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制度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正文:----------------------------------------------------------------------------------------------------------------------------------------------------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4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申报与批准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南昌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南昌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17年10月30日南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3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对象包括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传统村落、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古树名木、历史地名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持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将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负责研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的重大事项,指导、协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由规划、文化(文物)、房产、建筑、园林、旅游、宗教、历史、地名、民俗、法律和传统工艺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保护规划、保护措施等事项进行论证和评审。
第六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化(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管理具体工作;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名城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各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化(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具体工作。
房产、发展改革、建设、城市管理、国土资源(不动产登记)、财政、公安、旅游、园林绿化、林业、民政、农业、水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教育、宗教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相关保护和管理工作。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通过立法和规划等手段,保护、修复和传承历史文化名城的制度安排。
该制度旨在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文化和建筑遗产,维护城市的传统风貌和城市形象,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立法保护:通过立法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范围、责任主体、保护措施和管理办法等,确保历史文化名城得到法律保护。
2. 规划管理:制定城市规划,合理控制城市的发展规模和速度,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风貌和建筑遗产,确保城市的连续性和可持续性发展。
3. 修复保护:对历史文化名城的古建筑、文物和传统街区进行修复保护,恢复其原有的历史风貌和文化内涵,加强文物保护、建筑修缮和城市更新,确保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环境和建筑风格得到保留和弘扬。
4. 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组织制定保护规划和措施,开展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5. 文化传承: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的文化传承和教育,开展历史文化研究和展览,组织文化活动和传统节庆,提升公众对历史文化名城的认同感和文化自信心。
通过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能够有效管理和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使其在发展中保持与传统的连续性和活力,同时也能够提升城市形象和文化软实力,促进旅游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为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制定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申报与批准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第八条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提交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下列材料:(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三)保护范围;(四)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清单;(五)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杭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杭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3.31•【字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杭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22年12月20日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3年3月31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对象第三章保护规划和风貌管控第四章保护措施第五章合理利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延续城市文脉,持续提升城市文化软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和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传承发展、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监督管理,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将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保护联动机制,加强巡查、维护、宣传和监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依法成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负责研究保护名录、保护规划等重大事项,具体组织开展保护专项评估,协调和监督有关制度、措施的执行。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成员应当包括人民政府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有关专家和公众代表。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名城保护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21年)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21年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体系第一节保护对象第二节老城、三山五园地区等重点保护区域第三节保护名录第三章保护规划第四章保护措施第五章保护利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传承城市历史文脉,改善人居环境,统筹协调历史文化保护利用与城乡建设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共治共享、区域协同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历史风貌的完整性、社会生活的延续性、城市功能的多样性,保持历史文化底蕴,促进优秀历史文化和现代生活的融合,保留人民群众对北京历史文化的记忆和情感。
第四条本市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统筹、单位实施、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机制。
涉及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大事项,应当经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审议,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将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统筹安排保护资金,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保障,推进世界遗产申报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发展。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落实保护利用、改善民生等责任。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辖区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情况的巡查,引导动员公众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负责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总体谋划、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督促落实,并纳入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工作体系。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制度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制度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对于传承和弘扬我国的历史文化、保护城市特色,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护和管理这些名城,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文化遗产保护法规和管理制度。
本文将重点探讨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名城保护管理法律依据我国名城保护管理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
这些法规和条例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提供了指导和规范,确保了保护工作的有效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是我国文物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明确了国家对文物的保护责任和义务,规定了文物保护的原则和措施。
在名城保护中,该法律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提供了法律保护和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是专门针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定的法规,该条例对文物保护、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同时,该条例还规定了历史文化名城的评定和命名程序,进一步提高了名城的保护水平。
二、名城保护管理机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由专门的名城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一般来说,保护管理机构由市政府或特设的保护部门负责运行。
该机构负责城市的规划、规范、保护、管理和监督等工作,确保名城的整体保护与管理水平。
保护管理机构在具体操作中的任务包括但不限于:1. 制定名城保护规划和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保护措施;2. 负责名城的保护区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的编制和调整;3. 监督文物保护单位的开发利用,确保其符合保护规定;4. 组织开展名城的保护工作和监督检查;5. 加强对名城保护技术的研究和培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
通过设立专门的机构,形成名城保护与管理的长效机制,确保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能够持续进行并取得实效。
三、保护管理措施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制度主要采取以下措施:1. 名城保护规划:制定名城保护规划,明确名城的保护目标和措施,规划名城的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
历史文化名城与城市更新的相关政策

历史文化名城与城市更新的相关政策
历史文化名城是指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和特色的城市,城市更新是指对城市进行全面的改造和提升。
历史文化名城与城市更新的相关政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保护政策:历史文化名城应当加强保护,保护城市文化遗产,防止文化遗产被破坏和消失。
城市更新时,应当尊重历史,保护文化遗产。
2. 改造政策:城市更新应当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尊重历史文化特色,保护文化遗产。
同时,应当按照城市更新规划进行改造,在更新中体现历史文化特色。
3. 建设政策:中国政府出台了许多政策,鼓励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更新。
例如,对于历史文化名城,鼓励发展文化旅游,提升文化产业的质量和水平。
4. 管理政策:中国政府对于历史文化名城和城市更新有相关管理政策。
例如,制定相关规划并实施监管制度,加强城市管理和维护,保护和使用城市的文化遗产资源。
综上所述,历史文化名城与城市更新的相关政策主要包括保护政策、改造政策、建设政策和管理政策等方面,这些政策的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和发展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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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制度
历史文化名城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和传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城市进行认定和保护的制度。
该制度旨在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力度,促进历史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同时提升城市的文化软实力和旅游吸引力。
历史文化名城制度的认定通常由国家文化遗产管理部门或文化遗产专业机构负责,需要经过一系列的评估和审批程序。
认定的依据主要包括城市的历史文化价值、历史建筑和遗址的数量和质量、历史文化街区的完整性和保护状况、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利用情况等。
认定为历史文化名城后,相关城市将享受到一系列的政策支持和优惠待遇。
例如,国家将加大对历史文化名城的经费投入,支持其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修复工作;鼓励开展历史文化教育和旅游业的发展,提升城市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推动历史文化名城与其他城市的文化交流与合作,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等。
通过历史文化名城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保护和传承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提升城市的文化软实力和旅游吸引力,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同时,也能够加强公众对历史文化的认知和关注,提高人们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和责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