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纠纷中的诉讼时效问题
工程款结算完后诉讼时效期限是多久

⼯程款结算完后诉讼时效期限是多久施⼯单位完成⼯程建设,并且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就需要⽀付⼯程款的,⼯程款有优先受偿权,⼯程款结算完之后产⽣纠纷的,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效为三年,从知道权利被侵犯时开始计算。
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程款结算完后诉讼时效期限是多久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程款结算完之后产⽣纠纷的,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效为三年,从知道权利被侵犯时开始计算。
2、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条向⼈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权利⼈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之⽇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权利受到损害之⽇起超过⼆⼗年的,⼈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的申请决定延长。
⼆、⼯程款纠纷的类型有哪些1、发包⽅拖⽋⼯程款违约纠纷。
这种违约纠纷的特点是,⼯程款是可以确定的,故这种纠纷法律⽐较简单。
这类纠纷形成的主要原因发包⽅没有任何正当理由违约拖⽋,主要表现为的发包⽅⽆⼒⽀付⼯程款;发包⽅有⽀付能⼒⽆故拖⽋⼯程款。
2、关于总包、分包问题引起的⼯程款纠纷。
这种纠纷法律关系较为复杂。
这种纠纷主要表现为承包⽅分包在程序上有瑕疵,发包⽅事后不予承认分包合同的合法性,从⽽引起的纠纷。
3、竣⼯结算报告争议引发的⼯程款纠纷。
这种纠纷主要表现为:承包⽅制作结算⽂件递交发包⽅,未取得递交结算⽂件的证据,发包⽅不予答复且事后不承认收到;承包⽅制作结算⽂件递交发包⽅,发包⽅不予答复;承包⽅制作结算⽂件递交发包⽅,发包⽅不予认可⽽引发的⼯程款结算纠纷。
4、建筑材料品质之争引起的⼯程款纠纷。
这种表现纠纷主要表现为:建设⼯程招投标时对⼯程主要建筑材料品质有所要求或承诺,但由于建筑材料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有时使得承包⽅转⽽采⽤合同外的其他建材,引起结算纠纷。
5、质保⾦纠纷。
起诉的时效性要求

起诉的时效性要求起诉的时效性要求是指民事诉讼中,起诉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规定的起诉时限。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于诉讼时效有着明确的规定,不同类型的案件起诉时效要求也是有所不同的。
本文将从几个不同类型的案件出发,探讨起诉的时效性要求。
一、合同纠纷的起诉时效在合同纠纷中,起诉的时效性要求一般是以合同订立之日起计算的。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或者终止发生争议的期间,为三年。
也就是说,在合同关系产生争议的三年内,当事人可以对其提起诉讼。
过了这个时限,将会失去诉讼权利。
但是也需要注意的是,有些特殊的合同纠纷情况,其时效性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
比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起诉时效是自竣工之日起两年,而销售合同纠纷的起诉时效是自交付之日起两年。
二、人身损害赔偿的起诉时效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起诉时效要求,我国司法解释中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时效期间为二年。
也就是说,自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超过此时效期限,将无法行使赔偿权利。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人身损害赔偿的起诉时效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
比如,如果因损害人为未成年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对于其请求权的行使时效期间,应当从受害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之日起计算。
三、侵权行为的起诉时效侵权行为的起诉时效要求也是有具体规定的。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侵权责任的诉讼时效期届满的,被侵权人的请求权将会消灭。
但是,对于部分合法代表人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
需要注意的是,在侵权行为的起诉时效要求中,有一些特殊情况也需要进行具体分析。
比如,在医疗事故侵权行为中,被害人在发现医务人员的错误行为后可以向法院起诉,但是在医疗事故中,被害人常常需要一段时间才能发现实际损害,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起诉时效。
工程结算后超过二年主张工程款,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工程结算后超过二年主张工程款,是否已过诉讼时效?一、案情简介2013年5月14日,原告杭州XX安装公司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杭州XX房产公司支付工程款234172元。
原告诉称:依照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应在收到原告结算资料后45日内完成结算,并在结算完成7日内支付至工程款的97%,余款两年保修期满后付清。
被告一直怠于履行结算义务,以致原告至今未收到工程结算款。
原告多次催促并发送律师函催告无果,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双方已于2006年11月21日完成结算,且被告也对工程审价报告进行了确认。
现原告时隔七年之久才向被告主张工程款,其主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恳请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了被告2006年11月21日签认的审价报告单,同时提供竣工验收文件证明案涉工程已于2005年7月竣工验收合格。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原告已2006年11月21日对被告作出的审价报告进行了确认,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于7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的97%,余款在两年保修期后支付。
但原告至2012年2月27日才发函向被告催讨工程款,早已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
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此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
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本院不予支持。
遂判决驳回原告杭州XX安装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并未提起上诉。
二、法律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实际有两个,一是本案的诉讼时效何时开始计算;二是原告发出的律师函能否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
我们分析如下:一、关于诉讼时效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我们认为本案应区分工程尾款和质量保证金,两者的诉讼时效开始计算日期并不一致。
首先,对于工程尾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工程项目施工纠纷追诉时间期限

工程项目施工纠纷追诉时间期限进行工程施工的时候,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要签订承包合同或者施工合同,而在实践中顺工程施工产生的纠纷是非常多。
工程项目施工纠纷起诉时效是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权利被侵犯时开始计算。
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工程项目施工纠纷追诉时间期限1、依据现行民法典的规定,工程项目施工纠纷起诉时效是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权利被侵犯时开始计算。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工程款要不回来怎么起诉1、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2、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相关材料。
3、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
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4、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6、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以上知识就是我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现行民法总则的规定,工程项目施工纠纷起诉时效是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权利被侵犯时开始计算。
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去进行学习,有专业的为你解答。
建设工程纠纷司法解释2021

建设工程纠纷司法解释2021
一、概述
建设工程纠纷是在建设工程活动中产生的各类法律问题所引发的争议。
为规范建设工程纠纷的审理和解决,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发布了《建设工程纠纷司法解释》,为法院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具体指导。
二、纠纷范围
《建设工程纠纷司法解释2021》明确了建设工程纠纷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设计纠纷、施工合同纠纷、工程质量纠纷、工期代偿纠纷等内容。
在实际审理中,法院将依据该解释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裁决。
三、诉讼时效
根据《建设工程纠纷司法解释2021》,对于建设工程纠纷案件,法院规定了诉讼时效的具体要求。
当事人应当在纠纷发生后及时提起诉讼,否则可能会受到时效性的限制,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
四、责任分配
该司法解释还对建设工程纠纷中的责任分配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处理案件时,法院将综合考虑各方的行为和实际情况,确定责任主体,并根据法律规定做出相应的判决。
五、赔偿标准
针对建设工程纠纷中的赔偿问题,《建设工程纠纷司法解释2021》对赔偿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
法院将在考虑实际损失情况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赔偿裁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建设工程纠纷司法解释2021》是对建设工程纠纷解决的重要规范文件,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明确指导,促进了建设工程活动的合法有序进行。
在实践中,各方当事人也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规,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避免发生纠纷。
工程合同诉讼时效过了怎么办

工程合同诉讼时效过了怎么办了解工程合同诉讼时效的基本概念至关重要。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通常为三年,这意味着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起,超过这个期限未提起诉讼,法院将不予受理。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涉及工程质量问题等,诉讼时效可能会有所不同。
如果不幸错过了诉讼时效,当事人应该如何应对呢?以下是几种可能的解决方案:1. 协商解决:尽管诉讼时效已过,但当事人仍可尝试与对方进行协商,寻求和解。
通过友好协商,双方或许能够找到双赢的解决方案,从而避免长时间的诉讼过程及其带来的额外成本。
2. 调解途径:当事人可以寻求第三方调解机构的帮助,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
调解不仅能够快速高效地解决问题,还能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双方的商业关系。
3. 仲裁申请:如果合同中包含仲裁条款,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仲裁是一种相对私密且专业的解决争议方式,其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且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4. 重新起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能够证明错过诉讼时效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造成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诉讼时效。
这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申请。
5. 行政途径:对于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尝试通过行政途径解决问题。
例如,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请求其介入调查并协助解决争议。
6. 法律咨询: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总是明智的选择。
律师可以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帮助当事人评估各种解决方案的可行性,并代表当事人参与谈判或诉讼。
虽然错过工程合同诉讼时效会给当事人带来一定的困扰,但并非没有解决的办法。
通过上述提到的多种途径,当事人仍然有机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重要的是要保持冷静,积极寻找合适的解决方案,并在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
工程合同诉讼时效问题

工程合同诉讼时效问题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纠纷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这意味着,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超过三年未提起诉讼的,法院将不再受理。
但是,如果权利人在时效期间内提出了诉讼,即使后来撤诉,时效也会中断,重新计算。
在工程合同中,常见的诉讼时效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 工程质量问题:如果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承包方通常应在工程交付使用后两年内承担修复责任。
因此,发包方应在发现质量问题后的两年内向承包方提出索赔。
2. 工程款支付问题:发包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条件支付工程款。
如果发包方逾期不支付,承包方应在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3. 工程延期问题:如果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工程延期,发包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或合理期限内提出违约赔偿要求。
4. 保修责任问题:承包方对所施工工程的保修责任通常有一定的期限,如国家规定的最低保修期。
发包方应在保修期内提出相关问题。
5. 合同解除问题:如果一方违反合同条款,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的通知应当在知道违约行为后的合理时间内发出。
在实际处理工程合同诉讼时效问题时,以下几点建议可能会有所帮助:- 及时行动:一旦发现对方违反合同,应立即采取措施,包括书面通知违约方、协商解决或寻求法律帮助。
- 保留证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妥善保存与合同有关的所有文件和通信记录,以备不时之需。
- 法律咨询:在面临合同争议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准确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如何行使这些权利。
- 注意时效:密切关注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确保在时效期限内采取相应法律行动。
建设工程法律诉讼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建设工程法律诉讼案件是指在建设工程活动中,由于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劳动争议等法律问题引发的诉讼案件。
建设工程法律诉讼案件在建筑行业中十分常见,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涉及的法律问题繁多。
本文将从建设工程法律诉讼案件的特点、常见类型、诉讼程序以及防范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建设工程法律诉讼案件的特点1. 法律关系复杂建设工程法律诉讼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包括合同关系、侵权关系、劳动关系等,这些法律关系相互交织,使得案件的处理更加复杂。
2. 案件标的额大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额通常较大,因此涉及的建设工程法律诉讼案件的标的额也较大,对当事人及社会的影响较大。
3. 证据收集困难建设工程法律诉讼案件往往需要大量的证据来证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但由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证据的收集和保全相对困难。
4. 诉讼时效较长建设工程法律诉讼案件的诉讼时效较长,有时甚至需要数年才能审结。
三、建设工程法律诉讼案件的常见类型1. 合同纠纷案件合同纠纷案件是建设工程法律诉讼案件中最常见的一种类型,主要包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分包合同纠纷、材料供应合同纠纷等。
2. 侵权纠纷案件侵权纠纷案件主要涉及建设工程过程中因施工行为造成的他人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
3. 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案件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纠纷、工资福利纠纷、社会保险纠纷等。
4.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主要涉及建设工程中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
四、建设工程法律诉讼案件的诉讼程序1. 立案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 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在立案后,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开庭审理,当事人陈述事实、举证、质证、辩论。
3. 裁判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情况,依法作出判决、裁定。
4. 执行判决、裁定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义务,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建设工程法律诉讼案件的防范措施1. 加强合同管理在建设工程活动中,合同是规范各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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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工程纠纷诉讼时效的问题
2013-06-2116:41:50来源:中华建筑报作者: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王文杰
简介:《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按照上述规定,本案诉讼时效应从承包方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案例一:
2008年1月5日,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预应力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款项支付:预应力筋铺放完成后,发包方支付承包方合同额的50%。
预应力施工全部完成后,发包方支付承包方至合同额的80%。
结构验收后60日付清余款。
合同签订后,承包方依约进场施工,在约定的工期内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
但是发包方未完全按照约定支付劳务费,只在2008年1月2日支付过5000元劳务费,至2012年5月7日,双方也没有对合同项下的劳务费进行结算。
请问,承包方欲起诉发包方讨要劳务费,本案有没有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应该如何计算?
【律师答问】
本案应属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纠纷。
按合同约定劳务费分三期支付:“预应力筋铺放完成后,发包方支付承包方合同额的50%;预应力施工全部完成后,发包方支付承包方方至合同额的80%;结构验收后60日付清余款”。
该合同款项支付期限清楚明确。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按照上述规定,本案诉讼时效应从承包方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本案约定的支付期限为三期,应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所以本案诉讼时效期应从“结构验收后60日”后起算。
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发包方违约时起算,发包方违约之时应是“结构验收后60日”后的第二天,诉讼时效应从此时起算,以此推定,本案已过诉讼时效。
案例二:
甲方(某房地产公司)与乙方(某工程建筑公司)于1997年9月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中约定“甲乙双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毕工程结算手续”。
工程已在1999年1月15日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给甲方投入使用,但双方并未进行工程决算,直至2009年9月乙方找甲方交涉讨要工程款,但甲方回复说已过诉讼时效,不同意支付。
乙方希望通过法律途径取回未结算的工程尾款。
【律师评点】
在实务中,这样的问题并不少,对此类问题一般有如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工程款未过诉讼时效。
乙方完全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进行结算,支付尾款。
理由是该工程款未经结算,即没有明确的金额,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有最终确认,因此诉讼时效还没有开始起算。
依据是最高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诉讼时效问题的复函》。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工程款已过诉讼时效,已丧失了胜诉权,进行诉讼风险很大,或者说已没有意义。
理由是双方已明确约定了结算的时间,并且乙方在明知的情况下10年后才提出主张,是对自己权利放弃的表现。
本人支持第二种观点,但不同意第二种观点陈述的理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
按此规定,本案虽未结算,但可以确定应付款之日为工程交付之日。
工程交付之日或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均列为发包方应付款时间,并没有要求必须达到工程款结算金额明确。
没有按照约定结算双方都有过错,全由一方承担有失公平。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乙方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
案例三:
我公司把一项工程交由某施工企业施工,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发生工期严重拖延,现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起诉讼索要工程款。
请问其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是从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起计算还是从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
【律师答问】
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即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它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从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日开始算起。
行使请求权的前提是权利已经确定。
工程款未结算,说明双方的权利义务还未确定,行使请求权的条件还不具备,诉讼时效还没有起算。
工程结算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已明确,债权人对自己的权利是否受到侵犯可以做出明确的判断,因此,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是工程结算之日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
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按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工程没有竣工结算的情况下,诉讼时效应分三种情况有上述三个起算点。
案例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主张违约金,请问,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律师答问】
应当从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算。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相对人从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就可以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此时起计算时效,方便且符合民法通则的规定。
如果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规定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