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河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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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额计算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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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额计算标准(全新版)一、医疗费的范围及相关计算标准:1、挂号费即包括门诊挂号费、专家专诊挂号费等;2、医药费即购买药品所支付出的费用;3、检查费即为治疗所需的各种医疗检查费用,如血液检查费用、透视费等;4、治疗费即受害人接受治疗所需的各项费用,如换药、注射、手术整容等费用;5、住院费即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所需支出的费用;6、后续治疗费用包括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须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7、其他医疗费用聘请专家会诊的费用、器官移植所需的费用等。

医疗费的赔偿金额=以上各项费用总和二、误工费的计算标准误工费指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以及受害人的相关亲属由于参加交通事故的处理,无法正常工作,从而丧失相应的经济收入。

1、误工收入确定,分两种情况:(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损失计算(2)无固定收放的,按照受害人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最近3年平均收入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误工时间的确定,也分两种情况:(1)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2)造成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将定为定残的前一天.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误工时间三、护理费的计算标准:护理费指交通事故中的人身受到伤害后,因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费用。

1、护理原则上只计算1人,如果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需要2人以上人员进行护理的,可以要求支付多人的护理费用。

2、护理期限一般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伤残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年龄发、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

3、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主要指亲属、朋友的护理所产生的费用)。

没有收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费=护理的天数×护理费/天×护理人数四、交通费的计算标准:交通费指交通事故发生的,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2015河南交通事故赔六级伤残偿标准

2015河南交通事故赔六级伤残偿标准

2015年河南交通事故六级伤残赔偿标准一、医疗费(一)挂号费。

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挂号凭据为凭证进行赔偿。

(二)检验费。

基于诊断和治疗伤情的需要,应经治单位的要求进行检验所支出的费用,均应进行赔偿。

赔偿数额根据经治单位的检查单据、诊断证明和相应的收费凭证进行确认,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进行不必要检验所支出的费用,致害人不予赔偿。

未经治疗单位允许擅自进行检验所支付的费用不予赔偿,但受害人有正当理由的除外(三)医药费。

基于伤情治疗和康复的需要,按经治单位的处方购买药品所花的费用,均应予以赔偿。

赔偿数额根据经治单位的处方单据、诊断证明和相应的收费凭据加以确认,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购买与伤情治疗和身体康复无关的药品或其他物品所支出的费用,致害人不予赔偿。

(四)治疗费。

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治疗单据为凭进行赔偿。

(五)住院费。

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住院单据为凭进行赔偿,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或伤情已经痊愈应当出院而仍然住院所支付的住院费,致害人不予赔偿。

未经初诊治疗单位允许,擅自转院接受治疗和购买药品所支付的费用不予赔偿,但受害人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二、误工费:收入状况×误工时间收入状况:①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工资(元/天);②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③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可以参照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误工时间:①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②从住院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如:根据受害人提交的误工证明,可以证明受害人3000元/月的收入标准。

受害人正值壮年,又无其他相反的证据否定上述误工证明,所以本院按照3000元/月计算自受害人受伤之次日(2012年3月9日)至定残前一日(2012年12月30日)共计9个月零23天的误工费计2.93万元(3000元/月*9个月+3000元/月/30天*23天=29300元)。

河南省多等级伤残赔偿金计算

河南省多等级伤残赔偿金计算

河南省多等级伤残赔偿金计算关于多等级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现实中很多人对此不太明白怎样计算的,就是对于一些不是专门做交通事故的律师来说很多也不知道怎么计算多等级伤残赔偿金的,现实中在我代理的一个保险公司案件在许昌禹州方山法庭开的,法院在判决书上对于多等级伤残赔偿金计算也计算错误,在这里我重点对此问题详细总结一下。

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受害人只有一处伤残时,残疾赔偿金只需要根据受害人的年龄、伤残等级、城镇居民或农村村民收入水平和赔偿义务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就可以清楚的计算出来。

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多处伤残时,计算相对复杂一些。

残疾赔偿金的数额不是简单的对各级别的赔偿金额累加,也不是适用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金额。

依据:2002年12月1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并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2002)》中的《附录B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

多等级伤残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公式在附录中,对多等级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方法规定如下:C=Ct×C1×(Ih+∑Ia,i)(∑Ia,i≤10%,i=1,2,3……n,多处伤残)C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的总额;Ct是指设定受害人达到最高残级(按一级伤残计)能得到的伤残赔偿金总额。

也就是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人均收入与赔偿年限的乘积。

(收入*年限);张山岭律师据此计算出河南省范围地区的多等级伤残中的Ct为:多级伤残等级中的Ct年龄城镇收入农村收入计算年限城镇Ct农村Ct0到60岁14372元4807元20年2874409614061岁14372元4807元19年2730689133362岁14372元4807元18年2586968652663岁14372元4807元17年2443248171964岁14372元4807元16年2299527691265岁14372元4807元15年2155807210566岁14372元4807元14年2012086729867岁14372元4807元13年186****249168岁14372元4807元12年172****768469岁14372元4807元11年158****287770岁14372元4807元10年1437204807071岁14372元4807元9年1293484326372岁14372元4807元8年1149763845673岁14372元4807元7年1006043364974岁14372元4807元6年862322884275岁14372元4807元5年718602403576岁以上14372元4807元5年7186024035C1是指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0≤C1≤1。

郑州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表,郑州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表

郑州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表,郑州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表

郑州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表,郑州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表一、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公式残疾赔偿金,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二、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计算公式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三、丧葬费的计算公式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四、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公式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但是,在实务中,很多当事人都不了解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法定赔偿项目,更不用说如何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

本文将详细解读如何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公式分为受害人死亡和残疾两种情形:(一)受害人死亡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公式1.被扶养人生活费(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被扶养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岁-被扶养人年龄)÷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2.被扶养人生活费(60周岁以下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被扶养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3.被扶养人生活费(60周岁至74周岁的被扶养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4.被扶养人生活费(75周岁以上的被扶养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二)受害人残疾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公式1.被扶养人生活费(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被扶养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岁-被扶养人年龄)÷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三年十一月)第一条为公正审理各类民事案件,公平保护各种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民事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意见(一)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程序方面的问题第二条当事人以侵权或者致人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侵害的其他归责事由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赔偿其人身及财产或精神损害的,无论其请求数额多少,均由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先受理民事诉讼,受害人又基于同一事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移送审理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进行审理。

但在刑事被告人以外还存在其他民事责任主体的情形除外。

人民法院先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害方当事人基于同一事由又单独提起嗣一诉讼请求的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受害方当事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如涉及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不必然采取中止民事诉讼的措施;仅当认定事实和确定责任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才应裁定中止民事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结后,恢复审理民事案件。

第五条在案件的受理及审理过程中,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宜依职权追加原告参加诉讼;对被告为两人以上的共同诉讼,受害人仅起诉部分侵权人的,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起诉权’,包括案由的选择权和被告的选择权,不宜依职权追加被告参加诉讼。

但如因受害人自身原因致其不能正确行使选择起诉权的,法院应当行使释明权,告知其不起诉的后果,受害人仍坚持不起诉其他人,或明确放弃对其他人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应依职权追加其他人参加诉讼。

河南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是怎样的

河南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是怎样的

河南省⼈⾝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是怎样的城镇居民⼈均可⽀配收⼊11477.05元/年,956.42元/⽉,31.44元/⽇;城镇居民⼈均消费性⽀出7826.72元/年;农村居民⼈均纯收⼊3851.60元/年,320.97元/⽉,10.55/⽇;农村居民⼈均年⽣活消费⽀出2676.41元/年;河南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年平均⼯资为21000元/年,1750元/⽉,57.53元/⽇。

⼈⾝损害赔偿各项标准及计算公式1、残疾赔偿⾦=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或者农村居民⼈均纯收⼊标准×伤残系数×赔偿年限2、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器具的合理费⽤3、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职⼯⽉平均⼯资×6个⽉4、被扶养⼈⽣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消费性⽀出和农村居民⼈均年⽣活消费⽀出标准×抚养年限×伤残系数5、住院伙⾷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般⼯作⼈员出差伙⾷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6、医疗费赔偿⾦=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7、误⼯费=误⼯收⼊(天/⽉/年)×误⼯时间8、护理费=交通事故发⽣地护⼯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9、死亡赔偿⾦=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或者农村居民⼈均纯收⼊标准×20年10、交通费、住宿费、直接财产损失费、车辆停运损失费、精神损害费等。

医疗费有个计算公式包括为恢复健康需要就医治疗⽀出的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术费、治疗费、住院费、药费等。

具体数额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费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原则上应在县级以上(含)的医疗机构进⾏诊治。

但因抢救的需要,受伤的当事⼈也可以到离案发地最近的医疗机构(包括县级以下各种医疗机构)救治;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可以在县级以下的医疗机构或者门诊治疗,其治疗费⽤⼀并计算。

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

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
1.户口薄等亲属关系证明;
2.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成年近亲属主张其为被扶养人的,提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意见。
1.受害人死亡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从受害人死亡之日起计算;受害人伤残的,从定残之日起计算。
2.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扶养年限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城镇户籍证明。农村居民主张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应适用城镇标准的,应当提供下列证据(事故发生前产生,且至事故发生时仍在有效期内)之一:1.满一年的居住证;2.满一年的暂住证;3.经营者为受害人的工商营业执照;4.城镇房屋权属证明;5.备案劳动合同;6.社保证明;7.连续6个月以上的银行工资流水;8.政府部门出具的农村承包土地全部被征收的证明;9.在城镇就学的证明。不能提供上述证据的,可以根据居住证明(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和用工(收入)证明综合认定。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伤残赔偿系数计算方法说明:一级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为100%、二级伤残为90%,依此类推,十级伤残为10%。受害人有多处伤残的,以最高伤残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为基础,每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附加指数,按照所增加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的十分之一叠加,附加指数之和不超过10%,总赔偿系数不超过100%。
城镇居民
事故纠纷处理地或者受害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以标准高者为准)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伤残赔偿系数
2.涉案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由公安机关认定。
3.商业保险合同约定免赔的,保险公司能够举证证明对免赔条款尽到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2015河南省工伤赔偿标准表

2015河南省工伤赔偿标准表

2015河南省工伤赔偿标准表一、医疗费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1、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三、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待遇)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四、护理费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五、职工因工致残享受的待遇第一情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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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河南省人身损害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各项标准
(根据2015年3月2日《2014年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整理)
根据《2014年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5年或2015年一审辩论终结前,河南省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河南省法院在审理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2014年(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河南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391.45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5726.12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416.10元;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6438.12元/年。

2014年河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398.03元/年;
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821.98元/年;
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475.34元/年;
四、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627.73元/年。

五、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7958元
六、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1、农、林、牧、渔业为24457元/年。

2、采矿业为55899元/年。

3、制造业为33936元/年。

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为45252元/年。

5、建筑业为32746元/年。

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为44421元/年。

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为45120元/年。

8、批发和零售业为31485元/年。

9、住宿和餐饮业为27404元/年。

10、金融业为63376元/年。

11、房地产业为37211元/年。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为31270元/年。

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为46603元/年。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为32018元/年。

15、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为29041元/年。

16、教育为39843元/年。

1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为39414元/年。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为31648元/年。

1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为34137元/年。

注:2013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69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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