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体结构开孔要求
船体结构开孔及补强规则

船体结构开孔及补强规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船体构件上的应力区域,船体结构开孔(含开口、切口)规则及补强形式。
本标准适用于钢质海船(船长≥20m)建造过程中管系、电缆穿过船体构件时的开孔规则及补强形式,其它类型船舶及海上工程设施可参照执行。
2. 船体结构开孔规则2.1 开孔基本原则2.1.1 开孔形状一般为圆形或腰圆形,孔长轴应沿结构跨度方向或船长方向布置,如需矩形开孔时,其四角需有足够大的圆角,圆角半径R≥h/8(h为孔高)且R≥30。
2.1.2 开孔应远离流水孔、透气孔、减轻孔、人孔、型材贯穿孔等。
2.1.3 开孔边缘应光顺,无影响强度的缺口。
2.1.4 在强构件腹板上开孔时,其开孔位置应尽可能设置在构件的中和轴处或偏近骨架带板(即甲板、壁板或外板)一边,避免在近面板处开孔。
2.1.5 所有肋板、旁桁材上均应开人孔; 所有肋板、旁桁材、纵骨均应有适当的流水孔、透气孔,并应考虑泵的抽吸率;除轻型肋板外,开孔的高度应不大于该处双层底高度的50%, 否则应予加强。
各肋板开孔位置在船长方向应尽量按直线排列, 以便利人员出入。
在肋板的端部和横舱壁处的 1 个肋距内的旁桁材上, 不应开人孔和减轻孔, 否则开孔边缘应予加强,肋板及旁桁材在支柱下的部分一般不应开孔, 否则应作有效加强。
2.1.6 船中 0.75L 区域内双层底中桁材不允许开孔,特殊情况下必须开孔时,应予以有效加强;船中0.75L 以外中桁材上开孔高度不应大于该处中桁材高度的40%。
2.1.7高强度钢构件尽量少开孔,若开孔应采用圆形或腰圆形。
2.1.8 开孔边缘不要靠近板缝,至少离开50mm;开孔与板缝相交时,孔边缘离板缝不小于75mm,孔中心与板缝距离要尽量小,见图1。
图12.1.9 当梁上有密集的小开孔且间距又不满足对开孔间距的要求时,则开孔的宽度和长度的计算值应以全部开孔的最大外轮廓尺寸作为开孔计算的宽度和长度,密集小孔可扩为一腰圆孔。
2.1.10 开孔总长度不能超过0.6 肋距(或0.6 纵骨间距),开孔应分散,不能同时密集在邻近的肋距(或纵骨间距)内。
船体结构规范及标准要求-陈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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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同规范对建造的要求
二、IACS质量标准公差要求
1 ,钢板负公差:
2 ,球扁钢允许偏差:(一般采用欧标)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3 ,主尺度允许偏差:
说明:以上为IACS质量标准,按CSQS(中国造船质量标准)分别为±L(B,D)/1000。
b) 强构件端部趾部下设切口时,应按下图补强:
c) 分段大接头处、纵骨(横梁)通焊孔距相邻扇形孔太近时,可 按下图补强:
谢谢!
e)凡船体结构上的开孔,都会影响船体结构的强度,因此尽可能不开 孔。若要在构件上开设超过规定的孔或在特殊部位开孔,应事先与有 关专业人员协商开孔位置,并应采取补强措施。
2,CCS规范对开孔的规定
a)防撞舱壁上不准开设任何门、人孔、通风管道或任何其他开口。 b)所有肋板、旁桁材上均应开设人孔,开孔的高度应不大于该处双层底高度 的50%,否则应予加强。各肋板开孔位置在船长方向应尽量按直线排列,便 利人员出入。在肋板的端部和横舱壁处的一个肋距内的旁桁材上不应开人孔 和减轻孔,否则应作有效加强。
★典型横剖面应力 区:
★ 平板龙骨上部肋板应力区:
★支柱上下端构件的应力区:
★ 韩国标准:
典型横剖面1
★ 韩国标准:
典型横剖面2
b) 共同规范开孔要求:
c) ABS规范开孔要求:(适应于海工船)
7,次要构件的开孔要求:
a) 通常,在货(油)舱的纵骨范围内, 不允许设间距很近的扇形孔,见右图所示:
75mm。
4、甲板开孔:
a) 共同规范及BV规范要求:主甲板开孔边缘距舷侧外板距离如下图。 (阴影区域避免开孔)
开孔要求

小于腹板高度的 40%。
长度(L)当母材板 厚 t≤ 12ram 时 ,L≥50ram;当 t
2.2 开孔 的布置要 求 :
≥ 12mm 时 ,L> ̄75mm。
2.2.1 肋 板上的人孔 、减 轻孔 以及透气孔 、流水孔 3.3 因特殊原因若人孔高度超过母材高度的 50%
等 同一种类 开孔 位 置 在船 长方 向应尽 量按 直线 排 (对 中桁材为 40%)须在 开孑L边缘加 焊一 圈面 板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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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uo wei 2009-5-3
2004年第 4期
浙 江交通 科技
维普资讯 55
船 底 结 构 开 孔 探讨
应 扬苹
(宁波市航运管理处 宁波 315040)
[摘 要 ] 对船 舶建造 中船 底结 构开孔 问题进行 分析 ,归 纳出合 理的 开孔大 小 、布 置要 求和结 构弥 补方式 。 [关键 词 ) 船舶 建造 ;开孔 ;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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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uo wei 2009-5-3
Yantai-raffles
个人资料
在无限大的平面上开孔,如果开孔的沿拉应力的方向尺度为 b,垂直的为 a,那么,由于开孔引起的应力集 中度系数为 K=2a/b+1 由此可以看出,只要开孔,不管其方向如何都会使 K>1,也就是会引起应力偏大, 其应力可以理解成沿孔的边缘分部。 由此引申几个问题: 1、止裂孔一定要在对接缝焊好后再“钻”孔,这样释放一部分应力的同时,如果舭龙骨一旦被撕裂,当其 裂至这个孔的时候,引起开裂的力一下子就被这个孔释放了,裂纹找不到突破口,就在这个孔的地方断掉 了。打个比方就是把 1MP 的空气放到 K 倍于原体积的瓶子中,那这个瓶子的压力就比 1MP 小多了,那么 瓶子的爆炸的危险就小多了。所以这个孔是反其道而用之。
船体开孔规则

船体结构开孔规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船体结构开孔(含开口、切口)规则和补强形式。
本标准适用于船长≥65m 的钢质海船,其它类型的船舶可参照使用。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船体结构流水孔、透气孔、截漏孔、相贯切口及补板、型材、端部形状3 开孔规则3.1 开孔原则3.1.1 所有开孔应有光滑的边缘和足够大的圆角,圆角半径为开孔短轴的1/10,且不小于30mm。
开孔应远离切口和肘板趾部;高应力区禁止开孔或避免开孔;高强度钢构件尽量少开孔,若开孔应采用椭圆形或相当形状;3.1.4 开孔边缘不要靠近板缝,至少离开50mm;开孔与板缝相交时,孔边缘离板缝不小于75mm,见图1。
图 13.1.5 凡船体结构上的开孔,都会影响船体结构的强度,因此尽可能不开孔。
若要在构件上开设超过规定的孔或在特殊部位开孔,应事先与有关专业人员协商开孔位置,并应采取补强措施。
3.2 甲板开孔3.2.1 舱口角隅各种类型船舶舱口角隅的形式及尺度,见表1。
表 1分类 角隅形式及尺度备注杂 货 船强力甲板大开口的角隅为抛物线形或椭圆形(见图2a),不要求设置嵌入板。
椭圆形角隅的长短轴比为 2:1,即 l1:l2≥2:1或 2.5:1,相当圆形长短轴应沿船的前后方向:(R)l2=Bh/20 不小于305mm ,不大于610mm ;(R)l2≥Bh/20 不小于 300mm ,不大于 1000mm 长短轴应沿船的前后方向;角隅处的钢级:L≤250m 为Ⅳ级,L>250m 为Ⅴ级其它形状舱口角隅一般要设嵌入板(板厚比相邻甲板厚度大25%以上,而且至少应增厚 4mm ,但不需大于7 mm)。
集 装 箱 船主舱口开口角隅一般为圆角形,外侧Rmin≥300mm ,内侧 Rmin≥250mm(见图 2b),近机舱处尽可能大;角隅为抛物线形,椭圆形或负半径的舱口角隅也将给予考虑; 主舱口线外侧的强力甲板上通常不得开任何小的开口。
船体结构开孔原则

船体结构开孔原则船体室编制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船体结构开孔(含开口、切口)及管子、电缆在船体结构上开孔的规则和补强形式。
本标准适用于船长≥65m的钢质海船,其它类型的船舶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适用于扬帆集团所有分公司2.引用规范或标准引用了中 国 船 级 社《钢质海船入级规范》〔2006〕中规定的条款;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行业标准《中国造船质量标准》〔2005〕中规定的条款;本文参照并引用了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Q/SWS 52-014-2003《船体强力构件开孔及补强》的企业标准;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施工情况编制而成。
上列规范和标准所包含的条款,通过在本文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文的条文。
本文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但所有规范和标准都会被修订,因此在使用本文时,各方应探讨使用上列规范和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3.开孔的类型在船体结构上常开有以下类型的孔:流水孔、透气孔、止漏孔、贯穿切口(或称贯穿孔)、人孔、减轻孔、过焊孔、止裂孔、工艺孔、舱口开孔、塞焊孔、锚穴孔、海底门开孔、电缆孔、管子孔4.结构类型在船体中,船体结构可以分为三类:次要类,主要类,特殊类,在主要类与特殊类结构上开孔需要注意, 且尽量少开孔.次要类⑴ 纵舱壁板,除主要类要求者外⑵ 露天甲板板,除主要类和特殊类要求者外⑶ 舷侧板次要构件: 一般是指板的扶强构件, 如肋骨、纵骨、横梁、舱壁扶强材、组合肋板的骨材等主要类⑴ 船底板,包括平板龙骨⑵ 强力甲板板,不包括特殊类要求的甲板板⑶ 强力甲板以上的纵向连续构件,不包括舱口围板⑷ 纵舱壁最上一列板⑸ 垂直列板( 舱口纵桁) 和顶边舱的最上一列斜板主要构件: 船体的主要支撑构件称为主要构件, 如强肋骨、舷侧纵桁、强横梁、甲板纵桁、实肋板、船底桁材、舱壁桁材等。
特殊类⑴ 强力甲板处的舷侧顶列板⑵ 强力甲板处的甲板边板⑶ 在纵舱壁处的甲板列板(不包括双壳船在内壳纵舱壁处的甲板板)⑷ 集装箱船和其他有类似舱口的船舶在货舱口角隅处与舷侧之间的强力甲板板⑸ 散货船、矿砂船、兼用船及其他有类似舱口的船舶在货舱口角隅处的强力甲板板⑹ 舭列板⑺ 长度超过0.15L 的纵向舱口围板(8) 纵向货舱舱口围板的端肘板和甲板室过渡5.开孔原则5.1 所有结构上的开口应尽量避开应力集中区域,如无法避开时应作相应的补偿,开口的角隅处均应有良好的圆角。
船舶建造工艺手册

《船体结构建造原则工艺规范》选用标准:Q/ 42-031-2003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船体建造过程中船体结构建造的工艺要求及过程。
本规范适用于散货船及油轮的船体结构建造,其他船舶也可参考执行。
2 基本要求2.1要求2.1.1船体理论线:船体构件安装基准线。
2.1.2船体检验线:以分段为基本单位设计全船统一的肋骨检验线、中心线、直剖线、水线对合线等。
2.2船体建造精度原则2.2.1从设计、放样开始,零件加工应为无余量、少余量。
2.2.2以加放补偿量逐步取代各组立阶段零部件的余量。
2.2.3线形复杂涉及冷热加工的零件,加工时必须加放余量。
加工结束后按要求进行二次划线切割工作。
2.2.4施工单位需对精度造船中的余量、补偿量实施结果、板材收缩值等及时向精度管理小组反馈。
2.3分段作业图具备的主要资料与文件的信息:常规信息、纵、横、平、侧视图、节点详图、主要结构型值、胎架图、组立图、装焊工艺顺序、焊接工艺、吊环加强图、重心重量坐标、完工测量图表(包括补偿量、收缩原始测量记录表)、零件明细表、零件流程编码等等。
2.4分段建造实施密性舱室角焊缝气密检测试验。
2.5船体焊接工艺按Q/ 42-027-2003《船舶焊接原则工艺规范》,分段完工主尺度应符合Q/ 60-001.2-2003《船舶建造质量标准建造精度》。
2.6尾轴管等的制作需经内场加工、装焊、再机加工等多道工序,设计部对该零件单独绘制加工、装焊、机加工图。
2.7对大型铸件,设计部按计划安时出图、编制工艺文件。
2.8切割要求2.8.1钢材材质的控制2.8.1.1 钢材进入喷丸流水线前,须按设计要求核对供货钢材所标签的材料信息表。
2.8.1.2切割中心将有关钢材信息:材质、规格、船级社钢级、数量、以及检验合格编号、生产炉批号等输入计算机系统以备跟踪、抽查。
2.8.1.3钢材的质量标准按Q/ 60-001.2-2003《船舶建造质量标准建造精度》,生产中发现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钢材不得流入下道工序。
船体工艺标准

船体工艺标准目录一、船体标准工艺 (3)(一)、板材对接坡口形式与尺寸 (3)(二)、构件的切口形式 (6)(三)、过档与补板形式 (10)(四)、流水孔、透气孔、通风孔形式 (14)(五)、特殊工艺(舭龙骨结构、吊货杆修理) (18)二、精度标准与超差处理 (23)三、焊接通用工艺要求 (30)工艺标准一、船体标准工艺:(一)、板材对接坡口形式与尺寸:1、手工电弧焊对接接口(见下表)(续)2、埋弧自动焊对接接头(二)、构件切口形式1、型材端部的切口(1)、非固定端部的切口(2)、固定端部的切口(三)、过档与补板形式:(1)、直通型切口(2)、腹板焊接型切口:(3)、非水密补板型切口与补板(4)、水密补板型切口与补板(5)、镶嵌型切口(四)、流水孔、透气孔、通风孔形式:(1)、流水孔的形式与尺寸(2)、透气孔的形式和尺寸:(3)、通焊孔的形式和尺寸:(4)、说明①、流水孔DR、DL、透气孔AR,通焊孔RN、LN、RC、不使用于高强度钢构件。
用于高强构件的非水密通焊孔需作专门的设计。
②、流水孔DR、DL,透气孔AR,通焊孔RN、LN、RC的角端应进行包角焊。
③、流水孔、通焊孔当需要放大时,其总开孔的最大尺寸不得超过相应截面高度的1/4。
在液舱吸口附近或尖舱底部需加大的开孔,应满足入级规范的有关规定。
④、在高应力区(或使用小规格型材时)的非密通焊孔RN、LN、RC,可用相应的水油密通焊孔WR、WL、WC代替。
⑤、当通焊孔兼作流水孔时,可选用流水孔尺寸。
(五)、特殊工艺:1、A型舭龙骨结构形式和主要尺寸:本标准使用于船长等于或大于90m的货船,其他船舶可参照使用。
实止裂孔φ252、 船用吊货杆修理工艺及技术要求: ⑴、 裂纹的修理 1.1、吊货杆周向(横向)裂纹长度小于吊货杆该处直径并无凹陷及其它缺陷时允许进行焊补修复,否则应切换损坏部分。
周围裂纹修理后应加焊覆板。
吊货杆纵向焊缝上的纵向裂纹焊补修复后可不加覆板。
项目七规范对于双层底底部的节点和开孔要求(“设计”相关文档)共10张

连接形式如图5-25所示。 现将几种开孔的要求列于表5-12中。
为了减轻船底部重量,便于施工、维修和检查管系,以及流水等需要,常在内底板、双层底构件的腹板上及较大的肶肘板上开人孔、减轻 孔、流水孔、空气孔等。 直接位于支柱下方的实肋板、旁桁材(或旁内龙骨)上不允许开人孔(或减 轻孔) 1 规范对于双层底底部的节点和开孔要求 现将几种开孔的要求列于表5-12中。 (2)实肋板上人孔最好前后直线排列 现将几种开孔的要求列于表5-12中。 中桁材(或中内龙骨)上不得开人孔(或减轻孔) ●规范中关于双层底底部的节点要求 每个双底隔仓,在内底板上的人孔应开在内底板的对角线上 每个双底隔仓,在内底板上的人孔应开在内底板的对角线上 项目七 船体结构规范设计 ●规范中关于双层底底部的节点要求
项目七 船体结构规范设计
• 若双层底延伸至距首尾垂线0.05~0.15L
范围内的舱壁上时,侧上述舱壁背面可不 设内底板的水平过渡肘板。 (2)实肋板上人孔最好前后直线排列
项目七 船体结构规范设计
• 如中部纵骨架式双底过渡到首、尾横骨架 ●规范中关于双层底底部的节点要求
每个双底隔仓,在内底板上的人孔应开在内底板的对角线上 1 规范对于双层底底部的节点和开孔要求
式单底时,应注意纵骨不能同时中断于一 项目七 船体结构规范设计
项目七 船体结构规范设计 实肋板、旁桁材(或旁内龙骨)上均应开人孔(或减轻孔),一般开孔的高度不应大于骨材腹板高度之半
个剖面,而应采取交错形式逐渐过渡到横 (1)常用长园形人孔尺寸mm:
项目七 船体结构规范设计
骨架式,内底板亦应以过渡肘板代替。 双底与肋骨均采用肶肘板连接,常用的几种典型连接形式如图5-25所示。
内龙骨)上不允许开人孔(或减 轻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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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求 与 强 力 甲 板 处 相 同 。
LR
1)图(a) ( b)
甲 板 舱 口 角 隅 的 开 孔 禁 区
中 国 船 舶 检 验 局 (
ZC
b l2 ,但不小于 300mm; 20
l1 2 个肋距; l 2 ﹥r; l 3 ≥760mm
2)角隅半径: R≥0.05b,对舱口围板处未设置甲板纵桁者 R≥0.16,如甲板板伸至舱口围板里,则 R≥300mm; 如舱口围板以套管形式与甲板内缘焊接, 则 R≥150, 对集装箱船取:r=400mm,当 L=100m 时; r=500mm,当 L=300 时; 中间用插入法,但任何情况下 r≦300mm,邻近机舱前可取 r=40B, mm。B—船宽,m
4.1.1.干舷甲板以下防撞舱壁,不得开孔。
船体结构开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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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干舷甲板以上防撞舱壁延伸处的开口数目应在适应船舶设计和正常作业情况下减至最少。 所有这类开口应能够风雨密关闭。 4.2. 狭窄的隔离空舱或双层平板舱壁内的垂向或水平隔板,其端部的 1/3 长度范围内不得开人 孔和类似的开口。 4.3. 油船支持中内龙骨的非油密舱壁,开孔的位置应不损及舱壁对于船体的有效支持,在中内 龙骨高度的 1.75 倍范围内不应开不必要的孔。舱壁下部的必要开孔(如管子孔、通道等开 孔)一般为圆形,且边缘应加强。 5. 5.1. 船底结构开孔 中纵桁(双层底) 中部 0.75L 区域内,不得开人孔或减轻孔。如在个别特殊情况下一定要开孔时,必须 予以加强,并取得验船部门同意。 中部 0.75L 区域外(舱壁前后 1 个肋距内除外)可以开孔,但开孔高度不得大于该处 中桁材高度的 40% 5.2. 肋板和旁纵桁(双层船底)
hd 2 hd S≥ 2
S≥
4
孔与通气 孔,流水 孔之间
dR 2
dR
5
孔与骨材 穿孔之间
d b 2
d b
对油舱: “ZC”规定:S≥
hd 2
“LR”规定:S≥180mm. “NK”规定:S≥d
注:表中构件开孔区域的分类,参见表 7—2。
船体结构开孔要求 图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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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本资料一般适用于船长自 20 米至 300 米的焊接结构的钢质海船(油船应特殊考虑) 。
船体结构开孔要求
2. 2.1. 甲板开口 强力甲板开口(0.5L 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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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舱口边线外的开口应尽量减少,并须避开舱口角隅(见表 2.1)在集装箱货舱区域内不应 有任何开口。 (对管系开孔另行规定) 2.1.2.桥楼和甲板室的端壁与货舱口角隅之间的强力甲板上应尽量避免开口,其设计必须特别考 虑。在这个区域内可要求采用更高级的钢材。 2.1.3.如果甲板开孔长度(首尾方向)超过 2.5m 和宽度超过 1.2m 或 0.04B,m(以小者为准)在 计算船中剖面模数时应扣除其剖面积。 (B—船宽 m) 2.1.4.对于比 2.1.3.条规定小的舱口线外的开口并它们是互相离开的(开口之间的距离不小于 1.0m 者可视为相互离开的) ,若其总宽度在 1 个肋距内(对纵骨架式船,在一个强横梁间 距内) ,不超过强力甲板用作中剖面模数计算宽度的 6%时,不需补偿。符合下列条件者, 开口边缘不需加强: a)椭圆开口的长轴应沿船长方向布置,且开口的长宽比不小于 2; b)其他形状的开口,如试验证明一般强度钢应力集中系数小于 2,高强度钢小于 1.5。 2.1.5.若开口宽度超过上述规定时,超过的宽度须予以补偿,通常的补偿办法是加厚甲板。此时, 开口边缘应按图示方法或与之等效的方法加强。 加强圆环剖面积: A≥0.5rt,mm² 式中 r—开口半径,mm t—甲板板厚度,mm
3.1.1.上层建筑端部舷侧外板自端部削斜延伸至上甲板舷顶列板消失,延伸长度不小于 1.5 倍上 层建筑高度,在此端部加强区域的舷墙上不得有通道口或其他开口。 3.1.2.圆弧形舷缘上不允许开口。 3.1.3.舷顶列板顶端不得开口。 3.1.4. 舷顶列板与甲板边板的连接采用焊接时,舷顶列板上缘应平整,在船中部 0.5L 范围内应 避免焊接其他装置;在此范围内或上层建筑间断处,如舷顶列板高出甲板,则在舷顶列板 的甲板以上部分不得开流水孔。 3.2. 允许开孔部位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 。 。6 。 。 。 。 。 。 。 。 。 。 。 。 。 。6 。 。 。 。 。 。 。 。 。 。 。 。 。 。7 。 。 。 。 。 。 。 。 。 。 。 。 。 。8 。 。 。 。 。 。 。 。 。 。 。 。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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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但不小于 305mm; 20
l1 2l 2
l1 2 个肋距; l 2 ﹥r; l 3 ≥760mm
2) 角隅半径: r≥b/24 如甲板板伸至舱口围板里,则 r≥300mm; 如舱口围板以套管形式与甲板内缘焊接,则 r≥150mm。 对集装箱船,外侧角隅半径为过道甲板系规定宽度的 35%,最 小 300mm; 内侧角隅半径为过道甲板系规定宽度的 20%, 最小 200mm, 邻近机舱的角隅半径可为 40B,mm。B—船宽,m。
d1 d 2
2
孔与板之 间
d 2
d
1) 油舱内船底加热管孔: “ZC”规定:S≥100mm. “LR”规定:S≥100mm. “NK” 规定: S≥d, 且 S≤ 2) 轻型肋板减轻孔: “ZC”规定:S≥0.2h
hd 2
3
孔与面板 之间
d
2d
“ZC”规定: 甲板纵桁 强; 肋板,旁内龙骨 — 油舱主要构件 — — S≥0.4h,不用加
船体设计基准 标记 编 校 审 审 缮 复 数量 制 对 核 定 写 校 修改单号 签字 日期 SK/CT018—91 船体结构开孔要求 总面积 0.6m² 10 页 第1页
新港船舶修造厂
船体结构开孔要求 目
SK/CT018—91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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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前言 2 对甲板开孔的规定 3 对外板开孔的规定 4 对舱壁开口的规定 5 对船底结构开孔的规定 6 对甲板结构开孔的规定 7 对构件孔间距的要求
2.1.6.其他形状开口必须予以全部补偿,且开口角 隅半径与宽度之比不得小于 1/10 2.2. 下甲板开口 同 2.1 的规定。 但开口总宽度超过该甲板用作中剖面模数计算宽度的 15%时, 方予以补偿。
船体结构开孔要求
l2
英 国 劳 氏 船 舶 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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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图(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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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体结构开孔要求
SK/CT018—91
图 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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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肋板和旁内龙骨(单ຫໍສະໝຸດ 底船)5.3.1.减轻孔直径不大于腹板高度的 20%,孔中心至面板的距离不小于腹板高度的一半。 5.3.2.均应开流水孔 5.3.3.支柱下的肋板和旁内龙骨不得开人孔。 5.4. 舭肘板 可开圆形减轻孔。但孔缘任何地方的板宽均不得小于舭肘板板宽的 1/3 5.5. 用于暖油管系的开孔,其下边缘距外板的距离应不小于 100mm;如与通过纵骨的切口相近 时,纵骨切口应封板。 6. 6.1. 甲板构件开孔 甲板纵桁上的电缆和管系开孔,其开孔高度不得超过纵桁腹板高度的 25%,开孔宽度不得 超过次要构件间距的 60%和纵桁腹板的高度(取其大者) ,否则应予以补偿;船长小于 60m 的船舶,经验船部门同意,开孔高度可适当放宽。开孔的端部应尽量做到与横梁穿过的切 口边缘等距离;开孔边缘至纵桁面板的距离不小于纵桁高度的 40%;开孔应有光滑的边缘 和良好的圆角,且不应同时密布在相邻的肋位内,离肋板趾端 200mm 范围内不得有任何开 口和开孔。 6.2. 6.3. 强横梁要求同 6.1 油船的开口应另行考虑。
3.2.1.在中部 0.5L 区域内,比列板弯曲部分应尽量避免开口;如必须开口时,一般开成长轴沿船 长方向布置得椭圆形开口。 3.2.2.舷顶列板上的圆形孔,如避开舷缘和舱口边线外的任何甲板开口,且此孔的高度不超过舷 顶列板高度的 20%或 380mm 时(以小者为准) ,一般无需补偿。此项圆形孔应充分避开上层 建筑端点。 3.2.3.海水进口及其他开口角隅必须有足够大的圆角。 3.3.4.舷侧货门开口角隅必须有足够大的圆角, 并要避开上层建筑端点和货舱边线外的甲板开口, 还应远离船体结构的不连续部分。开孔部位应予以补偿,且船长方向应有足够长度。 3.3.5.外板开口的上述规定,一般也适用于首、尾端部分区域。 4. 4.1. 舱壁开口规定 防接舱壁
5.2.1.均应开人孔,除轻型肋板外,人孔高度不大于该处双层底高度的 50%,否则应予以加强。 5.2.2.肋板端部及横舱壁前后 1 个肋距内的旁桁材上,不应开人孔和减轻孔,否则应予加强。 5.2.3.肋板和旁桁材在支柱下的部分不应开孔,否则应予加强。 (此处不得开人孔) 。 5.2.4.所有肋板、旁桁材、船底及内底纵骨上,均应开适当的流水孔和透气孔。 5.2.5.轻型肋板减轻孔开孔边缘至内底或船底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 0.2 倍中桁材高度;从中桁材 和内底板至开口边缘距离应不小于 0.5 倍中桁材高度; 开口的长度不超过 1.2 倍中桁高度, 见图 5.2.5
l1 2l 2 , l 3 ≥760mm
)
下 甲 板 要 求 与 强 力 甲 板 处 相 同 。
图 形
同 上
开 口 部 位
抛物线或椭圆形
圆形
下甲板处
强力甲板
船体结构开孔要求
2.3. 3. 3.1.
SK/CT01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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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板开口的上述规定,一般也适用于船中部 0.5L 以外区域。 对外板开口的规定 下列部位不允许开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