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合企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山东省对外贸易总公司烟台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doc
外贸合同纠纷案例

外贸合同纠纷案例外贸合同纠纷案例双方基本信息:甲方:中国某出口企业乙方:美国某进口商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甲方的身份为中国某出口企业,负责出口产品,并且承诺产品符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贸易惯例。
2.乙方的身份为美国某进口商,承诺支付甲方所提供的产品价格,并在规定期限内接收产品。
3.甲方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供产品,并严格遵守产品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
4.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货币和时间支付产品的全款,同时保证在接收产品后及时向甲方反馈产品的质量问题并与甲方积极沟通解决方案。
5.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到期后自动终止。
6.甲方或乙方如有违约行为,应赔偿对方因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同时,双方还应协商解决争议问题。
如协商不成,则可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1.甲方和乙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如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或有损中国国家利益的行为,甲方和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甲方和乙方应遵守中国相关的进出口管理制度以及国际贸易惯例。
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出口产品,并获得相应的报酬。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符合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产品,如对产品有任何的质量问题,甲方应积极协商解决方案。
3.甲方应承担其产品应有的法律责任。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收到符合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产品。
2.乙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产品的全款,如出现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乙方有权在接收产品后及时向甲方反馈产品的质量问题,并积极协商解决方案。
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1.本合同履行的法律效力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合同的内容是符合法律要求的,如果双方存在争议,应先行协商解决。
如果无法协商,则应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并接受仲裁结果。
中美买卖合同案例模板

中美买卖合同案例模板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中美贸易往来日益频繁,买卖合同纠纷也不断增加。
本案例旨在通过分析一个典型的中美买卖合同纠纷,探讨两国法律制度的差异及其对合同执行的影响。
二、案例概述1. 合同签订:2019年,美国A公司(以下简称“卖方”)与我国B公司(以下简称“买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卖方向买方出口一批机械设备,总价值100万美元。
合同中规定了付款方式、交货期限、质量标准等条款。
2. 履行合同:合同签订后,卖方按照约定生产了机械设备,并在2020年1月1日将货物运输至我国。
买方在收到货物后,发现其中部分设备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无法满足合同约定的使用要求。
3. 纠纷产生:买方立即与卖方沟通,要求其解决质量问题。
然而,卖方认为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义务,拒绝承担责任。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买方诉至我国法院。
三、争议焦点1. 质量问题:买方主张,根据合同约定,卖方应保证货物质量符合规定。
现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违约责任:卖方认为,虽然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已按照合同约定交付。
根据美国法律,卖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3. 法律适用:本案涉及中美两国法律制度的差异,如何确定适用的法律成为争议焦点。
四、法院判决1. 法院认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规定,双方在合同中未明确选择适用的法律,应视为共同选择了CISG。
因此,本案应适用CISG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2. 针对质量问题,法院认为,根据CISG第35条的规定,卖方应保证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现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卖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3. 针对违约责任,法院认为,根据CISG第74条的规定,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赔偿因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
现买方已提交证据证明损失存在,卖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案例启示1. 明确法律适用:在国际贸易中,当事人应明确选择适用的法律,以避免因法律差异产生的纠纷。
美国联合企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山东省对外贸易总公司烟台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上诉案.doc

美国联合企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山东省对外贸易总公司烟台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上诉案-(1998)经终字第3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美国联合企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市格兰特大街848号。
法定代表人:初由忠,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梁宝升,大连市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山东省对外贸易总公司烟台公司。
住所地:中国山东省烟台开发区长江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滨,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成晓明,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美国联合企业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山东省对外贸易总公司烟台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鲁法经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王字旁允)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陈百灵、钱晓晨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高晓力担任记录。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1993年6月16日,美国联合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公司〉与中国山东省对外贸易总公司烟台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公司)签订了编号为SY931232售货确认书,约定烟台公司向联合公司销售大蒜,大蒜规格直径5厘米以上,留杆长1.5厘米,数量1300吨,单价CIF580美元一吨,货物总价值75万美元。
同年8月5日,双方又签订了编号为SY931215(A)、SY931215两份售货确认书,SY931215〈A)确认烟台公司向联合公司销售大蒜,规格直径5厘米以上,留杆长1.5厘米,数量1300吨,单价CIF605美元一吨,货物总价值786500美元。
SY931215号确认书约定的销售大蒜数量为1300吨,单价CIF480美元一吨,货物总价值624000美元,对规格没有约定。
以上三份合同,均约定装运日期为1993年6月至12月,装运口岸中国港,付款条件是开给售方100%不可撤销即期付款信用证,装运日期后15天内在中国议付有效。
品质数量异议,如买方提出索赔,凡质量问题须货到口岸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数量问题须货到口岸之日起15天内提出。
国际商法法律关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商法法律关系日益复杂。
中美贸易争端作为国际商法法律关系中的一个典型案例,引起了广泛关注。
自2018年以来,中美贸易摩擦不断升级,双方在贸易政策、关税等方面展开了激烈的较量。
本文将以中美贸易争端为案例,分析国际商法法律关系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描述1. 美国对中国发起贸易战2018年3月,美国对中国发起贸易战,对500亿美元的中国商品加征25%关税。
随后,中国对等反击,对600亿美元的美国商品加征5%-25%关税。
中美贸易战由此拉开序幕。
2. 贸易战升级2019年5月,美国再次宣布对中国2000亿美元商品加征25%关税。
对此,中国再次作出反击,对600亿美元的美国商品加征5%-25%关税。
随后,双方在关税、技术出口管制、投资等方面展开了一系列较量。
3. 贸易战对双方经济的影响中美贸易战对双方经济产生了严重影响。
美国对中国的关税措施导致美国企业成本上升,消费者购买力下降。
同时,中国对美国的关税措施也使得美国部分行业受损。
此外,中美贸易战还引发了全球供应链重构,对全球经济产生了不利影响。
三、案例分析1. 贸易战中的法律关系(1)国家法律关系:中美贸易争端涉及国家法律关系,包括美国、中国以及其他国家的法律法规。
双方在贸易政策、关税等方面存在分歧,导致法律关系紧张。
(2)国际法律关系:中美贸易争端涉及国际法律关系,包括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双边贸易协定等。
双方在遵守国际规则的前提下,通过谈判、诉讼等手段解决争端。
2. 贸易战中的法律冲突(1)关税政策冲突:美国对中国商品加征关税,违反了WTO最惠国待遇原则,引发了中国等国家的不满。
同时,中国对美国的关税措施也违反了相关国际规则。
(2)技术出口管制冲突:美国对中国实施技术出口管制,限制中国企业获取关键技术。
这一做法违反了国际技术转移和贸易规则。
3. 贸易战中的法律解决途径(1)谈判:中美双方通过谈判解决贸易争端,包括关税减免、市场准入等。
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1993年5⽉,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了⼀项买卖合同。
双⽅约定:美国B公司向中国A公司出售⼀批机床,⽽且中国A公司明确告诉美国B公司:这批机床将转⼝⼟⽿其,并在⼟⽿其使⽤。
交货的地点为中国A公司所在地。
若发⽣争议,选择美国法院为管辖法院。
合同签订以后,在履⾏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这批机床并未转销到⼟⽿其,⽽是转销到意⼤利。
⼀位意⼤利⽣产商发现该批机床的制造⼯艺侵犯了其两项专利权,故要求中国A公司停⽌在意⼤利销售这批机床,并要求损害赔偿。
后据调查,这批机床确实侵犯了意⼤利⽣产商的两项专利,这两项专利均是在意⼤利批准注册的,同时,其中有⼀项专利还在中国批准注册。
中国A公司及时将此情况通知美国B公司,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美国B公司以其在订⽴合同时并不知道该批机床转⼝到意⼤利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
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中国A公司于是在中国法院向美国B公司提起违约之诉,并要求美国B公司赔偿损失。
⼆、案情分析1、识别问题。
本案争议涉及合同当事⼈双⽅权利和义务。
从本案的事实来看,合同的⼀⽅当事⼈为中国A公司,另⼀⽅当事⼈为美国B公司。
因此,将该合同识别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在履⾏合同过程中产⽣的纠纷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2、管辖权问题。
在本案之中,原告中国A公司与被告美国B公司在争议发⽣之前,已经约定若在履⾏合同过程中发⽣争议,应到美国法院起诉。
根据我国民诉法第244条之规定:"涉外合同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可以⽤书⾯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从我国法律的⾓度来看,美国法院是有管辖权的。
在本案之中,原告中国A公司向中国法院起诉,中国法院是否拥有管辖权,因此,有必要对该问题进⾏分析。
根据我国民诉法第243条之规定:"因合同或其他财产纠纷,对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签定或履⾏,……可以由合同的签定地、履⾏地⼈民法院管辖。
跨国并购法律冲突案例(3篇)

第1篇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跨国并购已成为企业扩大市场份额、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途径。
然而,跨国并购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不同国家法律体系的冲突。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跨国并购法律冲突案例——中企收购美国公司案为例,分析跨国并购中可能出现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策略。
一、案例背景某中国知名企业(以下简称“中企”)拟收购一家美国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美企”),美企主营业务为高端制造设备研发与生产。
此次收购旨在帮助中企拓展国际市场,提升自身技术实力。
然而,在并购过程中,中企与美企在法律适用、合同签订、税务处理等方面出现了诸多争议。
二、法律冲突分析1. 合同法律冲突中企与美企在签订并购合同过程中,首先面临的是合同法律冲突问题。
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然而,中企与美企在合同适用法律问题上存在分歧。
中企主张适用中国法律,而美企则坚持适用美国法律。
双方各执一词,导致合同难以签订。
2. 劳动法冲突美企在美国设有众多分支机构,员工众多。
在并购过程中,中企需考虑美企员工的合法权益。
然而,中美两国劳动法在劳动条件、工时、福利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例如,美国法律规定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而我国法律规定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
这为员工安置、薪酬调整等问题带来了挑战。
3. 税法冲突跨国并购涉及巨额资金流动,税务问题成为双方关注的焦点。
中美两国税法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方面存在差异。
例如,美国税法对跨国公司所得实行全球征税,而我国税法仅对境内所得征税。
这可能导致中企在并购过程中面临较高的税务负担。
4. 反垄断法冲突美企在美国市场占据一定份额,其并购可能引发反垄断审查。
美国反垄断法对跨国并购审查较为严格,涉及市场份额、竞争格局等方面。
中企需充分了解美国反垄断法规定,避免并购过程中被认定为垄断行为。
三、解决策略1. 合同法律冲突针对合同法律冲突,中企可尝试与美企协商,共同选择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第三国法律作为合同适用法律。
外贸的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公司(以下简称“我国公司”)是一家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主要经营各类机械设备、电子产品等产品的出口。
2015年,我国公司与国外客户(以下简称“外国公司”)签订了一份机械设备出口合同,约定由我国公司向外国公司出口一批机械设备,总价为100万美元。
合同约定支付方式为即期信用证,付款期限为合同签订后30天内。
合同签订后,我国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生产并交付了货物,外国公司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货款。
然而,在交付货物后的第15天,外国公司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要求我国公司承担退货责任。
我国公司认为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拒绝退货。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货物质量是否合格2. 外国公司是否有权要求退货3. 我国公司是否应承担退货责任三、法律分析1. 货物质量是否合格根据合同约定,我国公司生产的机械设备质量应符合国际标准。
我国公司提交了相关检测报告,证明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外国公司提出的货物质量不合格问题,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
因此,从法律角度分析,货物质量合格。
2. 外国公司是否有权要求退货根据合同约定,外国公司有权在货物交付后30天内提出退货要求。
然而,外国公司在交付货物后的第15天提出退货,已经超过了合同约定的退货期限。
因此,外国公司无权要求退货。
3. 我国公司是否应承担退货责任由于外国公司提出的退货理由缺乏证据支持,且已超过合同约定的退货期限,因此我国公司不应承担退货责任。
四、解决方案1. 我国公司向外国公司发出书面通知,明确表示拒绝退货,并要求外国公司提供退货理由的证据。
2. 外国公司若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货物质量不合格,我国公司可考虑与外国公司协商解决纠纷。
3. 若外国公司拒绝提供证据或协商不成,我国公司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我国公司与外国公司的纠纷主要源于货物质量问题。
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 合同约定是解决纠纷的基础。
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货物质量标准、检验方式、退货期限等内容。
国际贸易合同纠纷案例分析范文精简处理

国际贸易合同纠纷案例分析国际贸易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案例背景案例描述第一段:在某国际贸易交易中,一家中国公司与一家美国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
根据合同条款,中国公司应向美国公司提供一批商品,并在约定的时间内运送到目的地。
在运输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导致商品无法按时到达,并且商品的质量也出现了问题。
第二段:美国公司认为中国公司违反了合同条款,并拒绝支付全款。
中国公司则认为运输问题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并请求法院判决美国公司支付合同金额。
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 运输问题:货物无法按时到达目的地,由此产生了一系列后果。
这个问题可能涉及到物流公司的责任,如何确定责任是解决纠纷的关键。
2. 商品质量问题:美国公司声称收到的商品质量存在问题,这需要由第三方进行鉴定。
如果商品质量确实存在问题,中国公司可能需要承担责任,并提供赔偿。
3. 合同条款解释:合同条款对于争议解决非常重要。
美国公司认为中国公司违反了合同条款,而中国公司则主张运输问题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
法院需要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并决定争议的解决方案。
解决方法为了解决这个合同纠纷,以下几个步骤可以被采取:1. 对运输问题展开调查:确定货物无法按时到达目的地的原因,并判断责任归属。
如果是物流公司的责任,可以考虑追究其责任并要求赔偿。
如果是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可以尝试通过谈判解决。
2. 商品质量鉴定:由第三方机构对收到的商品质量进行鉴定,确定是否存在问题。
如果商品质量确实存在问题,可以尝试与中国公司进行协商,寻求赔偿或其他解决方案。
3. 合同条款解释:法院应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并根据事实和证据做出公正的判断。
如果运输问题确实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中国公司可能会获得有利的裁决。
结论国际贸易合同纠纷需要谨慎对待,各方应该积极寻求解决方案,避免长时间的纠纷。
通过调查、鉴定和法院解释合同条款等方式,可以帮助解决合同纠纷,维护贸易关系的稳定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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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合企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山东省对外贸易总公司烟台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
(1998)经终字第3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美国联合企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市格兰特大街848号。
法定代表人:初由忠,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梁宝升,大连市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山东省对外贸易总公司烟台公司。
住所地:中国山东省烟台开发区长江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滨,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成晓明,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美国联合企业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山东省对外贸易总公司烟台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鲁法经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王字旁允)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陈百灵、钱晓晨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高晓力担任记录。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
1993年6月16日,美国联合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公司)与中国山东省对外贸易总公司烟台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公司)签订了编号为SY931232售货确认书,约定烟台公司向联合公司销售大蒜,大蒜规格直径5厘米以上,留杆长1.5厘米,数量1300吨,单价CIF580美元一吨,货物总价值75万美元。
同年8月5日,双方又签订了编号为SY931215(A)、SY931215两份售货确认书,SY931215(A)确认烟台公司向联合公司销售大蒜,规格直径5厘米以上,留杆长1.5厘米,数量1300吨,单价CIF605美元一吨,货物总价值786500美元。
SY931215号确认书约定的销售大蒜数量为1300吨,单价CIF480美元一吨,货物总价值624000美元,对规格没有约定。
以上三份合同,均约定装运日期为1993年6月至12月,装运口岸中国港,付款条件是开给售方100%不可撤销即期付款信用证,装运日期后15天内在中国议付有效。
品质数量异议,如买方提出索赔,凡质量
问题须货到口岸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数量问题须货到口岸之日起15天内提出。
合同签订后,烟台公司依约从1993年7月3日至11月6日,分别从青岛港、烟台港先后分39批发往纽约、智利、洛杉矶等港口,共3974吨,总价值2055972.5美元的大蒜,联合公司于1993年底支付给烟台公司12万美元,尚欠货款1935972.5美元。
另查明,联合公司于1993年12月9日向烟台公司提出质量问题,此后双方多次来往电函协商解决未果,1994年7月7日和7月12日,双方分别签署了两份业务洽谈备忘录,双方确定共发运及收单199个货柜,计3974吨,提单分别为1一39批,烟台公司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前提供给联合公司单据38套,(包括提单、发票、装箱单、商检植检证明等)经双方共同确定数量及单据相符没有异议。
前期发货的1一31批,计119箱,没有大的质量问题,并已全部售完,32一39批共计80个货箱,其中20箱没有经USDA检验及提货,60箱货经USDA检验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待双方协商解决,确定责任。
1998年2月25日烟台公司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联合公司支付所欠货款1935972.5美元并赔偿相应的损失及违约金,承担诉讼费用。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元:双方于1993年6月16日和8月5日确定的三份大蒜购销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双方在1994年7月7日洽谈
备忘录中确认,烟台公司前期发运给联合公司的1-31批大蒜119个货柜共计2379.25吨,没有大的质量问题已全部售完,联合公司应向烟台公司支付货款1214642.50美元,滞纳金623416.97美元。
对于烟台公司发运给联合公司的32-39批大蒜,因部分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应就质量问题解决后再作处理,对烟台公司这一部分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该院依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第53条及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联合公司向烟台公司支付大蒜款1214642.50美元,滞纳金623416.97美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90150元人民币由联合公司承担。
联合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原审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
本案所涉及的合同签订地在美国,合同履行地、合同标的物均不在中国,联合公司在中国无代表机构,无可供扣押的财产,亦不存在侵权行为地问题,因此,本案纠纷应在美国法院提起诉讼。
二、原审审理此案时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
1)送达诉讼文书没有通过外交途径;2)联合公司的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未经公正认证即开庭审理;3)应诉通知规定的提交有关文件的时间不合理;4)剥夺联合公司收集、提供证据、进行答辩的权利。
三、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
本案产品质量问题发生在美国,因原审法院剥夺联合公司回美国搜集证据的权利,导致认定事实错误。
按与合同最密切联系原则,本案应适用美国法,原审法院片面援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属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的交货地点是美国和其它国家,按国际惯例,产品质量的确定应以交货地国家的商品检验为
依据.烟台公司发给联合公司的大蒜经美国商检部门检验有质量问题,联合公司将通过美国法院索赔。
请求撤销原审判决。
烟台公司答辩称:原审法院有管辖权,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原审判决应予维持。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三份合同均系CIF价格条件,货物的装运港均在中国青岛或烟台,故三份合同的履行地均在山东省,作为合同履行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的规定。
联合公司认为本案应到美国法院诉讼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且联合公司在-审提交答辩状期间内未提出管辖权异议,根据诉讼法第243条的规定,联合公司已丧失提管辖权异议的权利,故对联合公司在二审中提出的管辖异议,本院予以驳回。
本案双方当事人未约定解决本案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由于联合公司是在美国注册的公司,我国和美国均是《联合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的缔约国,应适用该公约的有关规定审理本案。
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正确的。
联合公司上诉称原审判决适用《联合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属适用法律错误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在中国境内向联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初由忠送达法律文书并不违反我国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院在二审期间告知联合公司的代理人提供有关商品质量等实体问题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并给予其充分时间,但联合公司仍未向本院提交,因此联合公司认为原审法院审理中程序违法且未给其举证时间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对于商品质量问题的上诉理由亦因其不能举证,本院不予支持。
由于联合公司未能按约支付部分货款,原审判定该公司支付双方对质量无争议的部分货款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处得当,应予维持。
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0150元人民币由美国联合企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王字旁允)代理审判员陈百灵
代理审判员钱晓晨
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高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