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代理词(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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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山东**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当事人委托并指派我担任本案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根据法律和事实,本诉讼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能予以考虑。

一、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我方并不知晓借款事实,不应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在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中显示,合同中有被告作为担保人的签字,但该签字并不是被告所签。

二、虽然被告并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捺印,但是,就算是被告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从借款合同本身来看,该借款合同并未约定担保方式和期限,根据《担保法》第19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26条第一款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规定,担保人为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限为6个月,因此即使是被告签字,也早已超过了担保期限;

三、虽然不知道该借款合同是真是假以及是否履行,但是该借款为***的个人借款,和被告无关,并且***死后并没有留下任何财产,被告方也未继承其任何财产,据此我也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被告方不应对原告所诉承担任何责任,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

201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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