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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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知识产权是指由创造者的智力劳动所形成的用于获取经济利益的独特资产。

在全球范围内,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

下面将介绍十个典型的保护知识产权案例,旨在更好地理解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和保护手段。

案例一:苹果 vs. 三星在智能手机市场上,苹果和三星一直是竞争对手。

2011年,苹果起诉三星侵犯其外观设计和技术专利权,包括手机外观和触控技术等方面。

经过长时间的诉讼,最终苹果获得了赔偿,并且三星被禁止销售涉案产品。

案例二:迪士尼 vs. 滴答屋山姆·伯顿执导的电影《奇幻森林》中的角色“圣杯兔”和日本品牌滴答屋的吉祥物“码头兔”外貌相似,引起了迪士尼的注意。

迪士尼起诉滴答屋侵犯其版权,最终法院判决滴答屋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迪士尼损失。

案例三:特斯拉 vs. 本田特斯拉汽车公司拥有多项电动汽车技术专利,保护了其技术优势。

然而,本田公司在推出其电动汽车时,涉嫌侵犯了特斯拉的专利。

特斯拉提起诉讼,并最终赢得了案件,本田被判支付一定的赔偿金。

案例四:著名大师的艺术作品著名画家梵高、毕加索和达芬奇等大师的艺术作品被广泛破解和复制,盗版问题严重。

艺术品保护机构通过法律手段,加强对这些作品的版权保护,维护了艺术家的合法权益。

案例五:药物专利保护制药公司投入大量资源进行药物研发,一旦成功研制出新药,为了保护其独特性和商业利益,需要申请专利。

一个经典的案例是Viagra (伟哥)的专利保护,有效维护了辉瑞公司的市场垄断地位。

案例六:音乐版权问题音乐是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许多音乐作曲家、演唱家和音乐公司在保护其音乐版权上进行了大量努力。

例如,泰勒·斯威夫特的唱片公司和音乐版权公司起诉在视频分享网站上上传未经授权的音乐视频的侵权行为。

案例七:软件和互联网公司的专利保护软件和互联网行业发展迅速,知识产权保护尤为重要。

例如,谷歌和微软等大型科技公司通过购买和申请专利,以保护其独特的创新技术,加强了合法竞争。

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1. 强制性许可案例: 高通公司与苹果的专利纠纷强制性许可是指当一方拥有必要的专利,但不愿意赋予对方许可时,法院可以强制授予许可。

高通公司与苹果之间的专利纠纷就是一例。

高通拥有一系列挪移通信技术的专利,苹果在使用这些技术时未能与高通达成协议。

高通起诉苹果,并请求法院强制许可苹果使用其专利。

最终,双方达成为了和解协议,苹果允许向高通支付专利授权费。

2. 不正当竞争案例: 谷歌与Oracle的版权纠纷谷歌与Oracle之间的版权纠纷源于谷歌利用Java程序设计语言开辟Android操作系统。

Oracle拥有Java的版权,并指控谷歌在Android中使用了其受版权保护的代码。

谷歌辩称这只是合理的软件开辟实践,并且这些代码属于公共领域。

最终,法院判决谷歌没有侵犯Oracle的版权,这一案例成为了知识产权界的重要判例。

3. 商标权侵权案例: Apple与中国商标局的纠纷Apple与中国商标局之间的纠纷起因于“iPad”商标的争议。

中国商标局认为,iPad这一商标属于另一家公司Proview注册所有。

Apple认为,它已经在全球范围内注册了iPad商标,并购买了Proview在中国的商标权。

最终,法院支持Proview的主张,认定Apple侵犯了商标权,并判决Apple支付高额赔偿。

4. 专利侵权案例: Samsung与Apple的专利战争Samsung与Apple之间的专利战争是知识产权界最具代表性的案例之一。

双方在多个国家就首.机技术方面的专利争议展开了激烈的法律斗争。

这场战争涉及了许多专利,包括外观设计、界面等方面。

最终,在多个国家的法院中,双方都取得了胜利,并进行了一系列和解协议。

5. 著作权侵权案例: 著名作曲家与抄袭者的纠纷著作权侵权案例在娱乐界非常普遍,其中一例就是著名作曲家与抄袭者之间的纠纷。

作曲家在自己的作品中发现了与他人作品相似的部份,并指控对方侵犯了他的著作权。

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创新成果和促进科技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在国内外法律实践中,不乏一些具有典型性的知识产权案例。

本文将就其中的十大典型案例进行介绍,以便更好地了解和学习知识产权的保护。

一、苹果与三星专利战苹果与三星之间的专利战可谓备受瞩目,两家科技巨头之间长期存在专利侵权纠纷。

苹果起诉三星侵犯其多个外观和软件方面的专利,而三星则以反击起诉苹果同样侵犯其专利权。

经过多次诉讼和调解,双方最终在全球达成和解,终止了这场旷日持久的专利战。

二、微软与国内山寨软件生产商纠纷山寨软件生产商生产和销售盗版软件,严重侵犯了微软的知识产权。

微软通过长期的调查和取证,成功起诉了多家山寨软件生产商,并取得了赔偿。

这起案件不仅保护了微软的知识产权,也起到了对侵权者的震慑作用。

三、华为与美国高通专利纠纷华为与美国高通之间的专利纠纷也备受关注。

美国高通起诉华为侵犯其多项无线通信技术专利,要求华为支付高额赔偿。

华为则进行了专利无效宣告,并提出反诉指控高通垄断市场。

最终,双方达成和解,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起到了积极作用。

四、阿里巴巴与淘宝卖家侵权纠纷在电商领域,阿里巴巴作为中国知名企业,一直倡导知识产权保护。

阿里巴巴将淘宝注册商标保护为自有知识产权,并通过举报、取证等方式打击侵权行为。

这些措施不仅提高了淘宝卖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促进了整个电商行业的健康发展。

五、百事公司与可口可乐公司商标争议百事公司发起了一场商标争议诉讼,指控可口可乐公司侵犯了其商标权。

这起官司引发了广泛的舆论关注,成为近年来商标诉讼中的典型案例之一。

最终,双方达成和解,维护了各自的商标权益。

六、华为与海思半导体专利保护案华为内部子公司海思半导体通过自主创新掌握了多项核心技术专利,为公司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华为采取了严格的专利保护措施,以确保这些专利的合法权益。

这一案例体现了企业内部专利保护的重要性。

七、日本富士胶片公司与苹果专利争议日本富士胶片公司起诉苹果侵犯其相机专利,要求苹果停售涉案产品并支付巨额赔偿。

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一、专利权保护案例:1.1 苹果与三星专利侵权纠纷案简介:苹果公司指控三星侵犯其多项方式专利权,包括设计和技术专利。

该案引起了全球范围内的关注,并对智能方式行业产生了深远影响。

细节:详细介绍双方的专利权纠纷、法院裁决的结果以及对双方公司的影响。

1.2 谷歌与Oracle版权侵权案简介:Oracle公司指控谷歌在其Android操作系统中,使用了Java编程语言的部分版权代码而未经授权支付版权费。

这是一起重要的软件版权侵权案件。

细节:详细介绍双方的法律争议、陪审团裁决和上诉结果,以及对软件开发领域的影响。

二、商标权保护案例:2.1 路易威登商标保护案简介:法国奢侈品牌路易威登多次与不同厂商对抗,保护其“LV”商标免受侵权。

这是一个具有代表性的商标侵权案例。

细节:详细介绍路易威登与多家制售假冒商品的公司之间的法律较量,以及对奢侈品领域商标保护的启示。

2.2 Nike与Adidas商标侵权案简介:运动鞋巨头Nike和Adidas之间的商标侵权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

双方就商标设计和商标词的相似之处展开了争议。

细节:详细介绍这起案件的诉讼过程、裁决结果以及对运动鞋行业商标保护的影响。

三、著作权保护案例:3.1 迪士尼与制假售盗版影片案简介:迪士尼公司多次与制造假冒销售盗版迪士尼影片的组织进行侵权诉讼。

这是一个典型的著作权侵权案例。

细节:详细介绍迪士尼与不法组织之间的法律纠纷、判决结果以及对娱乐产业著作权保护的启示。

3.2 爱迪生与爱迪生电影制片公司版权纠纷案简介:著名发明家托马斯·爱迪生与他的电影制片公司之间发生了一起版权纠纷。

这是一个有关著作权与公司所有权的典型案例。

细节:详细介绍爱迪生与电影公司之间的纠纷、法院判决以及对创作者和公司合作关系的影响。

附件:本文档无附件。

法律名词及注释:1:专利权:指发明人或其继续者对其发明所享有的独占使用权。

2:商标权:指商标所有者对其商标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独占权。

知识产权十大经典案例

知识产权十大经典案例

知识产权十大经典案例一、专利权纠纷案例案例1:甲公司与乙公司就某项发明专利权归属产生纠纷,法院认定该专利为共同发明,双方均享有专利权。

案例2:丙公司侵犯丁公司的专利权,法院判决丙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丁公司经济损失。

二、商标权纠纷案例案例1:戊公司与己公司就某商标权归属产生纠纷,法院认定该商标为共同所有,双方均享有商标权。

案例2:庚公司侵犯辛公司的商标权,法院判决庚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辛公司经济损失。

三、著作权纠纷案例案例1:壬公司与癸公司就某作品著作权归属产生纠纷,法院认定该作品为共同创作,双方均享有著作权。

案例2:甲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网站上转载乙公司的文章,法院判决甲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乙公司经济损失。

四、不正当竞争案例案例1:丁公司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与戊公司相似的包装装潢,法院认定丁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2:己公司在其广告中擅自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形象对富于竞争性的商业活动进行营销推广,法院认定己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商业秘密保护案例案例1:庚公司在与辛公司的商业竞争中,非法获取了辛公司的商业秘密,法院判决庚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辛公司经济损失。

案例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后,乙公司的员工跳槽至甲公司并泄露了乙公司的商业秘密,法院判决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六、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案例案例1:丙公司侵犯丁公司的专利权,法院判决丙公司赔偿丁公司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

案例2:戊公司侵犯己公司的商标权,法院判决戊公司赔偿己公司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七、知识产权诉讼程序案例案例1:关于知识产权诉讼中的管辖问题,法院根据知识产权的类型和特点,确定管辖法院。

案例2:关于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和举证责任问题,法院根据证据规则和法律规定,确定举证责任和证据效力。

八、知识产权综合案例案例1:甲公司与乙公司就某项发明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问题产生纠纷,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作出全面判决。

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1. 苹果公司 vs. 三星电子:专利侵权案在这个典型案例中,苹果公司对三星电子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

苹果公司声称三星电子的智能手机外观及操作系统等方面存在抄袭行为。

该案件引起了全球范围内的关注,最终苹果公司获得胜诉,并获得相应的赔偿。

2. 贝聿铭 vs. 中国建筑公司:版权侵权案这个案例中,著名建筑师贝聿铭起诉中国建筑公司侵犯其设计作品的版权。

贝聿铭指控中国建筑公司在建设北京国家大剧院项目时未经授权使用了其设计方案。

法院最终判定中国建筑公司侵权,并要求支付巨额赔偿。

3. 艺术家 vs.印刷厂:著作权侵权案在这个案例中,某知名艺术家发现他的画作被某印刷厂擅自复制并出售。

艺术家对印刷厂提起诉讼,指控其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

法院经过调查和鉴定后认定印刷厂存在侵权行为,并判决印刷厂赔偿艺术家相应的经济损失。

4. 网络大作家 vs.小说盗版网站:网络版权侵权案在互联网时代,网络版权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在这个典型案例中,一位知名网络大作家发现他的小说被某盗版网站非法传播。

该作家对该盗版网站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索赔。

法院最终判决该盗版网站违反了著作权法,要求停止侵权并支付赔偿。

5. 玩具公司 vs.制假者:商标侵权案在玩具行业,保护商标权益尤为重要。

这个案例中,一家知名玩具公司发现有制假者生产和销售伪劣产品冒充其品牌。

玩具公司及时发起诉讼,要求制假者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赔偿。

法院经过审理判定制假者侵犯了玩具公司的商标权,裁定制假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电影制作公司 vs.侵权网站:影视作品侵权案在电影制作行业,保护影视作品的版权也是一大挑战。

这个典型案例中,一家知名电影制作公司发现一家侵权网站非法上传并传播其最新电影作品。

制作公司对侵权网站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该侵权网站侵犯了制作公司的版权,并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款项。

7. 音乐家 vs.音乐平台:音乐著作权案在音乐行业,保护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也是一项重要任务。

十大知识产权案例

十大知识产权案例

十大知识产权案例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性的劳动中所形成的对其创作成果所享有的一种专属权利。

在现代社会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维护对于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以下是十大知识产权案例的介绍:1. 草莓音乐案草莓音乐是一家中国音乐分享平台。

2014年,它被指控侵犯了多家唱片公司的版权,并被法院判定为侵权行为。

此案成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一个典型案例,引发了对网络版权保护的广泛关注。

2. 苹果与三星专利战2011年,苹果公司起诉三星公司侵犯其在智能手机领域的专利权。

这场专利战从美国扩展到全球范围,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最终,双方在多个国家达成和解协议,结束了长达数年的纠纷。

3. 版权保护与音乐产业音乐产业一直都是版权保护面临的挑战之一。

通过建立版权保护机构和加强执法力度,一些国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例如,美国的DMCA法案和中国的《音像制品批发市场管理规定》等,都为音乐版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基础。

4. 高通与苹果专利纠纷高通是一家全球著名的无线通信技术公司,其专利在移动通信领域拥有重要地位。

2017年,高通起诉苹果公司侵犯其多项专利,要求对苹果的iPhone和iPad销售进行禁令。

最终,双方达成了一项专利授权协议。

5. 特朗普商标案在美国总统特朗普竞选期间,有媒体报道称特朗普涉嫌为自己的酒店和房地产项目非法注册商标。

这是一个涉及政治和商业利益的知识产权案例,在舆论中引起了争议。

6. 谷歌图书搜索案2005年,美国作家和出版商团体联合起诉谷歌公司,指控其未经许可将大量图书数字化并在线供用户搜索。

这场诉讼被称为“谷歌图书搜索案”,2011年最终以和解结束。

7. 3M公司与中泰国际公司专利纠纷在中国市场,3M公司(美国的一家知名跨国公司)和中泰国际公司之间发生了专利纠纷。

3M公司指控中泰国际公司侵犯其专利,并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这个案例突显了在全球市场中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8. 包子商标案《工商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商标应当具备独立性和显著性。

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

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

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
哇塞,今天咱就来聊聊那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
先来说说苹果和三星的那场大战,就好比两个武林高手过招,为了争夺手机江湖的霸主地位!还记得当年苹果告三星侵权,说三星抄袭了他们手机的外观设计,这可真是引起了轩然大波啊!三星能咽下这口气?当然不能!双方展开了一场场激烈的较量,这不就是现实版的江湖争霸嘛!
还有那个王老吉和加多宝的故事,就好像是两个兄弟为了争夺家族遗产而闹得不可开交。

本来大家都和和气气一起赚钱多好,非得争个你死我活!这争来争去,不也是伤了和气嘛。

迪士尼的维权可是出了名的厉害呀!那简直就像一个守护宝藏的巨龙,谁敢侵犯它的版权,它就会喷出怒火!你看那些未经授权就用了迪士尼形象的商家,不就被狠狠教训了嘛。

哇,那金庸先生的作品版权之争也是让人津津乐道啊!他的武侠世界那可是多少人的梦想之地呀,怎能允许别人随意践踏?这就好比有人要抢走你心爱的宝贝,你能答应?
这一个个经典案例,不就像是一面面镜子,照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它们告诉我们,别人的劳动成果可不是能随便拿去用的呀!就像你辛苦种的菜,能让人随便来摘吗?我觉得呀,我们都得尊重知识产权,只有这样才能鼓励创新,让更多优秀的作品和发明涌现出来!你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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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默生电气公司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0)高行终字第1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美国)艾默生电气公司(Emerson Electric 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密苏里州圣路易斯市西佛罗森路8000号(8000 West Florissant Avenue St. Louis, Missouri USA)。

法定代表人戴尔.A.库布里(Dale A. Kubly),副总裁兼知识产权副总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时宇虹,女,汉族,1967年5月17日出生,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商标代理人,住xxx。

委托代理人邓钰,女,汉族,1966年6月23日出生,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商标代理人,住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许瑞表,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俊,该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上诉人艾默生电气公司因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行初字第7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2009年1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10年1月19日,上诉人艾默生电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时宇虹,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李俊到庭接受了询问。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4年3月24日,艾默生电气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第3975565号立体图形商标(简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密封端纽(机器部件)。

2005年12月15日,商标局作出ZC3975565BH1号《商标驳回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理由是:申请商标是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艾默生电气公司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

2008年6月11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08〕第5706号《关于第397556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简称第5706号决定),认为申请商标不具有显著特征,故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艾默生电气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申请商标给相关公众的整体视觉印象是其所指定使用的作为机器部件的密封端纽的产品形状,申请商标中包含的“三叶草”图案并未给相关公众带来超出产品形状之外的新的视觉印象,相关公众不会将申请商标认知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记,艾默生电气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申请商标的使用已使得相关公众能够将其认知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记,故申请商标作为一个整体无法起到商标所要实现的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当具有的显著特征。

艾默生电气公司提交的其他生产同类产品的公司的密封端纽产品实物、产品图样与申请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没有必然关联,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

另外,商标的授权审查因个案具体情况不同而结论各异,艾默生电气公司关于本案应参照法院审理的其他案件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

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申请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应予以核准注册的认定是正确的,应予支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第5706号决定。

艾默生电气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5706号决定,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审理申请商标的驳回复审申请。

其主要理由是:申请商标的立体图形正面有一个突出于底部的、立体感比较强、如同“三叶草”的立体图案。

该“三叶草”立体图案使得整个立体商标非常显眼、独特、有质感,是艾默生电气公司商标特有的标志,与其他同类产品有明显区别,当消费者在购买时,能与同行生产的同类产品区分开来。

而且该“三叶草”立体图案并非本产品必有或常用的图案,在实际使用中也不能起到任何功能性效果。

申请商标中的“三叶草”立体图案也绝非可有可无的装饰,而是起着有别于其它同类产品的功能。

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密封端纽(机器部件)商品上不具有显著特征,会使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因而无法起到区分产品来源的作用。

而且“三叶草”图形的平面图于1990年8月30日已在“用于冷冻机和空调压缩机上的密封端纽”商品上在中国取得商标注册,“三叶草”图案虽非艾默生电气公司所独创,但经过艺术加工后将其融入申请商标中,作为艾默生电气公司商品的独特标记是十分有创意的,容易让人记忆,因此应当准许注册。

商标评审委员会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2004年3月24日,艾默生电气公司向商标局提出第3975565号申请商标(见下图)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密封端纽(机器部件)。

2005年12月15日,商标局作出ZC3975565BH1号《商标驳回通知书》,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理由是:申请商标是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艾默生电气公司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其主要理由是:申请商标源于“三叶草”商标图形,是艾默生电气公司独创的商标,并非是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也非仅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易于与他人商标相区分,应获准注册。

2008年6月11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第5706号决定,该决定认为:申请商标由具立体感的图形构成,指定使用在密封端纽(机器部件)商品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规定的不具有显著特征禁止注册的标志,其注册申请依法应予驳回。

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另查,艾默生电气公司于1990年8月30日获准注册第527874号图形商标(见下图),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第7类“用于冷冻机和空调机的压缩机上的密封端纽”。

艾默生电气公司还提交了其在英国、德国、法国注册的有关图形商标的证明。

第527874号图形商标艾默生电气公司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了该公司及其他生产同类产品的公司的密封端纽产品实物、产品图样,以证明申请商标中的“三叶草”图案并非同行业产品的共有或通用形状。

以上事实有申请商标档案、第527874号商标注册证、商标局ZC3975565BH1号《商标驳回通知书》、商标评审委员会第5706号决定、艾默生电气公司在商标评审程序及原审诉讼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商标评审委员会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标志的显著特征是指,该标志所具有的能够使消费者通过它来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的特征。

判断一个标志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应当根据该标志与其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的关系来判断:该标志与商品或服务本身越不相关,显著特征越强;该标志与商品或服务本身的联系越密切,显著特征则越弱。

本案中,艾默生电气公司申请注册的三维标志是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本身,而以商品本身作为三维标志立体商标申请注册的,由于商标与商品完全重合,因此原则上不具有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显著特征,除非能够证明,该三维标志已经通过使用使消费者能够通过它来识别商品的提供者。

艾默生电气公司关于其申请商标的三维标志上的“三叶草”图案具有独特创意、能够与同行业经营者的同种商品区分开的上诉理由,仅能说明该三维标志本身可能会受到著作权法或专利法的保护,但不能作为其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的理由。

因为显著特征要求的并非是对商品的区分而是对商品的不同提供者的区分。

另外,艾默生电气公司在本案中也没有提交申请商标在中国境内经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的证据。

商标评审委员会第5706号决定和原审判决关于申请商标不具有显著特征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艾默生电气公司关于其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应予注册的上诉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第5706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上诉人艾默生电气公司所提上诉请求及其理由均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各一百元,均由艾默生电气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冰审判员莎日娜代理审判员钟鸣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李静珠海香记食品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合记饼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盲公饼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香记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连玉,广东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合记饼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治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丽茹,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密。

上诉人珠海香记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合记饼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记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佛中法民三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据公开出版发行的文献资料记载,盲公饼是佛山市土特产名产品之一,其创制于清嘉庆年代后期(1796—l820年),由一盲人的儿子何豫斋创制,并因而得名。

盲公饼出名后创号为合记,店址为佛山鹤园街。

建国初期,佛山市饼干、糕点、糖果几个行业实行公私合营,以利群、和平两厂为骨干,组成佛山市合记饼干糖果食品厂,盲公饼为其生产的食品种类之一。

后佛山市合记饼干糖果食品厂先后改名为佛山市糖果厂、佛山嘉华食品公司,地址为现佛山市禅城区市东上路67号。

1999年12月8日,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命名为现有名称“佛山市合记饼业有限公司,经营饼干、糖果、糕点等的加工、制造和销售,盲公饼亦是生产的食品之一。

1982年12月15日,佛山市糖果厂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注册了“盲公牌”商标,“牌”不在专用范围内,注册证号为166967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8类色饼,后经核准使用商品转为国际商品分类第30类。

1988年12月30日,该商标注册人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变更为佛山嘉华食品公司,有效期续展至2013年2月28日。

2000年3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合记公司受让第166967号“盲公牌”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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