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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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教育公平,确保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制学生(以下简称寄宿生)顺利接受义务教育,进一步规范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工作,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豫财办教〔2007〕34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活费补助对象为在农村(含县镇)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

第三条寄宿生在校期间生活费的基本补助标准为:小学生2元/天,初中生(含特教生,下同)3元/天。

每学期在校时间均按125天计算。

各地可在基本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调高补助标准。

第四条落实寄宿生生活费基本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按照50%的比例给予奖励性补助;地方财政应承担资金由市、县级财政分别承担。

具体分担标准为:中央财政负担小学生1元/天、初中生1.5元/天;省辖市财政负担初中生0.5元/天,县级财政负担小学生和初中生均为1元/天。

各省辖市、县(市、区)应按照规定分担标准将本级应负担的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足额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调高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

第五条省财政厅、教育厅分县(市、区)下达补助名额。

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分布等实际情况,对各乡镇、各有关学校确定不同的补助比例,下达补助名额,不得平均分配。

各地可在省下达补助名额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扩大补助面,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不得通过降低补助标准扩大补助面。

第六条按照民主、公平、公开的原则,补助对象每学年在秋季学期评定一次,春季学期根据补助名额和补助对象变动情况进行个别调整和评定。

各县(市、区)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补助对象的界定标准和办法,并将以下几种寄宿生优先确定为补助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寄宿生;因天灾人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家庭的寄宿生;父母因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寄宿生;父母离异或丧父、丧母等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寄宿生;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寄宿生。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一、引言教育是国家发展的基石,而义务教育更是其中的基础和关键。

为了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高义务教育质量,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良好的义务教育,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管理至关重要。

二、经费来源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来源主要包括中央财政补助、地方财政配套以及其他合法渠道筹集的资金。

中央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相结合的方式,对地方义务教育给予支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分担相应的经费,确保经费足额落实。

三、补助范围(一)公用经费补助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等方面所需的费用。

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对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生活补助,帮助他们改善生活条件,顺利完成学业。

(三)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补助用于支持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

(四)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补助支持地方招聘特岗教师,提高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素质。

(五)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改善学生营养状况。

四、经费分配(一)因素法分配综合考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义务教育规模、教育质量、困难程度等因素,合理分配补助经费。

(二)项目法分配对于特定的专项项目,如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项目等,按照项目申报、评审、审批等程序进行分配。

五、经费使用(一)专款专用补助经费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二)预算管理学校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年度预算,严格执行预算,确保经费使用合理、合规。

(三)财务公开学校应当定期公开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

六、管理职责(一)财政部门负责经费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监督检查等工作。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襄汾县教育科技局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法为加强和规范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管理工作,有效开展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6〕25号)《山西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教〔2018〕91号)和《山西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晋教财〔2019〕9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及标准1.义务教育阶段具有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优先资助建档立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每生每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初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每生每年125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2.义务教育阶段具有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的非寄宿学生,优先资助建档立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每生每年5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初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每生每年625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二、资助程序及认定依据1.义务教育阶段资助工作按学年进行。

每年秋季开展评选工作,春季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9月开学时,符合条件的资助对象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佐证资料,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人员根据相关部门提供数据进行核实;学校成立由校领导、资助工作人员、教师代表等组成的评选认定小组进行初评,并有家长代表参与监督;评选结果进行一周的公示,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学生进行核实,如情况属实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将调整后的结果重新公示;公式无异义后,对资助对象进行资助,汇总上报,整理档案,资助系统录入。

2.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认定应优先考虑以下情况:⑴建档立卡贫困学生;⑵残疾学生;⑶享受低保的贫困家庭学生;⑷特困供养的学生、孤儿;⑸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学生;⑹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⑺烈士子女;⑻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⑼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⑴学生或监护人不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要求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⑵学生或监护人不如实填写《申请表》的,提供相关材料不真实的;⑶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7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黔财教(2016)33号)要求,由省级财政设立,用于补助全省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共同管理。

省教育厅负责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负责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预算审核和资金下划工作,会同省教育厅研究确定资金分配方案与具体预算资金。

第四条各市(州)和县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做好专项资金的统筹安排使用,加大资金管理力度,确保资金管理使用安全。

第二章资金补助对象和标准第五条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对象为全省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

重点补助对象为寄宿生中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残疾人员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城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农村留守少年儿童、因病致贫家庭学生、因灾返贫家庭学生、父母双农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困难企业或下岗职工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单亲经济困难家庭学生、父母无固定职业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复员退伍军人经济困难家庭学生等。

对少数民族、移民地区经济困难家庭学生优先进行资助。

第六条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标准为:小学IoOO元/生•年,初中1250元/生•年。

第三章资金分配与拨付第七条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按照全省寄宿生人数的比例,同时统筹考虑深度贫困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等因素分配到各县(市、区、特区)。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管理办法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管理办法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管理
办法.doc
为了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专款专用,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削减家庭经济负担,XXX制定了《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生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一、组织领导
为了有效地落实补助经费,XXX成立了“义务教育阶段寄
宿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
和家长代表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处理。

二、严格执行补助程序
1、按照贫困家庭学生生活费补助评定条件,确定补助对
象名单。

特别对单亲家庭、孤儿以及残疾学生给予特殊照顾。

2、公示确定的补助名册一星期,公示期满后按名册发放。

3、各班主任通知家长到教师办公室签名领取补助资金。

三、贫困家庭学生生活费补助评定条件
1、父母双农低收入特困户学生;
2、父母双亡或丧父、丧母的学生;
3、孤儿和残疾儿童少年;
4、享受当地城镇居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学生;
5、因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
6、单亲家庭;
7、父母患重大疾病;
8、留守儿童寄宿在校外亲朋好友家的贫困家庭学生。

四、严格专款专用
确保将补助经费按时、足额发放,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制度。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在现代社会,教育被公认为促进国家发展和个人成长的重要因素。

为了确保每个学生都能享受到平等的教育机会,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本文将就我国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进行详细阐述。

二、补助对象和标准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主要面向城乡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根据学生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地区差异,教育部将学生划分为“城市贫困生”和“农村贫困生”,并相应地制定了不同的补助标准。

对于城市贫困生,补助标准按年度确定,并根据学生的年级进行差异化。

一般而言,补助金额会逐年递增。

而对于农村贫困生,补助标准则根据地区不同进行调整,以保证各地学生的实际需求得到满足。

三、补助资金的来源和管理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主要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投入。

中央政府提供大部分资金,地方政府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量的补充。

为了确保补助经费使用的公平和透明,各级政府都将相关事宜纳入预算管理,并进行定期监督和审计。

具体的管理办法包括建立完善的补助资金监管系统,加强资金使用的跟踪和核查,制定明确的审批程序和责任制,以及加强对学校和家庭的监督和指导等。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保证补助经费的合理使用,防止各种不当行为的发生。

四、监督和评估机制为了确保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有效使用,各级教育部门建立了相应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这些机制包括定期检查学校的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家访和问卷调查,组织社会力量进行第三方评估等。

通过这些机制的运行,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并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同时,也能对补助经费管理的效果进行及时评估,为今后的改进提供参考。

五、评价和展望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我国教育资源分配不均的问题,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了更多的教育机会。

然而,我们也要认识到补助经费管理尚存在一些问题,如补助标准的制定不够科学、资金使用的监督不够严格等。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要进一步研究和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确保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一、为规范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评审和发放程序,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二、各校受资助学生人数的确定:由教育局财务科按照省对市确定下达的总受资助人数分配。

省财政厅每年下达一次受资助总人数,教育局每学期按各校的实际住宿人数分配一次受资助名额。

分配比例为:本校受资助人数,本校实际住宿人数,全市受资助人数(由省财政厅确定下达),全市住宿学生总数(由市教育局逐校清查)。

三、资助标准:资助标准由省确定。

2013年标准为小学每受助学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受助学生每年1250元。

特教学校按初中对待.四、补助对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学生,可向所在学校申请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的资助.1、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的子女;2、农村人均年收入在625元以下的绝对贫困家庭的学生和人均年收入在625--1000元之间的相对贫困家庭的学生;3、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财产损失严重等特殊情况的学生;4、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孤残学生、烈士子女;5、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的学生;6、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财政供养人员家庭的学生不得纳入资助范围。

受资助学生每年评定一次,每学期根据学校住宿生人数变化和农村贫困家庭收入变化的实际情况对受资助的贫困学生做出适当调整,确保贫困家庭学生享受资助。

五、资助款发放时间:每年分两次发放,每学期发放一次。

六、评审程序和发放办法:资助寄宿生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资助申请、审核、批准、发放等程序进行操作.操作程序是:1、学校通过有效途径公开资助信息;2、学生本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或证明.学校组织提出申请的学生填写《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申请表》,并组成由村民(居民)委员会、学校、学生、学生家长和老师代表参加的评审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审核,依照教育局下达的受助名额确定受助对象名单,并校内及学生家庭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范围内进行公示。

小学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

小学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

小学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我国小学学生的生活质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学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政府设立,用于补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小学学生的生活费。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宗旨是: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确保每一分钱都用到家庭经济困难的小学学生身上。

第四条补助资金的来源:(一)中央财政拨款;(二)地方财政拨款;(三)社会捐赠;(四)其他合法来源。

第五条补助资金的分配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二)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合理确定补助金额;(三)直接发放给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四)定期评估,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补助资金的申请和审核:(一)申请条件:1. 具有我国国籍的小学学生;2. 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承担生活费用。

(二)申请程序:1. 学生本人或家长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2. 学校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拟补助学生名单;3. 学校将拟补助学生名单报送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4. 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复核,确定最终补助学生名单;5. 补助资金发放给拟补助学生。

(三)申请材料:1. 学生本人身份证件;2. 家庭经济困难证明;3.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补助资金的发放:(一)补助资金通过银行卡、存折等方式直接发放给学生或家长;(二)补助资金的发放时间、发放方式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三)补助资金的发放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定期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二)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补助资金的审计监督,防止资金流失和腐败现象发生;(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补助资金的合规、安全使用;(四)学生或家长应当诚实申报家庭经济状况,不得虚构、隐瞒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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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春县大兴小学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生活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专款专用,切实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长负担,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学难的问题,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为了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有效的落实到贫困学生手中,经学校研究,决定成立我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工作领导小组”,其成员如下:
组长:段光瑞(校长)
副组长: 罗嘎然、关莉、普义则(副校长)
成员:白伙然(工会主席)陈斌(教导主任)
李来波(总务主任) 杨英(党政办主任)
方金维(报账员)谭佳富(家长)
李大中(家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校党政办,由杨英兼任办公室主任,方金维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二、严格执行补助程序
1、严格按分配指标确定补助对象名单。

通过班主任,部分班委等相关人员的调查了解,严格按照贫困家庭学生生活费补助评定条件确定补助对象,特别对单亲家庭、孤儿以及残疾学生给予特殊照顾,确保我校相对较贫困的学生得到补助。

2、将确定的补助花名册进行一星期的公示,公示期满后按名册发放。

3、补助资金由各班主任利用课余时间通知家长到教师办公室签名领取。

三、贫困家庭学生生活费补助评定条件
1、父母双农低收入特困户学生;
2、父母双亡或丧父、丧母的学生;
3、孤儿和残疾儿童少年;
4、享受当地城镇居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学生;
5、因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
6、单亲家庭;
7、父母患重大疾病;
8、留守儿童寄宿在校外亲朋好友家的贫困家庭学生。

四、严格专款专用,确保将补助经费按时、足额发放
不定时向学生了解生活补助费发放使用情况,以保证学
生正确使用好补助费,防止乱用,造成浪费。

对不合理使用补助费的,班主任与家长联系,对其进行教育。

绿春县大兴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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