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民间借贷司法解释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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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讲座ppt课件

民间借贷的讲座ppt课件
生活中最为常见的就是出具借条。
区分借条、欠条与收条的不同
借条和欠条有哪些区别?
很多人对什么时候该打借条,什么时候该打欠条、收条总是不 能准确把握,其实区分三者并不难。借条、欠条、收条至少有 两点是不同的:
其一,借条背后一般存在着资金或者实物的流动,但欠条则 没有。在打借条的时候,出借人“刚刚”、“正在”或者“即 将”把物品或者款项交付给借用人,未来借用人是需要归还原 物的或者等额的货币。收条则有可能是取原来属于自己的东西, 也有可能是依约定或法律规定取自己有权收取的财产所形成。
法院认为,金堂公司、杨建华于2013年3月5日向张绍军借款 1200万元,由于金堂公司、杨建华未及时偿还借款本息,张绍 军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该案已经由本院作出 (2014)三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张绍军的证人张绍波、袁延伟出庭作证称 张绍军共出借给金堂公司、杨建华1200万元借款,没有其他借 款;该案在判决书中对金堂公司、杨建华所欠张绍军1200万元 借款予以认定,判令金堂公司、杨建华向张绍军支付的款项中 对该两笔借款的违约金已经计算至2014年5月10日。金堂公司、 杨建华辩称所欠其1200万元本金的利率按月利率5%计算,2014 年5月10日金堂公司、杨建华向张绍军出具25万元利息欠条一张, 原件在张绍军处。法院认为,金堂公司、杨建华已经偿还此25 万利息欠条的款项。由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在庭审时主张,原告代理人的陈述并非客观事实。原 告与被告、陈南明合作方石开采项目,原告向被告支付的 180万元即为该合作项目的出资款,而非所谓的借款。被告 提交了《方石开采承包合同书》、《合作协议书》及申请 证人许高塔、孙瑞林出庭作证。
按照《合作协议书》,该方石开采 项目估价450万元,陈生龙作为甲方 将该项目40%份额转让给薛永腾(乙 方),薛永腾应将上述转让款一次 性支付给陈生龙。

民间借贷基本法律知识 ppt课件

民间借贷基本法律知识 ppt课件
郝大海律师 2020年4月
(二)民间借贷的热点问题及应对 一、民间借贷合同效力问题
1)合同有效的条件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要使民间借贷行为 成立并生效,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主体合格,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内容 合法,贷款人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
郝大海律师 2020年4月
3、借款利率:决定借款利率范围的因素包括,相关信用等级的历史(即实
际)和预期的逾期率、违约率、违约的收回率;宏观经济的趋势,及其带来 的市场、系统性风险的大小;市场上、以及平台上的资金和借款的供需关系、 以及用户的需求
4、授信额度:即借款额度范围。依据个人信用等级及个人财务信息对借款
人进行授信。
郝大海律师 2020年4月
郝大海律师 2020年4月
(二)民间借贷的热点问题及应对
六、套路贷。
套路是一个网络流行词语,是随着竞技游戏的打法流行起来的,用来形容精心 策划的一套计划,针对敌方算计的一个形容词。 1、少一点套路,多一点真诚。 2、套路玩的深,谁把谁当真。 3、真正的套路不是骗你一次,而是骗你一次又一次。 4、城市套路深,我要回农村。农村已整改,套路深似海。 5、我走过的最远的路,就是你的套路。 6、自古深情留不住,唯有套路得人心。 7、一入套路深似海,从此节操是路人。 8、情书是我抄的,套路我是学的,但喜欢你是真心的。 9、都说城市套路深,岂知套路出农村。
郝大海律师 2020年4月
(四)民间借贷专业术语
1、逾期:到期的还款还没有被完全偿还。逾期会对借款人产生逾期
管理费以及逾期罚息。
2、违约:逾期违约:违约反映了借贷进入另一个阶段借贷偿还的可能性、
及时性都进入了一个更低的状态。违约会对借款人产生违约管理费以及违约 罚息。违约并不等于完全损失。违约金额有一定的收回率。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解读课件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解读课件

《规定》逐条分析
• 第一条:民间借贷的界定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 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 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法条解析:

1、民间借贷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不包括银行、金融公司等。
依法制定
服务大局 平等保护 民主科学
《规定》的主要内容
33个条文 10大主要问题
• 民间 借贷 界定 • 民间借 贷案件 受理管 辖 • 民刑 交叉 问题 • 民间 借贷 合同 效力 • 互联网 借贷平 台责任 • 民间借 贷与买 卖合同 混同
• 企业拆 借
• 民间借 贷合同 无效情 形
• 虚假民 事诉讼 • 民间借 贷利率 与利息
《关于审理民间借பைடு நூலகம்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解读
目 录
• • • • • 《规定》的出台背景 《规定》的制定原则 《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的逐条分析 《规定》引发的思考
《规定》的出台背景
︽ 规 定 ︾ 出 台 的 四 个 主 要 原 因
• 经济需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之下,中小 微企业融资难。 • 官方正名:民间借贷便捷迅速,是正规金融的合 理补充。 • 待解问题:民间借贷粗放、自发、紊乱、盲目、 无序、隐蔽,导致民间借贷风险渐增、隐患突出。 • 司法层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激增,诉讼标的额 逐年上升,司法解决需要统一标准。
1、民间借贷纠纷,尊重协议管辖; 2、推定:接受货币一方为合同履行地,相应法院管辖案件。
•第四条:民间借贷案件中保证人的诉讼地位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 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 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 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 被告。 法条解析:

民间借贷相关法律问题讲座课件PPT(通用精选)

民间借贷相关法律问题讲座课件PPT(通用精选)
民间借贷合同需 满足当事人意思 表示真实、不违 反法律强制性规 定等要件。
无效合同情形
包括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形 ,合同将被认定为无 效。
合同效力认定
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 纠纷时,将依据相关 法律规定对合同效力 进行认定。
利率与利息计算问题
利率约定
民间借贷利率由借贷双 方约定,但不得超过法 律规定的上限。
制定专门法律法规
1
针对民间借贷领域制定专门的法律
法规,明确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规范借贷行为。
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2
建立健全与民间借贷相关的配套制 度,如征信体系、担保制度等,提
高借贷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加强法律执行力度
3
加大对民间借贷违法行为的打击力 度,提高法律威慑力,维护市场秩
序和投资者权益。
加强民间借贷市场监管力度
(约定多种费用的处理)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 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 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担保与抵押权实现问题
担保方式 民间借贷可采用保证 、抵押、质押等担保 方式,确保债权人权
民间借贷法律问题分析及案例汇报人Βιβλιοθήκη XXX2024-02-25
目录
• 民间借贷概述 • 民间借贷法律问题分析 • 典型案例分析 • 民间借贷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 总结与展望
01
民间借贷概述
民间借贷定义与特点
民间借贷定义
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 的行为。 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 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民间借贷专题讲座PPT课件

民间借贷专题讲座PPT课件
汇君律师. 事务所
三、担保合同法律分析 2、担保合同的特征
❖ 从属性
❖ 补充性
责任财产的补充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效力的补充
❖ 相对独立性 发生或存在的相对独立和效力的相对独立
汇君律师. 事务所
三、担保合同法律分析 3、担保合同的种类
❖ 保证合同 ❖ 抵押合同 ❖ 质押合同
汇君律师. 事务所
三、担保合同法律分析 3、担保合同的种类
汇君律师. 事务所
四、案例&小结
❖ 1.设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 B.丙、丁与乙之间的保证合同亦无效 C.戊与乙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因为该抵押合同办理了抵押登记,具有
公信力 D.如甲不能如期还款,丙、丁、戊如有过错,对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 2.设甲、乙之间的合同有效,甲与乙决定推迟还款期限1年,并将 推迟还款协议内容通知了丙、丁、戊,丙、丁、戊是否承担担保责 任?
汇君律师. 事务所
四、案例&小结
❖ 甲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甲为借款人,乙为出 借人,借款数额为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两年。 丙、丁为该借款合同进行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 定,如甲不能如期还款,丙、丁承担保证责任。 戊对甲乙的借款合同进行了抵押担保,担保物为 一批布匹(价值300万元),未约定担保范围。 请回答下列问题:
❖ 抵押合同
❖ 定义:抵押合同是抵押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抵押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 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抵押人以一定的财物(既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 动产)向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法以处 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 质押合同
❖ 定义: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担 保合同。质押合同与抵押合同有相似之处,关键是担保期限内担保物谁占有。质押合 同是质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出质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订的 担保性质的合同。出质人将一定的财物(通常是动产、有价证券等)交质权人占有, 向质权人设定质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质物所得 价款优先受偿。

民间借贷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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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借人可以监督借款人使用借款情况,发现借款人擅自改 变借款用途的,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这对保证借款资金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2)借款人如果虚构借款用途或者隐瞒借款用途而骗取借款 的,有可能涉嫌诈骗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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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22
案例分析
甲以承包公路工程为由,对乙许下高额利息,向乙借款 30多万元,全部挥霍一空。后法院以甲构成诈骗罪判处承担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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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22
高利贷是否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但“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
目前法律认定“高利贷”的下限是央行基准贷款利率 的四倍。因此,所谓“高利贷”是指超过央行基准贷 款利率四倍的那部分利息。“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 并非指本金和利息全部不受保护,而是指超过央行基 准利率四倍的部分利息不受保护;本金和没有超过
当然,日常生活中简单的做法是在借款合同或者借条、欠
条、收条上写明借款人已经收到了借款;否则只有借款合同只
能证明双方达成了借款"合意"而不能证明您将款项交付给了借
款人,借款合同(借条)还尚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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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22
案例分析
2008年2月,张某向王某提出借款3万元,双方签订 了一份借款协议,借款协议只是写明王某同意借给张 某3万元钱。借款协议签订后,王某就当场将3万元现 金交给张某,张某没有开收据给王某。后双方发生纠 纷,张某只承认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但最终王某并 没有把2万元借款交给他,主张双方之间的借款协议 尚未生效。王某无奈,后终于找到其他证人,证明亲 眼见过王某将3万元交款交给了张某,才澄清了事实。
三、民间借贷相关法律问题 (一)民间借贷“代借人”是否需要承担还款法律责任 (二)民间借贷如何保证资金安全 (三)民间借贷如何采取担保方式 (四)民间借贷如何合法还钱 (五)民间借贷适用多长诉讼时效 (六)民间借贷如何起诉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解读PPT课件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解读PPT课件
作为违约诚意金,并且在二天内归还陈某人民币柒拾万元,
如没有归还愿意承担所有法律责任”。案外人陈×、李×作为在
场证明人签名。
20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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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担保
(一)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对诉的影响
仅起诉保证人
连带保证
仅起诉借款人
2020/5/7
一般保证
仅起诉借款人
仅起诉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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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追加借款人
可不追加保证人
所诉借款。此时: 1、甲法院该如何处理张三的起诉行为? 2、李四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0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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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借贷合同的效力问题
(一)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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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之间借 贷合同的生效 条件(要式)
企业、组织之 间(不要式)
2020/5/7
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 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3.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4.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 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股票配资)
5.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 行完成时
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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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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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52条
民间借贷 合同无效 的情形
《规定》14条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的 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借款人事先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法律知识讲座民间借贷 ppt课件

法律知识讲座民间借贷 ppt课件
(二)用语要准确 1、借条内容要清晰明确。 例:“A借B壹万元”,从字面上分析让人糊涂,到底是A借了B 的钱还是B借了A的钱呢? 其实写清楚并不难,比如可以写“A借给B壹万元”或者“A向B 借壹万元”就不会产生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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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具借条的注意事项
(三)数字一定要有大写 可以只写大写的数额,最好是大小写对应,这样就不容易被修 改了。 举例说“130000元人民币”,尽量不要写成“拾叁万元人民 币”,而要写成“壹拾叁万元人民币”,目的也是为了防止被修 改成“X拾叁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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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区分借条与欠条的不同
(二)未区分欠条与借条的法律后果 如果当初B给A打的是借条,同样没有约定借期,根据合同法第 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 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 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 内返还”,出借人A过了两年再向借款人B主张还款,自其主张之 时诉讼时效才开始起算,此时A起诉B,法院当然可以依法支持。 所以虽一字之差,却差异重大,结果截然相反。 但是如果借条上约定了还款期限,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日算两年。
生活中最为常见的就是出具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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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区分借条与欠条
(一)借条和欠条有哪些区别? 很多人对什么时候该打借条,什么时候该打欠条总是不能准确 把握,其实区分两者并不难。欠条和借条至少有两点是不同的:
其一,借条背后一般存在着资金或者实物的流动,但欠条则 没有。在打借条的时候,出借人“刚刚”、“正在”或者“即将” 把物品或者款项交付给借用人,未来借用人是需要归还原物的或 者等额的货币,而欠条是对之前双方所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一 个总结。如买卖关系发生后双方对货款结算后,出具一个欠条, 尚欠货款多少。借款就是欠款,欠款不一完善 1、出借物品、金额、币种; 2、借期; 3、利息及逾期不还的罚息; 4、借贷双方签字盖章(捺印、夫妻、身份信息、电话、管辖、 维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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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 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 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是一个企业法人,只是在设立上 需要特别的程序。
二、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 和管辖
二、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和管辖
起诉条件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 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 的证据。
包括金融机构以外的非金融机构法人及其分支 机构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及相互之间发生的资 金融通行为。
一、关于民间借贷的界定
(三)小额贷款公司是民间借贷的主体
小额贷款公司确实非同于一般的工商业企业,是经过政府金融主管 部门批准设立监管并持有金融贷款业务经营牌照,专门从事贷款发 放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但从本质上看,其尚不属于正规金融机构的 范畴。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5年2月4日 第18条第2款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 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 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 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 地。
二、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和管辖
《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009年9月8日 第三条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 出借人住所地为合同义务履行地,但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另有约 定的除外。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主讲人:XXX 2015年9月10日
目录
一、关于民间借贷主体的界定 二、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与管辖 三、关于民间借贷案件涉及民刑交叉的规定 四、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五、关于互联网借贷平台的责任 六、关于民间借贷合同与买卖合同混合情形的认定
目录
七、关于企业间借贷的效力 八、关于民虚间假借民贷事合 诉同 讼无 的效 处的 理规定 九、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和利息
(一)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未生效,不存在合同履行的问题, 可在被告出借人所在地法院起诉; (二)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已生效,适用本司法解释。
四、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后非以货币形式履行还款义务产生争议时,仍应由 原合同约定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出借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如 果是不动产,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三、金融机构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2条第2款: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银 行、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
一、关于民间借贷的界定
一、关于民间借贷的界定
主体:上述金融机构之外的所有非金融 机构及自然人
非金融机构包括:
否认,如仅对持有未载明债权人姓名或名称的债权凭证的当事人做出否认 其债权人身份的意思表示,而不提供相关事实依据的证据。
二、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和管辖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 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一、关于民间借贷主体的界定
一、关于民间借贷主体的界定
民间借贷行为及主体范围的界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 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 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 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一、关于民间借贷的界定
(一)主体不包括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的范围: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条第2款:本法所称 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 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 策性银行。
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目前专指由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并履行监管职责的信托公司、财务 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及货币经纪公司等金融机构。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企事业法人; 二、经政府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融资 租赁公司等; 三、一些利用网络平台进行借贷的人人贷公司、P2P等; 四、带有互助性质的合会、轮会、摇会、标会、私人钱庄、基金会等 各类民间组织。
一、关于民间借贷的界定
(二)企业之间可以相互借贷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2015年9月1日已废止) 第1条: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 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 案件受理。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 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 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 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 裁定驳回起诉。
《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9年9月8日 第四抗条辩,持非有否借认据。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推定为债权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二、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和管辖
担保人的诉讼地位
第四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 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 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 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 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二、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和管辖
注 意:
一、民事程序法框架内的“接受货币一方”应是特指民事实体法上有权接 受货币的出借人或借款人,而非现实中的实际收款人;
二、民事实体法框架内的“接受货币一方”宜理解为借贷合同约定的现实 中的实际收款人。如双方约定在实际接受货币的第三人所在地履行,一旦 未在第三人所在地履行,则构成违约; 三、未履行民间借贷合同时的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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