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建立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专家库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官方兽医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官方兽医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23.09.28•【字号】鲁牧动卫中心发〔2023〕17号•【施行日期】2023.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官方兽医管理工作的通知鲁牧动卫中心发〔2023〕17号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落实《2022-2025年山东省官方兽医培育计划》要求,切实加强官方兽医管理,提升依法履职能力,规范检疫工作开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官方兽医审核和任命管理。
各地要严格执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山东省畜牧兽医系统官方兽医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逐级申报、省级确认、所在地任命和注销”的管理机制,尤其加强官方兽医资格申报材料的县级审核,确保申报材料完整真实;对省畜牧局确认的官方兽医,由其所在的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发文任命。
年底,省局将再次对官方兽医进行调整,要求市级、县级官方兽医管理人员不超过5人,对连续3个月未出证的其他官方兽医予以清理。
各地要认真梳理辖区内官方兽医情况,提前做好新增和取消人员计划,并于11月1日前将拟新增和取消人员相关材料报送省局。
二、强化官方兽医信息和出证权限管理。
各地要加强兽医卫生综合信息系统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及时更新完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检疫申报点、官方兽医等信息,确保官方兽医和其他基础信息数据库真实准确。
要结合当地实际,明确官方兽医工作地点、管理范围、出证权限,将从事动物检疫官方兽医的信息与所在动物检疫申报点关联,实行官方兽医一人一档管理。
要加强检疫出证系统管理员监督管理,严禁给非官方兽医人员开通检疫出证账号。
省局将对官方兽医管理系统和检疫出证系统进行关联比对,对不在省局确认公布官方兽医人员名单的出证账号进行关停。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评估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评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24.07.23•【字号】鲁牧动卫发〔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评估办法》的通知鲁牧动卫发〔2024〕4号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为进一步优化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省畜牧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距离确认评估实施办法(试行)》(鲁牧动卫发〔2020〕5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24年7月23日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评估办法第一条为优化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开办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选址距离的评估。
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选址评估工作。
第四条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等相关区域规划,不符合规划的不予评估。
第五条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距离动物诊疗场所不足200米的不予评估。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优质畜产品基地创建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优质畜产品基地创建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23.08.24•【字号】鲁牧质科市字〔2023〕7号•【施行日期】2023.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优质畜产品基地创建方案》的通知鲁牧质科市字〔2023〕7号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为有效推进我省优质畜产品产销对接,建立健全以市场为导向的优质优价机制,促进形成现代化优质畜产品经营体系,省局制定了《山东省优质畜产品基地创建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山东省优质畜产品基地创建方案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23年8月24日附件山东省优质畜产品基地创建方案根据《农业农村部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行动实施方案》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开展我省优质畜产品基地创建行动。
制定方案如下:一、总体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四个最严”“产出来”“管出来”“既要保数量,也要保多样、保质量”要求,按照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的工作定位,以推进产销对接、实现优质优价为目标,坚持绿色导向和品牌引领,以绿色畜产品、有机畜产品、地理标志畜产品、全程质量控制畜产品为重点,聚力培育生产主体、严格准入管理、提升生产水平,发展一批优质畜产品生产基地,为增加绿色优质畜产品供给和推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原则(一)标准引领,绿色发展。
健全优质畜产品生产相关产地环境、投入品使用、过程控制、质量分级、基地建设等标准,推行绿色生产方式,严把优质畜产品生产的源头关。
(二)部门引导,市场主导。
充分发挥部门在政策支持、宣传推介、质量监管等方面的引导作用,不断扩大优质畜产品基地影响力。
建立健全以市场为导向的优质优价机制,增强企业参与基地建设的积极性。
(三)分类推进,优化供给。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全省种畜禽执法督导检查情况的通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全省种畜禽执法督导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09.10.12•【字号】鲁牧畜科发[2009]62号•【施行日期】2009.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全省种畜禽执法督导检查情况的通报(鲁牧畜科发〔2009〕62号)各市畜牧兽医局:根据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种畜禽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鲁牧畜科发〔2009〕43号)要求,自9月15-25日利用10天的时间,省、市两级联合对全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监管等情况进行了督导检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全省种畜禽执法督导检查由省畜牧兽医局统一组织,抽调市局有关人员和专家,组成8个检查小组,对各地进行集中交互式督导检查。
检查小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深入现场检查的方式,对全省65个种畜禽场和15个生猪人工授精站重点检查。
通过抽查合格的种畜禽场49个,占总数的75 %;合格的生猪人工授精站8个,占总数的53%。
这次检查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畜禽良种是畜牧业生产的基础,其性能直接影响畜产品质量和畜牧业生产的效益。
抓好种畜禽管理,是带动畜禽生产力水平提高,促进畜牧业生产快速发展的关键环节,对农民增收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各市对种畜禽专项执法检查工作高度重视,认真传达通知精神,成立了工作组,加强了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明确责任,制定了检查工作方案,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专项检查工作落到实处,把整治活动推向深入。
德州市,接到通知后市局领导高度重视,召开了由分管局长及畜牧站长参加的种畜禽专项执法检查工作会议,传达了通知精神,学习了《畜牧法》等有关法规,成立了工作组,制定了工作方案,采取企业自查、县畜牧局全面检查、市分管局长分片督导检查的方法,对检查不合格的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由县畜牧局督导落实整改效果,由于措施得力,该地区种畜禽监管工作成效显著。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公布二〇〇七年第二季度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畜禽场名单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公布二〇〇七年第二季度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畜禽场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公布日期】2007.07.03
•【字号】鲁牧生字[2007]19号
•【施行日期】2007.07.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种植业
正文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公布二〇〇七年第二季度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畜禽场名单的通知
(鲁牧生字〔2007〕19号)
各市畜牧局(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种畜禽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办对全省新办种畜禽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的种畜禽场进行了验收发证、复验换证。
2007年第二季度,全省共有东营渤海黑牛原种场、菏泽旺达畜禽养殖有限公司等40家种畜禽场获得认证,取得我办核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其中:滨州市众孚畜牧饲料有限公司种兔场等31家属于新办种畜禽场;菏泽旺达畜禽养殖有限公司等8家属于复验换证种畜禽场;日照市兴华獒园名称变更。
现予以公布。
附件:二00七年第二季度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畜禽场名单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日附件:
二00七年第二季度核发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畜禽场名单
注:新发是指新办种畜禽场验收发证;换发是指到期种畜禽场复验换证;变更是指在有效期内种畜禽场变更单位名称或经营范围,而有效期不变。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紧急通知-鲁牧生字[2007]37号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紧急通知-鲁牧生字[2007]37号](https://img.taocdn.com/s3/m/5e36bf47302b3169a45177232f60ddccda38e6a8.png)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紧急通知正文:----------------------------------------------------------------------------------------------------------------------------------------------------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紧急通知(鲁牧生字〔2007〕37号)各市畜牧局(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下简称《畜牧法》)和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规范畜禽养殖行为,农业部于今年初下发了《关于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通知》(农牧发〔2007〕1号)。
当前,我省正在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为将专项整治行动推向深入,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场管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意义。
目前,小规模分散饲养在我省畜牧业中还占有较大比例,不利于畜禽疫病防治,也不利于对养殖行为的规范,这是造成疫病控制困难与影响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原因。
加强畜禽养殖生产过程的规范,是确保为畜禽产品加工提供合格原料,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和《畜牧法》规定,一方面要积极引导、促进畜禽养殖向规模化、标准化发展;另一方面要对分散饲养的农户给予必要的引导和规范。
各地要以这次专项整治行动为契机,做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备案工作,指导养殖场(小区、户)完善养殖档案,切实加强畜禽养殖管理。
二、做好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备案工作。
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是当前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的主要载体。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畜牧技术推广机构,要根据《畜牧法》和《办法》的规定,准确及时做好备案工作(备案表格式见附件1),发放畜禽标识代码并向社会公布。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22.08.12•【字号】鲁牧畜发〔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牧畜发〔2022〕9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全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的通知》(鲁牧畜发〔2021〕20号)精神,保障我省生猪、奶牛、肉牛、羊、蛋鸡、肉鸡、水禽、驴、兔、蜜蜂等遗传改良计划(2021-2035年)顺利实施,规范各项工作行为,确保改良计划实现预期目标任务,经省畜牧兽医局同意,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制定了《山东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与生猪、奶牛、肉牛、羊、蛋鸡、肉鸡、水禽、驴、兔、蜜蜂省级核心育种场种群与技术要求。
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22年8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与分工第三章遴选与核验第四章职责和权利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山东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山东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2021-2035年)顺利实施,规范各项工作行为,确保实现预期目标任务,参照《全国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管理办法》及配套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区域内开展生猪、奶牛、肉牛、羊、蛋鸡、肉鸡、水禽、驴、兔、蜜蜂等遗传改良计划的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明确了改良计划实施的组织与分工,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省级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和省级核心种公猪站的遴选与核验,以及职责与权利、监督管理等内容。
第四条经本办法遴选确定,由省畜牧兽医局批准公布的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是指开展新品种(配套系)自主培育、培育品种(配套系)和地方品种持续选育提高、种公牛自主培育、种羊自主选育和种蜂自主选育的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省级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是指开展畜禽扩繁推广工作的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省级核心种公猪站是指承担省级生猪核心育种场间遗传交流任务的种公猪站。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19.02.02•【字号】鲁牧动监发〔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管理的通知鲁牧动监发〔2019〕3号各市畜牧兽医局:根据全国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18]79号)、《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农业农村部关于切实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农明字[2018]第29号)、《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跨省调运监管的通知》(农明字[2018]第33号)、《农业农村部关于规范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活动的通知》(农牧发﹝2018﹞23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有效防范疫情传入我省,在非洲猪瘟应急防控期间,对进入我省的生猪及生猪产品实行定点调运备案管理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省外定点调入生猪及其产品条件(一)省外定点调入供屠宰用生猪1.来自未发生疫情省或疫区全部解封省。
2.来自年出栏100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企业,且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防疫管理制度健全,配备专职兽医人员,过去3年内无违法记录、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未出现强制免疫抗体水平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情形。
3.经非洲猪瘟病原学(PCR)检测合格,并随附当批次非洲猪瘟检测报告(抽样数量参照农牧发[2018]23号执行)。
4.经陆路运输不得途经疫情省份。
5.需经我省指定通道签章方可进入(指定通道名单见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告[2018]68号)。
(二)省外定点调入供饲养用生猪(种猪、商品仔猪、育肥猪)1.种猪、商品仔猪(重量30公斤及以下)来自非疫区所在县,育肥猪(30公斤以上至60公斤以下)来自未发生疫情省、疫区全部解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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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建立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专家
库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公布日期】2019.10.20
•【字号】鲁牧政函字〔2019〕24号
•【施行日期】2019.10.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畜牧业
正文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建立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专家库
的通知
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畜牧(兽医)发展(服务)中心,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随着政府机构改革调整、“放管服”改革深入、种畜禽场生产经营许可委托下放、管理权限发生了部门转移,为确保种畜禽发展不松劲、生产经营许可不松弛、专家验收标准不松懈,切实提高种畜禽质量安全与行业生产水平。
经研究,决定建立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专家库,拟在全省范围内征集种畜禽管理、畜禽育种、疫病防治等领域技术服务专家,请各有关单位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申报,具体要求如下:
一、专家分类
专家分为种畜禽管理专家和技术服务专家两类,种畜禽管理专家是指从事行业管理的工作人员或协助种畜禽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服务专家是指从事畜禽遗
传育种、营养及疫病防治研究、教学及技术推广且具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二、申报要求
本次调整补充省库专家采取个人申报,单位推荐的方式进行,要求如下:
(一)种畜禽管理专家申报主要针对各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从事种畜禽管理的工作人员及协助主管部门开展工作的畜牧(兽医)发展(服务)中心的专业技术人员,每个市、县(市、区)推荐申报不超过2人。
(二)技术服务专家申报主要针对各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下属事业单位、畜牧(兽医)发展(服务)中心及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推荐申报人数不限。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种畜禽管理专家须填写《山东省种畜禽管理与技术服务专家申请表》(附件),所在单位同意并盖章后上报即可。
(二)技术服务专家申报须填写《山东省种畜禽管理与技术服务专家申请表》(附件),所在单位同意并盖章后上报,一并提供申请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四、入库专家确定
收到申报材料后,我局将组织人员对申请人员相关材料进行评审确认,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纳入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与技术服务专家库,适时组织专业培训,并发给聘书,为省局在开展种畜禽场许可验收等活动时提供管理及技术支撑。
五、其它说明
(一)已被纳入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专家库的人员无须申报,其专家资格继续有效。
(二)每个申报人员仅能参与其中一类专家申报。
(三)本次专家库补报为下一步种畜禽场生产经营许可验收改革做准备,也为
省、市、县种畜禽场生产经营许可部门开展现场验收提供技术支撑,请相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将符合条件的人员推荐入库,为规范全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贡献力量。
六、申报时间
2019年10月22日-11月19日。
七、联系方式
(一)省畜牧兽医局政策法规处(行政许可处)林海
联系电话:*************188****6267
(二)省畜牧总站张淑二
联系电话:*************139****5291
邮寄地址:济南市槐荫区槐村街68号办公楼213室
附件:《山东省种畜禽管理与技术服务专家申请表》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19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