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doc 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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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怎么解决

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怎么解决

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怎么解决
一、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是处理施工纠纷的首选方式,也是最常见的解决方法。

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可以
及时沟通,协商解决出现的问题,包括工程质量、工期延误、付款问题等。

通过协商解决
能够减少双方的损失,保持合作关系,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协商解决的特点是快速有效,能够在出现问题时及时处理,避免问题扩大化。

二、调解解决
调解解决是除协商外的另一种解决方法。

调解是由第三方机构或组织进行的,通过调解员
的引导和协助,双方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

调解解决的特点是公正客观,调解员能够对双
方的利益进行平衡,找到合适的解决方案,保持合作关系的同时解决问题。

三、仲裁解决
仲裁是通过由具有独立资格的仲裁员进行的,对施工纠纷进行仲裁判决。

仲裁解决的特点
是程序性强,解决效果具有约束力,双方必须按照仲裁裁决执行。

仲裁解决能够确保争议
的公正处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诉讼解决
诉讼是将施工纠纷提交给法院进行审理解决的一种方式。

诉讼解决的特点是程序复杂,时
间周期长,成本较高。

但在一些复杂的施工纠纷中,需要通过法院进行公正判决,维护双
方的权益。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施工纠纷的解决方法有多种途径,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
解决方式。

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应加强沟通与协商,尽量避免纠纷的发生。

同时,合同约
定也是双方之间解决纠纷的依据,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最终,通过各种解决方式,保持合作关系,维护双方的利益,确保工程的质量与进度。

建设工程纠纷法律规定(3篇)

建设工程纠纷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建设工程纠纷是指在建设工程活动中,由于合同、质量、工期、价款等方面的争议而引发的纠纷。

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对于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法律对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有明确的规定,本文将详细介绍相关法律规定。

二、建设工程纠纷的法律适用1. 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合同法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

在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时,应首先审查合同条款,确定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 质量纠纷建设工程质量纠纷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法对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测、验收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3. 工期纠纷建设工程工期纠纷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例》。

建筑法对建筑工程的工期进行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例对施工合同的工期、进度、延期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4. 款项纠纷建设工程款项纠纷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合同法对合同价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对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支付、纠纷处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三、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程序1. 协商解决建设工程纠纷首先应尝试协商解决。

当事人可以就争议事项进行沟通,达成一致意见,以减少纠纷的发生。

协商解决是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最经济、最便捷的方式。

2. 调解解决协商不成时,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调解机构申请调解。

调解机构由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民间组织等设立,负责调解建设工程纠纷。

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3. 仲裁解决建设工程纠纷也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或者在纠纷发生后达成仲裁协议。

仲裁机构对仲裁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

工程纠纷处理制度

工程纠纷处理制度

工程纠纷处理制度工程纠纷处理制度的核心在于预防为主、调解结合的原则。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启动之初,就明确制定和公布工程纠纷处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质量标准、工期要求、合同条款解释等,以减少因理解偏差而产生的纠纷。

当纠纷发生时,第一步应是内部协商解决。

工程建设单位应设立专门的纠纷处理小组,由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成,负责对纠纷进行初步调查和评估。

该小组应及时召集纠纷双方进行沟通,了解各自的立场和诉求,尝试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如果内部协商无法解决纠纷,第二步则是启动调解程序。

可以邀请行业协会或专业调解机构介入,利用其专业能力和中立地位,帮助双方达成和解。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当保持独立和客观,确保调解结果的公正性。

若调解仍未能解决纠纷,第三步则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在此阶段,各方应根据合同约定选择适当的法律途径,通过司法程序确定最终的解决结果。

值得注意的是,仲裁和诉讼程序可能会耗费较长时间,且成本较高,因此在走司法程序之前,各方应充分考虑是否有必要继续追求纠纷的解决。

在整个工程纠纷处理过程中,还应注意以下几点:1. 透明度:处理过程应公开透明,确保所有相关信息及时向有关方披露,避免信息不对称导致的误解和不信任。

2. 专业性:处理纠纷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准确理解和判断纠纷的性质和关键点。

3. 高效性:处理程序应设计得尽可能简洁高效,减少不必要的延误和成本。

4. 合法性:所有的处理措施和结果都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5. 人性化:在处理纠纷时,应考虑到各方的实际情况和感受,力求在解决问题的同时,减少对各方的伤害。

建筑工程质量纠纷调解程序

建筑工程质量纠纷调解程序

建筑工程质量纠纷调解程序纠纷发生时,建筑工程质量的纠纷调解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

通过调解,能够尽快平息争端,并为双方提供一种公正、公平的解决方案。

然而,建筑工程质量纠纷的调解程序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需要明确的步骤和规定。

本文将详细阐述建筑工程质量纠纷调解程序的内容和要点。

一、申请调解在发生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后,当事人可向相关调解机构递交调解申请。

调解机构可以是政府部门、仲裁机构、法院等。

申请材料的内容应包括纠纷的事实、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以及所需证据和证明材料。

二、调解受理调解机构在收到申请后,会对纠纷的性质、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以及相关证据进行初步审查。

如果符合调解条件,就会受理调解申请。

否则,将可能要求当事人补充材料或者转交到相关机构进行处理。

三、调解会议调解机构将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会议。

调解会议一般以协商的方式进行,由一名或多名调解员主持。

调解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能够公正、中立地处理纠纷。

会议上,当事人可以自由陈述自己的观点,并进行争论。

调解员会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对话和讨论,以达成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协议。

四、调解协议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会议上达成了一致意见,调解员会起草一份调解协议书并由双方当事人签署。

调解协议书是纠纷解决的正式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协议书中会明确纠纷的事实、双方的权益以及解决方案等内容。

双方当事人应认真阅读协议书,并在确认无误后签署。

五、履行协议一旦调解协议书签署完成,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协议书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

如果发现一方未履行协议内容,对方可以向调解机构申请强制执行。

调解机构将根据协议书的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对违约方进行处罚或采取强制措施。

六、不满意申诉如果一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不满意,可以向上级调解机构或者其他相关机构提出申诉。

申诉材料应包括对原调解结果的不满意理由以及相关证据。

上级机构将会对申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进行进一步的处理。

总结建筑工程质量纠纷调解程序是一个重要而复杂的过程。

(完整word版)法释[2018]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完整word版)法释[2018]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2018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1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第四条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完整word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二

(完整word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二

建筑工程在如今这个建设发展的社会中最为常见,但是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引起的纠纷也不少,对于这类纠纷的解决方法,我国也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提供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全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建设工程合同争议先后顺序

建设工程合同争议先后顺序

建设工程合同争议先后顺序一、争议发生的前提在讨论处理程序之前,我们首先需要明确何为建设工程合同争议。

这通常指的是在建筑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冲突。

这种争议可能是由于设计变更、工程质量、工期延误、费用结算等问题引起。

二、争议解决机制的选择建设工程合同中通常会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协商解决、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合同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选择一种或几种解决方式,并约定其先后顺序。

三、争议处理的先后顺序1. 协商解决一旦发生争议,首要的解决方式应当是协商。

合同双方应本着公平、诚信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

协商不仅能够节省时间和成本,还有助于维护双方的合作关系。

2. 调解如果协商未能解决争议,双方可以选择调解。

调解可以是由第三方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的非正式解决方式。

调解人通常会听取双方的意见,并提出解决方案,帮助双方达成一致。

3. 仲裁当协商和调解均未能解决争议时,双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提交仲裁。

仲裁是一种正式的争议解决方式,仲裁裁决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需要注意的是,仲裁通常是终局性的,意味着仲裁结果一经作出,除非特殊情况,双方不得再提起诉讼。

4. 诉讼如果合同未约定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后仍有争议,最终的解决途径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来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四、注意事项在处理建设工程合同争议时,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保留证据:在整个争议处理过程中,保留相关证据至关重要,这包括合同文本、通信记录、工程进度报告、质量检验报告等。

- 遵守程序:无论是协商、调解、仲裁还是诉讼,都应严格遵守相应的程序规则,确保争议处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 专业咨询:面对复杂的建设工程合同争议,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咨询和帮助是非常必要的。

工程项目矛盾纠纷调解方案

工程项目矛盾纠纷调解方案

工程项目矛盾纠纷调解方案一、前言工程项目矛盾纠纷是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难免出现的问题,其严重性和影响力不容忽视。

一旦出现矛盾纠纷,不但会对工程项目的进度、质量和成本产生重大影响,还会引发一系列的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

因此,如何有效地调解工程项目矛盾纠纷,是企业和各方利益相关者必须认真面对的问题。

二、矛盾纠纷调解方案的必要性1. 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工程项目矛盾纠纷的存在,可能会导致相关责任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不合作的情况,对工程项目的进度、质量和成本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

及时有效地调解矛盾纠纷,可以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2. 维护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各方参与者都有各自的合法权益,在出现矛盾纠纷时,必须确保各方的权益不受损害。

通过调解,可以维护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达到共赢的结果。

3. 减少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一旦工程项目矛盾纠纷升级为法律纠纷,将给各方参与者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因此,必须通过调解的方式,尽量减少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三、矛盾纠纷调解方案的基本原则在进行工程项目矛盾纠纷调解时,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公正、公平原则调解方案必须在公正和公平的基础上进行,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必须尊重各方的利益诉求。

2. 自愿、协商原则调解必须是自愿的,并且是在各方协商的基础上进行,不能强制性地对各方进行调解。

3. 知情、公开原则在调解过程中,必须对各方参与者进行充分的知情告知,并且保持调解过程的公开透明。

4. 快速、廉价原则调解必须以快速、廉价的方式进行,以尽快解决矛盾纠纷,减少经济和时间成本。

四、矛盾纠纷调解方案的具体步骤1. 调解协议的签署首先,各方参与者必须签署调解协议,确认同意以调解的方式解决工程项目矛盾纠纷,并确定调解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2. 调解组织的成立在确定调解协议后,需要成立专门的调解组织,负责具体的调解工作。

调解组织应当由专业能力强、公正中立的专家和调解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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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doc 12页)2Z203000 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主要内容:(1)) 民事纠纷处理方式,(2) 证据;(3) 民事诉讼法;(4)仲裁法;(6) 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

2Z203010 民事纠纷处理方式3011 民事诉讼的特点(掌握)一、民事诉讼的概念●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以审理、裁判、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

●诉讼参与人: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

二、民事诉讼的基本特点●公权性(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强制性(受理、执行)●程序性(《民事诉讼法》设定的程序)3012 仲裁的特点(掌握)一、仲裁的概念●仲裁: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自愿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判。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1.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二、仲裁的基本特点(一)自愿性(是否仲裁,交与谁仲裁,仲裁庭组成,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二)专业性(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和能力的专家担任仲裁员)(三)灵活性(具体程序都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和选择)(四)保密性(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五)快捷性(一裁终局制)(六)经济性(时间快捷;无需多审级收费;商业秘密不必公之于世,商业机会影响较小)(七)独立性(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仲裁庭独立进行仲裁)3013 和解与调解(熟悉)一、和解1. 未经仲裁和诉讼的和解2. 申请仲裁后的和解3. 诉讼后的和解4. 执行中的和解二、调解1.民间调解2.行政调解3.法院调解4.仲裁调解2Z203020 证据3021 证据的种类(掌握)一、书证(文字、符号、图形等)二、物证(物品、痕迹)三、视听资料(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四、证人证言(不能作为证人: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诉讼代理人;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鉴定人员;参与民事诉讼的检察人员)五、当事人陈述六、鉴定结论(书面)七、勘验笔录(现场、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证)3022 证据的保全和应用(熟悉)一、证据保全(一)证据保全的概念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

(二)证据保全的申请●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三)证据保全的实施●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采用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

二、举证责任(1)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2)举证责任的倒置(须有法律的规定)如,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近亲属、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

●委托代理人的人数: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委托代理权的产生:委托合同与单方授权。

●委托代理权的消灭:可以因诉讼终结、当事人解除委托、代理人辞去委托、委托代理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而消灭。

3033 财产保全及先予执行的规定(掌握)一、财产保全(一)财产保个的概念指遇到有关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毁灭等情形从而将会造成对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损害或可能使人民法院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的决定,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制度。

(二)财产保全的种类(诉前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1.诉前财产保全●须符合下列条件:(1) 紧急情况,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中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2) 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3) 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2.诉讼财产保全●应符合下列条件:(l)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2) 须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事人提出申请,或者必要时法院也可依职权作出;(3)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若情况紧急时,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三)财产保全的对象及范围●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被申清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四)财产保全措施(查封、扣押、冻结等)二、先予执行(一)先予执行的概念在作出终局判决前,为了解决权利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急需,根据其申请,裁定另一方当事人预先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措施。

(二)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2. 追索劳动报酬的;3. 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三)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2.申请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正常生活或生产经营;3.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4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适用;5.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前采取。

(四)先予执行的范围(仅限于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急需为限)(五)先予执行的程序1.申请2. 责令提供担保3. 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六)错误的补救●申请人败诉的,应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

拒不返还的,由法院强制执行。

●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损失的,还应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

3034 审判程序(掌握)一、一审程序(一)起诉(起诉状)(二)审查与受理(7日内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三)审理前的准备(当事人交换证据、调查收集证据)(四)开庭审理(准备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和宣判)●人民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二、第二审程序(终审程序,当事人上诉)(一)上诉的提起和受理●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时间为15天;●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天。

●上诉撤回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二)上诉审理方式(开庭审理、进行裁判)(三)上诉案件的裁判(维持原判、依法改判、发回重审、查清事实后改判)(四)二审裁判的法律效力(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对具有给付内容的裁判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1. 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程序(各级法院院长、最高法院,上级法院)2.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不一定引起审判监督程序)3. 人民检察院(抗诉)3035 执行程序(熟悉)一、执行程序的概念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执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执行以生效法律文书为根据;第二,执行根据必须具备给付内容;第三,执行必须以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无故拒不履行义务为前提。

二、执行根据1.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以及生效的调解书等;2.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3.仲裁机构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生效的仲裁调解书;4.公证机关依法作出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5.人民法院作出的先予执行的裁定、执行回转的裁定、外国判决、裁定或裁决的裁定;6.行政机关作出的法律明确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决定。

三、执行案件的管辖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市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四、执行程序(一)申请●应提交申请强制执行书,并附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二)执行提交执行的案件有三类:●判决、裁定具有交付赡养费、抚养费、医药费等内容的案件;●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审判人员认为涉及国家、集体或公民重大利益的案件(三)再审请●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Z203040 仲裁法3041 仲裁协议(掌握)一、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一)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丧失了提起诉讼的权利)(二)对法院的法律效力(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二)对仲裁机构的效力(仲裁机构对案件的管辖权)二、仲裁协议的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明确、肯定)(二)仲裁事项(具体争议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没有法定管辖,当事人自主选定)三、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1.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2. 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等)。

4. 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5.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3042 仲裁程序(掌握)一、申请与受理●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

二、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合议仲裁庭、独任仲裁庭。

●合议仲裁庭仲裁员的产生: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独任仲裁庭仲裁员的产生: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该独任仲裁员。

当事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选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三,仲裁审理●仲裁审理的方式: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

书面审理是开庭审理的必要补充。

●仲裁裁决:从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其效力体现在以下几点:(1) 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裁决的事项再行申请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起诉讼;(2) 仲裁机构不得随意变更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3) 其他任何机关或个人均不得变更仲裁裁决;(4) 仲裁裁决具有执行力。

3043 仲裁裁决的撤销(了解)一、仲裁裁决撤销的概念●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裁决发生错误,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撤销。

二、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1. 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主体必须是仲栽当事人;2. 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3. 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撤销申请;4. 必须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法律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

三、法律规定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1. 没有仲裁协议;2. 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3.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4. 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6.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拘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3044 仲裁裁决的执行(了解)一、仲裁裁决的执行●义务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仲裁裁决时,权利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时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生效仲裁裁决书或仲裁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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