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服务发展史及案例
纳税服务基本理论(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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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纳税服务的基本定位
一、国际上对纳税服务的定位
追究法律责任 查处偷逃税案件
进行税务审计 处理申报信息 为纳税人服务
二、我国对纳税服务的基本定位
(一)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的工作基础 (二)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 (三)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的核心任务
之一:纳税服务概述 之二:纳税服务的基本定位 之三:纳税服务与税收执法的关系 之四:我国纳税服务的发展历程 之五:国外纳税服务概况
三、起步阶段(2001年至2005年):2001年4月,全国人大
常委会修订并重新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次将 纳税服务确定为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纳税服务由原来的税务人员职业道 德范畴上升到必须作为的法律范畴。
四、逐步发展阶段(2006年至今):我国纳税服务工作实现
了快速发展,纳税服务水平得到了进一步提升。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 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的纳税服务格局初步形成。
之三:纳税服务与税收执法的关系
1 纳税服务与税收执法的共同点
2
纳税服务与税收执法的区别
3 纳税服务与税收执法的相互关系
一、纳税服务与税收执法的共同点
(一)共同营造法治、公平、文明、和 谐的税收环境
(二)共同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和 能力,促使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
(三)共同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和 社会满意度
纳税服务基本理论
之一:纳税服务概述 之二:纳税服务的基本定位 之三:纳税服务与税收执法的关系 之四:我国纳税服务的发展历程 之五:国外纳税服务概况
之一:纳税服务概述
1
纳税服务的渊源
2
纳税服务的概念
3
纳税服务的基本特征
4
纳税服务的主要内容
税收征管的历史演变与现代化发展

税收征管的历史演变与现代化发展。
一、税收征管的历史演变税收征管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
早在汉代,中国就已经实行了一定的税收征管制度。
随着封建社会的演变和经济的发展,税收征管体系逐渐完善。
明清时期,税收征管更是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峰,实行了包括胥吏制、捐纳制等多项制度,系统地收取和管理税款。
但是,这些税收制度往往存在严重的弊端,如征税不公、收取方式低效等问题,严重制约了税收征管的发展。
到了现代,国家财政运作日趋复杂,税制也相应趋于完善。
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各国纳税人的所得情况日益多样化,对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挑战。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各国不断探索和改进税收征管制度。
目前,全球范围内,基于纳税人自愿申报、政府自动审核和查税的三位一体的纳税申报制度已经成为普遍实行的制度。
二、税收征管的现代化发展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税收征管也逐渐实现了现代化的转型。
中国财政部门已经推出了全国税收征管信息平台,实现了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的自动化、智能化管理,极大地提高了税收征管的效率和规范性。
此外,政府还大力推行了“互联网+税务”模式,建立了网上税务服务大厅、手机客户端等多渠道纳税服务平台,极大地方便了纳税人的申报和缴款过程。
除了信息化手段,现代化发展还需要不断创新税制模式,扩大税源,构建良好的税收征管环境。
加强税收政策协调,实现国际税收征管和谐发展,也是现代化税收征管的重要方面。
在全球化的经济背景下,各国之间存在着税收竞争、税收漏洞等问题,建立国际间税收协定和防逃税机制,是避免税收动态混乱和资源浪费,促进全球经济和贸易体系的平稳发展的重要举措。
三、未来展望随着新一代技术的不断涌现和发展,如、区块链等,税收征管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
未来,税收征管需要更加智能化、自动化,充分利用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新技术,实现信息智能化、数据共享化、服务协同化的全过程管理。
同时,应注重法制建设,加大管理力度,构建和谐、公平、透明的税收征管环境,保障纳税人权益,维护税收征管安全和稳定。
纳税服务发展史及案例

我们的基本目标:使顾客满意。
第一节国纳税服务的历史和发展状况一、国纳税服务历史和发展状况概述就我国而言,现代意义上的纳税服务最早是在1993年12月全国税制改革工作会议上正式提出的,并在1996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征管改革会议上,把纳税服务确定为税务机关的重要职责。
1999年7月,怀柔区地税局成立了市第一家纳税服务专业服务所,集中统管全区的纳税服务工作,由此形成了我国纳税服务中心的雏形。
2000年8月,省市地税局试点成立了“纳税人服务中心”,开创了我国城市设立纳税服务中心的先河。
2001年4月,新的《税收征管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把为纳税人服务纳入税务机关的重要职责,明确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解决了征纳双方地位不对等的问题,为开展纳税服务奠定了法律基础。
其中,关于纳税人的权利有20项,这20项权利主要包括税收的减免权,延期纳税申报权,延期缴纳税收权,多缴纳的税款退还权,免交滞纳金权,索取完税凭证权,委托税务代理权,述申辩权,申请复议权,起诉权,赔偿权,权,拒绝接受代扣代收税款权,不受刁难权,个人以及抚养的家属生活必需品,不被保全和强制执行权,税法知情权,有关人员回避权,控告检举权,特定情况下拒绝接收税务检查权和印制、购买使用发票权。
2002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在征管司设立了具有纳税服务管理职能的行政机构——纳税服务处,这是我国最高国家税务机关首次设立的指导全国纳税服务工作的专门组织。
2003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2003]38号发布了《关于加强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这是总局第一个专门规纳税服务工作的纲领性文件,首次作出了对纳税服务的规性指导意见。
在该通知中,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提出了加强纳税服务工作的十项要求。
即:一、转变服务理念,创新工作思路。
二、建立宣传制度,完善沟通机制。
三、创新申报方式,拓宽缴税渠道。
四、规服务行为,简化办税程序。
五、开展文明服务,实行公开办税。
六、倡导诚信纳税,推进依法治税。
美国税收发展史

美国税收发展史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殖民地时期十七、十八世纪,英属北美殖民地的地方和殖民地政府征税,以资助学校、修路、军事和执法,有时也为了资助教会。
各市县根据个人对土地和牲畜的所有权,向成年男子征收财产税;有财产的成年男子此外还要为其奴隶、仆人和雇工缴纳人头税。
有些地方还向医生、律师和其他职业者以及手工工匠征收额外税,因为他们所受的特殊训练使得他们有能力获得较高收入。
各殖民地就进口自欧洲和西印度群岛的货物征税,有些殖民地就特定种类的出口货物征税,例如烟草和毛皮。
许多殖民地就酒类向酒馆业主征收消费税。
英国向北美殖民地征税是引起北美革命的主因之一。
在法英七年战争之前,英国对殖民地征税甚少。
但那场战争令英国债台高筑,于是英国议会坚决主张,欣欣向荣的北美殖民地要分担英国为保卫它们所付出的成本。
1764年英国议会通过《食糖法案》,就非自英国进口的食糖和糖蜜向北美殖民地征税;而且,不同于1733年的《糖蜜法案》,这一法案得到了严格的执行。
一年之后,英国议会通过了《印花税法案》,要求北美殖民地居民购买印花税票,并黏贴在一切法律文书、许可证、报纸、小册子甚至是纸牌上。
这两种税在殖民地居民中间。
他们认为在不允许北美殖民地向英国议会派遣代表的情况下,英国政府无权向它们征税——此之谓“无代表,不征税”原则。
作为对英国征税的回应,北美殖民地居民发起暴动和抵制英货运动,迫使英国议会于1766年废止了印花税法案。
1767年,英国议会通过了《汤曾德法案》,就北美殖民地的多种进口货物例如玻璃、铅丹、铅白、油漆、纸张和茶叶等征税。
殖民地居民回敬以暴力示威,其中一场暴动导致了波士顿惨案和再次抵制英货的运动。
1770年英国废止了除茶叶税之外的一切税目;保留茶叶税是为了象征英国对北美殖民地的征税权。
1773年英国议会通过《茶叶法案》,取消了英格兰的茶叶进口税,但保留了北美殖民地的。
历年税收重大事件

具有历史重大意义的若干税收事件回顾通过对每一阶段的简要回顾, 我们可以总结出一些具有历史重大意义的税收事件。
第一, 1994年分税制体制建立。
中央和地方实行分税的财政体制是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在财政税收管理体制上所普遍采用的一种方法, 是一项成功的适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国际惯例。
我国财政体制建国之初是一种连续实行了20年之久的原苏联的统收统支的中央集权体制模式; 1980年开始改行“分灶吃饭”的分权体制; 1988年后又改为多种形式的“大包干”财政体制和财税管理制度。
直到1994年, 我国对税制进行的改革, 才实现了真正的“质变”, 由行政性分权改为经济性分权, 这是我国税收工作的一个重要转折点。
这次改革借鉴了国际上的先进经验, 结合了我国国情, 建立了分税制的基本框架, 既调动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积极性, 更是大大提高了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 有利于中央政府进行宏观管理, 加速了我国经济建设。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是建国以来财政管理体制的一个重大进步, 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重大突破。
第二, 2006年废止农业税。
在农业与工业、农村与城市差距逐步扩大、“三农”问题已经明显制约着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严峻形势下, 经过几年的试点改革后, 2005年12月29日下午,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经表决决定, 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六次会议于1958年6月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这一伟大壮举标志着在中国延续两千多年的农业税正式走入历史, “皇粮国税”寿终正寝, 工业反哺农业的历史即将到来。
第三, 2008年统一企业所得税。
本着国民待遇原则, 我们在税收政策上, 要适当“优待客人”, 但同时不能过分“克己”。
“二税合一”的实现, 标志着从1994年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的“双轨制”就此终结, 原来内外资分别为33$%的企业所得税率正式统一为25%。
内外资企业“异税成为历史, 实现了内外资企业的“国民待遇”, 此次取消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事实上的税收优惠政策, 也可以充分向世人宣誓: 我国的经济发展环境已经得到很好的改善我国吸引外资已经可以不依赖牺牲经济利益, 而是更加依赖于良好的国际信誉、投资环境和发展空间等“梧桐树”引得“金凤凰”。
中国税收史

一、税收产生的历史过程早在夏代,我国就已经出现了国家凭借其政权力量进行强制课征的形式一一贡。
一般认为,贡是夏代王室对其所属部落或平民根据若干年土地收获的平均数按一定比例征收的农产物。
到商代,贡逐渐演变为助法。
助法是指借助农户的力役共同耕种公田,公田的收获全部归王室所有,实际上是一种力役之征。
到周代,助法又演变为彻法。
所谓彻法,就是每个农户耕种的土地要将一定数量的土地收获量交纳给王室,即“民耗百亩者,彻取十亩以为赋。
”夏、商、周三代的贡、助、彻,都是对土地收获原始的强制课征形式,在当时的土地所有制下,地租和赋税的某些特征,从税收起源的角度看,它们是税收的原始形式,是税收发展的雏形阶段。
春秋时期,鲁国适应土地私有制发展实行的“初税亩”,标志着我国税收从雏形阶段进入了成熟时期。
春秋之前,没有土地私有制。
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到春秋时期,在公田以外开垦私田增加收入,于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实行了“初税亩”,宣布对私田按亩征税,即“履亩十取一也。
“初税亩”首次从法律上承认了土地私有制,是历史上一项重要的经济改革措施,同时也是税收起源的一个里程碑。
除上述农业赋税外,早在商代,我国已经出现了商业手工业的赋税。
商业和手工业在商代已经有所发展,但当时还没有征收赋税,即所谓“市廛而不税,并讥而不征。
”到了周代,为适应商业、手工业的发展,开始对经过关卡或上市交易的物品征收“关市之赋”,对伐木、采矿、狩猎、捕鱼、煮盐等征收“山泽之赋”。
这是我国最早的工商税收。
(一)奴隶社会夏朝采取法律形式确立国有赋税制度。
即以五十亩地为计量单位,并取其平均值地十分之一,作为向国家缴纳的贡赋。
〃贡〃法出现于原始社会末期。
商朝的赋税立法没有准确详实的直接史料。
《孟子•滕文公上》有〃殷人七十而助〃说。
周朝基本上是沿袭了夏商的赋税制度。
西周仍实行井田制,在此基础上推行〃彻法〃。
两周时期的赋税制度在春秋战国时期有了很大的改变。
公元前594年始,鲁国实行〃初税亩〃,秦国〃商鞅变法〃。
纳税服务制度

结合税务机关的绩效目标,对纳税服务工作的成效进行评估,包括办税效率 、投诉处理、纳税人满意度等方面,以便更好地优化服务流程和管理制度。
05
纳税服务制度的改进与建议
纳税服务制度的改进方向
提高服务效率
优化业务流程,减少审批环节,缩短纳税人办税时间。
强化纳税人权益保护
完善纳税人权益保护法规,提高纳税人权益保护意识。
推进信息化服务
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纳税服务的科技含量,为纳税人 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提高纳税服务质量的建议
强化服务意识
加强服务人员的培训,提高服务意识和业务水平。
建立服务质量评价机制
定期对纳税服务进行评价,及时发现问题并改进。
畅通沟通渠道
加强与纳税人的沟通交流,及时解答疑问,了解纳税人的需求和意见。
公共服务平台与纳税服务相互促进发展
随着公共服务平台不断完善和发展,纳税服务水平也将不断提升,同时纳税服务的优化也 将促进公共服务平台的发展和完善。
THANKS
感谢观看
完善纳税服务制度的措施
健全服务制度
完善纳税服务制度,明确服务内容和标准,确保服务的规范性和 一致性。
加强监督力度
加强对纳税服务的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惩处,保障纳税人的合 法权益。
建立纳税人反馈机制
定期收集纳税人的反馈意见,针对问题及时改进服务,提高纳税人 的满意度。
06
纳税服务制度与其他制度的 关联与衔接
公正公平
对所有纳税人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一方。
高效便捷
提高服务效率,为纳税人提供便捷的服务。
诚信守法
遵守法律法规,诚信服务,不违法乱纪。
04
纳税服务制度的实施与执行
纳税服务调研报告

纳税服务调研报告纳税服务调研报告篇1一、纳税服务体系的形成与发展长期以来,由于受传统治税思想的影响,税务机关基本上没有纳税服务的概念。
1993年税制改革,为了让纳税人更加深入地了解新税制,我国第一次提出了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
1996年,在全国税务征管工作会议上,纳税服务的概念正式提出。
1997年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税收征管模式的确立,首次明确了纳税服务在税收征管中的基础地位。
20XX年4月28日颁布的新《税收征管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规定了纳税服务的内容,实现了质的飞跃。
20XX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成立了纳税服务处,这是我国税收史上第一个纳税服务的行政管理机构,预示我国开始着手建立纳税服务体系和相关规章。
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加强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一户式、一站式、一窗式服务模式在各地税务机关逐渐得到推广,纳税服务在我国形成了全面发展的格局。
20XX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该文件是我国纳税服务领域的纲领性文件,对纳税服务的内容进行了全面的规范,使我国纳税服务逐步由零散、随意走向规范、统一。
经过多年的建设,我国纳税服务体系已初步形成,并得到较快的发展。
一是建立了统一的办税服务场所。
全国自上而下建立了1.9万多个办税服务厅,这些大厅集税务登记、发售发票、申报受理、税款征收等功能为一体,推出了首问责任制、限时服务、预约服务、延时服务、一窗式服务等措施,实行税前、税中、税后的多方面服务,纳税服务水平比以前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
二是构建了网络化的信息技术服务平台。
20XX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推出了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综合查询、投诉举报、纳税申报等服务内容。
同时,利用网络资源共享、信息互通、随时在线的特点,建立了专门的税务网站,接受纳税人网上申报,宣传税收政策法规,解答纳税人相关问题等等,初步建立了网络化的信息技术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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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国内纳税服务的历史和发展状况一、国内纳税服务历史和发展状况概述就我国而言,现代意义上的纳税服务最早是在1993年12月全国税制改革工作会议上正式提出的,并在1996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征管改革会议上,把纳税服务确定为税务机关的重要职责。
1999年7月,北京怀柔区地税局成立了北京市第一家纳税服务专业服务所,集中统管全区的纳税服务工作,由此形成了我国纳税服务中心的雏形。
2000年8月,广东省珠海市地税局试点成立了“纳税人服务中心”,开创了我国城市设立纳税服务中心的先河。
2001年4月,新的《税收征管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把为纳税人服务纳入税务机关的重要职责,明确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解决了征纳双方地位不对等的问题,为开展纳税服务奠定了法律基础。
其中,关于纳税人的权利有20项,这20项权利主要包括税收的减免权,延期纳税申报权,延期缴纳税收权,多缴纳的税款退还权,免交滞纳金权,索取完税凭证权,委托税务代理权,陈述申辩权,申请复议权,起诉权,赔偿权,保密权,拒绝接受代扣代收税款权,不受刁难权,个人以及抚养的家属生活必需品,不被保全和强制执行权,税法知情权,有关人员回避权,控告检举权,特定情况下拒绝接收税务检查权和印制、购买使用发票权。
2002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在征管司内设立了具有纳税服务管理职能的行政机构——纳税服务处,这是我国最高国家税务机关首次设立的指导全国纳税服务工作的专门组织。
2003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2003]38号发布了《关于加强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这是总局第一个专门规范纳税服务工作的纲领性文件,首次作出了对纳税服务的规范性指导意见。
在该通知中,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提出了加强纳税服务工作的十项要求。
即:一、转变服务理念,创新工作思路。
二、建立宣传制度,完善沟通机制。
三、创新申报方式,拓宽缴税渠道。
四、规范服务行为,简化办税程序。
五、开展文明服务,实行公开办税。
六、倡导诚信纳税,推进依法治税。
七、定期征询意见,搞好服务监督。
八、运用现代科技,创新服务手段。
九、加强部门配合,形成服务合力。
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2004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征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08号),从面向纳税人的办税服务业务、合理设置办税服务窗口、加强办税服务厅与各有关管理部门工作衔接、优化服务方式、加强税法宣传、清理简化审批程序、简并税务文书和报表等方面对纳税服务工作进行了全面性规范。
2005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在总结各地纳税服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出台了《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
该文件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纳税服务的正式规范。
2006年7月,首届“新时期纳税服务理论与实践研讨会”在广州召开,研讨会邀请了北京、南京、济南、大连、厦门、郑州、青岛、徐州、潍坊、威海、烟台、杭州及广东省广州、深圳、珠海、湛江等市地税局,广州市国税局、贵阳市国税局,共18个城市税务局的代表,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地税局、辽宁省地税局、吉林省地税局和广东省地税局、《中国税务报》社、中国税务杂志社的领导,以及中央财经大学、河海大学、扬州税务学院、中山大学、暨南大学、广东商学院的专家学者共60多人出席。
该研讨会为近几年来由地方税务机关主办、围绕纳税服务专题进行研讨、参与大中城市最多、出席专家阵容最强的专题研讨会。
总之,在国际纳税服务浪潮的推动下,在国家税务总局的领导下,在各地税务部门的努力下,我国一些省、市,特别是大中城市,积极开展纳税服务的创造性实践,取得了初步的成果。
二、一些省、市纳税服务的历史和发展状况本单元根据参加首届“新时期纳税服务理论与实践研讨会”的一些省、市代表的发言和各地网站的介绍以及课题组的实地调查,选择广东、北京两个省市和广州、南宁、贵阳、厦门、潍坊、徐州六个大中城市的地税局或国税局,对其纳税服务历史和发展状况作一大致的考察和剖析。
(一)广东地税1、概况广东省地税局成立于1994年7月28日,是省政府主管全省地方税务工作的职能部门。
省地税局内设13个处室,2个直属行政单位,5个事业单位;下辖21个市局,127个县(区)级局,1064个税务所(分局)。
广东地税部门目前主要负责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外国企业所得税(深圳、珠海和东莞三市由地税部门征收)、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15个税种以及社保费、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管。
广东地税系统2005年组织税费收入1892.5亿元,增长17.6%,增收283.7亿元。
与“十五”之前的2000年相比,收入翻了一番多,增收787亿元,年均增长19.1%。
广东省地税税收收入连续12年居全国地税系统首位,收入总量继续约占全国地税税收收入的1/7强。
12年累计组织税收收入7573亿元,为广东乃至全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了雄厚的财力保障。
2005年广东地税部门组织社保费收入478.0亿元,增长18.5%,增收74.6亿元。
至2005年上半年广东全省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1392万人,比2000年全省养老参保人数500万人增长了2倍。
广东省已连续6年成为全国社保体系中参保人数最多、社保费征收总额最大的省份。
广东省地税局在全国纳税服务工作方面是敢为人先、锐意改革、走在前头的省市级单位。
2000年8月,广东省地税局在珠海市地税局试点建立了纳税人服务中心,这是全国城市成立最早的纳税服务中心。
截至2004年12月,广东省、市、县(市)三级共成立了103个纳税人服务中心。
广东地税以“为纳税人服务”为宗旨,以“提供一流服务,树立一流形象”为追求目标,以“党政部门更加满意、社会各界更加满意、纳税人更加满意”为标准,抓好机构、制度、队伍“三大建设”;积极建设以信息化为基础的“五个一”纳税服务平台,做好受理、办理纳税人咨询、举报、投诉和建议“四项日常工作”,推进“五个规范”,促进“六个统一”;开展多种形式税收宣传活动,初步构建现代纳税服务新格局,树立广东地税纳税服务新品牌。
根据2004年广东省城调队调查,广东地税的纳税人综合满意度指数高达92.2,全社会对地方税收工作的满意率达90%以上。
2、纳税服务的主要做法(1)以“为纳税人服务”为宗旨广东地税纳税服务的一个鲜明标志就是以“为纳税人服务”为宗旨。
广东地税提出做好纳税人服务工作的基本思路,就是“以规范纳税人服务中心为契机,以办税大厅窗口服务为平台,建立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登记、纳税人服务为一体,以管理与服务并重为理念,以规范、统一、热情、高效的服务改善征纳关系,争创一流的管理、一流的服务、一流的形象为目标的,具有广东地税特色的纳税人服务体系。
”为此,广东地税要求纳税服务人员不仅要佩带“为纳税人服务”胸徽,而且要在为纳税人服务的工作中树立“始于纳税人需求,终于纳税人满意”的观念,立足于“三个着眼”,即着眼于增强公民依法纳税观念,着眼于改善征纳关系,着眼于树立地税良好形象,为纳税人搭建法治、公平、文明、高效的税收平台。
(2)建立纳税人服务中心,切实抓好机构建设广东地税制定了纳税服务“三大建设”的战略任务。
即机构建设、制度建设、队伍建设。
其中把机构建设作为纳税服务的首要任务。
在机构建设上,广东地税于2000年8月,在珠海市地税局试点建立纳税人服务中心,开通“2616110”纳税服务热线;2001年,在全省推广,并于2002年底组织各地到珠海纳税人服务中心参观学习,鼓励加快建立的步伐;2003年10月13日,广东省地税局纳税人服务中心正式挂牌成立。
现在广东省、市、县(市)三级共有103个纳税人服务中心。
广东省地税系统各级纳税人服务中心是由省人事厅批准并核定编制的事业单位,目前主要从事税收宣传、纳税咨询等业务,未包括办税大厅的征收业务,但办税大厅整合到纳税人服务中心的机构设置模式现正在试点。
(3)重视纳税服务的制度建设制度建设,不仅是纳税服务的基本规范,而且也是影响纳税服务工作成败的关键所在。
在制度建设上,广东地税着重抓好“三大制度建设”。
即一是纳税服务基础制度。
统一制定全省地税系统受理税务咨询、举报、投诉和建议事项的规程,税务网站网络信息宣传管理规定,手机短信管理暂行规定以及纳税服务文明用语、纳税服务首问责任制等制度,使广东地税纳税服务工作实现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二是纳税服务承诺制度。
广东省地税系统各级纳税人服务中心制定了纳税服务承诺制度,从服务理念、态度、质量和时限等方面向社会承诺,“来电必接、有问必答、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接受所有纳税人的监督。
三是监控及考评制度。
广东省地税局纳税人服务中心编印《纳税服务通报》,对全省地税系统纳税人服务中心日常工作进行反映、统计和分析,及时解决纳税人反映的问题,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推行“一盒一卡制”,由纳税人直接对服务效果等指标进行评价,实行外部监督;积极探索和建立纳税服务考核评价制度体系。
(4)加强纳税服务人员的队伍建设广东省地税系统各级纳税人服务中心在抓好机构建设、制度建设的同时,注意加强队伍建设。
他们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把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服务规范作为纳税服务队伍建设的目标,建立了日常学习和培训制度,提高人员的综合素质。
现在广东省地税系统,已经形成了一支支年龄结构青年化、工作意识创新化、学历层次较高、服务能力较强的纳税服务队伍。
(5)建设以信息化为基础的“五个一”纳税服务平台广东省地税系统各级纳税人服务中心建立健全了以信息化为基础的“五个一”纳税服务平台。
即“一个服务大厅”,多功能的服务大厅设有咨询服务坐席和税收专栏,为纳税人提供税前、税中和税后的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一个电话热线”,积极推进12366纳税服务电话热线建设(广东地税12366话务量占全国八分之一见[案例1])。
“一个税务网站”,全省地税系统建立了“地税网”和“纳服网”,21个地级以上市局均开通了网站,向纳税人提供“全天候”服务;建立手机短信平台,发送涉税手机短信,使纳税人快捷地了解涉税信息;省局还通过“纳服网”,加强对全省纳税服务工作的监控管理。
“一个电子服务系统”,各级纳税人服务中心配有自助报税系统、触摸式查询电脑,电子显示墙和纳税人满意评价器等电子服务设施,实行“一站式”服务。
“一份法规公告”,《广东地方税收法规公告》,从2002年创刊,已经印制了20多期,向纳税人免费派送了260多万本。
[案例1] 广东地税12366话务量占全国八分之一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度纳税服务情况的通报》(国税函〔2006〕309号),其中,12366纳税服务热线话务量,据初步统计,截至2005年底,全国共有38个省级税务机关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内开通了“12366”,部分地区在部分辖区内开通了“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