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教育局、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昆明市普通高中学生资助管
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高中阶段贫困学生助学金管理办法(

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高中阶段贫困学生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法规类别】学生与助学奖学金【发文字号】昆教中[2009]4号【发布部门】昆明市教育局【发布日期】2009.05.15【实施日期】2009.05.1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高中阶段贫困学生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昆教中〔2009〕4号)各县(市)区教育局,市属三个开发(度假)区教育局,各有关学校: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围绕“民生”问题,形成促进创业、就业、帮扶、救济的信息平台、政策体系、工作机制、落实机制的要求,完善高中阶段低收入家庭子女助学政策,昆明市教育局和昆明市财政局对2006年出台的《昆明市高中阶段贫困学生助学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修改稿已经市委第79次常委会议研究通过并进行了公示。
现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昆明市教育局和昆明市财政局反映。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昆明市高中阶段贫困学生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围绕“民生”立足于完善我市城乡低收入群体生活保障问题,切实做好贫困学生助学工作,完善高中阶段贫困学生助学长效机制,帮助我市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政府投入为主导,进一步拓宽高中阶段贫困学生助学筹资渠道,完善运行模式,建立保障体系。
通过对高中阶段贫困家庭的学生实施补助生活费,减免学费、住宿费,确保每个贫困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第三条对高中阶段贫困学生的助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办法。
第二章助学范围和对象第四条助学范围为昆明市高中阶段公办学校。
第五条凡在我市公办高中阶段学校的在籍学生,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属助学对象:一、持有《昆明市特困职工优惠证》、《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人员的子女;二、农村贫困家庭子女;三、孤儿、烈士子女、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或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阶段性贫困家庭子女。
普通高中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普通高中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普通高中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74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财政省直管县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黔府发〔2019〕1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高中教育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补助我省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资金。
资金渠道包括:(一)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中央补助资金(简称中央补助资金)。
(二)普通高中教育发展省级补助资金(简称省级补助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使用管理遵循“规划引领、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绩效、市级调控、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各市(州)、县级财政要围绕普通高中学校布局规划和有关项目规划,结合自身财力,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加大学校改善办学条件经费投入力度。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市(州)财政、教育部门强化和落实补助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监管主体责任,县级财政、教育部门落实补助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管理主体责任。
(一)省级财政、教育部门主要职责:省财政厅负责审核省教育厅报送的省级补助资金预算编制建议和批复预算,会同省教育厅分配下达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加强对市(州)补助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的督促检查,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管理工作等。
省教育厅负责指导编制有关普通高中学校项目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提出省级补助资金预算编制建议、中央与省级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中央与省级补助资金使用绩效目标,组织运用信息化、实地督导检查等手段加强市(州)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管理,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开展补助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工作等。
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11)

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1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1.10.27•【字号】昆财教[2011]150号•【施行日期】2011.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昆财教〔2011〕150号)各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三个开发(度假)区、阳宗海、倘甸财政分局、社会事业局:2010年市财政局与市教育局联文下发了《昆明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经过一年的实施,发现了一些不足和问题。
因此,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我们对《昆明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昆明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下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昆明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民办教育发展的长效机制,促进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我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昆发〔2008〕4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实施意见等四个文件的通知》(昆政文〔2008〕21号)、《昆明市突破性发展民办教育整体推进工作意见》(昆办发〔2009〕12号)及《昆明市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昆明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年度教育经费预算安排。
从2010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1300万元。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管理,市教育局负责项目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昆明市各级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市县两级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规模发展、示范建设。
云南省教育厅公告

云南省教育厅公告作者:来源:《云南教育·视界》2008年第07期《云南省一级普通高级中学(完全中学)管理规定(试行)》已经2008年3月20日云南省教育厅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
云南省一级普通高级中学(完全中学)管理规定(试行)总则为大力发展云南现代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省,努力推进学校现代管理制度的建立,进一步完善省一级普通高级中学(完全中学)管理体制,规范办学行为,促进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治校,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提升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充分发挥其示范和窗口作用,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云南省普通高完中办学水平综合评价方案》(简称《评价方案》)的相关要求,特制定《云南省一级普通高级中学(完全中学)管理规定(试行)》(简称《规定》)。
第一章责任与监测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省一级高级中学(完全中学),是指经省教育行政部门评审认定并授牌的一级普通高级中学(完全中学)(以下简称省一级高完中)。
本规定试行后,省一级高完中原行政隶属关系和管理主体不变。
当地党委、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按以下要求履行好各自的责任。
当地党委、政府工作责任:营氛围,保投入,问绩效。
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工作责任:定规划,勤协调,善参谋。
学校工作责任:抓管理,保安全,提质量。
第二条省一级高完中要形成学校自我促进、自我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依法制订和完善学校管理规程,规范学校各部门以及年级、班级管理行为。
学校要按照《评阶方案》4个系统所含的11个层面、36个指标、121点要素,建立健全学校数字信息化自评管理系统,监测自己的办学行为。
第三条省一级高完中要建立学校与家庭、学校与社会的有效沟通机制,建立规范有序、民主决策、群众监督、多元参与的现代学校管理制度。
学校每年要结合年终或学年总结,专门听取教师、学生及家长和社会等方面对学校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自我评估,并将评估获得的数字信息记录在案,录入统计图表与学校常模进行监测比较,自我调节学校发展态势。
2024年中学贫困生助学管理规定

2024年中学贫困生助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中学贫困生的学习权益,促进其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教育扶贫政策和中学贫困生救助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地中学贫困生助学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学贫困生助学应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方合作的原则,通过资助、帮扶措施解决中学贫困生学习问题。
第四条中学贫困生助学应尊重、保障和实施中学贫困生的学习权益,关注其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第二章助学资助第五条国家应加大中学贫困生助学资金投入,确保所有中学贫困生享受助学政策。
第六条中学贫困生助学资助范围包括学费、书籍费、生活费、交通费等。
第七条中学贫困生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应采取科学、公正的方式,并根据调查结果确定资助标准。
第八条中学贫困生资助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变动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确保较低的贫困生能够受益。
第九条中学贫困生助学资助应重点关注农村贫困生、残疾贫困生等特殊群体,为其提供更多的帮助。
第十条中学贫困生助学资助应采取直接资助、间接资助等方式,确保补助资金直接用于中学贫困生的学习和生活。
第三章心理辅导与帮扶措施第十一条中学贫困生助学工作应加强心理辅导,帮助贫困生调整心态,树立自信,积极面对困难。
第十二条中学贫困生帮扶措施包括家庭经济困难的贫困生给予帮助,提供生活照料、学习指导、面试技巧等方面的帮助。
第十三条中学贫困生帮扶措施应由学校、社会各界和相关部门共同开展,形成合力,确保帮扶工作的效果。
第四章指导与监督第十四条中学贫困生助学管理工作由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中学贫困生助学管理工作应建立健全助学管理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确保助学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六条中学贫困生助学管理工作应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中学贫困生的全程监管和服务。
第十七条教育部门应定期组织对中学贫困生助学工作的检查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中学贫困生助学工作中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行为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适当提高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级中学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适当提高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级中学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计委,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2.07.15•【字号】云计收费[2002]749号•【施行日期】2002.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适当提高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级中学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云计收费[2002]749号二00二年七月十五日)各地、州、市计委、财政局、教育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级中学的收费标准,是1999年重新规范制定的。
近几年来,我省非义务教育学校的生均培养成本有所上升,现行收费标准已不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为促进我省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解决我省高中教育发展缓慢的现状,加快普通高中教育发展,缓解制约我省教育发展的瓶颈矛盾,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防止乱收费行为的发生,经省政府批准,决定对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级中学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
现就做好我省2002年有关学校招生收费工作做出如下规定,请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适当提高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下同)、普通高级中学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此次提高后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为省定最高收费标准,各地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级中学在省定最高收费标准以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的原则,仍按云价费发[1999]17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继续贯彻执行教育收费的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
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级中学只能向学生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学校不得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向学生收费。
中等职业学校的学费执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收费原则,普通高级中学的学费不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学生住宿费不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2.06.20•【字号】昆教[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教〔2012〕10号)各县(市)区教育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社会事业局(教育局),市属有关学校:为加强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中等职业教育,现将《昆明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昆明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和云南省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采取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办法。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由各地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对上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学生信息的真实性和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负主要责任,各地要严格按照“六必须,六不准”要求执行。
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对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各学校要成立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细则,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助学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市县两级管理的,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等。
第五条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生。
有下列情形的按照相关规定不得享受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一)普通高中学生、短训班学员、自考助考班学员等一律不得纳入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14岁及以下低年龄学生不得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二)省内联合办学的中职学生,由学籍所在学校申请和组织发放国家助学金,不得两地重复申报;跨省联合办学的中职学生,由学生实际所在学校申请和组织发放国家助学金,不得跨省重复申报;(三)外籍和无国籍学生暂不纳入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
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高中阶段贫困学生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高中阶段贫困学生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9.05.15•【字号】昆教中[2009]4号•【施行日期】2009.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高中阶段贫困学生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昆教中〔2009〕4号)各县(市)区教育局,市属三个开发(度假)区教育局,各有关学校: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围绕“民生”问题,形成促进创业、就业、帮扶、救济的信息平台、政策体系、工作机制、落实机制的要求,完善高中阶段低收入家庭子女助学政策,昆明市教育局和昆明市财政局对2006年出台的《昆明市高中阶段贫困学生助学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修改稿已经市委第79次常委会议研究通过并进行了公示。
现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昆明市教育局和昆明市财政局反映。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昆明市高中阶段贫困学生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围绕“民生”立足于完善我市城乡低收入群体生活保障问题,切实做好贫困学生助学工作,完善高中阶段贫困学生助学长效机制,帮助我市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政府投入为主导,进一步拓宽高中阶段贫困学生助学筹资渠道,完善运行模式,建立保障体系。
通过对高中阶段贫困家庭的学生实施补助生活费,减免学费、住宿费,确保每个贫困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第三条对高中阶段贫困学生的助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办法。
第二章助学范围和对象第四条助学范围为昆明市高中阶段公办学校。
第五条凡在我市公办高中阶段学校的在籍学生,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属助学对象:一、持有《昆明市特困职工优惠证》、《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人员的子女;二、农村贫困家庭子女;三、孤儿、烈士子女、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或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阶段性贫困家庭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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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教育局、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昆明市普通高中学生资助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17)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昆教计[2017]14号
【发布部门】昆明市教育局昆明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7.09.08
【实施日期】2017.09.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昆明市教育局、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昆明市普通高中学生资助管理办法(修订)》
的通知
(昆教计〔2017〕14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教育局、财政局,各直属普通高中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学校学生资助管理,确保资助政策的贯彻落实,根据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昆明市普通高中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法》(昆教〔2012〕9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昆明市教育局
昆明市财政局
2017年9月8日
昆明市普通高中学生资助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学校学生资助管理,确保资助政策的贯彻落实,根据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隶属昆明市管理,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的高中部)。
第三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面约占全市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35%。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根据生源情况、平均生活费用等因素综合确定各县(市)区资助面。
在确定资助面时,适当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
第五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予以保障。
第六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按照国家、省规定标准执行。
第七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学生基本申请条件为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品德良好;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优先考虑:
(一)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和农村特困供养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