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
上海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概述-模板

上海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概述-模板上海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概述城市遗产保护工作是上海城市规划与建设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近20年的探索实践中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的法律与管理制度。
文章对这一制度做了全面概述,并对其运作特点和利弊进行了分析。
上海长期以来十分重视历史建筑和历史地区的保护工作建立并逐步完善了严格的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制度保护了城市历史风貌提升了城市品位弘扬了都市文化塑造了城市精神进一步凸现了上海历史文化名城与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相互交融的独特魅力。
上海市现有13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13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并于1989, 1994, 1999, 20XX年先后分四批确定了663处共2154幢.总面积约400万m=的建筑为优秀历史建筑(其中6}处为文物保护单位)20XX年上海确定了中心城区12个历史文化风貌区包括外滩、老城厢、人民广场衡山路复兴路、南京西路.愚园路.新华路、山阴路.提篮桥.江湾、龙华、虹桥路历史文化风貌区总面积为27km’占上海市老城区的I/3e2。
5年上海又确定了郊区及浦东新区32个历史文化风貌区,总面积约14km’。
上海的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逐步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和管理机制。
.上海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逐步完兽的历程…学术研究为先导早在20世纪5。
年代上海就开始着手进行有关城市建筑历史的三史(古代史.近代史和现代史)调查工作对上海建筑历史特别是近代建筑历史有了初步的归纳为后来的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打下了初步的基础。
改革开放后出版的《上海近代建筑史稿》(陈从周.章明编着)和《上海近代城市建筑》(王绍周着)即为这一工作的记录。
自80年代起学术界对上海近代城市和建筑的研工作逐步展开并不断深入。
}993年罗小未教授指导博士研究生伍江完成博士论文《上海百年建筑史(I )并于1997年正式出版。
1999年郑时龄教授的专着《上海近代建筑风格》出版。
这些成果使上海城市建筑文化遗产的基础研究工作走上一个新的台阶。
风景名胜区保护的法律法规

风景名胜区与历史文化名城的法律保护摘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旅游业迅猛发展,旅游经济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新的重要增长点。
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不仅是我国优秀民族文化的体现,而且还是我们生存环境的组成部分。
因此,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就是保护环境。
但是,在我国城市开发建设中,对历史文化名城造成了破坏,这同时也破坏了我们生存的环境。
因此,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法律制度的探究,对我国环境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通过对风景名胜的法律对比分析其不足,最后提出自己的几点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措施。
关键词:风景名胜区与历史文化名城,法律保护,法律建议。
一、我国风景名胜区与历史文化名城的现状我国是世界文明古国,历史悠久,山河壮丽。
风景名胜与历史文化名城资源如山河、湖海、地貌、森林、动植物等自然景观以及历史遗址、园林、建筑等人文景观。
截止2005年,中国政府审定命名的风景名景胜区已有677个,其中归家重点风景名景胜区187个,省级风景名景胜区452个,市县级风景名景胜区48个,总面积占国土面积的1%以上。
在这些风景名景胜区中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中国重点风景名景胜区一打16处,其中包括泰山、黄山、峨眉山等文明世界的风景名景胜区。
有的风景名景胜区存在开山炸石、乱搭乱建、违章建设等现象;有的风景名景胜区所在地的地方政府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将风景名景胜区管理权、建设权、经营开发权、收益权等权利一次性整体出让给企业管理和经营;有的风景名景胜区的珍惜资源在摄影拍摄过程中遭到严重破坏;有的风景名景胜区违规兴建公众高尔夫球场,既不符合有关部门批准实施的风景名景胜区总体规划,又未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历史文化名城旅游所造成的危害最大,游客随便倒扔垃圾,随便攀爬历史建筑,随便刀刻历史文化墙,给风景名胜区与历史文化名城带来了不可恢复的破坏,给工作人员带来了巨大麻烦。
]1[二、我国风景名胜区与历史文化名城的法律分析法律规定了我国风景名胜资源的产权制度,法律上把我国风景名胜资源产权界定为大部分国家所有的公共产权,禁止风景名胜资源产权以任何形式转让。
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利用绍兴古城,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绍兴古城的保护、利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绍兴古城(以下简称古城)是指越王勾践建城以来各个时期不断演进形成的历史城区,其范围为绍兴市越城区环城河外侧河沿以内的区域。
第三条古城保护的对象:(一)古城格局和风貌,包括传统路网、街巷体系,传统建筑外形、空间布局和色彩,视线走廊和特色风貌带;(二)越子城、八字桥、书圣故里(蕺山街)、鲁迅故里、阳明故里 (西小河、新河弄)、石门槛、前观巷、团箕巷等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三)府山、塔山、蕺山等山体,环城河、府河、投醪河、中国大运河(绍兴古城段)等河道以及北海池、东大池、庞公池等池塘;(四)古典园林,历史建筑、传统民居,古桥、古井、古塔,台门、牌坊、城门、城墙,其他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遗址遗迹、纪念性设施;(五)历史地名、历史建筑名称、老字号;(六)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
古城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世界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宗教场所和古树名木保护的,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文物、文化遗产、宗教场所和古树名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古城保护利用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护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持、延续古城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古城保护利用与监督管理工作,将古城保护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越城区人民政府依据本条例规定履行古城保护利用相关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依法编制市、越城区人民政府以及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古城保护利用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在古城保护利用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为:(一)研究重大政策措施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二)协调规划编制进程,研究规划内容,协调和监督规划实施;(三)协调和监督保护利用资金的落实和使用;(四)研究保护名录及其调整方案;(五)研究古城保护利用年度建设计划;(六)检查督促成员单位开展古城保护利用工作;(七)市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相关工作职责。
梅州传统村落保护条例全文

梅州传统村落保护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申报与批准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第八条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提交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下列材料:(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三)保护范围;(四)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清单;(五)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历史文化名城制度

历史文化名城制度
历史文化名城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和传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城市进行认定和保护的制度。
该制度旨在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力度,促进历史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同时提升城市的文化软实力和旅游吸引力。
历史文化名城制度的认定通常由国家文化遗产管理部门或文化遗产专业机构负责,需要经过一系列的评估和审批程序。
认定的依据主要包括城市的历史文化价值、历史建筑和遗址的数量和质量、历史文化街区的完整性和保护状况、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利用情况等。
认定为历史文化名城后,相关城市将享受到一系列的政策支持和优惠待遇。
例如,国家将加大对历史文化名城的经费投入,支持其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修复工作;鼓励开展历史文化教育和旅游业的发展,提升城市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推动历史文化名城与其他城市的文化交流与合作,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等。
通过历史文化名城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保护和传承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提升城市的文化软实力和旅游吸引力,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同时,也能够加强公众对历史文化的认知和关注,提高人们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和责任感。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制度特征与现实挑战

条) 。这 一 历 史 事 件 , 志 着 我 国历 史 文 化 名 城 保 标
护制 度 的正式 启 动 。
发建设 活动和 旧城 更新 改 造 , 古建 筑 、 对 文物 古 迹 及
周边 环境也带来 了一 定程 度 的“ 建设 性破 坏 ” 因而 。
18 9 6年 1 2月 , 国务 院又公布 了上海 等 3 8座城市 为第二批 国家历史文 化名城 。19 9 4年 1 , 次公 布 月 再 了哈尔 滨等 3 7座 城市 为第 三 批 国家 历史 文 化名 城 。 如果说 前两批 名单 的公 布还 是基 于积 极 主动保 护 历 史城市 的话 , 那么第三 批名城公布 时的局势 就发生 了
实上 多是在文革期 间发生并遗 留下来 的。 与 此 同时 , 国外 历 史 城 市保 护 ( i oi Ct 对 Hs r i t c y
些变 化 。时年 “ 城市 开 发建设 速 度很 快 , 些历 史 一
文化名 城 , 片面追 求 近期 经济 利益 , 在建 设 时 违反 城 市规划 和有关法规规 定的倾 向又有所 抬头 ” 因而 , , 请 示文件 的 名 称 上专 门增 加 了 “ 强 保 护 管 理 ” 表 加 的
城市发展研究 1 9卷 2 1 0 2年 9期 Ura tde 11 o 92 2 b nSu isVo. 9 N . 01
张
松 : 史 文 化 名 城 保 护 的 制 度 特 征 与 现 实 挑 战 历
北 山海关 和湖南凤 凰 ,04年增 补河 南濮 阳 ,0 5年 20 20
规划和 法规 进 行 保 护 、 失去 历 史 文 化名 城 条 件 的城
市, 应撤销 其 国家历史 文 化名 城 的名称 ; 于 确实 符 对
上海_完善政府管理机制保护城市历史风貌_伍江

上海长期以来十分重视历史建筑和历史地区的保护工作,建立并逐步完善了严格的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制度,保护了城市历史风貌,提升了城市品位,弘扬了都市文化,塑造了城市精神,凸现了上海历史文化名城与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相互交融的独特魅力。
上海市现有13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13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并于1989年、1994年、1999年、2005年先后分四批确定了632处,共2138幢、总面积约400万平方米的建筑为“优秀历史建筑”(其中6l处为文物保护单位)。
2003年,上海确定了中心城12个历史文化风貌区,包括外滩、老城厢、人民广场、衡山路———复兴路、南京西路、愚园路、新华路、山阴路、提篮桥、江湾、龙华、虹桥路历史文化风貌区。
总面积为27平方公里,占上海市老城区的三分之一。
2005年上海又确定了郊区及浦东新区32个历史文化风貌区,总面积约14平方公里。
一、上海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制度与机制1992年1月1日,开始施行《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近代建筑保护的地方性政府法令,上海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制度框架自此逐步形成。
该管理办法在其颁布实施后的整整11年时间里一直规范和指导着上海近代建筑的保护工作;但作为一部政府行政法令,其法律地位有一定的局限性。
同时,该管理办法仅涉及近代建筑的保护,对于城市大规模改造中成片历史文化风貌的保护难以约束。
经过两年多的反复讨论研究,2002年7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41次会议通过《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并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此,上海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了一部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明确了上海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中的原则,即“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利用服从保护”;并提出上海的保护工作由单体建筑的保护扩展到“历史文化风貌区”的保护,并明确应组织编制风貌区保护规划,在法律层面上明确了区域保护的要求;条例规定的保护对象由原先对建于1949年以前的“优秀近代建筑”的保护扩展到对建成30年以上的“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历史文化名城街区传统村落和文物建筑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历史文化名城街区传统村落和文物建筑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厦府办〔2020〕108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历史文化名城街区传统村落和文物建筑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20〕10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历史文化名城街区传统村落和文物建筑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利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31日厦门市历史文化名城街区传统村落和文物建筑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利用工作方案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文物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是厦门市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载体,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宝贵资源。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重要论述,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0〕53号)文件精神,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从增强“四个自信”、“四个意识”和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加强厦门市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文物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等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制定以下工作方案:一、建立历史文化遗产普查认定保护修缮责任机制推动历史文化遗产普查认定和公布工作。
根据普查对象的历史文化价值、建筑艺术价值、科学技术价值、其他特色价值等认定标准,将普查对象分类认定公布为文物建筑、历史风貌建筑,将文化遗产特别丰富、古建筑集中成片分布的重点区域认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确保应留尽留、应保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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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通过立法和规划等手段,保护、修复和传承历史文化名城的制度安排。
该制度旨在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文化和建筑遗产,维护城市的传统风貌和城市形象,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立法保护:通过立法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范围、责任主体、保护措施和管理办法等,确保历史文化名城得到法律保护。
2. 规划管理:制定城市规划,合理控制城市的发展规模和速度,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风貌和建筑遗产,确保城市的连续性和可持续性发展。
3. 修复保护:对历史文化名城的古建筑、文物和传统街区进行修复保护,恢复其原有的历史风貌和文化内涵,加强文物保护、建筑修缮和城市更新,确保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环境和建筑风格得到保留和弘扬。
4. 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组织制定保护规划和措施,开展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5. 文化传承: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的文化传承和教育,开展历史文化研究和展览,组织文化活动和传统节庆,提升公众对历史文化名城的认同感和文化自信心。
通过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能够有效管理和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使其在发展中保持与传统的连续性和活力,同时也能够提升城市形象和文化软实力,促进旅游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