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关关于《上海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的地址和举报电话公布》的公告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打击重点商品走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打击重点商品走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7.31•【字号】沪市监稽查20190279号•【施行日期】2019.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打击重点商品走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沪市监稽查〔2019〕279号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相关处室、执法总队、机场分局:现将《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打击重点商品走私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7月31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打击重点商品走私专项行动方案为严厉打击走私违法活动,全面构建“打、防、管、控”的反走私立体防线,按照全国打私办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根据《上海市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打击成品油等重点商品走私专项行动方案》,结合市场监管职责,就打击成品油、冻品、食糖等重点商品走私活动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如下:一、组织领导市局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彭文皓副局长任组长。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执法稽查处、法规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处、反不正当竞争处、信用监督管理处。
各成员单位确定专项行动联络人1名。
二、行动重点(一)严厉查处经营不合格油品违法行为,对发现涉嫌走私违法犯罪线索依法移送。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重点检查流通环节车用汽、柴油质量,加大对车用汽、柴油质量监督抽查力度,依法查处销售质量不合格车用汽、柴油的违法行为,对不合格车用汽、柴油追根溯源,发现涉嫌走私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海关和公安机关处理。
(二)严厉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细致排查涉嫌走私违法犯罪线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的规定,以肉类、海鲜等冻品、进口食糖为重点检查商品,以冷库、商品交易市场等场所为重点检查场所,以储运、批发销售为重点检查环节,查验经营者证照、进口食品的原产地证书、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销售合同、发票等,严格核查报关证明以及经营者销售记录等相关单证是否齐全真实。
CTPAT反恐海关或进出货异常可疑情况举报程序

CTPAT反恐海关或进出货异常可疑情况举报程序CTPAT(海关-贸易合作与反恐)是一个反恐海关合作计划,旨在加强全球供应链的安全和保护。
作为参与计划的核心成员之一,我们承诺并致力于确保我们的进出口货物过程安全可靠。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们建立了举报程序,旨在鼓励员工和合作伙伴报告可能存在的异常或可疑情况。
下面是我们的CTPAT反恐海关或进出货异常、可疑情况举报程序。
一、举报渠道:我们承诺为员工和合作伙伴提供多种举报渠道,确保信息的透明和安全:1.内部举报渠道:员工可以通过内部渠道向公司主管、人力资源部门或专门设立的举报机构提交举报。
2.网络举报渠道:我们建立了一个专门的举报网站,供员工和合作伙伴匿名提交举报。
该网站加密并采取安全措施,确保举报人的身份得到保护。
二、举报内容我们鼓励员工和合作伙伴报告与CTPAT计划相关的任何异常或可疑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可能存在的恐怖主义活动迹象,如参与恐怖组织的行为或关联。
2.可能存在的违反公司安全政策的行为,如越权操作、私自泄露机密信息等。
3.可能存在的偷盗、欺诈或贿赂等违法行为。
4.可能存在的进出货异常,如货物数量、品质或规格与订单不符。
5.可能存在的供应商或合作伙伴的可疑行为,如涉及走私、仿冒等违法活动。
三、处理流程我们将对所有举报进行严格保密和快速处理1.收到举报后,我们将立即进行初步调查,并对举报人的身份进行保密处理。
2.如果初步调查发现举报涉及可能的违法行为,我们将组建专门小组进行进一步调查。
3.在调查过程中,我们将完全遵守适用法律的规定,确保调查的公正性和可靠性。
4.调查结果将及时通知举报人,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改善供应链流程、清除不合规供应商等。
我们承诺对所有提供真实举报的员工和合作伙伴给予合适的保护和奖励。
并保证不会因为举报行为而给予惩罚或报复。
报检实务(第二版)课后习题答案

报检实务(第二版)课后习题参考答案第一章出入境检验检疫总论【应知考核】◎单选题1.法定检验检疫货物的通关模式( A )。
A.先报检,后报关B.先报关,后报检C.既可先报检也可先报关D.报检与报关应同时办理2.《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货物贸易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英文缩缩写是( C )A.WTO B.TBT C.SPS D.WTO3.我国质量主管部门是( C )A.国家发改委B.商务部C.国家质检总局D.国家工商总局4.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商品,若在进出口时需要实施进口商品检验,则其“检验检疫类别”为( B )A. LB. MC. ND. P5. 按照我国现行对出入境“成套设备”的管理规定,其“海关监管条件”是( C ),“检验检疫类别”为()A. A;NB. B;MC. A;MD. L;M6.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商品,检验检疫部门依法实施检验,判定其是否符合( D )的强制性要求。
A. 国家行政规范B. 国家法律法规C. 国家贸易政策D. 国家技术规范7.进境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的输入单位在( B ),应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A. 签订合同和协议后B. 签订合同和协议前C. 货物进口前D. 货物报检时8.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 A )的国境口岸接受检疫。
A. 最后离开B. 最早到达C. 最方便D. 启运地9. 食品级磷酸的检验检疫类别是(B )A.R/SB.R/NC.PR/QSD.PR/QN10.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中,某商品的海关监管条件为“A”,择其检验检疫类别可以是( A )A.LM/B./NC.R/SD.P/Q◎多选题1.出入境检验检疫是行政护法行为,以下所列属于检验检疫执法依据的有(ABCD )A.《进出口商品检验法》B.《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C.《国境卫生检疫法》D.《食品卫生法》2.以下所列各项,属于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范围的有( ABCD )A.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鉴定和监督管理B.对出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包括其运输工具、包装材料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C.对出人境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实施国境卫生检疫和口岸卫生监督D.根据WTO/TBTSPS相关协定制定有关政策,采取措施打破国外技术贸易壁垒3.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按其业务内容可以分为(ABC )。
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22号――关于下放部分减免税管理事权的公告-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22号

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22号――关于下放部分减免税管理事权的公告正文:---------------------------------------------------------------------------------------------------------------------------------------------------- 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22号)关于下放部分减免税管理事权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现将减免税管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一、上海海关区域内的减免税申请人涉及如下减免税事项,由所在地海关负责办理:(一)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的设备(征免性质:789 鼓励项目);(二)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进口设备、备件、配件(征免性质:799 自有资金);(三)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征免性质:405 科技开发用品);(四)科技重大专项进口关键设备、零部件和原材料(征免性质:409 科技重大专项);(五)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货物(征免性质:422 集成电路);(六)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物资(征免性质:423新型显示器件);(七)适用ITA税率的信息技术产品(征免性质:499 ITA产品);(八)进口种子(苗)、种蓄(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征免性质:811 种子种源);(九)保税区进口自用物资(征免性质:307 保税区);(十)钻石进口国批减免项目(征免性质:898 国批减免)。
二、经由上海口岸申报进口的化肥、饲料国批减免项目(征免性质:898),向浦东海关申请办理。
本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上海海关2014年6月9日——结束——。
许善新颜向东许剑东等走私普通货物案

许善新、颜向东、许剑东等走私普通货物案原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单位)上海力劲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乡陆家浜村。
诉讼代表人顾成倬,系上海力劲机械有限公司现任总经理。
辩护人诸惠平、郑幸福,上海市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善新,男,1962年7月30日出生于江苏省海门市,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原系上海力劲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住上海市延长西路220弄5号1301室,1999年7月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现羁押于上海市新收犯监狱。
辩护人傅美娟,上海市宝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颜向东,男,1971年4月1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系上海力劲机械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闵行区报春路218弄27号601室,暂住上海市桃浦路1149弄15号101室,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01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2002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许剑东,男,1975年11月1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系上海力劲机械有限公司职员,住上海市平利路90弄6号604室,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01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2002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上海力劲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力劲公司)和原审被告人许善新、颜向东、许剑东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于二OO二年四月二日作出(2002)沪一中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单位上海力劲公司和原审被告人许善新均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建人、代理检察员袁媛出庭履行职务。
上诉人(原审被告单位)上海力劲公司诉讼代表人顾成倬,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善新和原审被告人颜向东、许剑东以及辩护人郑幸福、诸惠平、傅美娟到庭参加诉讼。
上海海关关于上海自贸区内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的公告

上海海关关于上海自贸区内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的公告【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发文字号】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29号【发布部门】上海海关【发布日期】2014.06.26【实施日期】2014.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海关关于上海自贸区内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的公告(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29号)为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健全企业信用约束机制,强化社会监督,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5号),现将试验区内海关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企业信用信息公开范围经海关注册登记的试验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相关信用信息。
二、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内容(一)企业注册登记信息等与企业信用相关的基础信息;(二)企业海关信用分类等级信息;(三)从事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进出口快件业务企业、保税仓库等与海关监管相关的行业企业资质审核情况;(四)以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处罚决定书》,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以及法院的生效判决等书面形式确认的企业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违法信息;(五)海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的其他企业失信行为信息;(六)海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其他企业相关信用信息。
三、企业信用信息公开途径区内企业信用信息公开途径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上海海关定期编制并公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目录》原则上每年编制一次,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补充或者修改的,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并公布(2014年版《目录》见附件1)。
(一)主动公开1.公开平台上海海关通过上海海关门户网站主动公开和更新属于主动公开信息的区内企业信用信息。
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走私活动和严格执行缉私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3]75号
![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走私活动和严格执行缉私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3]75号](https://img.taocdn.com/s3/m/9077aa06c4da50e2524de518964bcf84b9d52d6b.png)
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走私活动和严格执行缉私规定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走私活动和严格执行缉私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3〕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当前,走私犯罪活动相当猖獗。
海上走私问题十分严重,已遍及整个沿海地区;边境地区借边贸名义,进行走私的活动也很突出。
走私物品主要是汽车、香烟、家用电器等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且走私数额巨大,大案要案较往年明显增多;毒品走私进一步蔓延;企事业单位走私活动有增无减;行政执法人员参与走私、护私的情况突出。
特别是少数地方的边防部门在缉私工作中接连发生违法违纪的事件。
有的违法国际法准则,擅自到公海缉私,随意鸣枪、追逐、扣留外籍货轮。
今年以来已连续发生4起重大的涉外事件,我国政府不得不外交道歉,严重损害了我国的政治声誉,给我外交造成了极大的被动。
有的没有海上缉私任务的部门,在“拜金主义”的驱动下,租用民船或雇用非执法人员到海上缉私,枪击、拦截、检查正常过往的船只,扰乱了海上正常的生产秩序,直接危及了沿海地区社会治安的稳定。
有的为了“捞钱”知法犯法,公开参加走私、护私活动。
有的受当地领导、企事业单位的指使,不坚持原则,不请示,不报告,参与走私、护私活动,问题相当严重,影响极为恶劣。
上述问题引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
这些问题的出现,影响了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腐蚀了人们的思想,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
因此,公安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连续下发通知、通报,多次重申缉私规定和纪律,并派出工作组深入基层检查,但效果不佳。
上海海关各海关通关科联系电话

上海海关各海关通关科联系电话/tabid/6379/Default.aspx?PageContentID=921报关单修改撤销审批1、保税区海关受理部门一:保税区海关通关一科办公地址:上海市杨高北路2015号海关新报关大厅一楼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早8:30至11:40下午13:00至16:40联系电话:68892545或50480909×2545受理部门二:保税区海关通关二科办公地址:上海市杨高北路2015号海关新报关大厅一楼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早8:30至11:40下午13:00至16:40联系电话:68892527或50480909×2527受理部门三:外高桥保税区海关物流监控二科办公地址:上海市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通关大厅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早8:30至11:40下午13:00至16:10联系电话:387500532、车办处受理部门一:上海海关驻车站办事处普陀监管科办公地址:上海市大渡河路1709号海关大楼1层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早8:30至11:30 下午13:00至17:00联系电话:52657582受理部门二:上海海关驻车站办事处通关科办公地址:上海市周家嘴路4041号海关大楼1层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早8:30至11:30 下午13:00至17:00联系电话:65690827受理部门三:上海海关驻车站办事处旅检科办公地址:上海市秣陵路325号(西行包房)3层办公时间:沪港列车通行日:上午8:3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 联系电话:510163973、崇明办受理部门:上海海关驻崇明办事处通关科办公地址:上海市崇明县一江山路501号海关大楼二层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早8:30至11:30 下午13:00至17:00联系电话:688914764、奉贤海关受理部门一:奉贤海关通关科办公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奉公路9779号海关大楼报关大厅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早8:30至11:30 下午1:30至4:30联系电话:57413900×4104(4112)受理部门二:奉贤海关驻闵行出口加工区办事处通关备案科办公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南桥环城西路3111号海关大楼一层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早8:30至11:30 下午1:30至4:30联系电话:33655388*60345、机场海关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早8:30至11:00 下午1:00至4:00受理部门一: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快件物品监管处通关一科、通关二科办公地址:上海市海天五路600号海关大楼二层联系电话:68841118*5835,68841118*5824受理部门二:浦东国际机场海关通关业务处通关一科、保税科;浦东国际机场海关物流监控处物流监控四科办公地址:上海市速航路100号海关大楼2楼联系电话:68341543、68341369、68341491受理部门三:浦东国际机场海关通关业务处通关二科办公地址:上海市启航路858号海关大楼一层联系电话:68351733 68841118x51786、嘉定海关受理部门:嘉定海关通关科办公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嘉罗公路221号海关大楼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早8:3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联系电话:591675387、金山海关受理部门一:金山海关通关科办公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卫新路11号海关大厅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早8:30至11:30 下午1:30至5:00 联系电话:57965796受理部门二:上海海关驻化学工业区办事处综合科办公地址:上海市环华路8号海关大楼一层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早9:00至11:30 下午1:30至4:30 联系电话:671209998、开发区海关受理部门一:开发区海关通关二科办公地址:上海市宜山路900号B座205室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至11:30下午1:00至4:45联系电话:54235937受理部门二:上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关通关备案科办公地址:上海市浦星路789号海关大楼一层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至11:30下午1:00至4:45联系电话:54332324受理部门三:上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关通关一科办公地址:上海市文井路140号海关大楼一层报关大厅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至11:45下午13:00至16:30联系电话:643028659、南汇办受理部门:南汇办事处通关科办公地址:上海市南汇区惠南镇城南路380号海关大楼一层报关大厅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早8:30至11:30 下午1:00至4:30 联系电话:58012222—11610、浦东海关受理部门:浦东海关通关业务处通关科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153号海关大楼底楼报关大厅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早8:30至11:30 下午1:00至5:00 联系电话:6889014811、浦江海关受理部门一:浦江海关通关一科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树浦路88号一层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日早8:30至11:30 下午1:00至5:00 联系电话:68892816受理部门二:浦江海关单证管理科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树浦路88号三层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日早8:30至11:30 下午1:00至5:00 联系电话:68892830受理部门三:浦江海关通关二科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树浦路88号三层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日早8:30至11:30 下午1:00至5:00 联系电话:68892852受理部门四:浦江海关龙吴监管科办公地址:上海市龙吴路4100号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早8:30至11:30 下午1:00至4:30 联系电话:6434351012、青浦海关受理部门一:青浦海关通关备案科(青浦海关驻青浦出口加工区)办公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北青公路8118号海关大楼一楼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早8:30至11:30 下午13:00至16:30 联系电话:59701831受理部门二:青浦海关通关科办公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公园路55号海关大楼一楼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早8:30至11:30 下午13:00至16:30 联系电话:5971060013、松江海关受理部门一:松江海关通关科办公地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北路211号海关大楼一层通关大厅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早8:30至11 :30 下午1:30至4:30 联系电话:57826888转2902受理部门二:松江海关通关备案一科办公地址:上海市松江区南乐路27号海关大楼一层通关大厅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早8:30至11 :30 下午1:30至4:30 联系电话:57749276受理部门三:松江海关通关备案二科办公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松蒸公路888号海关大楼一层通关大厅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早8:40至11:30 下午1:30至4:30联系电话:57856088转602414、外港海关受理部门一:外港海关通关一科办公地址:上海市杨高北一路88号海关大楼2层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早8:30至11:30 下午13:00至16:30 联系电话:68892726受理部门二: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通关二科办公地址:上海市港建路1号海关大楼一楼报关厅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早8:30至11:30,下午13:00至16:15 联系电话:68685600转601015、吴淞海关受理部门一:上海吴淞海关通关一科办公地址:上海市宝杨路路800号海关大楼一层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早8:30至11:30 下午13:30至16:30 联系电话:56114047受理部门二:上海吴淞海关通关二科办公地址:上海市宝杨路800号海关大楼二层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早8:30至11:30 下午1:00至4:15联系电话:56114790受理部门三:吴淞海关加工贸易监管科办公地址:上海市宝杨路800号海关大楼三层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早8:30至11:30 下午13:00至16:30 联系电话:6889262116、莘庄海关受理部门:莘庄海关通关科办公地址:上海市沪闵路6209号海关大楼1层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早8:30至11:30 下午1:30至4:45联系电话:6412141817、洋山海关受理部门:洋山海关综合业务科办公地址:洋山深水港商务广场F楼二楼海关报关大厅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早8:30至11:30 下午13:00至16:00 联系电话:6828128118、业务二处受理部门:上海海关现场业务二处外交外商物品监管科办公地址:上海市金陵西路28号底层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8:30至11:30 下午1:00至4:45 联系电话:6387742219、业务三处受理部门:上海海关现场业务三处船舶监管科办公地址:上海市东路359号华联集团大楼4层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早8:30至11:30 下午13:00至17:00 联系电话:51176888*50320、业务一处受理部门一:上海海关现场业务一处长宁监管科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西路1279号海关大楼1层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早8:30至11:30,下午13:00至17:00联系电话:32099060受理部门二:上海海关现场业务一处徐汇监管科办公地址:上海市蒲汇塘路158号中南大楼一层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早8:30至11:30 下午13:00至17:00联系电话:64681424受理部门三:上海海关现场业务一处保税业务通关科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1号柳林大厦10楼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早8:30至11:30 下午13:00至17:00联系电话:53826532受理部门四:上海海关现场业务一处杨浦监管科办公地址:上海市许昌路1296号八层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早8:30至11:30下午13:00至17:00联系电话:6503627621、邮办处受理部门:上海海关邮办处通关科办公地址:上海市武定路458号2楼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早8:30至11:30 下午1:00至5:00联系电话:62673123报关单修改、撤销审批许可内容准予办理报关单修改、撤销手续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申请条件报关单修改、撤消的申请人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时应递交的文件1、《进出口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2、可以说明进出口实际情况的相关单证,已打印签发税款缴款书的应税货物还应提供税款缴款书;进口货物放行或出口货物结关后,海关已签发证明联的,还应提供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退税证明联或银行、外管、国税等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3、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