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网络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管理规定(试行)
东北大学学生赴境外交流学习管理办法

东北大学学生赴境外交流学习管理办法为开阔学生的国际视野,促进多元文化交流,提高学生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学校与境外多所高校开展了学生交流学习活动。
为规范学生境外交流学习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基于校际协议,被派往境外高校进行交流学习一学期及以上的学生。
第二条选派学生赴境外交流学习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选拔原则。
第三条学生在境外院校所修课程与其所在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相衔接。
第四条学校成立学生赴境外交流学习工作审批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主管教学事务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组员包括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研究生院、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的负责人。
第五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拓展学生赴境外交流学习渠道、制定派出计划、统筹选派工作,并协助学生办理境外院校录取和出国(境)手续。
第六条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分别完善本科生和研究生赴境外交流学习培养机制、组织选拔学生,为学生办理保留学籍和赴境外期间所修课程、学分和成绩的认定等手续。
第七条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负责学生在境外期间的学生事务管理工作,掌握学生在外紧急联络方式。
第八条各学院(部)指派专人负责协助学生制定赴境外交流学习研修计划、准备申报材料,定期向在境外的学生了解其学习、思想和生活情况。
第二章选派第九条选派条件1.思想品德好,成绩优良,无不及格课程,无违规违纪记录,身体健康。
2.满足具体项目的要求,能完成接收学校规定的课程学习。
3.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独立生活能力及较强的环境适应能力。
第十条选拔程序1.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发布赴境外合作院校交流学习的信息。
2.教务处、研究生院通过相关学院(部)组织学生报名。
3.相关学院(部)确定初选名单,连同学生研修计划报送教务处、研究生院,并对以上材料的复印件和学生家长签字同意赴境外交流学习的保证书进行备案。
4.教务处、研究生院对初选名单和学生研修计划进行审核后按1:的比例确定推荐人选,报学生赴境外交流学习工作审批领导小组审议,确定派出人选。
东北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东北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申诉制度,保证学院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国家教育部第 2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依照规定向学院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依照规定履行学生申诉处理的机构是东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取得我院学籍并正式注册的各层次学生。
第五条学生应依据事实,依据相关规定和程序,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 学院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积极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被取消入学资格处理的; 被退学处理的; 因违纪、违规、违法而受到纪律处分的。
第二章申诉的受理第七条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须在收到决定书或公告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八条学院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接收学生申诉材料,并转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九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通过学习中心向受理申诉的部门递交《申诉申请书》,附上学院作出的相关处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书须准确无误写明下列内容:1.申诉人基本情况(所在学习中心、层次、专业、姓名、学号;2.本人详细通信地址;3.做出行政处理或处分决定的部门名称;4.申诉请求的事项;5.申诉请求的理由;6.提出申诉的日期;7.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委托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代理人办理的学生申诉, 应提供委托书和法定监护人、其他代理人身份证明书。
第十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 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并以《东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申诉受理书》形式及时告知申诉人: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齐。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教成[1990]023号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教成[1990]023号](https://img.taocdn.com/s3/m/e775a57ef4335a8102d276a20029bd64783e6223.png)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0年12月24日教成〔1990〕023号)为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管理,现将《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加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亦请参照本规定实施管理。
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非学历教育包括大学后继续教育和其他各类培训、进修、辅导(不含以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为目的的自学辅导)等。
《专业证书》教育按照国家教委、人事部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不在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内。
第三条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服务。
要端正办学思想,重视思想政治和品德教育,保证办学质量。
第四条学校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学历教育事业计划的前提下方可举办非学历教育;举办非学历教育必须提供能保证教学质量、与规模相适应的物力、人力投入。
第五条非学历教育的学习方式可以是脱产的,也可以是业余的。
脱产学习的学习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业余学习的学习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半。
非学历教育不得与学历教育混淆、衔接。
第六条学校面向社会举办非学历教育招收学员的范围一般不得超出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所属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招生范围由计划单列市和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协商确定。
学校接受部委委托,可举办面向委托部委主管系统的非学历教育。
东北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东北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009年8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东北大学网络教育学生学籍管理与学生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本办法由东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及各学习中心负责实施。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三条入学资格审核1.报名参加东北大学网络教育学习的学生须经过入学资格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其报名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报读学历层次与所要求的应具备的最高学历的符合性;入学测试通过状态。
(1)报名信息完整性指:包括姓名、性别、证件号码等基本信息,原毕业院校、原毕业专业、原毕业时间、原毕业证编号、原毕业证书类型等原始学历信息是否填写完整无遗漏(含照片、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书的电子图像信息的完整可用性)。
(2)报名信息准确性指:学生报名登记注册的所有信息须与实际应用的信息和使用的相关证件原件信息一致。
(3)报读学历层次与所要求的应具备的最高学历的符合性:申请参加东北大学网络教育高中起点学习的学生须持有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高中或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等同等学历毕业证书;参加专科起点学习的学生须持有国家承认学历的国民教育系列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络教育等高等专科或专科以上学历证书。
学生须对其提供的报名信息和持有的学历证书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4)入学测试通过状态指学生通过了学院组织的当前招生批次的入学测试,或符合相应的免考条件。
2.入学资格审核分为初审、复审和终审三个环节,分别由奥鹏及学习中心、学院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学习中心在报名时审查学生证件原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学院审查学习中心录入平台的学生报名信息和证件扫描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学院上报的录取新生数据的真实有效性。
入学资格审核的结果以终审结果为准。
第四条录取学院根据入学资格审核结果进行择优录取。
第五条学籍注册已录取的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交纳费用并提交学籍注册审验资料,学院将学生报名录取信息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学籍注册审核。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关于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建设和管理的原则意见(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关于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建设和管理的原则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2.03.12•【字号】•【施行日期】2002.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关于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建设和管理的原则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市教委(教育局)、普通高校、成人高校、社办文凭试点高校:现将教育部《关于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建设和管理的原则意见(试行)》教高厅〔200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建设和管理的重要性积极发展现代远程教育,是加快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构建终身学习体系的重要途径之一。
加强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的建设和管理,是实施现代远程教育、保证质量的关键环节。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各有关高校和依托建设单位,要提高认识,端正思想,加强领导,保证条件,强化管理,切实做好各项工作,促进我省现代远程教育健康发展。
二、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的基本构成1、自建自用型:依托某一建设单位单独建设,为某一试点高校现代远程教育提供服务的校外学习中心(点)。
2、共建共享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依托同一个建设单位共同建设、共同享用,为一个或多个试点高校服务的校外学习中心(点)。
3、社会化公共服务型: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依托某一具备较好条件的单位,建设具有社会化公共服务功能,面向本区域内各试点高校现代远程教育的校外学习中心(点)。
三、依托建设单位资质1、为学历教育服务的校外学习中心(点),应依托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广播电视大学及国家批准的民办高等学校进行建设。
建设单位在承担学历教育服务的同时,也可承担非学历教育服务。
2、具备本文规定建设校外学习中心(点)基本条件的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教学站(点)、中等职业学校和已经通过审批为非学历教育服务的培训机构,建设为高等学历教育服务的校外学习中心(点),需经省教育厅专门评估。
东北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东北大学网络教育学院东北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是东北大学的教育培训机构之一,致力于提供高质量的网络教育和远程教育服务。
作为中国东北地区领先的网络教育学院,东北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在教学、研究和培训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和卓越的实力。
一、学院概况东北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成立于2000年,是中国教育部批准的正规高等教育学院。
学院设有多个教学部门和教学中心,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本科、研究生、继续教育以及培训等各类教育项目。
学院拥有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师资队伍,教学资源丰富,教学设备先进,培养出了大批优秀的网络教育人才。
二、办学理念东北大学网络教育学院秉持以学生为中心的办学理念,注重培养学生的实际能力和创新精神。
学院致力于提供专业、精细、个性化的教学服务,为学生提供广阔的学术舞台和职业发展机会。
学生在这里可以通过优质的网络课程学习知识,与优秀的教师面对面交流,参与到各种学术研究项目中。
三、教学特色1. 高质量的教师队伍东北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拥有一支由著名学者、教授、博士组成的教师队伍。
他们不仅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而且在各自的学科领域内都有深厚的学术造诣。
学院采用灵活的授课方式,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技术,为学生提供全方位的学习支持和指导。
2. 多样化的教学方法东北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
学院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教学模式,通过网络直播课程、讨论小组、实践实习等多种教学方式,使学生在课程学习、实践锻炼中得到综合性的培养。
3. 强大的教学资源东北大学网络教育学院与东北大学的各个学院和研究机构保持密切合作,共享教学资源和研究成果。
学院拥有先进的网络教学平台,配备了先进的多媒体教室和实验室设施,为学生提供了良好的学习环境。
四、学院项目东北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开设了多个本科、研究生和继续教育项目。
本科项目包括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电子商务等专业;研究生项目涵盖工程管理、电子与通信工程、信息安全等领域。
学院还为社会人士和各类组织提供定制化的培训方案,满足不同群体的学习需求。
网络学习平台管理办法(elearning系统)

网络学习平台管理办法(elearning系统)一、平台概述欢迎您使用我们的网络学习平台(elearning系统),这是一个专为学习者打造的在线学习环境,旨在提供便捷、高效的学习体验。
为了确保平台的良好运行和广大用户的权益,特制定本办法,以规范平台的管理和使用。
二、用户注册与账户管理1. 用户注册请访问平台官网,“注册”按钮,按照提示填写个人信息,包括姓名、邮箱、密码等。
请确保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以便于平台为您提供更精准的服务。
2. 账户管理用户应妥善保管自己的账号和密码,不得将账号借给他人使用。
如发现账户异常,请及时联系客服进行查询和处理。
三、课程选择与学习1. 课程选择平台提供多种课程供用户选择,用户可根据个人兴趣和需求进行选课。
选课前,请仔细阅读课程介绍和教学大纲,了解课程内容和要求。
2. 学习过程用户应按照课程安排,按时完成学习任务和作业。
鼓励用户积极参与课程讨论,与老师和同学互动交流。
四、学习资源使用1. 资源获取平台提供丰富的学习资源,包括课件、视频、文献等,用户可在课程学习中自由获取。
请尊重知识产权,不得非法、传播和商用学习资源。
2. 资源利用用户应合理使用学习资源,不得滥用平台资源进行非学习活动。
如发现资源使用问题,请及时向平台管理员反馈。
五、用户行为规范1. 礼貌交流在平台内交流时,用户应保持礼貌,尊重他人,不得发布侮辱、诽谤性言论。
请遵守网络道德,共同营造和谐的学习氛围。
2. 遵守法律法规用户在使用平台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平台有权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用户进行警告、限制或封禁账号。
六、隐私保护与数据安全1. 隐私保护平台承诺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不会泄露用户隐私。
用户应自觉保护个人隐私,不随意公开个人信息。
2. 数据安全平台将采取技术措施,确保用户数据安全。
用户不得利用平台进行任何可能损害数据安全的行为。
七、教学互动与评价1. 教学互动平台鼓励教师与学生之间积极开展在线互动,包括答疑、讨论、直播互动等。
东北大学本科生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53.东北大学本科生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是指具备一定规模并能够保证相对稳定的安排本科生参加校外实习、实训和社会实践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所。
建立稳定的实践教学基地是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的重要保障,是实现学校培养目标的重要条件,对于高素质人才的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培养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建设目标第二条通过建立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使学生高质量的完成实践教学任务,促进学校(学院、部)与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所(以下统称“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联合培养人才新机制的建立,推动学校(学院、部)转变教育思想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完善实践教学体系,提升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创新能力、社会责任感和就业竞争力。
第三章建立和选择实践教学基地的基本原则第三条各学院(部)应根据不同专业和学科性质特点,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能满足实践教学条件的单位,共同建立校外实践教学基地。
第四条实践教学基地应能够满足本科生完成实践教学任务和要求;具备先进的生产手段、技术装备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式,拥有一支素质较高的技术人员和职工队伍;能为教学计划规定的实践任务提供场地和指导人员,接受我校有关专业一定数量的教师与学生开展实践教学活动。
第五条基地建设双方应互惠互利、各施所长、互补所需、双方受益、义务分担,走共同建设、共同发展的道路。
第六条实践教学基地的选择应就近就地、相对稳定和节约开支,能与“产、学、研”一体化相结合。
第七条实践教学基地要满足学生食宿、学习、卫生和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条件。
第四章实践教学基地的组织机构第八条为保障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各项工作的组织、规划和具体落实,实现实践教学基地的稳定运行,合作双方需要共同建立专门的实践教学基地组织机构,包括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和专业执行小组。
第九条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组织和总体协调在基地建设决策和运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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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大学网络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管理规定(试行)为了加强东北大学网络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学质量和支持服务水平,促进我校现代网络教育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实现“以学生为中心,以服务为先导,以质量为根本”的办学宗旨,根据教育部教高司函〔20XX〕151号、教高厅〔20XX〕1号、教高厅〔20XX〕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东北大学网络教育校外学习中心(以下简称学习中心)是由东北大学与合作单位友好协商达成共识并签订协议后、经学习中心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后建立的。
该学习中心在业务上接受东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的领导,在行政上隶属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对该学习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条学习中心是接受东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的委托,根据东北大学关于网络教育的统一要求和工作安排,配合东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进行招生宣传、生源组织、学生学习支持、学籍和日常管理,开展现代网络教育支持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学习中心不得从事以独立办学为目的的各类教学活动和发放各类毕业证书或培训资格证书,不得从事任何与现代网络教育支持服务无关的经营性活动。
校外学习中心不得下设分支机构性质的其它校外学习中心(点)。
第四条学习中心必须严格遵守和贯彻国家有关高等教育和现代网络教育的政策和法规,认真履行协议并执行东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有关现代网络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维护东北大学的知识产权,以保证现代网络教育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学习中心的负责人由建设单位推荐,东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学习中心工作人员由建设单位聘任并报东北大学网络教育备案,如有人员变动,应于变动后5个工作日内报东北大学网络教育重新备案。
第六条如果学习中心依托建设单位行政隶属关系发生变更,学习中心和依托建设单位应及时通知东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以便重新签订合作协议。
第七条学习中心的名称统一为:“东北大学网络教育××学习中心”。
原则上一个城市只设一个学习中心,并向当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批,批准文件交东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第二章学习中心设立的资格条件
第八条学习中心依托建设的单位必须具有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具备从事教育或相关服务资格,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有符合支持服务要求的专职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技术人员,保证试点高校的教学实施和对学生的辅导工作,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
至少应配备主任、副主任各1名,专职教务管理人员至少1名,专职技术维护人员至少1名,学生管理和思想教育人员1名;财务人员(兼职)1名。
第十条有相对独立场所,教学服务设施齐备和相对集中,学习环境优良,且交通方便,能够为我院派出教师、工作人员和其他公务人员前往本中心进行教学、辅导、巡考、检查评估、联系工作等提供条件和便利。
第十一条具有百兆以上局域网条件,并与CHNIANET或CERNET等国家公用的传输网络连接,至少有512K以上的接入带宽;具有功能和数量符合教学要求的专用服务器;通过网络与东北大学实施交互式远程教学,在线共享东北大学的教学资源,能有效的支持、指导学生在东北大学网站上搜索和传递有助于学习的信息。
第十二条具有符合教学要求的多媒体网络教室,配备联网多媒体计算机、视频投影机或大屏幕投影电视、双向视频教学系统、不间断电源等设备。
联网多媒体计算机数量保证每6名学生不少于1台,总数量不少于50台。
第十三条具有以下功能的相应的网络教育教学软件:向学生提供东北大学的教育资源,支持学生以多种形式实现有效的学习;支持教师、学生在互联网上搜索和传递信息;对学生学习过程和教师教学过程进行监控与管理。
第十四条符合国家与地方有关安全、消防、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章学习中心的设立程序
第十五条拟设立校外学习中心的单位提出设立申请,并提供以下的书面材料:拟设立校外学习中心的类别、层次、设置地点、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人、联系电话及电子邮件信箱等以及依托建设的单位的概况、法人证明复印件等;拟设立的校外学习中心的管理方式、学习支持服务方式、管理及技术人员队伍情况和信息安全保障措施;拟设立的校外学习中心的学习场地、配套设施、网络环境及其它必要的条件与设施、资金等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东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经考察具备前述设立条件后与拟设立单位共同协商,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七条拟设立学习中心单位持合作协议以及所在省教育厅要求的相关材料到省教育厅申请审批。
第十八条省教育厅批准后,合作协议正式生效,协议有效期从批准之日算起。
第十九条协议生效后,设立校外学习中心的单位应填写“东北大学网络教育××学习中心部门分工及联系一览表”,并推荐学习中心主任、副主任,被推荐的中心主任、副主任应由设立校外学习中心的单位报东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备案。
第二十条协议正式生效后,设立校外学习中心的单位应按东北大学网络教育校外学习中心建设所要求的软硬件条件组织资源的投入。
第二十一条东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对学习中心的人员进行相应培训后将其列入招生站点名单,并在东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的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学习中心印章由东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刻制。
学习中心印章只能用于东北大学网络教育的内部工作行文和学籍管理,严禁移作它用,双方的合作协议一经终止,印章即应停止使用,并交回我院。
第四章建设单位的工作职责
第二十三条落实学习中心的建制,为学习中心提供履行职责所需的必备条件。
第二十四条不断完善学习中心的现代网络教育基础设施和各项办学条件,为学习中心的师生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服务,保证教学和服务质量。
第二十五条定期检查和指导学习中心工作,及时解决学习中心在教学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负责学习中心师生员工的日常行政管理及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七条及时传达国家、地方和东北大学网络教育的有关方针政策。
第五章学习中心的主要职责
第二十八条贯彻落实国家、地方有关现代网络教育的方针政策,认真执行东北大学网络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做好学习中心的规范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负责提供本学习中心配套硬件环境建设,为学生提供全方位的学习支持服务:提供计算机网络环境、定期集中答疑教室、考试教室、小组讨论环境、协助解决学习中的困难等。
第三十条根据《合作协议》,按照我院的招生简章和招生计划,协助我院进行招生宣传、考生报名、安排入学考试场地、监考、学生身份验证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按照我院学籍管理规定,建立学生学籍电子档案材料,并及时、准确、完整的将学生学籍档案材料报送我院。
第三十二条协助我院完成本中心学生的教学和教务管理工作,负责落实和承担实践教学及部分课程答疑、作业批改。
第三十三条为学生提供上网学习的条件,负责教学设备、设施、仪器的日常管理及维护,保证网络畅通,保证现代网络教育技术装备的正常运转,保证对学生学习的服务支持,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十四条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协助我院拟定教学计划,制订保障措施并予以实施。
第三十五条负责本学习中心学生的注册和选课、及时发放各类教学材料。
负责按照我院的教学计划与要求组织教学和考试。
第三十六条听取学生意见,及时了解教学和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发现问题立即与我院沟通。
第三十七条根据我院有关规定,督促学生按时上缴学费。
第三十八条落实学风、考风建设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承担学生的日常管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对学生严格管理、严格要求,可以提出对优秀学生给予奖励和对违纪学生给予纪律处分的建议,树立良好学风,严肃考试纪律。
第三十九条积极与我院配合,及时接收有关文件、通知、教材和辅导资料等,并按规定向学生传达。
第四十条根据教育部、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我院的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各项相关保障措施,保证招生、教学、学籍、学习支持服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十一条认真完成学习中心年检、自检工作,随时接受我院和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或其它授权机构的评估检查。
第四十二条根据我院有关规定,拟订本学习中心的管理细则并实施。
第四十三条负责保护我院教学课件、教材等教学资源的知识产权,对经批准自行录制的课件,使用范围仅限于注册学生的学习和复习,在学习中心内集中使用,不得扩散,学习中心需指定专人管理,不得翻录和转借其他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