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海关88法制宣传日公路舱单业务改革介绍
公路舱单系统介绍

申报企业
运输企业 运输企业
理货公司 理货公司
货运代理 货运代理
监管场所经营人 监管场所经营人
申报预配 舱单
变更预配 舱单
申报承运 确报
申报理货 报告
申报装箱 清单
申报运抵 报告
公路舱单管理系统
预配舱单 审核
承运确报 审核
理货报告 审核
装箱清单 审核
运抵报告 审核
舱单数据库
报关单 运输工具 运输工具 动态管理系统 动态管理系统 风险分析平台 风险分析平台
代理访问方式
• 公路舱单管理系统通过预订系统提供的代 理组件将系统数据予以发布
ESB消息交换
EsbEnvelope ESBHeader HeaderControl
ESBBody BodyControl
Business
Fault
电子审单服务
• 公路舱单管理系统设计电子审单服务用于 处理企业申报的报文。
• 本模块提供结关功能。包括一个让外部调 用的自动结方法和让海关关员人工结关的 人工操作界面,其中人工结关包括审核结 关和强制结关。
外部系统交互
• • • • 文件访问方式 数据库访问方式 服务访问方式 代理访问方式
文件访问方式
• 公路舱单通过数据交接平台获取企业传输 的各类业务报文,报文以压缩包(ZIP)的 格式保存在文件服务器上,公路舱单系统 从文件系统服务器中获取报文文件,进行 业务处理,将通过业务处理的数据保存。
转关单
集中申报单 快件申报单 非贸申报单 陆路口岸 陆路口岸 卡口控制系统 卡口控制系统
通关单证功能模块
• 公路舱单管理系统涉及的通关单证主要包 括报关单(集报单)、转关单、非贸单、 快件报关单,其中报关单(集报单)、转 关单由H2000系统管理、快件报关单由快件 通关管理系统管理、非贸单由公路舱单管 理系统开发相应管理功能。
深圳市海关关于废止部分深圳海关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4.10.30
施行日期
2014.10.30
文号
主题类别
法制工作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深圳海关关于废止部分深圳海关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为切实推动简政放权、转变职能,深化海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海关总署2014年第66号公告以及广东地区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要求,深圳海关决定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深圳海关
2014年10月3束——
深圳海关88法制宣传日公路舱单业务改革介绍-深圳报关协会

公路舱单业务改革背景
海关总署同步设计开发了公路舱单管理系统
落实《舱单管理办法》的要求。 统一全国海关执法。 2013年起在全国海关开展试点工作,首批试点海
关:
深圳海关 乌鲁木齐海关 哈尔滨海关 南宁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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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舱单业务改革背景
3月12日,《总署监管司 科技司关于全面开展水运 、空运、公路舱单管理系统及运输工具管理系统切 换上线工作的通知》
把空车、空载集装箱车纳入企业前置申报管理,具备了对 空车进行事前监控分析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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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舱单业务改革内容
以公路舱单管理系统、公路运输工具管 理系统、陆路口岸卡口控制与联网系统 全面替代现有公路口岸自动核放系统, 实现H883全面退出。 以公路舱单实现《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 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电子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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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舱单业务改革内容
《载货清单》管理 公路舱单启用后,《载货清单》将作为公路 舱单纸质单证。已向海关传输公路舱单电子 数据的车辆,无需在口岸通道投递纸质《载 货清单》,车辆驾驶员随车携带《载货清单 》备查。 下一步,中国电子口岸预录入系统(QP)公 路舱单录入功能提供《载货清单》打印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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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舱单(原始/预配舱单) ——包括提单、集装箱、托运货物、企业信息共54项(22必填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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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确报—包括运输工具、集装箱、拖架共22项(10必填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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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舱单业务改革内容
相关传输要求详见《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境公 路运输工具及其所载货物、物品舱单电子数 据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 7号)
深圳海关8.8法制宣传日
公路舱单业务改革介绍
广东深圳报关协会 深圳海关监管通关处
深圳海关关于启用公路口岸自动核放系统新增功能的通告

深圳海关关于启用公路口岸自动核放系统新增功能的
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海关
•【公布日期】2005.12.31
•【字号】
•【施行日期】2006.01.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深圳海关关于启用公路口岸自动核放系统新增功能的通告为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严密海关监管,深圳海关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对自动核放系统功能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并决定于2006年1月18日零时起,在皇岗、文锦渡、沙头角、福田保税区一道正式启用新增功能。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收发货人或其报关代理人在报关单(提运单号栏)、电子申报单(统一载货清单号栏)申报环节必须录入13位“统一载货清单”号(即《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条码号)向海关申报,建立以车次为单位的单证捆绑关系;
(二)承运企业承运确认时不再进行勾单确认,只需要对“统一载货清单号”进行确认;
(三)吨车、拖头,以及拖载托架、空集装箱(槽罐)的货运空载车辆仍维持现行做法不变。
二、请电子申报单脱机版用户及时登陆电子口岸升级系统。
对未能及时升级
系统的脱机版用户,可按原做法录入电子申报单后,登陆电子口岸货运委托界面进行人工委托操作,其中,在统一载货清单号栏录入“统一载货清单”号,勾选本车次承运进出境的电子申报单,确认无误的,点击申报。
系统自动在勾选的电子申报单上回填运输企业代码和统一载货清单号码。
三、具体业务操作指南请登陆互联网深圳海关主页查询、下载。
网址:
http:///
特此通告。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海关舱单新规则的通知

关于宁波船代启用货代新订舱报文的通知致:各家订舱货代按照中国海关总署第17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及海关相关文件的要求,自2009年7月1日起,将试运行新的海运舱单规则。
试运行期间,海关新老预配舱单格式并行。
新舱单规则对现行的舱单报文以及业务流程做了一些变化,因此,我司将有关报文调整和业务操作的注意事项通知如下,附件为新的订舱报文格式和海关新舱单的相关规定:一、报文调整方面1、旧的订舱单报文中报文功能只有正式订舱功能,功能代码为9,新的订舱报文必须把报文功能分成原始预配、预配修改、预配删除,考虑到目前货代通过船代向船公司发送订舱报文的情况,再增加一个向船公司订舱的报文功能,以示与预配舱单区分。
2、新的订舱报文必须标注报文版本号2.0,以便与旧的报文区分。
3、请参考我们船期表中的船舶IMO号在报文中提供船舶IMO代码,以便船代能对照成在海关备案的规范的船名。
4、报文中涉及的箱型、港口及地名、包装,运输条款代码必须严格按海关颁布的UN代码标准执行,海关相关代码表我司将在宁波船代网站上公布。
5.增加了总分提单的关联。
如果是总分提单关系,目前由于海关系统对总分发送鉴别有局限,建议货代总分提单一起发送,避免部分分单无法报送成功。
6、报文中收货人、发货人、通知人等数据项必须将名称与地址分开,有条件的还应将电话、传真、城市、邮编等数据项分开。
7、对于危险品,报文中必须提供联合国危险品编号UNDG No.、危险品联系人、联系方式。
8、恢复原交通部格式中对箱号相关信息的要求,同时要求箱型采用海关规定的代码,必须在报文中提供集装箱数据,包括箱号、箱型尺寸、封号、整/拼/空箱状态、集装箱来源(货主自备箱、承运人提供箱、拼箱人提供箱、拆箱人提供箱、第三方提供箱)、铅封类别、施封人。
9、舱单的修改、删除需要使用相应的修改,删除报文。
对于更改、删除报文,必须提供海关定义的原因代码。
二、业务操作方面注意事项1、海关新舱单规定要求预配舱单和装载舱单必须是同一个船代发送,因此,要求货代务必区分订舱船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法规类别】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88号【修改依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01.09.27【实施日期】2001.10.15【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8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已经海关总署2001年9月3日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0月15日起实施。
本署发布的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在广东地区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境内汽车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署监〔2001〕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管理办法》(〔88〕署货字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管理办法〉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署监一〔1990〕958号)、《关于转发〈来往港澳货运汽车分流管理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90〕署监一第345号)同时废止。
署长牟新生二00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境内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下称《海关法》)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境内运输企业、车辆、驾驶员,是指依据本办法经海关注册登记,在境内从事海关监管货物运输的企业、车辆、驾驶员。
第三条运输企业、车辆、驾驶员,需向企业所在关区的直属海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四条海关对运输企业、车辆、驾驶员的注册登记资料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的,数据资料共享,不再办理异地备案手续。
中国深圳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用户手册

中国(深圳)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用户手册标准版公路舱单申报篇深圳市南方电子口岸有限公司2018年 7 月目录第一篇前言 (1)第二篇使用须知 (2)门户网站 (2)系统环境 (2)第三篇公路舱单申报介绍 (3)功能简介 (3)术语定义 (3)重要提醒 (3)第四篇进入或退出系统 (5)第五篇通用功能 (8)第六篇公路舱单申报系统 (10)第一章原始舱单 (10)1.1 原始舱单 (10)1.2 原始舱单变更申请 (15)1.3 原始舱单删除申请 (17)第二章预配舱单 (19)2.1 预配舱单 (19)2.2 预配舱单变更申请 (24)2.3 预配舱单删除申请 (26)第三章车辆进出境确报 (28)3.1 载货车辆进境确报 (28)3.2 载货车辆出境确报 (31)3.3 载货车辆进境确报删除申请 (33)3.4 载货车辆出境确报删除申请 (34)3.5 空载车辆进境确报 (36)3.6 空载车辆出境确报 (38)3.7 空载车辆进境确报删除申请 (39)3.8 空载车辆出境确报删除申请 (40)3.9 空箱车辆进境确报 (41)3.10 空箱车辆出境确报 (44)3.11 空箱车辆进境确报删除申请 (45)3.12 空箱车辆出境确报删除申请 (46)第四章理货报告 (48)4.1 进口理货报告 (48)4.2 出口理货报告 (51)4.3 进口理货删除申请 (52)4.4 出口理货删除申请 (54)第五章运抵报告 (57)5.1 出口运抵报告 (57)5.2 出口运抵报告删除申请 (60)第六章装箱清单 (63)6.1 装箱清单 (63)6.2 装箱清单删除申请 (66)第七章落装改配 (69)7.1 进口落装申请 (69)7.2 出口落装申请 (71)7.3 进口落装改配申请 (72)7.4 出口落装改配申请 (75)第八章数据查询 (77)8.1 单证状态查询 (77)8.2 海关回执查询 (80)第一篇前言目前,国际贸易通关过程中所涉及的大多数部门都开发了业务信息化系统,实现了各自部门业务申请、办理、回复的电子化和网络化。
海关舱单_精品文档

海关舱单导论海关舱单是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文件,也被称为进出口报关单或舱单报告。
它包含了货物进出口过程中的各种信息,如货物的详细描述、数量、价值、起始地和目的地等。
海关舱单扮演着确保货物平稳过境以及完整记录贸易活动的关键角色。
在本文档中,我们将详细介绍海关舱单的重要性、内容和填写要求。
一、海关舱单的重要性海关舱单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首先,它是确保货物合法进出口的法律要求之一。
海关舱单的填写和提交是贸易往来的重要环节,它提供了海关机构对货物的详细信息,以便检查其合法性和可行性。
在货物没有经过海关的审核和批准之前,他们是不允许进出国境的。
其次,海关舱单有助于确保安全。
由于国际贸易涉及大量的货物运输,确保货物的安全是非常重要的。
海关舱单提供了货物的详细描述,使海关能够识别潜在的安全风险,如危险物品或受限制的货物。
最后,海关舱单在贸易数据记录和分析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收集和记录货物的详细信息,海关舱单提供了有关贸易活动的有价值的数据。
这些数据可以用于制定政府政策、监测贸易流量和预测市场趋势,对于国际贸易的管理和监管起到了重要的支持作用。
二、海关舱单的内容海关舱单的内容通常包含以下信息:1. 货物描述:货物的详细描述,包括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
这有助于海关了解货物的性质和特征。
2. 货物数量:货物的数量,通常以件数、重量或体积等单位表示。
3. 货物价值:货物的申报价值,即货物的估计价值。
这是用于计算关税和税收的重要因素。
4. 起始地和目的地:货物的起始地和目的地,即货物的发货地和目的地。
这有助于确定货物的运输路线和国际贸易的流向。
5. 贸易条款:货物的贸易条款,包括交货条件、付款方式等。
这是货物进出口过程中的重要合同条款。
6. 运输工具信息:货物所使用的运输工具的详细信息,如船舶名称、航班号、运输公司等。
这有助于货物的跟踪和识别。
三、海关舱单的填写要求海关舱单的填写要求因国家和地区而异,但通常需要以下信息:1. 准确性:填写舱单时要确保提供准确、完整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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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舱单(原始/预配舱单) ——包括提单、集装箱、托运货物、企业信息共54项(22必填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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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确报—包括运输工具、集装箱、拖架共22项(10必填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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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舱单业务改革内容
相关传输要求详见《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境公 路运输工具及其所载货物、物品舱单电子数 据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 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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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舱单业务改革内容
舱单传输人备案
各公路口岸通关科负责办理公路舱单备案业务,需 要提交材料。 (一)备案表(海关总署172号令附件1)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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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舱单业务改革内容
公路舱单启用时间
深圳海关将按照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在深圳湾、 沙头角、文锦渡、皇岗、福田保税区海关启用公路 舱单,具体时间另行公告。计划2014年全面完成启用 工作。 以深圳湾海关为试点,计划8月份前全面启用。
公路舱单业务流程变化
舱单传输方式
舱单传输人可使用中国电子口岸预录入系统或地方电子 口岸舱单采集系统向海关申报公路舱单及进出境承运确 报电子数据。
中国电子口岸将提供公路舱单系统移动客户端申报软件 ,舱单传输人可通过手机客户端方式,向海关传输公路 舱单及进出境承运确报电子数据。公路舱单系统移动客 户端申报软件启用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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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舱单业务改革背景
海关总署同步设计开发了公路舱单管理系统
落实《舱单管理办法》的要求。 统一全国海关执法。 2013年起在全国海关开展试点工作,首批试点海
关:公路舱单业务改革背景
3月12日,《总署监管司 科技司关于全面开展水运 、空运、公路舱单管理系统及运输工具管理系统切 换上线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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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舱单业务改革内容
公路舱单传输:
1.舱单电子数据
原始舱单(进口) 预配舱单(出口)
2.确报电子数据
进境确报 出境确报
具体传输要求详见海关总署2013年67 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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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舱单业务改革内容
海关总署2013年67号公告规定了各类 数据填制要求:
1.原始舱单 2.预配舱单 3.进境确报 4.出境确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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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舱单业务改革背景
三、实现电子化管理。
近年来,香港海关已启用“货物道路资料系统(ROCARS) ”实现电子化申报。
我关公路口岸仍使用纸质《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 境载货清单》作为进出境监管单证,无法实现电子数据的 整合管理和风险分析,与海关前置后移的监管理念不符。
内地海关启用公路舱单管理系统后,将全面整合公路运输 工具、陆路口岸卡口控制与联网系统数据,建立公路口岸 物流监控体系,实现电子化管理和自动验放。
公路舱单业务改革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第172号令)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三条 海关对进出境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以及 公路车辆舱单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 人、货运代理企业、船舶代理企业、邮政企业以及快 件经营人等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以下统称 “舱 单传输人”)应当按照海关备案的范围在规定时限内 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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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舱单业务改革内容
其他数据传输要求
(一)公路舱单中“货物运输批次号”项填写《载 货清单》编号;同一车辆一次进境(或出境)使用 同一货物运输批次号,多部车辆同时载运一批货物 进境(或出境)时,使用同一货物运输批次号,并 同时进境(或出境)。公路舱单中“提(运)单号 ”项由企业自行编制,同一“货物运输批次号”项 下“提(运)单号”不得重复。 (二)进出境承运确报中“货物运输批次号”填写 车辆实际载运货物舱单的“货物运输批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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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舱单业务改革内容
《载货清单》管理 公路舱单启用后,《载货清单》将作为公路 舱单纸质单证。已向海关传输公路舱单电子 数据的车辆,无需在口岸通道投递纸质《载 货清单》,车辆驾驶员随车携带《载货清单 》备查。 下一步,中国电子口岸预录入系统(QP)公 路舱单录入功能提供《载货清单》打印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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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空车、空载集装箱车纳入企业前置申报管理,具备了对 空车进行事前监控分析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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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舱单业务改革内容
以公路舱单管理系统、公路运输工具管 理系统、陆路口岸卡口控制与联网系统 全面替代现有公路口岸自动核放系统, 实现H883全面退出。 以公路舱单实现《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 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电子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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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舱单业务改革背景
二、解决我关公路口岸H883系统功能与总署改革项 目不匹配的问题,为深化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提供 有力的支持。
总署H2000(H2010)系统启用后,我关公路口岸自动核放 系统只能作为H2000(H2010)系统的外挂存在,游离于总 署的标准化系统之外。
“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属地申报、属地放行”等业 务改革无法顺利实施。
全国海关应于2014年8月31日前,将本关区全部公路进出境 舱单纳入公路舱单管理系统管理。
2014年11月30日后,海关原则上不再接收公路旧舱单电子数 据传输。
3
公路舱单业务改革背景
一、彻底解决我关公路口岸自动核放系统退出的问 题,实现我关公路物流监控系统的全面升级。
为解决我关区公路口岸进出境车辆快速增长与海关监管资 源不足的严重矛盾,2002年我关启用了自主研发的深圳海关 公路口岸自动核放系统。该系统在强化物流监管、提高通 关效率、降低现场执法和廉政风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目前,系统已运作超过十年,系统自身面临技术结构边 缘化和设备淘汰等问题,稳定性、安全性受到严重影响, 必须尽快退出使用。
申请安装使用中国电子口岸预录入系统的企业,应当向
舱单传输备案海关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备案海关确认后
转发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深圳分中心,由中国电子口
岸数据中心深圳分中心将按照相关流程为企业办理系统
安装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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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舱单业务改革内容
办事窗口
各公路口岸通关科负责办理公路舱单相关业务: 办理公路舱单传输人备案手续;办理公路舱单电子 数据传输人工审核、变更申请、落装申请、改配申 请的人工审核;办理公路舱单人工核注核销和人工 结关手续;处理公路舱单异常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