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 (墨家、道家、法家1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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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春秋战国时期法家学派,儒家学派,墨家学派,道家学派的法律观

简述春秋战国时期法家学派,儒家学派,墨家学派,道家学派的法律观

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时期,也是中国思想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

在这一时期,法家、儒家、墨家、道家四大学派在中国思想史上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法家学派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主要学派,他们主张以法律为基础的科学治国。

法家学派认为,法律是统治社会的基础,因此,统治者应当建立法律体系,来维护社会的秩序。

儒家学派认为,儒家思想的核心是"仁",也就是指人的本质是善良的。

儒家学派认为,人应当以"仁"为本,在遵循"仁"的原则的同时,不断学习、修炼,以达到完美的状态。

墨家学派认为,人应当从内心出发,以道德和自律为基础,来维护社会的秩序。

墨家学派认为,人应当做到"内谨外安",即保持内心的平静和自律,同时在外界表现出谨慎和谦虚的态度。

道家学派认为,人应当接受自然界的秩序,并以此为基础来维护社会的秩序。

道家学派认为,人应当追求"道",即自然界的本质,并以此为基础来维护社会的秩序。

道家学派认为,人应当不断追求自然界的真理,以达到自我完美的状态。

总的来说,法家学派、儒家学派、墨家学派、道家学派四大学派在春秋战国时期都对中国的法律观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他们的法律观都认为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础,并以不同的方式来解决法律问题。

墨家的法律思想

墨家的法律思想

墨家的法律思想墨家的法律思想墨家与儒家并称,同时也是最早起来反对儒家的先秦另一显学。

其创始人为墨翟(约前490—前403),鲁国人(一说宋国人),出身于小手工业者,自称“ *** ”。

其一生行事,史籍缺乏记载,后世所知甚少。

但他后来并未直接从事生产,也没有做过什么大官,所以他说,“翟上无君上之事,下无耕农之难”,而成为古代一个学问渊博的大学者,得以厕身于士的行列。

墨家兴起之时已降及战国,诸侯争夺更为激烈,天下疲敝,无以更张。

先于墨家兴起的儒家,其创始人孔子一生周游列国,希望传承周礼,以仁义为原则重新整顿社会秩序,但其思想难为大众所接受,未能救世于万一。

孔子身后,弟子们忙于诠释他的言行,对他所重视的礼乐制度,进行精微的研究,不免流于繁琐,而忽视了许多巨大、迫切的社会问题。

在这种政治和文化背景下,墨翟第一个起来反对儒家学说,另辟蹊径,寻求解决社会问题的新道路。

墨翟的思想来源,大约渊源于仪礼之学,“墨家者流,盖出于清庙之守”。

《吕氏春秋·当染》记载:“鲁惠公使宰让请郊庙之礼于天子,桓王使史角往,惠公止之。

其后在于鲁,墨子学焉。

”墨子处于保留周文化最为丰富的邹鲁之地,且时代晚于孔子,当然可能受到儒学的浸润和熏染。

据说他早年曾“学儒者之业,受孔子之术,以为其礼烦扰而不说,厚葬靡财而贫民,久服伤生而害事,故背周道而用夏政”。

所以,从学术渊源上来看,儒、墨两家有着相当的一致性,分享了共同的古代文化遗产。

但墨家对西周的礼乐制度采取了不同于儒家的态度,抨击了贵族奢靡的生活方式,希望恢复上古的朴质之道。

在墨子看来,“昔者禹之湮洪水,决江河而通四夷九州也……禹大圣也,而形劳天下也如此”。

并认为:“不能如此,非禹之道也,不足谓墨。

”但墨子之学熔铸古今,提出了一套切于时弊而适于时需的理论,创立了与儒家相对立的学派,成一家之言,自非前人的学问可以规范。

墨家学派的兴起,反映了平民阶层的觉醒,足以证明贵族社会的进一步崩坏。

墨子法律思想总结

墨子法律思想总结

墨子法律思想总结墨子(约公元前470年-约公元前391年)是中国古代思想家、政治家、社会活动家和文化名人,被誉为古代中国的第一位法学家。

他的法律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和传承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墨子的法律思想强调以仁爱为中心,追求公平正义,注重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

他的法律思想对后来的儒家和法家等学派产生了深远影响。

墨子的法律思想核心是持仁爱、追求公正。

墨子认为,法律的最高价值在于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实现。

他反对政府滥用刑罚,主张通过仁爱和教育来改造人性,追求社会和谐。

墨子的法律观念主张:“为天下法度者,推仁以相爱,诚敬以相敬,信平以相乐。

”他认为政府应该以仁爱为核心,推行仁政,通过仁政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

墨子强调法律的公正性。

他认为法律应该是公正中立的,不偏袒任何一方,不论贫富贵贱,人人平等。

墨子主张“法行于上下同者备,罪皆同而罚皆等。

”他反对特权阶级的存在,主张均等对待每一个人。

他强调实施公正的法律能够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社会的繁荣和进步。

他认为只有公正的法律才能得到人的认同和自觉遵守。

墨子提出了法律的丰富内涵。

他认为法律不只是行政法规的约束,还包括道德法规。

墨子认为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是相辅相成的,法律只是对一些严重违背道德的行为进行制约。

他主张将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相结合,用道德来引导法律的实施,从而达到对人们行为的规范和引导。

墨子的法律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和传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他对普通百姓的法律意识的提升,推动了社会的公正与和谐。

墨子的法律思想正是积极响应了当时社会需要,由于他对大同理想的强调以及对约束人性的关注,墨子的法律思想成为后世法家和儒家学派的重要源头。

总之,墨子的法律思想突出了仁爱和公正的重要性,强调法律的约束作用和道德法规的辅助作用。

他对社会和谐的追求以及对平等正义的强调在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墨子对法律的思考和探索为后来的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理论基础。

中国法律思想史讲义(全)

中国法律思想史讲义(全)

中国法律思想史讲义徐海涛授课计划导论第一章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奴隶社会的法律思想第一节神权法思想的产生、发展与演变第二节维护宗法等级的礼治与“明德慎罚”思想第二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思想——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时期的法律思想第一节春秋时期革新家的法律思想(管仲、子产、邓析)第二节儒家的法律思想(孔子、孟子、荀子)第三节墨家的法律思想(墨子)第四节道家的法律思想(《老子》、《庄子》)第五节法家的法律思想(李悝、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管子》、韩非)第三章秦汉以后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封建社会的法律思想第一节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和酝酿一、秦王朝的迅速灭亡与法家思想的破产二、从黄老到以儒为主的儒法合流、礼法统一第二节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形成过程、内容和基本特点)第三节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局部深化(基本理论、刑事制度、婚姻家庭方面)自学辩论:“春秋决狱”利大于弊VS“春秋决狱”弊大于利第四节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哲理化理学的兴起、一代理学宗师朱熹以“存天理,灭人欲”为核心的法律思想第五节明清之际启蒙思想家的法律思想了解早期启蒙思想家的共同特点、重点讲述以黄宗羲为主的启蒙思想第四章中国近代的法律思想——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法律思想第一节近代地主阶级改革派的法律思想(龚自珍、魏源)第二节太平天国领导人的法律思想(洪秀全、洪仁玕)第三节洋务派与早期改良派的法律思想(王韬、薛福成、郑观应)第四节资产阶级改良派的法律思想(康有为、梁启超、谭嗣同)第五节资产阶级革命派的法律思想(孙中山、章太炎)第六节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及沈家本的法律思想学习教材:《中国法律思想史新编》张国华著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8年3月第1版参考教材:1.《中国法律思想史》武树臣著法律出版社2004年7月第1版2.《中国法律思想史》杨鹤皋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年1月第1版阅读书目与网络资源:1.《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范忠信著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1年1月第1版2.《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瞿同祖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3.《情理法与中国人》范忠信等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4.《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武树臣,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5.《中国法律传统与近代转型》张晋藩,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6.《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7.法律思想网 /8.法史网 /9.中国法律文化网 /中国法律史学会主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承办/default1.asp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文化研究中心10、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网络课堂http://202.207.96.9/open/fzs/ZJFD/b1.htm第三部分讲稿正文导论一、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中国自古以来各种法律观点、学说和理论的内容、本质、作用、特点及其产生、发展、演变和相互斗争、相互吸收、相互影响的过程与规律,以及它们与当时的立法、司法活动的关系。

第五章 墨家的法律思想

第五章 墨家的法律思想

第五章墨家的法律思想第一节墨家以“兼爱”为核心的法律观一、“天志”是法律的来源。

墨家提出以“天志”为表现形式,以“兼爱”为中心内容的理想法观念。

他们赋予“天”以赏善罚恶的意志,认为这种至高无上的“天志”规范制约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最好的法律只能是“天志”的体现。

二、“天志”具有“赏善罚恶”的功能墨翟认为:第一,“天志”爱人,“天”是为了庶民百姓的利益而造就世界万物的。

它表现得非常善良和仁慈,“爱民甚厚”。

第二,“天”具有主宰人间赏罚的最高权威,君主也必须按照“天志”办事。

墨翟认为,“顺天之意得天之赏”,“反天之意得天之罚”。

第三,“天”兼有万物,一视同仁,“天志”的公正无私是普遍和永恒的。

第四,“天”是人类的良知和正确认识的总根源。

因此,正确的认识与主张,包括国家制度、法令和统治方法等,都应该从“天志”中去探求。

三、“天志”是墨家的理想法墨家“天志”的锋芒所指,是贵族统治者。

在墨家看来,当时的道德、政令、法制都违反了“天志”,因而是不合理的。

由此可知,墨家的“天志”并非肯定现实,而是要改变现实。

墨家法律观的轮廓是在君主和现实的礼法之上矗立着一个有意志、有权威的“天”。

天既然是造物主,所以一切国家制度都应依“天志”而成;天主宰着赏罚,所以无论天子或者平民都要接受其监督,服从其制裁;“天志”便是衡量天下万物乃至人们言行的唯一标准。

“天志”的内容就是以“兼相爱,交相利”为中心的一系列主张。

四、“兼爱”是“天志”法律观的核心墨家不但以“兼相爱、交相利”为最理想的社会,而且作为“天志”的主要要求,以“兼爱”和“交利”为标准衡量各国的法令制度,评价各家的思想学说,特别要将它贯彻到立法和司法之中。

“兼相爱”是针对“别相恶”而言的,指不分亲疏、贵贱、贫富、一视同仁地爱所有的人。

所谓:“视人之国若视其国,视人之家若视其家,视人之身若视其身”“交相利”是针对“交相贼”而言,主张人们互相帮助,共谋福利,反对互相夺,“亏人自利”。

浅析儒墨道法四家法律思想

浅析儒墨道法四家法律思想

浅析儒墨道法四家法律思想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百花齐放,其中以儒家、墨家、道家、法家这四家影响力最大,这四家思想不仅影响着春秋战国时期,诸侯国政治统治,也影响我国几千年的政治制度,并且他们所展现出的救世情怀和独断性,深刻影响着我国的传统文化和民族的深层次心理。

在春秋战国时期,我国社会发生深刻变革,以周王室为代表的旧王权社会等级秩序正逐渐瓦解,各种社会力量粉墨登场,在进行着一场恃强凌弱的丛林法则,面对纷繁复杂的局面,先秦诸子百家经过独立思考、积极探索,从不同角度回答了如何解决社会所面临的问题,他们创造了主张各异,极富个性的学说,这些思想流派在学术态度上都有哪些特点呢?儒墨道法家,学术态度儒家学术态度,孔子排他性,孟子独断性在学术态度上,儒家思想表现出来强烈的排他性和非批判性,孔子认为,自己的学说就是真理,无论在哪个时代,自己的学说都是可行的、有效的。

孔子思想中有许多关于“礼”的内容,他认为夏商周之礼的核心内涵是稳定的,不变的,只不过随着朝代的变化稍微调整而已,孔子对礼的永恒性的坚信,显示出对自身学说真理性的强烈自信。

当别人质疑自己的学说时,孔子并没有理性地反思自己,他有时会转移问题,或掩盖问题,甚至上升到认识上的分歧,甚至对对方人格攻击,这就是孔子思想的非批判性的表现。

孔子的学术态度还体现在排他性上,当面对异己思想时,孔子不是积极地融合它们,而是主张用政治力量消灭它们。

孟子在学术态度上,也表现出了鲜明的独断性,孟子一方面认为自己学说即真理,另一方面完全否定其他诸子百家学说的合理性,并且对其他学说进行非理性的批判。

孟子宣称“浩然之气”,强调“仁义思想”,仁义是与浩然之气是相一致的,这是他自身学说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所在。

当孟子的学说被质疑时,他展示出雄辩性,他的回答有些让人信服,有些却表现出非理性的态度;孟子认为异己思想是导致社会动荡的根源,强烈希望统一社会思想,消灭异己理论。

荀子认为,自身学说是绝对正确的,放之四海而皆准,荀子认为“礼”的核心思想是至高无上的,礼是万物有序运转的根本保障,天下万事万物不合于礼就会消亡,合于礼就能生存发展,礼就是衡量万事万物是否正确的唯一尺度。

简述春秋战国时期法家学派、儒家学派、墨家学派、道家学派的法律观

简述春秋战国时期法家学派、儒家学派、墨家学派、道家学派的法律观

简述春秋战国时期法家学派、儒家学派、墨家学派、道家学派的法律观
儒家学派建立在西周礼法基础上,以崇古尊君为中心思想.
崇古既是目的,也是手段.
道家学派中心思想:清静,不要作为,任凭事物自然发展.这样做在表面上看起来是柔弱的,会马上倾覆,可是实际上不
但不会倾覆,反而更为坚强,因为它的发展是辩证的,极弱即是极强,后退即是前进,酒杯太满了必定溢出来,月亮太圆时
必定缺下去.主张不要进取,只要耐心,不作为就是有作为,
自然演进就是纳入规律.
墨家思想的核心:博爱与和平.
法家思想的核心:君主拥有绝对的权威,法律是帮助君主治
理国家的重要手段.
儒家思想是保守的,认为社会是退化的,最好的永远是最好的,而最好的时代已经过去.现在不如过去,未来不如现在,
所以必须事事以古为法,至少也要保持现状.道家的思想是
逃避的,把人生的富贵尊荣,看得都像天际的浮云,绝不追求,也不跟人竞争,如果有人竞争,他们就立刻退让,使对方在没
有对象之下自行崩溃.墨家思想是宗教的,像一个苦行僧,无条件为他人分忧,在人类未能全部快乐之前,他们不单独快乐.法家思想是一种统御术,认为崇古是一种罪恶,最好的时代不是过去,而是现在.只有君主严厉的实行法治,才能发挥国家的功能,完成秩序与和平.。

法家的法律思想

法家的法律思想

法家的法律思想内容摘要:法家主张依法治国,最为重视法律的作用。

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

这为后来建立的中央集权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后来的汉朝继承了秦朝的集权体制以及法律体制,这就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治与法制主体。

同时其对法律的论述已涉及法律本质起源及作用等方面,其论述之深刻,仍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但是法家也有其不足的地方。

如极力夸大法律的作用,强调用重刑来治理国家,“以刑去刑”,而且是对轻罪实行重罚,迷信法律的作用,这对后世产生了消极影响。

关键词:法律观重刑法术势影响正文一法家的法律观(一)法的本质法家对法律本质有独到的见解,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1)法是民众的行为准则。

法家在解释“法律”时总是将它与民、天下、百姓联系在一起。

慎到指出“法”是“齐天下之动”,即规范和统一天下民众的一种制度。

“法者,所以齐天下之动,至公大定之至也。

”①商鞅认为法令是治理民众的准则。

管子认为,“法者,天下之仪也”。

②法要规范民众的外部行为。

(2)法是由国家制定和公布的成文命令。

商鞅说:“法者,国之权衡也”。

法度是人主为了治理天下而设置的,韩非子明确指出:“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③强调法是一种成文制度,由君主设定,国家机关掌握,同时必须公布于百姓。

(3)法是关于赏罚的规定。

在法家的著作中,法与刑赏紧密相连,不可分割,他们将法称之为赏诛之法和赏罚之法。

在两者中,法家偏重于罚,认为赏依附于刑,是刑罚的辅助,因此法家又将刑罚作为法的中心内容,认为法是刑罚的系统化、固定化。

(4)法具有强制力和制裁力。

法的表现不是引导式的教育,而是惩罚性的禁令,这是法家理论的一个显著特点。

他们经常将“法”与“令”结合使用。

法与令都具有禁止性,从消极的方面进行强制,而儒家则偏重于“礼”,从正面进行引导。

法令的强制性在法家理论中表现为强制的制裁,这种制裁不是良心或道德的谴责,而是残酷的刑罚和赤裸裸的暴力。

(5)法律要公正、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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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个物质实体,而是一种绝对精神,
是超然物外的。
2、道的本质是“自然”,基本特征是
“损有余而补不足”。
3、“自然”,指的是不假人为,听任
万物自由发展,没有任何强迫的成分。 4、强调“惟道是从”,反对依靠具体
的法令治理国家。 ——古代最早的
自然主义法律观念
(二)崇尚“无为”,鼓吹“无为而治”
1、“无为而治”:统治者应效法自 然,无所作为,不要干涉人民的生活,
(六)立足于“利民”的立法原则
1、“强乎耕稼树艺,多聚菽粟”与 “使各从事其所能”。
2、“凡足以奉给民用则止,诸加费不
加于民利者圣王弗为”。反对浪费,
“节用”、“节葬”、“非乐”。
第四节 道家的法律思想
思想背景:
奴隶主贵族统治由瓦解到崩溃时期,形 成于“隐士”阶层没落的奴隶主贵族,
充斥着没落悲观情绪和既害怕斗争又不
目的是通过避免矛盾、避免斗争来达到
社会秩序的稳定治者少干涉,少作为
“三去”:“去甚、去奢、去泰”
对民众实行愚民政策
“三绝”: “绝圣弃义”、“绝仁弃 义”、“绝巧去利”
(三)鄙薄有为的人定法,抨击“礼
治”、“法治”
1、“大道废,有仁义;智慧出,有大伪;
法是民众的行动准则 法是由国家制定和公布的成文命令 法是确定等级名分的制度 法是关于赏罚的规定
2、“法”的性质
具有强制性和制裁力
具有客观性和公平性
具有等级性 具有合情性和适时性
3、“法”的本质——既接近又背离
将体现新兴地主阶级整体利益(意
志)的法看成是“公法”



“法莫如一而固”——壹法
使法令具有绝对权威——任法、从法
3、必须善于运用赏罚

“信赏必罚”与“厚赏重罚”


“赏誉同轨,非诛惧行”
刑多赏少和轻罪重罚
4、“法”、“术”、“势”相结合

前期法家:商鞅重法、慎到重势、申 不害重术 《管子》初步提出三者须结合的思想

后期法家:韩非提出三者须紧密结合才
反对儒家的一个学派。
墨子,名翟,今山东
省滕州市人,战国时
期著名的思想家,教
育家,军事家,墨家 学派的创始人。我国
古代卓有贡献的自然
科学家。
“兼爱”是墨子整个思想的核心,也
是他思想的出发点。把“兼爱”运用 到选任官吏上是“尚贤”,运用到政
体和行政上是“尚同”,运用到国家
之间是“非攻”,运用到人民生活方 面是“节用”和“非乐”。
(二)法家推行的“法治”理论
1、“好利恶害”的人性论
2、“不法古,不循今”的历史观
(三)法家推行“法治”的方法 1、必须“以法为本”

“当时而立法”——随时变
“因人之情”,使“令顺民心”

量可能,务明易 循天道:考虑天时、地利和风俗习惯 法令 “布之于百姓”——明法
2、必须使法令成为人们言行的唯一准则
自利”,另一方面积极倡导“利人”。
2、儒家的“爱人”反对言利。
“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
二、墨子以“兼爱”为核心的法律思 想 (一)“天下之人皆相爱”的理想社 会 1、反对“别相恶、交相贼” 2、区分“诛”与“攻”,反对兼并战 争,“非攻” (二)“以天为法”的“天志”法律
2、“天志”的功能——赏善罚恶
一、“兼相爱”与“仁者爱人”的对立 兼相爱:指不分亲疏、贵贱、贫富、一 视同仁的爱所有的人。
(一)“兼”与“别”
1、墨家强调“兼”——“爱无差等” 2、儒家“亲亲”——“爱有差等” (二)“交相利”与“重义轻利”
交相利:互相帮助,共谋福利,反对争 夺斗争。 1、墨家将“爱”与“利”结合起来, “兼相爱”以”交相利“为基础。“爱 人”就是“利人”。一方面反对“亏人
统一的迫切要求。“惧暴”指压迫被
统治阶级,使其不敢反抗。
“一民使下”:统一人民的言论行为并
役使臣下,有效维护君主的一系列权 力,防止臣下篡权而谋反。
“君尊主重”、“独制四海”
6、“法治”的内容和实质
主张中央集权制而非分封世袭制
主张“以力服人”
而非“以德服人”
主张重“君法”
而非重“君智”
甘于失败的特点。
老子
庄子
春秋末期
战国中期
思想特点:
1、以“道”作为其法律思想的中心主 旨,贯穿始终。
2、强调“道法自然”,主张“无为而
治”。
一、《老子》的“道法自然”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一)“道”与“自然” 1、“道”是道家哲学的最高范畴,它是
万物之宗,支配一切,衍生万物。它不
法家是先秦诸子百家中代表新兴地主阶级 利益,主张“以法治国”的一个学派,形
成于战国中期。大多出生于非贵族的平民
阶层,又程度不同的参与各诸侯国的变法
活动,有的更是兼政治家、思想家、军事
家于一身。因此,他们的理论较其他学派 更富于实践色彩。
社会背景: 1、社会阶级结构发生变化
封建主:旧贵族、新 贵族、获得军功、入 仕、购买土地而上升 的新兴地主 农民:农奴、依 附农民、自耕农 (佃农、雇农) 大商人 奴隶
(三)“壹同天下之义”的法律起源论
1、“尚同一义”,“上同乎天子”
2、法律必须以“为万民兴利除害” (四)“尚贤”
1、“不党父兄,不偏富贵”“故官无常
贵而民无终贱,有能则举,无能则下之。”
2、“赏当贤,罚当暴”
墨家的“尚贤”主张成为后来法家要求
变世卿世禄制为非世袭的官僚制的前奏。 (五)“杀人者死,伤人者刑”与“杀盗 人非杀人” 1、前者是作为“墨者之法”的一般规定 2、严格区别杀无辜和杀盗,反对“亏人 自利”和不劳而获。
奴隶主
2、剥削阶级内部矛盾斗争激烈 新封建贵族:主张维护贵族政体和宗法 分封制,改造西周的旧礼为封建贵族服
务,“以礼治国”。
新兴地主阶级:主张建立新的君主集权 的官僚制度,用法律的强制手段和兼并 战争来维持霸权,“以法治国”。
一、法家的法律观与“法治”思想
(一)与“礼”对应的法律观
1、“法”的概念
地主阶级整体利益=全社会整体利益
4、“法”的起源
“定分”(明分)“止争”(止暴) “立禁”、“立官”、“立君”
5、“法”的作用
“定分止争”、“定赏分财”
“禁恶治乱”、“民治国安”
“兴功惧暴”、“一民使下”
“兴功”主要指“富国强兵”,是法家 为了取得兼并战争的胜利,实现全中国
第三节 墨家的法律思想
墨家是由墨翟创立的、战国时期代表小 生产者利益的一个学派,也是当时唯一 一个代表劳动人民利益的学派。有着严
密组织和严格纪律(“墨家之法”)的
团体,其成员叫“墨者”,勤俭自励、 助人为乐。
倡导平民式的平等精神,以“兼爱”、 “非攻”为基本精神,以“杀人者死, 伤人者刑”为主要原则。先秦最早起来
能实现“法治”
“抱法处势则治”(韩非)
无势则无法发号施令,无法行赏施罚。 有势无法只能是人治而非法治。
“法、术皆帝王不可一无之具”(韩非)
“明主治吏不治民”
六亲不和,有孝慈;国家昏乱,有忠 臣。” 2、“夫礼者,忠信之薄,而乱之首。” 3、“法令滋彰,盗贼多有。”
二、《庄子》的法律虚无主义 (一)主张绝对“无为”,否定法律、
道德与一切文化
(二)追求不受任何约束的绝对自由 追求人格的独立和绝对的精神自由
(三)“窃钩者诛,窃国者诸侯”
第五节
法家的法律思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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