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原债务处理的几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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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化解国企债务(3篇)

怎样化解国企债务(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我国国企债务规模持续扩大,债务风险日益凸显。

如何有效化解国企债务,保障国有企业健康发展,已成为当前经济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国企债务的成因、现状及化解路径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国企债务的成因1. 政策因素(1)地方政府对国企的过度扶持。

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地方政府为推动区域经济增长,对国企给予了大量的财政补贴和优惠政策,导致国企过度依赖政府,缺乏市场竞争力。

(2)金融政策宽松。

近年来,我国金融政策宽松,金融机构对国企的信贷支持力度较大,导致国企债务规模不断扩大。

2. 企业自身因素(1)国企管理层决策失误。

部分国企管理层缺乏市场意识,决策失误,导致投资失败,债务风险加大。

(2)国企产业结构不合理。

部分国企产业结构老化,缺乏创新,产品竞争力不强,导致经营困难,债务风险上升。

(3)国企治理结构不完善。

部分国企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监督机制不健全,导致腐败问题频发,进一步加剧债务风险。

二、国企债务的现状1. 债务规模庞大。

截至2020年底,我国国企债务总额已超过100万亿元,其中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规模较大。

2. 债务结构不合理。

国企债务以短期债务为主,融资渠道单一,流动性风险较大。

3. 债务风险集中。

部分国企债务风险较高,存在违约风险。

三、国企债务化解路径1. 优化债务结构(1)降低短期债务占比。

通过发行长期债券、融资租赁等方式,降低短期债务占比,提高债务稳定性。

(2)拓宽融资渠道。

积极拓展股权融资、债券融资等多元化融资渠道,降低对银行信贷的依赖。

2. 加强企业管理(1)提高管理水平。

加强国企管理层队伍建设,提高决策水平,避免决策失误。

(2)优化产业结构。

调整产业结构,发展新兴产业,提高产品竞争力。

(3)完善治理结构。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防止腐败问题发生。

3. 调整财政政策(1)优化财政支出结构。

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国企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

(2)完善税收政策。

优化税收政策,减轻国企税负,提高国企盈利能力。

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

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

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决策部署,稳妥有序推进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促进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夯实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微观基础,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实践,制定本操作指引。

中央企业所属各级子企业通过产权转让、增资扩股、首发上市(IPO)、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等方式,引入非公有资本、集体资本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相关工作参考本操作指引。

一、基本操作流程中央企业所属各级子企业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一般应履行以下基本操作流程:可行性研究、制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履行决策审批程序、开展审计评估、引进非公有资本投资者、推进企业运营机制改革。

以新设企业、对外投资并购、投资入股等方式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履行中央企业投资管理有关程序。

(一)可行性研究。

拟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企业(以下简称拟混改企业)要按照“完善治理、强化激励、突出主业、提高效率”的总体要求,坚持“因地施策、因业施策、因企施策,宜独则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不搞拉郎配,不搞全覆盖,不设时间表”的原则,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对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研究,一企一策,成熟一个推进一个。

积极稳妥推进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国有资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探索主业处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保持国有资本控股地位,支持非公有资本参股;根据不同业务特点,有序推进具备条件的公益类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充分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市场化运作专业平台作用,积极推进所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可行性研究阶段,企业应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对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社会稳定风险作出评估。

地方债务化解方式(3篇)

地方债务化解方式(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地方政府债务规模逐年扩大,债务风险日益凸显。

地方债务化解成为当前我国财政金融领域的一项重要任务。

本文旨在分析地方债务产生的原因,探讨地方债务化解的方式,为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提供参考。

一、地方债务产生的原因1. 经济发展需要:地方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民生保障等方面投入较大,需要大量资金支持。

然而,地方财政收入有限,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需求,导致地方政府债务规模不断扩大。

2. 财政体制问题:我国现行财政体制下,地方政府承担大量事权,但财权相对有限,导致地方政府在财政收入与支出之间出现较大缺口,进而引发债务风险。

3. 地方政府行为偏差:部分地方政府过度依赖债务融资,追求短期政绩,忽视债务风险防控,导致债务规模失控。

4. 市场环境变化: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金融去杠杆,金融市场流动性收紧,地方政府融资渠道受限,债务风险加大。

二、地方债务化解方式1. 优化债务结构(1)调整债务期限结构:合理配置短期债务和长期债务比例,降低短期债务占比,降低流动性风险。

(2)调整债务品种结构:优化债务品种结构,增加长期债券、绿色债券等品种,降低融资成本。

2. 提高债务使用效率(1)加强债务资金管理:建立健全债务资金管理制度,确保债务资金用于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

(2)提高债务资金使用效率:优化项目选择,优先支持具有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

3. 拓展债务融资渠道(1)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加大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力度,支持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2)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通过PPP(公私合营)等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地方政府项目建设,降低债务风险。

4. 强化债务风险防控(1)加强债务监测预警:建立健全债务监测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化解债务风险。

(2)完善债务管理制度:完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规范债务融资行为,加强债务风险防控。

5. 推进地方财政体制改革(1)完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减轻地方政府财政负担。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9.16•【字号】•【施行日期】2019.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各企业,各市国资委、中马钦州产业园国资办,自治区有关部门:为加强对国有企业混改工作的指导,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现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并印发你们。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9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4〕16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制订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我区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产权转让、增资扩股等方式引入集体、非公有、外资等各类社会资本进行的混合所有制改革,适用本指引。

通过投资并购、出资新设等方式实施混改的,适用国有企业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鼓励参照本指引操作。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另有规定按相关规定操作。

二、基本原则(一)战略清晰,目的明确。

认真研究制约企业改革发展的瓶颈,明确改革目标,科学选择改革路径,防止为改而改、人改我改。

(二)严格程序,依法依规操作。

坚持依法依规操作,严格遵守国资监管规定,确保规则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三)积极稳妥,平稳推进。

切实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做好职工思想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有序进行。

三、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国资发〔2006〕209号)、国有产权交易主要执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桂国资发〔2018〕2号)等文件。

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操作指南(四川2017)

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操作指南(四川2017)

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操作指南一、发展混合所有制的方式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是存量国有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股权转让方式发展混合所有制;第二是通过对外投资、并购重组发展混合所有制;第三是新组建混合所有制公司发展混合所有制。

二、提供发展混合所有制的咨询服务的内容及成果(一)增资扩股或股权转让方式1、统一思想,激发全员参与、支持发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开展混合所有制相关政策、实施目标、实施方式等相关事项的员工讲解、培训工作。

尽可能统一员工思想,积极支持、配合、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

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培训工作2、深化改革顶层方案设计结合中央、四川省国企改革相关政策及企业具体情况,制定企业深化改革顶层设计方案。

方案涉及改革背景、改革发展的目标与定位、改革发展的措施(股权多元化发展混合所有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三项制度改革、集团管控、薪酬绩效改革、内部重组等)、改革发展的进度安排、改革发展的相关支持等。

成果《***公司深化改革总体方案》3、发展混合所有制可行性研究根据对目标公司的详细调研,结合公司深化改革总体实施方案,分析并制定发展混合所有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发展混合所有制的目的及意义、可行性及必要性分析、发展混合所有制的基本原则、发展混合所有制预案、其他资本应具备的条件、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理、未来规划发展情况(未来五年盈利预测)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成果《***公司发展混合所有制可行性研究报告》4、内部决策协助公司完成内部审议项目立项程序,包括党委会、董事会决议,职工(代表)会决议等成果:协助拟定决议文稿等5、公示公示应包括内部立项决议公示、立项批复公示以及实施方案公示6、立项申请协助制作并提交立项申请的相关文件资料,包括:《发展混合所有制立项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决议;企业工商登记资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公司章程等;企业近期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含行政许可事项),需提供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审批文件;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国有企业混合体制改革中应注意的财务风险及应对措施

国有企业混合体制改革中应注意的财务风险及应对措施

国有企业混合体制改革中应注意的财务风险及应对措施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成为经济领域的重要课题。

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国有企业面临着诸多财务风险,如果不加以及时有效地应对,将对企业的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国有企业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应当重点关注财务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应对,以确保改革顺利进行、企业持续发展。

下面将从财务风险的特点、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财务风险、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财务风险的特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所面临的财务风险具有以下特点:1.多元化:混合所有制改革可能涉及到不同产权性质、不同经营理念的企业之间的合作。

这种多元化可能会使企业面临不同的财务风险,加大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

2.不确定性: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过程不可预测因素较多,可能因政策、市场等方面的变化而带来不确定性,进而影响国有企业的财务风险。

3.交叉性:混合所有制改革可能导致企业之间产权关系交叉、利益交叉,从而对企业的财务风险产生交叉影响。

企业需认识到这一特点,防范交叉风险风险。

1.财务不透明风险:混合所有制改革使得企业产权关系复杂化,可能导致企业的财务信息透明度降低,投资者和债权人难以获取准确的财务信息,增加了投资风险。

2.资金风险: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可能需要大量资金进行企业重组、技术改造等,企业面临着资金不足、资金运作不畅等风险。

3.债务风险:混合所有制改革可能导致企业负债率上升,债务风险加大,尤其是在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收购等过程中,债务压力可能会增加,影响企业的经营。

4.政策风险:混合所有制改革受政策法规、宏观经济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导致企业面临政策风险,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

5.经营风险:混合所有制改革可能会引入新的经营管理理念和方法,企业需要适应新的经营模式,否则可能导致经营风险。

三、应对措施1.加强财务管理:国有企业在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需要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提高财务信息的透明度,确保企业财务基础健康。

国有债务化解汇报材料

国有债务化解汇报材料

国有债务化解汇报材料尊敬的领导:根据您的指示,我将就国有债务化解的有关情况,向您进行汇报。

一、背景情况近年来,我国国有企业存在着较高的债务风险,这不仅对企业经营和国民经济发展造成了较大的压力,同时也对金融体系的稳定性构成了较大威胁。

因此,化解国有债务问题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一项重大任务。

二、化解途径针对国有债务化解问题,我们采取了以下措施:1.优化资产结构:通过剥离非主营业务、优化资产配置等方式,减少企业负债率,提升企业盈利能力。

2.引入战略投资者:通过引入资本市场的战略投资者,增加企业的资本实力,降低企业债务风险。

3.推动混合所有制改革: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入民营企业或社会资本,增强企业的经营活力和竞争力,化解债务风险。

4.推进债务置换:对于高风险的债务,鼓励企业进行债务置换,通过发行优先股、可转债等方式,将短期高利息债务转换为长期低息债务。

三、取得成效通过上述措施,我国国有债务化解取得了一定的成效:1.负债率下降:通过优化资产结构和引入战略投资者,一些国有企业负债率有所下降,企业经营状况得以改善。

2.资本实力增强: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和引入社会资本,企业的资本实力得到增强,能够更好地应对债务风险。

3.债务风险减轻:通过债务置换等方式,一些高风险债务得到了有效化解,企业债务风险有所减轻。

四、存在问题和建议尽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国有债务化解仍然面临一些问题:1.化解进度不均衡:不同地区和不同企业之间,国有债务化解的进度存在较大差异,亟需加强统筹协调。

2.政策支持不够:国有债务化解还需要更加完善的政策支持,包括财税政策、金融政策等方面的配套政策。

3.企业意识不足:一些国有企业在债务化解工作中意识不足,对于化解债务风险的重要性认识不深。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建议:1.加强统筹规划,推动国有债务化解工作在全国范围内的有序进行。

2.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制定更加完善的财税和金融政策,为国有债务化解提供更好的环境和条件。

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全文

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全文

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全文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举措。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改革出发点和落脚点。

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

多年来,一批国有企业通过改制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企业,但治理机制和监管体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还有许多国有企业为转换经营机制、提高运行效率,正在积极探索混合所有制改革。

当前,应对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和挑战,推动我国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需要通过深化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夯实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微观基础。

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要坚决防止因监管不到位、改革不彻底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引资本与转机制结合起来,把产权多元化与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结合起来,探索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有效途径。

——完善制度,保护产权。

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切实保护混合所有制企业各类出资人的产权权益,调动各类资本参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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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原债务处理的几种方式
正确确定债务的承担主体,是处理企业改制后前债务承担问题的关键。

不论企业改制采取何种形式,从法律上看,无非是企业法人的终止、变更和重新设立,原企业的资产包括债权债务总有新的承继者。

因此,根据法律、法规和当前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客观实际,朋信国资律师认为,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企业改制前的债务原则上应由改制后接受被改制企业资产的企业法人承担。

一、触发企业债务转移的几种改制方式
1、企业进行公司制、股份合作制改造后,其资产被改制后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所接受。

对企业实行公司化改造,可促使企业实现政企分开,权责明确,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能使企业通过建立分权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科学管理,使企业真正成为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

由于公司制改造所具有的优点,使其成为我国企业改革的首选和普遍采用的形式。

2、承担债务式企业兼并。

即兼并企业以承担被兼并企业债务为条件接受其资产。

3、购买式企业兼并。

即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企业的资产。

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已列入购买的价格之中,被兼并企业的财产整体归属于兼并企业。

4、吸收股权式企业兼并。

被兼并企业所有人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即财产(包括债权)减去债务的价值作为股金投入兼并企业,成为兼并企业的一个股东。

5、控股式企业兼并。

即兼并企业仅取得被兼并企业出让的部份股权,被兼并企业作为经济实体仍然存在,实际上是改造成股份企业,原有资产仍为被兼并企业拥有。

二、企业改制前债务处理的法律依据
(一)企业进行公司制、股份合作制改造
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后,债务转移的形式,即原有企业债务的承担形式,有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企业改组为公司,如果是整体改组,企业全部资产投入公司,原企业的法人资格终止后,公司应全部承受原企业的债务;如果原企业只是将部分资产投入股份制公司,原企业未终止法人资格,公司对原企业的债权债务不应全部承受。

第二种观点认为,企业改组为公司,既不是原企业的变更,也不是原企业的分离或者合并,而是依照一定的法定程序和《公司法》规定的实体条件重组的企业,与原企业是两个不同的且又相互独立的法人。

如果把原企业债务带入改制后的公司,让公司为股东承担债务,不仅会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使公司法人财产得不到保障。

因此公司不应承担原企业的债务,这种观点也称之为出资人承担说。

第三种观点认为,原企业的债务是以原企业的资产作为清偿基础的,即该资产是一种有负担的资产,企业改组为公司,要转移分流企业资产,那么,根据债随物走的原则,公司也应当按照资产转移分流的情况合理承受债务。

综上所述,企业改制为公司制企业,改制后的企业应否承担原企业的债务,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应一概而论。

(二)企业兼并式改造
企业兼并式改造主要包括承担债务式、购买式、吸收股权式以及控股企业兼并。

这四种形式的企业兼并实际上就是企业合并中的吸收合并,脱壳经营等形式的企业分立改制,符合企业分立的特征。

企业法人的合并与分立是企业变更的一种特殊形式。

关于企业合并与分立后债务的承担,民法总则第六十七条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得更为明确, 即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综上所述,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被改制企业改制前的债务原则上应由改制后接受被改制企业资产的企业法人承担。

三、企业改制前债务约定的法律效力
实践中关于被改制企业债务承担的约定,主要有债务的转让和债务的分担两类。

债务的转让是债务承担主体的变更。

债务转让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是民法的基本原理。

对此,《合同法》第八十四条有明确的规定, 即:“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的分担约定多出现于企业分立协议中。

对分立后的企业对原企业债务的分担应否经债权人同意,我国仅有公司法和部分关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行政规章中有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
除外。

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实践中,关于法官如何处理当事人约定的债务承担情况,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发布《企业改制后原有债务的承担》一文提出:从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出发,对被改制企业原有债务承担的约定进行效力审查时,不能过于严苛,应尽可能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按照约定确定债务承担主体,以免影响基层改革创新的积极性。

具体而言,关于被改制企业原有债务承担问题的约定,可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对被改制企业债务的转让或分担,债权人曾明确表示同意或者知道后未提出异议的,应按改制时有关各方的约定确定债务承担主体;
2.企业改制时约定部分或全部债务转由主管部门或其他企业承担, 诉讼中债权人予以认可的,应按改制时有关各方的约定确定债务承担主体;
3.企业分立时对资产和债务明确进行了分割,分立后的企业分得的有效资产与其分担的债务基本相当,或分立后的企业资产足以保证其履行所分担的债务的,一般宜按分立协议的约定确定债务承担主体。

4.企业出售时出售方与购买方约定企业全部债务由出售方负责处理的,不论诉讼中债权人是否予以认可,都应按约定确认债务承担主体,由出售方在出售企业所得价款的限度内承担责任。

5.企业改制前主管部门将企业全部债务转由其他亏困企业,或总揽各改制企业债务的乡镇经济投资总公司或没有独立财产和偿债能力的乡镇资产办公室、乡镇债权债务办公室、实业总公司等无法人资格的政府部门承担,或者改制时将企业欠银行和本地的债务随企业资产转移,将外地债务挂到上述企业或政府部门的,属于故意“悬空”债务的行为,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认定为借改制逃避债务,债务转让无效。

原企业未办理注销、变更登记或仅办理变更登记的, 判令原企业或变更后的企业承担债务,原企业已办理注销登记的, 由主管部门和购买方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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