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湾口岸公路舱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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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关88法制宣传日公路舱单业务改革介绍-深圳报关协会

深圳海关88法制宣传日公路舱单业务改革介绍-深圳报关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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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舱单业务改革背景
海关总署同步设计开发了公路舱单管理系统
落实《舱单管理办法》的要求。 统一全国海关执法。 2013年起在全国海关开展试点工作,首批试点海
关:
深圳海关 乌鲁木齐海关 哈尔滨海关 南宁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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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舱单业务改革背景
3月12日,《总署监管司 科技司关于全面开展水运 、空运、公路舱单管理系统及运输工具管理系统切 换上线工作的通知》
把空车、空载集装箱车纳入企业前置申报管理,具备了对 空车进行事前监控分析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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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舱单业务改革内容
以公路舱单管理系统、公路运输工具管 理系统、陆路口岸卡口控制与联网系统 全面替代现有公路口岸自动核放系统, 实现H883全面退出。 以公路舱单实现《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 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电子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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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舱单业务改革内容
《载货清单》管理 公路舱单启用后,《载货清单》将作为公路 舱单纸质单证。已向海关传输公路舱单电子 数据的车辆,无需在口岸通道投递纸质《载 货清单》,车辆驾驶员随车携带《载货清单 》备查。 下一步,中国电子口岸预录入系统(QP)公 路舱单录入功能提供《载货清单》打印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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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舱单(原始/预配舱单) ——包括提单、集装箱、托运货物、企业信息共54项(22必填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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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确报—包括运输工具、集装箱、拖架共22项(10必填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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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舱单业务改革内容
相关传输要求详见《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境公 路运输工具及其所载货物、物品舱单电子数 据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 7号)
深圳海关8.8法制宣传日
公路舱单业务改革介绍
广东深圳报关协会 深圳海关监管通关处

深圳海关关于启用公路口岸自动核放系统新增功能的通告

深圳海关关于启用公路口岸自动核放系统新增功能的通告

深圳海关关于启用公路口岸自动核放系统新增功能的
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海关
•【公布日期】2005.12.31
•【字号】
•【施行日期】2006.01.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深圳海关关于启用公路口岸自动核放系统新增功能的通告为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严密海关监管,深圳海关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对自动核放系统功能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并决定于2006年1月18日零时起,在皇岗、文锦渡、沙头角、福田保税区一道正式启用新增功能。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收发货人或其报关代理人在报关单(提运单号栏)、电子申报单(统一载货清单号栏)申报环节必须录入13位“统一载货清单”号(即《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条码号)向海关申报,建立以车次为单位的单证捆绑关系;
(二)承运企业承运确认时不再进行勾单确认,只需要对“统一载货清单号”进行确认;
(三)吨车、拖头,以及拖载托架、空集装箱(槽罐)的货运空载车辆仍维持现行做法不变。

二、请电子申报单脱机版用户及时登陆电子口岸升级系统。

对未能及时升级
系统的脱机版用户,可按原做法录入电子申报单后,登陆电子口岸货运委托界面进行人工委托操作,其中,在统一载货清单号栏录入“统一载货清单”号,勾选本车次承运进出境的电子申报单,确认无误的,点击申报。

系统自动在勾选的电子申报单上回填运输企业代码和统一载货清单号码。

三、具体业务操作指南请登陆互联网深圳海关主页查询、下载。

网址:
http:///
特此通告。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深圳海关88法制宣传日公路舱单业务改革介绍

深圳海关88法制宣传日公路舱单业务改革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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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舱单(原始/预配舱单) ——包括提单、集装箱、托运货物、企业信息共54项(22必填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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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确报—包括运输工具、集装箱、拖架共22项(10必填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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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舱单业务改革内容
相关传输要求详见《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境公 路运输工具及其所载货物、物品舱单电子数 据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 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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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舱单业务改革内容
舱单传输人备案
各公路口岸通关科负责办理公路舱单备案业务,需 要提交材料。 (一)备案表(海关总署172号令附件1)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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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舱单业务改革内容
公路舱单启用时间
深圳海关将按照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在深圳湾、 沙头角、文锦渡、皇岗、福田保税区海关启用公路 舱单,具体时间另行公告。计划2014年全面完成启用 工作。 以深圳湾海关为试点,计划8月份前全面启用。
公路舱单业务流程变化
舱单传输方式
舱单传输人可使用中国电子口岸预录入系统或地方电子 口岸舱单采集系统向海关申报公路舱单及进出境承运确 报电子数据。
中国电子口岸将提供公路舱单系统移动客户端申报软件 ,舱单传输人可通过手机客户端方式,向海关传输公路 舱单及进出境承运确报电子数据。公路舱单系统移动客 户端申报软件启用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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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舱单业务改革背景
海关总署同步设计开发了公路舱单管理系统
落实《舱单管理办法》的要求。 统一全国海关执法。 2013年起在全国海关开展试点工作,首批试点海
关:公路舱单业务改革背景
3月12日,《总署监管司 科技司关于全面开展水运 、空运、公路舱单管理系统及运输工具管理系统切 换上线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进一步优化深圳口岸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进一步优化深圳口岸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进一步优化深圳口岸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2.27•【字号】深府办函〔2022〕17号•【施行日期】2022.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进一步优化深圳口岸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市有关单位:《2022年进一步优化深圳口岸营商环境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口岸办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2月27日2022年进一步优化深圳口岸营商环境若干措施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关于进一步深化跨境贸易便利化改革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通知》(署岸发〔2021〕85号)及2022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的部署和要求,持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创新监管方式,提升口岸通关时效1.优化进出口货物通关模式。

进一步推广“提前申报”“两步申报”通关模式。

完善通关配套系统,指导企业灵活叠加运用“两段准入”“汇总征税”等便利化通关模式。

2.扩大“船边直提”“抵港直装”业务试点范围。

在“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服务平台上线直装直提模块,实现“船边直提”“抵港直装”业务在线办理。

结合海运通关、物流模式改革,进一步提高“船边直提”“抵港直装”业务量。

3.加强海外仓信息共享,完善海外仓相关业务办理指南。

探索建立海外仓信息共享系统,鼓励海外仓企业对接跨境电商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匹配供需信息。

完善海外仓备案等相关业务办理指南,推进海外仓备案业务在线办理。

4.推进涉检业务“主动披露”制度和容错机制实施。

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等商品试行涉检业务“主动披露”制度和容错机制,并逐步扩大适用范围。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27号——关于开展“两步申报”改革试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27号——关于开展“两步申报”改革试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27号——关于开展“两步申报”改革试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9.07.31•【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27号•【施行日期】2019.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27号关于开展“两步申报”改革试点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决定在部分海关开展进口货物“两步申报”改革试点。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两步申报”内容在“两步申报”通关模式下,第一步,企业概要申报后经海关同意即可提离货物;第二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完整申报。

(一)对应税货物,企业需提前向注册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提交税收担保备案申请;担保额度可根据企业税款缴纳情况循环使用。

(二)第一步概要申报。

企业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是否属于禁限管制、是否依法需要检验或检疫(是否属法检目录内商品及法律法规规定需检验或检疫的商品)、是否需要缴纳税款。

不属于禁限管制且不属于依法需检验或检疫的,申报9个项目,并确认涉及物流的2个项目,应税的须选择符合要求的担保备案编号;属于禁限管制的需增加申报2个项目;依法需检验或检疫的需增加申报5个项目(详见附件1)。

(三)第二步完整申报。

企业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完成完整申报,办理缴纳税款等其他通关手续。

税款缴库后,企业担保额度自动恢复。

如概要申报时选择不需要缴纳税款,完整申报时经确认为需要缴纳税款的,企业应当按照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撤销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加工贸易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以及保税监管场所的货物申报在使用金关二期系统开展“两步申报”时,第一步概要申报环节不使用保税核注清单,第二步完整申报环节报关单按原有模式,由保税核注清单生成。

(五)报关单申报项目填制要求按照《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执行。

深圳湾口岸拼车出口舱单申报

深圳湾口岸拼车出口舱单申报

深圳湾口岸拼车出口舱单申报(实用版)目录一、深圳湾口岸拼车出口舱单申报的概述二、深圳湾口岸拼车出口舱单申报的流程三、深圳湾口岸拼车出口舱单申报的注意事项正文一、深圳湾口岸拼车出口舱单申报的概述深圳湾口岸是我国华南地区重要的陆路口岸之一,承担着大量的出入境运输任务。

其中,拼车出口舱单申报是口岸的一项重要业务,涉及到货运车辆的管理和运输效率。

拼车出口舱单申报旨在确保货物的安全出口,同时提高口岸的运行效率。

二、深圳湾口岸拼车出口舱单申报的流程1.提前预约:货运车辆需提前与口岸预约出口舱单申报的时间,以确保货物能够按时出口。

2.准备资料:货运车辆需要准备好出口舱单、报关单等相关资料,以便在申报时提交。

3.到达口岸:货运车辆需在预约的时间到达深圳湾口岸,并按照口岸工作人员的指引进行申报。

4.申报核查:口岸工作人员会对出口舱单进行核查,以确保货物的信息准确无误。

5.货物查验:工作人员会对货物进行查验,确认货物与出口舱单信息一致。

6.放行货物:核查和查验无误后,口岸工作人员会放行货物,货运车辆可以进行下一步的运输任务。

三、深圳湾口岸拼车出口舱单申报的注意事项1.提前预约:货运车辆需提前与口岸预约出口舱单申报的时间,避免临时安排导致货物出口延误。

2.确保资料齐全:在申报时,货运车辆需要确保出口舱单、报关单等相关资料齐全,以免影响申报进度。

3.配合口岸工作人员:在申报过程中,货运车辆需要积极配合口岸工作人员的核查和查验工作,确保货物顺利出口。

4.关注政策变动:货运车辆需要密切关注口岸出口舱单申报的相关政策变动,以便及时调整申报策略。

总之,深圳湾口岸拼车出口舱单申报是货运车辆出口货物的必要环节。

深圳海关关于公路口岸转关车实行网上申报的公告-

深圳海关关于公路口岸转关车实行网上申报的公告-

深圳海关关于公路口岸转关车实行网上申报的公告正文:---------------------------------------------------------------------------------------------------------------------------------------------------- 深圳海关关于公路口岸转关车实行网上申报的公告为进一步完善口岸自动核放系统,规范海关对公路口岸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进出境车辆及承运人的管理,进一步提高口岸通关效率,我关决定对经皇岗口岸进出境的转关运输车辆实行网上申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启动时间及步骤1、2005年2月21日起,在皇岗口岸试运行进出境转关车网上申报系统。

2、试运行期间,进行网上申报的出口转关车辆,请选择指定的两条出境通道通关,2005年2月28日起在此基础上逐步增加出口转关网上申报车辆验放通道数量,届时转关网上申报车辆按照通道指示牌选道通关,2005年3月14日起出口自动核放通道全部实施转关车网上申报系统,对于没有进行网上申报的转关车辆实行人工验放。

3、进行了网上申报的进口转关车辆仍按照原有通道通关。

4、2005年3月28«日起,在文锦渡口岸、沙头角口岸全面实施转关车网上申报系统,对于没有进行网上申报的转关车辆实行人工验放。

二、通关流程进口转关车辆在抵达进境地海关前,出口转关车辆在启运地海关放行后、抵达出境地海关前,承运人登陆“中国电子口岸”,进入“公路口岸通关系统”,点击“承运申报”选择“转关车过境申报”,按照填写要求录入申报内容后进行申报;申报成功后车辆过境,过境时海关对承运申报内容进行审核。

对于进口直转的转关车辆,承运人可以预先进行网上申报,具体操作与提前报关的转关车辆相同。

三、转关车辆网上申报业务咨询深圳海关监管处:*************;中国电子口岸深圳数据分中心:*************;皇岗海关:*************。

深圳湾口岸拼车出口舱单申报

深圳湾口岸拼车出口舱单申报

深圳湾口岸拼车出口舱单申报
【原创实用版】
目录
一、深圳湾口岸拼车出口舱单申报简介
二、出口舱单申报流程
三、出口舱单申报所需材料
四、注意事项
正文
【深圳湾口岸拼车出口舱单申报简介】
深圳湾口岸位于中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是我国大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重要交通枢纽。

拼车出口舱单申报是指在深圳湾口岸,旅客乘坐出租车、专车等交通工具离开口岸时,需要进行的一种申报手续。

【出口舱单申报流程】
1.旅客到达深圳湾口岸,乘坐出租车或专车等交通工具。

2.交通工具驶入出口舱单申报区域,驾驶员需停车接受检查。

3.驾驶员向工作人员提交出口舱单,同时需携带旅客有效身份证件(如护照、港澳通行证等)以备查验。

4.工作人员核对出口舱单与旅客身份证件信息,确认无误后放行。

【出口舱单申报所需材料】
1.出口舱单:舱单上需注明旅客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目的地等基本信息。

2.旅客有效身份证件:如护照、港澳通行证等。

【注意事项】
1.旅客应确保所提供身份证件真实有效,以免影响出行。

2.驾驶员在提交出口舱单时,应确保舱单信息与旅客身份证件信息一致,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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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湾口岸公路舱单改革
来源:本站发布日期:2014-09-09已有1189 人浏览
深圳海关关于在公路口岸启用公路舱单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4-08-06
2014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海关总署关于公布〈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货运舱单电子数据格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67号)、《海关总署关于发布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货运舱单电子传输报文格式V1.0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3号)和《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及其所载货物、物品舱单电子数据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7号),现就深圳关区公路口岸启用公路舱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路舱单业务模式
公路货运企业、货运代理企业、邮政企业及快件经营人等公路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以下统称公路舱单传输人)应当向海关传输公路舱单电子数据。

具体业务模式如下:
(一)口岸报关货物、集中申报货物通关流程。

1.在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清单》前,公路舱单传输人应当向海关传输公路原始舱单(进境)或预配舱单(出境)电子数据。

“海关通关代码”项填写RD01。

2.《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清单》“运输方式”项填写公路运输;“运输工具名称”项免于填报;“航次号”项填写公路舱单的“货物运输批次号”;“提单号”项填写公路舱单的“提(运)单号”。

3.《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清单》审结后,公路舱单传输人应当向海关传输进境确报或出境确报(装载舱单)电子数据。

4.公路舱单传输人收到海关反馈的“接受申报,该确报报文处理成功”的回执后,方可安排车辆进出境。

(二)进出口转关货物通关流程。

1.在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转关申报单》前,公路舱单传输人应当向海关传输公路原始舱单(进境)或预配舱单(出境)电子数据。

“海关通关代码”项填写RD02。

2.《进/出口货物转关申报单》“进出境运输方式”项填写公路运输;“航次号”项填写“货物运输批次号”;“提单号”项填写公路舱单的“提(运)单号”。

3.车辆进出境前,公路舱单传输人应当向海关传输进境确报或出境确报(装载舱单)电子数据。

4.公路舱单传输人收到海关反馈的“接受申报,该确报报文处理成功”的回执后,方可安排车辆进出境。

5.其他转关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空车和空载集装箱车进出境流程。

1.未载有货物、物品及集装箱的车辆(简称空车)或仅载有暂时进出境空集装箱的车辆(简称空载集装箱车)进出境,公路舱单传输人无需向海关传输公路原始舱单(进境)或预配舱单(出境)电子数据。

上述两类车辆进出境前,公路舱单传输人应当向海关传输进境确报或出境确报电子数据。

其中,空车确报“海关通关代码”项填写RD10;空载集装箱车确报“海关通关代码”项填写RD11。

2.公路舱单传输人收到海关反馈的“接受申报,该确报报文处理成功”的回执后,方可安排车辆进出境。

(四)跨境快速通关货物通关流程。

1.在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前,公路舱单传输人应当向海关传输公路原始舱单(进境)或预配舱单(出境)电子数据。

其中,办理跨境提前报关和跨境直转业务的,“海关通关代码”项填写RD09;办理跨境过境业务的,“海关通关代码”项填写RD16。

2.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方式申报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运输方式”项填写公路运输;“运输工具名称”项免于填报;“航次号”项填写公路舱单的“货物运输批次号”;“提单号”项填写公路舱单的“提(运)单号”。

3.在车辆抵达进境地或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前,公路舱单传输人应当向海关传输进境确报或出境确报(装载舱单)电子数据。

4.公路舱单传输人收到海关反馈的“接受申报,该确报报文处理成功”的回执后,方可安排车辆进入进境地或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

(五)非贸货物、物品进出境流程。

1.车辆进出境前,公路舱单传输人应当向海关传输公路原始舱单(进境)或预配舱单(出境)电子数据。

“海关通关代码”项填写RD13。

2.海关接受原始舱单(进境)或预配舱单(出境)电子数据传输后,公路舱单传输人应当向海关传输进境确报或出境确报(装载舱单)电子数据。

3.车辆抵达进出境地海关监管场所前,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向海关办理非贸货物、物品的申报手续。

上述申报手续办结后,海关人工办理公路舱单放行手续。

4.公路舱单传输人收到海关已放行公路舱单的反馈后,方可安排车辆进出境。

二、数据传输要求
(一)公路舱单中“货物运输批次号”项填写《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以下简称《载货清单》)13位编号;同一车辆一次进境(或出境)使用同一货物运输批次号,多部车辆同时载运一批货物进境(或出境)时,使用同一货物运输批次号,并同时进境(或出境)。

(二)公路舱单中“提(运)单号”项由企业自行编制,同一“货物运输批次号”项下“提(运)单号”不得重复。

(三)进出境确报中“货物运输批次号”项填写《载货清单》13位编号;车辆载有货物、物品的,进出境确报中“货物运输批次号”项应当与公路舱单的“货物运输批次号”项保持一致。

三、《载货清单》管理
公路舱单启用后,《载货清单》将作为公路舱单纸质单证。

已向海关传输公路舱单电子数据的车辆,无需在口岸通道投递纸质《载货清单》,车辆驾驶员随车携带《载货清单》备查。

中国电子口岸预录入系统(QP)公路舱单录入功能提供《载货清单》打印功能。

四、舱单传输方式
(一)公路舱单传输人可使用中国电子口岸预录入系统(QP)或地方电子口岸舱单采集系统向海关传输公路舱单及进出境确报电子数据。

(二)中国电子口岸将提供公路舱单系统移动客户端软件,公路舱单传输人可以通过手机客户端方式,向海关传输公路舱单及进出境确报电子数据。

公路舱单系统移动客户端软件启用时间另行通知。

(三)申请安装使用中国电子口岸预录入系统(QP)的公路舱单传输人,应当向其办理备案手续的公路口岸海关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备案海关确认后转发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深圳分中心,由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深圳分中心按照相关流程为企业办理系统安装等相关工作。

五、办事窗口
各公路口岸海关通关科负责办理公路舱单相关业务。

具体为:
(一)办理公路舱单传输人备案手续;
(二)办理公路舱单电子数据传输、变更申请、落装申请、改配申请的人工审核手续;
(三)办理公路舱单人工核注核销和人工结关手续;
(四)处理公路舱单异常数据。

六、公路舱单传输人备案
2014年7月20日及以前公路货运企业已在深圳海关备案的,无需再次向海关备案。

货运代理企业、邮政企业、快件经营人和2014年7月21日及以后在深圳海关备案的公路货运企业,可以携带以下资料,选择向任一公路口岸海关通关科办理备案手续:
(一)《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详见海关总署令第172号附件1);
(二)企业行政印章和业务印章的印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件或者资格证件的复印件。

提供上述材料的复印件的,应当同时提供原件供海关验核。

公路舱单传输人在任一公路口岸海关完成备案后,其备案在深圳关区内所有已经启用公路舱单的公路口岸海关均有效。

七、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所称“公路口岸”,是指深圳湾口岸、沙头角口岸、文锦渡口岸、皇岗口岸,并包含福田保税区来往香港的货运车辆通道。

(二)深圳海关将按照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在深圳湾口岸、沙头角口岸、文锦渡口岸、皇岗口岸和福田保税区来往香港的货运车辆通道启用公路舱单,具体时间另行公告。

该公路口岸启用公路舱单后,公路舱单有关事项适用本公告。

(三)实施公路舱单管理的进出境车辆及所载货物,不再适用《深圳海关公路口岸进出境货运车辆及所载货物自动核放通关管理规定》(深圳海关公告2005年第10号)和《深圳海关加工贸易进出口集中报关货物电子申报单暂行管理办法》(深圳海关公告2003年第4号)。

特此公告。

深圳海关
201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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