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基层法院的便利诉讼制度
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民事诉讼规则

《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民事诉讼规则》简称《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目录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导论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章本规则的适用范围和一种诉讼形式第1条本规则的适用范围和目的第2条一种诉讼形式第2章诉讼开始;传唤令状、诉答文书、申请书及命令的送达第3条诉讼开始第4条传唤状第4条之1其他令状的送达第5条诉答文书和其他文件的送达与提交第6条期间第3章诉答文书和申请书第7条允许提出的诉答文书;申请书的格式第8条诉答文书的一般规则第9条诉答文书的特别事项第10条诉答文书的格式第11条诉答文书、申请书及其他文件的签名;向法院的陈述;制裁第12条抗辩和异议——提出的期间和方式——通过诉答文书或申请书——基于诉答文书请求判决的申请第13条反请求和交叉请求第14条第三当事人诉讼程序第15条修改和补充诉答文书第16条审理前会议;日程;管理第4章当事人第17条原告和被告;当事人能力第18条请求和救济方法的合并第19条为公正审判而必要合并的人第20条当事人的许可合并第21条当事人的合并错误及不合并第22条互争权利诉讼第23条集团诉讼第23条之1股东的派生诉讼第23条之2关于非法人团体的诉讼第24条诉讼参加第25条替代当事人第5章庭外证言与发现程序第26条规范发现程序的一般规定;出示义务第27条诉讼之前和上诉系属期间的庭外证言第28条参与作成庭外证言的人员第29条关于发现程序的约定第30条口头询问的庭外证言第31条书面质问的庭外证言第32条在法院的诉讼程序中庭外证言的使用第33条对当事人的质问书第34条提供文件和物件以及为调查或其他目的而进入房地产第35条身体和精神状态的检查第36条要求自认第37条不出示或不协助发现:制裁第6章开庭审理第38条要求陪审团审判的权利第39条陪审团审判或法院审判第40条为开庭审理而分配案件第41条撤销诉讼第42条合并;分开审理第43条证言的取得第44条官方记录证明第44条之1外国法的确定第45条传票第46条不需要提出异议第47条选定陪审团成员第48条陪审团成员人数——参与裁决第49条特别裁决和质问书第50条在陪审团审判的案件中作为法律问题作出的判决;选择重新审理的申请;有条件的裁定第51条对陪审团的指示:异议第52条法院认定事实;部分认定事实的判决第53条主事官第7章判决第54条判决;费用第55条缺席第56条简易判决第57条宣告判决第58条登记判决第59条重新审理;判决的修改第60条对判决或命令的救济第61条无害的错误第62条执行判决程序的中止第63条法官不能继续执行职务第8章临时性和终局性财产救济方法第64条对人或财产的扣押第65条禁止令第65条之1担保:对保证人的诉讼程序第66条被联邦法院任命的财产管理人第67条向法院提存第68条判决方案要约第69条执行第70条特定行为的判决;赋予权限第71条有利于或不利于非当事人的第三人的令状第9章特别程序第71条之1不动产征收第72条补助法官;审理前命令第73条补助法官;同意审判及上诉的选择权第74条根据《美国法典》第28编第636条第3款(4)项和本规则第73条第4 款的规定,对补助法官作出的决定向地区法院法官提起上诉的方式第75条根据本规则第73条第4款的规定,对补助法官作出的决定向地区法院法官提起上诉的程序第76条根据本规则第73条第4款的规定向地区法院法官提起上诉案件的判决和诉讼费用第10章地区法院及其书记官第77条地区法院及其书记官第78条申请期日第79条书记官保管的登记簿和记录以及登记第80条速记员;用作证据的速记员报告及速记译回文字第11章一般条款第81条一般适用性第82条管辖区域及审判地不受影响第83条地区法院的规则;法官的指令第84条诉讼文书格式第85条本规则的称谓第86条生效日期附件一:诉讼文书格式附件二:《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中的词汇英中文语义对照表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导言《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介绍第101条适用范围第102条目的和结构第103条关于证据的裁定(a)错误裁定的后果(1)异议(2)提供证明(b)关于提供证据和裁定的记录(c)陪审团审理(d)显见错误第104条初步询问(a)关于可采性的一般询问(b)以事实为条件的相关性(c)陪审团审理(d)被告人作证(e)重要性和可信性第105条有限的可采性第106条书面或录音证词的剩余部分或相关部分第2章司法认知第201条关于裁判事实的司法认知(a)适用范围(b)事实种类(c)任意采用(d)强制采用(e)被听证的机会(f)采用司法认知的时间(g)指示陪审团第3章民事诉讼中的推定第301条民事诉讼中推定的一般规定第302条民事诉讼中州法的适用性第4章相关性及其限制第401条“相关证据”的定义第402条相关证据一般可以采纳;无相关性的证据不能采纳第403条因偏见、混淆或浪费时间而排除相关证据第404条品格证据不能采纳来证明行为;例外;其他犯罪(a)品格证据的一般规定(1)被告人的品格(2)被害人的品格(3)证人的品格(b)其他犯罪、错误或行为第405条证明品格的方法(a)名声或评价(b)特定行为实例第406条习惯;日常工作第407条随后的补救措施第408条和解和要求和解第409条支付医疗或类似费用第410条答辩、答辩讨论和有关陈述不可采纳第411条责任保险第412条性犯罪案件;与被害人过去行为相关第5章特权第6章证人第601条关于证人能力的一般规则第602条缺乏亲身体验第603条宣誓或郑重声明第604条译员第605条法官作为证人的能力第606条陪审员作为证人的能力(a)参加审理(b)对陪审团裁决或起诉书合法性的调查第607条谁可以提出质疑第608条关于证人品格和行为的证据(a)关于品格的评价证据和名声证据(b)行为的具体实例第609条以曾被定罪的证据提出质疑(a)一般规则(b)时间限制(c)赦免、撤销或证明恢复名誉的效果(d)未成年人的裁判(e)上诉未决第610条宗教信仰或主张第611条询问和举证的方式和次序(a)法庭控制(b)交叉询问的范围(c)诱导性问题第612条使用书面材料来唤醒记忆第613条证人先前的陈述(a)就证人先前的陈述进行询问(b)有关证人先前陈述不一致的外部证据第614条法庭传唤和询问证人(a)法庭传唤证人(b)法庭询问(c)异议第615条排除证人第7章意见证据和专家证词第701条一般证人的意见证词第702条专家证词第703条专家意见证词的基础第704条关于最终争议的意见第705条公开专家意见所依据的事实和数据第706条法庭指定专家(a)指定(b)补偿(c)将指定公开(d)当事人自己选择专家第8章传闻证据第801条定义(a)陈述(b)陈述者(c)传闻(d)不是传闻的陈述(1)证人的先前陈述(2)为对立当事人承认第802条传闻证据规则第803条传闻证据的例外;陈述者可否作证无关紧要(1)表达感觉印象(2)刺激的发泄(3)当时存在的精神、感情或身体状态(4)出于医疗诊断或治疗目的的陈述(5)被记录的回忆(6)关于日常行为、活动的记录(7)在第(6)项规定的记录中缺乏记载(8)公共记录或报告(9)重要统计资料(10)缺乏公共记录或没有记载(11)宗教组织的记录(12)婚姻、洗礼或类似证明(13)家庭记录(14)反映财产利益的文件记录(15)文件中反映财产利益的陈述(16)在陈年文件中的陈述(17)市场报告商业出版物(18)学术论文(19)关于个人或家庭历史的名声(20)关于边界和一般历史的名声(21)性格方面的名声(22)先前定罪的判决(23)关于个人、家庭、或一般历史、或边界的判决(24)其他例外第804条传闻证据的例外;陈述者不能到庭作证(a)不能出庭的定义(b)传闻证据的例外(1)先前证词(2)临终陈述(3)对己不利的陈述(4)关于个人或家史的陈述(5)其他例外第805条传闻中的传闻…第806条攻击和支持陈述者的可信性第9章鉴定和辨认第901条要求鉴定或辨认(a)一般规定(b)说明(1)具有知识的人的证明(2)对笔迹的非专家意见(3)由审判者或专家证人进行比较(4)与众不同的特征或类似品质(5)声音辨认(6)声音通话(7)公共记录或报告(8)陈年文件或数据汇编(9)过程或系统(10)法律或规则规定的方法第902条自我鉴定(1)国内盖有印章的公文(2)国内未盖印章的公文(3)外国公文(4)经证实的公共记录的副本(5)官方出版物(6)报纸和期刊(7)商品注册或类似标记(8)被承认的文件(9)商业票据和相关文件(10)根据国会立法推定第903条不必要有补强证人证词第10章文字、录音和照相的内容第1001条定义(1)文字和录音(2)照相(3)原件(4)复制品第1002条要求原件第1003条复制品的可采性第1004条其他关于内容的证据的可采性(1)原件遗失或毁坏(2)原件无法获得(3)原件在对方掌握中(4)附属事项第1005条公共记录第1006条摘要第1007条当事人的证词或书面承认第1008条法庭和陪审团的职能第11章综合规则第1101条规则的适用性(a)法院和治安法院(b)诉讼范围(c)关于特权的规则(d)不适用规则的情况(e)部分适用的规则第1102条修改第1103条标题。
美国民事诉讼法过程与策略

美国民事诉讼法过程与策略美国民事诉讼法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法律程序。
本文将探讨美国民事诉讼的过程和一些常见的策略,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美国的民事诉讼。
一、审前程序1. 调解和仲裁在美国,许多民事纠纷在进入正式诉讼程序前会先进行调解或仲裁。
这可以帮助当事人解决争议,并降低法庭的负担。
如果调解或仲裁无法达成协议,当事人可以继续进入诉讼程序。
2. 起诉和答辩起诉是指原告向法庭提出诉讼请求,包括陈述事实和诉求。
被告在一定时间内需要提出答辩,对原告的指控进行回应,并可能提出反诉。
3. 发现程序发现程序是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和相关信息的过程。
这包括询问、要求文件和证人证词的交换等。
通过发现程序,双方可以更好地了解对方的证据和观点。
二、庭前阶段1. 调解议和和制定策略在庭前阶段,当事人通常会与律师讨论案件细节,并共同制定策略。
此时,调解议和也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律师可以与对方当事人或其代表商讨解决方案,避免进一步诉讼。
2. 案件准备在庭前阶段,律师会准备与案件相关的文件、证据和证人。
这包括整理证据、收集专家证词等活动。
律师还可能对证词和辩词进行模拟演练,以提高辩护的质量。
三、庭审阶段1. 开庭陈述庭审开始,双方当事人的律师会进行开庭陈述,简要介绍自己的案件观点和证据。
2. 证人证词双方律师会依次传唤证人进行证词。
证人会回答提问,并提供自己对案件的观点和经历。
3. 交叉盘问庭审过程中,双方律师有机会交叉盘问对方的证人。
通过交叉盘问,律师可以尝试质疑对方证人的证词,以争取利于自己案件的证据。
4. 结案陈词在庭审结束前,双方律师会进行结案陈词。
律师会再次强调自己的观点和证据,试图说服法官和陪审团支持自己的主张。
四、判决和上诉1. 判决在庭审结束后,法官或陪审团将会进行判决。
判决结果可能对双方当事人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包括经济赔偿、合同履行或其他法律责任。
2. 上诉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判决不满意,他们可以选择上诉。
上诉将引导案件进入上级法院,进行再审。
美国公民诉讼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公民诉讼,又称公益诉讼,是指公民个人或团体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对侵害这些权益的行为人提起的诉讼。
在美国,公民诉讼是一种重要的诉讼方式,对于维护社会正义、促进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对美国公民诉讼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为我国相关立法提供借鉴。
二、美国公民诉讼的立法背景美国公民诉讼的立法背景主要源于以下几个方面:1. 美国宪法的规定。
美国宪法第3条规定,联邦法院有权审理“涉及大使、其他官员和领事官员以及外国公民的诉讼”,为公民诉讼提供了宪法依据。
2. 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规定。
该修正案规定了公民权利,为公民诉讼提供了法律保障。
3. 美国司法实践的需要。
在司法实践中,公民诉讼成为维护社会正义、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手段。
4. 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共利益问题日益凸显,公民诉讼成为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途径。
三、美国公民诉讼的法律规定1. 诉讼主体美国公民诉讼的诉讼主体包括:(1)公民个人。
公民个人可以提起公民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公民团体。
公民团体包括非营利组织、慈善机构等,可以提起公民诉讼,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3)政府机关。
政府机关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提起公民诉讼,维护国家利益。
2. 诉讼对象美国公民诉讼的诉讼对象包括:(1)个人。
个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成为公民诉讼的对象。
(2)企业。
企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成为公民诉讼的对象。
(3)政府机关。
政府机关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成为公民诉讼的对象。
3. 诉讼程序美国公民诉讼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起诉。
公民个人或团体向法院提起诉讼,说明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2)受理。
法院对起诉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审理。
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包括证据交换、辩论、判决等环节。
(4)执行。
法院对判决进行执行,保障诉讼请求的实现。
4. 诉讼时效美国公民诉讼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美国诉讼流程

美国诉讼流程在美国,诉讼是解决纠纷和争议的一种常见方式。
诉讼程序通常包括起诉、答辩、证据收集、庭审和上诉等环节。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美国诉讼流程的各个环节。
首先,诉讼的第一步是起诉。
起诉是指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陈述其主张并请求法院给予支持的过程。
起诉文书通常包括起诉状、原告诉状和传票等。
在起诉之后,法院将会正式受理案件,并向被告发出传票,通知被告出庭应诉。
接着是答辩阶段。
被告在收到传票后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递交答辩状,陈述其对原告主张的反驳意见。
答辩状中通常包括被告的辩护理由、反诉请求以及对原告主张的否认等内容。
法院收到答辩状后将安排庭审,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出庭参加。
随后是证据收集阶段。
在庭审之前,双方当事人需要准备好相关证据,包括书面证据、证人证言、物证等。
证据收集是诉讼过程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双方当事人需要充分准备,以支持自己的主张并反驳对方的观点。
然后是庭审阶段。
庭审是法院审理案件的主要环节,双方当事人将在法庭上就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展开辩论。
法官将主持庭审,并对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进行审查和质询。
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提出质证、辩论,并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进行质疑和反驳。
庭审结束后,法院将择期宣判。
最后是上诉阶段。
如果一方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不满意,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程序将重新审理案件,上级法院将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裁决,并作出最终判决。
总的来说,美国诉讼流程包括起诉、答辩、证据收集、庭审和上诉等环节。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需要充分准备,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支持自己的主张,并在法庭上进行充分的辩论。
最终,法院将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决,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和争议。
美国一起诉讼制度及其启发上

美国一起诉讼制度及其启发(上)关键词:美国法/一起诉讼/许可归并/强制归并/错误归并内容提要:一般一起诉讼所具有的降低诉讼本钱、提高诉讼效率和幸免矛盾裁决的特点反而是医治司法权威滑坡的一剂良药。
比较而言,美国在这方面的体会和观念值得咱们学习。
尽管美国强制归并制度中有关必要的当事人和必不可少的当事人的分类标准未必能有效地移植过来,可是对强制归并作出区分,而且尽可能幸免因无法归并而驳回诉讼的理念却值得重视。
这种通过引入诉讼、介入诉讼和一起诉讼进行整体衔接的制度及其清楚明确的制度目的都具有相当的借鉴意义。
美国一起诉讼制度经历了一个辗转曲折的进程,初期美国民事诉讼法在专门大程度上继受了英国的日耳曼血统,[1]一般法令状制度极大地限制了诉讼的归并,纠纷不能一次性解决,改革的呼声日渐高涨。
于是《费尔德法典》应运而生,该法典拓展了一般法程序中主体归并的规定,可是费尔德本人厌恶法律的灵活性,因此该法典没有采纳衡平法院最重要、最突出的特质,包括宽泛的当事人归并。
这些问题后来在1938年《联邦民事诉讼规那么》(以下简称《规那么》)中取得了改善。
在诉辩制度中发生的这些改变使一般法的裁决更具有延展性,也使诉讼程序从古老的形态束缚下解放出来。
[2]只是,1938年规那么中一些诸如“一起利益”、“必不可少”等抽象的术语缺乏概念,容易引发歧义。
1966年,《规那么》经历了重大修订,人们抛弃了抽象的术语,使法官的注意力从纯技术性的权利义务上回归到每一个案件本身。
新规定区分归并可行和不可行两种情形,别离列举了法官作出判按时须考虑的具体因素,并进一步表达了鼓舞主体归并的用意。
联邦最高法院的顾问委员会在注解中说道:“纵使法院错误地决定在利害关系人缺席的情形下继续诉讼,也可不能剥夺法院对经适当送达的现有当事人作出裁判的权利,但裁决的约束力仅限于参与诉讼的当事人。
”[3]这使适当事人强制归并的适用范围取得了更大程度的拓展。
下文将以现行规那么和判例为依据,对美国当事人归并的具体制度进行介绍。
美国司法制度的利弊

美国司法制度的利弊篇一:对美国司法制度的看法对美国司法制度的看法美国的司法制度分为法院组织和诉讼制度。
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和国会随时规定与设立的下级法院。
在实际中,联邦权力与州权力斗争与妥协的结果,历史地形成了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这两个系统互不隶属,各自独立。
殖民地时期,美国的诉讼制度因袭英国普通法,适用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院二元诉讼制度。
独立后,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和1789年的《司法条例》都对诉讼制度和程序做了原则规定。
在19世纪后的法律改革中,各州相继进行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立法,规定本州法院适用的诉讼程序规则,各州法院根据自己的诉讼程序进行工作,但诉讼制度的基本方面与联邦相似。
美国的宪法中明确规定“美国是一个三权分立的国家”,这三权也就是审判机关的审判权,检察机关的检察权,以及警察机关的执行权。
在美国审判机关事实上由52个相互独立的法院系统组成,包括了联邦法院系统、首都哥伦比亚特区系统和50个州法院系统。
虽然联邦法院是全美最高法院,但其系统并不高于州法院系统,二者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二者平行直到联邦最高法院。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美国的法院系统为“双轨制”,一边是联邦法院,一边是州法院。
美国检察体制具有“三级双轨、相互独立”的特点。
美国的检察机关建立在联邦、州和市镇这三个政府级别上,所以又称为“三级”。
而“双轨”则是指美国的检察职能分别由联邦检察系统和地方检察系统行驶,二者是平行的,相互之间不得干扰。
检察机关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都是相互独立的。
尽管如此,美国的检察机关也因为其职权范围的、规模大小及专业分工的不同而产生了多样性的基本特征。
美国的警察机关分别隶属联邦、州、县、市镇四级政府。
警察机关无论大小都是相互独立的,在各自的管辖区域内都享有独立的执法权。
在联邦警察机关中主要的执法机关分别隶属于司法、财政、内政和国防四个部。
各部下面又分别设有分局及下属机构。
在各州、县及市镇的警察归属划分上又因为各地方关心区域、执法权力、规模大小的不同而分别作出不同的划分。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是由联邦法院管辖的一系列规则,旨在控制联邦法院中民事诉讼的进行。
规则规定了诉讼双方对诉讼过程的义务和权利,以及法官在审理诉讼时应遵循的程序。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38年,当时由联邦司法部颁布的《联邦司法部民事诉讼规则》(FRCP)。
FRCP在1948年被修订,以便应用于所有联邦法院。
自此以后,FRCP又经历了多次修订,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法律环境。
规则由一系列规定构成,其中包括:一、诉讼程序1. 提起诉讼:规则规定了诉讼双方如何提起诉讼,以及诉讼双方应当提供的文件和信息。
2. 法庭管辖:规则规定了诉讼双方应当向何处提起诉讼,以及法庭是否具有管辖权。
3. 法庭程序:规则规定了法庭应当如何处理诉讼,以及诉讼双方应当如何准备证据。
4. 庭审:规则规定了庭审的进行方式,以及庭审中诉讼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 审判:规则规定了审判程序,以及审判后诉讼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发现程序1. 发现要求:规则规定了诉讼双方应当提供的文件和信息,以及发现过程中的程序。
2. 发现审查:规则规定了发现审查的过程,以及发现审查中诉讼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 发现审查后的程序:规则规定了发现审查后的程序,以及发现审查后的法律后果。
三、调解程序1. 调解要求:规则规定了调解的过程,以及调解中诉讼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调解审查:规则规定了调解审查的过程,以及调解审查中诉讼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 调解审查后的程序:规则规定了调解审查后的程序,以及调解审查后的法律后果。
四、上诉程序1. 上诉要求:规则规定了上诉的过程,以及上诉中诉讼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上诉审查:规则规定了上诉审查的过程,以及上诉审查中诉讼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 上诉审查后的程序:规则规定了上诉审查后的程序,以及上诉审查后的法律后果。
五、终审程序1. 终审要求:规则规定了终审的过程,以及终审中诉讼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

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篇一:美国的审判制度美国的审判制度——美国司法制度简介之三发布时间:20XX-12-0215:33:20一、美国民事审判制度美国联邦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三级二审终审制。
一般民事案件由联邦地区法院作为初审法院,当事人不服初审法院的判决,可以向联邦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如对法院适用的法律有异议,可以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司法审查的请求。
在美国法律中,民事案件是指公民、法人之间的索赔或者要求补救的纠纷。
民事诉讼往往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或者不法行为或者民事侵权行为所引起的。
由于美国是一个成文法和判例法并存的普通法系国家,因此在民事审判制度中许多内容是由法院的判例所确认的,而不同于其它成文法国家,凭借一部完整的民事诉讼法,确认该国的民事审判制度。
从美国的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规则和民事判例看,其民事审判制度大致如下。
(一)起诉与受理如果公民或法人认为自己已经受到其它公民或法人的不法侵犯或损害,他就开始去聘请律师,并向律师陈述自己起诉的理由及有关情况。
在接受当事人的聘请之后,律师就开始着手调查,会见证人,查看有关法令或法院的判例,以决定当事人是否有理由起诉。
如果认为当事人起诉理由充分,且又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律师便决定起草起诉书。
起诉书必须列举出明确的被告人,提出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
律师必须选择适当的法院进行起诉,原告律师还必须向法庭书记官提出关于要求发出传票的命令状,请求法庭书记官发出传票,或通知、指示司法行政长官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
司法行政长官将传票送达被告人后,必须将传票的原本送返法院,并向法院说明送达传票的主要情况。
送达传票是向被告人发出的诉讼正式通知诉讼就从提交起诉书和送达传票开始。
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是,法院必须能够对被告人实行控制,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产必须坐落在该法院的管辖区域内。
也就是说,有些诉讼是采用属人原则,只要找到被告人并送达传票的任何州的任何地区都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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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基层法院的便利诉讼制度美国法院分为联邦和州两个独立的系统。
联邦法院由联邦地区法院、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三级组成。
州法院系统一般也分为三级,即地方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但在具体称谓上不尽相同;也有的州只设两级法院,由州最高法院兼领上诉法院的职能。
就一般管辖权而言,联邦地区法院和州地方法院大致相当于我们所说的基层法院。
在此之外,还有管辖特定案件的法院,如联邦破产法院,以及职权有限、承担辅助性司法工作的治安法官(justice of peace,香港地区译作“太平绅士”)。
就笔者个人的认识,美国基层法院的便民途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的广泛采纳、小额求偿程序的设置、以及一些具体的技术性措施。
替代性纠纷解决(ADR)是指由纠纷的当事人使用一个或多个民事诉讼程序以外的机制及联合谈判,以解决纠纷。
美国法院附设或提供的ADR形式多样,包括调解、仲裁、司法和解会议、早期中立评估、示范陪审团审判、租用私人法官等。
这些替代性方法所达成的结果有的具有约束力,但多数是建议性的,旨在为当事人及潜在的审判法官提供参考。
例如,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要求所有的当事人都必须在审判前举行一次司法和解会议,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具有和解权限的代理人到场或通过电话交流意见,法官的作用是促成当事人进行沟通并达成协议。
如果当事人未能和解,案件将进入审判,但为鼓励和解,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规定,若和解提议比最终的判决对胜诉方更为有利,则和解会议之后发生的诉讼费用将由胜诉方承担。
司法和解会议在联邦地区法院非常普遍,94个地区法院几乎全都使用司法和解会议,由一个指定的法官作为法院的主要和解官员。
又如,在早期中立评估中,由法院指定在纠纷涉及的实体领域中经验丰富的律师作为中立评估人,当事人向其介绍案件的简要情况,然后中立评估人告知当事人与其案件相关的有利点和不利点,并提供他/她对于案件结果的评估。
尽管评估决定对于当事人没有约束力,但它有助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慎重考虑其案件,以决定可能获得的赔偿是否值得继续诉讼。
与此相似,在示范陪审团审判中,示范陪审团在听取相关陈述后,将作出一个不具约束力的建议性判决,然后当事人以此作为指导进行和解讨论。
这给当事人、律师和法官提供了一个较早了解陪审团将会如何判决案件的机会。
ADR的应用非常广泛,大量案件在审判程序之外得到解决。
研究表明,在1980至1993年间,在联邦法院提起的民事案件中平均仅有4%进入审判:34%的案件未经审判即告终结,55%的案件被撤销或者和解,7%的案件被移送或发回。
1998年,美国国会通过《替代性纠纷解决法》,强制要求每个地区法院设置并实施根据本地规则确立的替代性纠纷解决项目。
1999年的统计显示,向联邦法院起诉的全部民事案件中仅有2.3%进入审判。
与ADR不同,小额求偿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一部分,是用以允许普通公民提出法律所规定的最低数额金钱诉讼请求的诉讼程序。
小额求偿程序由州地方法院适用,有时也由具有有限金额管辖权的派出法庭适用。
关于小额求偿程序的适用范围和“小额”的界定,各州不尽相同。
以加利福尼亚州为例,其小额法庭受理的案件主要是债权债务纠纷、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不动产业主与承租人纠纷,标的额上限为每个案件2500美元,也可将两个索赔请求合并不超过5000美元。
小额求偿程序所追求的是不需法律技巧的简易和效率,以及由此而来的低成本。
简便表现在诉讼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起诉和答辩可以使用法院印制好的表格,也可以口头进行;可以在休息日甚至晚间开庭;不进行证据开示、简化证据调查;不设陪审团,甚至无需法庭记录;判决只需宣布结果,而不必说明理由;削弱专业化色彩,法官不使用深奥晦涩的法言法语,当事人一般毋须聘请律师,自己即可应对,等等。
小额求偿程序注重调解,一般采取调解与审判一体化,在审理过程中可通过谈话的方式,让原被告直接对话,寻求和解方案;法官也一改其通常的被动角色,主动介入,在当事人争执不下时直接提出和解提议。
一些小额法庭甚至专门设置独立的调解程序,将调解作为前置程序。
小额求偿案件的诉讼费比普通民事案件低得多,一般在20美元左右,甚至完全免费。
更重要的是,程序的简便使得当事人无需支付昂贵的律师费用。
这样,不仅原告不致因成本过高而放弃自己的小额请求,被告的负担也得以减轻(因为被告可能需要承担原告的部分律师费用)。
小额求偿程序的简便和高效既使得当事人能够减少诉讼支出、迅速解决纠纷,又能减轻法官负担、节约司法资源。
统计显示,在美国每名法官每天平均审理19件小额案件并做出判决,花在每一件案件处理上的时间约为18分钟。
美国基层法院的便民性还体现在为公众接近和利用法院和司法程序创造便利条件。
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作为公共职能部门,应当以为社区和公众提供合格的“司法产品”为服务宗旨,这一观念已得到美国司法实践的认可。
美国国会1990年通过的《民事司法改革法》,要求所有地区法院开展一个在本地区内减少成本和迟延的特别计划。
美国全国州法院中心(NCSC)与司法援助局(BJA)在1997年制定的《初审法院运作标准及评价体系》中也就专门强调基层法院的“可获得性”,指出应当让公众感到法院以及法院所提供的正义是可以获得和实现的,同时还在考评方法中专门提到应当使公众感到他们可以方便地运用司法程序途径。
作为向社区靠拢和回归的体现,一些地方法院以公众对案件审理和相关司法服务的满意程度作为评判法官和助理人员的重要标准。
在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美国,基层法院充分利用信息系统,方便当事人提起和参加诉讼。
例如,亚利桑纳州部分地方法院允许以电子方式提起诉讼,诉讼费用以信用卡预付;当事人用信用卡向法院支付小额案件的诉讼费用后,可使用电子邮件向法院传输原始诉讼文书。
在案卷查询方面,美国基层法院也借助信息系统向公众提供更多便利。
例如,明尼苏达州区联邦破产法院制作有全数字化案卷,公众可通过互联网访问;华盛顿东区联邦破产法院允许公众通过互联网免费查询起诉状全文,以及自1997年1月1日以后的所有诉讼文书。
至于案件判决,更是一般都在互联网上公开,以便公众查询和了解。
这些措施都使得公众可以更为便捷利用基层司法设施的解决纠纷、获得救济。
通过参观访问了加州阿拉米达县(County of Alameda)高级法院、加州第一区上诉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等美国两个司法系统的三个不同层级的法院,并旁听了部分案件的庭审。
我们着重了解美国联邦司法系统与州司法系统的并行运作模式、初审法院陪审团的遴选与出庭方式、美国民事法律执行制度,对美国司法制度的特点有所感知,启示亦多。
一、充分尊重意思自治,十分注重和解。
从考察情况来看,在美国各州法院系统,真正进入庭审程序的案件不会超过5%。
刑事案件的诉辩交易和民事案件的和解,避免了大量的案件进入严格的司法程序,纠纷因而得以及时调处,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得到大量节约,社会和谐状态得以维持。
(1)刑事案件主要通过诉辩交易解决。
案件进入法院以后,原告(控诉检察官)、被告(犯罪被告人)双方总是会先进行“谈判”,力求达成一种“双赢”协议:被告人以认罪来换取获得更轻的判决,控方则以从轻发落已认罪的犯罪被告人,换取办案效率,并使自己承办的案件获得更多的有罪处理。
而法官对这种“协议”原则上是予以认可的。
这样,大量的刑事案件就不必进入复杂、繁冗、严密、严格、严肃的司法程序了。
(2)民事案件主要通过庭前和解。
案件起诉到法院以后,往往是原、被告及双方律师进行沟通、谈判、妥协,达成和解,以使双方当事人尽快地从纠纷中摆脱出来。
对于双方达成的和解,法官一般予以认可。
基于原、被告双方及双方律师对和解价值的认知和共同推进的意愿、积极的努力,95%以上的案件就不必进入繁复的庭审程序了。
【启示】在我国,弘扬中国传统的调解经验,探索新的纠纷解决方式,应作为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决策考量优先、机制构建侧重、手段探索多样的优位选择,而不是简单地将思路局限于人民法院的诉讼管理和诉讼效率。
事实上,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转型的加速,矛盾纠纷呈几何级增长,人民法院已不堪重负。
重视立案前和诉讼中调解、判后与执行中和解,特别是建立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办法,以减轻和分担法院的压力,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选择应当是学术界、实务界的责任和全社会的共识。
美国国会早在1998年就制定了《替代性纠纷解决法》。
我国学者曾指出:“一个理想的状态应当是将有限的社会资源合理地分配给各种纠纷解决方式,按照不同纠纷种类的特殊要求及当事人意思自治,将数量庞大的纠纷分配给不同的纠纷解决程序。
当然,在这一过程中,必须保证司法程序作为最终救济的地位,保障当事人的诉权。
为此,法院必须支持各种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方式的发展,并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保持一种必要的联系和牵制。
”二、坚持严格的庭审程序,彰显司法的严肃性在美国,案件一旦进入庭审,就意味着法官必须坚持严格的庭审程序。
程序正义和程序的独立价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就得到极其充分的彰显,无论是初审法院陪审团裁决案件还是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法官判决案件。
证人出庭作证,是美国司法制度中一个最重要的、最关键的制度。
无论是加州大学伯克利法学院所有为我们授课教授的讲解,还是我们到加州阿拉米达县高级法院、加州第一区上诉法院、联邦最高法院旁听庭审、咨询求解得到的答案,无一例外地表明:案件一旦进入庭审,就意味着证人出庭作证的不可避免。
否则,原、被告双方如果缺失出庭证人,也意味着这种案件很难进入庭审程序。
美国司法坚持的一个理念是:言词证据只是传闻,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而只有证人到庭宣誓、接受双方律师的“盘问”,陪审团和法官才能判定某一个案件事实的真伪。
在刑事案件中警察出庭是最普遍的事情。
民事案件的审理也是如此。
当事人提出的诉辩主张,展示的重要文书,都得有证人出庭作证。
即使是技术鉴定,鉴定人也得作为证人出庭。
在美国,证人出庭作证,是公民的一项强制义务。
倘若某人拒绝出庭作证,伯克利法学院教授和所考察法院法官给我们的答案是:法官可以直接下令拘捕羁押,或以“藐视法庭罪”处理。
【启示】在我国证人出庭作证也应当逐步予以推行。
首先应把证人出庭作证作为重大刑事案件指控成立的必要条件。
重要事实控方没有证人出庭,案件以不进入庭审为宜。
但可尝试审前刑事和解办法解决这类刑事纠纷。
民事案件某些决定案件是非的关键证据也应实行证人出庭作证。
当然,在我国普遍实行证人出庭制度还需要很多配套措施予以保证。
国家出台《证据法》,应规定出庭作证是公民的强制性义务,不履行出庭作证义务必须承担应有的法律后果。
证人保护问题也需法律予以规定。
总之,应推动证人出庭作证成为我国司法的一项基本制度。
三、坚持陪审团制度,彰显司法的公开与公信美国司法的陪审团制度是从英国传承过来的,而且一直予以坚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