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课 美国法院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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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门法院
所谓专门法院又称为立法性法院,是指由 立法机构根据议会立法设立的法院,而非 议会直接根据联邦宪法第三条设立的法院。
目前这类法院主要有:军事法院、军事上 诉法院、退伍军人上诉法院和联邦税收法 院。此外还包括联邦行政法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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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理由:A国会想要设置较其他三个主要 的宪法性法院“更有弹性的”审判机关;
(一)一般管辖权初审法院
1、一般管辖权初审法院是各州院系统的最基本组 成部分,对大多数民事案件和所有严重刑事犯罪 案件即“重罪”案件行使管辖权。此类初审法院 的名称并不统一,一般称之为高等法院或巡回法 院或者地方法院。
2、大多数州在巡回法院或高等法院之下设置拥有 有限管辖权的初审法院。此类法院对争议额在一 定数额标准之下的所有类型的民事案件以及相对 轻微的刑事案件拥有管辖权。对于有限管辖权法 院做出的判决不服只能上诉至巡回法院或高等法 院。
议成员由联邦上诉法院的首席法官、国际贸易法 院首席法官、巡回区的法官选出的任期三年的一 名地区法院法官。 职能:解决所有关于巡回区法院的行政管理问 题,向国会提出涉及联邦司法制度的立法建议, 普遍检查联邦司法法官系统的工作情况;组织对 联邦地区法院的法官进行司法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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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巡回区司法委员会 组成:巡回区内的上诉法院法官和地方
美国的法院体系介绍
美国法院系统的双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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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联邦法院体系
设立依据:联邦宪法第三条:“合众国的 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规定与设 立的下级法院。”
包括:普通法院、专门法院、弹劾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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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法院
普通法院是指直接一句宪法第三条设置的 法院,又称为宪法性法院。
分为三个级别:自下向上分别为联邦地区 法院、联邦上诉法院、联邦最高法院
美国法律体系介绍

美国法律体系介绍最近读了一本《美国法律概况》(美国国务院国际信息局编,金蔓丽译,辽宁教育出版社)的书,趁自己记忆犹存想把其中的一些内容写出来,只能介绍个大概,但也不会泛泛而谈。
我根据书的章节来编排。
把其中的重要部分或者给我印象深刻的东西摘录出来。
着重讲诉美国司法体系的构成及其功能。
美国法律制度简介1.法律的来源美国的法律不仅包括国会通过的法律。
在某些领域授权行政机构制定一些规则,对国会制定的法律规定具体细则。
此外,整个制度是建立在传统法律原则基础之上的,法院沿用不成文的普通法原则来规范那些先发没有规定而国会又尚未立法的领域。
普通法:在没有相关法律或者先发的规定可以遵循的情况下,联邦法院和州法院通常要考虑普通法。
普通法是司法判决、惯例和一般原则的集合。
2.法律救济与横平救济横平救济的是指迫使当事人履行其义务的特定履行行为,而不仅仅是迫使他们对其不履行行为造成的损害支付赔偿金。
3.联邦法律和州法律的作用1781年至1788年间,13个州之间的关系式通过《联邦条例》来调整的。
这个协议建立权力相对较弱的国会,而把大部分权力都留给了各州。
宪法的起草和批准反映了人们逐渐的公式:联邦政府的力量需要加强。
宪法第六条规定了最高效力条款。
该条款设定了美国法律的首要原则:凡是联邦宪法规定的内容,州的法律不得与之抵触。
第一章美国司法体制的历史及其组织结构在宪法通过之前,美国史靠《联邦条例》来治理的,在条例中,几乎所有国家职能都由一个称谓“国会”的机构承担,没有行政和立法的分权。
制宪会议提出两个方案,一个是弗吉尼亚方案,一个是新泽西方案。
前者建议设立一个最高法院和数个下级联邦法院。
后者则认为只设立最高法院不设立下级联邦法院。
最终通过了妥协的方案,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和国会可不时规定舍哭的下级法院。
1789年通过的《司法条例》规定了这样一个司法体制:包括最高法院,由一个首席大法官和五名大法官组成;三个巡回法院,每个法院由2个最高法院的法官和易个地区法官组成;13个地区法院,均由一个地区法官主持。
美国法院体系

美国法院体系第一篇:美国法院体系The American Court System 美国法院系统 2.The Federal Court System 联邦法院体系The federal court system is basically a three-tiered model consisting of(1)U.S.district courts(trial courts of general jurisdiction)and various courts of limited jurisdiction,(2)U.S.courts of appeals(intermediate courts of appeals), and(3)the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联邦法院体系模式基本上由三个序列组成(1)美国联邦大区法院(拥有普遍管辖权的初审法院)和各种各样的有限管辖权的法院,(2)美国联邦上诉法院(上诉仲裁法院)和(3)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Unlike state court judges, who are usually elected, federal court judges—including the justices of the Supreme Court—are appointed by the president of the U.S.and confirmed by Senate.All federal judges receive lifetime appointments(because under Arti cle 3 they ―hold their offices during Good Behavior‖).与州法院法官通常由选举产生不同,联邦法院的法官——包括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是由美国总统提名,由参议院批准。
所有的联邦法官都是终身制(这是由美国联邦宪法第三条―他们品行端正因而受任终身‖所规定的)。
美国司法体系

■ 在美国,由州法院和联邦法院组成了双轨司法体系。联邦法院体系建 立在联邦宪法的基础上,受到国会制定法或者联邦最高法院裁决的制 约。州法院体系建立在州的宪法条款或法令的基础上。
■ US Constitution—create the Supreme court ■ Congress---create a l l lower federal court ■ State Constitution---state court
■ 上诉法院把它们的裁决建立在初级审判法院的程 序和有关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要点的基础上,当上 诉法院发现地区法院以书面形式提交的案件中的 事实情况不充分时,就会把该案件退回,以要求 地区法院对案件提交更完备的诉讼程序。
■ 美国全国50州划分为11个司法巡回区,此外,首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 区作为一个巡回区,每个巡回区circuit 设立一个联邦上诉法院,共12 个上诉法院。
■ 最高法院在联邦司法体系中是最高一级层次的法院,而且对该法院所 作的判决不能再进行上诉。在州或地方辖区内发生的联邦最高法院所 作的有关联邦法律或实际做法的合宪性裁决,仅仅能够通过宪法修正 案或者联邦最高法院在后来作出的判决加以调整或修改。
法官
■ 联邦最高法院由包括一位首席大法官在内的9名法 官组成one chief justice and eight associate justices。如同其他联邦法官一样,他们的任期 是终身的,而且任内的薪水补贴不能被减少。 Can removed by impeachment
■State courts and federal courts—coexistent parallel 州法院和联邦法院具有同时存在的司法管辖权,这为两种 法院体系提供了一种独特的相互作用。
美国法院系统简介

美国法院系统简介美国司法体系由许多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组成,反映了美国政府分权制的总体特征。
只有明确相关的法律问题才能提交联邦法院审理。
绝大多数诉讼案由州和地方法院审理。
联邦法院负责审理某些涉及联邦罪的案件(如恐怖主义或跨州毒品贩运等),但在以下情况下通常还审理非刑事案或民事案:案件涉及的问题与联邦法律的释义有关或需要援引宪法条文;当事人来自不同的州,或一方为外国公民,涉及的钱款超过7.5万美元;联邦政府本身对另一方提出诉讼或其本身被起诉。
例如,如果一家公司被指控违反了联邦环保法,该案件可提交联邦法院审理。
联邦法院体系采取金字塔结构,塔顶是最高法院,其裁决为终审判决,不能上诉。
下一级为13个巡回区,每一区设一个上诉法院。
在上诉法院之下设94个地区法院以及少数几个联邦特别法院,如税务法院及联邦索赔法院,后者受理为公共用途征用私有土地等事务,也审理就合同或财务损失对联邦政府提起的诉讼案。
因此,从理论上说,诉诸联邦司法程序的任何一方可获得三级裁决,如果对地区法院的裁决不满,可向美国上诉法院上诉,然后也可要求最高法院复审上诉法院的裁决。
然而,实际上最高法院每年只核准复审少数最高法院认为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州法院审理绝大多数刑事案和民事案。
州法院采取与联邦法院平行的结构。
受理案件的州法院对民事案和刑事案进行初审,然后可由上诉法院复审,最后还可以由州终审法院,即一般所说的州最高法院进行复审。
各州还有各种专业法庭,受理少年及家庭关系、遗嘱验证、税务或商业法等事务。
许多州和地方政府设有小额索赔法庭,人们可在不需律师的情况下,直接提出小额钱款的索赔要求,手续简便,进度较快。
通常小额索赔法庭也不允许律师代理客户出庭。
联邦法官均由总统提名,其中包括地区法院法官和最高法院的9名大法官,并须经过参议院三分之二多数票确认。
为了保证联邦法官办事公正并尽可能地排除外来的政治压力,联邦法官可终身任职,只在犯有严重罪行受到弹劾或被定罪的情况下被解除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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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行政助理 职能:帮助首席大法官顺利实现其行政 职能
二、州法院体系
美国的州法院系统堪称全世界最混乱的司 法系统,在结构上自行其是,名称上莫衷 一是。 为方便起见,可将州法院分为:一般管辖 权初审法院、专门管辖权法院、小额法院 与其他非正式法院、上诉法院。
(一)一般管辖权初审法院
(四)纪律与惩戒 根据宪法规定,惩戒联邦法官的法定标 准有两种:一是犯罪,一是行为不当。
1、联邦行政法法院由行政机构及其执行委员会控 制,通过运行相关行政法规和程序解决由于影响 个人、民间组织和其他公共主体权益的行政命令 的实施所引起的冲突。 2、联邦税收法院对税收争议案件拥有专属管辖权。 3、军事法院对各军种中发生的案件拥有管辖权。 4、退伍军人上诉法院主要负责对退伍军人上诉委 员会所做出的有关决定进行司法审查。
1、联邦地区法院 是具有一般管辖权的第一审法院,又称 为初审法院,是联邦法院体系中最基层的 法院。 设置:每个州至少有一个地区法院,较大 的州可能设有2至4个地区法院。全美国共 有94个联邦地区法院。
2、联邦上诉法院 作为联邦地区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是国会在联 邦司法条例划定巡回区的基础上设置的。 目的:减轻最高法院在受理所有联邦承审法院的 上诉案件的负担 设置:全美国共有13个联邦上诉法院(包括哥伦 比亚特区上诉法院和国会设立的联邦巡回上诉法 院) 职权:受理受理联邦地区法院上诉的案件、有权 对部分联邦行政机构的命令进行复审并强制执行。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一些专门性案件拥有全国范 围内的管辖权,包括设计专利纠纷的专门性案件 以及由联邦索赔法院和联邦国际贸易法院作为第 一审法院的上诉案件。
(二)专门管辖权法院
此类法院只对某一特定类型的纠纷行使管 辖权。 此类法院包括遗嘱法院或代理法院(主要 涉及死者遗产的分配,未成年人行为的代 理,对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成年人行为的 代理),未成年人法院(如果代理法院未 对未成年人案件作出处理)和索赔法院(处 理向州提出索赔的案件)
TheAmericanCourtSystem美国法院系统(中文)

The Americ an CourtSystem美国法院系统与世界上大多数的国家不同,事实上,美国拥有52个法院系统——50个州每州一个,还有一个是哥伦比亚特区,再加上一个联邦法院系统——它们都是相似的。
美国州的法院系统是依据各州的宪法而确立的。
联邦法院不是各州的最高法院;他们是相对独立的法院系统,联邦法院起源的依据是美国联邦宪法第三条第二款的授权。
虽然各州的法院系统各有不同,如图表3-1所阐释的各州法院的基本组织结构特征。
这个图标同样显示出了联邦法院系统是怎样构成的。
1. StatecourtSystem州法院体系就典型的来说,美国州的法院体系有若干个层级或审级。
州法院体系可能包括(1)拥有有限司法管辖权的初审法院,(2)具有普遍管辖权的初审法院,(3)上诉法院,(4)各州的最高法院。
一般来说,案件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申请初审法院予以审理案件的权利,而后,如果他或她败诉,还可以将案件上诉至上诉法院。
最后,如果州最高法院的判决涉及到联邦制定法和联邦宪法性的事项,那么,这个判决还可以被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a. TrialCourts初审法院初审法院正如其名称所述,是进行审判和采集证据的法院。
州初审法院有普遍和有限司法管辖权之分。
拥有普遍管辖权的初审法院就受理的诉讼标的的不同分别叫做郡县法院,地区法院,高级法院和巡回法院。
这些法院所拥有的司法管辖权范围是该法院所在郡县的大小来决定的。
具有普遍管辖权的州初审法院对各种事物都有管辖权,包括民事争议和刑事指控。
在某些案件中,具有普遍管辖权的州法院可以受理具有有限司法管辖权的法院的上诉案件。
一些有限管辖权的法院被称为特殊低级法院或者是次级法院。
小额索赔法院都是只听取包括数额在某一特定范围内如5000美元以下索赔的民事案件的低级法院(这个一定数额各州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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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巡回区司法委员会
组成:巡回区内的上诉法院法官和地方 法院法官。
会期:必须每半年举行一次会议。
职能:向联邦司法委员会推荐信法官人 选,审核联邦地区法院的规则,监督法院 的工作量以及批准法院工作人员的雇佣; 审核所属法官的不良行为报告;完成其他 联邦司法委员会交付的任务。
法官组成:9名法官组成,法官由总统提名 并经参议院咨询同意后任命,首席法官由 总统从法官中挑选并予以委任,首席法官 的任职年龄截止于70岁,届时由总统委任 另一名法官担任首席法官。
职权:拥有美国地区法院享有的或法律赋 予美国地区法院的制讼拥有专属管辖权。
此类法院有时被称为治安官法院,其审理 案件的程序相对而言十分不正式,其作出 的裁决一般也不允许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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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诉法院
各省都有一个终审上诉法院,通常称为最 高法院。由于经济的发展和刑事上诉案件 的迅速增多,为了减轻州最高法院日益增 加的负担,大部分州设置了中间上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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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退伍军人上诉法院主要负责对退伍军人上诉委 员会所做出的有关决定进行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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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弹劾法院
弹劾法院由国会参议院兼任。联邦宪法第 一条规定:众议院拥有弹劾之全权;参议 院拥有审判一切弹劾案之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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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美国联邦法院的行政管理
1、联邦司法会议 会期:每年必须召开一次,如有特殊需要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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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联邦法院体系
设立依据:联邦宪法第三条:“合众国的 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规定与设 立的下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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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课美国法院体制1.州法院体制美国的50个州都有其自己的法院系统。
州与州之间法院结构和法院的名称也各不相同,但是所有州的法院体制都表现出所谓的层级结构,也就是一种组织方式的不同——低一级法院做出的判决可以在更高一级审判组织重新审查。
学生阅读的案例书中90%或者更多的州法院案例是上诉案件的判决,但是所有这些上诉案件在到达州最高法院之前都经过了初审阶段,也许还经过中级上诉法院阶段。
1)具有有限管辖权的初审法院每个州都有自己的初级或低级法院,它的管辖权限定在涉及小数额金钱争议的民事诉讼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在许多乡村地区,这些法院依旧沿用古老的名字:治安官法院;在城市里,他们更多地被称为市政法院或城市法院。
初级或低级法院的管辖权一般都限定于一定数额的金钱争议。
因此,治安官法院的管辖权可能会只限在不超过标定额为一百美元的诉讼,而市政法院则可能被限定于只能判处最长六个月的有期徒刑,或对某些特定的罪名判处最高金额的罚金。
2)具有普遍管辖权的初审法院如果一个民事请求或刑事起诉所涉及的金额,或一个可能的刑事判决超越低级法院的管辖权,那么必须在普通法院起诉并予以判决。
也就是说,这种法院被授权审理各种案件,不受金额或标定物的限制。
每个州都有一套普通法院,但在名称上却各不相同。
在有些州,具有普遍管辖权的初审法院称为高级审判法院(“高级的”也许是与上面提到的低级法院相对应),在其他州称为地区法院或巡回法院,还有些州保留了过去普通法法院的名称,例如,普通诉讼法院。
纽约把具有普遍管辖权的初审法院称为最高法院,同时把这种法院的法官称为“大法官”,然而却把最高法院的成员称为“法官”,这使得其他州的律师混淆不清,也经常弄糊涂本州的选民。
3) 上诉法院每个州都有终审法院,它是位于司法审判系统的最顶端的上诉法院,对州立法律是什么及如何理解具有最终的决定权。
(偶然碰到对联邦性问题时,则要接受联邦最高法院的审查)。
在大多数的州位于司法系统最顶端的被称为州最高法院,但其他一些名称也常常被使用,如最高审判法院,最高上诉法院,比如在纽约被称为“上诉法院”。
“不管采取何种名称,它的职能是相同的,即审查下级州法院的案件审理情况,这就是对上诉管辖权的行使。
州最高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查范围是相对狭窄的,它并不审查那些案件的事实,也不能把自己对正义的理念来代替初审法院的理念,它所做的是对审查初级法院的判案记录,进而来确定下级法院在审判程序上是否有错以及在将实体法适用到具体案件中是否有误。
”(格林“初审法院的工作”《法院公共和法的爆炸》第七期16页1995年版琼斯著)“人们诉讼权利”应当包括对所有法庭做出的不利裁判进行上诉复查的权利,这一现代理念是最近才发展起来的。
在英国普通法和美国司法历史的头一百年左右的时间里,上诉只是一个“面子问题”,而不是一种权利。
依据每个州的现行成文法,在诉讼争议中败诉一方当事人都有权要求其他法院对于原法院做出的判决再进行至少一次的复查。
当然,这种承认上诉作为一项实体权利的一个不可避免的结果是导致了上诉案件的大量增加,并很快造成州终审法院的诉讼时间表拥塞到无从处理的地步,尤其是那些人口众多的州。
作为回应,大多数州都设立了中级上诉法院,拥有审查并最终裁决大量案件的管辖权,比如说那些并不引起新的或复杂的法律问题的案件,基于此,终审法的政策是给终审法院非常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接受或否决对上诉审查的请求。
如果案件很轻易地就可以从中等上诉法院上诉到终审法院的话,那么中等上诉法院也就未实现“过滤”案件这一设立它的初衷。
由于几乎所有州的诉讼都在不断增大,逐步地中级上诉法院而非终审法院将成为绝大多数案件的终审机关。
2.联邦法院最高法院是唯一的一个依联邦宪法直接设置的法院。
而联邦司法系统的其他法院都是依据联邦宪法第三条,由国会组织法予以规定的。
在联邦司法系统的发展过程中,其中有标志性的一部法律是在第一届国会中通过的,这部法律是国会早期通过的法令之一,于1789年9月24日成为法律。
这部名为“美国司法系统组织法”的法律,体现了第一届国会所作出的关于确定联邦司法系统的决议。
这一决议是为了解决联邦宪法本身没有解决的问题:即联邦国家是否要像设立联邦最高法院一样去设立一些联邦初级法院和上诉法院;或者联邦法律的解释权与实施权是否应该全部给与那些州立的初级法院和上诉法院,还是应该由联邦最高附行使。
自1789年以来,联邦司法系统的组织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是第一届国会关于确立联邦司法系统的决议,即关于设立联邦初审和上诉法院的决议,仍然为将来美国的司法道路指名了方向。
现存的联邦法院体系基本上可以分成三个层级:一是有普通管辖权的审判法院它被称作为地区法院;二是中级上诉法院被称作为上诉法院;三是最高法院。
它是根据宪法第三章特别产生的,它不仅作为联邦司法体系中的终审法院,也是作为州司法体系的终审法院。
也有一些特殊的联邦法院(如索赔法院或税务法院)。
就他们的特定的管辖权来说,这些法院的功能或多或少有些象地区法院,但是在联邦法院体系中,没有具有限管辖权的联邦审判法院。
1)联邦地区法院据现行国会立法,美国被划分为91个联邦司法行政区,每个区都拥有自己的地区法院。
每个州至少拥有1个地区法院,人口众多的州通常被划分为2、3或4个司法行政区。
以纽约为例,它拥有4个联邦地区法院,分别是南区、北区、东区和西区法院。
地区法院的审判通常由1个法官主持。
然而,在少数情况下,主要是对于涉及州法律的实施与联邦宪法规定相抵触或联邦成文法与联邦宪法规定相抵触的案件,需要召集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来作出决定。
虽然它们在实质功能上相当于州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但可以感到联邦地区法院的管辖权还是有限的:象其他联邦法院一样,它们不能受理超出宪法规定的“联邦司法权”的案件。
宪法第二章第二条是主要设定外延限制的条款,这些以外的案件都是联邦法院无权管辖的也不能由国会授予管辖权。
相应的结果是,美国地区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必须建立在两种基础上,要么以争议事件的性质为基础(如由宪法或美联邦法律所引起的案件);要么以争诉事件当事人的性质为基础(如美联邦可能充当当事人的案件或发生在不同州的公民之间的案件)。
地区法院受理的大部分案件可以归入一下三种案件:(1)美国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案件,这既包括美国是原告或被告的民事案件,又包括美国提起的违法控告。
(2)有关“联邦问题”的案件,即有关宪法条款或者联邦法规和规范的解释和效力问题;(3)“具有不同州公民身份差异”案件,它适用于美国不同州的公民之间。
为了适应不同管辖权的需要,一个公司必须成为公司成立所在地的州的“公民”,也必须成为它的主要业务经营地的州的“公民”。
现行的联邦立法对地区法院在一些“联邦问题”和全部“具有不同州公民身份差异”案件的管辖权上施加了进一步的限制:“诉讼的事项必须超过5万美元。
”联邦法院管辖的案子——举例来说,不同州公民之间的且涉及超5万美元的诉讼——根据“审判地”,可以在原告或被告的居住地所在地区提起诉讼。
如果原告在这些案件中选择,正如他所能的那样,不在联邦法院而是在州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可以在一定情况下将案件移交到与州法院同一地区的联邦法院,在那里案件将得到审理很裁决。
如果案件是在被告的居住地所在的州法院被起诉,则案件不能由被告移交。
“国籍差异”管辖的历史根源得自以前人们的忧虑,即一州的公民可能会在他对手的居住地所在的州法院得到不公平的对待,即使这种旧式的关切在当被告在自己的地盘上被起诉时可谓是不适用的。
整个联邦地区法院的审理程序是一致的,无须考虑各州法院之间在程序上的差异。
1934年,国会授权最高法院制定全国适用的统一的普通法律诉讼和衡平法案件的民事诉讼规则。
这个统一的规则,却被一直视为“联邦规则”,由最高法院公布并于1938年生效,虽然偶尔修改。
2)联邦上诉法院现行联邦立法将美国进一步分成数个巡回审判地区,每个地区有各自的上诉法院。
每一上诉法院都有权受理巡回审判区内的联邦地区法院初审的上诉案件。
美国现有13个巡回审判地区。
联邦巡回审判区与其他巡回审判区有所不同,其审判管辖权有标的物界定而非由地理位置决定。
成立于1982年,继承了原索赔法院和海关与上诉法院的上诉管辖制度。
尽管在极少数情况下,巡回法院全体法官可以召开全体法官,审理和裁定一些特别难断或特别重要的案件,但是,联邦民事和刑事上诉案件均有三名法官组成的审判小组审理。
这三位参与联邦上诉案件审理的法官通常都是巡回法院法官,但是,出于受理上诉案件的需要,国会立法授权地区法院法官临时参与上诉法院的案件审理。
近几年来,由于联邦上诉案件的数量持续增长,由两名巡回法官和一名地方法院法官组成的上诉法庭进行审理和裁定的现象已经很普遍了。
3)联邦最高法院理解并记住最高法院作为联邦法院体系中最后的救济途径这一功能,关键在于明白上诉至最高法院要求复审的纠纷中,只有一小部分能够被其受理并依据案情做出判决。
败诉方当事人仅主张对其判决有误的,即使该主张具有说服力也不能获得最高法院的复审;她必须首先说法最高法院相信其案件中存在的争端作为普遍适用的联邦法律中的争端,足够重要的值得最高法院考虑。
绝大多数案件只有通过“诉请调取案卷令状”才能有联邦最高法院复审并获得判决。
调取案件令状由联邦最高法院在国会法案授予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决定发出或拒绝发出。
在最高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如果九名法官中有四名以上投票同意受理案件,即同意审理并依据案情做出判决,则法院将会发出调取案卷令状。
像绝大多数案件一样,如果调取案件令状的诉请被驳回,就意味着上诉法院或州上诉法院的判决即成为某一具体争议中具有最终法律效力的判决。
最高法院驳回调取案卷令状的请求并不一定意味着它支持上诉法院或其他复审法院的意见和判决。
意识到这一点是很重要的。
调审请求的驳回仅仅表明法官们认为这些涉案事实对于联邦法的完善发展并不是很重要,不值得法官们给予极大的关注。
最高法院对上诉案件管辖权的自由性有其合理的政策基础:如果所有的案件都上诉到最高法院,那么普通上诉案件会多得应接不暇,法院将不能全面细致的考虑那些重大案件。
最高法院作为联邦体系的公断人,宪法自由权利的最终捍卫者,美国法院执行的所有法律的一致性和实体正义的最高监督者,它必须对重大案件做出终审判决。
最近一年的案卷表明了为了合理控制判决工作量最高法院在调审程序中行使了自由裁量的程度:在1994年10月的开庭期内,最高法院审查了2185个调审请求,只批准了83例。
(不足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