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改制税收政策梳理及并购重组税务尽职调查要览【最新版】

企业重组改制税收政策梳理及并购重组税务尽职调查要览【最新版】
企业重组改制税收政策梳理及并购重组税务尽职调查要览【最新版】

企业重组改制税收政策梳理及并购重组税务尽职调查要览

近日,为规范企业在重组改制过程中正确适用税收政策,降低涉税风险,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公布了由财政部税政司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联合汇编的企业重组改制税收政策文件,系统的列举了企业在重组改制过程中涉及到的各税种以及税收规范性文件。另外,并购重组是搞活企业、盘活资产的重要途径。近年来,随着并购数量的剧增和并购金额的增大,税务问题已经成为很多企业在进行并购重组时相当重视却又存在颇多误区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涉税违法犯罪带来的后果比较严重。因而,在并购重组中,当然少不了对目标企业的税务问题进行尽职调查,税务尽职调查能够帮助并购方评估目标企业在涉税事项上的风险以及可操作性筹划方案。

一、企业重组改制税收政策汇编

(一)企业所得税

税屋提示--被遮挡的部分为:企业所得税征

二、增值税

税屋提示--被遮挡的部分为:不动产、土

三、契税

四、土地增值税

五、印花税

税屋提示--被遮挡的部分为:据的印花税

二、并购重组业务税务尽职调查要点

(一)税务尽职调查的概念

税务尽职调查是指投资方在与目标企业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经协商一致,由税务律师接受投资方的委托,在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原则的基础上,对目标企业一切与本投资有关的税务事项进行调查,形成有助于投资方进行谈判磋商、做出投资决策的报告性文件,最终使投资方能够充分确信:目标企业与本投资有关的重大税务事项不存在显著的法律风险。

(二)税务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及税法风险识别

1、目标企业纳税主体概况

(1)调查内容

包括:a.纳税主体资格;

b.内部组织结构及管理制度;

c.外部组织结构及关联关系;

d.主要经营情况。

(2)税法风险识别

a.目标企业是否依法履行各项税收征管的程序性义务,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税务档案管理以及税务资料的准备和报备等涉税事项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b.目标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会计法、税法规定;

c.目标企业的会计、发票使用等岗位职责设置是否合理,税务风险内控机制是否建立、完善;

d.目标企业的财务管理岗位职责设置是否合理,财务管理机制、财务风险内控机制是否建立、完善;

e.目标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和日常经营活动是否考虑税收因素的影响;

f.目标企业是否设置税务风险管理组织机构,岗位及职责的设置是否合理,是否具有税务风险识别、评估机制及税务风险控制和应对机制,涉税员工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目标企业适用的税收政策

(1)调查内容

包括:a.目标企业主要经营活动所涉及的主要税种的全国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规定;

b.目标企业主要经营活动所涉及的主要税种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在地市的税收政策性规定;

c.目标企业主要经营活动所涉及的主要税种的全国性税收政策近三年的重大变化;(4)目标企业主要经营活动所涉及的主要税种的

所在地税收政策近三年的重大变化;(5)目标企业的税种及税收政策与投资方之间的差异。

(2)税法风险识别

a.目标企业所涉及各税种的纳税义务复杂化程度;

b.目标企业所适用的全国性税收政策是否存在潜在的重大变化;

c.目标企业所适用的地方性税收政策是否存在潜在的重大变化;

d.目标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政策与投资方所适用的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差异及对双方的影响;

e.目标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政策本身是否存在不具体、不明确、争议较多等问题。

3、目标企业涉及税种的缴纳情况及主要税种的风险点排查

(1)调查内容

包括:a.目标企业所涉及的全部税种;

b.目标企业涉及税种的应纳税额;

c.目标企业涉及税种的实际缴纳情况。

主要税种的风险点共计约1000余个,应根据目标企业的主要经营活动有针对性地选择排查,其中涉及较多的税种为: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营业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其他税种:印花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

(2)税法风险识别

a.对税务事项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相关会计制度或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b.是否存在长期的、固化的、重大的税务处理错误;

c.重大交易事项是否存在应缴未缴但税务机关尚不知情的税款;

d.是否存在不应缴纳但已缴纳的税款;

e.是否存在货物流、发票流、资金流不一致的增值税发票使用情

况,是否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4、目标企业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1)调查内容

包括:a.目标企业过去已经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具体情况;

b.目标企业正在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具体情况。

(2)税法风险识别

a.在目标企业过去已经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中,是否存在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故意骗取税收优惠资格等违规违法行为;

b.在目标企业正在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中,是否存在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故意骗取税收优惠资格等违规违法行为;

c.目标企业是否存在符合某一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但并未申请适用的情况;

d.本次投资交易是否对目标企业过去已经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造成不利影响;

e.本次投资交易是否对目标企业正在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造成不利影响。

5、目标企业关联交易及转让定价情况

(1)调查内容

目标企业与境内外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情况。对于外商独资企业及中外合资企业,应重点调查其与境外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情况,识别目标企业转让定价的特别纳税调整风险。这一税法风险有别于目标企业的常规税法风险,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在尽职调查中,应重点调查的内容包括目标企业的股权结构、境外关联方的主要情况、产品主要的销售渠道、产品销售的定价策略、向境外支付大额服务费及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以及外方投资者的主要情况。

(2)税法风险识别

识别转让定价的特别纳税调整风险要从企业间的关联交易入手。企业间的关联交易主要包括四类,分别是有形资产购销或使用交易、无形资产转让或使用交易、融通资金和提供劳务。收购方应当对目标

企业存在的上述关联交易类型进行分类汇总,分别排查其可能存在的转让定价安排及相应风险。

6、目标企业税务争议情况

(1)调查内容

包括:a.目标企业过去五年内因税收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处以补税、处罚的情况;

b.目标企业过去五年内因税收犯罪被法院判处刑事责任的情况;

c.目标企业正在进行税务自查的情况;

d.目标企业正在受到税务机关税务检查、税务稽查的情况;

e.目标企业正在接受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或法院审理的税务行政诉讼、涉税刑事诉讼情况。

(2)税法风险识别

a.目标企业是否已足额缴纳税务机关认定的应补缴的税款、滞纳

金及罚款;

b.目标企业正在进行的税务自查程序在未来完成后可能补缴的税款及相应处罚;

c.目标企业未来可能被税务机关处以补缴税款、罚款的可能性及救济可行性;

d.目标企业未来可能被法院判处涉税犯罪刑罚处罚的可能性及救济可行性。

特殊性税务处理与一般性税务处理在企业重组中的区别资料

注:《中国税务报》在本文中有贡献 3月12日,优酷网与土豆网同时宣布以100%换股的方式进行合并,预计这笔交易的金额将达10.4亿美元,有望成为中国互联网市场最大的股票交换并购案。而这只是近年来中国资本市场风起云涌,企业重组迅猛发展的一个缩影。 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颁布,与2009年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共同构成了对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较为完备的制度体系。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又先后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对企业重组涉及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进行了明确。至此,关于企业重组的企业所得税和流转税政策体系已经建立起来,起到了从税收角度规范和促进企业重组的重要作用。 三大税种中,最为复杂的当属企业所得税,重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注意哪些问题?本文对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适用政策进行对比,指出其中的异同,为发生重组业务的企业提供参考。 提交资料的要求不同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重组,当事各方应提交书面资料备案;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的重组,当事各方应准备相关资料备查。 第一,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因重组业务完成时间不同,区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对2011年完成重组的企业,发生符合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

A06665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企业合并

A06665《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企业合并)》 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企业合并) 申报企业名称(盖章):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合并企业名称合并企业纳税识别号 合并企业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全称) 被合并企业名称被合并企业纳税识别号被合并企业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全称) 1 1 2 2 被合并企业股东名称纳税识别号持股比例% 被合并企业股东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全称) 1 1 2 2 3 3 合并交易的支付总额股权支付额占交易支付总额的比例% 股权支付额(公允价值)股权支付额(原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额(公允价值)非股权支付额(原计税基础) 是否为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 □是□否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付对价的合并

被合并企业税前尚未弥补的亏 损额 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 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 被合并企业资产的原计税基础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 被合并企业负债的原计税基础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负债的计税基础 未确认的资产损失分期确认的收入 被合并企业有关项目所得优惠的剩余期限年至年 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股权和其他资产情况 股东名称项目名称公允价值计税基础 谨声明:本人知悉并保证本表填报内容及所附证明材料真实、完整,并承担因资料虚假而产生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章:年月日填表人:填表日期: 【表单说明】 1.合并企业名称,吸收合并为合并后存续的企业,新设合并为新设企业。 2.被合并企业为两家以上的,应自行增加行次填写。 3.若企业合并业务较复杂,本表不能充分反映企业实际情况,企业可自行补充说明。 4.本表一式两份。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及其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各一份。

企业吸收合并税收政策汇总

企业吸收合并税收政策汇总 (2009-06-11 00:07:40) 一、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二、契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印花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帐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四、企业所得税。《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 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19号 为鼓励和促进有正常经营需要的企业合并、分立业务的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合并、分立业务的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8]97号)的精神,现将企业合并、分立业务中当事各方涉及的所得税处理问题进一步补充规定如下: 一、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合并包括被合并企业(指一家或多家不需要经过法律清算程序而解散的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简称合并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应根据合并的具体方式处理。 (一)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

重组相关税务处理

重组相关税务处理 股权收购: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日(重组时间的确定) 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即通过―递延纳税‖在交易时候暂不确认收益或损失)主要有利于以股权为支付手段的企业重组。其原因在于它几乎是一项非现金交易,如果要求企业立即确认所得并且征收所得税,参与重组的各方可能需要另筹资金纳税,由此可能阻碍企业进行具有重要商业目的的重组交易。 1. 企业重组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股权比例要求: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要求以证明该重组交 易对企业来说是重大的.对于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应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 的75%;在资产收购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应不低于转让资产的企业全部资产的75%。 3. 经营期限限制: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自重组日起计算)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 股权支付限制: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的股权(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 子公司——由本企业直接持有股份的企业) 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支付金额应不低于交易 支付总额的85%.换而言之,非股权支付(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和承担债务等)不能超过总价交易支付金额的15% 5. 持股期限限制: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自重组日起计算),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特殊税务处理的程序性要求 1.选择特殊税务处理应按规定备案 重组主导方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层报省级税务机关确认 2.特殊性税务处理后续工作 在完成重组业务后的下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以证明企业在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有关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未发生改变。当事方的其中一方在规定时间内发生生产经营业务、公司性质、资产或股权结构等情况变化,致使重组业务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发生变化的当事方应在情况发生变 化的30天内书面通知其他所有当事方。主导方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将有关变化通知其主 管税务机关。 原交易各方应各自按原交易完成时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计算重组业务的收益或损失,调整交易完成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及相应的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并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交易完成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特殊税务处理所需报送的基本材料 (一)当事方的重组业务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股权收购的商业目的;(二)双方或多方所签订的业务合同或协议;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简要汇总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简要汇总 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财税法律部主任 许义娜律师2011.2.9 【执业注册会计师执业注册税务师金融经济师】 一、免税收入 1. 国债利息收入; 2.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 二、特定项目收入优惠 1. 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或减半征收; 2.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免三减半; 3.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三免三减半; 4.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 5.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优惠税率 1. 预提所得税:10% 以下免征:①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②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③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2. 高新技术企业、21城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15% 3.小型微利企业:20% 四、加计扣除费用 1.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50%加计扣除; 2.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100%加计扣除。 五、税额抵免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六、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七、加速折旧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八、创业投资企业

企业资产重组的税务筹划技巧及经典案例分析

邓森法律顾问:企业资产重组的税务筹划技巧及经典案例分析 一、资产重组的内涵 所谓的资产重组,是指企业资产的拥有者、控制者与企业外部的经济主体进行的,对企业资产的分布状态进行重新组合、调整、配置的过程,或对设在企业资产上的权利进行重新配置的过程。包括企业合并和分立、资产剥离或所拥有股权出售、资产置换等公司资产(含股权、债权等)与公司外部资产或股权互换的活动。基于此分析,资产重组从法律形式上看有四种:合并、分立、出售、置换。 二、资产重组税务规划的法律依据 (一)资产重组不征增值税的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二)资产重组不征营业税的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三)资产重组免征契税或减半征收契税的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公司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同时第三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第四条规定:“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第五条规定:“国有、集体企业整体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三、税务规划方案 一是要享受免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在发生合并、分立、出售、置换时,必须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受收购企业和合并企业。 二是企业在发生合并、分立、出售、置换时,必须向当地的税务机关提交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的书面备案资料,否则,没有资格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是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符号财税[2009]59号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5个条件,特别是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使股权支付对应的股权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案例分析1:企业重组的流转税筹划的节税分析]

企业分立涉税政策研究分析及税收筹划

企业分立涉税政策分析及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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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涉税政策分析及税收筹划之企业分立 目录 一、相关含义 1、企业重组 2、企业分立 二、被分立企业的涉税政策 (一)营业税 (二)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 (四)企业所得税 (五)印花税 三、分立企业的涉税政策 (一)契税 (二)印花税 (三)企业所得税 四、被分立企业股东的涉税政策 五、结束语 近年来,我国企业兼并重组步伐加快,但仍面临审批多、融资难、负担重、服务体系不健全、体制机制不完善、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困难等问题。随着国家对房地产企业调控力度的加大,兼并重组的税收政策也在不断的完善。企业财务人员应不断的学习掌握新的税收政策,有效把控企业重组过程中相关涉税政策,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现对企业重组之企业分立的涉税政策及税收筹划做以下分析。 一、相关含义 1、企业重组 企业重组,在不同的税收文件中有不同的叫法。 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财税〔2012〕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将企业公司制改造、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公司合并、公司分立、企业出售、企业破产、债权转股权、资产划转、事业单位改制等纳入改制重组的范围。 财税[2015]5号《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也将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企业合并、企业分立纳入改制重组的范围。 国发[2014]14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将企业合并、企业分立、股权收购、企业出售、置换等方式又叫兼并重组。 财税〔1995〕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一文中又只提到了企业兼并,通常理解也应包括企业合并、企业分立、股权收购等内容。 2、企业分立 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分立可以分为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其中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立成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新的公司;解散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散为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被分立企业的涉税政策 (一)营业税 1、税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

企业重组并购的财务与税务问题处理黄德汉

企业重组并购的财务与 税务问题处理黄德汉 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

企业重组并购的财务与税务问题处理 【时间地点】 2011年5月27-28日(26日全天报到)上海 【参加对象】中央企业、大型集团及股份公司、上市公司及关注并购重组企业的高管、各企业财务总监、财务部长、税务主管和税务专员。财务骨干及其他中层管理人员等。 【费用】¥3200元/人 (含培训费、资料费、现场咨询费、学习期间午餐费及茶点等);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会务组织】森涛培训网().广州森涛培训咨询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提前报名可享受更多优惠,欢迎来电咨询) 【值班手机】 【联系人】庞先生郭小姐 【网址链接】《》(黄德汉) ●课程背景: 2010年8月28日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文件,明确推动并购重组浪潮,国资委“国新公司”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开启了企业并购重组的新篇章。 行业调整、企业洗牌在全球范围内展开,中国企业并购活动日趋活跃,税收成本问题成为企业并购面临的突出问题。 充分关注合理解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企业重组并购几乎涉及现行所有的税种,也成为目前投资者和财税专业人士面临的最具挑战性的税务问题之一。 重组并购的涉税问题在企业重组并购前必须予以高度关注与合理安排,理解涉税最新政策,做好财税处理与税务规划,有效降低企业纳税成本,为企业重组并购成功赢得空间。 关注不同的组织架构安排和交易方式会导致不同的税负的问题。 本课程得到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鼎立支持,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作为“全国第一所专业税务学院”,办学历史悠久被誉为“中国财税黄埔”将为本课程提供最优质的教学平台,致力于开发最贴近企业需求,最适合企业运用的专业实务课程。本期课程,经过我们长期的企业调研和开发,准备了大量的实用真实案例。我们坚信,参加本期课程学习的学员一定会收益非浅。欢迎您积极组织报名学习 ●培训方式: 重点采用“方法与操作结合”、“案例与实践同步”的专题讲解方式,并辅以提问、答疑、讨论、现场咨询等互动的交流方式进行 ●“企业重组并购的财务与税务问题处理”课程内容及日程安排表 5月27日上海 09:00-12:00 13:30-16:30 交流 16:30-17:30 5月28日上海 09:00-12:00 13:30-16:30

企业重组改制税收政策梳理及并购重组税务尽职调查要览【最新版】

企业重组改制税收政策梳理及并购重组税务尽职调查要览 近日,为规范企业在重组改制过程中正确适用税收政策,降低涉税风险,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公布了由财政部税政司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联合汇编的企业重组改制税收政策文件,系统的列举了企业在重组改制过程中涉及到的各税种以及税收规范性文件。另外,并购重组是搞活企业、盘活资产的重要途径。近年来,随着并购数量的剧增和并购金额的增大,税务问题已经成为很多企业在进行并购重组时相当重视却又存在颇多误区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涉税违法犯罪带来的后果比较严重。因而,在并购重组中,当然少不了对目标企业的税务问题进行尽职调查,税务尽职调查能够帮助并购方评估目标企业在涉税事项上的风险以及可操作性筹划方案。 一、企业重组改制税收政策汇编 (一)企业所得税 税屋提示--被遮挡的部分为:企业所得税征 二、增值税 税屋提示--被遮挡的部分为:不动产、土

三、契税 四、土地增值税 五、印花税 税屋提示--被遮挡的部分为:据的印花税 二、并购重组业务税务尽职调查要点 (一)税务尽职调查的概念 税务尽职调查是指投资方在与目标企业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经协商一致,由税务律师接受投资方的委托,在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原则的基础上,对目标企业一切与本投资有关的税务事项进行调查,形成有助于投资方进行谈判磋商、做出投资决策的报告性文件,最终使投资方能够充分确信:目标企业与本投资有关的重大税务事项不存在显著的法律风险。 (二)税务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及税法风险识别 1、目标企业纳税主体概况

(1)调查内容 包括:a.纳税主体资格; b.内部组织结构及管理制度; c.外部组织结构及关联关系; d.主要经营情况。 (2)税法风险识别 a.目标企业是否依法履行各项税收征管的程序性义务,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税务档案管理以及税务资料的准备和报备等涉税事项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b.目标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会计法、税法规定; c.目标企业的会计、发票使用等岗位职责设置是否合理,税务风险内控机制是否建立、完善;

企业并购重组税收政策汇总

企业并购重组税收政策 一、重组文件汇编 (一)增值税 1.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整体转让) 2.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迁移进项转移) 3.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转让进项转移) 4.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多次转让) 5.财税〔2016〕36号附件2(整体转让) 6.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转让不动产) 7.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及解读(营改增若干征管) 8.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中外合作办学等增值税征管) 9.(二)企业所得税 1.财企〔2005〕62号(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 2.财税〔2008〕1号(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 3.国税函〔2009〕1号(债务重组) 4.财税〔2009〕59号(具体处理问题) 5.财税〔2009〕60号(清算) 6.财税〔2009〕69号(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 7.国税发〔2009〕82号(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 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 8.国税函〔2009〕47号(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 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9.国税函〔2009〕388号(清算申报表) 10.国税函〔2009〕684号(清算申报) 11.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管理办法) 12.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 13.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14.国税函[2010]79号(所得税若干) 15.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撤回或减资) 16.总局公告〔2011〕39号(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 17.财税〔2012〕27号(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 政策) 18.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 处理问题) 19.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 20.财税〔2013〕91号(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21.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22.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2号(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 23.财税〔2014〕79号(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 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24.财税〔2014〕109号(50%及划转) 25.财税〔2014〕116号(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26.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 题)

企业重组涉及税收法规

一、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 二、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 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部分条款失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 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 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 三、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 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并购重组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税收政策 1、国税[2011]13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2、国税[2013]66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3、国税[2012]55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下称55号公告) (二)主要内容 1、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臵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 2、55号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需要说明的是: (1)55号公告指的是企业发生吸收合并情形。 (2)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必须把全部而不是部分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而且必须是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才可以将留抵增值税结转新纳税人抵扣。

对于企业只是将部分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不能进行留抵税额的结转抵扣的。 土地增值税 (一)税收政策: 财税[2015]5号《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执行期限: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二)主要内容: 1、企业改制 对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公司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三种情形,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需要说明的是,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2、企业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需要说明的是,此处的企业合并是指吸收合并,而不包括控股合并;同时吸收合并,不但可以吸收原企业投资主体,还可以吸纳新的投资主体。(备注:吸收合并后只有一个企业存在而控股合并后原来企业即合并和被合并方都依然存在)

企业改制重组税收筹划(1)

企业改制重组税收筹划 一、改制重组的税务筹划概念及意义改制重组的税务筹划是指在税法 要求的范围内,改制重组双方从税务角度对改制重组方案实行科学、 合理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减轻企业税负,从而达到降低改制重 组成本,实现企业整体价值最大化的目的。 改制重组的税务筹划具有以下意义: (1)实行改制重组的企业依法实行税务筹划,能够享受税收政策的 种种好处,减轻企业税务负担,增加自身利益。 (2)企业根据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考虑改制重组方案,客观上起到 了更快更好地落实国家经济政策的作用。 (3)改制重组的税务筹划能够极大地提升企业的纳税筹划水平,增 强企业纳税意识,强化税法观点。 (4)能够规范企业的改制重组行为,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服务。 (5)能促动国家税法的改革和完善,并能促动企业的产业结构调整 和资源优化配置。 二、改制重组税务筹划的可能性 一部分改制重组的发生,是出于企业税收最小化机会方面的考虑。税 务因素影响着重组的动机和过程。改制重组的税务筹划在实务中是完 全可能的。首先,不同企业的纳税差别形成不同的税收收益。其次, 不同重组出资方式造成纳税金额和纳税时间的差别。 企业的税收收益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根据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的纳税额得到减免或抵扣;二是依据税法规定,纳税人的纳税 期限得以递延。税收优惠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减免部分税收,鼓励一部 分纳税人投资于国家急需的行业和部门,或者是政府通过放弃一部分 税收收入而向特定的纳税人提供无偿资助。税收抵扣指的是税法规定

的能够在税前作为扣除项目的各种费用支出。扣除项目与税收优惠同 所得税税金是互为消长的关系,企业能够按照税法的导向,采取各种 有效的经营方法,其其决策与国家政策协调一致,最大限度地获得税 收利益。纳税的递延本质上不会减少企业的税负,仅仅使税款延迟支 付而已,但从货币时间价值角度上考虑,递延纳税相当于企业得到了 一笔无成本资金,有利于收益增加。 三、改制重组的税务筹划的内容 很多企业在正常经营状态下无法获得税收收益,但是,通过改制重组 活动,就能够享受到税收优惠的待遇。改制重组的税收优惠具体体现 在以下两方面: 1.与重组出资方式无关的税收收益 (1)纳税主体选择及纳税地位变化。我国现行税制对同一经济行为 在不同纳税主体上实行差别对待,尤其是在所得税制度上,因而不同 主体的税收收益不同。企业实行改制重组,相对应引起纳税主体的改变,由非优惠企业成为优惠企业,就能够享受税收优惠的好处。此外,按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亏损企业免交当年所得税,在5年之内可用其 税前利润补亏,并且当税前利润低于3万元时适用18%的税率,3万至10万元时适用27%的税率,高于10万元时适用33%的税率。这样,盈 利水平高且发展稳定的优势企业,如果购并一家亏损企业,整体的纳 税地位会显著改变,通过购并,亏损企业成为购并企业合并纳税的一 部分,其亏损能够抵减购并企业的应税所得,购并企业能够享受减免 税的好处。如果合并纳税中出现亏损,购并企业还能够享受延缓纳税 的好处。购并亏损企业一般采用吸收合并或控股兼并的方式,不采用 新设合并方式。因为新设合并的结果,被并企业的亏损已经核销,无 法抵减合并后的企业利润。但此类购并活动必须警惕亏损企业可能给 购并后的整体带来不良影响,特别是利润下降给整体企业市场价值的 消极影响,甚至会因为向目标企业过度投资,可能导致不但没有获得 税收抵免递延效应,反而将优势企业也拖入亏损的境地。

企业重组并购的财务与税务问题处理方法解析

企业重组并购的财务与税务问题处理方法 【课程背景】 2010年8月28日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文件,明确推动并购重组浪潮,国资委“国新公司”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开启了企业并购重组的新篇章。行业调整、企业洗牌在全球范围内展开,中国企业并购活动日趋活跃,税收成本问题成为企业并购面临的突出问题。充分关注合理解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并购几乎涉及现行所有的税种,也成为目前投资者和财税专业人士面临的最具挑战性的税务问题之一。 重组并购的涉税问题在企业重组并购前必须予以高度关注与合理安排,理解涉税最新政策,做好财税处理与税务规划,有效降低企业纳税成本,为企业重组并购成功赢得空间。 关注不同的组织架构安排和交易方式会导致不同的税负的问题。 本课程得到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鼎立支持,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作为“全国第一所专业税务学院”,办学历史悠久被誉为“中国财税黄埔”将为本课程提供最优质的教学平台,致力于开发最贴近企业需求,最适合企业运用的专业实务课程。本期课程,经过我们长期的企业调研和开发,准备了大量的实用真实案例。我们坚信,参加本期课程学习的学员一定会收益非浅。 【培训方式】 重点采用“方法与操作结合”、“案例与实践同步”的专题讲解方式,并辅以提问、答疑、讨论、现场咨询等互动的交流方式进行 【课程内容】 一、财税[2009]59号文件解读 二、企业股权投资、重组中的税收政策分析与税务问题处理 1、企业重组的定义(广义/狭义),与会计重组的区别 2、企业重组类型:企业合并、企业分立、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债务重组、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清算 3、企业重组基本假使与资产税务处理 4、特殊性税务处理:需同时满足的一般条件 5、合理的商业目的、资产股权转让比例、股份支付比例、经营连续、权益连续 6、一般性重组与特殊性重组处理之比较 7、重组日如何确定: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重组、企业合并和分立,以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变更日期为起点,内资企业以工商登记变更日期为准。需要取得批准或变更登记的资产重组交易,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变更登记日为重组日。等等。 三、企业重组过程中不同的组织架构设计与交易方式导致的税负影响 四、股权收购的会计处理与税务规划 五、企业合并会计与税务处理 1、企业合并的类型及操作 2、企业合并涉及的纳税主体、税收类型及税收规划 3、税收合并与会计合并的区别(同一控制合并:向上合并、向下合并、两个子公司合并)

企业并购重组的相关税收政策法规

企业并购重组的相关税收政策法规(最全解读) 作者:佚名来源:今日头条解税宝发布时间:2017/4/19 发布人:夏的誓言 一、企业所得税 1、我国企业并购重组相关税收政策法规的特点 我国的企业并购重组与国有企业改革是息息相关的,因此关于企业并购重组方面的税收政策法规也有着国企改制的影子。由于初期时企业并购范围比较小,总金额也不大,所以国家一直没有出台相关政策进行规制;直到1997年,我国才开始对并购重组制定相关税收法规。 随着企业并购日益频繁,种类多样化,规模扩大化,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等其他相关部门也在加紧步伐制定税收政策法规,以规范并购重组中的涉税业务。 2、并购重组相关税收政策法规汇总 现将1997年至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及相关部门颁布的关于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法规列示如下:

我国关于企业并购重组所得税的规定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2008年以前,以国税[2000]118号和119号为核心,这段时期我国企业重组的税收问题主要处理的是企业并购、分立、股权投资和资产转让与置换业务中的企业所得税问题,并且只对企业合并和分立、整体资产转让和置换这四项业务有免税规定。 第二个阶段是2008年之后,随着财税[2009]59号文的颁布(追溯至2008年1月1日执行),我国税收法规对企业重组中的涉税业务规定得更加全面,对原来的国税[2000]118号文和119号文进行了补充和更改,进一步规范了并购重组中的企业所得税管理。 二、个人所得税 ?关于企业并购重组中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文件并不多,主要有以下三个:–财税[1998]61号,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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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 备案事项的公告 【标 签】企业重组业务 【颁布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发文日期】2011-08-01 【实施时间】2011-08-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现将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发生符合《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由重组主导方提出备案申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二、企业重组主导方提出企业重组所得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申请,一般不超过次年3月底。税务机关原则上应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完成备案确认。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将延长理由及时告知重组主导方以及各当事方税务机关。 三、企业重组主导方提出备案申请时,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申请表及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备案申请后,依据《通知》、《办法》规定,对企业上报的重组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核,确认企业重组业务符合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应出具《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结果通知书》(见附件1)。 主导方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结果通知书》后,应与其他重组资料一并交与重组当事各方主管税务机关。 四、若同一项重组业务涉及在连续12个月内分步交易,且跨两个纳税年度,当事各方在第一步交易完成时预计整个交易可以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并协商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在第一步交易完成后,由重组主导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预备案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有关资料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暂认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出具《企业重组业

企业改制涉及税务问题

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税务目录 一、印花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号) 二、契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 三、增值税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13号) 四、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51号) 五、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六、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印花税: 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一)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二)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三)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四)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五)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契税: 企业公司制改造: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超过85%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公司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公司分立: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企业出售:国有、集体企业整体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企业破产: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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