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为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由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各学院具体实施。
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执行学生本人申请、年级(或班级)民主评议、学院综合评定、公示审批的程序。
第二章认定对象第三条认定对象为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章认定时间第四条认定工作于每学年初进行一次,次年进行复核认定。
第四章认定等级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六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家庭一般困难、家庭困难和家庭特殊困难三个等级。
第七条经济困难等级认定结合学生家庭所处地域、家庭经济状况、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家庭成员健康状况、家庭遭遇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八条孤残学生、烈士子女等可相应提高认定等级。
第五章认定程序第九条各学院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以年级(或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班级)总人数的10%。
第十条在学院范围内对认定评议小组的成员名单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学院召开学生大会,公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和步骤。
第十二条要申请认定的学生领取《东北林业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东北林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如实填写。
第十三条学院统一收取以下材料,并在年级(或班级)范围内对申请认定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
1.《东北林业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原件一份(所盖印章、字迹须可辨认清楚,否则视为无效);2.《东北林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原件一份;3.革命烈士、下岗职工、残障人士子女等须同时出具相关证明。
(完备版)幼儿园家庭经济难题学生的认定及管控方法

(完备版)幼儿园家庭经济难题学生的认定及管控方法1. 引言为了更好地关心和支持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我们特制定本办法,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及管控工作进行详细规定。
2. 认定标准2.1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定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幼儿园就读期间,由于家庭经济原因,无法承担正常学习、生活费用,影响正常学习的学生。
2.2 认定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可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 来自农村或城市低收入家庭,家庭年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2. 家庭主要成员失业或丧失劳动能力,导致家庭经济困难;3. 家庭遭遇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疾病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4. 其他特殊情况,经学校认定,可视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 认定程序3.1 学生申请学生或家长向所在班级老师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2 班级审核班级老师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提出初步认定意见。
3.3 学校审批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对班级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批,确定认定结果。
3.4 公示学校将认定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师生监督。
4. 管控方法4.1 资助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将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给予资助。
资助形式包括减免学费、发放助学金、提供勤工俭学岗位等。
4.2 关爱措施学校将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关爱措施,如心理辅导、学习辅导、课外活动等,帮助他们融入校园生活。
4.3 跟踪管理学校将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定期跟踪管理,了解他们的学习、生活状况,及时调整资助政策。
4.4 家校合作学校将加强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的沟通与合作,共同关心和支持学生成长。
5. 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如有未尽事宜,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6. 结束语通过本办法的实施,我们期望能够更好地关心和支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他们克服困难,顺利完成学业,成长为有用的社会人才。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精准性和实效性,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本人申请、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后入库备查,做到制度严格,程序规范,客观准确。
第二章认定机构第五条学生工作委员会下设学生资助工作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协调各单位,依据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各学院(部)成立由党委书记任组长,党委副书记、全体辅导员、班主任及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学院(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或工作组,充分发挥政治把关作用,统筹指导和开展本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各专业年级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代表、学生干部代表、党员代表、普通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专业年级资助工作组,负责专业年级层面的民主评议工作。
工作组中的学生成员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学生总人数的10%,非学生干部不少于40%。
成员名单应在专业年级范围内公示。
第八条班级成立由班长任组长,学生干部代表、党员代表、普通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资助评议小组,对班级内学生的困难情况进行评议、认定、分档排队。
小组成员视班级人数及组成结构合理配置,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20%,非学生干部不少于40%。
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认定标准第九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需根据学生家庭情况、个人消费水平、学生评议结果等指标,参照学校所在地当年规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科学认定。
小学2023-2024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政策

XXXX小学2023-2024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政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学校(幼儿园)全日制就读的、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受教育者。
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的原则。
学校成立校级、年级、班级三级认定评议机构,对提出申请的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进行民主、公开评议认定,认定结果在校内进行公示。
一、认定依据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一)家庭经济因素。
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
主要指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低保边缘家庭学生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
主要指我区和外地户籍学生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
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
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二、困难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可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等二至三档。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特殊困难:(一)脱贫享受政策、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低保边缘家庭学生;(S)城乡特困供养学生;(四)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五)重点困境儿童;(六)烈士子女;(七)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A)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根据程度认定为困难或一般困难:(一)父母收入水平低且家庭成员患有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二)父母收入水平低且有两名子女同时接受全日制普通高中或高等教育,教育支出负担较重的。
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幼儿)认定办法

XXXX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幼儿)
认定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学生资助工作的有关精神,建立健全XX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申报、核实、公示制度,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及资助资金的发放工作,帮助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幼儿)认定办法》。
一、认定对象
我校幼儿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认定依据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按以下情况进行:
(一)烈士子女;
(二)孤儿;
(三)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四)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建档立卡(未脱贫)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五)残疾学生;
(六)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学生;
(七)父母有残疾的困难家庭学生;
(八)单亲困难家庭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是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XX市各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和措施有效落实的关键环节。
根据XX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22]1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修订本认定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各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深入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保护受助学生尊严,不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引导学生以健康、乐观的心态对待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
第四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依据其家庭经济状况,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力求客观、公正,杜绝将“助学金”变成“奖学金”。
第二章认定标准及申请条件第五条参照XX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为一般困难、特别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
依据乡镇、街道一级或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和相关佐证材料,三档的认定标准分别为:(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XX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费用(包括缴纳学生学费)支出的,可认定为一般困难。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明显低于XX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有两名以上(含两名)子女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可认定为特别困难。
(三)家庭人均月收入严重低于XX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因遭遇突发自然灾害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家庭成员罹患重病需承担高额医药费或者属于单亲、离异、孤残、军烈属家庭,家庭无固定经济收入的,可认定为特殊困难。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评定范围:(一)家庭成员及本人情况: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困难学生。
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XXXX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省政府和我校各项资助政策、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XX省教育厅 XX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我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X教财字[2007]X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原则和适用范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本认定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二、认定标准参照泰安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设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
三、认定工作领导和管理机构学校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中心、院部系认定工作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学校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二)院部系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院部系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院部系学生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年级主任或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年级总人数的10%。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
四、认定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坚持实事求是,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一)学校全面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完整版)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

(完整版)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完整版)一、背景随着高等教育的普及和社会经济发展,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面临的挑战日益增加。
为了帮助这些学生克服困难,学校制定了《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
二、认定标准1. 家庭经济状况学生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家庭收入证明、财产证明;- 家庭成员就业和收入情况;- 家庭负债情况。
2. 学生个人情况除了家庭经济状况,学生的个人情况也是认定的重要依据:- 家庭中是否有其他大学生;- 学生是否曾获得过其他奖学金或助学金;- 学生是否参与社会实践或者公益活动。
根据学生提供的材料,由学校设立的评定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定,并针对学生所处的特殊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三、认定程序1. 学生提交认定申请材料,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家庭经济情况证明等;2. 学校评定委员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如有疑问可要求学生提供相关补充材料;3. 学校评定委员会根据审核结果,作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意见;4. 评定意见报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
四、认定结果及管理1. 认定结果根据评定委员会的认定意见,学校将对学生做出如下认定结果:- A类:家庭经济状况特别困难,学校将提供全额奖学金和补助金支持;- B类:家庭经济状况相对困难,学校将提供部分奖学金和补助金支持;- C类:家庭经济状况一般,学校将提供少量奖学金和补助金支持。
2. 管理办法- 学生需按时提交学业进展情况,定期进行家庭经济情况核查;- 学校将为不同类别的困难学生提供相应的帮助措施,包括图书借阅、就业指导等;- 学校鼓励学生通过勤工助学等方式帮助缓解家庭经济困难。
五、监督与评估学校将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进行评估,对认定过程和管理效果进行监督。
学生、家长和社会各方可提出建议和意见,并应及时得到回应。
六、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其他变动,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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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父母双方下岗失业(需提供相应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父母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经济很困难的;
3、家在边远贫困地区并以务农为主,且由于当年自然灾害而引起收入大幅减少的;
4、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予认定为家庭困难学生,已经认定的,予以取消。
1、持有高档手机的;
2、穿戴高档名牌服饰的;
3、住读生未经批准在校外租房住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4、因为家庭建房、购房、结婚、做生意等原因欠债务的;
5、违反校纪校规,上一学期受学校纪律处分的;
6、在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2、父母双方残疾并丧失劳动能力无兄弟姐妹资助的;有兄弟姐妹,但无力供养,以救济为主,没有直接经济来源的;
3、家庭突发性变故造成家人及财产发生重大损失的;
4、家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需提供相应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无经济来源支持其正常学习的单亲家庭。
(二)二等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家庭收入低或无固定经济收入,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二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开学时进行,认定程序如下:
(一)学校向在校学生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表》,并持表到家庭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乡(镇或街办)盖公章,同时到县以上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状况。
(二)每学年开学时,各班负责组织学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表》,并收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表》,提交认定评议小组讨论。
参考范本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体现党和政府、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和爱护,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三)系认定评议小组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和对同学负责的态度,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表》,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及条件作为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情况进行评议,初步确定出各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四)学校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公示
1、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真审核各班认定评议小组报送的初步评议结果。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提出疑问,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所给答复仍有异议的,可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2、公示无异议后,各班将相关材料报年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并建立起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十一条 各年级、各班级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信息,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学校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二级认定机构。
(一)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年级配合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各班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班委、学生代表担任成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各班的认定评议工作。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第二条 本办法所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校在校在籍的在校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措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基本生活的费用。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标准合理、学生本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班、年级两级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及条件
第四条 根据学生家庭贫困程度,学校按标准分别认定为一等(特别贫困)、二等(贫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
(一)一等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家庭经济收入不能支付在校学习学费、基本生活费用,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认定为一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及列入农村五保户的子女(需提供相应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