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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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利弊问题

探讨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利弊问题

探讨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利弊问题工伤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职业病和工伤时的权益。

而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是指在工伤认定之前,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受伤员工的医疗费、伤残津贴和亡故补助金等费用,待工伤认定后再进行相关的赔付。

这种制度一方面可以保证伤者及时得到治疗和补偿,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因诊断、认定等问题导致的赔付延迟问题。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的利益是显而易见的。

这种制度的实施可以保障职工在工伤发生后能够及时得到医疗救助,帮助伤者尽快康复,减轻伤病给家庭和社会带来的负担,有利于维护伤者的合法权益。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也可以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帮助伤残或家庭失去劳动力的人渡过难关,减少因工伤造成的经济损失。

这种制度也可以缓解因工伤造成的社会治安问题,避免因没有及时赔付而导致的纠纷和不稳定因素。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由于工伤认定需要一定的时间,在此期间进行的先行支付可能存在滥用和激励问题。

一些伤者可能虚构或夸大伤情以获取更多的赔偿,这给保险基金带来了一定的损失,并可能导致其他合法伤者的权益受损。

在先行支付期间,一些受伤员工可能长期依赖工伤保险的赔付,而不积极努力康复和重返工作岗位,造成资源浪费和人才闲置。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可能存在管理和监督不足的问题,导致保险基金使用不规范、滞后和滥用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平衡利益。

加强对工伤认定的监管和审查,对于存在虚构伤情、欺诈行为的伤者严肃处理,保护合法权益。

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提高康复努力的奖惩机制,鼓励伤者积极参与康复治疗和重返工作岗位。

加强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制定明确的资金使用规定和审计制度,防止资源滥用和浪费。

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避免虚构和夸大伤情的行为。

新时代工伤保险面临的困境与对策

新时代工伤保险面临的困境与对策

新时代工伤保险面临的困境与对策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工伤事故频发,工伤保险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新时代背景下,工伤保险面临着诸多困境,需要采取有效对策来加以解决,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一、困境1. 赔付标准不合理当前工伤保险赔付标准严重滞后于劳动者实际生活成本。

许多工伤劳动者因家庭经济困难,工伤保险赔付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无法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

2. 保险基金不足由于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刚刚起步,保险金收入不足,工伤保险基金严重不足,无法满足工伤赔付的需要。

3. 工伤认定不公部分用人单位和基层医疗机构在工伤认定上存在着不公平的现象,一些合法的工伤案件难以得到认可,严重损害了工伤者的合法权益。

4. 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整体发展还不够完善,从而影响了工伤保险的有效运行。

一些地区和行业的工伤保险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工伤保险制度在推广应用中依然存在一定的障碍。

二、对策1. 提高赔付标准应当根据实际生活成本,合理提高工伤保险赔付标准,确保工伤劳动者生活水平基本得到维持。

加大对特殊困难群体的救助力度,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帮助。

2. 建立健全保险基金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投入,保障基金运营的稳健和持续。

建立健全工伤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确保工伤赔付的可持续性。

3. 完善工伤认定机制建立公正、合理的工伤认定机制,加强对用人单位及医疗机构的监管,保障工伤认定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加大对有关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工伤认定的专业化水平。

4. 加强政策宣传和落实加强对工伤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工伤保险制度的知晓率和认同度。

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对工伤保险制度建设的投入,加强对各地区和行业的指导,确保工伤保险制度的全面落实。

5. 推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加快推进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工伤保险的政策支持和保障。

鼓励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工伤保险改革,促进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康发展。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经办管理风险分析及建议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经办管理风险分析及建议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经办管理风险分析及建议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是指在工伤认定程序尚未结束前,用人单位为被认定为工伤人员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措施。

这一制度的出台,有效保障了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但同时也给用人单位带来了一定的经办管理风险。

本文将对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经办管理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经办管理风险分析1. 赔付风险工伤保险先行支付需要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程序尚未结束前先行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存在被误认定为工伤的风险。

如果员工最终不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可能需要追回先行支付的经济补偿,造成经济损失。

2. 决策风险在工伤认定程序尚未结束前,用人单位需要对员工的工伤情况进行初步判断,并决定是否进行先行支付。

这需要用人单位在缺乏全面准确的信息的情况下做出决策,存在决策风险。

3. 法律合规风险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实施需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果用人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可能会面临相关的法律责任和罚款。

4. 资金管理风险工伤保险先行支付需要用人单位提前垫付一定的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的资金流动性不足,可能会造成资金紧张,甚至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5. 审核风险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审批流程可能存在疏漏和不当操作,导致先行支付的审批不当或者审批违规,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二、建议1. 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完喽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申请条件和程序,规范审批流程,加强内部审核监督,防范审批风险。

2. 风险评估和预防用人单位应当对员工的工伤情况进行科学评估,避免因为主观判断不当而造成错误的先行支付。

在员工工伤后,第一时间进行调查核实,判断是否符合先行支付的条件。

3. 加强员工教育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的保险知识宣传和教育,提高员工对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的了解,减少员工对先行支付的滥用和乱用。

4. 提高资金管理水平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利用效率,避免因为先行支付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资金风险。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经办管理风险分析及建议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经办管理风险分析及建议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经办管理风险分析及建议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是指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劳动者尚未确定伤残程度或者工伤认定程序尚未完成时,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因工作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的医疗费、工伤医疗期间的工伤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

而在实际操作中,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环节存在一定的经办管理风险,可能导致大量经济损失和社会不稳定。

对于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经办管理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建议,对于完善相关制度、规范操作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经办管理风险分析1. 信息不对称风险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往往缺乏准确的伤残情况和工伤认定程序的信息,导致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受益人无法及时获得应有的医疗补偿。

2. 风险扩大在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过程中,可能存在受益人故意虚报伤情、滥用医疗资源等行为,导致风险扩大,增加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的负担。

3. 资金管理风险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过程中,可能存在资金管理不当、滥用资金、挪用资金等风险,导致资金流失和经济损失。

4. 歧视风险在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过程中,可能存在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对于不同劳动者的不公平对待和歧视现象,导致社会不稳定和劳动关系紧张。

二、建议1. 完善信息采集和共享机制建立工伤事故信息采集和共享机制,确保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获得准确的伤残情况和工伤认定程序的信息。

可以通过加强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协作,建立健全的信息数据库,实现信息的共享和传递。

2. 加强审核和监管加强对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审核和监管力度,建立完善的审核制度和监管机制,严格审核受益人的资格,监督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防止滥用资金和风险扩大。

3. 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对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的风险防范意识培训,提高其对于工伤保险先行支付风险的认识和应对能力,减少信息不对称和资金管理风险。

4. 促进公平正义加强对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过程中的歧视现象的监督和惩治力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劳动关系稳定。

探讨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利弊问题

探讨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利弊问题

探讨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利弊问题工伤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为因工作而受伤或患病的职工提供医疗、康复和经济补偿。

在实践中,工伤保险的“先行支付”制度备受争议,一方面可以迅速救助受伤职工,另一方面也存在滥用和不当利用的风险,因此值得深入探讨其利弊问题。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可以迅速救助受伤职工。

在事故发生后,受伤职工及时获得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可以有效缓解其家庭和个人的经济压力,保障其基本生活。

这种快速救助的制度设计有利于提高受伤职工的生活质量,促进其尽快康复和重返工作岗位。

对企业来说,及时支付工伤保险赔偿也有利于维护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忠诚度,减少因工伤引发的劳资矛盾,有利于企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一些职工可能会滥用“先行支付”制度,故意制造假意外或者加重伤病以获取更多的赔偿金,导致工伤保险基金的浪费和挥霍。

一些雇主可能会利用“先行支付”制度逃避对职工工伤的责任,通过不当手段阻碍受伤职工享受应有的工伤保险待遇。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也损害了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需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和监督。

为了解决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方面加以完善和改进。

建立健全的审核机制,加强对工伤事故的调查和申请的审核,严格审核受伤职工是否符合“先行支付”条件,避免滥用和不当利用。

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引导,明确雇主的责任和义务,鼓励企业建立健全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加强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建立科学的风险分担机制,确保工伤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和可持续发展。

还可以积极推动工伤保险制度与医疗保险制度的信息共享和协调,建立统一的医疗费用结算制度,加强对医疗服务的监督和管理,控制医疗费用的过度增长,确保工伤保险基金的合理支出。

加强对职工的法律教育和职业健康知识宣传,增强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避免因不慎造成的工伤事故。

探讨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利弊问题

探讨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利弊问题

探讨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利弊问题对于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的利:1. 保障了工伤者的基本生活需求。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能够在事故发生后及时给予工伤者一定的生活补助,保障其基本的生活需求,避免因工伤导致家庭经济负担过重。

2. 促进了伤者尽早康复。

通过及时的先行支付,工伤者能够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有助于伤者尽快康复,减少损失,提高生产力。

3. 减轻了企业和家庭的压力。

在事故认定尚未确定之前,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能够先行垫付一部分费用,减轻了企业和家庭的经济负担。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也存在一些不利因素:1. 容易引发虚假骗保。

一些不法分子可能会利用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漏洞,故意制造事故以获取不当利益,增加了管理的难度。

2. 政府和保险公司的压力增加。

由于工伤保险“先行支付”需要及时作出支付决定,政府和保险公司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和物力来审核和管理,增加了管理成本。

3. 可能影响事故认定的公正性。

由于先行支付的出现,可能会影响事故认定的公正性,可能导致一些非工伤事故也能够获取先行支付的补偿,从而损害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公信力。

针对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的利弊问题,我们需要积极采取相应的措施和加强管理,以确保公平、公正和合理的运行。

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和改进:1. 健全相关政策法规。

政府应该及时出台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原则、范围和条件,细化和规范先行支付的程序和实施细则,加强对先行支付的监督和管理,从制度层面上保障其公平和公正。

2. 强化先行支付的审核和监管。

政府和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先行支付的相关审核和监管,严格审核先行支付的申请条件和资格,规范先行支付的具体操作程序,加强对先行支付的管理和监督,遏制虚假骗保现象的发生,提高先行支付的公信力和公正性。

3. 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

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的建设,建立健全的信息互通的平台,加强与医院、公安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及时分享和核实伤者的工伤事故情况和医疗救治情况,加强事故认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工伤保险制度作为保障劳动者的重要社会保障制度,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例如保障范围不够广泛、赔偿标准不够合理、管理监督不够到位等。

有必要对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存在的问题1. 保障范围不够广泛目前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主要覆盖了企业职工,而对于农民工、自由职业者和临时工等特殊群体,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相对较窄。

这意味着一旦这些特殊群体发生工伤,很难得到相应的保障和赔偿,从而增加了他们的生活风险。

2. 赔偿标准不够合理我国目前的工伤保险制度对于工伤职工的赔偿标准并不够合理,一些严重的工伤事故导致的伤残赔偿额度往往远远不足以应对受害者的后续生活需求,这给受害者和其家庭带来了极大的经济压力。

3. 管理监督不够到位由于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管理监督机制不够完善,一些用人单位存在着对工伤保险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些用人单位往往会通过非正规的劳动合同、强迫加班等手段,规避对员工的工伤保险责任,这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对策为了更好地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应当逐步提高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

特别是对于那些因工伤导致严重伤残的职工,其赔偿标准应当能够充分满足其后续生活所需,从而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

为了更好地保障工伤保险制度的执行情况,必须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管理监督。

这包括建立健全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纳和管理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所有用人单位都能够全面履行工伤保险的义务。

4. 完善法律法规我国还应当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保障。

这包括建立健全的工伤保险法律体系,明确工伤保险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建立健全起诉机制和仲裁机制,为受害者提供法律保障,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5. 宣传教育我国还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制度的宣传教育力度。

如何完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

如何完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

如何完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作者:郑蓓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07期摘要:随着我国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实施,我国的工伤劳动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得到了相关法律的保护。

当前还存在一些问题,严重影响到了这项制度实施效果,造成了非常不好的影响,本文就完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完善制度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就是在劳动者遭受工伤,经济能力有限而用人单位或者侵权人未能履行支付义务时,受到工伤的职工或者其家属,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中的先行支付,保证职工的伤势得到及时的救治。

一、目前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存在的缺陷1.先行支付条件规定不够明确首先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中,保护主体就存在着分歧,“劳动者”和“职工”所指的人,属于哪一类人,其范围是否相同,必须要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且直接决定了这项制度保护范围的大小。

如果法律没有对这两个词语进行有效的解释,那么在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向支付,其支付主体完全可以以你不是“职工”,不是这项制度所保护的主体为由,而拒绝支付。

其次一些企业或者单位没有依法为职工缴纳相关的工伤保险费,职工在受到工伤请求工伤保险基金组织进行先向支付时,他们更是有着充分的理由拒绝支付。

最后是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条件规定不明确,容易致使支付主体找出各种理由说员工不符合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要求,从而拒绝支付。

2.工伤保险的赔偿和民事赔偿竞合在职工出现工伤的时候,可能是因第三人造成了工伤,这时会出现民事侵权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竞合。

在其中《社会保险法》针对第三人侵权问题,主要对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其享有的工伤保险基金赔偿权作了规定。

对工伤职工的待遇和其是否可以获得双倍赔偿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这容易造成在司法上诉时,很多措施无法做到有效的实施,因此容易出现不公平的现象。

3.恶意拖欠,规避先行支付法定义务现实中有些用人单位对工伤员工急需的医疗费并不是没有支付能力,存在种种侥幸心理以及法律意识不足,认为工伤员工拖不起,硬是不给拖上几年也就真不用给了;或者觉得不给,政府能奈我何?大不了最后象征性地交点罚款,而且我国拒绝先行支付处罚的相关条例还不完善,也不怕工伤员工来找麻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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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发表时间:2018-07-19T10:16:11.597Z 来源:《基层建设》2018年第17期作者:石小林[导读] 摘要: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对保障广大劳动职工的权益具有重要作用,但由于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不足之处,使得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难以落实。

身份证号61050219840613xxxx 陕西省西安市 710068摘要: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对保障广大劳动职工的权益具有重要作用,但由于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不足之处,使得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难以落实。

因此,在明确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对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进行完善成为了一项必要的工作。

关键词: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问题;对策目前,国家为了更好地落实社会保障政策,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在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法》首次确立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

旨在解决未参保工伤职工的医疗救治和生活保障难题,堪称工伤劳动者保护史上的理程碑,并以法律的形式对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作出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据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发布的以《社会保险法》先行支付规定为视角,仅26.1%的未参保职工是在受伤之日起一年之内获得赔偿,33.9%的工伤劳动者在受伤害一到二年内获得赔偿,还有18.3%的工伤劳动者花费了二到三年时间索赔,21.7%的工伤劳动者则花费了三年以上时间索赔,平均历时两年多。

2014年对西安市周边地区的40名获得工伤认定未参保工伤职工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问卷见附页)。

经过对以上40名获得工伤认定未参保工伤职工的问卷调查,调查人员可以大致了解到用人单位对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落实情况以及职工在工伤保险中的索赔情况,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明确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找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但是,由于受到一定社会条件限制,并且出于对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考虑,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

《社会保险法》虽然针对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作出了规定,但很多用人单位基于种种因素并没有按照相关规定来执行,未参保工伤劳动者的赔偿状况并没有得到很明显的改善。

一、先行支付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受到一定的社会条件限制,就劳动者的工伤保险问题而制定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难以得到有效落实。

具体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看:(一)制度中对先行支付的行使条件不够明确自《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颁布以来,不同地区根据相关规定就工伤保险问题制定了不同的实施细则并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内容。

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很多地区并没有对这种制度进行落实。

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有些地区实施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确实很困难,但是追根究底,这种制度难以落实的最大原因就是规定中对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行使条件难以明确,在现实工作中给实际的操作带来了阻力。

其中,《社会保险法》只是就工伤保险问题规定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两种适用情形,但就具体的行使条件而言,并没有做出明确规范。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虽然就工伤保险问题做了进一步的规定,但仍没有对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相应行使细则做出规定,因此操作起来依然有难度。

具体来看,我国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在行使规定中存在以下问题:首先,申请主体称谓不统一。

《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都是把故事保险的参保主体规定为“职工”。

但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称谓是“劳动者”,两种称谓的对象是否处于统一法律范围,并没有做出相应规定。

其次,“不支付”和“无法确定”没有相对明确的规定标准。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对“不支付”和“无法确定”这样规定:①对于个人所在的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就需要从工伤保险基金实施先行支付;②如果因第三人原因而造成的伤病被认定为工伤,那么第三人应当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但是对于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仍然按照相关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实施先行支付。

最后,先行支付的申请时间不确定。

《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规定了受伤职工有先行支付的申请权,但是对申请权的行使期限却没有明确规定。

[1] (二)先行支付制度中的追偿机制不健全法律所规定的追偿机制中,《社会保险法》只是概括性的描述了工伤保险基金的追偿权,但是没有确切规定进行追偿的具体程序。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中对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中的追偿机制也没有进行合理规定。

就《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而言,其中对工伤保险基金的追偿只是规定了责令支付、签订协议等方式,就规定的方式可以看出,这些方式并不具备强制效力,而且缺少相应的手段和具体程序。

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已经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的追偿和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落实和有效运行。

(三)工伤保险基金存在的风险问题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所遵循的是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其基金来源主要是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利息收入、罚款等。

[2]遵循的是以支定收的原则。

就法律层面而言,我国对用人单位职工参与工伤保险没有作出强制性措施,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用人单位职工的参保率,造成参保率较低的情况。

而低参保率又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工伤保险费率的整体水平,导致了从国家层面上讲我国工伤保险的基金收入整体相对偏低,存在相当一部分没有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这种情况的存在本身很容易造成国家整体层面上的工伤保险基金赤字,从而带来潜在的工伤保险基金安全风险。

!二、完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措施(一)对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行使条件的立法规定进行完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行使条件立法规定的完善可以从三方面着手:①对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主体称谓作统一规范。

鉴于“职工”和“劳动者”是两种不同的称谓,所以,为了体现法律语言的严谨性和规范性,可以暂把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主体称谓规定为“劳动者”。

[3]②“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与“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立法完善。

首先是对没有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进行不支付或无法支付的认定。

对于用人单位不支付或者只是支付部分费用的情况,劳动者提交自己的相关材料就比较困难,对于这种情形,可以免除劳动者提交材料的义务。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请求支付不成功,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工伤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对用人单位进行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如果同意支付,则规定一定的期限,如果在期限内仍未支付,就实行先行支付。

其次,第三人原因引起的先行支付的立法完善。

用人单位中,如果劳动者被认定为是工伤,用人单位就要向劳动者进行支付赔偿,这是一种无过失赔偿原则。

如果用人单位依法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中牵涉到了第三人的侵权问题,那么如果事故被认为是工伤,社会保险工伤经办机构就要对发生事故的劳动者进行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而侵权赔偿损失的最终负责人应该是第三人。

③对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申请时间要严格确定。

对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申请时间进行确定不仅可以减轻受伤职工的损失,也可以通过申请的截至期限对用人单位是否履行支付义务进行判断。

(二)对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制度以及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追偿机制进行完善就工伤保险而言,对先行支付制度的追偿机制进行完善可以从两方面来考量:①确立完善的追偿程序。

针对这个问题可以在社会保险工伤经办机构中设置专门的先行支付问题处理部门,在部门中配备对追偿工作有丰富经验的工作人员。

②对追偿中的责任进行明确。

追偿支付钱款的任务的顺利完成不仅要靠社会保险工伤经办机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及第三人,而且需要卫生、工商、司法、财政等部门多方配合协作。

《社会保险法》和《暂行办法》没有对追偿作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

《暂行办法》也只明确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不因为先行支付而取得绝对代位求偿权,职工仍可以向第三人或单位要求获得工伤医疗费和工伤保险待遇,这些都给先行支付的追偿带来了潜在的隐患。

另外,相关主体的责任需要利用法律形式对其作出明确规定,对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要加大处罚力度,情节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工伤经办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在审核、支付、追偿中的责任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

另外,完善工商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可以从三方面入手:①明确并强化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顺利施行需要相应的职能部门进行配合:一方面,监督用人单位依法、按时、足额的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健全奖惩机制;另一方面,相应的工商保险基金管理职能部门要为工伤保险设立专项基金,提供基金支持。

[4]②对工商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做出相应的法律规定。

首先,建立准入制度,对工商保险基金运营机构要具备的资格标准进行规范,设立准入运营的内容。

其次,实施多元投资方式。

建立多元化的投资模式,保障工商保险资金的安全,从而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

三、总结总的来说,国家为了保障职工生命健康权,在职工发生工伤后不因医疗费问题而导致无法及时就医治疗,制定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

但是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这些制度无法真正得到落实。

鉴于此,在明确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后,从先行支付行使条件的立法规定和对工伤保险的基金管理制度以及对先行支付制度的追偿机制两方面对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进行完善,真正保障广大职工的利益。

参考文献:[1]李俊武.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法律问题研究[D]. 东北财经大学,2013.[2]李俊武.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法律问题研究[D]. 东北财经大学,2013.[3]徐智华,邓娜.论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缺陷与完善[J].湖北社会科学,2015,(8):143-148.[4]马超. 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的思考[J]. 内蒙古煤炭经济,2014,第11期(11):4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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