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
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工作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05.04•【字号】晋学位[2009]7号•【施行日期】2009.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工作办法》的通知(晋学位[2009]7号)各有关学位授予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的工作,更好地适应我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现将经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第九次全会会议通过的《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并从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二00九年五月四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工作办法第一条为了改进和加强山西省人民政府对本省学位工作的领导,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人民政府对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统筹权的意见》(学位[1997]7号),特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山西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管理本省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学位工作,并负责承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山西省人民政府授权和委托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条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至5人,委员19至25人,秘书长1人,正副主任委员、委员和秘书长由山西省人民政府任免,任期5年。
副秘书长1至2人,由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任免。
同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予的权限和山西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在本省履行以下职责:1、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贯彻执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工作方针、政策、决议、规定和办法,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学位工作的实施细则和规章制度,并对各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指导意见和工作原则。
2、贯彻落实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根据山西省经济社会和教育、科技事业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本省学位工作。
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12.09•【字号】晋教〔2021〕6号•【施行日期】2021.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教〔2021〕6号各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高等学校及研究生培养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国和全省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深入推进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加快构建高质量研究生教育体系,助力山西全方位高质量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四为”方针、坚持“四个面向”,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服务需求、提高质量、追求卓越”工作主线,稳步提升研究生培养能力,狠抓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和质量提升,着力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加强导师队伍建设,完善人才培养体系,提升研究生培养单位办学水平,加快培养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人才,不断提升研究生教育助力解决“卡脖子”问题和支撑科技自立自强的能力水平,为山西“在转型发展上率先蹚出一条新路来”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二)总体目标。
“十四五”期间,内涵建设水平再上新台阶。
新增授权方面,力争实现博士硕士学位授权高校取得新突破,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60个以上,实现工程等领域专业学位授权点零的突破;“双一流”建设高校创建取得突破性进展;在校研究生规模达到5.5万人。
山西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做好2021年高职扩招专项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做好2021年高职扩招专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农业厅,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西省乡村振兴局•【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晋教职成〔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山西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做好2021年高职扩招专项工作的通知晋教职成〔2021〕14号各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局、退役军人事务局、乡村振兴局,各高职院校:高职扩招是党中央、国务院抓“六稳”、促“六保”的重要举措,对实现教育强国、人才强国、制造强国、质量强国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好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完成职业技能提升和高职扩招三年行动目标”的要求,持续推进《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及2019年教育部等六部门《高职扩招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等政策落实落地,确保圆满完成我省2021年高职扩招专项工作,现将《教育部办公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2021年高职扩招专项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1〕9号,见附件1)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范招生考试1. 扩大生源范围2021年高职扩招招生对象为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者,特别是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高素质农民、村两委干部、在岗乡村医生、学前教育教师、基层农技人员及企业在职员工等有社会实践经历群体。
非山西户籍在晋务工人员报考需提供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仅适用于2021年高职扩招)。
在岗乡村医生是指符合《关于实施全省在岗乡村医生普通高等教育大专学历提升教育项目的通知》招生对象要求的村级卫生室岗位工作的人员,报考时须填写《山西省在岗乡村医生学历提升报名登记表》(附件2),并在县(区)级卫体局进行身份认定。
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3.08.20•【字号】晋价费字[2003]246号•【施行日期】2003.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晋价费字[2003]246号二00三年八月二十日)各市(地)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省招办: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增加透明度,治理乱收费,完善监督措施,减轻学生及家长负担,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792号)和《关于做好2003年教育收费工示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检[2003]78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是规范教育收费行为,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巩固治理教育乱收费成果的重大措施,是提高教育收费政策透明度,加强和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的重要举措。
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提高对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认识,进一步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宣传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是学校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便于社会监督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保护学生及其家长自身合法权益的制度。
三、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国家及企、事业单位主办的小学、初级普通中学、初级职业中学、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以及幼儿园(托儿所)和其它特殊教育学校、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均要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四、公示的内容是: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教育收费,包括义务教育学校的杂费、借读费、有寄宿制学校的住宿费和非义务教育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等所有收费。
五、公示栏的主要项目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山西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及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山西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及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09•【字号】晋政办发[2003]29号•【施行日期】2003.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山西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及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3]29号)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山西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及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六月九日山西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及实施意见(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2003年4月1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为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和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结合我省的实际,现就我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及定编定员等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一、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原则小学教职工编制是我省事业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制定科学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实施意见,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省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
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2)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3)力求精简与高效;(4)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这次中小学校核编的范围是指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所属并由财政供给的全日制普通中学、小学、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不包括社会力量和其他部门所办学校)。
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有关精神,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教育部2012年9月29日附件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奖励4.5万名在读研究生。
其中,博士研究生1万名,硕士研究生3.5万名。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第四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三章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第六条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各高等学校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年度分配名额和预算。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3月底前,提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定。
第七条每年4月30日前,财政部、教育部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
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
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有关精神
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
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
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
高等学校要统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
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九条 高等学校应建立健全与研究生规模和现有管理机构设置相适应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组织机制
第二十一条 科研院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附: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
3.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
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奖励4.5万名在读研究生
其中
博士研究生1万名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三秦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三秦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9.13•【字号】陕教〔2024〕30号•【施行日期】2024.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三秦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高校:为进一步落实《陕西省教育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相关要求,吸引和鼓励更多优秀国际学生来陕学习,全面推动陕西国际学生培养提质增效,提升“留学陕西”品牌影响力,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制定了《陕西省三秦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2024年9月13日陕西省三秦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陕西省教育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关于完善来陕留学质量保障体系相关要求,吸引和鼓励更多优秀外国留学生来陕学习,全面推动陕西高校外国留学生培养提质增效,提升“留学陕西”品牌影响力,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和《陕西省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规定(试行)》(陕教〔2019〕270号)相关规定,特设立“陕西省三秦外国留学生奖学金”(以下简称留学生奖学金),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并招收外国留学生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留学生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在陕西高校全日制学习、接受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教育、品学兼优的外国留学生。
第四条留学生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制定留学生奖学金评选方案并下发有关高校。
奖学金每年奖励不超过200人,共奖励300万元人民币。
第二章种类和标准第五条留学生奖学金种类和标准(一)A类留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来陕接受博士研究生层次教育的优秀外国留学生,每年奖励不超过20人,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25000元人民币;(二)B类留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来陕接受硕士研究生层次教育的优秀外国留学生,每年奖励不超过65人,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0元人民币;(三)C类留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来陕接受本科学历教育的优秀外国留学生,每年奖励不超过150人,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13000元人民币;第三章申请条件第六条申请人须拥有外国国籍,持有有效外国护照并在陕西省具有招收来华留学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就读,身体健康。
山西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
山西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特设岗位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发文字号】晋教人[2011]3号【发布部门】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8.16【实施日期】2011.08.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西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特设岗位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教人[2011]3号)各市、设岗县(市)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为了贯彻落实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特设岗位教师政策,加强对特岗教师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编办制定了《山西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特设岗位教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管理办法》试行中的问题、意见或建议,请及时报省有关部门。
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山西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特设岗位教师管理办法(试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特岗计划”),是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在中西部地区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实施的一项重大工作计划。
旨在通过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教育工作,逐步解决农村师资总量不足和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为了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特设岗位教师(以下简称“特岗教师”)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特岗教师编制、人事档案和信息管理1、及时办理特岗教师人事关系。
特岗计划是中央和省对贫困县解决农村学校教师问题的支持,不改变事权划分。
山西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山西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山西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本奖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与学校相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条本奖学金由山西大学研究生院党委负责管理。
第二章评选条件第五条凡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均可申请奖学金。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六条评选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1、专业必修课成绩不低于75分;2、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已经在统计源期刊、SCI、EI、CSSCI、中文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积极参与专业实践活动,已经取得一定实践成果,如高水平调研报告、应用基础研究、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文学艺术作品等,也可以是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4、博士研究生:已经在SCI核心期刊、一B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或主持有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5、学术论文及专利署名,申请者应为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申请者第二作者;6、申请人已获国家奖学金的科研成果在以后年度申请时不得重复使用。
(五)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文体活动,身心健康。
(六)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有奉献精神和社会责任感。
(七)同等条件下,获得校级以上各类表彰奖励者优先。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奖学金评选:1、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者;2、专业必修课成绩经补考合格者;3、有学术不端行为者;4、参与邪教或其他非法组织活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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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研究生学业
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学生与助学奖学金
【发文字号】晋财教[2014]184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4.10.30
【实施日期】2014.10.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
(晋财教[2014]184号)
有关厅局、各有关高等院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精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山西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教育厅
2014年10月30日
山西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精神,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为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我省高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本省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我省各有关高校负责组织实施。
各有关高校应按规定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