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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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意见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意见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21•【字号】惠府[2007]71号•【施行日期】2007.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意见(惠府〔2007〕7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09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制定和实施《规定》,是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举措。

《规定》的实施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把这项工作作为理顺农村经济关系、稳定农村经济秩序、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二、广泛宣传,抓好培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印发宣传资料、组织现场咨询等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使各级干部特别是农村基层干部深刻领会实施《规定》的重大意义,掌握《规定》的相关内容,为《规定》在我市顺利施行营造良好的氛围。

要举办各层次的培训班,使各级干部、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财会人员以及参与这项工作的业务骨干,全面正确领会《规定》的精神实质,掌握相关的农村政策,为全面贯彻落实《规定》打好基础。

要向广大群众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突出重点,加强指导(一)做好集体经济组织核定工作。

集体经济组织的核定要遵循尊重历史、尊重现实的原则,以是否拥有土地所有权和集体资产产权为标准。

要注意保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明确资产的所有权,避免出现平调、合并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现象。

2013广东省农村集体组织管理规定

2013广东省农村集体组织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决定第189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3-7人的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和3-5人的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

每届任期3年至6年,具体任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可连选连任,但不得交叉任职。

”本决定2013年5月31日作出,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2006年8月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以粤府令第109号公布根据2013年5月3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公司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镇)、村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并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经营管理本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侵犯。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为基础,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和集体资产产权归属设置。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09•【字号】粤府令第109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09号《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7月1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公司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镇)、村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并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经营管理本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侵犯。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为基础,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和集体资产产权归属设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统一为: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经济联合总社;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经济联合社;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村××经济合作社。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8.03•【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

第三条 [组织形式] 本条例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由原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社区型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

第四条[规范名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统一为:××县(市、区)××镇(街、乡)××经济联合社;××县(市、区)××镇(街、乡)××村××经济合作社。

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统一为:××县(市、区)××镇(街、乡)××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经济联合社);××县(市、区)××镇(街、乡) ××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五条[活动宗旨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依法开展经济活动,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条[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服务。

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改革与发展给予扶持和指导服务。

广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6号——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6号

广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6号——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6号

广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6号——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正文:----------------------------------------------------------------------------------------------------------------------------------------------------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6号《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1996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二日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农村社会经济合作社、经济联合社、乡镇经济联合总社,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依法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以及本条例的实施。

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平调、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五条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其集体资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行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资产产权第七条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荒地、山地、森林、林木和林地、草场、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农村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产权属于集体所有;(二)通过公共积累、投资投劳所兴办的集体企业资产;(三)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兴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购置的交通运输工具、机械、机电设备等财产;(四)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控股、参股、联营的企业和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以及开展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业务的企业中,按合同及章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资产;(五)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直接用于农、林、牧、副、渔业生产的投入及其产品;(六)国家、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对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无偿拨款、资助、补贴、捐赠的财物及其形成的资产,以及国家对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及其企业减免税赋形成属于集体所有的资产;(七)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及其企业设立的专项资金,征用集体土地各项补偿费属于集体所得部分,生产经营者上缴的承包款物、租金,社员上交的集体提留、乡镇统筹费及劳动义务工(不含国家使用的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形成的资产;(八)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及其企业所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九)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及其企业所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十)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1996_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1996_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法规标题】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颁布单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颁布时间】1996-1-22•【失效时间】•【全文】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1996年1月1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6年1月22日公布1996年3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产产权第三章资产评估第四章资产经营第五章资产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经济联合社、乡镇经济联合总社,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依法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以及本条例的实施。

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平调、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五条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其集体资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行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资产产权第七条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荒地、山地、森林、林木和林地、草场、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农村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产权属于集体所有;(二)通过公共积累、投资投劳所兴办的集体企业资产;(三)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兴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购置的交通运输工具、机械、机电设备等财产;(四)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控股、参股、联营的企业和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以及开展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业务的企业中,按合同及章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资产;(五)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直接用于农、林、牧、副、渔业生产的投入及其产品;(六)国家、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对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无偿拨款、资助、补贴、捐赠的财物及其形成的资产,以及国家对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及其企业减免税赋形成属于集体所有的资产;(七)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及其企业设立的专项资金,征用集体土地各项补偿费属于集体所得部分,生产经营者上缴的承包款物、租金,社员上交的集体提留、乡镇统筹费及劳动义务工(不含国家使用的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形成的资产;(八)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及其企业所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九)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及其企业所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十)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广东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广东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5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5月25日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1996年1月1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乡镇人民政府改为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后,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的管理,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农村集体资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本组织全体成员行使所有权,并以本组织的名义依法自主经营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探索创新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构建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更多财产权利的实现机制。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专题解读

么?
答: 《 管理规定 》为农村集体经济 组
织 解 决 了两 方面 的 难 点 问 题 。
( 解决 了组织 的身份 证明 问题 。 1)
农 村 集体 经济 组 织 发端 于 合 作 化 初 期 ,几 十 年 来 肩 负着 经 营 管理 农村 集 体 资 产 等 重 任 。 据 不完 全统 计 ,2 0 年 底 广 东省 农 村 05 集体 资产 存 量 已增 加 到3 7 亿 元 ( 38 不含 土 地 等 资 源性 资 产和 深圳 市 ),涉 及 ̄ 5 0 '00 J
可 循 , 影 响 了 它 作 为 经 济 组 织 的 正 常 运
作。为解决这个 问题, 《 管理规定 》的出
台填 补 了这 方面 的空 白 ,规 定 : “ 村集 农 体 经 济 组 织 证 明书 是 农 村 集体 经 济 组 织 的
身 份 证 明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或者 不 设 区 的 市
事 ,有 的地 方 损 害 了 “ 出嫁 女 ” 、 “ 赘 入
郎 ” 等特 殊 群 体 的经 济权 益 , 一 些 非集 体
万 别、复杂多样 ,因此 《 管理 规定 ≯对 农
村 特 殊 群体 中具 体 哪 种人 属于 农村 集体 经
济 组 织 成 员难 以作 出统 一 规定 。 根 据 组织 在 土 地 向谁
发 包 、在 宅基 地 和 集 体 经 济 向谁 分 配等 方 面 , 长 期 主 要 按 照 各 村 社 的 传 统 习惯 办
员 收养 的子 女 或 超计 划 生 育 的 子 女 或其 子 女 在 高 等 院校 就 读 或 毕 业 的 学 生 等 。 由于 各 地 农 村 特 殊 群 体 的 产 生 与 构成 情 况 千差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2022年版」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2022年版」为了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20xx年版】,欢迎阅读。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乡镇人民政府改为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后,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的管理,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农村集体资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本组织全体成员行使所有权,并以本组织的名义依法自主经营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探索创新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构建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更多财产权利的实现机制。

第七条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资产产权第八条农村集体资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品等资产;(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水利、交通、福利等公益事业的资产;(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或者购买、兼并的企业的资产,以及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合资、合作所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股权;(五)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收益,以及属于集体所得部分的土地补偿费和生态补偿费;(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政府拨款、补贴补助和减免税费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资助、捐赠等形成的资产;(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权以及所产生的利息、衍生收入等资产;(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九)属于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行使使用权、享有收益权的资产;(十)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第四条
农村 集体 经济 组织 在 乡
"镇# & 村中 国 共产 党组
织的 领 导 下! 依 法 享 有 独 立 进 行经 济 活 动 的 自 主 权! 接受 各 级人 民政 府& 村民 委员 会的 监督 % 农 村集 体经 济组 织 实行 民主 管 理! 依法 选举 和 罢免 管理 人员! 决 定经 营管 理的 重大 事项 %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 规范 农村 集体 经 济组 织管 理 ! 稳 定和 完善 社等%
农村 以家 庭 承包 经 营为 基 础& 统 分结 合 的双 层 经 营体 制 ! 保 障农 村 集体 经 济 组织 及 其 成 员的 合 法 权 益! 根 据 ) 中 华 人民 共和 国宪 法* & )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农 业 法* 等 法律 & 法规 规 定! 结合 我省 实际 !制 定本 规定 %
第三条
本规 定所 称农 村集 体 经济 组织 ! 是 指 原人 民公
社 &生 产 大 队& 生 产 队 建 制 经 过改 革 & 改 造 & 改 组 形 成 的 合作 经济 组织 ! 包括 经 济联 合 总社 & 经 济联 合 社& 经 济 合作 社 和股 份合 作 经 济 联合 总 社 & 股 份 合 作 经济 联 合 社 & 股 份 合 作 经济
势! 建立 健全 农 业产 业 化经 营 统 计指 标 体系 ! 及 时 准 确地 做 好 统计 分 析工 作 % 要完 善 监测 制 度 ! 采用 科 学 & 公 正 & 公开 的 方 法 ! 加强 对重点 龙头 企业 的动 态管 理 ! 定 期对 重点 龙头 企业 运 行情 况进行 监测 评估 !及 时了 解企 业的 经营 发展 情况 ! 做到 有 出有 进 ! 不搞终 身制 !促 进龙头 企业 健康发 展 % ’ 二 十 ( 加强 工作 指导 % 农 业产 业化经 营组 织已成 为新 的 农业生 产主 体和 经营 层次 ! 龙 头企 业对 整个 农村 经济 发展 已 发挥 重要作 用 % 要认 真研究 龙头 企业对 宏观 经济的 影响 ! 探 索 新的生 产组 织方 式和调 控方 式 % 要进一 步转 变政府 职能 !运 用 市场规 律指 导农 业生 产 ! 驾驭 多元 化的 市场 主体 ! 全面 提高 对 农村 经济的 宏观 指导 和调 控水 平 % 各级 农业 &发 展与 改革 委 & 财政 &商 务主管 & 人民 银行 &税 务 & 证 监会 &供 销合 作社 等部 门 ! 要继 续 重视 和支 持农 业 产业 化 发 展 ! 各 司 其职 ! 紧 密配 合 ! 大 力推 进农业 产业 化经营 健康 协调发 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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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份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已经 7月1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95次常务会议经过,于 8月9日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正式发布。

二○○六年八月九日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公司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镇)、村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接受各级人民政
府、村民委员会的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并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经营管理本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任何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不得侵犯。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为基础,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和集体资产产权归属设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统一为: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经济联合总社;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经济联合社;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村××经济合作社。

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名称统一为: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股份合作经济社。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由本组织成员大会表决经过。

组织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宗旨;
(三)组织的资产;
(四)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管理人员的产生与罢免;
(六)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及其议事、办事、表决规则(包括应当经过召开成员大会表决的重大事项、能够经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表决的具体事项、成员代表会议代表的人数及其产生办法等);
(七)收益分配制度;
(八)监督管理与财务公开制度;
(九)组织章程修改程序;
(十)其它有关事项。

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大会。

凡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具体事项的表决,能够经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的形式进行。

成员代表会议表决经过的事项应当公示5天。

1/10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交成员大会重新表决。

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或者“一户一票制“等表决方式,具体由组织章程确定。

第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应当有本组织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有本组织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经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应当有本组织2/3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代表2/3以上经过。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3-7人的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和3-5人的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

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但不得交叉任职。

社委会或者理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的组成人员,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并选出社长和副社长、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组长和副组长、监事长和副监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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