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直接言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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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中的直接言词原则

论刑事诉讼中的直接言词原则
4 )侦查人 员不 出庭 。为了控制犯罪 , 法庭 对公安机 关 、 察机关 的 检 书面证据具有天然的信 任感 , 同时 , 由于 “ 流水 线式 ” 审前 结构 , 的 侦查 人员完成侦查任务后 , 没有义务 出庭接 受询 问或 质证 。其 次 , 诉法 对 刑 侦查人 员的作证范 围、 证保护 、 作 作证补偿 , 拒证的法律后果 等没有作 出 具体可行的规定 。使 侦查人 员出庭与 否关 系不大 。导致 了不 能抑制 侦 查人 员的非 法取证行为和不利于提 高证 人的出庭率 。 5 )被害 人不 出庭。在英美法系 , 害人属于证人 的范畴 , 被 因而其 之 出庭纯 属当然 。在大陆法系被害 人虽 然不是 证人 , 但是 , 由于 法官 负有 积极主动探 明案件 事实真相的职责 , 害人出庭问题在 刑事诉讼 中也不 被 很突 出。然而在我国 , 被害人 出庭却 是一个 非常 尖锐 的问 题 , 已危及 它 到对抗 制庭审方式的贯彻施行 。一方面 , 它使控辩 双方无法对其 所作 之 陈述 进行质证 , 另一方面 , 它又使 法官 无 法亲 自与 其接 触 以判断 证据 的 真假 , 从而违背了 直接 言词原 则 。当然被 害人 不 出庭 的原 因 是 多方面 的。首先是其权利未得到 充分的保障 。 () 2 庭审 法官缺乏独立的裁判权 , 裁判 结论不完 全是 法庭审 理 的直 接结果 。首先 , 我国 , 在 为了加强对案件质量 的把关 , 各级 人民法院 都设 立了审判委 员会 。审 判委员会的职责 是“ 总结 审判 经验 , 讨论 重大 的或 者疑难 的案件和其 他有关审判工作 的问题 。 由于 拥有对 案件 进行 讨论 ” 并进而作 出决定的权力 , 尽管不 直接 主持和 参加 庭审 , 审判委 员会 实际 承担着 审判职能 , 成为一种与独任 庭和合议庭不 同的审 判组织 。这种制 度是 对直接言词原则的严 重践 踏 。因为审 判委 员会讨 论案 件时 诉讼 当 事人 并不在场 , 一般也不 出示证 据 , 更不听取 当事 人的陈述和辩 护 , 仅仅 是听取案件承办人的汇报就作 出裁决 。其次 , 司法实践中普遍 存在着 的 院、 庭长批案 、 内部请示 、 以及政法 委 员会协调 定案 等制度 和做 法 , 直 与

论直接言词原则以被告人供述为视角

论直接言词原则以被告人供述为视角

2019年6月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un.,2019 第32卷 第2期 JournalofShanxiPoliticsandLawInstituteforAdministrators Vol.32 No.2【刑事法学论坛】收稿日期:2019-03-25作者简介:蒋 懿(1994-),男,四川资阳人,西南政法大学2016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论直接言词原则———以被告人供述为视角蒋 懿(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摘 要〕 以被告人当庭供述为基础建立直接言词原则,有助于保证被告人辩护权、遏制违法侦讯和发现案件真相。

我国要实现这一原则,既缺少系统的证据能力规则,又要面对公安司法人员的抵触。

因此,应尝试建立系统的证据能力规则,重点规范被告人供述的使用、印证和采信,同时让公安司法人员逐步适应审判中心主义的要求。

〔关键词〕 被告人翻供;直接言词原则;审判中心主义;证据能力〔中图分类号〕DF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500(2019)02-0077-03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实现审判中心主义必然要妥善处理侦查与裁判结果之间的关系,在侦查结果中又以被告人口供最为重要,故如何处理被告人口供是这项改革的重点之一,而被告人供述与直接言词原则密切相关。

本文将以被告人供述为限,论述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和意义,并探讨在我国落实直接言词原则可能面临的困难和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直接言词原则之含义直接言词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为了克服过去纠问式诉讼和书面审理的弊端,保证法官成为实际裁判者而确立的一项重要诉讼原则,由直接审理原则和言词原则构成。

直接审理原则分为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直接审理原则。

形式上的直接审理原则又称“在场原则”,它要求参与诉讼的各方,尤其是作出裁判的主体,在审理时应当在场,不得由他人来践行证据调查程序,它强调裁判者对案件的“亲历性”。

论直接言词原则的界定——兼论直接言词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中的确立

论直接言词原则的界定——兼论直接言词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中的确立
则” 即从事 法庭 审判的法官 必须 亲 自直接从 事法庭 调查 和 , 采 纳证据 , 直接接触和 审查证据 ; 据 只有 经过 法官 以直接 证 采证方式获得才 能作 为定案的根据 。而言词审理原则 , 也有 两方面 的含义 , 一是参加审判的各方应 以言词 陈述 的方式从 事各种诉讼行为 , 有没有在法庭审判过程 中以言词 方式进 所
表性。
已经有 所体 现的直接言词 , 近现代作 为概念提出的直接 言 与
行 的诉讼行为 , 均不产生程序上 的效力 。二是在法庭上 提出
任何证据材料均应 以言辞陈述 的方 式进行 , 诉讼各方对 证据 的调查应以 口头方式进行 , 任何未经在法庭上 以言辞方 式提 出和调查的证 据均 不得 作 为法庭 裁 判 的根据 。 该 观点 是 …
主性 , 裁判 是法官在精神上和 肉体上不受外在非理性 力量强
制情况下 自主作 出的 ( 与此 相 应 , 笔者 认 为 , 判 者作 出裁 裁 判需要借助神力 、 自然力等所 谓 “ 传统 的权威 ” 也是一 种精 , 神不能 自主的表现 , 而正 是这 一点使古代弹劾式诉讼模 式下
国内学者 根 据 德 国 学 者 的 解 释所 做 的 归 纳 , 一 定 的 代 有
夺 ・ ・ ・ ・ ・ ・ ・ ・ ・ ・ ・ ・ ・ ・ ・ ・ ・ ・ ・ ・ ・ 夺 夺 夺 孛 夺 孛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孛 夺


直 接 言词原 则 的 内涵界定
第 三种 观点 , 日本学者 田 口守 一对 直接原则又做 了一 是
个分类 , 他提 出, 直接 主义可 以分 为实质上 的直接 主义和形 式上 的直接 主义 。前 者又叫客观上的直接主义 。 法官应根 指

2021法考刑诉法重要知识点解析与总结-刑事审判概述

2021法考刑诉法重要知识点解析与总结-刑事审判概述

刑事审判概述|「刑事审判的概念」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刑事审判的特征」1.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审判是一个居于中心地位,具有决定意义的诉讼阶段。

侦查机关侦查、监察委员会的调查及检察院的起诉都应当依照法院裁判的要求和标准。

审判强调庭审的实质化。

这就要求做到“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

2.法院行使刑事审判权的基本特征:(1)审判程序启动的被动性。

奉行“不告不理”原则。

如没有检察机关或者自诉人的起诉,则不能主动审判一个案件;不能审判控方未指控的犯罪事实;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没有提起反诉,不能主动审理反诉案件;没有被告人一方的上诉或检察机关的抗诉,上一级法院不得启动第二审程序等。

(2)独立性。

(3)中立性。

相对于控辩双方保持中立的诉讼地位,是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重要保证。

(4)职权性。

(5)程序性。

审判活动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

(6)亲历性。

案件的裁判者必须自始至终参与审理,审查所有证据,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

(7)公开性。

除依法不公开外,都应当将审判活动置于公众和社会的监督之下。

即使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也应当公开。

这是摒除司法不公的最有力的手段。

(8)公正性。

审判应依照公正的程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实现实体上的公正。

(9)终局性。

判决一旦生效,诉讼的任何一方原则上不能要求法院再次审判该案件,其他任何机关也不得对该案重新处理,有关各方都有履行裁判或不妨害裁判执行的义务。

|「刑事审判的任务」1.审查判断控辩双方提出的证据与案件事实。

2.审查有关程序性事项。

3.适用法律,对案件作出裁判。

|「刑事审判基本程序」1.第一审程序。

2.第二审程序。

3.特殊案件的复核程序。

包括死刑复核程序以及法院根据《刑法》第63条第2款的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的复核程序。

4.审判监督程序。

我国刑事诉讼应确立直接言词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应确立直接言词原则
法上 尽快 确 立。
【 关键词 】 直接言词原则 ; 书面审理; 间接 传闻规则 【 中图分类号 】 F 1 D 73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 6 3 29 ( o9 0—O 2 _o 17 — 3 12 0 ) 4 06 _5
On Esa ls t b ihme to i c p eo r c n r lTr a n ft Pr n i l f he Die ta d Ve ba i l n Chi i na
20 0 9年 7 月
湖北 警官 学院学报
J u a b iUnie st o lc or l n of Hu e v ri f Poie y
Jl 2 0 uy. 0 9
N O 4 S rNO. O . e. 19
第4 期
总第 19期 0
我国刑事诉讼应确立直接言词原则
Ke r s t e r cp eo i c dv r a t a ;n i c o u e tr il teh a s yr l y wo d : h i i l f r t p n d e a eb lr l i dr t c n i e d m na yt a ;h e ra e r u
要 负的法律责任 。公诉 人、当事人 和辩护人诉讼代
理 人经审判长许可 , 可以对证人 、 鉴定人发问 。 审判
将直接言词原则确立为我 国刑事诉讼的原则之一[。 1 ]
但大多数学者对此持否定意见 , 认为此观点并不符 合客观实 际: 因为不仅原刑事诉 讼法未 规定 , 刑 “ 新 事诉讼法也未规定 ; 不仅不能从直接 明确 的法律语


对我国已经确立直接言词原则 的质疑
人出庭作证 , 由控 、 辩双方对证人 、 鉴定人进行质证

论我国刑诉中直接言词证据规则的确立及其完善

论我国刑诉中直接言词证据规则的确立及其完善

论我国刑诉中直接言词证据规则的确立及其完善作者:史金国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33期摘要直接言词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贯彻直接言词原则有助于实现现代司法的公正和效率价值;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应以直接言词原则为指导思想,为此,必须做到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规定。

本文从直接言词证据这一原则出发,对我国刑事诉讼中,直接言词证据规则的确立及完善提出了相关见解。

关键词刑事诉讼直接言词证据规则作者简介:史金国,青岛大学法学院2009级诉讼法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1-134-02随着司法制度改革,尤其是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加强和完善刑事证据立法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完善的刑事证据立对健全刑事诉讼法制至关重要,同时,它也为保障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提供了根据,更是规范法官审判行为和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确立直接言词证据规则,在实践中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直接言词原则是抗辩式庭审有效运作的客观需要。

在我国现行的庭审模式下,只有在庭审过程中,通过听取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审判人员才能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及事实做一个完整的、准确的判断、认定。

假如单纯的依靠纸质的证言证词,由于环境的限制,审判人员很难从简单的纸质上判断证言的真实性,同时,也由于文字的有限性,很难完全的表述证人、鉴定人等的真实的意思。

因此,书面的证据材料已经很难适应抗辩式的庭审模式。

因此,要想抗辩式的庭审模式在我国能够得到有效地运转,就要保证证人、被害人等的出庭率。

其次,直接言词原则是实刑事诉讼目的和刑罚的需要。

我国法律讲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而直接言词原则能充分保证这一原则的实现。

在庭审过程中,审判人员通过对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的分析,再加之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判断,综合案件的证据,法官可以对案件的事实有一个准确的认识,使审判人员最大限度的了解事实,从而达到惩罚犯罪,保障无辜的不受法律追究的诉讼目的。

论直接言词原则

论直接言词原则

论直接言词原则在现代诉讼制度中,关于审理形式采取的直接言词原则是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的并称。

由于二者内容上的关联,学界通常将其视为一项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可再分为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两者关系密切,均以发现真实为主要目的。

具体来讲,直接原则又称直接审理原则,要求参加审判的法官必须亲自参加证据审查、亲自聆听法庭辩论。

该原则强调审理法官与判决法官的一体化。

与之相对的是间接审理,即判决法官将其他法官审理所得结果作为判决基础,亦即审理法官与判决法官存在着分立。

而言词原则,又称言词审理原则,要求当事人等在法庭上须用言词形式开展质证辩论的原则。

该原则是公开原则、辩论原则和直接原则实施的必要条件。

与言词审理相对的是书面审理,即以书面形式进行诉讼,集中体现为根据书面材料和证据来认定事实。

直接言词原则是审判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不但体现了司法的亲历性要求,而且具有保障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等及平等武装,确保审判的程序公正,进而实现实体公正,保护案件当事人,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处于天然弱者地位的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的诉讼价值。

其合理根据主要有:首先,直接言词原则实践了司法的亲历性。

我国古代“以五声听狱讼”,其实也反映了司法的亲历性。

我们多有这样的日常经验和体会,不同的人对于同样事实的陈述往往让人心理上感知各自陈述的真实性或可信度高低有别。

造成这种感知或心证差异的原因是多种的,其中陈述者的相貌、陈述时的态度和情状往往对听者产生不同的影响,这种影响是客观存在的并且往往能够反映出真情。

法官在诉讼中同样能够产生和具有这样的经验和体会,从而实际影响着法官“心证”的形成。

法官在与当事人和证人“面对面”的活动中,通过当事人和证人的相貌、诉讼时的态度和情状能够获悉语言所无法传递的案情信息,有意无意中影响着法官的“心证”,事实上法官在审判中也会有意无意地运用这样的“无言之知”和其长期审判实践所形成的“个人技艺”。

这也就是采纳“直接言词”原则和强调司法亲历性的经验和心理上的根据。

民诉名词解释

民诉名词解释

【辩论原则】第一,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或消灭的必要事实必须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当事人没有主张过的事实不能作为判决的基础和依据。

第二,法院应将当事人之间无争议的事实作为判决的事实依据,如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主张的事实自认时,法院不得对其提出质疑。

第三,法院只能就当事人双方在辩论中所提出的证据进行调查,对于当事人没有在辩论中主张的事实,即使法官通过职权调查已得到心证,仍然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

【直接言词原则】直接原则:法官直接接触原始证据,亲耳聆听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陈述辩论言词原则:法官据以作出裁判的诉讼资料需要当事人当庭用口头方式陈述、辩论、质证【诚信信用】1.禁止反悔及矛盾行为,即禁反言。

2.禁止诉讼欺诈,即恶意诉讼。

3.禁止滥用诉讼权利,如拖延诉讼。

【处分原则】考题:处分原则与法官阐明的关系第三章诉权与审判权【诉权】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请求解决民事纷争的权利。

(书本释义:就是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判的一种权利。

P45)【诉】原告请求法院进行审判的申请(书本释义: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特定的法院就特定的法律主张或权利主张(诉讼上的请求)进行裁判的诉讼行为。

P50)【诉的利益】判断请求的内容是否有进行本案判决的必要及实际效果的诉讼要件(书本释义:当事人所提起的诉中应具有的,法院对该诉讼请求做出判决的必要性和实效性。

P53)【诉讼标的】法院实体审理及裁判的对象在判决主文中,应被作出判断之事项的最小基本单位法院裁判的对象,当事人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审判权】●【审判权的内容】●【释明权】法官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发问、解释、晓谕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诉讼声明或诉讼行为得以明确、妥当的职权。

【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主动;应答;制约【审判公开】【回避】第四章诉与诉讼标的【诉】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对其争议事项作出裁判的请求。

诉的意义(4)更行起诉的识别:【诉的要素】诉的主体:当事人诉的标的(客体):当事人争议的、请求法院裁判的事项(争点)诉的理由:诉的事实与法律依据诉的请求:具体裁判要求争点排除效:当事人在前诉中所争执的事实,法院作出判断后,就产生不准在后诉中对该争点翻悔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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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诚信承诺书 (1)毕业论文 .......................................................................................................................... 2-13 中英文摘要及关键词 (2)一、刑事诉讼直接言词原则的基本理论 (3)(一)直接言词原则的涵义与价值 (3)(二)直接言词原则的基本要求 (4)二、刑事诉讼直接言词原则的域外考察 (5)(一)直接言词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中的规定 (5)(二)直接言词原则在英美法系国家立法中的规定 (6)三、我国刑事诉讼直接言词原则的现状 (6)(一)直接言词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 (6)(二)直接言词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7)四、我国刑事诉讼直接言词原则的完善 (9)(一)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直接言词原则 (9)(二)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有效解决审判分离 (10)(三)严格贯彻集中原则,确保庭审不间断 (10)(四)强化法庭审理功能,弱化书面审理 (11)(五)完善证人出庭制度,提高证人出庭率 (11)参考文献 (12)I论刑事诉讼直接言词原则[摘要] 直接言词原则是一项贯穿于刑事诉讼中的基本原则,已被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确立。

它有助于实现实体正义、程序公正,提高诉讼效率。

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直接言词原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审判分离、集中原则贯彻力度不足、法庭审理依赖书面材料、证人出庭率低等与该原则相背离的现象。

我们可以借鉴两大法系贯彻直接言词原则的有关做法,在立法中明确规定直接言词原则,并从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加大集中原则贯彻力度、强化法庭审理功能、提高证人出庭率等方面促进我国刑事诉讼直接言词原则的最终确立。

[关键词]直接言词原则;刑事诉讼;完善[Abstract] The principle is a basic principle in criminal procedure, has been established by most countries in the world. It helps to realize the substantive justice, procedural justice, improving the efficiency of lawsuit. But in China's criminal procedure law does not specify the principle, resulting in trial separation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focus on to implement the principle of insufficient, courts rely on written materials, and the low rate of witness deviate phenomenon. We can learn from the practices of two legal systems carry out this principle, clear provisions in the legislation of direct verbal principle, and from the improvement of judicial committee system, increase efforts to implement the principle of centralized, To strengthen the court function, improve the rate of witness appearing in court established to promote the principles of China's criminal procedure of direct speech.[Key words] the principle of directness and verbalism;Criminal action;perfect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在法庭上听取各诉讼参与人当庭口头陈述和法庭辩论,直接接触证据,探析案件事实并在内心形成确认,作出裁判。

并且由直接原则与言词原则组成。

它的基本含义、价值追求以及基本要求在我国刑事诉讼相关规定中都有所体现。

例如,它强调法官的亲历性、法庭审理的直接性与持续性、法庭活动陈述的言词性等,有助于我国刑事诉讼审判制度的健全。

可见,完善直接言词原则对于我国刑事诉讼审判领域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一、刑事诉讼直接言词原则的基本理论(一)直接言词原则的涵义与价值1.直接言词原则的涵义直接原则又称直接审理原则是指案件的审理必须在控辩双方、证人、鉴定人等相关人员到庭的情况下,审判人员与证据直接接触并听取诉讼参与人的陈述及辩论,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其中包括两层涵义:一是直接审理原则,要求“各诉讼方必须亲自到场,且保证有充沛的精力与体力参与审理活动,无法保证的情况应停止审理活动。

”[1]二是当庭采证原则,法官亲自出庭参与审理,以直接、公开的方式在法庭上对证据的调查与采用。

言词原则是指必须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法庭审理活动,参加审判的各诉讼主体必须符合这一要求,以言词陈述的方式参与审理,对于不以言词陈述方式进行的审理活动则不被采用,或视为不存在且视为无效行为。

法庭上提交的证据材料和证据调查结论也必须以言词方式进行,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者在含义和价值理念上有着密切的联系也有着各自的侧重点,直接原则是侧重于对案件客观事实的查明,强调法官是负绝对责任的;而言词原则的言词陈述方式是更加倾向于当事人的人权保障。

直接原则与言词原则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都强调法官自主裁判过程的理性化。

此外,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对于刑事审判活动的规范角度也相同,二者在理论范畴上具有共同之处,因此被合称为“直接言词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从理论到实践,逐渐彰显出了自己应有的特征。

第一,直接言词原则具有原则性,我国台湾学者庄世同指出原则应包括“普遍性、规约性、可证立性”这三性。

直接言词原则作为刑事审判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审判程序中被普遍适用和参考,具有规约性。

直接言词原则适用范围内的法律规则在审判活动中均发挥积极的作用,具有普遍性。

直接言词原则的主要目的是以证立法治价值,因此具有可证立性,因此具有鲜明的原则性。

第二,直接言词原则是一项法律原则,它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者本源的综合性和稳定性的原理或准则。

在实践中言词原则体现了它作为法律原则的特性。

第三,直接言词原则是一项刑事审判原则。

[2]2. 直接言词原则的价值第一,有利于程序公正的实现。

审判者保持中立、控辩双方平等、程序公开是衡量程序公正的基本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直接言词原则强调法官亲自参与法庭审理,听取法庭辩论,未亲自参加法庭审理的法官无权做出裁判,并且把在法庭上直接获取的证据用来作为定案依据;除法律明文规定之外,任何法庭之外获取的证据都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这样有利于法官全面客观的听取法庭的辩论,不带任何其他感情色彩,站在中立的立场作出公正的判决。

直接言词原则的贯彻可以确保当事人双方在法官面前最直接最真实的陈述意见、发表辩论等,权力是平等的。

这样有利于程序平等性的充分发挥与体现。

直接言词原则要求法官做出判决的依据必须是在法庭上直接审理和调查质证得来的证据。

实现程序的公开性和保障程序的参与性,符合直接言词原则强调法官与证据建立直接联系,排除非法庭上获取的证据材料,从而有效的避免审判人员的暗箱操作,推动诉讼程序公开、透明的进行。

第二,有利于实体公正的实现。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贯彻直接言词原则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揭露,并适用合理的法律从而实现实体正义的价值。

对于各诉讼主体则要求必须亲自出庭参与审理,陈述事实、发表意见,并接受询问或质问等。

有利于法官直接听取利益双方的言论,保持中立的立场,可以更公正的看清案件的事实掌握实情。

直接言词原则对于证据的要求,则是以原始证据为定案根据,排除非法庭上提交与质证过的证据。

那些在庭外获取的证据材料,以及未被调查和质证过的证据均不能作为法官裁判的根据。

保障证据的原始性和法官与证据的直接接触,排除法官与原始证据直接联系的障碍,保障证据的真实可信性。

并再次强调各诉讼主体必须以言词陈述的方式参与审理活动,可确保法官在法庭上对于证人、当事人现场陈述的神态、语态的直观感受的获取。

以及审判人员询问或质问当事人、证人,是可以从他们表述的语态、神情等微妙的变化去了解案情,让法官“从心而论”。

促使审判人员积极的发现案件事实,认清事实并作出公正的判决。

第三,有利于诉讼效益的提高。

诉讼效益即以最少的诉讼成本达到最高的诉讼效率。

诉讼效益的提高也是刑事诉讼一直的价值追求。

同时也是市场经济的要求,也是现代司法领域的深切期盼。

对于审判除了实现程序公正、实体正义,另一种公正的实现则是提高诉讼效益。

直接言词原则能有效的促进诉讼效益的提升,一方面加快了审判进程,缩短诉讼周期,直接言词原则要求法官亲自参与庭审直接接触证据,并且当事人和证人必须当场陈述,这样一个不间断连续性的审判过程,有效的减少了一些错误的产生,保障审判人员对案情真相的高度了解,进一步推动了案件的审理进程,缩短诉讼周期,综合提高了办案的效率,以及保障了审判质量的提升,有效的降低了诉讼费用。

(二)直接言词原则的基本要求1.直接言词原则对法庭审判主体的要求法官必须亲自出庭参与法庭审判直到作出判决,法官没有亲自出庭参与审理的,则没有权利对案件作出判决,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不得缺席也不得更换。

法官是法庭审理中最重要的主体,要做到直接采证就必须亲自出庭参与审判。

为了保障法官能持续、不间断的参与法庭审理,有些国家为此作了相关的规定,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15条规定了:“在庭审过程中若更换法官的,其审判程序也应当更新。

”德国的刑事诉讼法第226条规定:“在庭审中负责审判的法官、检察官和法院书记处的书记员应持续不间断的参与审理,中途不得退庭。

”[3] 中途更换法官会影响审判程序的正常进行,为此有些国家或地区还设立了“候补法官”制度,作为旁听者参与审判的整个过程,若特殊情况下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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