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6+2审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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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11.01•【文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5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发布日期:2009年1月16日实施日期:2009年3月1日)废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5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经2002年7月19日第五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2002年11月1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一条为适应国家建设项目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活动,提高审批效率,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中央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级审批:(一)对列于本规定附表一的项目,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其中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委托项目建设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对本规定附表一以外的其他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要求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按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三条对地方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要求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按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四条对非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级审批:(一)对列于本规定附表二的项目,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对本规定附表二以外的其他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环评审批阶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原则

环评审批阶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原则

环评审批阶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原则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环节。

环评审批阶段涉及到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和控制,以确保项目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在进行环评审批时,有一些原则必须要遵循和考虑到。

本文将探讨环评审批阶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的原则以及其重要性。

环保法律法规是环评审批阶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的基础。

环评审批机构在进行审批时需遵循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法律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

这些法规对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的要求和程序有详细的规定,根据这些法规,环评审批机构能够在审批过程中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和控制。

合理性和科学性是环评审批的原则之一。

在进行环评审批时,需要确保评估和控制环境影响的程序具备合理性和科学性。

评估程序应该是科学的,依据充分的数据和研究结果进行。

控制措施应该是有效的,并且能够充分保护环境资源,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只有遵循合理和科学的原则,环评审批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公众参与是环评审批的重要原则之一。

让公众参与环评审批的过程能够增加公众对建设项目的了解和关注,提高环保意识和参与度。

公众可以在环评公示期内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环评审批机构的工作。

公众参与的过程需要开放、透明和公正,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公众对环保工作的监督作用。

公众的参与能够有效地提高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质量。

可持续发展是环评审批的指导原则之一。

可持续发展要求项目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既要满足当前的社会经济需求,又要保护和维护环境资源,确保不破坏自然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

在进行环评审批时,需要充分考虑项目的可持续性,评估项目对环境的长期影响,并提出相应的措施和建议。

只有在确保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才能让项目的环境保护审批真正发挥作用。

在进行环评审批阶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时,必须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

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估审核要求

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估审核要求

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估审核要求环评文件(报告书、表)是为项目审批提供技术依据,应符合六条审批原则、符合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不要产生后遗症(厂群纠纷、环境污染事故等)。

在报告书评估审核中应关注以下问题:一、项目概况及产业政策相符性1、了解项目的名称、组成、生产规模、产品产量、投资额、占地等,技改项目要了解技改前后的变化。

判别是否与国家产业政策相符、与相关规划相符。

可能存在的问题:项目内容与经济部门的文件不符、项目组成不明确(配套工程,如码头、铁路专用线、秸秆运输路线等)、生产装置不配套、项目性质不明确等。

2、产业政策除了对照国家、省、市相关的“指导目录”外,还要关注:水泥、焦化、钢铁、平板玻璃等行业准入条件----对生产规模、选址、等量淘汰、配套矿山(生态)等相关规定要求。

资源再生项目:属综合利用,应属鼓励类,但要符合危废管理相关要求、废电池污染控制技术、焚烧储存设施建设规范、医疗废物处置运输路线等;二、规划相符性重点应是与用地规划、环保规划相符性。

1.用地规划工业项目明确是否属规划的工业用地?非工业项目也应符合用地规划要求。

位于开发区或工业集中区的还应明确产业定位是否相符?此问题也较为突出,应予以关注,否则有失区域环评的目的。

2.环保规划:集中供热、污水集中处理、固废集中处理等规划。

可能存在的问题:A、基础设施建设现状没有阐述清楚,只是抄录规划环评的,不写建设状况,实施集中供热、污水集中处理的可行性不明确。

B、自建锅炉、废水自行处理的理由不充分。

C、过渡期不明确。

3.其它规定:通榆河、望虞河、苏北的京杭运河等清水通道保护条例,各类保护区(区域供水水源保护区、太湖一二级保护区、湿地保护区、盐城珍禽保护区等),长江岸线利用规划;交通规划等。

要明确是否相符;不相符但又要建的、或规划做调整的,是否有合理说明。

为此:报告书应对这些相关规划阐述清楚,特别是开发区的环保基础设施规划及建设现状阐述清楚;相关的规划图件要清楚,环保基础设施要醒目标出,必要时要标出管网分布;各类保护区的边界要画出;开发区做过环评的要给出环评批复意见。

环评审批原则及不审批的情形

环评审批原则及不审批的情形

环境评价文件审批原则“6+2审批原则”1、建设项目与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相符性;2、建设项目选址合理性及与总体规划、环保规划的相容性;3、污染物达标排放;4、污染物总量的控制;5、清洁生产和工艺的先进性;6、外排的污染物不会导致区域环境质量下降;7、公众参与调查;8、环境风险评价。

“四不准”就是1、不符合国家环境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一律不批;2、选址、选线与规划不符的项目一律不批;3、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地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群众反映强烈的项目一律不批;4、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全完成生态恢复的地区对增加排污总量和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

“十不批”原则是:1、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不批;2、列入国务院清理整顿范围,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钢铁、电解铝、水泥、铝合金、焦碳以及13.5万千瓦及以下的火电项目不批;3、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的生态功能区以及生态环境敏感区,影响生态和污染环境的项目不批;4、不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的项目,比如电厂选在城市的上风向不批;5、位于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的项目不批,如国家自然保护区;6、征用环境保护区的实验区对当地的生态环境会造成破坏的项目不批;7、原有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不能够通过以新带老、以大带小的方式实现增污。

就是老的污染源不达标,不能够通过上新项目来降低老污染物的排放比例;8、环境污染严重、产品质量低劣的高能耗项目不批;9、在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的要求,无法通过区域平衡等措施来消减污染物的项目不批;10、对明令限期治理的企业以及两控区污染防治规划、三峡库区与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中污染治理项目没有按期完成的不批。

环评审批阶段-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原则

环评审批阶段-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原则

环评审批阶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原则
项目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审批机构: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审批内容:
(审批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建设单位申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审批意见。

审批条件如下:
1、项目选址符合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与现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抵触;
2、各类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3、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总量控制的要求;
4、符合产业政策及清洁生产的要求;
5、项目的建设不引起污染投诉。

申报材料1、广州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许可申请表;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式三份);
3、申请报告;
4、专家咨询意见(按项目要求);
5、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规划部门意见、建设建设项目的公众征询意见等(可在报告书中载明)。

审批程序:
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的第一阶段,程序为:经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签发人核准签审批期限:(分三类)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受理后15个工作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受理后30个工作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后60个工作日
审批结果出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收费情况:无
监督措施:内部监督实现三级审批管理制度,对于不依法行使审批职权的审批人,给予处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外部监督:环评审批公示制度,审批结果通过珠江环境报,广州市环境保护网站,广州市建设项目申报审批子项公示。

信息来源环保英才网:/。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

附件3水利建设项目(河湖整治与防洪除涝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第一条本原则适用于河湖整治与防洪除涝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程建设内容包括疏浚、堤防建设、闸坝闸站建设、岸线治理、水系连通、蓄(滞)洪区建设、排涝治理等(引调水、防洪水库等水利枢纽工程除外)。

其他类似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水功能区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相协调,满足相关规划环评要求。

工程涉及岸线调整(治导线变化)、裁弯取直、围垦水面和占用河湖滩地等建设内容的,充分论证了方案环境可行性,最大程度保持了河湖自然形态,最大限度维护了河湖健康、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

第三条工程选址选线、施工布置原则上不占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以及其他生态保护红线等环境敏感区中法律法规禁止占用的区域,并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要求相协调。

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1—第四条项目实施改变水动力条件或水文过程且对水质产生不利影响的,提出了工程优化调整、科学调度、实施区域流域水污染防治等措施。

对地下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或次生环境影响的,提出了优化工程设计、导排、防护等针对性的防治措施。

在采取上述措施后,对水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居民用水安全能够得到保障,相关区域不会出现显著的土壤潜育化、沼泽化、盐碱化等次生环境问题。

第五条项目对鱼类等水生生物的洄游通道及“三场”等重要生境、物种多样性及资源量等产生不利影响的,提出了下泄生态流量、恢复鱼类洄游通道、采用生态友好型护岸(坡、底)、生态修复、增殖放流等措施。

在采取上述措施后,对水生生物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不会造成原有珍稀濒危保护、区域特有或重要经济水生生物在相关河段消失,不会对相关河段水生生态系统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第六条项目对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河湖生态缓冲带造成不利影响的,提出了优化工程设计及调度运行方案、生态修复等措施。

环境影响评价 审批原则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原则
1.全面性原则:环境影响评价必须考虑所有环境方面的影响,包括生
态环境、社会环境、经济环境等。

2.开放性原则:环境影响评价过程应当公开透明,让公众了解项目的
环境影响情况,保护公众权益和参与权。

3.预防原则:环境影响评价应该早期介入,对可能对环境造成的负面
影响提前预警,找到预防和改善的措施。

4.科学性原则:环境影响评价必须依据科学方法和数据,才能进行合
理的评估和预测环境影响。

5.实践性原则:环境影响评价需要兼顾理论和实践,能够在实践中提
高环境影响评价的质量和效率。

6.可操作性原则:环境影响评价结果必须能够为决策提供重要参考,
包括评估方案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7.影响利益平衡原则:环境影响评价不能只考虑经济利益或环境保护,需要在不同利益之间取得平衡,找到最优解。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08年12月11日修订通过,2009年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照本规定确定分级审批权限。

有关海洋工程和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可以将法定由其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委托给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并应当向社会公告。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环境保护部的名义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环境保护部应当对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委托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由环境保护部制定、调整并发布。

第八条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参照第四条及下述原则提出分级审批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报环境保护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
(一)审批原则
1、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符合城市环境功能区划和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做到布局合理;
3、符合清洁生产要求,工艺先进;
4、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
5、满足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6、能维持或改善地区环境质量,符合环境功能要求;
(二)审批程序
1、建设单位向我局申报建设项目;
2、我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确定建设项目环评等级(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
3、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4、建设单位提交当地环保部门环评审查(或预审)意见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
5、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环评文件由我局受理并组织专家评审(限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
6、根据评审意见,经修改、完善并达到要求后,建设单位向我局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7、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经我局审批之日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需报我局重新审核。

(三)审批时限
报告书15个工作日;报告表7个工作日;登记表审批3个工作日;重新审核10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无。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核要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核要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核要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在建设项目进行前期策划、设计、施工和投产运营等各个阶段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价的文件。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核是建设项目环境监督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其核心是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各项内容的审查和审核,以确保该文件符合环境保护法规和国家标准,具有可行性和科学性,有效减少对环境的影响,保护生态环境。

本文就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核所需注意的要点进行了归纳总结。

一、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法律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涉及到众多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因此,在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审查。

其中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法》,《环评技术导则》等。

二、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要素1.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执行情况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是环境管理的基本依据,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遵循的基本要素。

因此,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第一步应当是审查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执行情况,从而能够全面了解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本项目所产生的影响。

2.项目背景和目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全面准确地描述项目的背景和目标,以便加深对项目的理解和评价。

当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必须对项目背景和目标进行详细的审查,包括项目目的、项目规划、项目定位、项目影响等方面。

3.环境影响评价方法和技术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方法和技术标准是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决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在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必须仔细研究和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方法和技术标准,尤其要注意采用的技术指标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评价结论是否符合客观事实,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重复性。

4.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监测计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监测计划是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审查文件时,必须仔细研究和评估环境评价报告的科学性、完整性和可行性,并审查监测计划是否完整、实用、合理、真实、准确和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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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审批原则”即(1)建设项目与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相符性;(2)建设项目选址合理性及与总体规划、环保规划的相容性;(3)污染物达标排放;(4)污染物总量的控制;(5)清洁生产和工艺的先进性;(6)外排的污染物不会导致区域环境质量下降;(7)公众参与调查;(8)环境风险评价。

我在做报告的时候就是发现无论是哪个报告书,反正是万变不离其宗,总是围绕着这“6+2审批原则”来的,说这是一个环评报告的灵魂也不过分吧。

因为自己做过的报告也不是很多,我还是以房地产报告为例,进行说明吧。

一个报告书的章节如下:
1 总则
1.1 项目由来
1.2 编制依据
1.3 评价目的和评价原则
1.4 评价重点
1.5 评价因子
1.6 评价等级及评价范围
1.7 项目所在地环境功能区划与评价标准
1.8 环境保护敏感目标
1.9 评价技术路线
2 项目所在地区环境概况
2.1 自然环境概况
2.1.1 地理位置
2.2 社会环境概况
2.3 项目地区规划
3 拟建项目工程分析
3.1 项目概况
3.2 项目工程分析
3.3 公用工程
3.4 拟建项目“三废”排放情况汇总
4 污染防治措施评述
4.1 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4.2 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4.3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4.4 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4.5 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4.6 环保投资概算
5 清洁生产分析评述
5.1 产业政策的相符性分析
5.2 施工期清洁生产的实施
5.3 采用绿色建材
5.4 清洁能源的使用
5.5 绿色设计
5.5 绿色物业服务
5.7 充分享受日照与自然通风
5.8 节能减排
5.9 室内环境
5.10 小结
6 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6.1 区域污染源调查分析
6.2 大气环境质量现状监测与评价6.3 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监测与评价
6.4 声环境质量现状监测与评价
7 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7.2 声环境影响分析
7.3 水环境影响分析
7.4 固体废物环境影响分析
7.5 外环境对本项目的影响分析
7.6 非污染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7.7 施工期环境影响分析
8 规划相符性分析
8.1 与规划文件的相符性分析
8.2 环境可行性分析
8.3 景观协调性分析
8.4 与相关房地产建设和控制的有关文件相符性分析
9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9.1 总量控制目的和指标确定
9.2 总量控制因子
9.3 污染物排放总量
9.4 总量平衡方案
10 公众参与
10.1 调查简况
10.2 调查对象
10.3 调查结果统计及分析
10.4 公众参与调查结论
11 环境经济损益分析
11.1 环保设施组成及投资估算
11.2 经济效益分析
11.3 环境效益分析
11.4 社会效益分析
12 环境管理与环境监测计划
12.1 环境监测计划
12.2 排污口规范化设置
12.3 小区环境管理体系规划
12.4 施工期环境监理
13 结论与建议
13.1 结论
13.2 对策及建议
1、建设项目与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相符性:房地产类的报告比较简单,产业政策主要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工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

这一部分主要是在 5.1 产业政策的相符性分析里面分析。

2、建设项目选址合理性及与总体规划、环保规划的相容性:第八章,乃至第二章、第一章编制依据,都是围绕这个原则写的。

第二章在罗列项目地区规划时,其实就是要考虑第八章的规划相符性分析的,规划相符性分析由上而下的开始,即国家——地方——城镇一级级搜索。

但是实际上是做不到这么细致的搜索的,编制依据在写的时候所以要考虑得比较全面吧。

3、污染物达标排放:第一章的环境质量标准、排放标准的制定依据基本就是这个,然后后面的第三章工程分析、第四章污控章节制定的目的也是为了实现污染物的达标排放。

4、污染物总量的控制: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第九章总量控制,在第一章1.5 评价因子制定中总量因子的时候也是依据此而定的。

5、清洁生产和工艺的先进性:房地产项目就没有工艺先进性这个说法了,主要就是清洁生产,但是如果是化工类的估计就比较复杂了,不过这个清洁生产这个事我就不多说了,大家都懂的,打打酱油就好了。

6、外排的污染物不会导致区域环境质量下降:个人认为这个原则还是比较重要的,第一章1.6 评价等级及评价范围的划分、第7章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都是由此产生的,怎么说呢,环评的目的其实不就是为了证明项目产生污染可控且影响不大吗。

7、公众参与调查:这个就不需要不多说了,就是体现在第十章公众参与了。

8、环境风险评价:房地产项目本身就是一个保护目标,不存在风险这个问题。

不过其他类型的项目,这个章节还是比较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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