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测绘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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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测绘成果管理规定(2010年修正)

上海市测绘成果管理规定(2010年修正)

上海市测绘成果管理规定(201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0•【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施行日期】1991.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上海市测绘成果管理规定(1991年7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等63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2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测绘成果的管理,保证测绘成果的合理利用,提高测会工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主管本市测绘成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上海市测绘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测管办)负责组织本市基础测绘成果及其有关专业测绘成果目录的接收、搜集、整理、储存、提供使用和日常管理。

第三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本市完成的基础测绘成果以及有关专业测绘成果,必须依照规定按年度在第二年六月底前向市测管办汇交下列成果目录或副本:(一)按国家技术标准测制的三、四等天文大地测量成果及5秒级以上的城市测量成果的全套目录及副本(一式一份);(二)用于测制1:500--1:25000各种比例尺成图的各种航空摄影底片的目录(一式一份);(三)1:500--1:25000各种比例尺地形图底图的目录及副本,地籍图、影像地图、海图、专题地图的目录(一式一份);(四)正式印制的各种地图(一式两份);(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工程的基本控制测绘成果和图件目录(一式一份)。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土地测绘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土地测绘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土地测绘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公布日期】1996.01.31•【字号】沪房地籍[1996]96号•【施行日期】1996.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土地测绘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房地籍[1996]96号一九九六年一月三十一日)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各区规划土地局、房产局、各县土地局、房产局、崇明县建设委员会:现将“《上海市房屋土地测绘许可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并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强房屋土地测绘队伍的建设,提高作业水平,确保工作质量。

附件:《上海市房屋土地测绘许可证》管理办法为了加强上海市房屋土地测绘管理,规范房地测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勘测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要承担房屋土地测绘的区、县、农场局房屋土地管理部门,都必须向上海市房屋土地测绘中心申请领取《上海市房屋土地测绘许可证》,经审核合格,取得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房屋土地测绘工作。

二、颁发《上海市房屋土地测绘许可证》的工作,由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委托上海市房屋土地测绘中心审定和管理,并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审批,发证。

三、申请《上海市房屋土地测绘许可证》的条件:1、必须是上海市房屋土地系统的从事测绘工作的单位(事业单位),有一支稳定的房屋土地测绘专业队伍和相应的技术人员。

5名以上从事测绘的人员,其中要有专业工程师1名或助理工程师2名,所有作业人员应上岗培训合格。

2、具备相应的测绘仪器和设备[经纬仪,测距仪各一台要符合房屋土地测绘精度要求,并有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平板仪,面积量算设备]并确实应用这些设备开展工作。

3、房屋土地测绘成果,要符合房屋土地测绘的规定,测绘成果由测绘中心定期抽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基础测绘“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基础测绘“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基础测绘“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12.26•【字号】沪规土资测〔2016〕1030号•【施行日期】2016.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基础测绘“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沪规土资测〔2016〕103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上海基础测绘持续健康发展,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水平基础地理信息服务,根据国家和上海市要求,我局组织编制了《上海市基础测绘“十三五”规划》,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2016年12月26日上海市基础测绘“十三五”规划基础测绘是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地理信息的基础性、公益性事业,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

“十三五”时期是上海基本建成“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形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基本框架的重要时期。

为准确把握这一时期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基础测绘保障服务提出的新需求,统筹谋划“十三五”时期全市基础测绘工作的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基础测绘条例》、《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根据《全国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纲要(2015-2030年)》、《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以及国家《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十三五”规划》的总体部署,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现状与面临形势(一)“十二五”主要成效“十二五”期间,全市基础测绘工作取得积极进展,现代空间定位基准体系进一步优化,基础地理信息资源进一步丰富,首次开展的地理国情普查和监测工作初显成效,地理信息公共服务能力大幅提升,市政府与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签署《共建上海智慧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合作协议》,信息化测绘体系初具规模。

上海市建筑工程规划测绘面积与房产测绘面积规范计算差异浅析

上海市建筑工程规划测绘面积与房产测绘面积规范计算差异浅析

上海市建筑工程规划测绘面积与房产测绘面积规范计算差异浅析摘要:随着多测合一在全国范围内的推进,上海从最初的两图融合到现在的多测合一,已经走在了全国前列。

在测绘单位所出具的《上海市建筑工程“多测合一”成果报告书》中,规划面积测量和房产平面测量是根据同一套图纸,根据各自的规范,会绘制出不同的图形,计算出不同的面积数值。

为何同一套图纸会计算出不同的面积,本文就建筑物中不同的建筑部件浅析两者规范上的面积计算差异。

关键词:多测合一;规划测绘;房产测绘;规范面积差异1引言上海市在建筑工程项目中涉及到规划土地、房产、绿化、人防、车位、消防等需要行政审批的测绘工作服务领域全面推行“多测合一”。

由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来承担上述六项项目审批所需的各项测绘服务,出具六合一报告书。

避免了重复测量,减轻了建设单位及测绘单位的负担,实现“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的模式。

其中,规划与房产在面积计算上有着各自的规范,在外业测量时关注点会有所不同,如果对两者的规范不熟悉,很可能导致重要的尺寸数据漏测。

在上海,房价现在动辄四五万甚至上十万每平方米,如果房产面积少算多算错算,对开放商、对小业主都是不小的损失或者经济压力。

现阶段上海除厂房项目测算合一外,住宅、商业和办公还是测算分离。

外业尺寸丈量的任务就落在做规划测量的单位身上。

做规划测量的单位对于房产测量规范一般都是不熟悉的。

规划测量与房产测量均是我公司的主营业务,结合自身优势,本文简单对比目前上海市建筑工程“多测合一”过程中规划测绘和房产测绘两个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差异,以便各位测绘同仁更好的完成测绘工作,做到应测尽测,更好的推进“多测合一”。

2各自规范2.1规划面积测绘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沪规土资法〔2011〕678号)2.2房产面积测绘规范:《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沪建权籍[2017]583号)3面积测算主要差异规划面积分计容面积和不计容面积。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测绘技术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测绘技术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测绘技术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4.30•【字号】沪规土资测规〔2015〕312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测绘技术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标准》的通知沪规土资测规〔2015〕312号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上海市测绘技术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标准》经第3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2015年4月30日上海市测绘技术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标准一、总则1.1 为规范对测绘单位测绘技术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完善测绘单位技术质量管理体系,提高本市测绘单位技术质量管理水平,确保测绘资质管理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国家测绘局《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和《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标准。

l.2 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取得测绘技术质量管理体系考核证明文件,适用本标准。

1.3 需要取得测绘技术质量管理体系考核证明文件的测绘单位及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根据本标准的要求进行自评,自评合格的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详见附件)。

二、一般规定2.1 测绘技术质量管理是指测绘单位从承接测绘任务、组织准备、技术设计、生产作业直至产品交付使用全过程实施的有关技术与质量的管理。

2.2 测绘单位应贯彻“质量第一、注重实效”的方针,以保证质量为中心,满足需求为目标,防检结合为手段,全员参与为基础,促进测绘单位走质量效益型的发展道路。

2.3 测绘单位必须经常进行质量教育,开展群众性的质量管理活动,不断增强全员的质量意识,有计划、分层次地组织岗位技术培训,逐步实行持证上岗。

2.4 测绘单位必须健全技术、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

制定各级人员的岗位职责、测绘生产管理、测绘技术管理、测绘质量管理、测绘产品二级检查一级验收、仪器设备管理、测绘成果管理、持证上岗管理、质量记录管理、质量奖惩等各项制度。

《上海市丙、丁级测绘资质标准》

《上海市丙、丁级测绘资质标准》

《上海市丙、丁级测绘资质标准》上海市测绘管理办公室1 序言一、本标准依据《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制定,是本市测绘管理部门进行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查的依据之一。

二、本标准的制定是为了适应日益提高的测绘项目对测绘队伍、测绘技术力量的高要求,也为了进一步优化测绘市场结构,提高测绘质量,进一步增强测绘对城市建设、管理的服务保障功能,更好地满足社会对测绘服务的新要求。

三、本标准只规定专业标准,通用标准按照国家测绘局《测绘资质分级标准》执行。

四、本标准主要对《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丙、丁级标准涉及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仪器设备、作业限额三项考核标准进行调整。

五、本标准涉及的业务范围丙级限于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海洋测绘,且不超过该范围内的三项业务。

丁级业务范围限于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且不超过该范围内的二项业务。

六、测绘单位不得超越《测绘资质证书》所载的业务范围和相应的作业限额承揽测绘项目。

七、本标准中各等级测绘资质证书的定量考核标准是指最低限量。

八、本标准自2008年6月5日起施行。

本标准施行后对新申请测绘资质单位的审核,适用本标准。

对本标准施行前已经取得丙级或丁级《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仍然有效,但申请测绘资质升级、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申请测绘资质延期的一律适用本标准。

2 标准2.1摄影测量与遥感专业标准考核标准 专业范围 考核指标考核内容丙级备注 人员规模 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人)15人(中级5)仪器GPS 接收机 2台全站仪 2台外业 仪器 水准仪(S3级精度以上)2台全数字摄影测量系统(或先进的遥感图象处理系统) 3台套 影像扫描仪 图形扫描仪 高精度A1以上幅面图形图象输出设备 仪器设备内 业 仪 器A1幅面以上绘图仪1台微机等其它仪器设备和软件配套齐全。

卫星定位测量技术规范

卫星定位测量技术规范
规范编制组通 过 调 查 研 究,总 结 卫 星 定 位 测 量 实 践 经 验,参 考有关国内标准,结 合 本 市 实 际 情 况,在 经 广 泛 征 求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制 定 本 规 范 。
《规范》分 六 章 和 五 个 附 录,主 要 内 容 包 括:1灡 总 则;2灡 术 语 符 号;3灡 基 本 规 定;4灡GNSS 静 态 测 量;5灡GNSS 动 态 测 量; 6灡GNSS 成 果 转 换 模 型 。
卫 星 定 位 测 量 技 术 规 范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卫星定位测量技术规范
Technicalcodeforsurveyingusing satellitepositioningsystem DG/TJ08-2121-2013 J12362-2013
由多个连续运 行 的 GNSS 基 准 站 及 计 算 机 网 络、通 信 网 络、 软件系统等组成,用 于 提 供 不 同 精 度、多 种 方 式 定 位 服 务 的 上 海 市连续运行参考站系统。 2灡1灡3暋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ChinaGeodeticCoordinateSystem 2000(CGCS2000)
为进一步完善规范,各单位 在 执 行 本 规 范 过 程 中 如 有 意 见 或 建议,请 与 上 海 市 测 绘 院 (地 址:上 海 市 武 宁 路 419 号,邮 编: 200063)联 系 ,以 供 今 后 再 次 修 订 时 参 考 。
主 编 单 位:上海市测绘院 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

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2010修正)

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2010修正)

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2010修正)【法规类别】测绘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0.09.17【实施日期】2010.09.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1995年12月29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5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7年6月9日公布 1997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2月1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2年2月1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测绘管理,规范测绘行为,保障测绘事业发展,促进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测绘活动,是指天文测量、大地测量、重力测量、界线测量、工程测量、地形测绘、地籍测绘、地下管线测绘、航道、海洋与滩涂测绘以及卫星测量、摄影与遥感测绘、数字化测绘等;建立与各种地图相应的地理信息系统;编制地下综合管线图和各种地图;使用和管理测绘成果;设置、使用和维护测量标志;进行测绘管理等与测绘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上海市测绘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测绘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测绘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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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测绘规范
篇一: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土检测成果报告书规范
附件1
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土检测成果报告书规范
1.建筑工程的《上海市建设工程开工放样复验检测成果报告书》应当包括:
(1)地形图。

(2)建筑工程放样总平面图。

应当标示:建设基地的范围、用地界址坐标、规划控制线坐标、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平面尺寸及根据批准总平面图要求标示建筑物(构筑物)与周边的建筑间距以及与土地界址线及各类规划控制线的退界间距。

(3)建筑工程放样检测成果表。

应当载明:建筑基地面积、各单体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工程占地面积以及是否符合“零误差“要求。

(4)上述文本、图件的电子文档盘片。

2.建筑工程的《建筑工程竣工规划土地验收检测成果报告书》应当包括:
(1)地形图;
(2)建筑工程竣工总平面图。

应当标示:建设基地的范围、用地界址坐标、规划控制线坐标、建筑物、构筑物的平面位臵、尺寸、标高和四至距离等以及绿化、道路、停车泊位、进出口等平面位臵;
(3)建筑工程建筑物(构筑物)竣工单体图。

应当标示:各层的平面尺寸、面积和层高等以及单体建筑物、构筑物的立面;
(4)建筑工程竣工检测成果表。

应当载明:建设基地面积、各单幢建筑物和构筑物占地面积、建筑层数、地下工程和地面以上工程分层面积,建筑物和构筑物占地总面积,地下和地面以上工程各层底部标高、建筑檐口高度、建筑总高度,基地内所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总建筑面积、计容积率面积、不计容积率面积、绿地总面积、集中绿地面积、开放空间面积、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绿地率、集中绿地率、围墙长度和高度等以及与规划许可差值内容的对照;
(5)地下经营性用途建筑面积的分类和计算。

应当根据沪规土资执规20xx24号文及其《地下建筑面积分类表》进行分类和面积计算。

(6)上述文本、图件的电子文档盘片。

3.市政管线工程的《上海市管线(上海市测绘规范)工程跟踪测量成果报告书》应当包括:
(1)地下综合管线图;
(2)市政管线工程示意总图和分幅图。

应当标示:位臵、道路红线、沿线的地物地貌和管线特征点的三维坐标;
(3)市政管线特征点三维坐标成果表。

应当载明:特征点的点号、横坐标、纵坐标、标高和里程等;
(4)市政管线竣工检测要素成果表。

应当载明:管线的名
称、长度、规格、导管孔数、材料质量、管顶标高及对地距离等;
(5)上述文本、图件电子文档盘片。

4.市政交通工程的《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检测成果报告书》应当包括:
(1)地形图;
(2)市政交通工程带状示意图和分幅图。

应当标示:位臵、道路红线、沿线的地物地貌和中心线特征点的三维坐标;
(3)市政交通工程带状示意图和分幅图。

应当标示:长度、标高、宽度(管径)、桥梁纵坡、梁底标高、埋深标高等;
(4)市政交通工程中心线特征点三维坐标成果表。


当载明:点号、横坐标、纵坐标、方向角、标高和里程等;
(5)市政交通工程竣工检测要素成果表。

应当载明:名称、长度、宽度(管径)、标高、桥梁纵坡、梁底标高、埋深标高及荷载标准等;
(6)上述文本、图件电子文档盘片。

附件2
上海市建设工程开工放样复验申请表
上海市建设工程开工放样复验申请表(建筑类工程)
篇二:上海市规定
关于公布《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系统行政执法依据》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局及下属市级行政执法单位上海市测绘管理办公室、上海市地名管理办公室、上海市城建档案馆、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的行政执法依据《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系统行政执法依据》(附后)予以公告。

本公告所列《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系统行政执法依据》,是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整理产生,当本系统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有废、改、立情形时,执法依据依法予以调整。

本次公告所依据的文件为:
一、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行
政执法单位和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依据(调整之三)〉的通知》(沪府法〔20xx〕31号);
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沪府发〔20xx〕68号)。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系统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5家)
1、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2、上海市测绘管理办公室
3、上海市地名管理办公室
4、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5、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
二、主要行政执法事项(140项)
(一)行政许可事项(32项)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
2、设计范围和规划设计要求的核定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4、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批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的核发
7、开工放样复验
8、竣工规划验收
9、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审批(含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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