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集中审批管理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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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02.08施行日期2013.02.08文号税总发[2013]15号主题类别税务综合规定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3〕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深刻理解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性。
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事关和谐社会建设,事关政府职能转变,事关税收事业科学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需要,是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的重要内容,是坚持依法行政、营造良好税收环境的具体体现。
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有利于激发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有利于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提高纳税服务能力和践行以人为本的理念,对于进一步深化纳税服务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
纳税人是市场经济的主体,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是社会进步的主要推动者,也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贡献者。
各级税务机关务必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和法治政府的要求,切实转变思想,把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作为税收法律关系的基本准则,始终把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作为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法定义务,全面理解和掌握纳税人每一项法定权利的内涵和实质,在实际工作中依法有效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深国税发〔2008〕123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

深国税发〔2008〕123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08-13各区局,各基层分局:现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三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健全纳税服务体系,进一步深入开展纳税服务工作,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国税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是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诚信征税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市国税系统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服务事项和措施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纳税服务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无偿、公平、公正的原则,为纳税人提供规范、全面、便利、及时的服务,促进纳税遵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纳税服务工作应当以税收信息化为依托,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不断拓宽纳税服务渠道,丰富纳税服务内容。
第五条纳税服务工作应当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提升纳税服务整体能力。
加强与地税部门的协作配合,交换涉税数据,提高征管联动水平;加强与工商、银行、公安、海关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共享信息资源;加强与行业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支持和引导税务代理机构健康发展,发挥税务代理的服务功能。
第二章纳税服务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全市国税系统纳税服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模式。
市局纳税服务职能部门负责全局纳税服务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管理;各基层单位负责纳税服务有关事宜的具体办理;市局各职能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纳税服务工作。
第七条市局纳税服务职能部门具有以下职责:(一)贯彻落实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服务工作的各项规定;拟订优化纳税服务的中长期规划和实施方案;研究制定纳税服务规范性文件和操作规程,建立纳税服务制度体系;(二)负责纳税服务电子平台的日常业务管理,包括123661纳税服务热线、外部网站、短信系统等;(三)负责办税服务厅纳税服务工作的指导与规范;负责办税服务厅公共设施的统一规划;(四)组织实施纳税辅导咨询服务,负责纳税咨询服务体系建设和业务指导;(五)组织开展纳税人个性化服务工作。
《税务管理》(第四版)第7章——纳税服务管理

➢ 7.2.1税收宣传
➢ 7.3.2办税服务制度
➢ 1.首问责任制度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首问责任制度(试行)〉的通
知》(税总发[2014]59号),首问责任制度是指纳税人到税务机关或 通过电话等方式办理涉税事项或寻求涉税帮助时,首位接洽的税务工作 人员为纳税人办理或有效指引纳税人完成办理涉税事项的制度。 ➢ 2.限时办结制度 ➢ 限时办结制度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发起的非即办事项,应在规定的时 限内办结或答复的制度。
➢ 【小思考】纳税人应履行哪些纳税义务?
➢ 7.2.4纳税人权益保护
➢ 3.纳税人权益保护的基本措施 ➢ (1)推进办税公开,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 ➢ (2)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 ➢ (3)完善税收征纳沟通机制,融洽征纳关系。 ➢ (4)探索建立税收风险防范机制,促进税法遵从。 ➢ (5)推进减负提效,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 ➢ (6)加强涉税信息保密,维护纳税人保密权。 ➢ (7)探索建立税收争议调解机制,畅通侵权救济渠道。 ➢ (8)建立纳税人权益保护组织,构建纳税人维权平台。 ➢ (9)强化涉税信息服务和中介机构监管,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 7.1.1纳税服务的概念
➢ 2.纳税服务的意义 ➢ (1)纳税服务是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应有之义。 ➢ (2)纳税服务与税收征管是税务部门的核心业务。 ➢ (3)纳税服务是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重要内容。 ➢ (4)纳税服务还是世界税收发展的时代主题。
税务两指引一清单

税务两指引一清单
【原创版】
目录
1.税务两指引一清单的概念与作用
2.两个指引的具体内容
3.一张清单的具体内容
4.税务两指引一清单的实施与影响
正文
一、税务两指引一清单的概念与作用
税务两指引一清单是指我国税务部门出台的两个指导性文件和一个
清单,旨在加强对税务工作的管理和规范,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促进税收公平公正。
其中,两个指引分别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一张清单为《税收违法违规行为清单》。
二、两个指引的具体内容
1.《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该指引主要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管理办法,包括凭证的种类、开具、取得、保管、使用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企业应按照国家统一的税收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合理归集和核算各项支出,确保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合法、有效。
2.《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
该指引主要规定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程序、方法和相关责任。
纳税人应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如实报送纳税申报表和相关附件,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三、一张清单的具体内容
1.《税收违法违规行为清单》
该清单列举了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表现,包括逃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
税务部门将对清单中所列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四、税务两指引一清单的实施与影响
税务两指引一清单的实施,有助于提高税收征管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加强对纳税人的权益保护,提升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同时,对于打击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税收公平公正具有积极意义。
香港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15号(修订本)A部:有关亏损的税项宽免限制(第22B条)B部:租赁安排(第39E条)C部:一般反避税条文(第61条)D部:一般反避税条文(第61A条)E部:亏损公司(第61B条)F部:RAMSAY原则G部:避税个案的罚则H部:有关租赁融资的指引I部:事先裁定本指引旨在为纳税人及其授权代表提供资料。
它载有税务局对本指引公布时有关税例的释义及执行。
引用本指引不会影响纳税人反对评税及向税务局局长、税务上诉委员会及法院提出上诉的权利。
本指引取代于1986年5月1日、1990年11月15日和1992年9月发出的指引。
税务局局长刘麦懿明2006年1月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15号(修订本)目录段数引言 1A部:有关亏损的税项宽免限制(第22B条)有关亏损的税项宽免限制 2B部:租赁安排(第39E条)一般情况 8租约 9 辨认参与人士的身分 10售后租回 11完全或主要在香港以外地方使用 16船舶或飞机 20杠杆租赁 21C部:一般反避税条文(第61条)一般情况 24「交易」 26虚假或虚构的含义 27D部:一般反避税条文(第61A条)一般情况 30第61A条 – 基本问题 33「交易」的存在 34是否获得税项利益 37唯一或主要目的 39评税机制 45两条一般反避税条文的应用 48E部:亏损公司(第61B条)一般情况 50 须予考虑的事宜 51F部:Ramsay原则55G部:避税个案的罚则58H部:有关租赁融资的指引租赁的一般情况 63杠杆租赁 67I部:事先裁定须提供的资料 83就拟进行的杠杆租赁交易提出要求裁定的时间 85引言公平税制的一项重要特质是纳税人不能利用虚构、虚假或精心铺排的安排逃避课税。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透过在《税务条例》制定特定和一般反避税条文,致力加强这项特质。
本指引旨在概述本局对多项特定和一般反避税条文(即第22B条、39E条、61条、61A条和61B条)的释义及执行方面的事宜。
税收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14年03月18日税收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税收风险管理是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新时期税收事业的总体要求和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情况,着眼强化税收安全、降低征纳成本、推进依法治税、促进纳税遵从提出的一项举措。
随着经济形势的快速发展,形成了不同的利益群体,征纳双方的博弈冲突日见凸显。
税务机关科学管理的要求也不断提高,税收执法服务的标准逐渐精细,纳税人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意识日渐加强,税务干部的行政行为和执法行为时刻接受社会各阶层的监督和制约,税收征管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大.在现实的税收征管工作中,不断提高税收风险管理的水平和质量是值得我们探索与实践的重要课题.一、税收风险管理的主要内容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其特点是强制性和无偿性,税务机关是具体的管理部门,其工作职责是对纳税人的实际经营和纳税情况进行监督、为纳税人提供服务,以确保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和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税收风险管理是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都在研究探讨的新的税收管理模式,其含义是:将现代风险管理引入税收征管工作,旨在应对当前日益复杂的经济形势,最大限度地防范税收流失;规避税收执法风险;实施积极主动管理,最大限度地降低征收成本,创造稳定有序的征管环境,是提升税收征收管理质量和效率的有益探索。
二、税收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风险具有不确定性,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只要涉及到风险就一定是难点。
税收风险管理处于探索阶段,受制于主观认识水平和客观条件瓶颈,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
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供大家参考。
税收风险管理的基础薄弱。
(一)税收风险管理在技术力量、法律保障及信息数据共享等方面还存在不足。
一是技术力量的薄弱。
风险管理的核心是数学模型,税收风险管理与数学发现密切相关,基层税务机关要进行风险管理,首先要有一个数学模型来计算,否则就无法衡量税收风险管理的成效,也无法确定风险管理的重点。
而要建立并随时修正数学模型,必须要有高素质的专业人员提供技术上的保证,这也是开展风险管理的基层税务机关所不具备的。
全国税收征管规范

在推行《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动员会上讲话在全国试行《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推进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要求,是为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推进税收信息化和金税三期工程建设作出了顶层设计,是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税收法定原则作出的具体部署,是进一步落实和提升纳税服务规范的具体措施。
按照总局、省、市局统一部署,5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
一、《全国税收征管规范》出台背景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了顶层设计,明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十八届四中全会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问题并作出决定。
一个以法治为可靠保障,全面推进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已经形成。
今年3月份召开的全国人大会议正式审议通过的立法法修正案,进一步明确、细化了税收法定原则,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
随后,党中央审议通过《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意见》,体现了中央对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高度重视,将通过周密安排和严谨步骤,把法律条文付诸实践,加快建立完善税法体系,严格规范约束政府征税行为。
2020年前完成相关立法,不再出台新的税收条例,与税制改革相关的税种和其他不涉及税制改革的税种适时将相关税收条例上升为法律。
目前,现行的18个税种中,除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车船税由法律规定征收外,其它15个税种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暂行条例规定征收。
长期以来,各级税务机关结合实际,不断规范税收征管程序,强化税收征管中各环节的协调、制约与监督,逐渐形成了税收征管良好的运行机制。
但随着税收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税收法律法规的修订和一些相关规章制度的陆续出台,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水平各具特色,业务创新百花齐放,也导致制度碎片化、执法重复化和选择化的现象日益突出。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便民办税十项措施的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便民办税十项措施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9.17•【字号】•【施行日期】2014.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便民办税十项措施的公告为深化和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全面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要求,切实转变职能、改进作风,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提升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便民办税十项措施,现予公告。
一、公布税务行政审批清单公开税务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公开清单项目的实施法律依据、申请所需资料、审批流程及办理时限,明晰市局、区、县(自治县)局及税务所审批权限,不得在清单外随意新设审批项目或以其他名目实施变相审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强化首问责任制度地税工作人员在接受纳税人咨询时应做到首问负责,能当场答复、办理的,及时处理。
不能当场答复、办理的,应向纳税人说明原因,并做好指引、协调工作。
三、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地税工作人员在接受纳税人咨询时,应当一次性告知纳税人所办事项的办理时限、办理程序和所需资料,或明确告知不予办理的理由。
纳税人需要书面告知清单的,经办人员应予以提供,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或拒绝。
四、提速税法宣传运用网站、纳税人学校、12366热线、微信、QQ群等及时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政策宣传。
市地税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通过税务机关网站公布。
区县地税局自收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办税场所公布。
五、前移行政审批行政审批事项统一实行办税服务厅(室)窗口受理。
事后备案类优惠由办税服务厅(室)即时办结。
核准类优惠7个工作日办结。
批准类优惠20个工作日办结。
六、提速投诉处理按照“查办、转办、回访、督办”为主要模式的投诉分级管理机制,加大对纳税人投诉的查办力度。
查办时间由30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市地税局对投诉的查办情况进行全面回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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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集中审批管理指引(试行)为改进审批方式,提高办税效率,规范税务行政集中审批工作,维护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裁量权行使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指引。
请各单位按照本指引规范管理。
一、集中审批的概念及原则(一)集中审批是指阜阳市国家税务局及各县(市)、区局,在法定权限和范围内,将分散在各部门办理的行政审批事务向一个内设机构集中,统一由该机构和专门人员承担审批职责的管理方式。
市局及各县(市)、区局纳税服务部门为行政审批的职能部门,部门内部设受理、审核、调查、审批等岗位,按照法定权限,实施分事项管理。
(二)实行集中审批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依法行政、精简高效原则。
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行,不得超越法定的时限、种类和幅度;精简审批资料,简化办事程序,压缩办结时限,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
2.标准统一、横向公平原则。
同一类业务的调查项目、调查方式、审核重点和把握尺度保持一致;同一类企业(如规模、行业、销量等因素相同)审批结果保持相匹配、相均衡。
3.公开透明、权责相当原则。
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设定的审批项目,使广大纳税人清楚法律依据、调查范围和审批程序;审批各环节做到职权和职责相统一,权力的行使体现分权和制约。
二、集中审批的程序与要求集中审批按照“前台统一受理、专人负责审核、临时委派调查、会议研究决定、领导履行签批手续、窗口按时出件”的程序与要求进行审批。
(一)前台统一受理各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窗口负责统一受理涉税申请。
受理窗口接到申请材料后,首先进行法定形式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主要审查:是否属于本级的审批范围;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的要求。
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由纳税人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受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1.对依法属于本局办理的集中行政审批事项,申请材料中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提醒申请人当场更正。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申请材料告知书》。
3.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依法受理,按照承诺时限,制作发放《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交纳税人。
同时,登记《行政审批业务传递单》、《税务行政审批传递台帐》,传递相关资料。
(二)专人负责审核行政审批部门指定专人对前台传递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
审核人员对申请资料的数据逻辑关系及政策依据的正确性及准确性把关。
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1.对于不符合政策要求的,填制《税务事项告知书》,将相关资料转办税服务窗口,告知纳税人不予审批的原因,结束审批流程。
2.对于符合政策要求的,界定申请事项是否属于重点行政审批项目和一般行政审批项目;同时根据核查要点,提出实地调查建议。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涉税申请为重点行政审批项目:1.需要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的审批事项;2.市局及各县(市)、区局确定的重点监管行业或重点事项的涉税审批;3.审核人员认为难以定夺的审批事项。
重点行政审批项目以外的行政审批为一般行政审批项目。
(三)临时委派调查行政审批科(股)负责人随机指派2名人员承担实地调查任务。
调查人员须对调查当时情况的真实性及可靠性负责。
实地调查前,充分开展案头分析。
全面查询纳税人综合征管软件等系统信息,掌握税务登记、纳税申报、财务核算和发票领购等情况,了解日常管理、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有关信息,收集所属行业或与企业有关的经营信息等,进行针对性分析。
下户前,通过12366纳税服务回访系统履行审批手续。
下户中采取两次走访的形式:第一次,现场调查。
提前预约相关人员,与纳税人直接接触,约谈纳税人生产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生产一线人员,掌握纳税人准确的生产经营地址、规模等信息,依据申请事项,客观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
第二次,突击核查。
针对重点行政审批项目,在事先不与纳税人联系的情况下,走访纳税人生产现场附近居民,侧面了解经营规模和具体情况,重点防范买壳经营、虚假申请等情况。
实地调查应做好相关记录,采用录像、拍照等形式反映时点调查情况。
调查人员应出示工作证件,调查完成制作《实地调查表》并由相关人员签字;严格遵守各项廉政制度,制作并发放《阜阳市国家税务局廉政监督卡》。
(四)会议研究决定市局及各县(市)、区局分别成立集中审批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本级集中审批项目实施评估;对行政审批行为实施监督;对行政审批项目实施集体研究审批;审议日常管理、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部门提出的审批修改建议。
1.市局集中审批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为:市局分管纳税服务工作的领导,政策法规科、货物和劳务税科、进出口税收管理科、所得税科、纳税服务科(含办税服务和行政审批部门)、征管科、大企业和国际税收管理科等科室负责人。
2.县(市)、区局集中审批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为:县(市)、区局分管纳税服务工作的领导,政策法规科(股)、征管科(股)、纳税服务中心(含办税服务和行政审批部门)等部门负责人。
3.市局及各县(市)、区局集中审批工作委员会下设审批小组在行政审批科(股),组成人员包括行政审批科(股)长、副科(股)长及审批小组人员和纳税服务部门综合业务岗人员。
属于重点审批项目的,由集中审批工作委员会研究审定,根据需要,参会人员可扩大到日常管理机构或部门负责人和业务熟悉人员;属于一般审批项目的,由审批小组集体研究审定。
审批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两次;如有特殊紧急的情况,由集中审批工作委员会或审批小组负责人临时召集。
参会人员根据前台受理、审核、实地调查和日常掌握情况展开讨论,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实行负责人末位发言制。
会议指定专人负责记录、整理和保管,参会人员对记录的意见进行确认并签字。
(五)领导履行签批手续1.纸质签批:市局及各县(市)、区局分管领导及行政审批科(股)长根据集中审批工作委员会、审批小组会议研究意见履行纸质签批手续。
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分管领导也可授权委托纳税服务部门负责人或行政审批科(股)负责人履行签批手续。
2.电子签批:行政审批科(股)长根据纸质签批意见,在CTAIS中完成终审。
(六)窗口按时出件审批结果确定后,将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统一传递至办税服务厅窗口。
窗口人员负责整理资料并归档。
窗口根据审批结果打印《税务事项通知书》,根据纳税人事先选择的邮寄或领取两种文书送达方式,发放至纳税人。
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承诺时限无法按期办结的,由行政审批科(股)报纳税服务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后通知纳税人。
日常管理部门确定一名联系人,负责接收集中审批信息。
审批事项办结后,行政审批科(股)按事项整理后统一制作《集中审批电子清册》,将审批结果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传递日常管理部门指定人员,以便及时跟踪,并加强管理。
三、集中审批的业务衔接(一)各级国税机关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履行集中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职能。
包括对法定告知和非法定告知应办未办涉税事项的催办、处理或者提醒工作;对已办行政审批事项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和风险提示,并进行台帐登记和日常报告。
对重点审批项目审批后,日常管理部门在连续6个月内,派员每月至少实地巡查1次。
着重查看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生产能力等与申报情况是否相符,并采集相关涉税信息,定期对已核定的发票信息实时核实调整,企业领购数量及金额应控制在实际生产能力范围内。
在日常管理中,如发现审批结果有偏差,不合理而需要进行调整的,或需要重点防范涉税风险的,应填写《前台办理提示单》,及时反馈行政审批部门。
(二)纳税评估部门和稽查部门如发现审批事项需要进行调整,或需要重点防范涉税风险的,应提出管理建议,及时反馈行政审批部门。
(三)行政审批部门对日常管理、纳税评估、稽查等部门反馈意见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情况报告集中审批工作委员会审定。
(四)市局及各县(市)、区局业务部门和监察室负责履行行政审批监督职能。
包括日常监督、政策实施和批后执行情况的审查,定期督查(包括承诺时限督查)、举报投诉的查处,各环节的执法行为绩效量化考核等工作。
由监察室牵头,其他业务部门配合每半年至少应组织一次审批案卷的复查,视情况随时回访申请人。
附件:1.《税务行政集中审批项目及承诺时限》;2.《补正申请材料告知书》;3.《行政审批业务传递单》;4.《行政审批传递台账》;5.《集中审批电子清册》;6.《前台办理提示单》。
附件1:税务行政集中审批项目及承诺时限注:★标记的为重点事项审批项目。
附件2:补正申请材料告知书:月日,您提出申请,经窗口初步审核,缺少以下资料:1.2.3.4.请您按要求及时补正资料,准备齐全或填写完整后,国税窗口方可受理。
(纳税人签字:)年月日补正申请材料告知书:月日,您提出申请,经窗口初步审核,缺少以下资料:1.2.3.4.请您按要求及时补正资料,准备齐全或填写完整后,国税窗口方可受理(联系人:联系电话:)。
年月日行政审批业务传递单行政审批业务工作台账工作岗位:启用日期:责任人:(A岗)责任人:(B岗)等栏目均由对方签署日期和姓名;此表为A4纸,横表。
附件5:集中审批电子清册附件6前台办理提示单NO.XXXXXX第一联日常管理部门(留存备查)前台办理提示单NO.X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