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养殖生产服务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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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饲料兽药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文件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饲料兽药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文件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饲料兽药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公布日期】2021.05.31
•【字号】鲁牧饲药发〔2021〕6号
•【施行日期】2021.05.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畜牧业
正文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饲料兽药行业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文件的通知
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为规范全省饲料兽药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及时有效地指导、协助实施应急救援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省畜牧兽医局修订了《山东省饲料兽药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制定了《山东省饲料兽药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治理指导手册(试行)》和《山东省饲料兽药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督导检查记录表》,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省畜牧兽医局饲料兽药处联系。

联系人:赵洪山(饲料)方伟(兽药)
联系电话:*************87198965
附件:1.山东省饲料兽药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山东省饲料兽药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治理指导手册(试行)
3.山东省饲料兽药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督导检查记录表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21年5月31日。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养殖和畜禽养殖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畜禽养殖工作应当坚持市场引导、政府扶持、合理布局、规范发展、生态循环、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规模化养殖和标准化生产。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加强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协调解决养殖用地、畜禽防疫、资金保障等重大问题,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卫生、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畜禽养殖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和引导畜禽养殖、加工、销售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组建或者加入畜禽养殖合作社和行业协会。

畜禽养殖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为成员提供生产技术服务,提高畜禽养殖的标准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

第二章规划布局第七条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结合本地生产实际和区域优势,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编制畜禽养殖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当地农业生产、畜产品加工等实际情况,科学划分畜禽养殖区域,优先扶持发展生态循环养殖。

第九条下列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为禁止养殖区,并向社会公布:(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调水工程干线及其设施的保护区域;(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四)环境质量达不到功能区标准的区域;(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遗传资源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遗传资源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遗传资源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06.11.01•【字号】鲁牧生字[2006]38号•【施行日期】200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遗传资源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鲁牧生字〔2006〕38号)各市畜牧局(办):为全面、系统掌握我省畜禽遗传资源数量和分布状况,做好地方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创新利用工作,根据农业部的统一部署,我省决定开展一次全省畜禽遗传资源调查。

现将《山东省畜禽遗传资源调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山东省畜禽遗传资源调查实施方案2、山东省畜禽品种资源调查领导小组成员3、山东省畜禽品种资源调查技术专家组成员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一日附件1:山东省畜禽遗传资源调查实施方案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全国性畜禽品种资源调查的工作部署,我省确定利用今明两年的时间,对全省畜禽品种资源开展一次全面调查工作。

由于畜禽品种资源普查是一项纷繁浩大的系统工程,从现场调查到资料收集、分析、整理、采编、论证,牵涉到较多环节,为更好地开展调查工作,做到周密安排、精心部署、科学实施,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按照农业部的统一部署,根据全国畜禽品种资源调查技术规范要求,组织全省畜牧系统,对全省畜禽遗传资源进行全面调查,摸清我省优良地方畜禽品种资源现状、种质特性、遗传潜力以及在保护与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品种保护及其创新利用的方案,为今后科学有序地保护、开发利用地方优良品种资源提供科学依据。

二、工作目标通过本次调查,全面摸清我省畜禽品种资源的数量、分布、特性以及开发利用状况,为合理利用资源、培育新品种提供可靠信息,为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在调查的基础上,修订出版《山东省家畜家禽品种志和图谱》,建立地方畜禽种质资源动态监测体系、畜禽种质资源信息网络体系和濒危资源预警机制,确保我省优良畜禽品种资源得到长期、连续、安全保护和有效利用。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的目的和依据这条规定了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的目的和依据。

目的是为了规范山东省畜禽养殖行业的管理,保护畜禽养殖环境和食品安全,促进畜禽养殖产业的发展。

该办法依据国家和山东省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该条规定了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适用的范围。

适用于山东省内从事畜禽养殖的个人、单位,包括养殖场、农户等。

第二章畜禽养殖场的建设和管理第三条畜禽养殖场选址根据山东省的地貌、气候、水资源等情况,畜禽养殖场的选址应遵循一定的原则。

选址要考虑环境保护、防疫、便利交通等因素,确保畜禽养殖场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畜禽养殖场规模和规划该条规定了畜禽养殖场的规模和规划要求。

畜禽养殖场的规模要根据所在地区农业发展水平、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市场需求等因素进行科学规划,确保养殖场的经济效益和环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饲养密度和生活条件要求为了保障畜禽的健康生长和福利,该条规定了畜禽养殖场的饲养密度和生活条件要求。

养殖场要按照畜禽种类、年龄、体型等因素,合理控制饲养密度,提供清洁的饲养环境和适宜的温度、湿度等生活条件。

第六条畜禽养殖场设施和设备要求养殖场要配备符合标准的畜禽养殖设施和设备,包括房屋、围栏、饲养器具等。

这些设施和设备要经常进行检修和清洁,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三章畜禽饲料和饮水管理第七条饲料管理该条规定了畜禽饲料管理的要求。

养殖场应使用合格的饲料,饲料要保持新鲜,不得使用过期、霉变、有害物质超标的饲料。

同时,养殖场要合理安排饲料的喂养时间和量,避免浪费和过度喂养。

第八条饮水管理为了保障畜禽的供水需求,该条规定了饮水管理的要求。

养殖场要提供清洁、新鲜的饮水,水源要符合卫生标准。

饮水装置要定期清洗消毒,确保饮水的卫生安全。

第四章畜禽养殖疫病防控第九条动物疫病预防和监测为了防止疫病的发生和传播,该条规定了动物疫病的预防和监测要求。

养殖场要落实动物防疫措施,定期进行疫苗接种和病原学检测,及时发现病例,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优质畜产品基地创建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优质畜产品基地创建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优质畜产品基地创建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23.08.24•【字号】鲁牧质科市字〔2023〕7号•【施行日期】2023.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优质畜产品基地创建方案》的通知鲁牧质科市字〔2023〕7号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为有效推进我省优质畜产品产销对接,建立健全以市场为导向的优质优价机制,促进形成现代化优质畜产品经营体系,省局制定了《山东省优质畜产品基地创建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山东省优质畜产品基地创建方案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23年8月24日附件山东省优质畜产品基地创建方案根据《农业农村部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行动实施方案》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开展我省优质畜产品基地创建行动。

制定方案如下:一、总体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四个最严”“产出来”“管出来”“既要保数量,也要保多样、保质量”要求,按照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的工作定位,以推进产销对接、实现优质优价为目标,坚持绿色导向和品牌引领,以绿色畜产品、有机畜产品、地理标志畜产品、全程质量控制畜产品为重点,聚力培育生产主体、严格准入管理、提升生产水平,发展一批优质畜产品生产基地,为增加绿色优质畜产品供给和推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原则(一)标准引领,绿色发展。

健全优质畜产品生产相关产地环境、投入品使用、过程控制、质量分级、基地建设等标准,推行绿色生产方式,严把优质畜产品生产的源头关。

(二)部门引导,市场主导。

充分发挥部门在政策支持、宣传推介、质量监管等方面的引导作用,不断扩大优质畜产品基地影响力。

建立健全以市场为导向的优质优价机制,增强企业参与基地建设的积极性。

(三)分类推进,优化供给。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全面推进《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全面推进《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全面推进《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20.10.09•【字号】鲁牧饲药发〔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全面推进《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4月21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新版兽药GMP”),自6月1日起施行,随后发布第292号、第293号公告等,对贯彻实施新版兽药GMP提出明确要求。

几个月来,全省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广大兽药生产企业全面落实农业农村部部署,积极实施新版兽药GMP,一些问题和困难也逐步显现。

我省是全国第一兽药生产大省,实施新版兽药GMP任务艰巨。

为全面推进新版兽药GMP实施,加快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兽药GMP是兽药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和准则,新版兽药GMP的实施,将有效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提高产业集中度,提升产品质量控制水平,更好地保障动物源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按照规定,所有兽药生产企业均应在2022年6月1日前达到新版兽药GMP要求;未达到新版兽药GMP要求的兽药生产企业或生产车间,其兽药生产许可证和兽药GMP证书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022年5月31日。

据调研测算,达到新版GMP要求,新建生产线一般需要三年左右时间。

原址改造的企业,建设周期也需要将近两年时间。

实施新版兽药GMP时间紧、任务重。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要提高站位,增强紧迫感,瞄准工作重点,严密组织,狠抓落实,扎实推进实施工作。

要引导督促企业不等不靠、超前谋划、严格实施,引导企业负责人,特别是已下决心尽快实施新版GMP的企业负责人,真正将实施新版GMP作为头号工作、列为一把手工程,集中所有员工力量,戮力同心,尽快启动实施工作,确保新版兽药GMP的推进实施。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22.08.12•【字号】鲁牧畜发〔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牧畜发〔2022〕9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全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的通知》(鲁牧畜发〔2021〕20号)精神,保障我省生猪、奶牛、肉牛、羊、蛋鸡、肉鸡、水禽、驴、兔、蜜蜂等遗传改良计划(2021-2035年)顺利实施,规范各项工作行为,确保改良计划实现预期目标任务,经省畜牧兽医局同意,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制定了《山东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与生猪、奶牛、肉牛、羊、蛋鸡、肉鸡、水禽、驴、兔、蜜蜂省级核心育种场种群与技术要求。

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22年8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与分工第三章遴选与核验第四章职责和权利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山东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山东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2021-2035年)顺利实施,规范各项工作行为,确保实现预期目标任务,参照《全国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管理办法》及配套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区域内开展生猪、奶牛、肉牛、羊、蛋鸡、肉鸡、水禽、驴、兔、蜜蜂等遗传改良计划的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明确了改良计划实施的组织与分工,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省级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和省级核心种公猪站的遴选与核验,以及职责与权利、监督管理等内容。

第四条经本办法遴选确定,由省畜牧兽医局批准公布的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是指开展新品种(配套系)自主培育、培育品种(配套系)和地方品种持续选育提高、种公牛自主培育、种羊自主选育和种蜂自主选育的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省级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是指开展畜禽扩繁推广工作的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省级核心种公猪站是指承担省级生猪核心育种场间遗传交流任务的种公猪站。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20•【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施行日期】2011.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11年2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公布根据2015年7月2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养殖和畜禽养殖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畜禽养殖工作应当坚持市场引导、政府扶持、合理布局、规范发展、生态循环、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规模化养殖和标准化生产。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加强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协调解决养殖用地、畜禽防疫、资金保障等重大问题,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卫生、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畜禽养殖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和引导畜禽养殖、加工、销售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组建或者加入畜禽养殖合作社和行业协会。

畜禽养殖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为成员提供生产技术服务,提高畜禽养殖的标准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

第二章规划布局第七条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结合本地生产实际和区域优势,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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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养殖生产服
务指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公布日期】2021.02.22
•【字号】鲁牧畜字〔2021〕1号
•【施行日期】2021.02.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畜牧业
正文
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养殖生产服务指南》的通知
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0号,《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生产管理,做好指导服务,我局组织制定了《山东省畜禽养殖生产服务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加大宣传力度,扎实深入指导好广大畜禽养殖从业者严格按照要求开展畜禽养殖生产经营活动,推动全省现代畜牧业高质量发展。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21年2月22日
山东省畜禽养殖生产服务指南
为加快贯彻落实《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科学指导服务畜禽养殖生产,保护生态环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科学确定养殖选址
根据《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畜禽养殖应当结合本地畜牧业发展规划、功能区布局规划、禁养区划定和土地承载能力,科学确定畜禽养殖规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参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距离确认评估实施办法(试行)》,按规定进行养殖用地备案后开展建设。

禁养区划定,可登陆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网站查询。

畜禽养殖场(区)应当科学合理布局各区域,做到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净道污道分开、粪污有效收集处理利用等,可参考《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NY/T682-2003)、《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等标准执行。

二、进行养殖用地备案
根据《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鲁自然资规〔2020〕1号)要求,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经营者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按照第九条规定提交有关资料,待乡镇政府完成用地备案后使用土地。

设施农业经营者必须按照用地协议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严禁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养殖用地有关详细政策,建议咨询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三、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结合养殖企业设计年出栏规模,按照年出栏生猪5000头以下、5000头及以上两个标准分类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有关详细政策,建议咨询当地生态环境或者行政审批部门。

(一)生猪年出栏量5000头以下养殖规模。

对生猪年出栏量5000头以下(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执行在线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第一步,养殖企业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当地行政审批服务网站,自行注册并点击进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备案/审批”;第二步,按照要求据实填报有关信息,提交申请材料,完成信息填报;第三步,建设单位在线提交环境影响登记表后,网上备案系统自动生成备案编号和回执,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即
为完成。

建设单位可以自行打印留存其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回执。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回执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收到建设单位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证明。

(二)生猪年出栏量5000头及以上养殖规模。

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进行审批(其中,生猪养殖项目,在全省范围试行环评告知承诺制试点,试点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试点期限截至后,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第一步,建设单位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第二步,养殖企业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当地行政审批服务网站,自行注册并点击进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按照要求填报并将有关纸质材料提报当地环评审批部门;第三步,环评审批部门在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等要件后,经评估、审查作出审批决定。

环评告知承诺制试点(生猪养殖项目):第一步,建设单位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第二步,养殖企业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当地行政审批服务网站,自行注册并点击进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按照要求填报并将有关纸质材料、告知承诺书等要件提报当地环评审批部门;第三步,环评审批部门在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告知承诺书等要件后,可不经评估、审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但在作出审批许可前应当完成相关的公示等审批程序。

(三)畜禽折合换算比例。

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对具有不同畜禽种类的养殖场和养殖区,其规模可将其他畜禽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30只蛋鸡折算成1头猪,60只肉鸡折算成1头猪,1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1头肉牛折算成5头猪,3只羊折算成1头猪。

四、完善养殖环保措施
(一)落实“三同时”措施。

根据《办法》第十二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当地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并具备相应条件。

其中,要有对废水、异味、畜禽粪便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治理和综合利用的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落实排污许可分类管理。

根据生态环境部第11号令《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要求,对畜禽养殖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无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实行排污许可登记管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要求,对畜禽粪污全部还田利用的养殖场(户)实行登记管理,不需申领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有关详细政策,建议咨询当地生态环境部门。

(三)严格落实环保主体责任。

畜禽养殖场户应切实履行粪污收集处理利用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采取措施对畜禽粪污进行科学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防止污染环境。

其中,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建设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68号),对未执行环评或“三同时”制度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规模场实行备案管理
根据《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设计规模达到相应标准的,由畜禽养殖者按规定向当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网上备案。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者、养殖地址、畜禽品种或者养殖规模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重新提报。

六、规模场建立养殖档案
根据《办法》第二十六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并载明相关事项。

畜禽养殖档案应当真实、完整,不得伪造。

养殖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七、熟悉部门监管职责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公布山东省省级政府部门职责边界清单的通知》(鲁编〔2020〕21号)第48项要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由省畜牧局、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其中,省畜牧局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依法查处有关违规行为。

根据《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转发〈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的通知》(鲁牧畜函字〔2020〕57号):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加强畜禽粪污还田技术指导和服务,指导建设粪污资源化利用配套设施等,因地制宜推行经济高效的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模式,推广全量机械化施用;加强技术和装备支撑,着力破除粪污资源化利用过程中的技术和成本障碍。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对于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做出处罚。

附件:1.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距离确认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3.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
4.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
5.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
6.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7.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8.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10.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11.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转发《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的通知
12.畜禽养殖有关规模标准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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