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公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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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公有房屋管理办法

学院公有房屋管理办法

学院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有房屋是学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院建设和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对公有房屋的管理,完善公有房屋管理制度,合理利用房屋资源,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有房屋是指产权(使用权)属**学院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不包括已出售给教职工个人的住宅),具体包括:1.在学院土地上,由国家投资、学院自筹经费、学院所属单位自筹经费、引进院外单位或个人资金等建设的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

2.由学院利用财政拨款、自筹资金或学院所属单位在院外购买(或建设)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

第三条公有房屋按其性质和用途可分为:行政办公用房、教学实验(科研)用房、生活服务用房、学生公寓用房、经营服务用房等几类。

第四条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定额调配,超额有偿使用”的管理原则,强化公有房屋管理。

学院各单位使用公有房屋必须符合学院发展总体规划。

公有房屋管理逐步实行使用单位向学院缴纳房产资源调节费的办法,以建立公有房屋管理使用的自我约束机制。

第五条为充分发挥有限房屋的办学效益,公房配置向教学、科研一线倾斜,向优秀人才、重点学科(实验室)倾斜。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能第六条学院成立公有房屋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公有房屋使用与管理工作。

公有房屋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院管理公有房屋的职能部门,在学院授权的范围内履行以下职责:1.负责公有房屋的资产登记工作;2.负责拟定公有房屋管理规章制度;3.负责监督各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公有房屋的分配和调整;4.定期核发院内各单位公有房屋使用许可证;5.负责核定各归口部门上报的各单位超、缺额使用公有房屋情况;6.负责经营性房屋租赁管理工作;7.负责组织公有房屋处置的论证、报批工作;8.负责学院公有房屋在用、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基本状况变动的信息管理和统计报告;9.参与公房(含小型、临时房屋建设项目)建设规划,组织建设招标,参与竣工验收工作。

大学公用房屋管理办法

大学公用房屋管理办法

大学公用房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公用房屋的管理,更好地适应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建立科学管理、优化配置、资源共享、提高效率的公用房屋管理机制,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学公用房屋(以下简称“公房”)指除职工住房以外的大学拥有产权或长期使用权的各类房屋及附属配套建筑物。

学校公房管理遵循“统一领导,统筹调控,分级管理,明确责任,规范使用,提高效益,有偿使用”的基本原则。

建立房屋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合理配置房屋资源,提高公用房屋的使用效益。

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公房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学校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责。

第二章公房分配第四条根据房屋的使用性质,学校公房可分为行政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公共服务用房、商业用房、后勤生活保障用房及其他配套用房等。

根据类别实行定额管理和租赁管理。

第五条行政办公用房是指学校机关各部、处、室使用的房屋,包括办公室、档案资料室、会议室、接待室及专项业务用房等。

各单位行政办公用房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教学科研用房是指各院、部等教学科研单位使用的房屋,包括教学实验用房、科研用房、教师工作用房和研究生用房。

第七条教学实验用房以各院、部的学生数、实验教学任务量和学科专业属性综合核算;科研用房按国家相关规定核算;教师工作用房按各院、部在编教学人数核算,教授12平方米,其他教学、教辅、科技人员每人6平方米;研究生用房按在校全日制研究生人数核算,博士3平方米,硕士1.5平方米。

博士与硕士用房要独立分配,独立使用,不得与其他用房合并分配和使用。

第八条公共服务用房是指为教学科研提供公共服务使用的房屋,如公共教室、图书馆、档案馆、报告厅、体育馆等。

第九条后勤生活保障用房及其他配套用房是指为师生员工提供生活保障及配套服务的房屋。

包括学生宿舍、食堂、校医院、配电房、水泵房等。

学校对此类用房不核定定额面积,但对其合理规划、控制规模。

公用房管理办法

公用房管理办法

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学校事业发展和“双一流”建设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资产管理,科学配置和高效使用公用房资源,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0号)《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建标〔2018〕32号)《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用房是指产权或使用权属于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配套建筑,分为行政办公用房、教学用房、科研用房、公共服务用房、基础条件用房、其他服务性用房等六个类别。

(一)行政办公用房是指学校设置的各类机构管理人员的办公室及配套服务用房,包括办公室、会议室、资料室、二级单位自用的教工和学生活动场所等。

(二)教学用房是指学校公共教室和学校批准设立的教学、创新实验室等实验教学用房。

(三)科研用房是指为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和培养研究生服务的用房,包括院系建设的科研实验室、院级公共科研平台及依托学校建设的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平台用房、教师工作室和研究生用房。

(四)公共服务用房是指图书馆馆舍、档案馆馆舍、公共会堂(会议室)、学术活动中心、教工活动中心、学生活动中心、体育场馆、学生宿舍(公寓)、教师周转房、学生食堂、学生浴室、医院(医务室)、物业保障等用房,以及产权属于学校的教工住宅。

(五)基础条件用房是指按相关规范标准和强制性要求配套设计的变电所、配电房、水泵房、强弱电间、风机室、消防控制室、卫生间、人防工程用房(地下车库)等专门用房。

(六)其他服务性用房是指按学校规划可用于科技企业孵化、出租出借等业务的用房。

第三条学校公用房的管理原则是“定额配置管理、有偿使用”,通过经济杠杆对公用房资源进行调节,努力提高公用房资源使用效益,促进节约型校园建设,推动学校公用房资源管理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学校公用房的管理任务是建立公用房资源动态合理配置机制,制定符合学校实际的公用房使用指标体系,建立“谁使用、谁付费”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用房机制,落实责任,严格考核,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学校公有用房管理办法

学校公有用房管理办法

学校公有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学校公有用房的使用管理,提高公有用房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建标〔2018〕32号)结合学校公有用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中所称公有用房系指在学校土地上修建的所有房屋(不含教职工住宅)及其他产权、使用权隶属学校的各种用房及其附属配套建筑。

第二条学校公有用房实行“相对均衡、定额分配、区别收费、动态管理、合理使用”的管理原则,重点保障教学、科研等用房需求,建立公有用房的自我约束机制,提高公有用房的使用效益。

第三条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所使用的公有用房出租、出借,或以合作的方式向外单位(个人)提供。

第四条公有用房使用单位为学校批准设置的机构。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机构原则上学校不安排公有用房(经营性用房除外)。

第五条公有用房安全责任实行“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公有用房管理体制第六条公有用房实行学校和各公有用房使用单位两级管理体制。

学校成立公有用房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公有用房管理的分配和调整。

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学校办公室、人事处、保卫部(处)、教务处、科学技术与开发处、研究生处、财务处、国有资产与采购招标管理处、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公有用房领导小组的职能包括:审议学校公有用房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审批各单位提出的公有用房使用申请;审定各单位的公有用房定额面积;向学校提交需要审议的重要事项等。

第七条学校公有用房管理相关机构职责(一)学校办公室负责统筹管理全校公共会议室、学术交流中心及其配套设施。

(二)保卫部(处)负责校内公有用房安全及消防的统筹管理,组织公有用房消防安全检查和全校安防设备设施的管理、维护和使用培训。

学院公房管理办法

学院公房管理办法

学院公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公房统一管理,优化公房配置,提高使用效益,确保安全完整,更好地为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服务,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及《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房是指在学院土地上构筑的学校具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各类房屋(所有权属归教职工的住宅除外)及其附属配套建筑。

第三条根据公房性质及用途,学校公房共分四大类:(一)行政办公用房:用于机关部门、二级院(部)党政管理和教辅单位、群团组织办公的用房:1.校级行政办公用房:包括党务办公室、行政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校史室、档案室、网络中心、文印室、广播室、办案室、财务结算中心、招标(侯标)室、资料室等;2.院(部)级行政办公室用房:包括党政团学办公室、教研室、实验室(中心)办公室、学籍档案室、资料室、会议室、接待室等。

(二)教学科研实验及辅助用房:用于全校教学、实验、科学研究的用房。

包括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科研院(所)、体育馆、会堂(学术报告厅)、众创空间等;(三)生活保障服务用房:用于生活保障及服务的各类用房,包括学生宿舍、学生食堂、教工食堂、校医院、民工宿舍、环卫绿化用房、库房、仓储、配电房、监控室、消防室、收发室、物业管理用房、警卫室、教职工文娱及健身活动用房,学生会、学生社团、学生文娱活动、心理咨询、帮困助学、勤工俭学、就业指导等用房。

(四)其他用房:是指除本条第一至三款以外的用房。

包括室内车库、门面、校属企业用房、接待中心、校有产权住宅(公寓)等。

第四条学校公房管理遵循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统一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定额配置与超额有偿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所有公房均属于国有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挤占挪用、改变用途、交换调整或据为己有。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学校公房由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实施统一管理,使用单位(部门)负责具体管理的分级管理体制:(一)资产管理部门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公房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学校公房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2.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负责公房的整体规划及优化、分配调剂等工作;3.负责公房的登记、变更、查询、统计报告等基础性工作;4.负责公房的有效利用、安全完整、维修维护、处置等工作;5.负责公房的权属管理、清查评估、信息化建设等工作;6,负责公房运行管理的宏观监管、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等工作;7.提供公房管理政策咨询,指导使用单位(部门)对公房的日常管理;8.负责其他与公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学院公有住房管理办法

学院公有住房管理办法

学院公有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院公有用房的统一管理和合理使用,优化资源配置,适应学院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及各项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普通高校建设规划面积指标》,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公有用房系指产权属于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所有的非住宅类房屋及附属设施,或在学校拥有长期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的非住宅类房屋及附属设施。

学校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公有用房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处置、截留和破坏。

第三条学校公有用房管理实行统一规划、按需配置、合理使用、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根据使用性质,学校公有用房分为五类:(一)行政办公用房:经学校正式确认的各类机构办公所使用的房屋,包括办公室、资料室、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收发室及其他机关用房等;(二)教学科研用房:学校用于教学、科研、学生实验实习、体育活动场所、创新实践能力训练基地等用房;(三)公共服务用房:图书馆、校史馆、档案馆、信息中心、会堂、报告厅、活动室、学生与教工活动中心等用房;(四)后勤保障用房:后勤服务部门所使用的房屋,包括学生公寓、食堂、浴室、车队、医院等后勤服务用房和变电所、泵站、物资仓库、门卫室等条件保障用房;(五)经营性用房:是指社会公共服务部门在校园内开办公共服务设施(如银行、邮局等)所使用的产权属于学校的房屋;或为方便学生生活,由学校出租给商业服务企业所使用的学校用房及专门对外用于商业出租的房屋。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学校法人行使公有用房所有权人职责。

学校院长办公会依据本办法负责审定公有用房管理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决定学校各类公有用房总量的调配原则,审批公有用房配置总体方案,监督本办法的实施情况,对违规使用公有用房的单位和个人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条本办法中的公有用房管理部门系指资产管理处;公有用房使用归口管理部门系指学校办公室及滨湖校区综合管理办公室(基建办)、教务处和科研处、后勤处等;公有用房使用单位(部门)系指学校的各二级单位(部门)。

学校公有住房管理办法

学校公有住房管理办法

学校公有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公有住房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公有住房管理相关规定及本市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学校公有住房,是指学校为保障教职员工的工作生活条件提供的住房。

学校公有住房可以是产权归学校所有的住房,也可以是学校向社会租赁的住房等。

第三条学校成立公有住房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由校领导担任,办公室、后勤管理处、资产管理处、人事处、财务处、监察审计处、保卫处、校工会为成员单位。

后勤管理处负责公有住房日常管理工作,统筹规划建设和修缮改造,安排选房和签订合同,报送租金变动,处理违规用房和监督物业服务;资产管理处负责公有住房资产管理并每年提供学校公有住房的房源数据;人事处负责审核引进人才和新进教职工申请公租房的资格,并及时提供人员变动信息;财务处负责按月代扣公有住房租金和水电费,安排核拨公有住房专项管理经费;保卫处负责配合处理违规用房和监督物业服务;办公室负责专家楼、外教的住房管理;工会负责租住公有住房教职工的维权;监察审计处负责监督公有住房管理的全过程。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制定发布之前已经分配使用的学校公有住房,原则上按本办法进行使用管理。

第二章公有住房的分配和调整第五条学校的公有住房用于保障教职员工的工作生活。

学校根据公有住房房源实际情况和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制定各阶段(学年度)的公有住房调整与分配方案。

各阶段(学年度)具体的公有住房调整与分配方案由后勤管理牵头,办公室、资产管理处、人事处、监察审计处共同制定。

校工会参与公有住房调整与分配方案的研究制定工作。

第六条学校公有住房根据教职员工的职称、职务、学历、工龄、入校先后等要素,按学校相关政策的规定依序进行分配和调整使用。

公有住房分配与调整方案应明确各类型公有住房分配与调整的具体条件、分类分档租金标准、配套家具电器的配置规定、物业费及水电费等代扣缴收费标准等。

学院公有房屋管理办法

学院公有房屋管理办法

学院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公有房屋管理,合理配置公有房资源,提高公有房屋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和科研服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和《XX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有房屋是指产权或使用权归XX 学院所有的各类用房及附属建筑物(不包括已出售给教职工个人的周转公房和校本部成套楼房)。

第三条学校公有房屋管理坚持“分类管理、定额配置、有偿使用、动态调整”的原则,通过向使用单位收取公有房屋资源使用费,建立公有房屋管理的自我约束机制。

第二章公有房屋分类第四条学校对公有房屋使用实行分类管理。

公有房屋按使用性质分为教学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公共服务用房、后勤保障用房和经营性用房五类。

第五条教学科研用房是指各单位直接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公有房屋,包括教师工作用房、本科专业实验用房、研究生学习用房、科研用房等。

第六条行政办公用房是指管理服务部门、教学科研单位用于党政办公的公有房屋,包括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保密室、资料室、学生工作用房、党员活动室等。

第七条公共服务用房是指面向全校提供公共服务的公有房屋,包括公共教室、公共实验用房、图书馆、档案馆、校史馆、博物馆、标本馆、会堂、体育场馆、学生活动中心、教工活动室、网络中心、门卫传达室、车库、厕所等。

第八条后勤保障用房是指为保障学校正常运行和师生生活需要而提供的公有房屋,包括学生宿舍、食堂、浴室、开水房、锅炉房、配电室、校医院等。

第九条经营性用房是指经学校批准同意出租出借的公有房屋。

未经学校审批为经营性用房的,不得用于经营性使用。

第三章管理体制第十条学校公有房屋实行学校、使用单位两级管理。

学校负责公有房屋统筹管理,使用单位负责公有房屋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公有房屋管理职能部门,负责起草学校公有房屋管理相关制度并推动实施。

负责全校公有房屋验收登记、产权申报与管理、调配方案拟定、公开招租及使用协议签订、房屋租金核定、使用状况界定与维修改变申报、危房界定与报废处理和规划范围内废旧房屋拆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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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公房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校公房管理,优化公房资源配置,建立学校与二级单位两级公房管理体制,实行公房“总额控制、分级管理、分类定额、动态调整、有偿使用”的管理运行机制,更好地为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服务,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学校公房总量与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本办法所称公房是指权属学校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配套建筑。

成立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为成员的学校公房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学校公房管理办法,审定大规模公房调配方案。

二级单位组建由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组成的二级单位公房管理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公房管理的具体方案,决定本单位各类公房的分配、调整和管理事务,配合公房管理部门做好学校公房调配工作。

学校公房实行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执行学校公房管理领导小组的决议,负责公房管理的日常工作。

享有公房定额分配和使用的单位为学校批准设置的有固定编制并纳入学校行政事业管理的机构。

第二章公房分类及定额管理
党政办公用房是指用于校机关及二级单位党政管理工作的用房,按组织部提供的在岗领导职数和人事处提供的在岗人数进行核定。

教师基本工作用房是指用于教师办公的用房,按人事处提供的院(系)教师实际在岗人数及职称等因素进行核定。

教室是指用于本专科生、研究生课堂教学的用房,包括普通教室、多媒体教室、语音教室、计算机教室、专用教室等,由教务处、研究生部统一管理、统一调度。

在满足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教学需要的基础上,可以安排计划外办班教室,需按其办学性质适当收取房产资源使用费,具体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由教务处另行制定,报学校公房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各单位若将定额内用房用于计划外办班教室,学校一律按经营性用房标准加倍收取房产资源使用费。

教学科研实验用房是指用于全校公共基础课教学实验、院(系)基础和专业课教学实验及科研的用房,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核定,报学校公房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服务用房是指用于公益服务和生活保障基础设施的各类用房,包括教职工活动室、图书馆、档案馆、体育馆、礼堂、学生活动中心、学生宿舍、学生食堂、教工食堂、附属学校、幼儿园、水电气运行维护用房等,原则上学校不收房产资源使用费。

如从事经营活动,需报学校批准,并按有关规定交纳房产资源使用费。

经营性用房是指用于商业及其他营利性活动的用房,包括企业单位用于生产、加工、经营的房屋。

学校按经营性用房收费标准收取房产资源使用费。

校内外单位使用学校房屋均需与房屋管理部门签订租赁合同,并
按时缴纳房屋租金。

第十二条公有住房由房屋管理部门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报学校公房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学校对各单位公房面积分类计算定额、总额控制。

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学校公房管理办法许可范围内合理安排使用。

超定额面积用房原则上应收回学校统一调配。

确有特殊需要,需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保留使用,但需向学校缴纳超额房产资源使用费。

对不足定额面积的单位,学校根据房源情况给予调整。

一时无法补足的,按房产资源使用费标准给予缺面积部分经济补贴,补充事业经费。

第十四条学校适时对全校公房进行核定。

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若因学科发展急需及增设机构等原因确需调整用房面积的,须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经学校公房领导小组批准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学校对房产资源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定额内、外区别收费。

第三章公房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规范公房管理及使用程序。

学校核定给各单位的用房,由学校授权主管部门与用房单位签订公房使用协议。

公房调配时,主管部门和用房单位应及时做好房屋移交工作,并签订房屋使用及搬迁协议。

对逾期不搬迁、不按时移交房屋的单位,根据协议收取违约金。

对严重影响公房后续调整的单位,学校将给予
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各房屋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房间编号及使用性质。

确因特殊需要改变的,需报房屋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能实施。

严禁擅自转让、占用、出租或变相出租公房。

如有违者,学校将加倍收取房产资源使用费,同时追究违规者及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教职工在办理离岗、退休手续时,原则上应向所在单位退交所使用的公房。

为避免资源闲置、浪费,凡闲置半年以上的公房,学校将无条件收回。

第四章附则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所有公房管理,原有关规定若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学校公房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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