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公有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
校内住房分配及管理办法

校内住房分配及管理办法为了适应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优化学校住房资源配置,保障教职工住房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住房分配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住房分配应当公平、公正,确保每个教职工都有公平的住房机会。
(二)需求优先原则:优先满足教职工的住房需求,特别是住房困难教职工。
(三)资源共享原则:充分利用学校住房资源,实现住房资源的共享和高效利用。
(四)分类管理原则:根据教职工的职务、职称、工龄等因素,实行分类管理。
二、住房分配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职教职工。
三、住房分配标准(一)学校根据教职工的职务、职称、工龄等因素,制定住房分配标准。
(二)学校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住房分配标准。
四、住房分配程序(一)教职工提出住房申请,填写住房申请表。
(二)学校住房分配委员会对教职工的住房申请进行审核。
(三)学校住房分配委员会根据住房分配标准和程序,确定住房分配方案。
(四)学校公布住房分配方案,接受教职工的监督和意见反馈。
(五)学校根据住房分配方案,办理住房分配手续。
五、住房分配管理(一)学校住房分配委员会负责住房分配的日常工作,包括受理住房申请、审核住房资格、确定住房分配方案等。
(二)学校住房管理部门负责住房的维护和管理,确保住房的安全和舒适。
(三)教职工应当遵守住房管理规定,合理使用住房,不得擅自改建、转租、转让住房。
(四)学校对违反住房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六、住房分配监督(一)学校设立住房分配监督小组,对住房分配的公平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
(二)教职工对住房分配有异议的,可以向住房分配监督小组提出申诉。
(三)住房分配监督小组对教职工的申诉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教职工。
七、住房分配调整(一)学校根据国家政策和学校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住房分配政策。
(二)学校调整住房分配政策时,应当充分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三)学校调整住房分配政策后,应当及时公布新的住房分配标准和管理规定。
学校公租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公租房的管理,保障教职工的基本居住条件,促进学校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教职工公租房的申请、分配、使用、维修、退出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学校公租房的分配和使用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第四条符合以下条件的教职工可以申请学校公租房:(一)具有我校正式编制或合同聘用关系的教职工;(二)在本地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三)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四)无子女或其他亲属在学校就读。
第五条教职工申请学校公租房,需提供以下材料:(一)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二)家庭收入证明;(三)住房证明;(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学校设立公租房管理办公室,负责公租房的申请、审核、分配等工作。
第三章分配与使用第七条学校公租房的分配,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确保公平、公正。
第八条分配到公租房的教职工,应按照以下规定使用:(一)爱护并合理使用公租房,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二)保持公租房的整洁,不得堆放杂物;(三)遵守公租房的安全规定,确保居住安全;(四)按时缴纳租金,不得拖欠。
第四章维修与养护第九条学校公租房的维修与养护,由学校负责。
第十条教职工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公租房存在安全隐患或损坏,应及时向学校报告。
第十一条学校公租房的维修与养护费用,由学校承担。
第五章退出与回收第十二条教职工因工作调动、退休、辞职等原因离开学校,应按规定退出公租房。
第十三条教职工在租住公租房期间,如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学校有权收回公租房。
第十四条公租房退出后,学校应进行必要的维修和养护,确保下一次分配时符合入住条件。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学校公租房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公租房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校教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改善教职工生活条件,稳定教师队伍,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公租房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和退出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学校公租房是指由学校投资建设或通过政府租赁等方式,为符合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教职工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第二章申请条件与程序第四条申请学校公租房的教职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学校正式编制,且在学校工作满一定年限;(二)无住房或现有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三)家庭收入符合学校规定的低收入标准;(四)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条教职工申请学校公租房,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个人及家庭基本情况、收入证明、住房证明等;(二)学校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三)审核通过后,由学校住房保障部门组织公开摇号或抽签,确定公租房分配名单;(四)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第三章使用与管理第六条学校公租房的租金标准根据住房面积、设施条件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由学校住房保障部门制定。
第七条教职工入住学校公租房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爱护公租房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改动房屋结构;(二)合理使用水电等公共资源,节约用水用电;(三)保持公租房内外卫生,维护公共环境;(四)不得擅自转租、转借公租房;(五)遵守学校相关规定,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第八条学校公租房的管理工作由学校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公租房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二)负责公租房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和退出等工作;(三)定期对公租房进行检查,确保房屋安全;(四)受理教职工对公租房管理的投诉和建议。
第四章退出机制第九条教职工因以下原因需退出学校公租房的,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工作调动、退休、离职等;(二)违反公租房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三)房屋出现严重损坏,无法维修;(四)其他原因。
第十条教职工退出学校公租房,应提前向学校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大学公有住房及租金管理办法》

《大学公有住房及租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大学公有住房的管理,合理配置住房资源,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和教职工的生活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各类公有住房,包括教职工住宅、学生公寓、周转房等。
二、公有住房的分配(一)分配原则1、优先满足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需要。
2、按照教职工的职务、职称、工作年限、家庭人口等因素综合考虑。
3、公平、公正、公开,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
(二)分配对象1、学校在编教职工。
2、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3、因工作需要的临时聘用人员。
(三)分配程序1、个人提出申请,填写《大学公有住房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所在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
3、学校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房源情况和分配原则进行初审。
4、学校住房分配领导小组审议并确定分配方案。
5、公示分配结果,无异议后办理入住手续。
三、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一)租金构成租金包括房屋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等。
(二)租金标准制定原则1、参照当地市场租金水平。
2、考虑房屋的地理位置、房屋状况、配套设施等因素。
3、遵循成本补偿和合理盈利的原则。
(三)具体租金标准1、教职工住宅:根据不同户型和面积,制定相应的租金标准。
2、学生公寓:按照床位收取租金,标准根据不同的宿舍类型而定。
3、周转房:根据使用期限和房屋条件确定租金。
四、租金的缴纳(一)缴纳方式1、教职工可通过工资代扣、银行转账等方式缴纳租金。
2、学生通过学校指定的缴费渠道缴纳租金。
(二)缴纳时间1、教职工租金每月缴纳一次,于当月工资发放前扣除。
2、学生租金按学期缴纳,开学时一次性缴清。
(三)逾期缴纳的处理1、逾期未缴纳租金的,按每日____%收取滞纳金。
2、连续逾期____个月以上的,学校有权收回住房。
五、公有住房的使用管理(一)使用规定1、住户应合理使用住房,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
2、不得损坏房屋设施和公共设备,如有损坏应及时维修或赔偿。
大学公有用房管理办法

大学公有用房管理办法
近年来,我国高等教育发展迅速,各大高校不断扩大规模,新增建设的公有用房也逐渐增多,为了科学管理和规范使用这些公有用房,需要颁布相关管理办法。
本文就大学公有用房管理办法进行详细探讨。
一、公有用房的定义
公有用房是指由政府或高等院校出资兴建或购置,专供全校师生和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教职工)学习、工作、生活、娱乐或其他公共服务的建筑物和场所。
二、公有用房的管理原则
1.公有用房应严格按照母校的规划和建设计划,经过合法程序的审批后进行建设或购置。
2.公有用房的管理应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公有用房的使用应实现合理配置、合理分配、合理使用的原则。
三、公有用房的使用范围
1.教学楼:用于开展各类教学、实验、考试等活动。
2.科研楼:用于开展科学研究、试验、检验等活动。
3.图书馆:用于收藏各类书籍、文献资料,提供师生借阅、阅览等服务。
4.学生宿舍:由学校为学生提供的宿舍,用于学生居住和生活。
5.教师公寓:由学校为教职工提供的住房,用于教职工居住和生活。
6.食堂:提供师生食品服务的场所。
7.体育场馆:用于开展各类体育锻炼、竞赛等活动。
8.艺术、文化活动场馆:用于开展各类艺术、文化活动。
四、公有用房的管理
1.公有用房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公有用房的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和保存,做到信息通明、流程清晰、资料完整。
2.公有用房的使用应当实行预约管理制度,预约使用应提前在制度规定的期限内书面预约,并严格按照预约时间和预定用途进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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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职工住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教职工住房管理,保障教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提高住房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在编教职工、外聘教职工以及学校引进的各类人才。
第三条学校教职工住房管理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住房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住房类型及分配原则第四条学校教职工住房分为以下类型:1. 干部交流用房:为解决易地交流干部的基本工作生活需要,调入学校提供给其在交流期间内居住使用的房屋。
2. 引进人才用房:根据学校对各类人才的实际需求,为引进人才提供的住房。
3. 集体宿舍用房:为解决学校教职工集体住宿需求,由学校统一管理的宿舍。
4. 临时周转用房:为解决新进教职工、外聘教职工及引进人才在过渡期间住房需求,由学校提供的临时周转房。
第五条教职工住房分配原则:1. 公平原则:按照教职工的岗位、工作年限、家庭情况等因素,公平、公正地进行住房分配。
2. 优先原则:优先解决新进教职工、外聘教职工及引进人才的住房需求。
3. 动态调整原则:根据学校住房资源状况和教职工住房需求,动态调整住房分配方案。
第三章住房申请及分配第六条教职工住房申请:1. 教职工本人向学校住房管理部门提出住房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学校住房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申请人的住房资格。
3. 学校住房管理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制定住房分配方案。
第七条住房分配:1. 学校住房管理部门按照分配方案,公开、公正地分配住房。
2. 分配住房时,优先考虑教职工的岗位、工作年限、家庭情况等因素。
3. 分配住房后,学校住房管理部门与教职工签订住房租赁合同。
第四章住房管理及使用第八条教职工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得将住房转租、转借他人。
第九条教职工住房维修:1. 住房内部设施损坏,由教职工自行维修。
2. 住房外部设施损坏,由学校住房管理部门负责维修。
第十条教职工住房租赁期限为三年,一年一检查,视履约情况再确定是否续签。
学校教职工住房分配管理规定(分配方案)

学校教职工住房分配管理规定(分配方案)教职工住房分配,一直以来都是学校后勤管理的重点难题。
今天,我就结合自己十年方案写作的经验,给大家梳理一份实用、高效的分配方案。
一、总体原则1.公平公正。
在分配过程中,要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每位教职工都有平等的机会。
2.按需分配。
根据教职工的家庭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住房需求,确保住房资源得到合理利用。
3.逐步改善。
在现有条件下,逐步提高教职工住房条件,努力实现教职工住房的持续改善。
二、分配对象及条件1.分配对象:全校在编在岗教职工。
2.分配条件:(1)具有我校正式编制的教职工。
(2)家庭在我市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面积不足的。
(3)配偶及子女在我市无住房的。
(4)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住房保障政策的。
三、分配程序1.发布分配公告。
学校后勤部门在每年6月份发布住房分配公告,明确分配时间、地点、条件、程序等。
2.教职工报名。
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后勤部门报名。
3.资格审核。
后勤部门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核,确定具备分配资格的人员名单。
4.评分排序。
根据教职工的职务、职称、工龄、家庭人口等因素,制定评分标准,对具备分配资格的教职工进行评分排序。
5.公示。
将评分排序结果进行公示,接受教职工监督。
6.分配住房。
根据评分排序结果,按照房源情况,依次分配住房。
7.签订住房合同。
分配到住房的教职工与学校签订住房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住房面积及价格1.住房面积:根据教职工家庭人口、职务、职称等因素,合理确定住房面积。
2.住房价格:根据市场行情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住房价格,确保教职工能够承受。
五、优惠政策1.对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住房保障政策的教职工,优先予以分配。
2.对学校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适当放宽分配条件,优先予以分配。
3.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教职工,可给予一定的住房补贴。
六、后期管理1.住房维修:教职工住房出现问题时,可向后勤部门申请维修,确保住房安全。
中国农业大学公用房屋使用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大学公用房屋使用管理办法一、引言中国农业大学公用房屋是指校内提供给教职工、学生及教职工子女使用的公共房屋,是校园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保证公用房屋的正常使用和管理,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房屋使用范围和规定1. 房屋使用范围•教职工住宅:指为在校工作的教师提供的住宅房屋。
•学生宿舍:指为在校学生提供的住宿房屋。
•教职工子女宿舍:指为在校工作的教师子女提供的住宿房屋。
•教职工公寓:指校内为来校参加工作的教师提供的临时住宿房屋。
•其他公共房屋:指校内为学生社团、校内机关部门和其他机构提供的公共场所。
2. 房屋使用规定•住宿须具有合法身份。
教职工、学生及教职工子女须具有在校合法身份,受理入住的审核、报备和申领手续应当符合学校相关规定。
•公用房屋仅供学生和教职工自用,不得转租、转借或借给非法占有公用房屋的个人或单位,不得分割、挪作他用或擅自改变装修,不得拆卸、损坏或占用公共设施、设备。
•对于私自转租或者转借公用房屋的行为,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从严查处,涉及违规将有可能被取消住房权限,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用房屋使用期限应在规定时间内,如有需要延长使用时间,应提前申请并得到学校同意。
•公用房屋入住时应按照入住手续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和材料,根据相关规定交纳相应的工资福利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三、房屋申请和管理1. 入住申请在我校入住的新生及新聘教师须提前申请入住,经过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并交纳相应费用后方可办理入住。
2. 换住、调房申请发生户口、家庭关系、工作职务等发生变化导致需要更改公用房屋使用状态,应向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3. 退房住户届满、毕业离校、调离本单位等原因需要退房的,应提前一个月向有关部门申请,经审核确定后方可办理退房。
4. 违规行为的处理对于违法使用公用房屋、违反管理规定和操作,而被查处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从严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四、房屋收费学校根据公用房屋的使用情况及市场价格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并在学校官网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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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公有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公有教职工住房的管理与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学校公有教职工住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有教职工住房(以下简称公有住房)是指学校没有向教职工出售的学校教职工住房及教师公寓。
公有住房属国有资产,其产权属学校。
第三条教职工因搬迁安置等原因调整到公有住房中、新进校教职工租住公有住房等,办理入住手续时须与学校签订租赁协议、安全责任书;本办法颁布以前,教职工租用公有住房但未签订租赁协议、安全责任书的,学校将与教职工签订租赁协议、安全责任书。
第四条承租人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管理规章制度,并按时交纳相应的住房租金、水电气使用费及其他涉及该房使用的费用。
第五条承租人租住公有住房期间,房屋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的维修由承租人负责,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维修由学校负责,具体参照学校有关住房维修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承租人负有住房的防火、防盗、防水、防燃气事故、用电等方面的安全责任。
发现房屋存在构建上或水、电、气等方面的安全隐患时,承租人应及时作排危处理,必要时告知学校后勤管理处(住房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保卫处、后勤集团等部门,进行必要的排危、维修。
学校后勤管理处(住房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保卫处、后勤集团等部门开展房屋安全检查、维修时,承租人及相邻住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条承租人应爱护公有住房,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的,学校有权责令承租人整改,并由承租人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学校收回住房。
第八条承租人不得在住房及其共有部位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有违规存放行为的,学校保卫处可要求承租人限期清除危险物品,必要时予以直接处置,并由住户承担因此造成的消防事故责任;情节严重的,学校收回住房。
第九条承租人应注意处理好邻里关系,不得影响其他住户的权益。
承租人因使用住房不当而产生严重扰民行为的,学校可要求承租人限期整改直至学校收回住房。
第十条承租人不得利用住房进行赌博、卖淫嫖娼、吸毒贩毒、销赃等违法活动,否则一经发现,学校有权收回住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承租人不得将住房调换、转租、转借、转让给他人使用,不得改变住房使用性质(如将住房改作营业用房等)。
发现有以上违规行为的,学校将责令其在10日内整改;承租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学校将对承租人扣缴相当于所承租房屋市场租金 2~5 信的房租;承租人经劝阻无效、拒绝整改或未按要求整改的,学校收回住房,并取消承租人以后在学校的租房、购房资格。
第十二条承租人转租、转借、转让给他人使用,改变房屋使用
性质等不规范使用行为,导致该住房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的,承租人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外,学校收回住房,并根据XX大学有关文件,给予其警告直至开除公职的处分。
第十三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无条件退出所承租的公有住房;
1.本人或其配偶己购买政策性住房。
2.辞职、自动离职、调离学校或自费出国(境)留学、除名。
3.已累计6个月未缴纳房租。
4.租赁协议期限届满未续签的。
5.承租人有其他不符合学校租用公有住房条件的。
第十四条教职工调离学校,退还所租赁的公有住房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具体程序参照《XX大学关于调离、自动离职、除名等人员的住房管理办法》(川大后管〔2009〕1号)执行。
经延期后仍未按规定退房的,学校按延期退房所收取的租金标准的2倍从担保人工资中扣缴房租,并根据情况对住房进行清理收回,由担保人负责处理房屋内物品及相关事务。
第十五条教职工在自费出国前应先办理退房手续,暂不能退房者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教职工公费出国,逾期未归满6个月的,由出国人员所在单位主动联系出国人员,并催促其退出校内住房。
经催告后拒绝退房的,学校根据情况由有关部门会同出国人员所在单位,对其住房进行清理收回。
第十六条教职工及配偶都去世后,其承租住房应退还学校。
如与教职工共同生活的子女既无经济来源也无任何其他住房居住,确需继续承租,且经学校住房工作委员会同意的,应在学校后勤管理处(住房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重新办理承租手续。
第十七条未办理公有住房租赁手续而擅自入住公有住房、住房租赁期满或住房应退经催告后仍拒绝退出、阻止有正当手续的承租人入住的行为,视为强占住房。
强占住房,经学校有关部门和占房者所在单位负责人做工作仍不搬出的,按市场租金标准的2~5倍收取房租,从占房者工资(包括岗位津贴)中扣缴;超过三个月未搬出的,由学校有关部门及占房人员所在单位对该住房进行清理收回,并根据XX大学有关文件,给予占房人相应行政处分。
校外人员强占住房,由学校后勤管理处(住房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保卫处会同公安机关直接清理收回或通过诉讼途径收回住房。
第十八条承租人退房时,应将住房打扫干净,关好门窗及水、电、气开关,结清房租和水、电、气等费用,并经住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办理退还住房手续;如交房时住房已被人强占,视同原住房户未退房,学校按市场租金标准向承租人收取房租,从承租人工资中抵缴,直至住房腾空为止。
第十九条部分校内单位借(租)用学校公有住房,单位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签订有关协议、落实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如学校因住房调整、搬迁等原因要收回该住房的,由单位负责腾退并归还
学校,其他有关问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引进人才、“985 工程”平台科研人员、博士后租住公有住房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住房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学校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