罪的量刑原则为:犯罪的危害程度、社会危害程度、犯罪情节、被害人情况、犯罪后果。

第四章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执行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责任的形式为:主刑、附加刑、终身刑、死刑。

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认罪悔罪的原则为:认罪悔罪,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刑罚。

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刑期的计算方法为:从判决执行之日起,根据判决书内容计算。

第五章特别程序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为:逮捕、取保候审、审查起诉、开庭审理、判决执行。

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

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的证据收集和鉴定为:搜查、搜证、鉴定。

第六章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他国的刑事司法协助,在法律和条约的规定下进行,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废止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79.07.07•【文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6号•【施行日期】1980.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一九七九年七月七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六号公布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指导思想、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辩护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第八章期间、送达第九章其他规定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一章立案第二章侦查第一节讯问被告人第二节询问证人第三节勘验、检查第四节搜查第五节扣押物证、书证第六节鉴定第七节通缉第八节侦查终结第三章提起公诉第三编审判第一章审判组织第二章第一审程序第一节公诉案件第二节自诉案件第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四编执行第一编总则第一章指导思想、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各族人民实行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的具体经验和打击敌人、保护人民的实际需要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批准逮捕和检察(包括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刑诉法全文2020

刑诉法全文2020

刑诉法全文2020(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司法辩论起诉意见书

司法辩论起诉意见书

起诉意见书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2条和《中华人民检察员组织法》第15条之规定,我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对被告人林龙盗窃一案,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履行法律赋予的审判监督职能。

通过刚刚的法庭调查,所述内容与公诉书控告一致,现在我发表公诉意见如下,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一: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经依法查明,被告人林龙,男,无业,是已满18周岁的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在2004年8月8日得知金成超市刚采购了一批高档电脑,于是准备趁夜间前往金成超市盗窃,当天晚上12时许,林龙驾驶三轮摩托车来到金成超市,将车停在超市围墙外,并从通风口处撬开铁栏杆进入超市电脑仓库,在找到超市购买的联想电脑后,林龙通过通风口将电脑搬到自己的车上藏好,在又一次进入盗窃电脑时被值班的保安抓获,随后,保安在林龙的带领下查获的被藏好的三台电脑,经鉴定价值共计三万元,本案中,被告人林龙共实施了两次盗窃行为,前一次盗窃行为已经实施完毕,超市对被窃的三台电脑时区控制,故前一次盗窃行为完整,林龙已经构成盗窃罪,在后一次盗窃行为中,被告人林龙已经着手实施盗窃行为,但在行为过程中由于外力因素被阻止,构成盗窃未遂。

二:被告人林龙的作案行为(1)从主观上看,被告人林龙有明显的犯罪故意,在得知金成超市刚到一批高档电脑后,便心生窃念,意欲行窃,并于夜间前往金成超市盗窃这批电脑。

(2)从客观上看,被告人林龙实施了盗窃行为,在这次盗窃案中,林龙共实施了两个盗窃行为,系连续犯。

据此可知,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被告人林龙盗窃犯罪主观故意明确,客观行为清楚,均已构成盗窃罪。

在此,需要强调的是: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以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款可知,被告人盗窃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应当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请合议庭量刑时考虑。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12条之修正建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12条之修正建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12条之修正建议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提请审查批准逮捕前的拘留时间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该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准逮捕前拘留时间最长不能超过三十日。

然而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在三十日内不能查清提请批准逮捕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根据《规定》中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对犯罪嫌疑人提请审查批准逮捕前的拘留时间可以超过三十日,甚至可能遥遥无期。

从条文内容来看,《规定》的相关规定明显有违《刑事诉讼法》之嫌。

《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混淆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前的拘留期限和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的概念,从而导致无限制地延长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前拘留期限,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这里的侦查羁押期限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而不是指拘留后至提请审查批准逮捕前的拘留期限,这一规定只是延长了逮捕以后的羁押期限,并没有延长提请审查批准逮捕前的拘留期限。

应该指出,拘留是一种临时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拘留时限偏长,将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故我国《刑事诉讼法》将一般案件提请审查批准逮捕前的拘留最长时限规定为七日,而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且是重大嫌疑分子的,提请审查批准逮捕前的拘留时间才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中国刑事诉讼法新

中国刑事诉讼法新

2012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文》转载▼说明:天达刑事辩护团队在96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基础上,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作了相应修改后,形成2012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法条中引用本法的其他法条均作相应修改。

现上传以便大家共同学习、探讨。

但是,由于容量过大,只能分批上传。

时间仓促,其中难免有不足之处。

欢迎各位指正。

【注】阴影部分为修正案涉及条文,加粗部分为修正内容(未变更的编、章、节名字除外),蓝色字体为涉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刑诉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是什么?

刑诉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是什么?

刑诉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是什么?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司法机关在侦查案件、包括在后期的公诉和审理过程中,对犯罪人和犯罪行为的认定最主要的依据就是证据,只有证据确凿才能定罪和定刑,而证据的来源渠道除了现场勘查外,很重要的就是取得证人证言,那么,公安机关在询问证人时是否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刑诉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是什么呢?▲一、刑诉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内容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二、询问证人的程序和方式1、询问证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

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根据《六机关实施规定》第17条、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3、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4、为了保证证人如实提供证据,询问证人时,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5、询问不满18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6、询问证人,一般应先让证人就他所知道的情况作连续的详细叙述,并问明所叙述的事实的来源,然后根据其叙述结合案件中应当判明的事实和有关情节,向证人提出问题,让证人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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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了关于证人的出庭程序
和识别程序,这一条款对于保障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性起着至关
重要的作用。

首先,根据该条款的规定,证人在接到传票后,必须按时出庭作证。

这一规定旨在保障证人的出庭率,并保障庭审的顺利进行。

另一方面,对于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证人,司法机关有权进行强制传唤,进
一步保障了证人出席庭审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该条款还规定了证人出庭的程序和证言的识别程序。

在出庭时,证人需先接受法庭的询问和宣誓,确认自己所作证言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同时,法庭也会对证人的身份信息和证言内容进行审核和确认,
确保证言的合法有效性。

最后,该条款还规定了证人出庭的权利和保护。

在庭审中,证人有权
拒绝回答可能自证不利的问题,并且有权拒绝作出有失实情的证言。

同时,法庭也要保护好证人的人身安全和隐私权,禁止进行任何侮辱、威胁、报复等无关言行的干扰。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2条对于证人出庭和作证片面
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了一定的安排和规范。

它不仅有助于保障刑事
诉讼中审判公正和证据充分的原则,同时也有助于保护证人的合法权
益和司法公正。

因此,我们应该密切关注和遵守该条款,以加强我国
法治建设和促进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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