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常识:美国离婚调解制度.doc
外国人离婚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婚姻越来越普遍。
随之而来的是,跨国离婚案件也逐渐增多。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离婚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外国人在不同国家离婚的法律规定进行概览,以供参考。
二、美国离婚法律规定1. 离婚条件美国各州对离婚条件的规定不尽相同,但大多数州要求夫妻双方在提出离婚申请前必须分居一定时间。
例如,加利福尼亚州要求夫妻双方分居一年以上才能申请无过错离婚。
2. 离婚程序美国离婚程序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调解阶段,夫妻双方在法院的调解下尝试解决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等问题;第二阶段是审判阶段,如果调解失败,法院将进行审判,判决离婚。
3. 财产分配美国离婚法律中,财产分配原则上是平等的。
但是,如果一方在婚姻中有过错,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财产分配比例。
4. 子女抚养美国离婚法律中,子女抚养权一般由双方共同享有。
法院在判决抚养权时,会优先考虑子女的福祉。
三、英国离婚法律规定1. 离婚条件英国离婚法律要求夫妻双方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分居两年以上、有婚外情、通奸、严重家庭暴力、精神虐待等。
2. 离婚程序英国离婚程序相对简单,夫妻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等问题,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处理。
英国离婚法律中,财产分配原则上是平等的。
但是,如果一方在婚姻中有过错,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财产分配比例。
4. 子女抚养英国离婚法律中,子女抚养权一般由双方共同享有。
法院在判决抚养权时,会优先考虑子女的福祉。
四、加拿大离婚法律规定1. 离婚条件加拿大离婚法律要求夫妻双方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分居一年以上、有婚外情、通奸、严重家庭暴力、精神虐待等。
2. 离婚程序加拿大离婚程序相对简单,夫妻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等问题,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处理。
3. 财产分配加拿大离婚法律中,财产分配原则上是平等的。
但是,如果一方在婚姻中有过错,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财产分配比例。
示规则浅析美国诉讼中的调解程序与证据开

浅析美国诉讼中的调解程序与证据开示规则翟建立一、引言随着中美经贸的不断发展,两国企业、居民间的民商事纠纷也日渐增多。
目前,中美间并不存在相互承认判决的双边协议,一般情况下,一国的判决在另一国是得不到承认和执行的。
因此,如果中国企业与美方发生纠纷,而且双方又未达成仲裁协议,中方为得到可执行的判决,就不得不在美国提起诉讼。
美国民商事诉讼中,普遍适用调解程序;而证据开示,则是美国诉讼证据制度的核心。
笔者于2008年4月协同当事人赴美国洛杉矶参加了一次调解会议,本文拟结合笔者的体会,对美国诉讼中的调解程序与证据开示规则作浅近的分析与梳理。
二、调解程序:法治语境下的妥协1、调解非常盛行。
也许对美国人的一个普遍偏见是好诉,但在素有“诉讼王国”之称的美国,95%的民事案件经过和解,即在法院外通过第三方调停,或在法院内附设的强制仲裁或调解等所谓代替诉讼解决纠纷程序得到解决,只有不到5%的案件才进入法庭审理阶段,经过陪审团审理的只有1.5%1。
在法律文化和技术高度发达、原被告双方激烈对抗的美国,何以出现这一现象,是颇值玩味的。
2、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如此盛行的原因。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关系的日趋复杂多样化,诉讼增加,法院因不胜负荷而导致诉讼拖延,积案严重。
同时,由于诉讼程序繁琐,耗时较长,致使普通百姓难以接近正义,导致诉讼成本高企。
于是,ADR 应运而生。
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意指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是包括诸如仲裁、调解(调停)、和解、谈判协商等一切诉讼外纠纷解决方法的总称。
晚近英美等国法院加大了把ADR援入法院系统的步伐,从而出现了“附属于法院的ADR”。
美国现行《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6条第3款规定,法院召开双方当事人或律师参加的审理前会议协商案件的审理前准备,其中的重要内容就包括了研究和解的可能性以及是否利用审判外程序解决纠纷的问题。
3、文化和制度的思考:司法危机的表现和解决。
美国的诉讼和解、调解制度 简介

美国诉讼和解与ADR中的调解制度一、和解有当事人自行和解和法院主持的和解。
对于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双方当事人签署的撤回诉讼的书面协议书。
在法官主持的和解中,和解会议是一项重要的程序。
“有法官主持的和解会议(judge-hosted settlement conference)这是联邦法院系统最常用的帮助当事人和解的方法。
由一名联邦法官或联邦治安法官主持当事人之间的和解会议。
法官对当事人的请求做出评价并帮助他们了解诉讼中潜在的有利点和不利点。
和解法官一般不是将对该案进行审判的法官,因此他们不能通过建议或暗示案件若进行审判他们将如何做出判决的方式来对不愿和解的当事人施加不利影响”。
除此外,在美国的某些州还有这样的“和解要约”程序,依此程序,“一方当事人在审前阶段提出载有明确数额的书面和解要约。
如果该要约为对方当事人接受,和解成立。
如果未被接受,拒绝和解的当事人必须偿付提出要约方当事人继续进行诉讼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在内,除非拒绝和解方当事人在审理中获得更好的结果”。
其主要内容有: 1、审理前会议。
根据1983年对《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6条所做的修改,在任何诉讼中,法院均可依职权命令双方当事人的律师或未由律师代理的当事人到庭参加审理前会议。
该审理前会议主要基于以下目的举行:(1)促进案件的裁决;(2)尽早并且持续的控制案件进程以使案件不致因缺乏管理而被拖延解决;(3)减少无意义的审前活动;(4)通过周到细密的准备提高案件审理的质量以及;(5)促进案件的和解。
修改后的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将促进和解作为审理前会议的一个公开目的,因此,也有学者将审理前会议称为诉讼和解会议。
通常情形下,主持审理前会议的法官与参加庭审的法官是各自独立的,以避免对后续审判负面影响和干扰。
有的法院还专门设有从事和解法官。
2、当事人提议判决方案。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68条规定,在开庭审理前10日之前的任何时候,反对对方请求的当事人可以向对方当事人提出一份包含允许法庭如此判决内容的建议。
美国民事诉讼法过程与策略

美国民事诉讼法过程与策略美国民事诉讼法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法律程序。
本文将探讨美国民事诉讼的过程和一些常见的策略,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美国的民事诉讼。
一、审前程序1. 调解和仲裁在美国,许多民事纠纷在进入正式诉讼程序前会先进行调解或仲裁。
这可以帮助当事人解决争议,并降低法庭的负担。
如果调解或仲裁无法达成协议,当事人可以继续进入诉讼程序。
2. 起诉和答辩起诉是指原告向法庭提出诉讼请求,包括陈述事实和诉求。
被告在一定时间内需要提出答辩,对原告的指控进行回应,并可能提出反诉。
3. 发现程序发现程序是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和相关信息的过程。
这包括询问、要求文件和证人证词的交换等。
通过发现程序,双方可以更好地了解对方的证据和观点。
二、庭前阶段1. 调解议和和制定策略在庭前阶段,当事人通常会与律师讨论案件细节,并共同制定策略。
此时,调解议和也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律师可以与对方当事人或其代表商讨解决方案,避免进一步诉讼。
2. 案件准备在庭前阶段,律师会准备与案件相关的文件、证据和证人。
这包括整理证据、收集专家证词等活动。
律师还可能对证词和辩词进行模拟演练,以提高辩护的质量。
三、庭审阶段1. 开庭陈述庭审开始,双方当事人的律师会进行开庭陈述,简要介绍自己的案件观点和证据。
2. 证人证词双方律师会依次传唤证人进行证词。
证人会回答提问,并提供自己对案件的观点和经历。
3. 交叉盘问庭审过程中,双方律师有机会交叉盘问对方的证人。
通过交叉盘问,律师可以尝试质疑对方证人的证词,以争取利于自己案件的证据。
4. 结案陈词在庭审结束前,双方律师会进行结案陈词。
律师会再次强调自己的观点和证据,试图说服法官和陪审团支持自己的主张。
四、判决和上诉1. 判决在庭审结束后,法官或陪审团将会进行判决。
判决结果可能对双方当事人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包括经济赔偿、合同履行或其他法律责任。
2. 上诉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判决不满意,他们可以选择上诉。
上诉将引导案件进入上级法院,进行再审。
美国的调解制度

美国的调解制度引言:调解是解决法律争议的一种手段,通过第三方独立调解人的介入,协助当事人达成争议解决方案。
美国作为一个法治国家,拥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和调解制度。
本文将介绍美国的调解制度的基本原则、调解程序以及其在解决争议中的应用。
一、基本原则美国的调解制度遵循一些基本原则,以确保公正、独立和有效的解决争议。
1. 自愿性:调解是自愿的,任何一方都有权选择是否参与调解。
没有一方能够被强制参与调解,也没有强制执行的调解协议。
2. 独立性:调解人必须是公正、中立的第三方。
他们不代表任何一方,只关注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对话和协商。
3. 保密性:调解过程中的所有内容都是保密的。
当事人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意见,而不必担心其会在法庭上被使用。
4. 公正性:调解人必须确保每一方都有平等的机会发表观点,并在调解过程中平等对待所有当事人。
二、调解程序美国的调解程序通常包括几个基本步骤。
1. 前期准备:调解人将与当事人进行会面,了解案件的背景和争议的性质。
调解人还会解释调解的过程和原则,并与当事人讨论他们的期望和目标。
2. 问题定义:当事人将被要求明确自己的问题和利益,并将问题进一步分解为更具体的争议点。
3. 利益探讨:调解人将帮助当事人识别和表达各自的利益,以便寻找共同的利益,并促使解决争议的办法。
4. 选项生成:调解人将与当事人一起探索各种解决方案,通过头脑风暴和创造性思维来产生不同的选项。
当事人将被鼓励共同寻找解决方案。
5. 协议达成:当事人经过协商和讨论之后,可能会达成一个解决争议的协议。
调解人会帮助当事人将协议的条款写成书面文件,并确保双方都理解和同意。
6. 协议执行:一旦协议达成,调解人会监督协议的执行。
如果一方未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寻求法院的执行。
三、调解在解决争议中的应用美国的调解制度被广泛应用于各种类型的争议,包括民事、商业、家庭等领域。
在民事争议中,调解可以有效解决各种纠纷,如合同争议、财产争议和邻里纠纷。
《离婚调解_制度、方法和经验》范文

《离婚调解_制度、方法和经验》篇一离婚调解_制度、方法和经验一、引言离婚是一种具有重大影响的生活事件,它不仅涉及到夫妻双方的权益,还可能影响到家庭成员的未来。
为了减少离婚带来的负面影响,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离婚调解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离婚调解的制度、方法和经验,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离婚问题。
二、离婚调解制度离婚调解是指由专业的调解机构或人员,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夫妻双方的争议进行协调,以期达到和平解决离婚问题的一种方式。
离婚调解的制度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依据:离婚调解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保障调解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调解机构:由法院、司法局、社区调解委员会等机构负责组织和管理,确保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3. 调解程序:包括申请、受理、调解、达成协议等环节,确保调解过程公开、公正、公平。
三、离婚调解方法针对夫妻双方的争议,离婚调解通常采用以下方法:1. 沟通技巧:调解人员会引导双方进行有效沟通,表达彼此的需求和想法,以便更好地理解对方的立场和感受。
2. 法律解释:调解人员会向双方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帮助双方了解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3. 协商谈判:在沟通的基础上,双方可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协商谈判,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4. 心理疏导:对于因情感问题导致的离婚,调解人员会提供心理疏导服务,帮助双方调整心态,缓解情绪。
四、离婚调解经验在进行离婚调解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总结经验:1. 尽早沟通:在发现婚姻出现问题时,夫妻双方应尽早进行沟通,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和支持。
2. 理性对待: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应保持理性态度,避免情绪化行为和言语。
3. 充分准备:在申请离婚调解前,双方应充分准备相关材料和证据,以便更好地表达自己的立场和需求。
4. 尊重法律: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应尊重法律程序和规定,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
5. 协商妥协:在协商谈判中,双方应寻找共同点,协商出对双方都有利的解决方案。
离婚官司美国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在美国,离婚案件是民事法庭处理的最常见案件之一。
离婚官司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包括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赡养费等。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典型的离婚官司——史密斯诉史密斯案的分析,探讨美国离婚法律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操作。
二、案件背景史密斯诉史密斯案是一起发生在加利福尼亚州的离婚案件。
原告艾琳·史密斯(Eileen Smith)和被告约翰·史密斯(John Smith)于1995年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孩子。
然而,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沟通不畅等原因,夫妻关系逐渐恶化。
2010年,艾琳·史密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三、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财产分割:双方共同财产的评估和分割。
2. 子女抚养权:两个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及监护责任。
3. 赡养费:被告是否需要支付赡养费以及赡养费的数额。
四、法律依据1. 财产分割:根据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律,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
共同财产包括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但不包括婚前财产、赠与、遗赠或继承所得的财产。
2. 子女抚养权:加利福尼亚州法律规定,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权时,优先考虑子女的最大利益。
法院会考虑父母的收入、健康状况、教育背景、居住环境等因素。
3. 赡养费:赡养费的支付与否及数额取决于被告的经济能力以及原告的生活需求。
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收入水平、生活成本等因素。
五、案件审理过程1. 财产评估: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了评估。
评估结果显示,双方共同财产价值约为200万美元。
2. 子女抚养权: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两个孩子由原告艾琳·史密斯抚养。
被告约翰·史密斯每周有两天时间与孩子相处。
3. 赡养费:法院判决被告约翰·史密斯每月支付原告艾琳·史密斯赡养费5000美元。
六、判决结果1. 双方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原告艾琳·史密斯获得100万美元的现金和一处房产。
美国离婚适用法律条文(2篇)

第1篇一、概述美国离婚法律体系复杂,各州离婚法律有所不同。
以下以美国各州普遍适用的法律条文为基础,对美国离婚适用法律进行概述。
二、离婚条件1. 不可调和的分歧:美国各州普遍认为,夫妻间存在不可调和的分歧是离婚的主要原因。
这意味着夫妻双方已经无法通过沟通、调解等方式解决问题,婚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
2. 分居:在美国,大多数州要求夫妻双方在提出离婚申请前,必须分居一段时间。
具体分居时间因州而异,一般为6个月至1年。
3. 通奸:部分州将通奸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
若一方在婚姻期间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另一方可据此提出离婚。
4. 遗弃:若一方在婚姻期间离开家庭,且在离开后长时间未与家人联系,另一方可以以此为由提出离婚。
5. 殴打:家庭暴力是离婚的重要原因之一。
若一方在婚姻期间遭受殴打,另一方可以据此提出离婚。
6. 残疾:若一方在婚姻期间因疾病或残疾而无法履行婚姻义务,另一方可以据此提出离婚。
7. 混乱与精神疾病:若一方在婚姻期间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另一方可以据此提出离婚。
三、离婚程序1. 提起离婚申请:离婚程序始于一方提出离婚申请。
申请内容应包括双方的基本信息、婚姻状况、离婚原因等。
2. 等待期:离婚申请提交后,双方需等待一定时间。
具体时间因州而异,一般为6个月至1年。
3. 调解:在等待期内,双方可以进行调解。
调解成功,双方可达成离婚协议;调解失败,则进入诉讼程序。
4. 诉讼程序:若双方无法达成离婚协议,将进入诉讼程序。
诉讼过程中,法院将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证人证言,判决离婚。
5. 财产分割: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将进行分割。
具体分割方式因州而异,有均分、按比例分割等。
6. 子女抚养权:离婚时,子女抚养权将成为争议焦点。
法院将根据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则,判决抚养权归属。
7. 支付抚养费:若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另一方需支付抚养费。
抚养费金额根据子女生活、教育等需求确定。
四、离婚后法律关系1. 离婚证:离婚后,双方将获得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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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常识:美国离婚调解制度
在美国,调解正日益成为解决各种离婚纠纷的重要手段,它涉及金钱、财产、孩子监护等诸方面。
人们可以通过法院系统或法院外的调解系统进行调解,有合格证的离婚调解员也越来越多。
法院里的调解制度
1990年美国结婚人数为2400000个,离婚人数达1700000个,与五年前的情况相同。
仅在纽约市,一个家庭事务法官每天要决定80个家庭的命运!其中调解解决所占的比例有上升的趋势。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夫妻倾向于调解离婚。
在美国,半数以上的州法院有调解程序,他们的努力,为婚姻破裂的双方提供了一个非对抗性解决矛盾的场所。
有些法院还采用委托调解,尤其是涉及孩子监护的纠纷,至少半数以上的州对离婚中的抚养问题进行调解。
从1981年起,加利福尼亚州规定孩子的监护、探视问题必须进行调解,俄勒冈州法院规定对抚养问题均要调解,马萨诸塞州法院则要求提交缓刑署下设的家庭事务部调解,但同时规定:法院不得强迫当事人进行调解。
1985年,马萨诸塞州议会作出调解保密的规定,使这类调解更趋于完善。
佛罗里达州法律规定,法官应当将全部或部分涉及监护、探视或其他父母责任的纠纷提交调解,如果法院认为有罕见的家庭虐待,并不利于调解解决的,则不予调解。
在佛罗里达州的20个巡回法院中,有的设专职调解员,有的则没有,而是利用庭外调解员来进行调解。
克洛韦尔是第六巡回法院的唯一正式调解员,虽然法院可调解任何纠纷,但她只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
克洛韦尔的作法与他人不同,她从不向法官提建议,如果她调解成功了,她就给法院一份双方已签署的协议,如果不成功,则将案件交回法院。
克洛韦尔告诉当事人,调解是当事人自己决定的一次机会。
通常,在克洛韦尔处理的案件中,当事人由于经济原因都没有代理人,但是当事人也可以要求克洛韦尔将协议交给律师审查。
克洛韦尔称:起初,对法院依职权调解家庭事务,该州的律师有许多阻力,但现在已经大大减少了。
对离婚调解,克洛韦尔相信,调解能更大程度地帮助未成年孩子,而且能使当事人离婚后仍保持某种和谐的关系,不仅如此,调解对当事人自我解决问题的能力也提出了较高要求,因为那些有未成年人孩子的当事人在离婚后,甚至十五、六年里都面临着孩子成长的问题。
二、调解是一门艺术
从功利主义的观点看,婚姻是法律上的契约,当配偶一方或者双方试图解决这个纠纷时,便产生一系列复杂问题。
当然,
当事人有的是友好地分手,但也常有相互敌视的,而法庭几乎不处理当事人提出的诸如个人情感的矛盾,也不主张在公开场合解决离婚案中的个人隐私问题,特别是涉及到孩子的时候。
配偶双方在寻求解除婚姻关系时往往产生过火情绪。
他们常常带着和平解决的念头走进法院或进入调解室,但随着谈话变得激动,渐渐地双方充满火药味,金钱常常是激烈争吵的焦点原因,隐蔽的私房钱也因此暴露。
一位调解员发现有为当事人拥有一家私人飞机,而他妻子竟然一无所知!
一位有八年调解历史的专职调解员(她还是位仲裁员)多娜。
西莫妮说:我常常是在看争吵比赛,我不是律师,而是调解人,当争吵开始时,我尽量让他们避开,以便稳定他们的情绪。
离婚完全是一个充满感情因素的概念,也是一个梦想的破灭,因此并不总是一件高兴的事情。
她还认为,离婚调解比她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要困难得多。
在劳动争议中,当事人的关系仍要继续下去,因为双方还得在一起合作。
也有许多调解是在双方没有敌意的气氛下进行的。
美国仲裁协会案件负责人克里斯丁。
杰森最近处理了一起已离婚夫妇之间的纠纷。
他们为了儿子上大学的学费再次走进调解室。
杰森向他们解释,假如一次调解解决不了就交付裁决。
然而,结果却是调解中没有任何争吵,而且很快达成协议。
美国仲裁协会案件高级负责人洛伦。
麦可纳林审查了许多离婚案件发现,当事人的行为和任何案件都不同。
他说:他们总是把发生的事情告诉你,而不管你听了之后是否舒服。
他们征求你得意见,希望你支持他。
而我只能保持中立。
麦克纳林叙述了这么一个案例:一位离婚的妇女,要求前夫支付更多的抚养费,其理由是他前夫现在的妻子生意兴隆,因此调解在这位男子的前妻与现在的太太之间进行,而且你简直想象不到,双方的态度竟是那么的友好!
作为调解员,尤其是受过专门训练过的调解员,不能仅仅充当居中调解人,而是应掌握多种技巧并能恰当地对当事人进行干预的调解人,要避免仅仅是给当事人提建议或劝告,而应集中力量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
来自马萨诸塞州罗厄耳市的离婚调解员凯伦。
莱维特认为,调解员并不一定非得与当事人观点一致。
有时,你有不同看法,而当事人却对孩子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对此,如果你认为该协议有可能被法院否决,那么你就不能听之任之了。
但无论如何调解员都必须公正。
莱维特还认为,在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协议以前,还可以把协议交给他们自己的律师审查,以确定他们自己的权利是否得到保护。
据莫西妮反映,由于每个案件都要经过几个步骤,层层把关,因此她从来没有发生过特别不公平的情况。
他先告诉当事人,而且同样建议他们的律师:调解对他们并不合适,因为离婚纠纷的背后隐藏着强烈的感情问题,有时当事人一方并不真的想离婚。
西莫妮也坚持强调,至少当事人要有代理人审查他们的协议。
婚姻调解有时后还要鼓励当事人征求会计师、不动产评估员以及其他超越调解员能力范围的专家的意见,有关养老金的安排,证券财产、人寿保险、家庭财产保险以及健康保险等问题,都是必须妥善解决。
三、调解员的培训
家庭事务调解员学会是美国唯一的联邦政府设立的家庭事务组织,该组织主任吉姆。
梅内姆德反映:对纠纷解决的需求正在急速膨胀,在总体上呈跳跃式上升趋势,而家庭事务调解员协会已经完全满足不了。
该学会日前已拥有2000多名调解员,分别从事不同的领域,有法学界的,心理卫生领域的,社会服务、会计行业的,还有家庭事务顾问以及牧师等。
在佛罗里达州美国仲裁协会为法院系统培训了400多名有合格证的调解员。
位于马萨诸塞州剑桥市的调解训练协会也已培训了近200名离婚调解专业人员。
对于培训调解员,他们并不认为会减少自己的生意,而是认为:知道的人越多,传播的人也就越多。
调解有各种各样的要求,因此也就得接受培训,而且在给人培训时,你也会受益匪浅,使自己成为更称职的调解员。
培训负责人美国仲裁协会奥南多分部成员琳德塞。
玛菲女士透露,该协会每年举办四期培训班已有三年了,每个计划的具体事项都要交给法院,然后由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根据他们设定的标准决定。
按规定,40课时的培训计划必须包括心理学、家庭法、家庭经济、调解员行为准则、调解理论以及有关孩子的需要和社会团体知识等课程。
以往主要是代理人参加培训,如今半数人来自心理卫生领域和财会领域,且仍在增多。
许多州不象佛罗里达州需要调解员合格证。
为此,家庭事务调解学会建议,设立自愿者证书培训计划。
虽然该计划还有困难,但学会认为,对于当事人以及法院选择家庭事务调解员来说,证书乃是个有用的证明。
学会负责人说:这将是我们所做的最有意义的事。
学会正在努力提高调解质量,虽然调解员是自愿的,但必须参加考试才行。
学会提供免费咨询服务,每周接待约20个咨询者,然后按一定顺序把顾客介绍给600位从业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