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新久《刑法学》(第4版)(复习笔记 第六章 犯罪客体)【圣才出品】
曲新久《刑法学》(第4版)(复习笔记 第七章 犯罪主体)【圣才出品】

第七章犯罪主体一、犯罪主体概述1.犯罪主体的概念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且应当对自己的罪行依法负刑事责任的人。
(1)犯罪主体必须是人。
这里所说的“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2)犯罪主体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
(3)犯罪主体是依法应当对自己的罪行负刑事责任的人。
2.刑事责任能力与罪过责任原则(1)概念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性质及其意义并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
简言之,就是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辨认能力”,指一个人认识自己特定行为的社会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能力,包括对事实真相本身的认识能力和对事实是非善恶评价的认识能力;“控制能力”,指一个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
辨认和控制能力必须同时具备,才认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完全丧失其一的,认为没有刑事责任能力。
(2)罪过责任原则罪过责任原则要求犯罪主体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这与刑法的罪责观念和制度有关。
行为人只有在具有这种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情况下,有意识地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才能成立犯罪,并对自己的行为负刑事责任。
在我国刑法上,刑事责任能力既是犯罪能力又是负刑事责任的能力。
二、自然人1.刑事责任年龄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
自然人犯罪主体的一般要件是由刑法典总则规定的:必须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这两个要件既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也是行为人成为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
(1)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自然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我国《刑法》第17条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如下的具体规定:①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曲新久《刑法学》(第4版)(复习笔记 第九章 犯罪主观方面)【圣才出品】

第九章犯罪主观方面一、犯罪主观方面概述1.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犯罪的主观方面,指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它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等主观要素。
(1)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是犯罪的意识即罪过心理。
罪过心理主要表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此外,有的犯罪还要求主观上具有特定的犯罪目的或者动机。
(2)犯罪主观要件是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时的罪过心理,罪过的心理(故意或者过失等)与犯罪行为必须具有同时性。
(3)犯罪主观要件是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
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以及具有分则对犯罪心理的特定要求,是成立犯罪的要件。
2.罪过责任原则(1)没有罪过就没有犯罪和刑事责任,是刑法的重要原则。
大陆法系学说称其为“责任主义”或者“主观责任原则”。
“主观责任原则”是在否定“客观归罪”、“结果责任”基础上确立的。
近现代刑法主张主客观统一,反对客观归罪。
我国《刑法》第16条规定,由于不可抗力或者不可预见的原因而造成损害结果的,不是犯罪。
在立法上确立了罪责原则。
(2)关于责任,大陆法系传统学说认为,人出于故意、过失的心理意思而实施行为侵害法益,就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结果承担责任。
(3)按照规范说,罪责的评价重心略有变化:①偏重“结果”的观念被改变,认为刑法对犯罪的否定不单集中在结果上也应体现在行为上(“行为无价说”),转向重视行为自身的反规范性;②故意、过失心理是责任根据的说法被改变,强调人拒不服从规范的态度是归责根据,故意、过失心理事实只是认定人不服从规范态度的根据;③与传统观念相比较,在“人·意思·行为·结果”的要素中,规范说对罪责的评价重心略微前移,违法评价推及行为、责任评价推及人的(拒绝服从规范的)态度,甚至推及人格(人格责任)。
重视评价人的不合规矩的“行为”和人的不守规矩的“态度”。
这既动摇了“事后问责”的传统观念,也为刑法干预人的活动往前推移提供了理论依据。
刑法学考研题库【课后习题】【圣才出品】

刑法学考研题库【课后习题】【圣才出品】刑法学作为法学领域的重要分支,对于考研学子来说,掌握其核心知识和解题技巧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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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分析甲的犯罪构成。
”这就要求考生不仅要清楚地知道犯罪构成的四个要素分别是什么,还要能够将其运用到具体的案例分析中,准确判断犯罪人的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的要求。
在刑罚的适用部分,可能会出现这样的题目:“张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请说明缓刑的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
”考生需要熟悉缓刑的相关规定,才能正确回答此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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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比如案例分析题,“甲深夜潜入乙家盗窃,正在翻找财物时,乙突然醒来,甲为了逃跑,将乙打成重伤。
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责任构成要件)【圣才出品】

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第六章责任构成要件一、概念题1.犯罪主体(东财2011年研;上海大学2004年研)答: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主体是我国刑法中最基本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犯罪主体。
单位主体在我国刑法中不具有普遍意义但具有其特殊性。
我国刑法中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有:①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
②作为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这种能力与犯罪的成立和刑罚的适用密切相关。
2.刑事责任能力(西南科技大学2014年研;武大2009年研)相关试题: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能力(华南理工大学2014年研)答: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包括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
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
3.刑事责任年龄(西安交大2008年研)答:刑事责任年龄,简称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按照我国刑法典第十七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阶段;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我国刑法典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我国刑法典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进入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4.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武大2005年研)答:以主体是否要求以特定身份为要件,自然人犯罪主体分为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自然人犯罪的一般主体是指达到一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
特殊主体是指除具备犯罪的一般主体应当具备的条件外,还必须以一定的身份条件而构成特定犯罪的人。
曲新久《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第十二章至第十六章【圣才出品】

第十二章共同犯罪一、概念题1.共同犯罪(四川师范大学2014年研)答: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要件:①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
②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③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过失不构成共同犯罪。
2.任意的共同犯罪(上交2006年研)答:任意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个人单独可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而形成的共同犯罪。
根据刑法分则规定,这种犯罪不以多数行为人实行犯罪为必要,可以一个人实施,也可以二人以上共同实施。
任意的共同犯罪由刑法总则加以规定。
刑法理论上研究的共同犯罪,主要是这种共同犯罪。
对这种共同犯罪,应当根据刑法总则规定共同犯罪的条款和刑法分则规定的有关犯罪的条文定罪量刑。
3.共同正犯(上交2007年研;上交2005年研)答:共同正犯,是指几个共同犯罪的行为人都实施了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即都是实行犯。
构成共同正犯,除了犯罪主体是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以外,还必须具备以下要件:①从犯罪的客观方面看,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共同实行犯罪。
②从犯罪的主观方面看,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故意。
4.犯罪集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5年研;中山大学2014年研;武大2007年研;西北政法2006年研)答:犯罪集团是一种特殊的共同犯罪形式,是指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犯罪集团具有下列特征:①主体必须是由3人以上组成的。
②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和固定性。
③具有共同实施某种犯罪的目的性。
④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5.主犯(武大2012年研;北化工2008年研;人大2007年研;西北政法2007年研)答: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它包括以下两种情况:①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
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违法构成要件)【圣才出品】

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第五章违法构成要件一、概念题1.犯罪客体(四川师范大学2014年研;武大2008年研;南开大学2006年研;西北政法2006年研;人大2005年研;上海大学2005年研)答: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
行为之所以构成犯罪,首先就在于侵犯了一定的社会关系,而且侵犯的社会关系越重要,其对社会的危害性就越大。
刑法理论将犯罪客体划分为三类或三个层次: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三类客体是三个不同的层次,它们之间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抽象与具体、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同类客体是在直接客体基础上的分类和概括,而一般客体又是对一切犯罪客体的抽象和概括。
2.犯罪对象(西南科技大学2014年研;武大2011年研;华侨大学2011年研;人大2006年研)答: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犯罪对象具有客观实在性和可知性的特征。
犯罪对象的基本含义为:①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②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③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
3.犯罪的客观方面答: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其特征包括:①犯罪客观方面因为刑法所规定而具有法定性;②犯罪客观方面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③犯罪客观方面是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④犯罪客观方面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核心因素。
4.不作为(浙江工商大学2014年研;西北政法2005年研;上海交大2005年研)答: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成立不作为,在客观方面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构成不作为的前提条件;②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重要条件;③行为人没有履行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关键条件。
刑法学笔记整理

刑法笔记第一章刑法概述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概述第二节罪刑法定原则第三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第四节罪责相适应原则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一、概念和原则(概念:对地对人的效力解决刑事管辖的范围问题)(原则:各国社会政治和历史传统不同有: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
四个各有缺陷,各国予以综合采纳)二、属地管辖《刑法》第6条第一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涉及两方面: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含义:是指我国领域内的全部空间区域,具体;领陆、领水、领空(空气空间,非外层空间),此外,依国际条约和惯例,我国领土的自然延伸(a、我国的船舶、飞机或其他航空器b、我国的驻外使馆)属于领域内的犯罪情形有a、犯罪行为与结果都发生在我国境内。
b、行为国内,结果国外。
c、行为国外,结果国内2、“法律特别规定除外“,是指即使我国内犯罪,法律特殊规定,此不适用我国刑法。
法定情形:a、11条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b、90条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补充变更规定。
c、刑法施行以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特别刑法的规定。
d、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例外规定。
三、属人管辖7条1款规定我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的适用,但最高刑3年以下可以不追究。
7条2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国外犯罪,适用。
四、保护性管辖刑法8条“外国人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公民按本法规定最低刑3年以上,可适用,犯罪地法不认犯罪的除外“五、普遍管辖9条规定,我国缔结的条约和国际惯例规定的罪行,依此所承担的义务范围行驶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二节刑法的时间效力一、生效时间:1、公布时。
2、公布后一段。
二、失效时间:1、国家立法机关宣布失效2、自然失效三、溯及力:刑法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前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生效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适用,有溯及力,如不适用,无溯及。
曲新久《刑法学》(第4版)(复习笔记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与历史(1)罪刑法定的基本含义刑法基本原则是立法者制定和司法者适用刑法过程中必须始终严格遵循的刑法所固有的、全局性的裁判准则,而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历史发展①罪刑法定原则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反对封建司法制度非法专横的产物,是对等级特权社会罪刑擅断主义的彻底否定。
作为法律原则,它最早发端于1215年英国大宪章以及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其中限制国王权力的内容成为后来罪刑法定原则的萌芽。
这种思想先后为美国和法国的宪法文件所吸收。
②许多国家在资产阶级革命以后,均把罪刑法定原则作为保障人权的一个基本原则,在宪法或刑法上加以规定,以法律来限制国家刑罚权的滥用,保障人权。
罪刑法定原则现在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所广泛承认的保障人权、维护法治的重要原则,也是联合国一系列国际条约所规定的刑事司法准则。
2.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1)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①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刑法的基本原则,也没有规定罪刑法定原则。
②1997年《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主要体现在,《刑法》第3条明文规定罪刑法定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废除类推制度,刑法典总则规定了犯罪的一般概念、基本构成要件以及犯罪形态,刑法典分则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与刑事责任等。
a.这一原则集中地体现了刑法的正义性。
犯罪和刑罚要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符合宪法的法律来规定,法律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惟一渊源。
b.违反宪法或者违反刑法基本原则的刑事法律,不得作为定罪处刑的依据。
③积极的罪刑法定与消极的罪刑法定共同构成了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
a.积极的罪刑法定,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
从扩张刑罚权的方面要求,积极地运用刑罚,惩罚犯罪、保护社会。
我国刑法在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原则时,规定(在某种意义上可能是突出)罪刑法定原则的积极方面,是我国刑法的一个重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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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犯罪客体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1.犯罪客体的概念与特征
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被犯罪活动侵害的社会利益。
关于犯罪客体的定义有各种主张。
本书取“社会利益说”。
(1)犯罪客体是某种社会利益。
所谓社会生活利益,就是指在人们共同的社会生活中能够满足人们生存和发展需要的东西。
(2)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
刑法的目的和任务就是要保护社会生活利益,使其免受不法行为的侵害,从而维护社会生活秩序。
刑法保护的社会生活利益即刑法法益是一种公共利益而非私人利益。
并且,刑法保护的利益会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而变化。
(3)犯罪客体必须是主体的犯罪活动所侵害的社会利益。
刑法所保护的利益作为单纯的客观存在,并不是犯罪客体。
只有当这种利益既被刑法保护而又被犯罪侵害的,才是犯罪客体。
2.犯罪客体的若干问题
(1)犯罪客体在刑法条文中的体现。
犯罪总是要侵犯一定的客体,刑法对各种犯罪的犯罪客体的规定方式是多种多样的。
(2)犯罪客体的意义。
研究犯罪客体有助于正确理解、适用法律;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准确定罪和量
刑。
(3)犯罪的客体与犯罪的本质特征、犯罪既遂。
犯罪本质具体表现为侵害刑法各本条保护的利益(客体),犯罪客体一方面揭示了刑法条文保护的社会利益,另一方面体现出犯罪的本质特征。
犯罪既遂,是侵害法律保护利益的既遂,因此犯罪客体是确认犯罪既遂的实质标准。
(4)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犯罪结果。
犯罪对象是犯罪人的行为指向或作用的人、物、信息,犯罪结果是犯罪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所生的具体影响,客体遭受侵害则是犯罪结果的抽象、实质的表达。
(5)犯罪客体与广义的犯罪结果。
自然意义的结果指行为对外界所造成的影响或变化,包括有形的结果如人的伤亡、财产的损失;也包括无形的结果如对他人的信誉、情感的伤害等。
犯罪结果,特指刑法典分则各条中规定的犯罪行为的结果,往往被定义为对客体的“实际”损害(实害犯)和“可能”的损害(危险犯)。
(6)犯罪本质观念的变化对客体地位、内容的影响。
“法益侵害说”、“结果无价值说”,这种犯罪本质观念在犯罪人的行为与造成外界变动(结果)的两极中,重视(行为造成的)法益被害结果。
据此,侵害法保护的利益是评价犯罪、违法性的关键因素。
二、犯罪客体的种类
1.直接客体
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所直接侵害的某种特定的法益(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
(1)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某种犯罪构成的组成部分,它直接反映该种犯罪行为所侵害利
益的社会性质。
(2)根据犯罪行为侵害的直接客体的数量,可以把直接客体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
①凡是某一犯罪只侵害一个法益的,属于简单客体;凡是某一犯罪侵害两个以上法益的,属于复杂客体。
②区分简单客体与复杂客体对正确评价犯罪和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
2.同类客体
(1)概念
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共同侵害的法益。
(2)意义
①犯罪的同类客体概括一类犯罪的共同属性,是犯罪分类的基础。
我国刑法典分则,主要是按照同类客体把所有的犯罪分为十大类,并以此为基础构筑刑法典分则体系。
②同类客体对于区别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3.一般客体
(1)概念
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害的法益,即社会利益的总体。
(2)意义
犯罪一般客体既是一切犯罪侵害法益的总体,又是一切犯罪的共同本质。
它的意义在于揭示出犯罪所具有的普遍属性就是对社会利益的侵害,从而进一步说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根源。
(3)三者关系
直接客体、同类客体都是社会利益总体——一般客体的组成部分,三者之间是个别、局部与整体的关系。
直接客体、同类客体和一般客体是按犯罪客体的范围大小划分的结果。
通过分类,使我们能够从不同的角度认识、把握犯罪客体。
三、关于犯罪客体的其他观点
关于犯罪客体有以下不同观点:
(1)犯罪客体的内容(法益)应当作为犯罪的本质属性,不应当作为犯罪构成要件。
(2)“客体”应为行为客体。
(3)通说。
我国通说一般将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或行为对象)相区别。
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之一,其内容是刑法保护的被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说)。
犯罪对象是犯罪构成选择性要素之一。
(4)本书基本采取通说,将犯罪客体作为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之一;将犯罪对象(或行为对象)作为犯罪构成要素之一。
但与通说有两点细微差异:
①在犯罪客体概念上,不采传统的社会关系说而是采取社会利益说;
②通说在体系上把犯罪对象放在犯罪客体部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