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到特殊——论美国民事诉讼对缺席判决的救济
刑事缺席审判救济程序比较研究——以美、日、荷、法、德为样本

第 28 卷 总第 133 期Vol. 28 Sum No. 1332019 年第 1 期No.1. 2019广东开放大学学报JOURNAL OF THE OPEN UNIVERSITY OF GUANGDONG【收稿日期】2018-12-03【作者简介】李菲(1994-),女,甘肃陇西人,硕士研究生,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刑事缺席审判救济程序比较研究——以美、日、荷、法、德为样本李菲(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摘要】救济程序是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94条和第295条对刑事缺席审判救济程序的规定较为简单,未对被告人、罪犯的救济权加以适当限制。
纵览域外相关制度,刑事缺席审判救济程序可以分为两种模式:其一,美国与日本等国所采取的普通救济程序;其二,荷兰、法国与德国等国所采取的特别救济程序。
保障个人权利始终是救济程序的首要设计理念,同时,救济程序应当服务于刑事缺席审判的制度价值。
因此,研究他国的有益经验,对我国刑事缺席审判救济程序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刑事缺席审判;救济程序;上诉;异议;制度价值【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932x (2019)01-0048-05刑事缺席审判是指公诉案件中,被告人缺席法庭时进行的审判程序。
刑事缺席审判救济程序是缺席判决作出后,被告人或者被判刑者行使法定救济权向法院寻求救济的程序。
救济程序在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中的重要性由缺席审判的特点决定。
一方面,刑事缺席审判是在被告人不在案的情况下决定其刑事责任的程序。
对席审判中,尚且强调要赋予被告人充分的救济权利,更何况缺席审判。
另一方面,刑事缺席审判具有权利侵害属性。
它是对被告人辩护权、对质权等诉讼权利的一种限制,其目的是对被告人的实体权利进行一定处分,通过完善的救济程序则可以减轻这种限制。
我国2018年新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其中第294条与295条是对刑事缺席审判救济程序的规定,分别为缺席审判的上诉程序和异议程序。
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

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篇一:美国的审判制度美国的审判制度——美国司法制度简介之三发布时间:20XX-12-0215:33:20一、美国民事审判制度美国联邦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三级二审终审制。
一般民事案件由联邦地区法院作为初审法院,当事人不服初审法院的判决,可以向联邦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如对法院适用的法律有异议,可以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司法审查的请求。
在美国法律中,民事案件是指公民、法人之间的索赔或者要求补救的纠纷。
民事诉讼往往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或者不法行为或者民事侵权行为所引起的。
由于美国是一个成文法和判例法并存的普通法系国家,因此在民事审判制度中许多内容是由法院的判例所确认的,而不同于其它成文法国家,凭借一部完整的民事诉讼法,确认该国的民事审判制度。
从美国的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规则和民事判例看,其民事审判制度大致如下。
(一)起诉与受理如果公民或法人认为自己已经受到其它公民或法人的不法侵犯或损害,他就开始去聘请律师,并向律师陈述自己起诉的理由及有关情况。
在接受当事人的聘请之后,律师就开始着手调查,会见证人,查看有关法令或法院的判例,以决定当事人是否有理由起诉。
如果认为当事人起诉理由充分,且又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律师便决定起草起诉书。
起诉书必须列举出明确的被告人,提出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
律师必须选择适当的法院进行起诉,原告律师还必须向法庭书记官提出关于要求发出传票的命令状,请求法庭书记官发出传票,或通知、指示司法行政长官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
司法行政长官将传票送达被告人后,必须将传票的原本送返法院,并向法院说明送达传票的主要情况。
送达传票是向被告人发出的诉讼正式通知诉讼就从提交起诉书和送达传票开始。
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是,法院必须能够对被告人实行控制,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产必须坐落在该法院的管辖区域内。
也就是说,有些诉讼是采用属人原则,只要找到被告人并送达传票的任何州的任何地区都可以起诉。
从美国Cosby v.US案反观中国缺席审判制度的完善

从美国Cosby 案反观中国缺席审判制度的完善在司法领域,缺席审判是指被告不在法庭出席审判过程,但法庭仍依法对其进行审判。
在一些罪案中,被告可能因为种种原因无法出庭,缺席审判制度便成为必要的司法手段。
缺席审判也存在一定的争议,它需要在维护两难权益之间取得平衡:被告的权益与公共利益。
美国著名性侵案Cosby 便引起了世人的广泛关注,这一案例对中国缺席审判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启示。
Cosby 案是美国历史上一起备受争议的性侵案。
美国著名演员比尔·柯斯比(Bill Cosby)被控在2004年性侵一名女性,并在审判中因为种种因素而被允许进行缺席审判。
法庭最终判决柯斯比有罪,但这一案件却引起了各界的广泛争议。
对于中国而言,缺席审判制度的完善势在必行。
本文将从Cosby 案反观中国缺席审判制度的完善之路展开探讨。
在美国Cosby 案中,法庭允许柯斯比进行缺席审判,主要原因是因为柯斯比年老体弱,而且有明确的健康问题。
这引发了中国法治体系的反思,国家应该对缺席审判作出哪些限制和安排,以及如何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
中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对于因病情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无法到庭出庭的被告,可以进行缺席审判。
在这一点上,中国与美国的立法框架有一定的相似之处。
在实际操作中,中国的缺席审判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中国在缺席审判制度的完善上需要更加注重程序的公正和透明。
在Cosby 案中,柯斯比的缺席审判引发了广泛关注,主要是因为公众对审判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产生了疑虑。
对于中国来说,公众的关注往往更多地集中在被告与原告之间的利益关系上。
如何在缺席审判中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度,是中国司法体系亟待解决的问题。
缺席审判往往意味着被告无法面对指控和证据,容易引发公众对司法公正性的质疑。
中国司法机构应当加强对缺席审判程序的监督与公开,提高审判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中国需要加强对于缺席审判执行的监督与指导。
在Cosby 案中,柯斯比在进行缺席审判时,法庭对其进行了充分的监督和指导,并在程序上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从美国Cosby v.US案反观中国缺席审判制度的完善

从美国Cosby 案反观中国缺席审判制度的完善【摘要】当前,中国的缺席审判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而美国的Cosby 案为我们提供了一些借鉴和启示。
通过对该案的情况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美国在缺席审判方面的政策和实践。
中国仍然需要完善自身的缺席审判制度,包括加强法律保障和程序规范。
为了推动中国司法体制的改革,我们需要认识到完善缺席审判制度的重要性,同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中国缺席审判制度的完善势在必行,这将为维护司法公正提供有力保障。
我们必须认真对待这一问题,不断努力,以确保司法公平和正义得到有效维护。
【关键词】美国Cosby案、缺席审判制度、司法体制改革、司法公正、中国法律制度、审判程序、美国案例借鉴、完善建议、法律保障、权利保护、司法权力、审判公正、合法程序。
1. 引言1.1 背景介绍背景介绍:中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司法公正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基石。
缺席审判制度是司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其完善关乎到公民的基本权益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中国的缺席审判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如审判程序不完善、程序保障不到位、法律适用不够明确等,导致一些被告人在缺席审判中无法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甚至可能受到冤枉。
为了更好地探讨中国的缺席审判制度的完善,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法律实践,特别是Cosby 案。
这个案例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有益的借鉴,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缺席审判制度的重要性和存在的问题,为完善中国的缺席审判制度提供参考和建议。
通过对美国案例的反思与学习,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自身制度的不足,并提出更加切实可行的建议,推动中国司法体制的改革与完善。
1.2 研究意义缺席审判制度是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公正、保障被告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比较美国Cosby 案和中国的缺席审判制度,可以发现在面对缺席被告时,两国的司法体系存在着不同的问题和挑战。
研究美国案例对中国的缺席审判制度进行反思和借鉴,有助于全面了解我国目前司法体系存在的问题,为完善我国的缺席审判制度提供重要的参考和指导。
民事缺席判决制度溯源——兼评缺席的正义

“ 庭期保证” 、“ 由通知” 。非常程序时期尤为重视 案
收稿 日期 :20— 9 2 ;修 回 日期 :2 1— 10 0 9 0— 3 00 0 - 2 基 金项 目: 四川 省教育 厅项 目“ 民事缺 席判 决制度研 究”0 S 2) (8A17 作者 简介 :刘秀 明(99 ) 16一 ,男,辽 宁喀左 人 ,西南科 技大 学法学 院副 教授 ,法学 博士 ,主要 研究 方 向: 民事诉讼 法
对 当事人的传唤, 法律对传唤进行 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
一
、
庭 审缺 席 判 决 制度 的历 史演 变 及 其 程序 正 义
例如在帝政前期 ,规定了以下三种传唤方式 : 口头传 唤 、公文传唤、公示送达 。古罗马传唤被告 出庭经历 了如下的演变。其一 ,原告直接传唤 。在法定诉讼和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上看 ,缺席判决制度历经 了古 希腊 、古罗马和近现代 的变迁过程。缺席判决制度虽 然是 民事诉讼 中的一项特殊制度 ,但是依然体现了民 事诉讼依次进展 的规律性。因而 , 笔者将 以传唤程序 、
圆满 ,法 院可 以作 出对席判 决。” ] 第 4 4 条第 2 [ ( 7
款规定 : 如所 作判 决是不准提 出上诉 的判 决, “ 对本人 未 收到传 票 而未 出庭 的 当事人 ,应 当再次 以传 票传 唤 。 [ 另外,大陆法 系国家不仅在本 国的民事诉讼 ”】 (
程式诉讼 早期,传唤均 由原告本人执行 。其二 ,以原
告传唤为主,法 院传唤为辅。这在程式诉讼晚期和非 常诉讼早期流行 。其三 ,法院依职权传唤。在非常诉 讼程序 的中后期 ,则 由裁判 官根据原告的请求直接传 唤被告到庭 ,是为近现代法 院传唤职能之肇始 。从传
庭审程序、救济程序为中心来考察 民事缺席审判 制度
《我国缺席审判中针对外逃人员的法律援助研究》范文

《我国缺席审判中针对外逃人员的法律援助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我国缺席审判已经成为处理某些特殊案件的重要手段之一。
特别是对于那些涉及外逃人员的情况,缺席审判的法律援助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我国在缺席审判中针对外逃人员的法律援助问题,分析其现状、问题及解决方案,以期为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提供参考。
二、外逃人员缺席审判的现状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交流的日益增多,外逃人员案件逐渐增多。
这些案件往往涉及刑事、民事等多个领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在缺席审判中,为外逃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是保障其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然而,目前我国在处理外逃人员缺席审判时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法律援助制度不完善、律师参与度不高、司法透明度不够等。
三、外逃人员法律援助的必要性针对外逃人员的法律援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法律援助是保障外逃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缺席审判中,外逃人员无法亲自参与诉讼过程,法律援助可以帮助其维护自身权益,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其次,法律援助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
通过为外逃人员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可以保证司法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提高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度。
最后,法律援助是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
许多国家都为外逃人员提供法律援助,这是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做法,也是我国履行国际义务的体现。
四、我国外逃人员法律援助的现状与问题尽管我国已经为外逃人员提供了一定的法律援助,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法律援助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关于外逃人员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很多困难。
其次,律师参与度不高。
由于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和保障措施,许多律师对外逃人员的法律援助工作积极性不高。
此外,司法透明度不够也是当前面临的问题之一。
在处理外逃人员案件时,应加强司法透明度,确保公众对司法过程的监督。
五、完善我国外逃人员法律援助的对策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
《2024年我国缺席审判中针对外逃人员的法律援助研究》范文

《我国缺席审判中针对外逃人员的法律援助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我国与世界各国的经济、文化交流日益频繁,但同时也伴随着一些人员外逃现象的出现。
对于这些外逃人员,如何保障其合法权益,特别是他们在涉及法律审判时能够得到有效的法律援助,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针对我国缺席审判中针对外逃人员的法律援助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二、外逃人员法律援助的现状及问题1. 外逃人员法律援助的必要性外逃人员往往因各种原因离开祖国,他们在异国他乡可能面临诸多法律问题。
由于地域、语言、文化等因素的差异,他们往往难以获得有效的法律援助。
因此,为外逃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不仅是保障其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维护国家司法主权和法律尊严的体现。
2. 法律援助的现行制度及问题目前,我国针对外逃人员的法律援助制度尚不完善。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操作规程,导致外逃人员在缺席审判中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援助。
此外,由于国际司法合作机制的不足,使得外逃人员在国外寻求法律援助时面临诸多困难。
三、完善外逃人员法律援助的路径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保障外逃人员在缺席审判中能够得到有效的法律援助,首先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应在《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法律中明确规定外逃人员的法律援助权利,并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以确保其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 加强国际司法合作加强国际司法合作是解决外逃人员法律援助问题的关键。
我国应积极与相关国家建立司法协助机制,共同打击跨国犯罪,为外逃人员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
同时,应加强与国际组织、律师协会等的合作,共同推动国际法律援助体系的完善。
3. 设立专门机构及优化服务为更好地为外逃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可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处理相关事务。
该机构应具备跨地域、跨语言的服务能力,为外逃人员提供咨询、代理诉讼、取证等服务。
同时,应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确保外逃人员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有效的法律援助。
《跨国民事诉讼程序原则》中缺席判决制度探究

关键词 : 民事诉讼 ; 缺席判 决 ;跨 国民事诉讼 程序 原则》 《
中图分类号 : F 1 D 78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 编号 :0 1— 7 4 2 0 )3— l6一 5 10 5 4 (0 9 0 0 l o
一
《 跨国民事诉讼程序原则》 简介
效率 , 国际 民事诉 讼 的发生 越来越 频 繁 , 么在 国际 那 民事 诉讼 程序 上 给 予 当事 人 更 多 的便 利 是 必 要 的 。 而缺 席判 决制 度 几乎 是 所 有 国家 都会 规 定 的、 进 促 诉讼 效 率 的一个 有效 制 度 , 虽然 各 国之 间 的缺 席 判
作 了详尽 的规定 。我 国民事诉讼 法虽然亦有 缺席 制度 的规 定, 并不 完善 。 因此 , 但 确有 必要对缺 席判 决的相 关问 题加以探讨 , 以期促 进我 国缺席判决制度 的完善 。在此 背景 下, 考查 国外缺席判 决制度的运作 , 寻国 际社会在 判 探 决制度上的 最新发展 , 或许能对我 国缺席判 决制度 的改革提供 某种有益的启示。
讼费用以及上诉等许多 内容 , 非常详尽。尤其是其 中关于缺席判决制度 的规定 , 为各 国进行相应的司 法改革 , 协调相关的制度意义重大。《 原则》 追求的
是更大范 围、 更深程度上的协调与统一 , 离统一程序 的最终 目标更近。由于国际民商事活动越来
二 缺 席判 决 制度概 述
民事诉讼 程 序 的启 动 和前 进取 决于 当事人 的诉 讼 行 为 , 论主 义原 则 、 讼参 与原 则 以及处 分主义 辩 诉
程序原则》 以下简称《 ( 原则》 。《 ) 原则》 3 条规 由 1
定 组成 , 旨在协 调不 同 国家 的 民事诉 讼 程 序 法 律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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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到特殊:论美国民事诉讼对缺席判决的救济刘秀明(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四川绵阳621010)摘要:美国民事诉讼对缺席判决的救济一般规定了缺席登记的救济和缺席判决登记的救济,同时,被告还有权提起附带异议。
《德克萨斯州民事诉讼规则》对缺席判决救济的规定很特殊,有三种不同的方式予以救济,并对中间缺席判决的救济进行了规制。
与大陆法系国家不同的是,缺席判决的救济理由规定了颇具特色的意思表示瑕疵诉讼行为。
关键词:美国民事诉讼;缺席判决;救济;意思表示瑕疵诉讼行为中图分类号:D971.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291(2010)04-0149-06英美法系国家的缺席判决具有程序性结案的特点,出于对案件实体真实的考虑,法律同样规定了缺席人一定的救济方式。
我国民事诉讼法学者傅郁林认为,“在普通法国家,基于对抗制司法理念,作出不利于缺席被告的判决被认为是一种行政行为,因为没有对抗即无所谓审判。
司法所审查的是原告所主张事实的真实性。
被告有权向作出这一判决的法院申请将原判决撤销是自然的事。
”〔1〕鉴于美国的联邦制特色,论文对缺席判决救济的分析遵循了从一般到特殊的逻辑思路,同时,对颇具特色的救济理由,即意思表示瑕疵诉讼行为予以特别关注。
把握美国缺席判决救济的各种方式和救济理由,有助于深刻地理解其缺席判决救济的本质特征。
一、缺席判决救济的一般规定(一)撤销缺席的登记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规定,如果当事人能收稿日期:2010-04-10作者简介:刘秀明,男,辽宁喀左人,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基金项目:四川省教育厅项目“民事缺席审判制度研究”(08SA127)。
证明有正当理由,法院可撤销缺席的登记。
①那问题的关键就是满足正当理由的条件有哪些。
判例认为,满足正当理由的因素有三个:原告是否会受到损害;被告是否进行了实质性防御;是否被告的有责行为导致了缺席的发生〔2〕。
在以上的3个因素中,最重要的就是被告对自己的不应诉行为是否负有责任,而在考察归责性的问题上,一般是考虑是否为被告的故意行为所致,但是有时被告即使不是故意的,但却是有责的。
例如,在Roger v.Hartford Life &Accident Ins.Co.一案中,Hartford 声称自己没有进行答辩并非是故意行为,而是自己的一种过失行为,法院最后认定,无论故意或过失,被告的不答辩行为都是有责的〔3〕。
可见,在决定是否撤销缺席登记的问题上法院具有自由裁量权,而且法院一般倾向于采用宽松的审查标准,依据缺席登记获得的救济比缺席判决获得的救济更容易得到法院的准许②。
美国著名学者摩尔1985年在《联邦诉讼规程》中阐述:“法院一般倾向于采①目前,笔者发现申请撤销缺席登记中的good cause 有三种译法,一是正当理由;二是有效的理由;三是充分的理由。
笔者认为,由于美国对撤销缺席的登记采用的是较为缓和的政策,因而正当理由的翻译较为准确。
②有很多案例表明对缺席登记的救济较为容易。
See Peebles v.M oore,302N .C .351(N .C .1981);Jackson v.B eech;R appleyea v.C am pbell.转引自〔美〕杰克·H ·弗兰德泰尔等:《民事诉讼法》(第3版),夏登峻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43页。
第38卷第4期2010年7月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Liaoning University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Vol.38No.4Jul.2010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取宽容的姿态。
可是,如果不应诉当事人并无有法律根据的抗辩事由,如果其不应诉应归咎于其心存恶意或不够诚信,或者,假如被告人未能就其不应诉行为说明任何理由,那么,显而易见,法院应当拒绝撤销不应诉之登记。
”〔4〕(二)撤销缺席判决的登记和英国可撤销裁判的情形不同①,在美国,撤销缺席判决属于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范围。
判例曾指出法院撤销缺席判决的两个基本原则:一是每一个诉讼案件应当就实质问题进行审理,缺席判决并不受欢迎;二是一审法院具有撤销缺席判决的广泛自由裁量权〔5〕。
除被告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履行适当的程序外,被告必须提出合理的救济理由。
也就是说,被告必须提出实质性抗辩。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的情形:错误、疏忽、突袭或者可原谅的过失;新发现的证据;欺诈②;判决无效;其他任何救济判决效力的正当理由。
申请应在合理的期间内提出,一般不得超过作出判决、命令或采取诉讼程序后1年③。
(三)缺席判决的附带异议一般而言,被告有两种方式提出异议。
一是被告在诉讼开始之初就提出异议;二是被告不应诉,等到判决作出后,在执行中以判决无效为由提出异议,从而阻止原判决的执行。
后一种异议方式就是我们所说的附带异议,附带异议是指“如果某被告当事人在某一原诉审理过程中不出庭,同时原诉法院也就原诉作出了缺席判决,那么当该被告再一次被提起一个新诉时,该被告则有权在新诉中就原诉缺席判决的有关问题给予异议。
”〔6〕在判例中,附带异议经常发生在后诉的被告就原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论是对人管辖权还是对物管辖权。
这种附带异议由上诉法院审查处理,如果被告的附带异议成功,则原判决以及执行程序都会被宣告无效,被告就达到了以管辖权抗辩阻止执行的目的。
美国的附带异议制度和大陆法系国家附带诉讼制度最根本的区别在于,附带异议是在后诉中提出异议,附带诉讼是在本诉中直接提出抗辩。
美国附带异议制度的产生当根源于其联邦制的特点,因为各个州的法院系统是独立的,如果原告的胜诉判决要在另一个州执行,则原告还需在另一州提起第二个诉讼。
但是,在以下两种情况中,被告不得提出附带异议。
其一,若被告已经在原诉法院中出庭参加诉讼但却没有提起管辖权异议,或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被法院加以有效驳回,则被告无权在后诉中提起附带异议,这在美国民事诉讼理论界一般称为被告新诉弃权。
其二,如果案件的管辖权适用恰当但审理地点不当,此时法院可能会对被告作出缺席判决,但此时在其他州对被告申请强制执行,被告不得对该审理地点提出附带异议。
“这是因为,审理地点的确定一般是用来便于被告行使一定的诉讼权利以及判决的执行的,其不滞及到受诉法院司法管辖权的有关事宜。
……换句话说,只有审理法院行使案件的司法管辖权不利于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行使诉讼权利以及判决得以顺利执行的情况下,才有权提出对审理法院的变更。
”〔7〕二、《德克萨斯州民事诉讼规则》中的特殊情形美国联邦制的政权架构决定了诉讼在联邦和各州之间有别,缺席判决制度的救济亦不能例外。
由于《德克萨斯州民事诉讼规则》对缺席判决救济的规定较为详细,并且很有代表性,因而笔者以该州为例,对缺席判决救济的几个重要问题作一阐述。
(一)规定了三种不同的救济方式《德克萨斯州民事诉讼规则》规定了对缺席判决直接提出异议有申请重新审判、限制性上诉和申请复审④。
缺席判决异议程序的采用取决于被告①英国民事诉讼规则规定了撤销缺席判决的三种情形,其中有两项属于必须撤销的情形,一项属于法院的裁量范围。
②错误、疏忽、可原谅的过失以及欺诈,这些都属于意思表示瑕疵的诉讼行为,在本文的第三部分将进行详细分析。
③若缺席人申请撤销原判未获准许,则其还有权对此提起上诉,缺席判决的上诉程序与对席判决程序相同。
④See Pendery,Shaw n M.M cC askill,H ilaree A.C asada.“D ealing w it h def ault j udgm ent s”,35St.M ary's L.J.1, 2003,pp.10-17.See also C aldw ell v.B arnes,975S.W.2d535,537-38(Tex.1998);St at e v.1985C hevrolet Pickup Truck,778S.W.2d463,464(Tex.1989).150第4期或其律师收到缺席判决通知的时间,不论被告或其律师在当时采取何种行为,以及缺席原因的性质。
然而,应当注意到是,当初审法院具有管辖权时,申请强制令不是撤销终局缺席判决的恰当方法〔8〕。
1.申请重新审判。
申请重新审判要求保留普通上诉途径,以免因撤销缺席判决未能成功。
根据该规则第329条b款(a)项规定,“申请重新审判应在缺席判决签发之日起30日内或之前提出”。
如果缺席之被告或其律师知悉或在缺席判决签发之后的最早20日内获得该缺席判决之通知,则申请重新审判必须在该判决签发之后的30日内提出。
规则第5条规定了“邮寄规则”,申请重新审判可以在提交日最后一天之前以一等联邦邮件的方式寄出,只要法院书记官在为期10日的提交期限内收到该邮件。
在此,建议向邮局索要邮寄证明,并向一审法院送上一份复制件,以证明符合“邮寄规则”规定的提交期限。
尽管一审法院书记官未立即邮寄法律要求的签发缺席判决的书面通知并不影响判决的终局性①,但是其迟延之事实使提交申请重新审判的期间予以重新计算。
换言之,如果缺席之被告或其律师在签发缺席判决之日起20日内没有收到通知,也没有事实上获悉该缺席判决的签发,第306条a款第(4)项将提交申请的最后期限延长到收到或知悉之日的第30日,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第329条规定了当事人对于公告送达案件的缺席判决提出重新审理动议。
一审法院认定缺席被告的重新审判请求有正当理由,有宣誓书支持,且在判决签发之后2年内提出,可以准予重新审判。
但第224条规定,公告送达之后被告未答辩、未出庭,原告对其申请缺席判决时,一审法院应当指定一位律师为该案提供辩护②。
2.限制性上诉。
当事人未亲自参加,也未派律师参加判决的听审,且其未及时对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提出判后申请,也没有在第26条第1款(a)项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上诉通知,可以在第26条第1款(c)项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上诉通知。
限制性上诉取代了向上诉法院提起裁判错误令之上诉,但与向上诉法院提起裁判错误令上诉相关的制定法同样适用于限制性上诉。
第26条第1款(c)项规定“限制性上诉中,上诉必须在判决或裁定签发后6个月内提出”,此时并没有考虑上诉人收到判决或裁定的日期或实际获知的日期。
上诉人要在限制性上诉中胜诉,必须证明以下几点:限制性上诉的通知,已在缺席判决签发之6个月内及时提交。
上诉人属于诉讼一方当事人。
上诉人“未及时对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提出判后申请,也没有及时按26条第1款(a)项规定提交上诉通知。
上诉人未参加(既未亲自参加也未派律师参加)案件的实际审判。
从记录的形式上看,一审法院就有非常明显的错误。
3.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