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试行集中汇总征税有关事宜的通知(附:海关集中汇总征税操作办法(暂行))
海关总署、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海关统计制度的通知-署统[1994]8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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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海关统计制度的通知正文:---------------------------------------------------------------------------------------------------------------------------------------------------- 海关总署、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海关统计制度的通知(署统〔1994〕812号)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为适应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更好地发挥海关统计的信息、咨询、监督作用,促进国家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特对现行的海关统计制度进行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海关统计制度发给你们,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但对海关统计制度第十六条第(十七)项所述的“保税区进出境货物”列为一种贸易方式统计的实施日期将另文通知。
目前对保税区的进出口货物暂时仍按现行做法进行统计)。
1984年12月11日海关总署、国家统计局(84)署统字第1033号联合通知及附发的海关统计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制度海关总署国家统计局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海关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充分发挥海关统计的信息、咨询、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海关统计是国家对外经济贸易进出口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制定对外经济贸易政策、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依据,是研究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和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重要资料。
第三条海关统计的任务是对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以下简称“进出境”)的货物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科学、准确地反映对外贸易的运行态势,及时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服务,实施有效的统计监督,开展国际贸易统计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
3---汇总征税保函实务

银行担保账户
适用海关
2216: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 2218:上海外高桥保税区 2246: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 2249:上海洋山保税港区
适用保税货物的以下需求:
分送集报 出区展示 出区检测、维修 外发加工等
银行担保账户
海关战略合作伙伴
• 与海关在各类税款保函业务开展全面合作 • 集中汇总征税首批试点银行 • “银行担保账户”、“一体化电子税费担保”最先与海关实现系统对接 • 海关税款保函余额同业第一
——海关总署关于试行集中汇总征税的通知(署税函(2013)238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3号(关于在全国范围推广汇总征税当是进出口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用户; (二)企业类别为一般认证(原海关评级A类企业)以上; (三)上一自然年的月均纳税次数不低于4次; (四)企业申报符合规范要求,提供海关单证审核必要的资料 和信息,遵守海关税收征管法律法规,纳税及时; (五)无其他不适合汇总征税的情形。
银行担保账户
为进一步加强对税款担保的管理,上海海关拟通过 “银行担保账户”项目实现对自贸区银行税款担保的电 子化流转,即企业在向主管海关提交银行保函(包括修 改)纸质原件的同时,由银行向上海海关的“银行担保 账户”系统报送保函的电子数据信息,海关审核通过后 在系统内生成企业可使用的税款保函额度,电子档案及 纸质保函留存备查。
多项海关新业务首单
• 2013年10月9日,我行开出首份“集中汇总征税”担保保函。 • 2014年12月1日,我行开出首份“银行担保账户”担保保函。
谢谢
联 系 人:郑逸麟 电 话:50375771
baohblgj_sh@ zhengylbhgj_sh@
海关汇总征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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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势
申报
最长35天
最长15天
集中打印税单
缴纳暂时不能开展汇总纳税。 2.汇总征税只针对税款,滞报金等其它费用应在放 行前缴清。 3.一票报关单是否汇总纳税,企业可以在预录入时 自由选择。 4.月末,企业可以根据保函额度,或者当时的缓税 期限,选择是否应用汇总征税。
5
担保要求
1.担保形式——试点企业应向纳税地海关 提交税款总担保,总担保的形式是保证金、 银行保函、保证金和银行保函组成的混合 担保等3种。 2.银行资信——出具保函的银行应具有良 好资信和较大资产规模,历史上未滞压或 拖欠海关税款,能够主动配合海关实施税 收保全或税收强制措施。
6
担保要求
1.汇总征税的企业是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一家企 业在直属海关只有一个总担保备案编号,只能对应 一家银行出具的保函。 2.建议采用保函模式。保函要求与电子担保要求相 同:A.分行级别开具;B.有效期至少半年。 3.银行资质要求全国性银行。 4.保函额度:2012年月平均纳税额。 5.保函向北京海关关税处提交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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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模式
企业提供银行担保,在担保验放和电子支付前提下 ,逐票作实物放行和单证审核放行,但税单并不逐 票打印,而是延缓至下一个月的前5个工作日集中打 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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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流程
支付平台 电子台帐
系统
税单电子信息 额度扣减成功
额度扣减失败
正常征税模式
恢复额度
企业
预录入选择“汇总征税”模式
电子口岸 绿通道审单
现场交单 不打税单放行 下月5工作日前确认支付 现场集中打印
11
谢谢!
12
汇总征税政策宣讲
2013年9月
1
宣讲要点
★背景介绍 ★准入条件 ★担保要求 ★操作流程 ★注意事项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废止税管传(2006)214号文件的通知-税管函[2012]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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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废止税管传(2006)214号文件的通知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
2012.09.04
施行日期2012.09.04文号税管函[2012]132号
主题类别
法制工作
效力等级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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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废止税管传〔2006〕214号文件的通知
(税管函〔2012〕132号 2012年9月4日)
各直属海关:
为了统一和规范海关总署2003年第29号公告中有关黄金矿砂的归类问题,总署近期下发了《海关总署关于明确黄金矿砂归类问题的通知》(署税函〔2012〕438号)。原《关税征管司关于进口低品位金矿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税管传〔2006〕214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海关税收征管

海关税收征管1、以下对属地纳税人管理描述正确的是:*对纳税人税收安全与征管要素规范申报的细化管理二确答案)在税收征管中实施统一的差别化信用管理措施正确答案)属地海关向税收征管局提供风险参数建议(正确答案)建立以税源企业为基础的税收预测机制(正确答案)答案解析:依据《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两中心三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附件5《海关税收征管方式改革实施方案》二(三),实施属地纳税人管理(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职责创新)中的有关内容,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O2、《海关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方案》中提出,在全国范围内设置若干个总署直管的按商品和分类的税收征管局。
[单选题]*行业正确答案)地域贸易方式运输方式答案解析:根据《海关总署党组关于印发〈海关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设置若干个总署直管的按商品和行业分类的税收征管局,推动全国海关专业审单、现场接单审核等资源的有效配置,以及向风险防控、稽查、现场验估等方面转型。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
3、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上述所指“海关发现;其时限要求是:[单选题]*1年内2年内3年内不受时间限制(正确答案)答案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立即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税手续。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海关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故正确答案为D。
4、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
[单选题]*暂定税率从低适用税率,正确答案)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答案解析:《关税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从低适用税率。
5、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支持的税费种类扩大的范围不包括:[单选题]*船舶吨税税款类保证金罚没收入(正确答案)滞报金答案解析:《海关总署关于推广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122号)规定,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支持的税费种类扩大到船舶吨税、税款类保证金、滞报金。
关于集中纳税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集中纳税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关于集中纳税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1988年5月19日)随着外贸体制改革的深入,原来实行集中纳税的外贸进出口总公司陆续成立了一些子公司,有的合同编号不完全规则,给口岸海关确定是否为集中纳税货物造成困难。
为了进一步做好集中纳税工作,现对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实行集中纳税的货物,限于对外经贸部所属各专业进出口总公司(包括他们所属的一些经过批准的子公司)对外讶货并承付货款的货物。
现将实行集中纳税的单位名称、合同编号列表附发(见附表一)。
至于总公司今后成立的子公司是否为集中纳税,将由我署关税司及时通知各关。
由总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订购并承付货款的进口货物,对外付汇都是通过中国银行总行(信用证代号见附表二)。
如地方分行付汇的货物,一般为地方纳税。
因此,信用证代号可作为确定是否为集中纳税的参考依据。
二、目前,粮油、土畜产两个总公司的部分订货未按对外经贸部规定的合同号码编制,这给我们核定是否为集中纳税增加了很多困难,因此各关要特别注意。
现将该两公司常用的一些不规则的编制合同代号的情况列表附后(见附表三)。
这些公司不规则的合同号,已督促其尽快改正。
三、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有的是委托华润公司和南光公司向外订货,这也属于集中纳税,其合同编号是在外贸进出口总公司代号前加字母R(华润公司代号)或K(南光公司代号。
其具体编制合同号码的方法详见附表四。
如果这种合同不按集中纳税办理,将由我署关税司或北京海关另行通知有关海关。
四、进口货物如申报为集中纳税货物,但通过冥合同或外运合同提供的其他证明仍不能确定该批进口货物确为集中纳税蛙,应由进口地海关按地方纳税的货物予以征税。
海关总署解读汇总征税政策

56CHINA'S FOREIGN TRADE商务课堂BUSINESS CLASS贸易便利化2015年7月27日起,海关总署面向全国海关推广汇总征税业务。
在该业务模式下,海关对符合条件的进出口纳税义务人在一定时期内多次进出口货物应纳税款实施汇总征税。
这是海关总署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提高贸易便利化、促进外贸稳增长的又一创新之举。
汇总征税改革的整体情况自2013年10月起,海关总署即在部分直属关区选取AA类企业(现高级认证企业)开展汇总征税试点工作。
截至2015年6月,参与试点海关28个,企业81家,汇总征税150亿元,涉及报关单6.4万票。
据试点情况显示,汇总征税有效缓解了逐票征税与通关效率之间的矛盾,显著缩短通关时间、降低通关成本,引导企业在守法自律、规范申报的基础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是深受企业欢迎和期待的海关改革项目之一。
藉此,海关总署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优化应用系统功能,扩大企业适用范围,简化企业备案手续,自2015年7月27日起向全国正式推广汇总征税,以满足企业诉求,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
具体来看,汇总征税模式是海关总署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便利企业通关的创新之举。
它充分依托海关分类通关改革成果,按照“守法便利”和“由企及物”的理念,在提供税收总担保的基础上,创造性地实现了税收征管的时空延伸,是一种新型集约化征税模式。
简而言之,在汇总征税模式下,信誉良好的进出口企业凭借商业银行出具的保函或提交保证金向注册地海关办理汇总征税备案,企业在全国各地进口口岸办理货物通关时,海关暂不打印税单征税,而是在扣除与应缴税款相应金额的信用额度后,即可办理货物放行手续,所有税款于次月前五个工作日集中缴税即可。
在该政策下,每笔进出口货物是在足额担保的前提下放行的,而在超出担保额度的情况发生后,企业仍需改为以往的逐票征税模式,因此,海关税款安全得到了坚实的保障。
此外,为提高企业的认知度和参与水平,在海关总署的组织和统一安排下,全国42个直属海关积极开展政策宣讲,通过现场推介会,以及报刊、网站、微信等媒体将政策信息传达至企业,部分海关还派专人走访关区内重点企业,送“服务”上门。
汇总征税操作规程

附件1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集中汇总征税操作规程(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集中汇总征税(以下简称“汇总征税”)相关工作,根据《海关总署集中汇总征税操作办法(暂行)》(署税函〔2013〕238号)的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符合本操作规程规定条件的区内、区外企业在试验区申报进口应税货物时可适用汇总征税模式。
第三条上海海关关税处(以下简称“关税处”)是汇总征税工作的主管部门,牵头对汇总征税企业进行资信评估、核批;负责对税款总担保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质进行核批,管理总担保保函,确定企业采用总担保的形式等。
企业主管地海关和试验区主管海关应当配合关税处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汇总征税企业应当是进出口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同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用户;(二)注册在试验区内B类以上企业、注册在试验区外A 类以上企业;(三)3年内没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走私记录,没有欠缴海关税收记录;(四)遵守海关征税管理规定,积极配合海关的税收征管工作,按期及时纳税,能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商贸信息。
“3年内”指企业申请汇总征税之日起倒推3年。
第五条企业要求适用汇总征税作业模式的,应向关税处递交《试验区集中汇总征税企业综合评估表》(以下简称“《评估表》”),并根据本规程第四条规定接受税收资信综合评估。
注册在试验区内企业可向试验区主管海关递交《评估表》。
第六条关税处在15个工作日内,联合相关部门按照本本规程规定,完成企业评估工作,如有特殊情况的,可延长10个工作日。
试验区主管地海关应自收到区内企业递交《评估表》之日起,及时对企业缴纳税款方式和企业分类等级进行核实,同时转送关税处。
完成评估后,关税处在《评估表》上填写海关意见,加盖单证专用章。
第七条企业收到《评估表》后,应及时提交税款总担保。
总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金、银行保函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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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试行集中汇总征税有关事宜的通知(附:海关集中汇总征税操作办法(暂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13.08.23
•【文号】署税函[2013]238号
•【施行日期】2013.08.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税收征管
正文
海关总署关于试行集中汇总征税有关事宜的通知
(2013年8月23日署税函〔2013〕238号)北京、天津、大连、沈阳、哈尔滨、上海、青岛、广州、西安海关:
为落实2013年全国海关关长会议精神,切实深化税收征管领域的改革创新,按照从顶层设计海关征管业务的要求,总署决定在部分海关选取部分企业试行集中汇总征税(以下简称汇总征税)。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汇总征税是海关对进出口税收进行征缴的一种作业模式,与现行逐票征税模式不同,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进出口纳税义务人,海关可以对其一段时期内多次进出口产生的税款集中进行汇总计征。
实施汇总征税是海关税收征管作业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尝试,也是分类通关和无纸化通关改革的需要。
汇总征税试行初期,主要依托现有的H2010通关系统,按照分类通关和无纸化改革的规定,在部分关区、企业先行先试。
二、参加汇总征税试点的第一批海关为北京、天津、大连、沈阳、哈尔滨、上海、青岛、广州和西安等9个海关。
总署将根据试点情况和系统功能的完善程度,逐步扩大试点海关范围。
三、各试点海关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要在保障税收安全的前提下,降低企业纳税成本,减轻现场海关负担。
四、参与试点的企业应以自愿为原则,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为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用户,具有担保验放通关资格;
(二)以生产型企业为主。
贸易型企业原则上应为自营进出口业务;
(三)进口业务在2011-2012年间月平均进口纳税次数不低于4次;
(四)过去三年没有重大违规、走私犯罪记录,没有欠缴海关税收记录;
(五)通过海关规范申报测试,申报规范率较高;
(六)服从海关征税管理,积极配合海关的税收征管工作,能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商贸信息。
五、试点企业应向纳税地海关提交税款总担保,总担保的形式是保证金、银行保函、保证金和银行保函组成的混合担保等三种。
出具保函的银行应具有良好资信和较大资产规模,历史上未滞压或拖欠海关税款,能够主动配合海关实施税收保全或税收强制措施。
六、汇总征税的期限暂定为一个月。
特殊情形需要延长汇总征税期限的,应报总署同意。
七、试点海关对试点企业、参与银行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第四、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核,并于9月15日前反馈总署关税司,由总署集中进行系统参数维护。
八、试点海关要按照《海关集中汇总征税操作办法(暂行)》(详见附件)的有关规定,组织好对试点现场和企业的宣传与培训,保证试点工作稳妥可控。
执行中如有问题,各关应及时报告总署。
特此通知。
附件:
海关集中汇总征税操作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规范海关集中汇总征税(以下简称汇总征税)相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直属海关关税部门是海关汇总征税工作的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对申请汇总征税企业的资信评估、审核;负责对税款总担保银行的资质进行审核,管理银行总担保保函,确定企业采用总担保的方式。
第三条汇总征税的企业应向货物进出口地直属海关关税部门提出汇总征税的书面申请,并提供银行总担保保函等相关材料,接受海关的综合评估、审核。
汇总征税的企业缴税必须选择海关税费电子支付方式。
第四条直属海关关税部门应将汇总征税企业的名称、10位注册编码、总担保备案编号、批准期限、适用关区、保函编号、总担保金额和有效期等信息以关发文形式报总署关税司。
关税司审核后,将有关数据转发电子口岸建立企业数据库,同时发送给第三方支付平台(以下简称支付平台),建立企业总担保电子台账。
第五条汇总征税的企业是进出口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
一家企业在海关只有一个总担保备案编号,只能对应一家银行出具的保函。
以银行保函(或保函保证金混合)形式担保的总担保备案编号格式为:HH+二位关别+四位年份+四位顺序号;以保证金形式的总担保备案编号格式为:HJ+二位关别+四位年份+四位顺序号。
第六条直属海关的审单处和现场海关设立专岗受理汇总征税业务,按照现行分类通关和无纸化通关的规定进行操作。
第七条汇总征税的企业在报关单预录入时,选择“汇总征税”模式,如录入的报关单与企业在电子口岸数据库备案的信息对比无误,系统自动对该报关单电
子数据添加“汇总征税”标识。
报关单打印时,报关单右上角显示“汇总征税”字样。
第八条汇总征税的报关单审结完毕后,H2010将报关单电子信息发送到支付平台,由建立在支付平台的总担保台账扣除相当于税款总额的担保授信额度,扣减成功后向海关发送担保额度扣减成功通知。
第九条汇总征税的企业持带有“汇总征税”标识的报关单到现场海关办理分类作业的手续。
现场接单部门审核无误后,通过H2010通关管理系统-现场作业-选择查验/放行管理-现场卡口作业,输入报关单号,如提示“汇总征税报关单核扣额度成功,准予放行,该单经审核同意担保放行”,表示额度扣减成功,且无布控查验等其它海关要求事项,即可进行报关单的电子单证放行处理。
如额度扣减不成功可联系支付平台检查原因,由支付平台通知相关部门补发报文,或改为正常缴税模式。
第十条汇总征税的企业应在办结担保验放手续之日起10日内向现场海关递交纸质报关单证。
对超期交单的,海关按照超期未现场交单的相关规定执行。
汇总征税的企业如采用无纸化模式,按照现行海关通关无纸化操作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汇总征税的企业应在每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口岸或支付平台完成上个月应缴税款支付的确认,然后到现场海关办理已先期放行应税货物集中打印海关税款缴款书(以下简称税单)的手续。
现场海关通过H2010通关管理系统-现场作业-税费打印-汇总征税集中打印,输入企业十位编码进行查询和打印。
打印成功即可向支付平台发送实扣指令。
打印不成功可按照现行电子支付的操作办法进行补救操作或改为柜台支付。
支付平台凭银行发送的税款“实扣成功”回执在总担保系统中恢复相应的担保额度。
汇总征税额度的扣减、恢复只对应应缴税款,如有滞报金等其它费用,汇总征
税的企业应在放行前缴清。
第十二条现场海关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报有误的,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改单处理,并生成新税款信息。
H2010将撤销原税款信息,并将新税款信息发送至支付平台。
支付平台将根据新税款信息在总担保台账系统中重新进行额度核扣。
若发生超出担保额度情况,现场海关通知汇总征税企业立即缴付税款,企业应当在税单缴款期限内缴纳税款。
第十三条汇总征税税单第6联不必随报关单归档,由各现场海关按照汇总征税企业和不同打印汇总时段装订成册,以备核查。
第十四条汇总征税企业如未按规定办理集中打印税单手续的,海关可径行打印税单,交企业及时缴税或由其担保银行按保函条款,在纳税期限届满之前履行担保纳税义务。
企业一年内两次出现未按照规定向海关提出集中打印税单手续的,海关取消该企业汇总征税资格。
第十五条汇总征税未缴纳的税款原则上不允许跨年缴纳。
第十六条审单部门和现场海关按照责任分工,对已放行汇总征税报关单电子数据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事后批量复核,对其申报规范性、归类准确性、价格合理性、证件齐全性、税率适用性和程序合法性等进行事后综合批量复审。
在批量复审中发现涉税问题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定期反馈关税部门。
涉税金额较大和存在重大问题的,应当立即反馈关税部门,停止相关企业汇总征税资格。
第十七条现场海关应指定专人做好汇总征税企业未入库税单的监控工作,做好税单数据库已生成未打印、已打印未核注、已核注未核销税单的监控和催缴工作。
第十八条支付平台每月2日前(2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2日后第一个工作日)按照直属关区汇总各企业保函额度剩余情况,将有关数据发送直属海关,对直属海关提供实时查询功能和热线服务电话400-821-7660;确保建立在支付平台
上的有关功能安全稳定运行,做好有关运维保障工作。
直属海关负责核对额度扣减情况是否有误,如发现额度扣减错误,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支付平台予以更正,并抄报关税司。
第十九条关税部门牵头对汇总征税企业在每年年末实施年度审核,主要对企业报关单申报质量、超期办理税单集中打印手续、税款入库、超担保额度等情况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的,企业可继续享有汇总征税资格;未通过审核的,暂停或取消其汇总征税资格。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