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先行支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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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利弊问题

探讨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利弊问题

探讨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利弊问题工伤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职业病和工伤时的权益。

而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是指在工伤认定之前,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受伤员工的医疗费、伤残津贴和亡故补助金等费用,待工伤认定后再进行相关的赔付。

这种制度一方面可以保证伤者及时得到治疗和补偿,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因诊断、认定等问题导致的赔付延迟问题。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的利益是显而易见的。

这种制度的实施可以保障职工在工伤发生后能够及时得到医疗救助,帮助伤者尽快康复,减轻伤病给家庭和社会带来的负担,有利于维护伤者的合法权益。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也可以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帮助伤残或家庭失去劳动力的人渡过难关,减少因工伤造成的经济损失。

这种制度也可以缓解因工伤造成的社会治安问题,避免因没有及时赔付而导致的纠纷和不稳定因素。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由于工伤认定需要一定的时间,在此期间进行的先行支付可能存在滥用和激励问题。

一些伤者可能虚构或夸大伤情以获取更多的赔偿,这给保险基金带来了一定的损失,并可能导致其他合法伤者的权益受损。

在先行支付期间,一些受伤员工可能长期依赖工伤保险的赔付,而不积极努力康复和重返工作岗位,造成资源浪费和人才闲置。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可能存在管理和监督不足的问题,导致保险基金使用不规范、滞后和滥用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平衡利益。

加强对工伤认定的监管和审查,对于存在虚构伤情、欺诈行为的伤者严肃处理,保护合法权益。

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提高康复努力的奖惩机制,鼓励伤者积极参与康复治疗和重返工作岗位。

加强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制定明确的资金使用规定和审计制度,防止资源滥用和浪费。

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避免虚构和夸大伤情的行为。

探讨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利弊问题

探讨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利弊问题

探讨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利弊问题工伤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为因工作而受伤或患病的职工提供医疗、康复和经济补偿。

在实践中,工伤保险的“先行支付”制度备受争议,一方面可以迅速救助受伤职工,另一方面也存在滥用和不当利用的风险,因此值得深入探讨其利弊问题。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可以迅速救助受伤职工。

在事故发生后,受伤职工及时获得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可以有效缓解其家庭和个人的经济压力,保障其基本生活。

这种快速救助的制度设计有利于提高受伤职工的生活质量,促进其尽快康复和重返工作岗位。

对企业来说,及时支付工伤保险赔偿也有利于维护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忠诚度,减少因工伤引发的劳资矛盾,有利于企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一些职工可能会滥用“先行支付”制度,故意制造假意外或者加重伤病以获取更多的赔偿金,导致工伤保险基金的浪费和挥霍。

一些雇主可能会利用“先行支付”制度逃避对职工工伤的责任,通过不当手段阻碍受伤职工享受应有的工伤保险待遇。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也损害了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需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和监督。

为了解决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方面加以完善和改进。

建立健全的审核机制,加强对工伤事故的调查和申请的审核,严格审核受伤职工是否符合“先行支付”条件,避免滥用和不当利用。

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引导,明确雇主的责任和义务,鼓励企业建立健全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加强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建立科学的风险分担机制,确保工伤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和可持续发展。

还可以积极推动工伤保险制度与医疗保险制度的信息共享和协调,建立统一的医疗费用结算制度,加强对医疗服务的监督和管理,控制医疗费用的过度增长,确保工伤保险基金的合理支出。

加强对职工的法律教育和职业健康知识宣传,增强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避免因不慎造成的工伤事故。

探讨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利弊问题

探讨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利弊问题

探讨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利弊问题对于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的利:1. 保障了工伤者的基本生活需求。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能够在事故发生后及时给予工伤者一定的生活补助,保障其基本的生活需求,避免因工伤导致家庭经济负担过重。

2. 促进了伤者尽早康复。

通过及时的先行支付,工伤者能够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有助于伤者尽快康复,减少损失,提高生产力。

3. 减轻了企业和家庭的压力。

在事故认定尚未确定之前,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能够先行垫付一部分费用,减轻了企业和家庭的经济负担。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也存在一些不利因素:1. 容易引发虚假骗保。

一些不法分子可能会利用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漏洞,故意制造事故以获取不当利益,增加了管理的难度。

2. 政府和保险公司的压力增加。

由于工伤保险“先行支付”需要及时作出支付决定,政府和保险公司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和物力来审核和管理,增加了管理成本。

3. 可能影响事故认定的公正性。

由于先行支付的出现,可能会影响事故认定的公正性,可能导致一些非工伤事故也能够获取先行支付的补偿,从而损害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公信力。

针对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的利弊问题,我们需要积极采取相应的措施和加强管理,以确保公平、公正和合理的运行。

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和改进:1. 健全相关政策法规。

政府应该及时出台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原则、范围和条件,细化和规范先行支付的程序和实施细则,加强对先行支付的监督和管理,从制度层面上保障其公平和公正。

2. 强化先行支付的审核和监管。

政府和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先行支付的相关审核和监管,严格审核先行支付的申请条件和资格,规范先行支付的具体操作程序,加强对先行支付的管理和监督,遏制虚假骗保现象的发生,提高先行支付的公信力和公正性。

3. 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

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的建设,建立健全的信息互通的平台,加强与医院、公安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及时分享和核实伤者的工伤事故情况和医疗救治情况,加强事故认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法律制度研究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法律制度研究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法律制度研究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是指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于支付因工伤造成的工资、医疗、住院伙食补助和伤残津贴等待工伤认定或者争议期间,由用人单位及时向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一种支付方式。

其合理运用有利于保障职工权益,提高工作效率,加强社会稳定。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

其中,《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因工致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贴、生活护理费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财政予以垫付,扣减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用,并按照工伤保险金领取的规定予以追偿。

同时,第二十五条规定,工伤认定机构在作出初步认定决定前,应当为伤者提供伤残鉴定、治疗和康复等必要协助;在初步认定决定后,应当为伤者及时提供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贴和生活护理费,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此外,还有多个部门出台了配套的规定和意见,如《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的意见》等。

二、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优点和争议优点:1.保障职工权益。

因工伤造成的损失一般来说都十分巨大,未形成工伤认定前,职工能够得到保障,避免了职工因病负担沉重的经济压力,减轻其其他负担,维护职工权益。

2.提高工伤保险支付效率。

如果没有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等待工伤认定过程中,职工的生活将面临一定的困难,而对用人单位而言,耽误时间和风险都会更大。

采用基金先行支付,能够缓解用人单位经济压力,减少纠纷和争议,提高工作效率。

3.维护社会稳定。

工伤事故的发生可能造成职工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积极应对可缓解冲突,避免因此引起社会恶性事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争议:1.缺乏规范制度。

目前基金先行支付的相关规定较为片面、不完善,缺乏原则、标准和程序,易产生管理脆弱、不统一等问题。

2.企业负担过重。

基金先行支付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约束用人单位赔偿职工后基金再行补偿,用人单位承担职工经济负担的压力和风险较大。

工伤先行支付

工伤先行支付

工伤先行支付工伤先行支付是指在工伤确认期间,用人单位或者其工伤保险责任承担方提前支付职工或者其家属的生活费、医疗费的一种制度安排。

工伤先行支付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职工及其家属在工伤确认期间的正常生活和医疗需求,减轻其经济负担,保障其基本生存权益。

工伤先行支付的依据是《劳动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各地社保部门出台的具体实施细则。

根据《劳动保险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或者其工伤保险责任承担方应当在工伤发生后及时支付职工或者其家属的生活费、医疗费。

具体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期限由各地社保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发展水平进行规定。

工伤先行支付的主要内容包括生活费和医疗费两部分。

生活费是指在工伤确认期间,用人单位或者其工伤保险责任承担方根据职工的工资水平,提前支付其正常生活所需的费用。

生活费的支付标准一般是按照职工的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进行支付,目的是保障职工及其家属在工伤期间的基本生活,确保其正常生活所需的费用得以支付。

医疗费是指在工伤确认期间,用人单位或者其工伤保险责任承担方提前支付职工的医疗费用。

工伤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一般包括基本医疗费、住院费、手术费等相关医疗费用。

根据《劳动保险法》的规定,工伤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的费用标准进行支付,以保障职工在工伤确认期间的医疗需求。

工伤先行支付的时间一般是在工伤发生后,工伤认定程序开始之前。

用人单位或者其工伤保险责任承担方应当及时与职工或者其家属进行沟通,核实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社保部门在收到相关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并作出相关决定,确保工伤先行支付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总之,工伤先行支付是一项为职工及其家属在工伤确认期间提供生活费和医疗费支持的制度安排,旨在保障他们的基本生存和医疗权益。

这项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减轻工伤职工及其家属的经济负担,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为他们树立起一道坚实的后盾。

工伤先行支付总结范文

工伤先行支付总结范文

在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职业病后的合法权益。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部分用人单位未能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职工在发生工伤后无法及时获得应有的待遇。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实施了工伤先行支付制度,以下是对工伤先行支付制度的总结:一、工伤先行支付制度的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伤事故频发,职工权益受损现象时有发生。

部分用人单位为降低成本,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使得工伤职工在事故发生后无法得到及时救治和赔偿。

为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我国于2004年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工伤先行支付制度。

二、工伤先行支付制度的主要内容1. 适用范围: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2. 先行支付条件: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2)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3)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4)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3. 支付程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的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4. 追偿机制: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三、工伤先行支付制度的意义1. 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工伤先行支付制度确保了工伤职工在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获得救治和赔偿,有效缓解了工伤职工的生活困境。

2. 促进用人单位依法参保:工伤先行支付制度对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形成了强有力的震慑,促使更多用人单位依法参保,保障了工伤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

工伤医疗先行支付条例

工伤医疗先行支付条例

工伤医疗先行支付条例工伤医疗先行支付条例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保障工伤人员权益的法规。

根据这一条例,如果工人在工作中发生工伤,工伤医疗费用可以先行支付,确保工伤人员及时得到医疗救治。

该条例的出台对于保障工人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首先,工伤医疗先行支付能够确保工伤人员及时得到医疗救治,减少延误治疗的可能性,提高工伤人员的康复速度。

这对于工伤人员来说具有极大的意义,也体现了国家对于工伤人员健康的高度重视。

其次,工伤医疗先行支付可以减轻工伤人员家庭经济压力。

由于工伤导致的医疗费用较高,工伤人员家庭可能无法立即承担这样的费用。

如果工伤医疗费用得不到解决,不仅可能导致工伤人员延误治疗,同时也可能加重其家庭的经济负担,甚至对其生活造成严重困扰。

因此,工伤医疗先行支付的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工伤人员及其家庭的经济负担,使其能够更好地应对工伤带来的各种困难。

另外,工伤医疗先行支付还有利于稳定劳动关系,营造和谐的劳动环境。

工伤人员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可以很大程度上降低因工伤引发的劳动争议,维护工人合法权益,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发展。

对于雇主来说,也能够降低劳动争议对企业的不利影响。

因此,工伤医疗先行支付制度有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然而,工伤医疗先行支付条例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如何确保医疗费用的合理性和公平性仍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些不良行为者可能会滥用工伤医疗先行支付制度,使其成为不当获取经济利益的渠道。

其次,医疗机构的配套服务也需要得到增强和完善,以保证工伤人员能够及时得到高质量的医疗救治。

总之,工伤医疗先行支付条例对于保障工伤人员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这一条例的实施,工伤人员能够及时得到医疗救治,并减轻家庭经济负担。

然而,我们也应认识到该条例在实施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和挑战,需要通过进一步完善制度和加强监管来解决。

工伤基金先行支付原则

工伤基金先行支付原则

工伤基金先行支付原则工伤基金先行支付原则指的是,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基金可以先行支付工伤职工的医疗费、伤残津贴、生活费等待赔偿事宜的原则。

这一原则的出现,为工伤职工提供了及时、有效的救助措施,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工伤基金先行支付原则的意义、实施条件以及应注意的问题等多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工伤基金先行支付原则的意义在于保障了工伤职工的权益。

工伤事故发生后,受伤的工人通常需要及时的医疗救治,而此时往往无法等待赔偿程序的完成。

如果不采取先行支付的原则,工伤职工可能无法及时获得治疗,给他们的身体健康带来极大的威胁。

因此,工伤基金先行支付的实施,可以保证工伤职工在工伤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得到必要的救助和治疗。

其次,工伤基金先行支付原则的实施条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工伤事故应当已经经过相关机构的认定,具备了工伤赔偿的条件。

其次,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将工伤职工的清单及相关材料提交给有关部门备案。

最后,需要确保工伤基金有足够的资金进行支付。

只有在这些条件都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工伤基金才能够先行支付工伤职工的费用。

然而,工伤基金先行支付原则的实施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需要注意的地方。

首先,使用工伤基金进行先行支付的范围应当明确,不能滥用或挪用基金。

其次,应当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对工伤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防止贪污和浪费的现象发生。

再次,需要完善工伤基金的筹资机制,确保基金能够及时充足地进行支付。

此外,还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监督,防止逃避缴费或虚假缴纳的行为。

总之,工伤基金先行支付原则的出现极大地保障了工伤职工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及时得到必要的救助和治疗。

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也需要严格把握条件和注意问题,避免滥用或挪用基金,加强监管和审计,完善筹资机制,确保工伤基金的有效和可持续运行。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工伤保险制度的宗旨,保障工人群体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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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先行支付制度
如果不幸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又没有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而且拒绝向职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将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先行支付,之后再由相关部门向用人单位追缴。

这便是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

第一条为了维护公民的社会保险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以下简称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
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

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支付。

前款规定中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在医疗费用结算时,个人可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造成其伤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根据第二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经审核确定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按照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规定先行支付相应部分的医疗费用。

第四条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根据第四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审查个人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和其所在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等情况,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并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退还先行支付的费用;
(二)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无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三)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并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偿还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

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支付其余部分医疗费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四)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无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支付全部工伤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第六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
(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
(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
(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根据第六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告知其如在规定期限内不按时足额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在按照规定先行支付后,取得要求其偿还的权利。

第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第七条规定按时足额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

第九条个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核不符合先行支付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先行支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个人申请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提交所有医疗诊断、鉴定等费用的原始票据等证据。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保留所有原始票据等证据,要求申请人在先行支付凭据上签字确认,凭原始票据等证据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

个人因向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请求赔偿需要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原始票据等证据的,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索取复印件,并将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赔偿情况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一条个人已经从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处获得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主动将先行支付金额中应当由第三人承担的部分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的工伤保险待遇退还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向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追偿。

个人拒不退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从以后支付的相关待遇中扣减其应当退还的数额,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先行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按照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后,有关部门确定了第三人责任的,应当要求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偿还先行支付数额中的相应部分。

第三人逾期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应当责令用人单位在10日内偿还。

用人单位逾期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申请县级以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划拨应偿还款项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其应当偿还的数额。

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偿还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其提供担保,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偿还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偿还数额的财产,以拍卖所得偿还所欠数额。

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追偿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用人单位逾期偿还部分的利息损失等,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支付依法应当由其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的,职工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个人隐瞒已经从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处获得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获得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先行支付的追偿决定不服或者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划拨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不予先行支付的决定不服或者对先行支付的数额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来源:/laodongfa/laodongbaohu/ldbhzd/11230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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