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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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28•【字号】昆政办[2010]18号•【施行日期】2010.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昆政办〔2010〕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昆明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昆明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昆办发〔2009〕19号),设立昆明市教育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县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突破性发展民办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均衡发展义务教育、普通高中强基提质等方面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全市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规划和政策,草拟教育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及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全市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教育发展的目标、重点、结构、速度,对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进行宏观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全市教育工作;综合管理和指导全市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高等教育工作;指导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办学体制、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管理全市教育招生考试工作。

(四)按管理权限负责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建立、调整、撤销及其发展规模、学制、专业设置等审核或报批工作。

(五)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和管理政策;管理市(本级)教育经费;监测全市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指导学校基本建设;指导协调学校教育技术装备的配置;指导和监督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对直属学校(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高中阶段贫困学生助学金管理办法(

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高中阶段贫困学生助学金管理办法(

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高中阶段贫困学生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法规类别】学生与助学奖学金【发文字号】昆教中[2009]4号【发布部门】昆明市教育局【发布日期】2009.05.15【实施日期】2009.05.1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高中阶段贫困学生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昆教中〔2009〕4号)各县(市)区教育局,市属三个开发(度假)区教育局,各有关学校: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围绕“民生”问题,形成促进创业、就业、帮扶、救济的信息平台、政策体系、工作机制、落实机制的要求,完善高中阶段低收入家庭子女助学政策,昆明市教育局和昆明市财政局对2006年出台的《昆明市高中阶段贫困学生助学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修改稿已经市委第79次常委会议研究通过并进行了公示。

现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昆明市教育局和昆明市财政局反映。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昆明市高中阶段贫困学生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围绕“民生”立足于完善我市城乡低收入群体生活保障问题,切实做好贫困学生助学工作,完善高中阶段贫困学生助学长效机制,帮助我市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政府投入为主导,进一步拓宽高中阶段贫困学生助学筹资渠道,完善运行模式,建立保障体系。

通过对高中阶段贫困家庭的学生实施补助生活费,减免学费、住宿费,确保每个贫困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第三条对高中阶段贫困学生的助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办法。

第二章助学范围和对象第四条助学范围为昆明市高中阶段公办学校。

第五条凡在我市公办高中阶段学校的在籍学生,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属助学对象:一、持有《昆明市特困职工优惠证》、《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人员的子女;二、农村贫困家庭子女;三、孤儿、烈士子女、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或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阶段性贫困家庭子女。

(完整版)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

(完整版)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

(完整版)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一、背景幼儿园作为儿童早期教育的重要环节,应该保证每个孩子都能够接受公平的教育机会。

然而,一些家庭面临经济困难,无法支付应有的幼儿园费用,这可能会导致他们的孩子失去上学的机会。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制定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学生提供相应的资助,保障他们的受教育权利。

二、认定标准1. 家庭经济状况:- 家庭低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80%;- 特殊家庭:单亲家庭、父母患有重大疾病、因灾等特殊情况;- 临时困难:由于突发事件(如家庭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导致的经济困难。

2. 学生年龄:- 适用范围:年满3岁到6岁的学龄前儿童。

3. 学生人数限制:- 根据幼儿园计划招收学生的数量,确定额度分配。

三、申请和认定程序1. 家长申请:- 家长向幼儿园提出认定申请,提交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 幼儿园工作人员协助家长填写相关申请表格。

2. 家访核实:- 幼儿园工作人员将安排家访,了解申请家庭的实际情况;- 家访记录纳入申请材料,作为认定的重要依据。

3. 认定结果:- 幼儿园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情况进行审核,作出认定结果;- 对符合认定标准且学位有空余的学生,提供相应的资助计划。

四、资助措施1. 减免学费:- 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减免一定比例的学费;- 减免比例根据不同情况而定,但最低不低于50%。

2. 生活补助:- 针对极度贫困家庭,提供一定额度的生活补助金,用于购买研究用品、生活必需品等。

3. 特殊需求支持:- 针对特殊家庭,提供额外的支持和关怀,为孩子提供更好的研究和成长环境。

4. 长期监测:- 幼儿园将设立相关岗位,负责对认定学生的资助情况进行跟进和评估;- 定期对学生进行家访,了解他们的成长情况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

五、监督与评估1. 监督:- 幼儿园将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或岗位,对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接受社会各界监督,鼓励家长和社会公众提出问题和建议。

昆明市学前教育普及普惠优质发展可行性研究 (一)

昆明市学前教育普及普惠优质发展可行性研究 (一)

昆明市学前教育普及普惠优质发展可行性研究 (一)近年来,学前教育已经成为了各地教育发展的重要领域之一,也受到了国家层面的高度重视,学前教育的普及化、普惠化、优质化是未来发展的必要要求。

在这一背景下,昆明市也在积极研究学前教育的可行性,推动其全面发展。

一、昆明市学前教育发展的现状及问题昆明市目前总共有学前教育幼儿园1915所,学前教育在校幼儿620742人,但仍然存在以下问题:1.资源短缺。

由于昆明市的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学前教育场所、教育器材及师资等方面都存在短缺的状况,导致学前教育普及度不高。

2.教育不均衡。

由于城市和农村之间的差异,导致学前教育资源在城市和农村地区存在差异,城市幼儿园的师资、硬件设施、管理模式等都要优于农村地区。

3.普惠教育不足。

普惠教育主要指定向弱势群体或者残障儿童开展的普惠服务,目前昆明市并没有普惠教育的制度和政策。

二、优化学前教育发展路径1.资源优化。

昆明市可以在城市规划中出台配套政策,将幼儿园要件纳入到城市规划中,逐步提高城市的学前教育普及率。

2.统筹城乡。

昆明市可以把农村幼儿园纳入城市体系,推广城乡一体化的学前教育模式,使城乡之间的幼儿教育得到均衡的发展。

3.加强师资培训。

昆明市需要重视幼儿园师资培训,加强幼儿教育专业领域的培训。

同时,还需加强对在职教师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教育教学水平。

4.科学管理。

昆明市需要建立标准的幼儿园管理和评价体系,制定行业标准和技能标准,以提高幼儿园的管理水平和质量。

5.普惠教育政策。

昆明市可以探索实行普惠教育政策,向弱势群体、残障儿童、特殊困难家庭、农村地区、外来人口等提供优质的普惠教育服务,实现全面普及和全面发展。

三、结论昆明市作为云南省的一座大中型城市,学前教育的普及化、普惠化、优质化是教育发展的必经之路。

通过上述优化措施来完善昆明市的学前教育,将为培养优秀的儿童、加速城市和农村的平衡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11)

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11)

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1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1.10.27•【字号】昆财教[2011]150号•【施行日期】2011.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昆财教〔2011〕150号)各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三个开发(度假)区、阳宗海、倘甸财政分局、社会事业局:2010年市财政局与市教育局联文下发了《昆明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经过一年的实施,发现了一些不足和问题。

因此,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我们对《昆明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昆明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下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昆明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民办教育发展的长效机制,促进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我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昆发〔2008〕4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实施意见等四个文件的通知》(昆政文〔2008〕21号)、《昆明市突破性发展民办教育整体推进工作意见》(昆办发〔2009〕12号)及《昆明市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昆明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年度教育经费预算安排。

从2010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1300万元。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管理,市教育局负责项目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昆明市各级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市县两级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规模发展、示范建设。

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2.06.20•【字号】昆教[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教〔2012〕10号)各县(市)区教育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社会事业局(教育局),市属有关学校:为加强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中等职业教育,现将《昆明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昆明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和云南省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采取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办法。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由各地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对上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学生信息的真实性和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负主要责任,各地要严格按照“六必须,六不准”要求执行。

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对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各学校要成立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细则,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助学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市县两级管理的,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等。

第五条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生。

有下列情形的按照相关规定不得享受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一)普通高中学生、短训班学员、自考助考班学员等一律不得纳入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14岁及以下低年龄学生不得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二)省内联合办学的中职学生,由学籍所在学校申请和组织发放国家助学金,不得两地重复申报;跨省联合办学的中职学生,由学生实际所在学校申请和组织发放国家助学金,不得跨省重复申报;(三)外籍和无国籍学生暂不纳入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

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高中阶段贫困学生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高中阶段贫困学生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高中阶段贫困学生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9.05.15•【字号】昆教中[2009]4号•【施行日期】2009.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高中阶段贫困学生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昆教中〔2009〕4号)各县(市)区教育局,市属三个开发(度假)区教育局,各有关学校: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围绕“民生”问题,形成促进创业、就业、帮扶、救济的信息平台、政策体系、工作机制、落实机制的要求,完善高中阶段低收入家庭子女助学政策,昆明市教育局和昆明市财政局对2006年出台的《昆明市高中阶段贫困学生助学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修改稿已经市委第79次常委会议研究通过并进行了公示。

现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昆明市教育局和昆明市财政局反映。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昆明市高中阶段贫困学生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围绕“民生”立足于完善我市城乡低收入群体生活保障问题,切实做好贫困学生助学工作,完善高中阶段贫困学生助学长效机制,帮助我市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政府投入为主导,进一步拓宽高中阶段贫困学生助学筹资渠道,完善运行模式,建立保障体系。

通过对高中阶段贫困家庭的学生实施补助生活费,减免学费、住宿费,确保每个贫困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第三条对高中阶段贫困学生的助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办法。

第二章助学范围和对象第四条助学范围为昆明市高中阶段公办学校。

第五条凡在我市公办高中阶段学校的在籍学生,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属助学对象:一、持有《昆明市特困职工优惠证》、《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人员的子女;二、农村贫困家庭子女;三、孤儿、烈士子女、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或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阶段性贫困家庭子女。

云南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云南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云南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11月15日,云南省教育厅网站、云南教育网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云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3档,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将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农村建档立卡户、城镇低保户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列入特殊困难档次。

通知要求,各高校要成立“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院(系)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三级组织机构。

评议认定以评议书面材料为主,需进一步深入了解情况的,可采取个别访谈和家访等形式。

不得要求申请认定学生在公开场合陈述申请理由,更不得将民主评议工作交由学生会或班委会组织。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要启动全校认定工作。

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

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请复议。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附: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各高等学校:为认真做好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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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昆教[2012]17号
【发布部门】昆明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12.10.25
【实施日期】2012.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教〔2012〕17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社会事业局(教育局),市属幼儿园:
为进一步完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入园问题,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现将《昆明市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昆明市教育局
2012年10月25日
昆明市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入园问题,促进学前教育发展。

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1年秋季学期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省政府助学金的通知》(云财教〔2011〕5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隶属市县两级政府管理,实施学前教育的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不包括托儿所、亲子园(班)等早期教育机构。

第三条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对象为在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优先考虑。

(一)城镇及农村低保家庭儿童。

(二)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三)父母残疾家庭子女或本人残疾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HIV感染或患者子女。

(四)无稳定收入的贫困家庭儿童。

(五)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

(六)因其它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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