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证据展示制度评介
英美法系证据规则

英美法系证据规则第一篇:英美法系证据规则英美法系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又称反传闻规则,是指在审判中一般不能采纳传闻证据,已经在法庭上提出的,不得交陪审团作为评议的依据。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2条规定:“传闻证据,除本法或联邦最高法院依法定授权制定的其它规则或国会立法另有规定外,不予采纳”。
澳大利亚《1995年证据法典》第59条规定:“不得采纳他人先前陈述的证据,以证明该人陈述所宣称的事实”。
米兰达规则1、你有权保持沉默,你对任何一个警察所说的一切都将可能被作为法庭对你不利的证据。
2、你有权利在接受警察询问之前委托律师,他(她)可以陪伴你受询问的全过程。
3、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只要你愿意,在所有询问之前将免费为你提供一名律师。
4、如果你愿意回答问题,你在任何时间都可以终止谈话。
5、如果你希望跟你的律师谈话,你可以在任何时间停止回答问题,并且你可以让律师一直伴随你询问的全过程。
自白规则,是指“被指控实施犯罪的人对另一人自愿作出的承认自己犯有指控罪行,并披露罪行实施的情况或参与实施的情况的陈述”。
也就是说,自白仅指被告人就其被指控的犯罪所作的对自己不利的供述。
自白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自白包括自认,即对所涉嫌的犯罪事实的部分承认或有保留的承认。
狭义上的自白则专指对于所涉嫌的犯罪事实的全部供认。
自白规则所针对的是狭义上的自白。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法证据的范围包括:1、执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制作的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2、在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时制作或提查收集证据材料;3、律师或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制作或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4、执法机关以非法的证据材料为线索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第二篇: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与英美法系民事诉讼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与英美法系民事诉讼——两种诉讼体制的比较分析(上)张卫平【学科分类】民事诉讼法【出处】原载于《法学评论》1996年第4期【写作年份】1996 【正文】前言在现代社会中,民事诉讼已成为解决民事纷争的一种最主要的手段。
美国民事诉讼的证据开示制度对我国民事取证制度改革的借鉴

美国民事诉讼的证据开示制度对我国民事取证制度改革的借鉴作者:吕萌来源:《蓝盾》2013年第06期摘要:本文通过对美国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的阐述,体现出了证据开示在美国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成功运作,表明该制度巨大的借鉴意义,并简要分析了证据开示制度在我国的生存土壤。
以及在我国诉讼程序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矛盾,最后评析了与美国证据开示程序在某种程度上类似的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交换制度,且提出我国在证据交换程序上应当对美国证据开示程序的几点借鉴。
关键词:证据开示对抗制矛盾证据交换一、美国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一)美国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简要发展历程美国的民事诉讼可分为审前阶段和审理阶段,“由起诉开始诉讼至完成证据开示程序之间的阶段称为审前阶段”。
证据开示程序与诉答程序同是审前阶段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一种审判前的程序和机制,指诉讼各方当事人在庭审前从对方获得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包括证言、文件以及其他证据,从而为审判做准备。
证据开示程序结束后,不能达成和解,才进入庭审程序。
具体说来,其欲达到的目的是:(1)遏制“诉讼突袭”,防止审理拖延;(2)排除无争议问题,集中审理;(3)充分了解案情,力争审前和解结案,减轻法官的审案负担;(4)在审前保全证据,以便利于开庭审理时采用;(5)通过证据的开示和交换,为发现其他有用证据提供可能和机会。
证据开示程序源于16世纪下半期英国衡平法司法实践,至19世纪英国司法改革合并普通法和衡平法法诉讼时,证据开示程序才开始形成,1938年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将证据开示制度“法典化”,正式确立为一项法定程序制度。
1938年前的数个世纪,英美法系国家民事诉讼属于典型的传统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对抗制作为其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它的运行机理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对胜诉利益的追求,积极展开诉讼攻击和诉讼防御以发现真实。
在证据开示程序引入之前,美国一直采用的英国的普通法诉讼程序,该诉讼程序对当事人有何证据,如何收集证据不予过问。
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资料可编辑全文

3、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1)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概念
是指一切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证据的 取舍和运用,法律不预先作出规定,而 是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即 “人类普遍认知能力”进行自由判断, 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来认定案件事 实的一种证据制度。
(2)自由心证制度的缘起
欧洲资产阶级革命和启蒙运动的发展, 强烈反对以刑讯逼供为特征的法定证
——(南宋)郑克
(一)中国古代证据制度
1、奴隶制时期的证据制度
虽有“神证”色彩,但神判方法适用较少 法官判断证据,认定案情,主要根据审判实践
中形成的经验,以察听五辞的方法进行
认定刑民事案件,除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 外,法律还要求审讯需要参照其他证据进行证 明
对于疑罪,实行有罪推定、“疑罪惟轻”原则
(2)法定证据制度的内容及特点
法律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 断证据的规则,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完全 是定量的
刑讯逼供是取得被告人自白-----“证据 之王’所普遍采用的合法方式
不同等级的提供的证言具有不同效力 法律对证据证明力和判断证据规则的规
定是审查判断证据绝对性的依据
(3)对法定证据制度的评价
1、神誓法:面对神灵宣誓来证明案件事实。 2、神判法:通过接受某种肉体折磨或考验
来证明案件事实。包括:
• 水审法 • 火审法 • 决斗 • 十字型证明 • 面包奶酪审判法
(三)神示证据制度消亡的原因
随国家权力的膨胀,统治阶级开始 要求司法人员在审判中行使更大的 决定权
更主要的原因在于人类认识能力的 提高
------古希腊人
(一)神示证据制度的概念
神示证据:是指司法人员用一定形式邀 请神灵帮助裁断案情,并且用一定方式 把神灵的旨意表现出来,作为裁判的依 据。
联邦证据规则中英文对照

联邦证据规则中英文对照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一、导言美国联邦证据规则是美国联邦法院审理案件时适用的证据规则。
它规定了在联邦法院中承认和呈现证据的程序和要求,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公正审理。
本文将对联邦证据规则中的一些重要条款进行中英文对照解释,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其内容和意义。
二、证据的目的和范围1. Purpose and Scope of the Rules of Evidence《联邦证据规则》适用于联邦审判中所有事实的证明,除宪法或国会法案另有规定外。
这些规则应当被解释为在每一程序中公平地处理每一案件,消除不合理的费用和延迟,并促进证据法的发展以实现审判中的真理和正义。
三、证据的可接受性2. Relevant Evidence Generally Admissible; Irrelevant Evidence InadmissibleEvidence that is not relevant is not admissible. Relevant evidence includes evidence that tends to make a fact more orless probable than it would be without the evidence, and the fact is of consequence in determining the action.4. Character Evidence; Crimes or Other Acts五、证据的见证6. Witnesses6. 证人每个人都有资格成为证人,除非这些规则另有规定。
证人只可以就他有个人知识的事项作证。
7. Opinion Testimony8. Hearsay八、结尾第二篇示例:联邦证据规则(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是美国法律体系中一项重要的法规,其为在联邦法院中处理证据的规则提供了指导和约束。
英美民事诉讼制度比较

英美民事诉讼制度比较在英美两国,民事诉讼制度各有不同,这涉及到许多法律规定和程序方面的差异。
本文将从法律适用原则、证据收集、诉讼程序、和纠纷解决等方面比较英美两国的民事诉讼制度。
一、法律适用原则英美两国在法律体系上有所不同。
在英国,法律依照英国法律和欧盟法律的模式进行,而欧盟法律通常会被英国法院视为国内法律适用。
在美国,州法和联邦法可以同时适用,而且联邦法优先于州法。
这意味着美国联邦法院在管辖范围内更强大一些。
此外,英美两国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标准也不同。
在英国,法院会依据"balance of probabilities"(可能性的平衡)的原则来判断证据。
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法官认为某个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更大,那么它就更可能被认为是真实的。
而在美国,标准更高。
法院要求原告要证明其案件的证据基于更高的标准,这被称为“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
二、证据收集在证据收集方面,英美两国也存在着不同。
在英国,当证据需要被收集时,往往由原告(或其代理人)提交证据或文件。
这些证据一旦被视为有用,将需要交付给被告方(或其代理人)进行检查和分析。
在最终的听证会上,律师通常会提交证据并进行辩论。
而在美国,证据收集通常采取前置发现程序。
在程序中,除了自己提供证据外,双方各可以向对方收集证据。
这样可以保证在听证会之前,律师们已经收集到了彼此的证据,并且审查完毕,这可以减少听证会的时间和成本。
三、诉讼程序英美两国在民事诉讼程序方面也存在着一些差异。
在英国,当诉讼程序开始后,初始的程序将被安排在法庭内进行。
一旦程序进展到另一个阶段,辩方则被要求进行安排,以便双方都能保障自己的诉讼权益。
在最后的听证会上,律师的辩论则是最后的环节。
而在美国,诉讼程序被称为“filing a complaint”。
原告提交诉状,被告必须回应,这是个遵循程序而明显的步骤。
在美国,法院对双方都有主动权,可以采取一些法庭指示,包括判定等等。
英美法律制度期末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1995年4月19日,美国俄克拉荷马城联邦大楼发生了一起震惊世界的恐怖袭击事件,导致168人死亡,680多人受伤。
这起事件被认为是美国历史上最严重的恐怖袭击之一。
案件的凶手是蒂莫西·麦克维(Timothy McVeigh)和蒂莫西·纳达尔(Terry Nichols),他们因为对联邦政府的仇恨和对美国法律的不满而策划并实施了这起爆炸案。
二、案件调查1. 现场勘查:联邦调查局(FBI)和当地警方迅速对爆炸现场进行了勘查,收集了大量的物证,包括爆炸装置的残骸、弹片等。
2. 证人调查:警方对目击者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目击者的证词。
3. 监控录像分析:警方调取了附近监控录像,试图找到凶手的踪迹。
4. 技术分析:FBI的技术专家对收集到的物证进行了分析,确定了爆炸物的成分和制造方法。
三、法律处理1. 逮捕与起诉: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麦克维和纳达尔被逮捕。
他们被控以谋杀、爆炸和非法使用武器等多项罪名。
2. 审判程序:麦克维和纳达尔在美国联邦法院接受了审判。
审判过程严格遵守了美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包括被告的权利、证据的合法性、陪审团的选定等。
3. 证据展示:在审判过程中,检方出示了大量的证据,包括现场勘查报告、证人证词、监控录像、技术分析报告等。
4. 辩护策略:麦克维和纳达尔的辩护律师提出了各种辩护策略,包括精神状态辩护、非法证据排除等。
5. 判决结果:经过长时间的审判,麦克维和纳达尔分别被判处死刑和终身监禁。
麦克维在2001年被执行死刑,而纳达尔则被判处终身监禁,无假释。
四、案例分析1. 英美法律体系的特点:美国法律体系属于普通法系,强调法律原则和案例先例。
在“奥克拉荷马城爆炸案”中,审判过程严格遵守了法律程序,体现了英美法律体系的特点。
2. 被告权利的保护:在审判过程中,麦克维和纳达尔的权利得到了充分保护。
他们有权获得律师辩护、提出证据、进行交叉审问等。
3. 证据的合法性:在审判中,证据的合法性至关重要。
关于浅谈英美法系的证据开示制度

浅谈英美法系的证据开示制度程岗自罗马法以来,民事诉讼就一直沿袭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现代民事诉讼更是完全建立在证据的基石上,通过诉讼程序获得必要的证据,是当事人获得司法救济的重要手段,世界各国的民事诉讼法都采取不同方式赋予当事人相应的收集证据以及了解有关案件信息的权利与手段,并在程序上制度上给予保障。
这种程序和制度就称为证据开示制度或证据披露制度。
从内容上看,英美证据开示制度包含有两部分互为独立的程序,其一是discovery,一般译为发现程序,其内涵着重在于一方当事人可以利用法律规定的程序性权利积极的、能动的想方法去收集证据、发掘证据、调查证据;其二是disclosure,其英文原意为显露、揭发,它的基本含义是要求当事人在诉答程序后开庭审理前,分阶段的向对方展示自己将要在庭上使用的证据和其他信息,这更贴近于我们所熟知的证据交换概念。
discovery和disclosure两程序一为被动性的,一为主动性的,两者叠加的证据开示制度其概念外延当然要大于证据交换,也就是说,当事人借助证据开示程序首先可以“获得”证据,在此基础上再进行证据交换,这种逻辑顺序是颇具可采性的。
英美民事诉讼法经过数百年的历史沿革发展至今,其中蕴含和积累的诉讼经验可谓浩瀚如海,更为关键的是,他们是从纯粹的私权主义、纯粹的市场经济、纯粹的竞争哲学中生成而来的,最为直观的反映着现代化经济的基本要求,其系统性、具体性、科学性和合理性为法学界所公认。
因此,研究其证据开示制度,对客观认识我国的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证据开示的范围与例外证据开示的范围非常广泛,几乎涉及所有与案情有关的问题。
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规则》第26条的规定,对“任何不属于保密特权范围而与诉讼标的有关的事项”均可进行调查。
开示要求由当事人提出,无需法官的批准,如果原告以笔录证言质问被告,它只需向被告律师发出书面通知,指明进行笔录证言的时间和地点。
论英美法系国家的展示性证据

2 0 1 4年 2月
陕 西 行 政 学 院 学 报 J o u n r a l o f S h a a n x i A c a d e m y o f G o v e r n a n c e
F e b . 2 0 1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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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8卷 第 1期
【 5 】 沈 家 本. 法 学 思 想 研 究[ M 】 . 北京 : 法律 出
版社 。 1 9 9 0: 3 2 1 .
『 6 1 缪 文升. 正 当程序: 实 现 公 安 执 法 与 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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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学校 学报 , 2 0 0 7 , ( 6 1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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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证据展示制度评介
证据展示(Discovery或Disclosure )又常被译为证据开示或证据公开等。
作为一种制度,证据展示最早发端于英美法国家。
其运作机理是:在辩方提出合理申请的情况下,法庭可以要求控方在审判前允许辩护方查阅或得到其掌握的证据材料;同时,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法庭也可以要求辩方将其准备在审判中提出的证据材料向指控方予以公开。
构成
1.证据展示的责任
所谓“展示责任”,是指诉讼双方依法承担的向对方展示证据的义务。
在英国,长期以来证据展示责任几乎都是单方面的,即强调控诉一方向辩方展示证据。
1996年制定的《刑事诉讼与侦查法》增加了辩方向控方展示证据的义务,而且还对辩方违反展示义务应承担的不利后果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这样,英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展示责任就由单方转变为双方,并以立法形式确定下来。
2.证据展示的范围
在英国,除了法定的例外情况,原则上检控方应向辩方开示其所掌握的全部证据信息。
这些证据信息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将在法庭上用以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
另一部分则是检控方不准备在法庭中使用的证据,这些证据通常是一些可能会削弱控方而有利于辩方的证据。
相对于检控方的展示,辩方的展示范围要小得多。
他们需要开示的只是关于被告人案件的性质方面的信息。
那些关于案件性质的信息通常载明在辩护陈述中(也有译作抗辩声明)。
在辩护陈述中记载着本方与检控方争议的焦点和本方的辩护要点及理由。
辩护陈述的具体内容包括:辩护方提出辩护的一般性质;辩护方与检控方发生分歧的事项;辩护方与检控方发生分歧的理由。
如果辩护方把不在犯罪现场作为辩护理由,它必须把支持这一辩护的证据细节,如证明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的证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可用来发现姓名或地址不明的这种证人的信息,载明在辩护陈述之中。
3.证据展示的程序
在英国,证据展示主要是通过集中展示进行的,集中展示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初次展示;第二个阶段是二次展示,如前所述,初次展示阶段展示的主要是检控方不准备在庭审中使用的证据材料。
英国的警察机构设有专门的证据展示官,其职能就是把可能准备用做控诉证据的材料制成卷宗,连同不准备用做指控证据材料的目录一并移送检察官,在检控方完成证据初次展示以后,辩护方应向检控方展示其证据。
即将辩护方的辩护陈述提交给检察官。
检察官在对辩护陈述审阅后,将其交给证据展示官,证据展示官在对辩护陈述阅览分析的基础上,对其所保存的证据材料进行检查,以决定提请检察官注意哪些材料应在第二次展示中使用。
需要强调的是,检控方的二次展示,是以辩方的展示辩护陈述为前提的。
辩方若不履行该展示义务,依法将丧失要求控方二次展示的机会。
此外,无论在初次展示还是二次展示中,控方都有可能以某项“公共利益豁免”为由对某份证据材料拒绝展示。
而这份证据材料是否关乎“公共利益”控辩双方看法未必一致,如果辩方不同意控方意见,它有权请求法院发布命令要求控方向辩方展示该争议证据。
倘若法院认为辩方请求合理,则会向控方发布展示证据的命令,控方必须遵守该项命令。
4.违反证据展示义务的法律后果
在英国,对于控方违反证据展示义务的后果,法律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法院判例却确立了一些规则,比如对于控方无故拒绝向辩方展示的证据,法院可以采用证据排除手段使该证据失去证明效力。
在有的判例中,对于控方以“公共利益豁免”原则为由拒绝展示某份证据的行为,法院有权对其理由进行审查,如果控方拒绝提交审查,该案件将被撤销。
就辩方而言,其承担的展示义务虽比控方少得多,但对其违反展示义务的法律制裁并不轻缓。
辩方如果在控方履行初次展示义务后,不履行展示辩方陈述的义务,它将丧失要求控方二次展示的权利,从而受到程序性制裁,而且,法院、陪审团还会因此作出对被告人不利的推论。
特点及评析
从上所述不难看出,尽管英美法各国在证据展示的具体运作上有所差异,但也具有如下共同特点:
1.在证据展示责任(义务)上,立法和判例都坚持控辩双方实质而非形式上的平等。
具体体现在控方要负担比辩方大得多的展示义务。
这是因为,相对于辩方而言,控方不仅拥有各种强制侦查的特权,在美国甚至还有动用大陪审团强大的传唤权,而且还拥有一支装备先进、受到过专门侦查训练的队伍——警察。
而辩方则没有如此的幸运,它不仅处于受到追诉的诉讼地位,它也没有控方那样的特权和调查手段,更为糟糕的是,在调查取证时常常因证人拒绝配合而一无所获。
正是由于控方在获取证据时拥有的这诸多优势以及控辩双方取证能力的制度性失衡,使得在证据展示中,必须通过扩大控方展示责任来达到实质上的平等,惟有如此,当事人主义的对抗制才能在真正公平的起跑线上展开。
2.从证据展示的时间看。
英国和美国都是在起诉前就开始展示证据。
为什么要将证据展示安排在起诉前呢?我们认为,至少有以下原因:(1)提高起诉质量。
在展示证据以前,控方意欲提起公诉,依凭的往往只是己方的证据和判断,控方的意见一定程度上就带有片面性。
通过对辩方证据或意见的审阅、听取,控方对己方证据将会重新审查判断,并得出更为客观的结论。
在具有预审程序的国家,预审中的证据展示还可为法官是否接受提供判断依据。
对于不合理的控诉案件,法官有权将其排除到审判程序以外。
从而提高起诉质量,并阻止不合理起诉进入审判程序,避免浪费司法资源。
(2)有利于辩诉交易的进行。
显然,在辩诉交易中,控辩双方要想达成交易,就要了解对方的证据底牌,以调整、确定自己的诉讼方略。
如果双方都拒绝展示证据,那么对案件和证据的认识就只能是“盲人摸象”,在此基础上各执一词的讨价还价很难想象会有什么成果。
可见,诉前证据展示,是辩诉交易顺利进行的制度前提。
3.在证据展示中,法官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法官在证据展示中的重要性首先集中体现在其对证据展示争议的裁决权上。
无论在英美还是日本,立法和判例都承认,如果控辩双方就某份证据是否应当展示发生争议或者一方拒绝展示某份证据,那么,法官有权对争议进行司法审查并独立作出判断。
如果法官认为任何一方拒绝展示证据的理由不能成立,它有权依法发布要求该方展示证据的命令,接到命令的一方必须遵照执行。
其次,在设有预审或审前程序的国家,法官还有权对证据展示的过程进行监督。
通常的做法是,在法官的主持下,控辩双方进行证据展示。
法官对证据展示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随时作出裁断和指示。
最后法官对于违反证据展示义务的任何一方还保有制裁的权力,包括对违反义务方的证据予以排除,甚至对违法者定罪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