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研究
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检察调研与指导2019·第3辑当前,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批捕、起诉工作中,有的地方检察机关未能真正落实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理念以及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应当引起重视。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特殊办案理念落实不到位有的地方在审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基本沿用成年人犯罪案件证据审查标准和模式,没有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忽略对涉及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相关事实和依据的审查。
①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心理特征有哪些、犯罪根源是什么、再犯罪风险有多大以及涉罪未成年人所在家庭、学校、单位、社区帮教的力量如何等缺乏深入细致地思考,也没有将上述相关材料作为证据来审查,仍沿袭办理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惯性思维。
(二)案件重要事实审查不到位贯彻落实“少捕慎诉少监禁”的刑事政策要建立在对涉罪未成年人品格事实、认罪悔罪情况、监管支持条件等事实充分审查基础之上,而实践中执行并不到位。
开展社会调查是司法机关了解涉罪未成年人品格特征、人身危险性及再犯可能性等情况的重要途径,社会调查报告是司法机关决定对涉罪未成年人捕与不捕、诉与不诉、是否适用缓刑的重要依据。
当前调查报告中普遍存在调查主体不确定、调查主体专业知识欠缺、调查程序及相关制度缺位、调查形成的材料不随案移送等问题,容易导致社会调查缺乏客观性、中立性和全面性。
(三)特殊保护制度落实监督不到位刑事诉讼法专设“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目的就是将对成年人犯与未成年人犯的处遇区别开来。
这一特殊程序有时并未完全落实。
如有的法定代理人在讯问笔录上有签名但实际并未在场履行义务;有的律师被指定进行法律援助后却并未阅卷、会见等。
再如,有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没有做好记录封存工作而被散布出去。
(四)将道德评判标准融入法律制度缺少实践认证当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工作中提及的品格事实证据,究竟是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还是定罪量刑的必要证据?如果仅仅作为依据,在实践应用中便难以准确把握其证明力,如果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张耀阳**张耀阳,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关于在附条件不起诉过程中适用社会调查和禁止令的思考] 不起诉的种类和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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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单设一章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门作了规定,增设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同时,增加了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实行社会调查制度和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接受矫治和教育的内容,本文结合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在附条件不起诉过程中对未成年人实行社会调查并将禁止令引入矫治和教育内容进行探讨。
一、社会调查制度和禁止令在我国法律中的适用社会调查制度,也称品格调查制度、人格调查制度、审前调查制度、量刑调查报告制度、判决前调查制度等,即对犯罪人的性格、特点、家庭环境、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行为特征、事后表现等进行全方位的社会调查,最终对其人身危险性和责任程度进行评估,以此作为法院实施个别化处理的参考。
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如美国、日本、德国、我国台湾等的少年司法都规定了社会调查制度,其被作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乃至成人刑事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主要在于全面评价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为犯罪预防和罪犯矫治提供科学依据。
我国的社会调查制度源于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6条规定“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结合社会调查,通过学校、社区、家庭等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等情况,为办案提供参考”。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至此,社会调查制度正式被引入法律。
禁止令,主要是禁止被告为一定的行为。
广义的禁止令包括执行命令和禁止命令,我国禁止令的适用源于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2条、第11条、第14条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司法社工社会调查制度介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研究--以C市K区人民检察院为例

青少年研究与实践2021年第2期社会工作!志愿服务司法社工社会调查制度介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研究—以C市K区人民检察院为例—陶宇,姚明新%长春工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吉林长春130000)摘要:经过我国多个地区关于司法社工介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实践,社会工作介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作用已经被立法确定。
社会工作者作为调查主体参与的社会调查工作在司法社会工作介入中已占据较大比重。
本研究通过阐述司法社工介入下的社会调查制度对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帮助,将社会调查制度从司法效用与社工介入的必要性两方面分析梳理,认为社会调查制度在凸显法律效力的同时,应将更多的注意力放在对于涉罪未成年人调查后的再社会化帮教工作,不仅要将社会调查放入个案社会工作的前期介入与资料收集阶段,更要从介入涉罪未成年人再社会化的角度展现更多关于社会工作的优势、不足与改进意见。
关键词:司法社工;未成年人检察;社会调查制度;个案工作中图分类号:C91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9303(2021)02-0042-09部门为例,2018年受理未成年人审查逮捕案件一、研究背景32件76人、审查起诉案件55件140人,共216人;2019年受理未成年人审查逮捕案件14件25(一)问题提出人、审查起诉案件36件81人,共106人,占全院以J省C市K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刑事案件的10%左右。
这些涉罪未成年人具有收稿日期:2021-01-17基金项目:2019年度吉林省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一般课题“文科类专业导师制新模式的研究与实践”%GH19102)作者简介:陶宇(1983—),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人,长春工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工作系教授,研究方向:青少年社会工作+姚明新(1994—),男,吉林长春市人,长春工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020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青少年社会工作+42的特征与中国少年犯罪研究会的调查结果大致相同,主要表现在:首先,犯罪年龄以16-18岁为主,约占70%—80%;其次,犯罪未成年人以男性为主;再次,犯罪未成年人文化程度偏低,多以初中、中专、高职为主;最后,身份多以农村籍未成年人、闲散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未成年人为主,学生犯罪占较高的比例[1]。
浅谈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制度

浅谈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制度【内容摘要】新刑诉法的修改中,针对未成年人罪犯专门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
对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方针、原则、各个诉讼环节的特别程序作出规定,体现了进一步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提供了程序保障,为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提供宽松环境和继续发展空间。
【关键字】未成年人新刑事检察制度前言近年来,急剧上升的未成年人犯罪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一并成为当今世界的“三大公害”,未成年人犯罪已经不仅仅是一国或者几国的问题,而成为了一个国际性的热点问题,世界各国都给以普遍关注。
少年兴则国兴,少年强则国强,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我们有责任教育!帮助和保护他们,以使他们成长为能够肩负重担的接班人。
然而,惊人的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愈发骇人听闻的犯罪手法,昭示着青少年犯罪以其社会危害性己然成为重要的社会问题之一。
未成年人有别于成年人,他们是典型的弱势群体,必须有相应的刑事司法程序来保护他们的权益,“教育、感化、挽救”是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基本方针,然而在实践中,刑罚制度以打击犯罪为目的,未成年人虽然在立法方面得到了额外关照,但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未成年人犯罪仍然是打击对象。
“重打击,轻保护”仍存在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领域。
新刑诉法就这一问题做出了回应,最高检察院亦同步出台了相关规则,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予以更多的司法关怀和保护。
一、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的概要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是根据未成年人的特殊生理、心理而建立起来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这种特殊性要求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的办理有别于成年人犯罪案件。
在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我们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与法律监督权是一致的”①。
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为实现这种专门的法律监督职能,依法享有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逮捕权、公诉权、侦查监督权、审判监督权以及其他一些职权。
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实证研究

【 稿 日期 l2)9—1 收 { 0 0—3 0
【 者简 介 】 国玲 ,北京大学教 授 , 作 赵 博士 生导师。 【 基金项 目】国家 社会 科 学基金 项 爵“ 成年人 司法 制度 改革 研 究一 一 以实证分 析 为基 础” ( 题 批 准号: 7 X0 5 阶 未 课 0 BF 6 )
段 性成 果之一。
【 致谢 】 本课 题 调研 得到 了河南省 高级 人 民法 院、 山东省 高级 人 民法院 、 家庄市 中级 人 民法 院、 石 陕西省律 师协 会 等有关 部 门的大力支持 ; 四川省成 都 市 中级 人 民法 院少年审判 庭 史志 君庭 长、 河南省人 民 检察 院侦 查监 督 处朱 艳 菊检察 官、 山东省 高级人 民法 院少年 法庭指 导 小组罗莹法官在 百忙 中组 织 进行 了相关 问卷调 查 ; 京大学法 学院博 士研 究 生常磊及 中国人 民公 北 安 大学李伟 老师指 导的部 分学生参 与 了 艰苦 的数 据收 集和 整理 工作 , 此一 并表 示衷心 的感谢 。 在 据 笔 者 调 研 , 他 少年 司法 改 革制度 还 有 圆桌审判 、 定管辖 、 其 指 社会 调 查 员制度 、 适 成年 人 到 场 制度 、 合 心理 援 助 制 度、 暂缓判 决制度 、 个案 帮教制 度、 刑事和 解 制度等。 2 0 年 ,河北石 家庄市长安 区法 院探 索 少年 污点保 密制 度 ;2 0 年,该 院在 全 国率先 提 出 “ 01 03 未成 年人 前科 消灭 办法 ; 20年, 0 7 四川彭 州法院 确定 前科 消灭试 行 制 度 , 等。 见 : 文 . 未成 年人 轻 罪记 录消灭 的思 考和 制度 设计 【 冲 国检 察 等 参 顾 对 } 】 官.0 9(0 2 0 1)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前调查制度探究

地 区的 《 少 年 事 件 处 理法 》 规定 , 在 少 年法 院 专 设 少 年 调 查 官, 少年 调 查 官 的 主 要 职 责是 搜 集 与 少 年保 护 事 件 相 关 的
资 料 。 少 年 法 院在 接 受 案 件 以后 , 由少 年调 查 官 就 该 少 年 的犯 罪 行 为 、 品格 、 个人经历、 身心状况、 家庭情形、 社 会 环
充 实我 国司 法 民 主 的 内涵 。该 项制 度 的 完善 涉及 调 查 主体 、 调 查 内容 、 介入 时 间 等诸 多方 面。
【 关键词】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 审前调 查; 完善建议
[ 中图 分 类 号 ] G 9 1 3 . 5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 编 号 】 1 6 7 2 ~ 2 1 0 8 ( 2 O l 3 ) 0 1 - 0 0 6 5 — 0 3
查制度的 前 调 查 制 度 的 概述
种 制 度 作 了专 门 的规 定 , 并 将 调 查 结 论作 为 对 涉 案 未 成 年 人 采 取 相应 处 置 的依 据 或 参 考 。 美 国将 未成 年犯 罪 案 件 中 的这 项 调 查 制度 称 之 为 “ 处 置 前 调 查 制 度” , 相 当于 成 人 刑 事 司法 制度 中 的 “ 量刑 前 调查 报 告 制度 ” . 它 在 刑 事 诉 讼 的 各 个 阶 段均 有 所 涉 及 。 日本 《 少 年法 》 规 定 了 家庭 裁 判 所 调
查 官 制 度 。庭 裁 判 所 调 查 官 的 主要 职 责 是 将心 理 学 、 教 育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案 件审 前 调 查 制 度是 指 在 法 院 判 决 前 , 由专 门 机 构 对 未 成 年 犯 罪 嫌 疑 人 、 被 告 人 的个 人 基 本 情
试论审判阶段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地位
作体 系的若干意见》 , 社会调查报告的 内容 , 具体应 当包括如下六 2 0 1 2 年新 修订的《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 法》 第 五编特别 个方 面 : ①性格特点 ; ②家庭情况 ; ③社会交往 ; ④成 长经历 ; ⑤监 程序专 门设 置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其 中 , 第2 6 8 条规 护条件 ; ⑥ 涉嫌犯罪前后 表现。可见 , 社 会调查报告全 面呈现 了 定: “ 公安机关 、 人民检察院 、 人 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 刑事案件 , 根 案件事实 中作 案人 的相关情况 , 与被告人有 密切关系 , 反映 了被 据情况可 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 的成长经历 、 犯 罪原 因 、 告人的社会危 害性 , 与量刑事实具有密切 的相关性 。所 以社会调 监 护教育等情况进 行调查 。 ” 这是第 一次在法律上 明确 确立社会 查报告具有关 联性 。 调查 报告 制度 。根据此条规定 , 社会 调查报告是全 面反 映未成年 再次 , 社会调查报告满足合法性。证 据的合法性是指对证据 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情况的书面材料 , 因此 , 其无疑有利 于在整个 必须依法 加以收集和运用 , 具体是指 收集 、 运用证 据的主体要合 刑事诉讼 过程 中更好地保 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 的合法权 法 , 每个证据收集 的程序要合法 , 证据必须具有合法形式 , 证 据必 益 。社会调查 报告在侦查 阶段 、 审查起诉 阶段 、 审判阶段都发挥 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着重要作用 , 本文拟 分析在审判 阶段 , 社会调查报 告的法律地位 因此 , 证据合法 性包括 以下 内容 : ①证据 必须 由法定人员 收 问题 。 集或 提供 ; ②证 据必须具有合法 的形式 ; ③证 据必须依照法定 的 2 社会调查 报告是否属于证据 程序收集 。 尽管 2 0 1 2 年刑事诉讼 法在 1 9 9 6 年刑事诉 讼法 的基础上 , 对 虽然 我 国刑事诉讼法并 没有明确社会调 查报告收集 的主体 证据 的概念与种类有了进一步的界定 与修改 , 新《 刑事诉讼法》 第 和程序 , 但 是笔 者认 为随后 的司法解释将会对此进行进一步的规 4 8 条 规定 : “ 可 以用 于证 明案件 事实 的材料 , 都是证据 。证据包 定 。因此 , 只要 司法机关依 照法定程序 , 委托有关组织 和机 构进 括: ( 一) 物证 ; ( -) 书证 ; ( 三) 证人证言 ; ( 四) 被 害人 陈述 ; ( 五) 犯 行调查 , 那么主体和程序上 的法定性要求就符合 了。 罪嫌疑人 、 被告人供述 和辩解 ; ( 六) 鉴定意见 ; ( 七) 勘验 、 检查 、 辨 关 于证据 的法定形式 , 我 国刑事诉讼法是通过列举的方式予 认、 侦查实验等笔录 ; ( 八) 视听资料 、 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 以规定 的, 可是通过列举法来 限定证据 的种类是有欠缺的 。正如 证属 实 , 才 能作 为定案 的根据 。 ” 但是, 社 会调查报告并未作 为独 拉伦茨对“ 限定性列举 ” 的评价 : “ 无 论立法者对此进行 多么详细 立 的证据种类 出现在刑事诉讼法 中。因此 , 社会调查报告在审判 的列举, 以此方式他依然永远难 以穷尽所 有可能的具体情况 。因 阶段 的法律地位如何 , 是 否属 于证据 , 需要进一步分 析。 此, 个案列举 式的规定总是有遗漏 的 , 列举 得越详细, 就 越会漏洞 通常认为证据必须具 备“ 三性 ” 特征 , 即客 观性 、 关联性 和合 百出 。 ’ 随着 经济的发展 , 社会 的进步 , 我 国司法 实践中 出现 了 法性 。社会调查报告是否满足证据的“ 三性 ” 要求呢? 些刑事诉讼 法没有 明确规定 的证据材料 , 它们符合证据 的基本 首先 , 社会调查报告 具备 客观性 。客观性是指证据事实必须 要求 , 具有证据 的功能 , 能够证 明案件及其相关情况 。毫无疑问 , 是伴 随着案件 的发 生 、 发 展的过程而遗 留下来 的 , 不 以人的主观 立法应该将它们纳入法定 的证据种类 , 社会调查报告就是其 中之 意志转移 而存在 的事 实。 社会 调查报告 是根据 未成年被 告人 社会调查 报告 制度是依 照法律规定而设立 的, 社会调查报告 的相关情况 , 由专 门的人 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调查 , 最 终做出 的 的提出为公正量刑 , 帮助未成年被告人重新 回归社会起 到了至关 书面报告 , 它本身具有物质客观性 , 不是主观臆断的产物 , 能够反 重要的作用。因此 , 社会调查报告无疑应属于证 据的范畴。 映一定的客观事实和情况 , 不 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 综上 , 笔者认为 , 社会调查报告符合证据三性 的要求 , 具有证 其次 , 社会调查报告符合关联性。证据 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 据 的特征 , 能作 为证据使用 。 须与事实有实质联系 , 同时必须证明刑事案件事 实具有某种实 际 2 社 会调查报告属 于酌定量刑证据 意义 。[ 2 1 有论者认 为 , 社会 调查不是对犯罪被 告人作案事实 的调 定罪与量刑是刑事诉讼的两个重要环 节 , 刑事司法公 正既要 查, 所 以社会调查 报告欠缺关联性 , 从法律 意义上说不是定罪量 求定罪准确也要求量刑公正。但是在我国, 长期以来量刑和定罪 刑 的依据 , 而是法 院在定罪之后依法量刑时选择最有利于被告 人 程 序不分 , 对量刑不够重视 , 量刑不公 的情况经常 出现 。随着时 改造 的刑罚执行方式 的参 考。[ 3 1 笔者并不完全赞 同论 者的观点 , 代 的进 步 , 人权保障意识 的增 强 , 人们越来越注重 自由价值 , 量刑 我 国开始研究量 虽然社会调查报告不是对被告人作案事实的反映, 但是并不能据 公 正已经成 为社会广泛关注 的一个 问题 。据此 , 此认 为其不具有关联 性 。证据 的关联性 在于证据与 意图证 明对 刑规范化的改革 问题 , 意图从程序上构 建一个相对独立 的量刑程 使 量刑与定罪相对分离 。2 0 1 0 年9 月3 0日, 最高人 民法 院会 象 之间具有联 系。因此 , 确 定证据是否具有关 联性 , 首先要明确 序 , 同最高人 民检察院 、 公 安部 、 国家安全部 、 司法部 印发《 关于规 范 证据材料所证明或指向的对象。 量刑程 序若 干问题 的意见 ( 试行 ) 》 的通知 , 明确要求刑事 审判 阶 根据中央综 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 、 最高人 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及共青团中央六部门联 段 中量刑程序相对独立于定罪程序。 . 1 量刑证据 的概念 合制定的《 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 2
未成年人案件社会调查报告优化建议
未成年人案件社会调查报告优化建议
一、案件社会调查报告优化
1. 落实查全责任:严格落实查全责任,坚持勤勤恳恳,有问必答,及
时审查确保《未成年人案件社会调查报告》“三清”:整改清、清洁清、停止清。
2. 加强牵头责任:加强对《未成年人案件社会调查报告》牵头责任的
具体落实和落实,在查办未成年人案件涉及到者,责任人应当明确责任,及时完成调查报告。
3. 加大采集信息力度:加大采集未成年人、成年人案件信息力度,以
获得更多、更准确的情报,进而有效预防犯罪活动,保护涉及未成年
人案件的当事人权益。
4. 适应新技术:积极探索新的审查技术和手段,以保证《未成年人案
件社会调查报告》的可靠性、准确性和实时性,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
科学的检验技术,弥补调查报告的欠缺。
二、优化落实策略
1. 推行落实责任模式:实行对未成年人案件社会调查报告责任落实模式,形成报告查询系统及相关责任,明确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2. 加大立案监督力度:加强报告质量的监督,积极的加大立案等系统
的落实力度,把审核和查报纳入对未成年人案件社会调查报告的审查
流程,加强对数据信息审核。
3. 创新案例评估技术:为了保证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要加强报告
的审查和评审,采取创新的案例评估技术,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案例
评估技术,完善审查管理规范。
4. 巡查审核制度:实施定期、定点巡查审核制度,定期召开座谈会,
建立未成年人案件社会调查报告的持续审核机制,不断提升报告质量,提高技术水平。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调查研究
客观原因
2、学校教书与育人脱节 在升学教育、应试教育的模式下,有些学校由
于片面追求升学率,只抓智育,忽视德育尤其是 法制教育,只管教书,不为育人,一些学校形成 了重文化知识传授,轻政治思想和品德教育的倾 向。不少中小学生普遍存在讲吃、讲穿,不愿劳 动的现象,道德水平下降,组织纪律松弛,缺乏 远大理想和信念,有些学生因成绩欠佳,受到教 师和同学的轻视,对学习、学校产生反感。有些 学校不重视对后进生的管理和教育,以“甩包袱” 的错误方式把他们推向社会,使他们走向犯罪的 边缘。
2010年我国未成年犯抽样调查分析 报告即将公布调查显示
逃学旷课、打架斗殴等不良行为的发生率 在受访者中逾60%以上
抢劫是未成年犯涉罪人数最多的一项罪名, 接近调查总人数的60%
留守青少年离异和单亲家庭未成年人权益 受侵害率和犯罪率较高
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客观原因
1、家庭原因 (1)家庭不健全,对子女失于管教
主观原因
2、缺乏正确的人生观,是非不明,荣辱不分
青少年时期是人生观形成的关键阶段,在这一 阶段没有建立科学的理想信念,很容易脱离实际, 片面追求某一方面,甚至铤而走险,误入歧途,往 往是那些没有远大的理想,缺乏奋斗目标,没有正确 的价值观和人生观,缺少修养,不懂得自尊自爱,思想 品德差,学业成绩落后的双差生。他们不求上进,一 味追求吃喝玩乐,没有心思学习,从厌学发展到逃学, 再发展到弃学,过早步入社会,在不良因素诱惑下,走 上歧途。
不健全的家庭往往压力大,生活紧张。 有些离异家庭的子女无人教育,父母经 常争吵甚至打斗,或受到父母的冷落歧 视,他们幼小的心灵感受不到家庭的温 暖,得不到应有的父爱、母爱,容易走 上犯罪的路 。
客观原因
(2)家庭管教不当 现在独生子女较多,有些家庭对子女
北京市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北京市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问题及完善建议问题:
1. 制度缺乏完善:目前北京市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仍然存在不完善的问题,缺乏一套完整的调查流程和规范,导致不同的社会调查人员执行不一致,影响了制度的执行效果和公正性。
2. 缺乏专业社会调查人员:目前执行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的社会调查人员大多数缺乏专业培训,无法科学准确的进行调查和评估,容易出现主观偏差,对未成年人的权益造成损害。
3. 资源不足:目前社会调查的资源有限,社会调查人员在进行调查时,可能由于缺少经费或人力,导致效果不理想,影响社会调查的实施效果。
4. 信息不完整:由于一些社会调查人员的水平和专业素养有限,导致社会调查收集到的信息不够全面和客观,不能真实反映未成年人的家庭、学校、社会环境等真实情况,影响了社会调查结果的准确性。
完善建议:
1. 建立完善的社会调查流程:应该制定专门的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流程和规范,确保每一次社会调查都按照相同的标准和程序执行,保障调查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5. 加强社会调查的监督和评估:应该建立健全的社会调查监督和评估机制,对社会调查的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定期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确保社会调查的有效执行。
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需要政府、社会和相关机构共同努力,不断提高社会调查的专业水平和实施效果,确保未成年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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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意]杜里奥・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学原理》,陈忠林译,法
教育挽救。全面调查制度体现了刑罚个别化原则的要 求,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中实施全面的社会调查
[作者简介]王东明(1973一),男,武汉大学法学博士,河南城建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刑法学及犯罪学。
・84・
万方数据
制度,了解未成年犯罪行为人的情况,有利于贯彻刑 罚个别化的要求。 (三)实证学派的决定论与未成年人的社会化
(一)教育刑理论与教育、感化的刑事政策
教育刑理论认为刑罚不是报应而是教育,以教育
有社会危险性的人复归社会为目的。19世纪后期,教 育刑理论开始兴起,并且被当代各国的刑事立法与刑 事司法普遍接受。有的国家甚至在宪法中表达教育刑 的理念。例如,意大利宪法第27条第3款规定:“刑 罚不能有与人道相悖的处遇,必须以对被判刑人的再 教育为目的。”①教育刑理论对现代未成年犯罪处遇政
这一原则也被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 则》,即《北京规则》第16条确认下来。该原则对
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原因分为个人的原因与社会的原因。犯罪一定是基于
某种原因产生的,因此,只对已经发生的行为进行非 难、追究责任还不能防止犯罪,未来防止犯罪就必须 研究犯罪原因。嘞 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是一个社会化的过程。根据 社会化理论,犯罪是个体与社会以及个体与各种社会
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中,包括侦查人员、控方、辩方、有关社会团 体组织、人民法院等。从司法实际看,由公安机
关、检察机关、法院、法院和检察院委托的社会团 体组织、辩护方作为社会调查主体的情形均存在, 有些地方还有基层司法所的人员进行社会调查。有 些法院直接聘任社会调查员,持法院颁发的社会调 查员聘书进行调查工作,@还有些法院由人民陪审员 开展社会调查工作。 对于以上承担社会调查的主体,学者间的观点 差异较大,笔者提出以下看法:首先,公安机关不
我国应顺应世界潮流,借鉴这一普遍适用的原则, 改变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社会调查程序选择性适用
的规定,将审前社会调查明确规定为未成年人刑事 案件的必经程序。 (二)明确规定审前社会调查的主体
化机构在社会化过程中相互作用的结果。作为一种复
杂的社会病态现象,未成年人犯罪有其自身的原因, 但客观理性地讲,家庭、学校、社会等方面对于未成
策的形成影响是非常深远的,世界各国普遍对未成年 犯罪人实行了不同于成年犯罪人的处遇政策。
社会经验等发展之问尚未达到平衡,往往表现为精力
过剩但调节能力过低、兴奋性过高而控制能力低、性 机能发育相对成熟而道德观念则相对缺乏。在心理发 展上,未成年人的心理动机、心理需要、认识因素以
及情感因素和意志因素等,与成年人相比均有较大的
行调查。”从《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以及《若干规 定(试行)》到《若干规定》的改变,其精神在于 为了避免法院在审判前形成先人为主的认识,避 免先定再审、合而不议,从而保证审判的公正和 实质化的审理,从其模式选择和价值评判上都具
有历史性的进步。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完全 没有必要冒天下之大不韪而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审
等个人因素。其次,控辩双方同样不宜作为社会调 查的主体。因为控、辩双方的诉讼职能决定了他们 在工作思路和心态上有着天然的、不可超越的倾向
性。彼此之间的利益冲突决定了控、辩双方在审查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英国《治安法院
(少年儿童)规则》均规定为“必须”,前联邦德
调查工作中都很难保持中立性,其结果必然是控方
即认为犯罪人在责任承担的实质是源于其“自由意
思”,这种“自由意思”不受其他因素的决定。新派 的决定论则否定自由意思,认为“犯罪人是由素质和
环境决定的,对具体的行为道义上没有应予非难的理
由;刑事责任的根据不在于人有自由意思。”㈣在关于
犯罪的原因上,新派的决定论同样否认犯罪源自人的
自由意志,FerTi把犯罪的原因分为人类学的原因、社 会学的原因与物理学的原因。这些原因导致了犯罪, 而不是由无原因的自由意志导致了犯罪。Liszt把犯罪
而可以充分利用有利的条件,采用最有效的方法来处
宜作为社会调查主体。公安机关进行的刑事侦查在
性质和内容上与审前社会调查有很大的不同。其工
理。通过全面的审前社会调查,相关司法机关能够综
合考虑未成年人的家庭与社会背景以及平时的表现等, 从而能够以此作为对未成年犯罪人作出处理的重要参 考依据。 二、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 (一)明确规定庭前社会调查为必经程序
的主要实际工作。由基层司法所聘请的当地教师或
者具有一定心理学和教育学知识的人等,作为社会
调查的兼职人员,平时从事自己的职业,在具体社
会调查开展期间,辅助调查委员会和司法所的调查 人员,协调调查者与被调查者之间的沟通,提供专 业方面的指导和帮助,也可以开展社会调查方面相 关知识的培训工作。
很明显最高人民法院在《若干规定(试行)》中所 采取的是实质性审查的方法,这与原《刑事诉讼
往往注意对被告人不利的一面,而辩方却只注重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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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方数据
集对被告有利的一面,最终导致调查结果丧失其客 观性。第三,法官是最不宜作为社会调查的主体。 按照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 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2条的规定,审判人员
在开庭审理前,应当认真阅卷,并进行必要的调查
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的工作人员队伍之中。所谓
单位、社区填写。书面调查虽然具有操作简便、成 本较低的优点,但调查者不直接接触调查对象,因
此所取得信息在可靠性、准确性和针对性上都不如 直接调查,这必然影响到调查结论的科学性。基于 此,笔者认为,在制度上应当明确以直接调查为原 则,即在社会调查工作中应强调直接接触、实地考
理前进行实质性的审查。也正是基于这一分析, 在审前社会调查的主体选择上,法官是最不适合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 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的第21条也修正为:“开庭
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 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 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 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 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
2011年第24期 总第302期
前沿
Forward Position
No.24
201l
Sum No.302
未成年人犯罪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研究
王东明
(河南城建学院,河南平顶山467000)
[摘要]教育刑理论、刑罚个别化和实证学派的决定论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前社会调查存在的理论基础。在刑事法 律中应当将未成年案件审前社会调查制度规定为必经程序,设置“多层次共存、专兼职结合”的调查主体制度,明确
人或者被告人的家庭背景、教育经历、生活环境、
个人性格以及心理特征等相关的信息作全面、细致 的调查,并在调查的基础上形成报告,在刑事诉讼
中作为办理案件的参考情节的制度。 一、审前社会调查的理论基础
标准而科处统一的刑罚,主张应该按照犯罪人的个人
情况科以与此相应的不同的刑罚,由此使犯罪人能够 回到社会上来的思想。②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其身心各 方面均处于发展不成熟时期,生理、智力、心理以及
作的重点在于对案件的侦破以及对具体犯罪事实的
认定,而不能涉及对行为人人格状况的考察。即便 在某些情况下需要考察犯罪人的人格状况,也应该 重点考察是否累犯等法定情节,尤其是从重处罚的 情节,而不应该涉及被告人的成长背景、一贯表现
关于未成年刑事案件审前社会调查的程序,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北京规则》)、
法》中所采取的实质性审查以及职权纠问式审判方
式相协调。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由原先的实体
性审查变为不完全的程序性审查。与此相适应,
(三)社会调查的手段和内容
当前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庭前社会调查制 度对于调查的具体方式没有明确的规定,社会调查 应当如何实施还是一个空白。但调查方式是否科学 合理直接关系到所获取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全 面性。目前实践中的庭前社会调查,以书面方式为 主,即事先制定好填写式的表格,发给未成年被告 人以及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或其所在的
是考虑到这方面的原因。
材料。只有在以直接方式进行社会调查会严重损害
未成年人的利益,或者存在难以克服的障碍时,才 可考虑进行书面调查。
[注释]
综合以上论述,笔者认为在社会调查主体的设 置上,首先应该保证主体的独立性,即独立于侦查 人员、审查起诉人员和法官。其次应保证主体的专 业性、专职性和长期性。结合我国目前的司法机构
差别。因此,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如果只 根据罪行本身进行裁量与刑罚,而不考虑未成年犯罪 行为人的性格、家庭、社会经历、个人交往以及犯罪
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对未成年犯罪人确立了“教
育、感化、挽救”以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政 策。针对未成年犯罪人而实施以“教育为主”的处遇
前后的表现等情况,则非常不利于对未成年犯罪人的
刑法实证学派又称为新派,其决定论是相对于古
典学派的非决定论而言的。古典学派主张非决定论,
国《青少年刑法》、日本《少年法》均表述为“应 当”。也就是说社会调查在国外许多国家是少年司 法的必经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 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我国审前社会调查程
序具有可选择性,即有调查权的机关可以根据具体 的案件需要来决定进行社会调查的必要性。因为现 有的法律制度规定审前社会调查程序具有可选择 性,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真正实施该制度的法院比较 少,中西部地区的法院贯彻该项制度的则更少。目 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少年刑事司法程序中都遵守 “未经社会调查不得对少年宣告刑罚”的重要原则,
会调查的必要性。通过全面细致的社会调查,探究未
成年被告人的罪错原因和条件,才能找准对未成年人 进行教育的“感化点”,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教育, 只有对症下药,才能取得最佳的教育效果。 (二)刑罚个别化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 刑罚个别化反对以离开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本身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