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公有住房管理办法
住建部关于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住建部关于直管公房管理办法住建部关于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的出台,对直管公房的管理和运营提供了更明确的制度保障和规范。
下面就管理办法的内容和实施带来的影响进行简要介绍。
一、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的内容1.直管公房的管理该办法规定了直管公房的管理方式,包括公房管理机构的设立、工作职责等。
明确了公房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直管公房的日常维护和保养、租赁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2.公租房管理公租房作为直管公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该办法对公租房的选房、入口、退租等规定做出了具体的要求,对于保障困难家庭的居住问题起到积极作用。
3.房屋出租管理这一部分内容注重对直管公房进行严格的房屋出租管理,规范了买断式定期分红基金、资产出售、资产评估等方面的要求。
4.责任追究在管理办法中,住建部对直管公房的管理提出了具体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提高直管公房运营质量和管理水平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实施管理办法的影响1.落实政府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政策方向住建部关于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的出台,与当前政府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政策方向有紧密关联。
直管公房的管理和运营规范,将会有力地调动资本对住房市场的关注点,促进住房市场健康发展。
2.提升房屋出租管理公正性直管公房的房屋出租管理严格规范,将有力地遏制了一些房屋中介、地产开发商等人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提升了房屋出租的公正性和平等性。
3.促进公租房管理更加有序住建部关于公租房管理的规定和办理,将会有力地促进公租房管理的有序化和规范化。
对于那些可能出现的租金欺诈、纠纷等问题有很积极的管控作用。
综上所述,住建部关于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的出台,将会有利于规范直管公房的管理和运营,推动公租房管理的有序化和规范化,同时也有助于政府促进住房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提升市场公正性和透明度。
2023年最新的住建部关于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2023年最新的住建部关于直管公房管理办法住建部关于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直管公房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障直管公房产权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直管公房是指在本市国有土地上所有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市住建部门代表市政府进行管理的公有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不包括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区、xxx区、xx区、xx区(以下简称主城四区 )直管公房管理。
第四条直管公房管理应当遵循尊重历史、管理规范、住用安全、收支分离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建部门是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直管公房行政管理工作;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房中心 )负责直管公房具体管理工作,包括房屋资产管理、房屋租赁管理、房屋安全维修管理等;市公房中心各房管所(以下简称房管所 )负责直管公房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改、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机关事务、城市管理、税务、教育等部门及主城四区政府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直管公房管理工作。
第六条直管公房系国有资产,任何组织不得任意划转,不得抵押和担保;任何组织或者自然人不得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或者谋取利益。
第七条直管公房实行不动产登记。
直管公房物权的设立、变更、消灭等,由房管所负责现场勘验,经市公房中心审核,报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报不动产登记,并报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直管公房应当建立完善的产籍档案,包括文件、图纸、账表、卡册等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第九条组织或者自然人自愿将合法建造房屋并入直管公房,由房管所现场勘验并提出意见,市公房中心审核,经公示无异议,报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直管公房房改出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房改政策执行。
直管公房售房款应当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管公房不得出售:(一)房屋无所有权证;(二)房屋所有权或者承租权有纠纷;(三)列入征收范围;(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售的其它情形。
天津市公有住房管理办法

天津市公有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公司公租房管理制度

公司公租房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公租房管理工作,保障员工的基本住房权益,提高公租房的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租房是公司为员工提供的住房福利,主要用于解决新进员工、外地员工等群体的住房问题。
第三条公租房管理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实施,各部门配合完成。
第四条公租房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员工的基本权益。
第五条公租房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属于公司公租房范围内的员工。
第二章公租房申请第六条员工可根据个人需求和公司规定,在公司规定的申请时间内向人力资源部提出公租房申请。
第七条公租房申请应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经人力资源部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下一步流程。
第八条公租房申请将根据员工工作性质、工作地点、工作年限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优先排序。
第九条公租房分配原则上遵循“先申请、先审核、先分配”的原则,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第十条公租房管理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通知员工申请结果,并进行公示。
第三章公租房配租第十一条公租房分配按照租金等级进行分类,员工可根据实际支付能力选择相应等级的公租房。
第十二条公租房配租将综合考虑员工个人情况、家庭状况等因素,合理安排住房分配。
第十三条公租房分配结果一经确认,员工应及时缴纳相关费用并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四条公租房管理部门将定期对公租房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规使用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公租房配租结果如有异议,员工可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诉,人力资源部将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解决。
第四章公租房维护第十六条公租房使用期间,员工应当自觉维护房屋设施和环境卫生,注意节约用水用电,保持房屋整洁干净。
第十七条公租房管理部门将定期对公租房进行检查,若发现问题,将及时通知员工整改,并视情况进行处理。
第五章公租房退租第十八条员工有退租需求时,应提前向公租房管理部门提交退租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第十九条公租房退租前,员工应当进行房屋清理和设施维修,并保持房屋状态良好。
单位公有住房管理办法

单位公有住房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单位公有住房的管理,规范公有住房的使用,充分发挥现有住房资源的效益,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公有住房的优先租赁原则:1、优先租赁给在当地无自有住房的本单位正式录用的新职工。
2、优先租赁给在当地无自有住房或住房困难的本单位职工。
3、优先租赁给住房因拆迁或自然灾害造成损毁、损坏,需要临时借住的本单位职工。
以上符合条件的人员优先解决新职工住房问题,并可以单位内部价格租赁公房。
在单位房源充足的情况下,本单位职工父母或子女无自有住房的,经单位同意也可以市场价格租赁单位公房。
其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无偿占用和使用单位公房。
第二条公房租赁期为一至二年。
租赁期满继续租赁的,必须于期满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重新订立合同,方可继续租用。
第三条公房因故拆除或设施维修时,应服从单位安排的腾退、转移或调整要求。
第四条公房内的水电设施设备,承租人不得更改、迁移或增大负荷量;需要更改或增大负荷量的,必须事前向单位申请,经单位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更改和增加负荷所需费用由承租人负担。
第五条公房的维修养护属自然性损坏的(主结构和基础设施设备)由单位负责维修养护。
承租人对所租住公有住房进行非维修养护性的装修、装饰,必须先报经单位批准,费用由承租人自行负责。
第六条承租人擅自改变公房使用功能,或乱搭、乱拆、乱改,经教育不改的,单位有权终止租赁合同,造成公房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非市场价租用的单位公房,仅限于供本人居住或本人与家属共同居住使用;不得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含本人不住,家属使用情况)。
擅自转让、转租、分租公房,经教育不改的,单位有权终止租房合同,造成他人损失后果的由承租人自行负责。
第八条承租人在承租期间,经单位批准装修的设备、与建筑连体的设施(如防盗门、地板砖、防盗网),在承租期满不再续租,或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搬出所租公房时,均不得拆除带走。
其安装费用可在协商基础上,由单位折价补偿。
公有房屋租赁管理规定(2篇)

公有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单位公有住房租赁工作,加强公有住房管理,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公有房屋租赁是指将本单位产权和使用权的公有住房租赁给部分无房或困难职工,解决临时性居住的行为。
无房职工是指职工本人和家庭在京无产权房的职工;困难职工是指住房确有困难的职工。
第三条根据公有住房房源现有条件和承租人婚姻状况,采用合租或成套方式租赁公有住房。
合租的套内3居室居住不超过____人,2居室不超过____人。
未婚单身职工只能以合租方式承租。
车道沟、三里河房源按成套租赁;百胜村一号院地下室按合租租赁;万柳西园二号楼按合租或成套方式租赁。
第四条无房或困难职工均可申请承租单位公有住房,在现有房源基础上,承租人按以下排序承租:(一)无房职工1、合租方式:未婚职工优先;2、成套租赁方式:已婚职工。
(二)困难职工已承租公有住房且符合条件继续承租的,本人申请可继续承租,所租赁房屋保持不变。
新申请租赁的职工上述条件相同时,原则上按到本单位工作的时间先后排序。
第五条租赁公有住房须向单位缴纳租赁管理费。
成套租赁缴纳同地域市场房租____%的租赁管理费;合租每套缴纳同地域市场房租____%的租赁管理费,费用由合租人分摊。
租赁管理费每年随市场租赁价格波动调整一次,费用标准须提前一个月向职工公示。
在房源充足时,可考虑租给家庭居住有困难的职工、聘用人员等,租赁管理费按市场租赁价格的____%缴纳。
第六条行政服务部根据公有住房同地域市场房租价格,综合确定房屋租赁管理费标准;无房或困难职工向单位提出承租申请;行政服务部综合考虑现有房源和申请人条件,确定房屋租赁。
第七条中心与承租人按年度签订租赁协议和安全协议,其中合租职工需分别签订。
租赁期间不得转租、转借;租赁期间如遇国家住房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改变,中心有权终止租赁协议的执行。
第八条承租人应按季度到中心财务缴纳住房租赁管理费,并及时将缴费凭证复印件交到行政服务部。
公有房屋管理规定范本

公有房屋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有房屋的管理,保护公有房屋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公平性,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有房屋是指由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建造、购买、租赁并用于居住的房屋。
公有房屋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共利益原则。
第三条公有房屋的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公有房屋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规定,加强对公有房屋的监管,并保证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高效性。
第二章公有房屋的申请和分配第四条公有房屋的申请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年满18周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记录、符合国家有关政策。
第五条公有房屋的申请人须向公有房屋管理单位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收入证明和家庭成员情况说明等证明材料。
申请人需如实提供申请信息,如有虚假信息,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六条公有房屋的分配原则为公平、公正、公开、按需分配。
公有房屋管理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分配办法,根据居民的收入、家庭人口、居住条件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分配顺序和分配比例。
第七条公有房屋的申请和分配程序应当公开、透明、有序进行,遵循申请先后的原则,杜绝人情主义和不公平的行为。
第三章公有房屋的使用和维护第八条公有房屋的使用人应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房屋,并严禁擅自改变、转租、转让房屋。
如有需要转租或转让的,应向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经批准方可进行。
第九条公有房屋的使用人应妥善保管房屋内的设备设施和公共财物,避免对公有房屋造成损坏或浪费。
如有故意破坏、盗窃或挪用公共财物的行为,将视情节严重性,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公有房屋的使用人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尊重邻里关系,不得从事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和影响公有房屋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公有房屋的维修和改造第十一条公有房屋管理单位应定期对公有房屋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工作,确保房屋的安全和使用条件。
如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或需要维修的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应的修复措施。
公司管理人员住宅管理规定

公司管理人员住宅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规范公司管理人员住宅管理,提高管理人员居住环境质量,维护公司形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二、管理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管理人员及其家属住宅的管理。
三、住宅分配1.公司管理人员住宅分配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
2.分配原则为公平、公正、公开,根据管理人员的职务、岗位和实际住房需求进行合理配置。
3.分配结果由公司领导审批确定,并向相关管理人员和人力资源部备案。
4.住宅分配不得违反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并应符合公司的房屋分配政策。
四、住宅使用1.管理人员及其家属在住宅内享有平等的使用权,不得侵犯他人住宅的私密权益,不得擅自进入他人住宅。
2.住宅仅供管理人员及其家属居住,不得用作其他商业用途或非法用途。
3.管理人员及其家属在住宅内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管理制度,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从事影响居民安宁的行为。
4.住宅内禁止饲养禽畜,不得进行违反公司卫生安全规定的活动。
5.住宅内的装修、改造、维修等活动需事先报备,并经过公司的批准。
6.管理人员搬离住宅时,应保持住宅内物品和设施的完好,如有损坏需赔偿。
五、住宅维护1.管理人员及其家属应自觉保持住宅卫生和环境整洁,做到垃圾分类、及时清理、不乱扔乱放。
2.住宅的日常维修由管理人员及其家属自行负责,如遇到无法自行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公司报修。
3.住宅内的设备设施损坏或故障,应及时向公司报修,等待维修人员维修或更换。
六、住宅保安1.公司提供住宅安保服务,负责住宅区域的安全和保卫工作,管理人员及其家属应积极配合安保工作。
2.管理人员及其家属不得在住宅区域内进行违法犯罪、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如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报告安保人员。
3.管理人员及其家属不得擅自改变住宅区域的公共设施和环境。
七、违规处理对违反本规定的管理人员,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调离住宅等。
八、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相关修改和解释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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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有住房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单位公有住房的管理,规范公有住房的使用,充分发挥
现有住房资源的效益,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公有住房的优先租赁原则:
1、优先租赁给在当地无自有住房的本单位正式录用的新职工。
2、优先租赁给在当地无自有住房或住房困难的本单位职工。
3、优先租赁给住房因拆迁或自然灾害造成损毁、损坏,需要临
时借住的本单位职工。
以上符合条件的人员优先解决新职工住房问题,并可以单位内部
价格租赁公房。
在单位房源充足的情况下,本单位职工父母或子女
无自有住房的,经单位同意也可以市场价格租赁单位公房。
其他任
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无偿占用和使用单位公房。
第二条公房租赁期为一至二年。
租赁期满继续租赁的,必须于
期满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重新订立合同,方可继续租用。
第三条公房因故拆除或设施维修时,应服从单位安排的腾退、
转移或调整要求。
第四条公房内的水电设施设备,承租人不得更改、迁移或增大
负荷量;需要更改或增大负荷量的,必须事前向单位申请,经单位
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更改和增加负荷所需费用由承租人负担。
第五条公房的维修养护属自然性损坏的(主结构和基础设施设备)由单位负责维修养护。
承租人对所租住公有住房进行非维修养护性的装修、装饰,必须先报经单位批准,费用由承租人自行负责。
第六条承租人擅自改变公房使用功能,或乱搭、乱拆、乱改,经教育不改的,单位有权终止租赁合同,造成公房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非市场价租用的单位公房,仅限于供本人居住或本人与家属共同居住使用;不得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含本人不住,家属使用情况)。
擅自转让、转租、分租公房,经教育不改的,单位有权终止租房合同,造成他人损失后果的由承租人自行负责。
第八条承租人在承租期间,经单位批准装修的设备、与建筑连体的设施(如防盗门、地板砖、防盗网),在承租期满不再续租,或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搬出所租公房时,均不得拆除带走。
其安装费用可在协商基础上,由单位折价补偿。
未经单位批准,自行安装的上述设施设备,承租人在退出所租公房时,一律不得拆除带走,也不给折价补偿其安装费用。
擅自拆除的,按本办法有关毁损公房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公房的租金,由建筑安装成本费、房屋维修费、折旧费、管理费等费用组成。
租金以建筑面积为计算单位。
第十条公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专用于公房的维修养护。
根据本地物价指数的变化,公房租金可作
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