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紧急通知-鲁牧生字[2007]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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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执法促进饲料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执法促进饲料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执法促进饲料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23.11.20•【字号】鲁牧饲药发〔2023〕12号•【施行日期】2023.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执法促进饲料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鲁牧饲药发〔2023〕12号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兽医服务中心、有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有关市县开发区(高新区):饲料是畜牧业的食粮,饲料的质量和使用量,不仅决定着畜牧业发展质量和畜产品安全,而且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

近年来,我省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放管服”精神,不断简化和委托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全省饲料生产企业数量快速增长,但同时存在行业整体产能严重过剩、恶性竞争加剧和效益下降等问题,制约行业健康发展。

现就进一步加强监管执法,促进饲料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强化宣传引导,疏导新建企业新上项目鼓励新建高科技、高附加值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项目,推动各类饲料资源充分开发利用,支持豆粕等蛋白原料减量替代配方技术研究,积极开发微生态、酶制剂、植物提取物等绿色替抗产品;定期发布新建企业数量、停产半停产企业名称和各市饲料产能利用率、企业位置分布等信息,引导现有企业改造提升、兼并联合。

成立省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发展咨询委员会,为筹建项目、新建企业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论证服务,防止盲目投资、重复建设。

依据原料资源和市场需求情况,对同类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产能利用率较低、产品同质化较严重的区域,控制新建企业、新上项目。

二、严格发证准入,提高许可审批工作质量生产许可审核工作坚持质量优先,从严把关。

对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内容齐全、格式规范、图标清晰;对新建企业现场审核,严把“人员证书、设备档案、考试操作”三关;对续展换证企业严把“大料小料合法合规、制度记录真实齐备、检验留样及时可追”三关。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07.03.20•【字号】鲁牧生字[2007]5号•【施行日期】200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牧生字〔2007〕5号)各市畜牧局(办),有关单位: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精神,切实搞好无公害畜产品认证和管理,不断提高畜禽及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国家《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畜牧业发展实际,制定了《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积极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省畜牧办生产科技处。

附件: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实施办法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日附件: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搞好无公害畜产品认证,规范生产与管理,全面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及农业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公害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仅进行了初加工的食用畜产品。

第三条无公害畜产品,按照国家要求统一认证管理行为,实行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相结合的认证模式,采取政府扶持推动与规范监督相协调的工作措施。

第四条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工作。

成立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办公室,设在山东省畜牧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畜牧办”),主管全省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

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也应设立相应机构或指定负责单位与人员。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畜禽养殖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畜禽养殖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畜禽养殖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21.05.31•【字号】鲁牧畜发〔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畜禽养殖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近几年,全省畜禽养殖安全生产工作总体情况较好,但养殖环节安全生产仍存在隐患,决不能掉以轻心。

各市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保障全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总体部署和有关要求,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要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履职尽责、勇于担当,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

一是落实监管责任。

各市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管理方案,细化管理措施,强化管理责任。

要将每一个畜禽养殖场的安全生产风险点摸底登记,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实现全覆盖管理。

要进一步明确对养殖场的检查方式、检查重点、检查频次和处理办法。

二是夯实主体责任。

各市要进一步监督养殖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养殖场要主动作为,及时排查和主动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要监督养殖场建立安全生产内控制度,完善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员工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保证制度落实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要强化对养殖场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警示教育,督促企业定期组织开展各类安全培训,形成人人重视安全生产的良好局面。

二、突出重点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我省养殖场户数量多、分布广,大中小养殖场各具特点,养殖从业者安全生产防范意识参差不齐,影响养殖安全的自然和人为因素较多。

一是要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各市要分门别类对辖区内所有养殖场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建立问题隐患清单,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问题较多的养殖场进行重点监管,督促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官方兽医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官方兽医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官方兽医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23.09.28•【字号】鲁牧动卫中心发〔2023〕17号•【施行日期】2023.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官方兽医管理工作的通知鲁牧动卫中心发〔2023〕17号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落实《2022-2025年山东省官方兽医培育计划》要求,切实加强官方兽医管理,提升依法履职能力,规范检疫工作开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官方兽医审核和任命管理。

各地要严格执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山东省畜牧兽医系统官方兽医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逐级申报、省级确认、所在地任命和注销”的管理机制,尤其加强官方兽医资格申报材料的县级审核,确保申报材料完整真实;对省畜牧局确认的官方兽医,由其所在的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发文任命。

年底,省局将再次对官方兽医进行调整,要求市级、县级官方兽医管理人员不超过5人,对连续3个月未出证的其他官方兽医予以清理。

各地要认真梳理辖区内官方兽医情况,提前做好新增和取消人员计划,并于11月1日前将拟新增和取消人员相关材料报送省局。

二、强化官方兽医信息和出证权限管理。

各地要加强兽医卫生综合信息系统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及时更新完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检疫申报点、官方兽医等信息,确保官方兽医和其他基础信息数据库真实准确。

要结合当地实际,明确官方兽医工作地点、管理范围、出证权限,将从事动物检疫官方兽医的信息与所在动物检疫申报点关联,实行官方兽医一人一档管理。

要加强检疫出证系统管理员监督管理,严禁给非官方兽医人员开通检疫出证账号。

省局将对官方兽医管理系统和检疫出证系统进行关联比对,对不在省局确认公布官方兽医人员名单的出证账号进行关停。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公布二〇〇七年第二季度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畜禽场名单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公布二〇〇七年第二季度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畜禽场名单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公布二〇〇七年第二季度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畜禽场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公布日期】2007.07.03
•【字号】鲁牧生字[2007]19号
•【施行日期】2007.07.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种植业
正文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公布二〇〇七年第二季度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畜禽场名单的通知
(鲁牧生字〔2007〕19号)
各市畜牧局(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种畜禽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办对全省新办种畜禽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的种畜禽场进行了验收发证、复验换证。

2007年第二季度,全省共有东营渤海黑牛原种场、菏泽旺达畜禽养殖有限公司等40家种畜禽场获得认证,取得我办核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其中:滨州市众孚畜牧饲料有限公司种兔场等31家属于新办种畜禽场;菏泽旺达畜禽养殖有限公司等8家属于复验换证种畜禽场;日照市兴华獒园名称变更。

现予以公布。

附件:二00七年第二季度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畜禽场名单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日附件:
二00七年第二季度核发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畜禽场名单
注:新发是指新办种畜禽场验收发证;换发是指到期种畜禽场复验换证;变更是指在有效期内种畜禽场变更单位名称或经营范围,而有效期不变。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19.02.02•【字号】鲁牧动监发〔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管理的通知鲁牧动监发〔2019〕3号各市畜牧兽医局:根据全国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18]79号)、《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农业农村部关于切实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农明字[2018]第29号)、《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跨省调运监管的通知》(农明字[2018]第33号)、《农业农村部关于规范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活动的通知》(农牧发﹝2018﹞23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有效防范疫情传入我省,在非洲猪瘟应急防控期间,对进入我省的生猪及生猪产品实行定点调运备案管理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省外定点调入生猪及其产品条件(一)省外定点调入供屠宰用生猪1.来自未发生疫情省或疫区全部解封省。

2.来自年出栏100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企业,且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防疫管理制度健全,配备专职兽医人员,过去3年内无违法记录、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未出现强制免疫抗体水平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情形。

3.经非洲猪瘟病原学(PCR)检测合格,并随附当批次非洲猪瘟检测报告(抽样数量参照农牧发[2018]23号执行)。

4.经陆路运输不得途经疫情省份。

5.需经我省指定通道签章方可进入(指定通道名单见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告[2018]68号)。

(二)省外定点调入供饲养用生猪(种猪、商品仔猪、育肥猪)1.种猪、商品仔猪(重量30公斤及以下)来自非疫区所在县,育肥猪(30公斤以上至60公斤以下)来自未发生疫情省、疫区全部解封省。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鲁牧生字[2007]29号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鲁牧生字[2007]29号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鲁牧生字〔2007〕29号)各市畜牧局(办):根据省政府和农业部关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有关要求,我办制定了《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省畜牧办反映。

附件: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二〇〇七年九月十日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二〇〇七年九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切实解决当前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确保畜产品安全生产和放心消费,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部署,省畜牧办定于9月至12月在全省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制定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要求和部署,深入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畜牧法》、《动物防疫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把握形势、掌握主动、突出重点、集中整治,坚持一手强化质量监管,一手强化宣传培训工作,监督与指导并重。

增强全程监管能力,切实推动长效机制建设,全面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行动目标和主要任务总的目标是突出抓好源头治理、标准化生产、过程监管、追溯跟踪、依法惩处、舆论宣传,逐步建立健全以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的服务、管理、监督、处罚、应急五位一体的工作机制,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兽药、饲料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兽药、饲料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兽药、饲料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08.03.07•【字号】鲁牧生字[2008]10号•【施行日期】2008.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兽药、饲料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鲁牧生字〔2008〕10号)各市畜牧兽医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障兽药、饲料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按照农业部等六部委联合下发的《2008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农市发〔2008〕1号),农业部印发的《2008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农市发〔2008〕3号)、《2008年兽药市场专项整治方案》(农医发〔2008〕9号)、《农业部关于加强饲料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08〕4号)要求,现将2008年我省兽药、饲料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兽药、饲料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促进畜牧业发展为主线,以执法能力和管理队伍建设为突破口,加强行业管理体系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强化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和协调配合,切实加强兽药、饲料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加强对基层管理部门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畜牧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严格日常工作管理,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强化质量安全监测,加大违法查处力度,以维护兽药、饲料生产经营秩序,净化兽药、饲料市场环境,提高畜牧业投入品合格率,从源头解决动物性产品违禁物质残留问题,消除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促进兽药行业、饲料行业和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确保人民群众肉蛋奶消费安全。

三、工作重点(一)开展兽药市场专项整治1.重点单位(1)生产环节。

对兽药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其仓库、车间,看有无生产假、劣兽药和违禁兽药、是否按照GMP运行,兽药产品有无标签和说明书不规范的行为;重点监控企业、有生产假劣兽药记录企业,作为重中之重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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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紧急通知
正文:
----------------------------------------------------------------------------------------------------------------------------------------------------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紧急通知
(鲁牧生字〔2007〕37号)
各市畜牧局(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下简称《畜牧法》)和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规范畜禽养殖行为,农业部于今年初下发了《关于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通知》(农牧发〔2007〕1号)。

当前,我省正在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为将专项整治行动推向深入,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场管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意义。

目前,小规模分散饲养在我省畜牧业中还占有较大比例,不利于畜禽疫病防治,也不利于对养殖行为的规范,这是造成疫病控制困难与影响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原因。

加强畜禽养殖生产过程的规范,是确保为畜禽产品加工提供合格原料,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和《畜牧法》规定,一方面要积极引导、促进畜禽养殖向规模化、标准化发展;另一方面要对分散饲养的农户给予必要的引导和规范。

各地要以这次专项整治行动为契机,做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备案工作,指导养殖场(小区、户)完善养殖档案,切实加强畜禽养殖管理。

二、做好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备案工作。

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是当前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的主要载体。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畜牧技术推广机构,要根据《畜牧法》和《办法》的规定,准确及时做好备案工作(备案表格式见附件1),发放畜禽标识代码并向社会公布。

各市畜牧局(办)要将本市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情况进行汇总,每年12月底前报送我办。

三、建立完善养殖档案。

养殖档案是落实畜禽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保障畜禽产品质量的重要基础,是加强畜禽养殖场管理的基本手段。

各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和指导畜禽养殖场依法建立规范的养殖档案(档案格式见附件2),准确填写有关信息,做好档案保存工作,以备查验。

同时,要加强种畜个体的管理,按照《办法》和优良种畜登记的要求,建立种畜个体养殖档案(档案格式见附件3),详细注明有关信息,种畜调运时个体档案应当随同调运。

各地在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时应当依法查验种畜个体养殖档案。

附件:1、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表(略)
2、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格式(略)
3、种畜个体养殖档案(略)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五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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