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直属行业商会章程范本 - 中国环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1988年11月30日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第六届会

自治 州 设 自治州 工商 业联 合会 ;
、
自治 县
、
旗设县
旗 土商业联 合会
。
中 国工 商业联合会 是 中 国工 商 业 界 组
,
民 间 的 对 内对 外商会
。
第 二章
第六 条
,
会
员
、
第二 条
法 为根 本 准 则
本 会 的一 切 活动 以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宪
。
本 会会 员 有企业会 员
、 、
、
社 团及 工 商 经 济 界 人 士 的联 系 贸 易合 作 的发 展
;
促进 经 济
。
、
技 术和
选举权 和 被选举权 ,
。
( 五 ) 对本会 的 工作提 出意 见和批评 , ( 六 ) 享 受本 会举 办 的福 利
六 ) 为会 员 提 供 必 要 的 证 明 第五条 织
。
按 国家 行政 区 划 设 置 工 商 业 联合会 组
团 体会 员和 个
、
第三 条
改革
、
本 会 的宗 旨是 团结 工 商 业 界
,
,
在 国家
,
人 会员
。
开 放方 针 指 导 下 积 极 参 加 国 家 经 济建 设 维 开 展 对外 经 济 联 系 合 作 和 友 好 业
、
( 一 ) 国营 企业
集 体企 业
、
合作企 业
、
乡镇 企
护会 员 的合 法 权 益
中 国
(198
工 商 业 联 合 会 章 程
年 n 月3 0 日 中华 全 国 工商 业联 合 会
第 六 届 会 员 代 表 大 会全 体 会议 通过 )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1997年11月7日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工商业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工商界组成的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助手的。
第二条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
第三条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的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坚持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坚持对广大会员进行团结、教育、引导、服务,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改革开放,为统一祖国、振兴中华贡献力量。
第四条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的主要职能与任务是:(一)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的政治协商,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参政议政;(二)引导会员各级参加国家经济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促进社会全面发展;(三)做工商界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荐工作;(四)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提倡爱国、敬业、守法,提高会员素质,培养积极分子队伍;(五)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六)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先富帮后富,走共同富裕的道路,热心社会公益事业;(七)为会员提供信息和科技、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等服务;(八)开展工商专业培训,帮助会员改进经营管理,完善财会管理、照章纳税,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九)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出国、出境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十)增进与香港特区及台湾、澳门地区和世界各国工商社团及工商经济界人士的联系和友谊,促进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的发展,协助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十一)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关系,调解经济纠纷;(十二)办好会办企业、事业;(十三)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商会章程示范文本

商会章程示本商会章程示范文本商会是指有独立的经营单位、事业单位或由自由商人、企业职员等自愿组成,保护和增进全体成员既定利益的非营利性组织。
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商会章程示范文本,供大家阅读参考。
商会章程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xx市xx商会(简称商会);英文名称:xxxxxxxxxxx,缩写为:xxx。
第二条商会是以xx省籍企业和粤籍人士在xx投资的企业为服务主体,并吸收在xx从业、学习的xx籍人士和各领域内的专家、学者、工商界的有识之士,以及乐为商会组织提供服务的合作单位等自愿参加的联合性组织。
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商会的宗旨是:维护会员企业的利益,促进xx、xx两地经济贸易、文化事业的蓬勃发展,加强国际、国内区域间的经贸、文化交流,做好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间的沟通联络。
通过国际化、信息化、市场化、社会化的规范运作方式,科学管理、诚信服务;高效务实、学习创新;维护权益、履行承诺;尊重信任、团结合作;整合资源、共享成果;承担责任、持续发展。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挥管理、服务、协调、自律、监督、维权、咨询、指导作用,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第四条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市人民政府政府交流合作办公室和登记管理机关xx市社团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服从xx省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xx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的指导。
第五条商会注册地:xx市南开区鼓楼东xx会馆内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商会的业务范围:(一)协调和推动会员企业的改革、发展;调查研究国内外相关领域的发展动态和趋势,为政府制定行业政策、法规、规划等提供咨询和建议;(二)宣传、推广和普及科技文化知识,编辑出版商会刊物、书籍,建立商会信息港,为会员进行咨询和信息服务;(三)采取多种形式,组织企业培训,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四)协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企业的登记、认证和管理工作;(五)制订培训计划,组织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和认证、评价分级工作;(六)配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工作;(七)制订商会活动计划,并组织开展国际、全国性及区域性的招商会、展览会、交易会、研讨会、论坛、联谊等活动,促进xx、xx两地经济建设的发展;(八)推荐优质产品,评定诚信企业,为企业提供内、外交流信息;(九)建立互访机制,加强与国内外社团组织联系、交流与合作,引进和学习国际先进技术和标准,尽快与国际接轨;组织国际、国内的商务考察和经贸交流活动,帮助企业开拓市场、促进合作;(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诉求、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与会员之间的关系;(十一)组织开展公益事业及有益于商会的其它活动;履行上级主管部门委托或应会员要求赋予的其它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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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模板商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是实现政府与商人、商人与商人、商人与社会之间相互联系的重要纽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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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商会的名称是中国民营经济国际合作商会,英文名称是,缩写为。
第二条本商会是由已经或有条件、有意愿走出去开展国际经济合作的企业尤其是大型民营企业和与走出去相关的企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商会的宗旨是团结带领广大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坚持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坚持企业自主办会、服务立会、诚信兴会,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做贡献。
第四条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商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商会的业务范围一宣传政策。
积极在会员中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支持和引导会员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树立良好社会形象;二提供服务。
举办经贸活动,促进交流与合作;提供信息、法律、融资、技术、人才、培训等方面服务;增进与境外工商社团的交往,促进会员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三反映诉求。
畅通渠道,积极反映会员合理诉求;开展调查研究,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制和政策环境等提出政策建议;积极参与工商联建言献策工作;四维护权益。
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五加强自律。
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订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增强会员诚信意识,倡导诚信经营,推动诚信建设;引导会员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六完成全国工商联和有关部门交办事项。
行业协会(商会)章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行业协会(商会)章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月说明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制订此章程范本。
二、此章程范本,旨在为社会团体制订章程时提供依据,规范社会团体行为。
三、社会团体制订章程,原则上应包括此章程范本所涉及的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补充。
四、社会团体据此范本制订的章程,须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将以核准后的章程为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
(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其中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或行业性;全国性或地方性;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必须载明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载明省市街(路、巷)门牌号)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一);(二);(三);(四);(五);(六);(七);(八);()。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工商联章程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面向工商界、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纽带,是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
工商联工作是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和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
我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我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围绕经济建设中心,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会员,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我会具有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的基本特征。
充分发挥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中的引导作用,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事务中的重
要作用,在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助手作用,在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中的促进作用,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过程中的积极作用,是本会的主要职能。
我会确定把工商联建设成为政治坚定、特色鲜明、机制健全、服务高效、作风优良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的目标,全面加强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不断增强凝聚力、影响力、执行力。
坚持团结、服务、引导、教育的方针,引导会员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道路,组织会员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为促进祖国统一,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

中华全国工商联章程总则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工商界组成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纽带,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
本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围绕经济建设中心,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会员,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本会具有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相统一的特征。
充分发挥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参与政治和社会事务中的主渠道作用,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在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方面的助手作用,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过程中的协调作用,在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本会按照充分尊重、广泛联系、加强团结、热情帮助、积极引导的工作方针,教育会员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组织会员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为促进祖国统一,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第一章职能与任务第一条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的政治协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积极参政议政。
第二条密切与会员的联系,畅通反映意见建议的渠道,表彰宣传他们中的先进典型,做好工商界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荐工作。
第三条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
引导会员共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自觉地把自身企业的发展与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把个人富裕与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结合起来,把遵循市场法则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当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经2002年11月27日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工商业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工商界组成的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
第二条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
第三条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的宗旨是:高兴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履行统一战线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的职能,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坚持对广大会员进行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为会员搞好服务,培养一支坚决拥护党的领导、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积极分子队伍,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为改革开放,为祖国统一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第四条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的主要职能与任务是:(一)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的政治协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积极参政议政;(二)引导会员自觉地把自身企业的发展与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把个人富裕与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结合起来,把遵循市场法则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积极参加国家经济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促进社会全面发展;(三)做工商界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荐工作;(四)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企业文化建设,提倡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引导会员树立社会主义公私观、信用观、义利观和法制观,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五)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六)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光彩事业”,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扶危济困、共同富裕,义利兼顾、德行并重,发展企业、回馈社会;(七)为会员提供信息和科技、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等服务;(八)开展工商专业培训,帮助会员改进经营管理,完善财会管理、照章纳税,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九)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出国、出境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十)增进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和世界各国工商社团及工商经济界人士的联系和友谊,促进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的发展,协助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十一)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关系,调解经济纠纷;(十二)办好会办企业、事业;(十三)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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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直属行业商会章程范本 - 中国环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环境服务业商会章程全国工商联环境服务业商会2008年7月活动,增进会员与相关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遵照国家外事政策和全国工商联外事管理规定,遵守外事纪律,增进与国外同行业工商社团的交往,促进会员的国际经贸交流与合作;加强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商会、同业公会等组织和机构的联系,组织会员开展交流、互访、考察等活动。
第五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第六条支持和引导会员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并为会员提供相关服务。
第七条组织会员积极参加工商联开展的活动。
第八条承办全国工商联和政府部门委托和交办事项。
第二章会员第九条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本行业企业、团体和个人,均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一)生产和经营本行业产品为主的企业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企业会员。
(二)本行业的工商社团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团体会员。
(三)本行业工商企业的投资者、经营者、高级技术和管理人员,个体工商户等,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个人会员;经济、理论、法律工作者及其他与本行业有关的人士,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从事本行业的工商界人士,可以申请或被邀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会长会议或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三)由会长会议或会长办公会议授权单位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或触犯刑律,经会长会议或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视情节轻重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十三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三)参加本会的活动;(四)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五)请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二)执行本会决议;(三)按规定交纳会费;(四)关心支持本会工作;(五)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五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1—第十六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三)选举产生理事会;(四)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会员(或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重要决议须经应到会会员(或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二年召开一次。
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其主要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理事、常务理事的吸收或除名;(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八)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须有二分—2—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应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重要决议须经应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届任期二年,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采取民主程序选举产生;条件允许时,可采取无记名差额选举方式,选举结果须报全国工商联批准。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
常务理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它的职权是:(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二)讨论研究本会主要工作事项;(三)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四)决定聘请本会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等。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重要决议须经应到会常务理事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二年,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主持本会日常工作。
会长会议须有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重要决议须经应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长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3—(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本会设会长一名,主持会务工作;副会长若干名,协助会长工作。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负责本会的财务。
第二十八条会长、副会长任期为二年。
会长原则上不连任。
会长、副会长职务届中调整,须经会长会议通过,报全国工商联批准后,由常务理事会议确认。
第二十九条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由副会长中推选产生,经常务理事会议或会长会议讨论通过。
执行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会务。
会长、执行会长或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
会长办公会议根据日常工作需要召开。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为专职,由会长提名,会长会议通过,报全国工商联批准后聘任。
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会长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负责。
副秘书长,秘书处各工作部门负责人,商会下—4—设机构负责人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秘书长主要职责是:(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决议和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下设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秘书处各工作部门、下设机构专职工作人员,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后聘用;(四)处理会长交办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根据本行业的实际情况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财会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财会人员调动工—5—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全国工商联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全国工商联指定的审计机构的审计,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接受全国工商联指定的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并提出审计报告。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主要负责人之前需接受离任审计,并提交由全国工商联指定的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依照国家有关法规确定。
第五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经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同意后提请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通过先予执行,经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同意后,再提请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全国工商联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6—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由全国工商联指派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未经全国工商联许可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全国工商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全国工商联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08年7月17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全国工商联核准之日起生效。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